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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尊裕优化回报债券A(004318)

国寿安保尊裕优化回报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寿安保尊裕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国 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二月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40 十一、基金费用 ................................... 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4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8 十五、禁止行为 ................................... 4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十七、违约责任 ................................... 5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7 二十、其他事项 ................................... 5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60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 鉴于国寿安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 备担任基 金 管理人的 资格和 能 力, 拟募集 发行 国 寿 安保 尊裕 优化回 报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鉴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国寿安保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国寿安保尊裕 优 化 回 报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拟 担 任 国寿安 保 尊裕 优 化回报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托 管人; 为明确国 寿 安 保 尊裕优化回报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 间的权利 义务关 系 ,特制订 本托管 协 议; 除 非另 有约 定 , 《 国寿 安保 尊裕 优化 回报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 义的术语 在用于 本 托管协议 时 应具有相 同的含 义 ; 若有抵 触应以 《 基金合同 》 为准 , 并依其条 款解 释。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国 寿安保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虹口区丰 镇路 806 号3 幢30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 街 28 号院盈泰 商务中 心 2 号楼 11 、12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王军辉 成立日期 :2013 年10 月2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5.88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理和 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简 称: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王 洪 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 注册资本 :贰仟 伍 佰亿壹仟 零玖拾 柒 万柒仟肆 佰捌拾 陆 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 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等监管部 门批准 的 其他业务 。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6 二、 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国寿 安保 尊裕 优 化回 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制订。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投 资 运作、 净 值计算 、 收益分配 、 信息 披 露及相互 监督 等相关事 宜中的 权 利义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的原 则,经 协 商一致, 签订本 协 议。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7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监 督 。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 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符合 《 基金合同 》 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含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 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 及债 券等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 相关规定 ) 。 本基金投 资的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固 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包 括银行 存 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 期 存 款、通知 存款 和其 他银行存 款 ) 、 债券 回购和债 券类资 产, 其中债券 类资产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国家 债 券、 中央 银行票 据 、 金融债 券、 次 级 债券、 企 业债券 、 公司债券 、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 政府支 持机构 债 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府 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转债 ) 、证 券公 司短期公 司债 券、 同业存单 、 可 转让 存单,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规 定 在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将其 纳入投 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 其 中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8 的 3%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二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进行 监 督。 基 金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10 %;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的10 %;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 用级别 )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 且 在本 基金托管 人处托 管 的 全部基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9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 等级下降 、 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卖 出; (13 ) 本基 金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债 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延展 ; (14 ) 本基金 持有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单只证 券公司 短 期公司债 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 基金总 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 净 资产的 140% ; (17 ) 本基金 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 证 券, 其 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值的5%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 12 项另有 约 定外,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 的除外 。 在上 述期间内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10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本 基 金,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三)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本 托管协 议 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 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 先的原则 ,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机 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 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 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 董 事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 半 年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 (四)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 场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前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的、 经 慎 重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手所 适用的 交 易结算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 交 易对手名 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 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 对 手。 基金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是否按事 前提供 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 交 易。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每 半年对 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 方 式进行更 新,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11 新名单确 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 结 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 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 临 时调整银 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 式 的,应向 基金托 管 人说明理 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 发 生交易前3 个工 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 因交易 对 手不履行 合同而 造 成的纠纷 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 损 失。 若 未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任及其 他相关 法 律责任的,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 先行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履 行 情况进行 监督。 