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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瑞混合A(004310)

长盛盛瑞混合: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1 
 
长 盛盛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2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3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4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5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及本基 金投资 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6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7





(2 )了 解所投 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 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除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8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 基金 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的 费用 ( 基金管 理费和托管 费除外)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 内,在不 提高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 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规则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9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0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11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 知载 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 或第 2 项(3) 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12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14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现15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任一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 资 产承担;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17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 ×0.20%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一致 后,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 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18





五、基金 财产 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目标





通过优化的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前瞻性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 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满足投资者实现资本增值的 投资需求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可 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 的债券 ) 、 权证、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货币 市场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 证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 、CPI 、 市场利率变化 、 进出口数据变化等; (2)微 观经 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 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 比较、 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 政策因素, 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政 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 通过深 入 分析上述 指标与 因素, 动态调整 基金资 产在股 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19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新股投资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运用基 金管 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 结合市场估值水 平和股市投资环境, 充分考虑中签率、 锁定期等因素, 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 以 获取较好收益。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 产业结构调整、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 对国 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进 行分析, 对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行业 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1)产业 政策变 化 :分析与 各个细 分领域 相关的扶 持或压 制政策 ,判断政策 对 行业前景的影响;








2)景气 状况: 判 断各子领 域的景 气特征 ,选取阶 段性景 气度较 高的细分领 域重点配置;





3)相对 盈利和 估 值水平: 动态分 析各细 分领域的 相对盈 利和估 值水平,提 高阶段性被市场低估的、 盈利预期较高子领域配置比例, 降低阶段性被市场高估、 盈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4)二级 资产市 场 情况:根 据二级 资本市 场情况, 在市场 处于趋 势性下降通 道态势时 ,提升 偏向防 御性的子 行业配 置;在 市场景气 度提升 或出现 明显反转、 上升信号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 )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挑选具备较 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1)定性 分析: 本 基金对上 市公司 的竞争 优势进行 定性评 估。上 市公司在行 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 市场优势, 包 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 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等;





B 、 资源和垄断优 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20 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 、 产品优势, 包 括 是否拥有独特的、 难以模仿的产品; 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





D 、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 主要考察上市 公司是否 有明确 、合理 的发展战 略;是 否拥有 较为清晰 的经营 策略和 经营模式;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 经验丰富, 是否具有进取精 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 分析。 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 务数据, 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 主要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对上市公 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3 )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 产业结构升级、 技术发展状况及国家相关 政策因素对配置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 基于基金组 合中单个证 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 益最大化。





3、债券投资策略





(1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 综合考虑不同 券种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 构造债券投资组合。 在实际的投资 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策略、 类别 选择策略、 个 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2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21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 合管理、 分散化投资、 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 最大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 指标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 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 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 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 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 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以投资 组 合的避险 保值和 有效管 理为目标 ,在风 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 等特点, 在市场 向下带 动净值走 低时, 通过股 指期货快 速降低 投资组 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 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 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 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国 债期货 的收益 性、流动 性及风 险性特 征,运用 国债期 货对冲 系统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22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 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23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24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5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 样 本覆盖了 沪深市 场六成 左右的市 值,具 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 性。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 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 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 下的国 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 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 持 0%-95% 的股票投资 , 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率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的参照指数。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相关 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6





4、不通 过关联 交 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 、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各 类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七 、 基金 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7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28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