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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500指数A(004192)

招商中证500指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 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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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中证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2016 年12 月16 日 《 关于 准予招商 中证500 指 数增 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6 】3114 号 文) 注册 公开募 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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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24 七、基 金备 案................................................................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29 九、基 金的 投资.............................................................. 38 十、基 金的 财产.............................................................. 44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5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0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55 十五 、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七、 风险 揭示..............................................................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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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招商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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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招 商中证 5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招商 中证 5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议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中证 5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招 商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以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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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及相 关 金 融期货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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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n 为 自然 数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 间 :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元 :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红 利 、 股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 他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应 收 款 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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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 指定 媒 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 介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销售服 务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持 续 销 售 和服 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费用 , 该 笔 费 用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是否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从本 类 别 基 金资 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 务 费的基 金 份 额 ,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标的指 数 中证 500 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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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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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2009 年 11 月, 招 商证券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 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 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今 兼 任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公司 ) 独 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 会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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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 行部资 金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 联 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 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业 内 部审计 、风 险管 理和合 规 服务主 管合 伙 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泰 康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政 府机 构 辖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硕士 学位 。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 人民 交通 出版 社编 辑;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 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理 学院 讲 师;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主 任研 究员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 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人 员;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职 于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 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 任招 商局 集团 业务 开发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企业 规划 部副总 经理 ,战 略研 究部 总经理 。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 ,兼 任招 商轮 船董事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商 银行 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 商证券 董事 。 2009 年 5 月任 招商 证券 首 席经济 学家 , 2011 年 10 月 起任招 商证 券副 总裁 。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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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1 罗琳, 女, 厦门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 品 运营 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男,中国国籍, 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 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 集 团,任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 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双 学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 部(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总 经理 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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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2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介绍 王平, 男, 管理 学硕 士,FRM 。2006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投 资风险 管 理部助 理数 量分 析师 、 风险 管理部 数量 分析 师 、 高 级风 控经理 , 主要 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 金融工 程研 究等 工作 , 现 任全球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监 、 招商 量化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3 月 15 日至 今) 、 招商 稳 荣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今) 、 招商财 经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今) 及 招商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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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3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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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4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 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法 和公 司章程 对公 司 经营管 理活 动、 董事和 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作 为 董事会 下设 的专 门委员 会 之一,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定公 司风 险 管理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情 况, 审查 公司 关联 交 易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务 稽查 情 况等。 (3 ) 督 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司 内 部风险 控 制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隐 患 , 或发生 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 当及 时 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是总 经理 办 公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管 理 的专业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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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5 员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作 出决策 , 并 针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5 ) 监 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部 门 负 责对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政 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和 员 工最首 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主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公司 规 章 制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3 、内部控制 制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 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部控制 的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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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6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 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 账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 账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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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7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 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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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6 年0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502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业务 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 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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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9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6 年,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 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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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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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1 联系人 :冯敏 2、代销 机构 :第一 创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15-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若晨 电话:0755-23838762 传真:0755-25838701 3、代销 机构 :深圳 众禄 金 融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4、代销 机构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5、代销 机构 :诺亚 正行 (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6、代销 机构 :上海 好买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7、代销 机构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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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2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8、代销 机构 : 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9、代销 机构 :上海 陆金 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0 、代 销机构 :上 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1 、代 销机构 :北 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12 、代 销机构 :上 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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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3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 新 增代 销机构 , 将 另行 公告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调 整销售 机构 ,并 及时 另行 公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雯倩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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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4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6 】3114号文 注册 公 开募集 。 (一)基 金类别、运作方式 、存 续期间 、基金份额类别 1、 基 金类 别: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3、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4、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根据是 否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 类别。 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 称为A 类基金 份额 ;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称 为C 类基 金份 额。 (二)募 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7年3月6 日至2017年4 月6 日向 投资 者 公 开 发售 , 其中 周六 、 周 日发 售 情况见 各销售 机构 在当 地的 公告 。 具体募 集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 就 发售认 购事 宜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份 额发售 公告 。 (三)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四)募 集场所 投 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及 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 办理基 金发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 按基金 管理人 、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基 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办理 基金发售 业务的 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 式,请 参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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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5 (五)募集 上限