如 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 基金管理 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 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五)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 险 等各种风 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 相 关制度、 流 动性风 险 处置预案 以 及相关投 资额度 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 监督。 1 、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 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 本基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12 金不投资 有锁定 期 但锁定期 不明确 的 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负责登记 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 交 易所或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 证 券。 本基金投 资的受 限 证券应保 证登记 存 管在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协 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 够 正常查询 。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 产 生的受限 证券登 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 托管人无 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 资 产的责任 与损失, 及 因受限证 券存管 直 接影响本 基 金安全的 责任及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本基金投 资受限 证 券,不得 预付任 何 形式的保 证金。 2 、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 案并经其 董事会 批 准。 风险处 置预案 应 包括但不 限于因 投 资受限证 券 需要解决 的基金 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动性 困难以 及 相关损失 的 应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关异 常情况 的 处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首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 的 流动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 的 时间内有 效解决 基 金运作的 流 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 生剧烈变 动等原 因 而导致基 金 现金周转 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 提 供足额现 金确保 基 金的支付 结 算,并承 担所有 损 失。对本 基金因 投 资受限证 券导致 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 任何责任。 如因基 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 本 基金出现 损 失致使基 金托管 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 任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赔 偿基金托 管 人由此遭 受的损 失 。 3 、 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 前 三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13 个工作日 向基金 托 管人提交 有关书 面 资料, 并保 证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 的有关资 料真实 、 准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如有 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 资 料。上述 书面资 料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中国证 监会批 准发行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的批 准文件 。 (2 )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有关 发行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 发 行 资料。 (3 )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 服 务协议。 (4 )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价 格、总 成 本、账面 价值。 4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后两个 交 易日内 ,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露 所投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 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 本和账 面 价值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 锁 定期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 受 限证券比 例如违 反 有关限制 规定, 在 合 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 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日内 编制临 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5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 下事 项 监 督: (1 ) 本基金 投资受 限证券时 的法律 法 规遵守情 况。 (2 ) 在基 金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况 。 (3 ) 有关比 例限制 的执行情 况。 (4 ) 信息披 露情况 。 6 、相 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投资 受限证 券 有新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六)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审 慎 原则,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14 制定严格 的投资 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和信 用风险 、 流动性 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经董事 会 批准, 以防 范信用 风 险、 流动性 风险等 各 种风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事后监 督,如 发 现异常情 况,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因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导致的信 用风险 、 流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如因基 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 基 金出现损 失致使 基 金托管人 承 担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 此 遭受的损 失。 (七) 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各类 基 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 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 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 或实际 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定 ,应 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 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书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 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 人 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 或就基金 托管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15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 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 的事项, 基 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 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 料 和制度等 。 (十) 若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 人,由 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阻挠对方 根 据本托管 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拖 延、欺 诈 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 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16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 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 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 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 在 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17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产 , 如有特殊 情况双 方 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 金 托管人 未经基 金 管理人的 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 处分 、 分配 本基 金的任何 资产 ( 不 包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中 国结算 公 司结算数 据完成 场 内交易交 收、 托管 资 产开户银 行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扣 收结算费 和账户 维 护费等费 用)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认 购 款 项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营 业机 构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18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基金托管 人 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 字方为有 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 (三)基 金银行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 用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 任何其他 银 行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和结算 备付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本基金联 名的证 券 账户。 2 、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 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 擅自转让 基 金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 外 的活动 。 证券 账户 开户费由 本 基金 财 产承担 。 此项 开户 费由基金 管理 人 先行 垫付, 待托管产 品启 始运 营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基金 托管 人发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19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产 品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 还 基 金 管 理 人。 账 户开立 后,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将 证券账户 开通信 息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3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4 、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 所 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 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 予以积极 协 助。 结 算备付金 、 结算互保 基金、 交 收价差资 金等的 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 行 。 5 、 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 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 立、使用 的, 若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 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 、 使用的规 定执 行。 (五)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 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 算机构 的 有关规定, 在银行 间 市场登记 结算机 构 开立债券 托 管账户 , 持有 人账 户和资金 结算账 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业 务发展需 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 , 可以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 关规定使 用并 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20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银行 存 款开户证 实书等 有 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 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也可 存入中 央 国债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 业 中心的代 保 管库 , 保管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 。 有 价凭证的 购买和 转 让,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 同 办理。 基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 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 有 效控制的 资产不 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签署 ,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由基 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 件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同、 基金信 息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 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 正 本的原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托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 正 本送达基 金托管 人 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21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付 款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一)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基 金管理 人应指 定专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内 容 包 括 被 授权人名 单、 预留 印鉴及被 授权人 签 字样本 , 授权 文件 应注明被 授权 人相应的 权限。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原 件 并 经 电 话 确 认 后 , 授 权 文 件 即生效 。 如果 授权 文件中载 明具体 生 效时间的 , 该 生效 时间不得 早于 基金托管 人收到 授 权文件并 经电话 确 认的时点 。 如 早于 , 则以基金 托 管人收到 授权文 件 并经电话 确认的 时 点为授权 文件的 生 效时间。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露。 但 法 律法规规 定 或有权机 关要求 的 除外。 (二)指 令的内 容 1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以及其 他资金 划 拨指令等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等,加 盖 预留印鉴 并由被 授 权人签字 。 (三)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 式。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22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 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 和交易 权 限内发送 指令; 被 授 权人应严 格按照 其 授权权限 发 送指令 。 对于 被授 权人依约 定程序 发 出的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否认 其效力。 但 如果基 金 管理人已 经撤销 或 更改对交 易指令 发 送人员的 授 权, 并 且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本 协议 确 认 后, 则 对于此 后该 交易指令 发送 人员无权 发送的 指 令, 或超权限 发送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 承担责任 , 授权已更 改但未 经 基金托管 人确认 的 情况除外 。 指令发出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电 话 或双方 认可的 其 他 方式向 基金托管 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 加盖 预留 印鉴 后 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 管 人, 并 以电话 或双 方 认可的其 他 方式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簿记 系统已 经 生成的交 易需要 取 消或终止 , 基 金管理人 要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划 款 前 1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并 确 认。 对 于要求 当天 到账的指 令, 必须 在当天 15:30 前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15:3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 托管人 尽 力执行, 但不能 保 证划账成 功。 如果要求 当天某 一 时点到账 的指令, 则 指令需要 提前 2 个 工作小时 发 送, 并 且相关 付款 条件已经 具备 。 基 金托管人 将视付 款 条件具备 时为 指令送达 时间。 2 、指 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 预 先通 知基金管 理人其名 单, 并与 基金管理 人商定 指 令发送和 接收方 式 。 指令 到达基 金托管人 后, 基金 托 管人应指 定专人 立 即审慎验 证 指令 的 要素是否 齐 全, 并将指 令所载 签 字和印鉴 与授权 通 知进行表 面真实 性 及权限范 围 核对, 复核无误 后 应在规定 期限内 执 行 , 不 得延误 。 如 有疑问必 须及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23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3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基金管理 人尽量 于 划款前1 个工 作日 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 指令并确 认。 对 于要求 当天 到账的指 令, 必须 在当天 15:30 前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15:3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 托管人 尽 力执行, 但不能 保 证划账成 功。 如果要求 当天某 一 时点到账 的指令, 则 指令需要 提前 2 个 工作小时 发 送, 并 相关付 款条 件已经具 备。 基金 托管人将 视付款 条 件具备时 为指 令送达时 间。 对新 股申购网 下发行 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 作日下班 前将指 令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 , 指令 发送 时间最迟 不应晚于T 日上午10:00 。 对 于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实 行 T+0 非 担 保交收的 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应在交 易 日 14 :00 前 将划款指 令发送 至 托管人 。 因基 金管 理人指令 传输不 及 时, 致 使资金 未能及时 划入中 登 公司所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包括赔偿 在 深圳市场 引起其 他 托管客户 交易失 败、 赔偿因占 用结算 参 与人最低 备 付金带来 的利息 损 失。基金 管理人 应 确保基金 托管人 在 执行指令 时, 基金资金 账户有 足 够的资金 余额 ,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 的情况下 ,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的指令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执 行 。 (四)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送 错 误指令的 情形包 括 指令违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指令 发送人 员无权或 超越权 限 发送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 监督职能 时,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错误时 , 有权拒绝 执行, 并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改正 。 如需撤 销 指令, 基金管 理人应出 具书面 说 明,并加 盖业务 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24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六)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 , 未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 指 令执行并 对基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人 或 投资人 造 成的直接 损失 , 由 基金托管 人赔 偿由此造 成的直 接 损失 (七)更 换被授 权 人员的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更换 被 授权人、 更 改或终 止对被授 权人的 授 权, 应立 即 将 新 的 授 权 文 件 以 传 真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经 电 话 确 认 后 生 效,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止 。 新的 授权 文件在传 真发出 后 七个工作 日内 送达文件 正本。 新 的授权文 件生效 之 后, 正 本送达之 前 ,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新的 授权文 件 传真件内 容执行 有 关业务, 如 果新的 授 权文件正 本 与传真件 内容不 同 ,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金 托管人 更换接受 基金管 理 人指令的 人员, 应 提 前通过录 音电话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八)其 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接 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素是 否齐全、 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 否与预 留 的授权文 件内容 相 符进行检 查, 如发 现问题 , 应及 时报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对执 行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 指令对基 金 财产造成 的损失 不 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未 上 市债券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代 表本基 金 与对手方 签署相关 合同或 协 议, 明 确约定债 券 过户具体 事宜。 