本基金 可以 设募 集规 模上 限 ,具 体限 制请 参看 相关 公告 。 (六)募 集方式 本基金 募集 采用 公募 方式 ,包括 直销 和代 销两 种途 径。 (七)基 金面值、认购费用、认 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收 取认 购费 用, C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按 认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率 如下 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500 万 0.6% 500 万≤M <1000 万 0.3%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认购费 用由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认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募集期 间 发生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对于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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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6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对于认 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 具体数 额 以本基 金登 记机构 计 算并 确认的 结果 为准 )折 算的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开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认 购 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且该 认购 申请 被全额 确认 , 认 购费率 为 1.0% , 假定 认购 期产生 的利 息 为 50.00 元 ,则可 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金 额=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 +50)/1.00=99,059.90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0 元 本金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可得 到 99,059.90 份 基金 份额。 (八)投 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 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详细 列明,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及销 售代 理人 相关 公告。 2、 认 购的 限制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 )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3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 认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 1 元 (含 认购费 ) , 具体认 购金 额由 代销 机构 制定和 调整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认购 , 单个 基金 账 户 的首次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 含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1 元 ( 含认 购 费) 。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认 购, 单个基 金账 户的 首次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50 万元 (含 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4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5 ) 投 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受理 情况 。 (6 )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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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7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九)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 的记录 为准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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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8 七、基金备案 (一) 基金合 同备 案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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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9 八、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 将通 过 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具体代 销机构 名 单以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 机构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及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二)开 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 新的业 务发 展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 赎回 的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条 件 成 熟 的情 况 下 提 供 基金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之 间的 转 换服 务。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受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的 价 格 。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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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0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申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 机构申 购 , 首 次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网点 赎回 的,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 部赎回 。 实 际 操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 赎 回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 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 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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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1 (五)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 ,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 回申请 , 赎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 认 赎回时 ,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基 金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 +7 日( 包 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合 同》 载明 的其 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六)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 时收 取 申 购费 用, C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按 申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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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2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4%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费用 由 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的 计算方 法: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80 日 0.5% 180 日≤N <365 日 0.25% N ≥365 日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 回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A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30 日且不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0.7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3 个 月且 不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 并 将赎 回费 总 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 0.5% 的赎 回 费,并 将赎 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 应当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如法 律法 规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 规定 发生变 动, 本基 金将 依新 法规进 行修 改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30 日 0.5% 30 日≤N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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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3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C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C 类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对 C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 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 取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端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 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公司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且在 不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情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开 展基 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调低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 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请 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为 份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或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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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4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1,2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额 确认 ,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 为 1.2% , 假 定申购 当日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2000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申购金 额=101,2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1,200/(1+1.2%) =100,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1,200 -100,000.00 =1,2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200 元 本金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0 元 ,可得 到 83,333.33 份基 金 份额。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赎 回金 额 单 位为 元,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1: 某投 资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 时间大 于 30 日 但不 满 180 日, 赎 回 费率为 0.5% ,假 设赎 回申 请当日 的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0680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时 间大 于 30 日 但不 满 180 日 ,假设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例 2: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5 天 ,对 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 ×0.5%=53.40 元