否 则, 基 金管理 人需对所 认购债 券 的过户事 宜承担 相 应责任。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25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证券 买 卖的证券 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 人应设 计 选择证券 买卖的 证 券经营机 构的标 准 和程序。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 择证券经 营机构, 租 用其交易 单元作 为 基金的专 用 交易单元 。 基 金管 理人和被 选中的 证 券经营机 构签订 委 托协议 ,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并将 被选中证 券经营 机 构提供的 《基 金用户交 易单元 变 更申请书 》 及 时送 达基金托 管人 , 确 保基金托 管人 申请接收 结算数 据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有关规 定, 在基 金的半年 度报 告和年度 报告中 将 所选证券 经营机 构 的有关情 况、 基金 通 过该证券 经 营机构买 卖证券 的 成交量 、 回购 成交 量和支付 的佣金 等 予以披露 , 并 将该等情 况及基 金 交易单元 号、 佣金 费 率等基本 信息以 及 变更情况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及相关 业 务规则, 签 订《 托管 银行证券 资金 结算 协议 》 ,如 投资 港股 通,还需 签订 《证 券 投资 基金 港股通结 算补 充协 议 》 ,用以 具体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在 证券交 易 资金结算 业务中 的 责任。 根 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 法 》 , 在每月前3 个工 作 日内,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对结算参 与 人的最低 结算备 付 金、 结 算保证金 限 额进行重 新核算 、 调整。 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调整最 低结算 备 付金、 结算 保 证金当日 ,在资 金 调节表中 反映调 整 后的最低 备付金 和 结算保证 金。 基金管理 人应预 留 最低备付 金和结 算 保证金, 并 根据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确 定的实际 最低备 付 金、 结算保 证金数 据 为依据安 排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26 资金运作 ,调整 所 需的现金 头寸。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场内 资金结 算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结 算数据 办 理; 场外资 金 汇划由基 金托管 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 交易划款 指令具 体 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 如 果 因为基 金 管理人未 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增加交易 单元等 事 宜,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收数 据不完 整 , 造成 清算差 错的责任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如果因 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 先 通知需要 单 独结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人 违反市 场 操作规则 的规定 进 行超买、 超 卖及质 押 券欠库等 原 因造成基 金投资 清 算困难和 风险的,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后 应 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解决 , 由此给基 金托管 人 、 本基 金和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造 成的直 接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 必要措 施, 确 保 T 日日 终有足 够 的资金 头寸 完成 T+1 日 的投 资交 易资 金结 算;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寸不 足,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T+1 日 上午 10 :00 前补足 透支款项 , 确保资金 清算 。 如 果未遵循 上述规 定 备足资金 头寸 ,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 算 交 收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的 一 级 清 算, 由 此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资 产及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其他资产 造成 的直接损 失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根据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结算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在进 行融资回 购业务 时, 用于融资 回购的 债 券将作为 偿还融 资 回购到期 购 回款的质 押券。 如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 造 成债券回 购交收 违 约或因折 算 率化造成 质押欠 库, 导致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公司 欠库扣 款 或对质押 券 进行处置 造成的 投 资风险和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2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 或资金交 收账户( 除 登记公司 收保或 冻 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 的资金 。 基金的资 金头寸 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拒绝 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划 款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 理时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 令不得拖 延 或拒绝执 行。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等实 行 场 内 T+0 非 担保 交 收的 资金 清算按 照 基 金托管人 的相关 规 定流程执 行。 2 、交 易记录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按日 进 行交易记 录的核 对 。 对外 披露净 值之 前, 必 须 保证当天 所有实 际 交易记录 与基金 会 计账簿上 的交易 记 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 基金会 计 核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由此 导 致的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按日核实 。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每 交易日 结 束后核对 基金证 券 账目, 确 保双方账 目相符。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每月 月末核 对 实物证券 账 目。 (三)基 金申购 和 赎回业务 处理的 基 本规定 1 、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 的 登记机构 负责。 2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28 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数 据 真实性负 责。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查收 申 购及转入 资 金的到账 情况并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 及时划付 赎回及 转 出款项。 3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本基 金(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登 记 机 构每个工 作日15:00 前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前一开 放日上 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 的 准确、完 整。 4 、 登 记机 构应通 过与 基金 托管 人建 立的 加密 系统 发送 有关 数 据 ( 包括 电子数 据和盖 章生效的 纸制清 算 汇总表) , 如因各 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正 常发送 , 双方可协 商解决 处 理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自按 有关规 定 保存。 5 、 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务 ,应 保 证 上述相关 事宜按 时 进行。否 则,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相 应 的责任。 6 、关 于清算 专用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记 机 构管理。 7 、 对 于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款,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应 收 款没有到 达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 措施进行 催 收, 由 此造成 基金 损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关 当 事人追偿 基金 的损失。 8 、赎 回和分 红资金 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 款或进 行 基金分红 时,如 基 金资金账 户有足 够 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拨付; 因基金 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 务 。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29 9 、资 金指令 除申购款 项到达 基 金资金账 户需双 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回购到 期付款和 与投资 有 关的付款 、 赎 回和 分红资金 划拨时 , 基金管理 人需 向基金托 管人下 达 指令。 资金指令 的格式 、 内容、 发送、 接收 和确认方 式等与 投 资指令相 同。 (四)申 赎净额 结 算 基金托管 账户与 “ 基 金清算账 户” 间的 资 金结算遵 循 “全额 清 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 每日(T 日 : 资金 交收日, 下 同) 按照 托管账户 应 收资金(T-1 日直销 申购、 T-2 日代销 申 购申请对 应申购 金 额与 T-3 日 基金转换 入申请 对 应金额之 和) 与应付 资金(T-3 日赎 回申 请对应赎 回 金额与 T-3 日 基金 转换出申 请对应 金 额之和) 的差 额来确 定托管账 户 净应收额 或净 应 付 额, 以 此确定 资金 交收额 。 当存 在托 管账户净 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T 日15:00 之 前 从基金清 算账户 划 到基金托 管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在资金到 账后应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将 有关书 面 凭 证 传 真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账 务 管 理 ; 当 存 在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T-1 日 将划款 指 令发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基金 管理人 的 划款指令 将托管 账 户净应付 额在T 日12:00 之前 划 往基金清 算账户 , 基金托管 人在资 金 划出后立 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并 将有关书 面凭证 交 给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账务管理 。 当存在托 管账户 净 应付额时 , 如 基金 银行账户 有足够 的 资金,基 金托管人 应按时 拨 付; 因 基金银 行账 户没有足 够的资 金 , 导致 基金托 管人不能 按时拨 付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如系 基金管 理人的原 因造成 , 责任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垫 款义 务。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0 (五)基 金转换 1 、 在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开 展转 换业 务之 前 , 基金管理 人应函 告 基金托管 人并就 相 关事宜进 行协商 。 2 、 基 金托 管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传 送的 基金 转换 数据 进行 账 务 处理, 具体资 金清 算和数据 传递的 时 间、 程 序及托 管协 议当事人 承担 的权责按 基金管 理 人届时的 公告执 行 。 3 、 本 基金 开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进行 公 告。 (六)基 金现金 分 红 1 、 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双 方核 定后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介上 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2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分 红进行账 务处理 并 核对后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现金 红 利的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应 及 时将资金 划入专 用 账户。 3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下达 指令 时, 应给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必 需的 划 款 时间。 (七)投 资银行 存 款的特别 约定 1 、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证 券投 资 基 金投资银 行定期 存 款风险控 制补充 协 议》 。 2 、本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必 须采用 双 方认可的 方式办 理 。 3 、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 办理 存款 支取 时, 应提 前书 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以 便 基金托管 人有足 够 的时间履 行相应 的 业务操作 程 序。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1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复核 与 完成的时 间及程 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 去负债后 的金额 。 本基金根 据认购 费 、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 费收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 不同 的 类 别, 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分别设 置代码 , 分别计算 和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式 为: 计算 日某类基 金份额 净 值=该计 算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该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四位四舍 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交 易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 交易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停 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 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对外公 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权证 、 债券 和 银 行存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 2 、估 值方法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1 )除 本部 分第三 条另 有规 定的 有价 证券 外, 交易 所上 市的 其 他 有 价证 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 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 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 事件的, 以 最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2 近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的固 定收益品 种 (不 含 可转换债 券、 可 交 换债券 、 资产支持 证券和 私 募债)按 估值技 术 进行估值 ; 3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可交换 债券按 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 债券收盘 价 进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4 )在 交易 所市场 挂牌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确定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5 )在 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 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确 定 的情况下 ,按成 本 估值。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一日 的 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3 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 市 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 )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 (5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和 证券 公司 短期 交易 公司 债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 技术难以 确定和 计 量其公允 价 值的,按 成本估 值 。 (6 ) 因持 有股票 而 享有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7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8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估值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 的估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原 因,双 方 协商解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见的 , 基 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出具加盖 公章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4 的书面说 明后,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 果对外予 以 公布。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 所 及登记机 构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或减 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当 A 类或 C 类的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 份额净值 出 现错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 予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处理,由 此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2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 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根 据实际 情 况界定双 方 承担的责 任,经 确 认后按以 下条款 进 行赔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致时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5 按基金 管 理人 的 建 议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财产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 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 面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 者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按照管 理费和 托 管费的比 例 各自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 的信 息错 误(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 或 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3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 产生 的 净 值计算尾 差,以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准。 4 、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如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 法, 双方 当事人 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原则进 行 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6 3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 账的原因 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 金管理人 编制,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2 、报 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 基金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核 。 核对不 符 时, 应 及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 原因, 进行调 整,直至 双方数 据 完全一致 。 3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时 间安排 (1) 报 表的编 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 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 编 制; 在每个 季度结 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基 金季度 报 告的编制 ;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 半年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的 编制。基 金年度 报 告的财务 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 (2) 报 表的复 核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7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完成报表 编制, 将 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复核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国家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 充分的时 间, 便于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相 关 报表及 报告。 (八) 基金管 理人 应在编制 季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8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比例分配 。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 由于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份 额类别 对 应的可供 分配利 润 将有所不 同;