赎回金 额=10,680-53.40= 10,626.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为 5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68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 为 10,626.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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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5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八)申 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 (6) 、( 7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或拒 绝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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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6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3)、( 6 )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 定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5 )项 所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 在指 定媒 介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也 可以 根 据 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 中 明确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 发 布 重新开放 的公 告 。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 部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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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7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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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8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为增 强型 股票 指数 基金, 通过 数量 化的 投资 方法与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 力 争 控 制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 0.5% , 年化 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7.75% ,同 时力求 实现 超越 标的 指数 的业绩 表现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 增 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主板 、 中 小板 、 创业 板和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债( 含可 分离交 易 可转换 债) 、 可交 换债 、次 级债、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等) 、 债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资 产 支持证 券、 权 证、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但须 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证 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 中证500 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为增 强型 指数 产品 ,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权 重的 基础上 根据 量化 模型 对行 业配置 及 个股权 重等 进行 主动 调整 ,力争 在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基础上 获取 超越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收益 。 1、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标的 指数 如果中证 500 指数 被停 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 中证 500 指 数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单 纯更 名除外) , 或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 中证 500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 证券市 场上 出 现其他 更合 适投 资的 指数 作为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原 则, 在 充 分考虑 持有 人利 益及 履行 适当程 序的 前提 下, 更换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并依 据 市 场代表 性、 流动 性、 与原 标 的指数 的相 关性 等诸 多因 素选择 确定 新的 标的 指数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调 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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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39 (2 ) 多因 子量 化增 强模 型 1)因 子分 析 本基金 基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他股 票的 各项 历史 数据, 对价 值、 成长 、趋 势、情 绪 、 分析师 预期 等方 面的 因子 在不同 市场 环境 下对 个股 表现的 影响 进行 统计 分析 , 找到可 能影 响 股票回 报的 因子 。具 体分 析的因 子包 括以 下几 个类 别: 价值指 标:P/E 、企 业价值/EBITDA 、P/B 、PEG 等; 成长指 标: 主营 业务 利润 复合增 长率 等; 盈利指 标: 净资 产报 酬率 、总资 产报 酬率 等; 运营指 标: 存货 周转 率、 总资产 周转 率等 ; 一致预 期指 标: 分析 师预 测数据 ; 市场行 为指 标: 动量 、反 转、换 手率 等。 2)模 型的 构建 在 按 类 别 分 析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进 一 步利 用 统 计 分析 建 立 单 个 因子 与 未 来 超额 回 报关 系, 即 因子 预测 能力 , 筛 选 出针对 不同 市场 环境 的有 效因子 , 并 根据 预测 能力 和因子 间相 关 性来最 终构 建多 因子 量化 增强模 型。 3)模 型的 应用 与调 整 在正常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 基 金将主 要依 据多 因子 量化 增强模 型的 运行 结果 来进 行组合 的 构建 。 同 时 , 基 金管 理人 也 会定期 对模 型的 有效 性进 行检验 和更 新 , 以 反映 市场 趋势的 变化 。 在市场 出现 非正 常波 动或 基金管 理人 预测 市场 可能 出现重 大非 正常 波动 时, 基 金经理 将根 据 公司研 究团 队结 论及 市场 情况做 出具 有一 定前 瞻性 的判断 , 临 时调 整各 因子 类 别的具 体组 成 及权重 。 (3 ) 风险 监控 与组 合优 化 1)风 险监 控模 型 本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在追 求超 额收 益的 同时 , 本基金 将建 立专 门的 风险 预算控 制 模型, 力争 将组 合相 对于 中证 500 指 数的 跟踪 误差 控制在 一定 范围 内。 2)组 合优 化模 型 在多因 子量 化增 强模 型和 风险监 控模 型分 析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预 期收益 、 风 险预算 和交 易成 本的 水平 ,采用 风险 优化 模型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进行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在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使 基金 资产 得 到更加 合 理有效 的利 用 , 从 而提 高 投资组 合收 益 。 为 此 , 本 基金将 以市 场利 率趋 势研 判为主 , 基于 对 宏观经 济环 境的 深入 研究 和基金 未来 现金 流的 分析 , 在保 证流 动性 和风 险可 控的前 提下 , 灵 活运用 目标 久期 策略 、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相对 价值 策略和 利差 套利 策略 等对 高流动 性、 低 风 险的债 券品 种进 行主 动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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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0 3、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有选择 地投 资于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首先 将基 于对 证券 市场 总体行 情的 判 断 和组合 风险 收益 的分 析确 定投资 时机 , 并 根据 风险 资产投 资 ( 或拟 投资 ) 的 总 体规模 和风 险 系数决 定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 其次 , 本 基金 将在 综 合考虑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以 及股指 期货 流动 性、 收益 性、 风 险特 征和 估值 水平 的基础 上进 行投 资品 种选 择, 以 对冲 风 险 资产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 。 4、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 度运 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国 债期 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 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 特征 , 通 过资 产配 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调 整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以价 值分 析为基 础, 在采 用权 证定 价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上 , 充 分考量 可投 权证 品种 的收 益率、 流动 性及 风险 收益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类 属选 择 , 力求规 避投 资风 险、 追求 稳定的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资 产配 置、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信 用管 理和 个券 α策 略等策 略 , 在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基础 上, 进行 资产 支持证 券产 品的 投资 。 7、融 资及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 业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参 与融 资、 转融 通证券 出借 业务 时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 范围和 比例 内 、 风 险可 控 的前提 下 , 本 着谨 慎原 则 , 参 与融 资和 转融 通证 券 出借业 务 。 参 与 融资业 务时 , 本 基金 将力 争利用 融资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因 申购 造成 基金 仓位 较低带 来的 跟 踪 误差,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目的 。 参 与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时 , 本 基金 将从基 金持 有 的 融券标 的股 票中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票作 为转融 通出 借交 易对 象, 力争为 本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增 厚投 资收 益。 (四)投 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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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1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 理部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投资 风险 、 操 作风 险等 进 行监控 , 并定期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评 估, 提供 给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等, 以供决 策 参 考 。 (五)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中证 500 指数成 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 计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2)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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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2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3)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融 资买 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参 与转 融通 证券 出借交 易的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0% , 证 券出 借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 平均剩 余期 限按 照市 值加 权平均 计 算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9 )项 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但需 提前 公告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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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3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为 :中证 500 指数 收益 率×95%+ 同 期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 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 据 维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 基 金名称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 业绩比 较基 准对 基金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等无 实质 性影响 (包 括 但不限 于指 数编 制单位 变 更、指 数更 名等 事 项) ,则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若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 标 的 指 数 涉 及本 基 金投 资 范围 或 投 资 策略 等 实质 性 变更 , 则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就 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属于 较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基金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 和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金 。 (八)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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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4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 户及其 他 投 资所需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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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5 十 一、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估 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对 于存 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收盘 价或 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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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6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等 衍生 品种 合约 ,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6、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 值程序 1、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该 类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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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7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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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8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错 误 偏差 达 到该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特 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等 第三 方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 于其他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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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49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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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0 十 二、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该 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4、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于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 基金 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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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1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基 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 依 照 《业 务规 则 》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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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2 十 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4、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1.