2 、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 配 次 数最多为4 次, 每 份 基金份额 每次收 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 于 收益分配 基 准日每份 基金份 额 该次可供 分配利 润 的3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为 相 应类别 的 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 是现金分 红; 4 、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5 、本 基金同 一类别 的 每一基 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 配权; 6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酌 情调整以 上基金 收 益分配原 则, 此项 调 整不需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但 应于变 更 实施日前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的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 订,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39 在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红利发 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 准日 (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公 告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就支 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划款 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及 时进行 分 红资金的 划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 定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红利自 动 转为 同一 类别的 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 的计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规则 》 执行。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0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进行信 息披露 , 拟公开披 露的信 息 在公开披 露之前 应 予保密 。 除按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信息披 露 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进行 信息 披露外,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运作中 产生的 信 息以及从 对 方获得的 业务信 息 应予保密 。 但 是, 如 下情况不 应视为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保 密义务: 1 、 非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 被披 露 、 泄露或公 开; 2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或 裁定 、 仲 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 会等监管 机构的 命 令、 决定所 做出的 信 息披露或 公 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 容主要 包 括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 、 基金 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时报 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信息 。 基金 年度报告 需经具 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后, 方 可披露。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1 持有人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宜,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 于本章第 (二 ) 条 规定的应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事 项进行复 核,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人 予 以公布。 对于不需 要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复核 的信息, 基金 管理人 ( 或基 金托管 人) 在 公告前应 告知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 合 、 互相 监督 , 保证 其 履行按 照法定方 式和限 时 披露的义 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或基金 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 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 不 可抗力 ; (2) 发 生基金 合同约 定的暂停 估值的 情 形 ; (3) 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并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发 生 《基金合 同》 中规定需 要披露 的 事项时,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本 的存放 予 以披 露的 信息 文本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处, 投 资 者可以免 费查阅。 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 在 合理时间 获得上 述 文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告 的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2 内容完全 一致。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3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80%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 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 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基 金销售 服 务费的计 提比例 和 计提方法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 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0% 。 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将专 门用于 本 基金的销 售 与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服务。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40% 年费 率 计提。 C 类基金份 额销售 服 务费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 销售服 务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计 提的销 售 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四 ) 账户开户 费 用、 证 券交易费 用 、 基金 财产划拨 支 付的银行 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与 基金 有关 的会计师 费 、 律师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4 费 、仲 裁费 和诉讼费 等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列入当 期 基金费用 。 (五 )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金合 同》 生效 前的律师 费、 会计 师费和信 息披露 费 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 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 运 作无关的 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 费用。 (六 )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 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 基金合同 》的有 关 规定进行 复核。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提 ,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管 理 人核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在 次月前5 个工作 日 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资 金 划拨指令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费 用自动 扣 划后,基金 管理 人 应进行核 对,如 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 管 人协商解 决。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 提,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 金托管人 自动于 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 划出,经 登记机 构 分别支 付 给各个 基 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 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八 )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 运作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5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从基 金财产 中 列支费用 时, 基金 托管人可 要求 基金管理 人予以 说 明解释 , 如基 金管 理人无正 当理由 , 基金托管 人可 拒绝支付 。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 基 金登记机 构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保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 妥善保管 ,则按 相 关法规承 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 或编制半 年报和 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 管 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 外的其 他 用途, 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1 、 基 金管 理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 本 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 2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 金账 务处 理、 资金 划拨 等有 关 的 合同、协 议传真 基 金托管人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 十五年 以 上。