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第2-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 ×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第2-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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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3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 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其 中,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销售 服务 费 年 费率 为0.4% 。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R÷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R 为C 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第2-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划出 ,经 登记 机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4、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 基 金 需 根 据与 中 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 签 署的 指 数 使 用许 可 协 议 的 约定 向 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支付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 通常情 况下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按 照前 一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016% 的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且收 取下限 为每 季人 民 币5 万 元 (即 不足5 万 元部 分按 照 5 万 元收 取) 。 计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1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许可 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 每 季支 付一 次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指数许可 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 一季 度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 如 果 指 数 使 用许 可 协 议 约定 的 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 的 计算 方 法 、 费 率和 支 付 方 式等 发 生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更新 或其 他公 告 中 披露 基金最 新适 用的 方法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5 -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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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4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 调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销 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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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5 十四、基金份额 的 登记、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 与 解冻 (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明 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除 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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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6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 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四)基 金 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等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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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7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 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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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8 十六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基 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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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59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份 额开 始申 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基金 份额 申购开 始日 、 赎 回开 始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各 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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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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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1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 投资 股指 期货 信息 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应 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 指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 总 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2、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应 当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 标 等 。 13、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14、参 与融 资及 转融 通证 券出借 交易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参 与融 资和 转融通 证券 出借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策略 、 业 务开 展 情况、 损益 情 况、风 险及 其管 理情 况等 。 1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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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2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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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3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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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4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三)信 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 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本 基金特定风险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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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5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 资人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产 生 风险。 3、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或变更 编制 方法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或增 发等 行为导 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 成 份股 派发 现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 成份股 停牌 或 摘牌、 股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 本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以 及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用 等因 素 使本基 金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4、 主 动增 强投 资的 风险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为了获 得超 越指 数的 投资 回报, 可以 在被 动跟 踪指 数的基 础 上 进行一 些优 化调 整, 如在 一 定幅度 内减 少或 增强 成份 股的权 重、 替换 或者 增加 一 些非成 份股 。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决策 存在 一定的 不确 定性 , 其 投资 收 益率可 能高 于 指 数收 益率 但也有 可能 低 于指数 收益 率。 5、 本基 金将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纳入 到投资 范围 中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采 用保证 金 交易制 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有 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会 使投 资 人 权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同时 ,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补 足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仓 ,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重 大损 失。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一种 债券 性质的 金融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具有 一定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风 险。本 公司 将本 着谨 慎和 控制风 险的 原则 进行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关 注包 括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导致的 基金 净值 波动 、 流 动 性风险 和信 用 风险在 内的 各项 风险 。 (六)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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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6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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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7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决议生 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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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8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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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69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 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及转 融通 证券出 借 交 易;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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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0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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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1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 资 金 账户 及 其他 投资 所需账 户 ,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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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2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证券账 户 、 资 金账 户 及 其 他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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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3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若未 来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成立 日常机 构 ,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执 行。 1 、召开事由 (1 )除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 规定 外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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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4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调 低除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以 外的 其他 应由 基金承 担的 费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条件 下 , 调 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 费率 、 销 售服 务费 率 、 变 更收费 方式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 进行 修改 ; 5)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经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条 件 下,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7)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条件 下,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 基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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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5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 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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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6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允许 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 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会 议规定 的其 他形 式 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方 式或会 议规定 的符 合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其他 形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 记录相 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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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7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前提 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 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 方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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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8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 (2 )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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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79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之 日 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 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 准日的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 去 该类 每 单位 基 金 份 额收 益 分配 金 额后 不 能 低 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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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0 值 ; (4)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之间 由 于 A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而 C 类 基 金份额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配 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5 、收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 (4 )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 基金 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费用 ; (9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及维 护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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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1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第 2-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第 2-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 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 额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4% 。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R 为 C 类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与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第 2-5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划出 ,经 登记 机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4 )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与标 的 指 数 许 可方 所 签 订 的指 数 使 用 许 可协 议 中 所 规定 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费率 、 具 体计 算方法 及支 付 方 式见招 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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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2 如 果 指 数 使 用许 可 协 议 约定 的 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 的 计算 方 法 、 费 率和 支 付 方 式等 发 生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 第 (5 ) - (11 )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 调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销 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增 强型 股票 指数 基金, 通过 数量 化的 投资 方法与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 力 争 控 制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 0.5% , 年化 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7.75% ,同 时力求 实现 超越 标的 指数 的业绩 表现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 增 值 。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主板 、 中 小板 、 创业 板和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债( 含可 分离交 易 可转换 债) 、 可交 换债 、次 级债、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等) 、 债券 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 款、货 币市 场工 具、资 产 支持证 券、 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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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3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证 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中证 500 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投资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成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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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4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参与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交易 的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50% ,证 券出 借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平均 剩余 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平 均 计 算 ; 17)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9 )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但需 提前 公告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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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5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六)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 、估值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值 日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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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6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 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 算价估 值。 (6 )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 各类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七)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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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7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自决议 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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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8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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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89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卡 的发 行 及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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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下列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主板 、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和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可 转债 (含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换 债 ) 、 可交 换债 、 次级债 、 短期 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等 ) 、 债 券回购 、 同业 存单 、 银 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 权 证、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具(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证 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 中证500 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投资 于中证 500 指 数 成份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4)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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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1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15%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市 值 的3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融资 买入 股票 与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95% ;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日终, 参与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交易 的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50% ,证 券出 借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平均 剩余 期限 按照 市值 加权平 均计 算; 15)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7 ) 项 外,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 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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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2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执 行, 但需 提前 公告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1 、2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应及 时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示 后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提示 事 项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提示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 协议的 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 及 时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当 及时 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证券 账户 、 资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行 或 延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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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3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或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 需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 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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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4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6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 于 无法取 得两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 复印件 , 未 经 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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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5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 计算日 该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财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 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该基 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 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财 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该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 到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 并及时 进行 公 告。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除 本协 议和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 基金净 值 数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 进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 方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免 除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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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6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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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7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 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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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8 (八)争 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和 律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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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9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 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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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0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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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1 二十二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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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2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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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3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商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 (二) 《招商 中证 5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招商 中证 5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