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资 格; (2 )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 宣告破产 ;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2 、基 金管理 人的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管理人 形成决 议 ,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表 决通过 , 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符 合法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 格 条件 ; (3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 )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经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 管 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 人或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办理基 金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49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 值 和净值 ; (7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原基 金 管理人有 关 的名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资 格; (2 )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 宣告破产 ;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 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 表 决通过 , 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符 合法律法 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 格 条件 ; (3 )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0 (4 )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经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 者临时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


(7 )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三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同 时 更换的条 件和程 序 1 、 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由 单独 或 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分 别按上述 程序进 行 ; 3 、 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上联合 公 告。 (四) 新基 金管理 人 接收基金 管理业 务 或新基金 托管人 接 收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 务前, 原基 金管理 人 或原基金 托管人 应 继续履行 相 关职责, 并保证 不 做出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造成 损 害的行为 。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1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 事人禁 止 从事的行 为,包 括 但不限于 :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运作和 管 理过程 中任何尚 未按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方式 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红 资金的划 拨指令, 或 违规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指 令 。 (七)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 职 。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财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 《 基金合 同》或托 管协议 的 规定进行 处分的 除 外。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 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 ; 6 、 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2 活动; 7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 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 先的原则 ,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部 审批机 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 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 予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应 提交基 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经 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 董 事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 半 年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 行审查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或 变更上述 禁止性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本 基金可 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 制 或以变更 后 的规定为 准。 (十)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禁止 的其他行 为, 以及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禁 止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从 事的其他 行 为。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3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有 任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出 现的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终止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 要的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 接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4 管基金;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制 作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 (6) 将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7) 对 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5 、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期限为6 个月 , 但因本基 金所持 证 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 能 及时变现 的,清 算 期限相应 顺延 。 6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7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8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9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5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不履行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者 《 基金合同 》 和本 托 管协议 约 定, 给 基 金财产或 者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财产 或者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 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 偿责任 。 对损失的 赔偿, 仅 限于直接 损失。 (三) 一方当事 人 违约, 给另一方 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 赔偿; 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 的, 应 就直接损 失 进行赔偿 , 另 一方当事 人有权 利 及义务代 表基金 向 违约方追 偿。 但是 如 发生下列 情 况,当事 人可以 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当 时有效的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 或不作为 而造成 的 损失等; 3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资 或不 投 资 造成的直 接损失 或 潜在损失 等 。 (四) 一方当 事人 违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责 范围内 有 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 的措施 , 尽力防止 损失的 扩 大。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六)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制 的因素 导 致业务出 现差错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投资 人损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6 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 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 金合同 》 和 本托管协 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 管辖。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8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 签 字或盖 章 , 协议当事 人双方 根 据中国证 监会的 意 见修改托 管 协议草案 。托管 协 议以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式 文 本。 (二) 托 管协议 自 《 基金合同 》 成 立 之 日起成立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生效。 托 管协议的 有效期 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 基 金财产清 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起 对托管 协 议当事人 具有同 等 的法律 约束力。 (四) 本协 议一式 六 份, 协议双 方各持 二 份, 上报监 管机构 二 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 法 律效力。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59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法 机 关依法冻 结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 份 额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配 合,承担 司法协 助 义务。 除本协议 有明确 定 义外, 本协议的 用 语定义适 用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本协 议未尽事 宜, 当事 人依据《 基金 合同 》 、有 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协商 办理。 国寿安保尊裕 优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托管协议 60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 字或盖章 、 签 订地、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