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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鑫瑞A(003518)

万家鑫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万家 鑫瑞 纯 债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 万家 鑫瑞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万家 鑫 瑞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的 募集 已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许可[2016]2039 号文 注册。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和市 场前 景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2.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 基金的管 理人为万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 ,登记机 构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托管 人为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兴 业银 行 ” ) 。 4. 本基金 将自 2017 年 3 月 3 日至 2017 年 4 月 3 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 (包括 直销 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机 构 ) 公 开发 售 。 本 基金目 前仅 通过 直销 机构 进行发 售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 或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5. 募集规 模上 限 :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6. 募集对 象 :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 者。 7. 认购限 额 : (1)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2) 投 资 者认 购基 金份 额采用 全 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投 资 者认 购时 ,需 按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3)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4) 募集期 间单 个投 资者 的 累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5) 募集期 间, 本基 金对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和 数量 不设 上限限 制 。 (6) 投资 者认 购时, 通过 本 基金的 电子 直销 系统 (网 站、 微 交易) 或非 直销 销 售机构 认 购时, 原则 上, 首次 认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0.01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2 币 0.01 元;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的 直销 中心 认购 时, 首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 元 。 各 销 售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 金额及 交易 差级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7) 投 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多次认 购 的, 按单 笔认 购金 额对 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认 购申 请一经 销售 机构 受理 ,则 不可撤 销。 (8) 以上认 购金 额均 含认 购 费。 8.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 不得 非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资金 进 行认购 ,也 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9.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0.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请 的 成功确认 ,而仅 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 申请是 否有 效 应 以基 金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到各 销售 机构 查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的 份额 。 11. 本 公告仅对 万家 鑫 瑞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发售的 有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 本 基金 的详 细情况, 请详 细阅 读刊 登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介 上的《 万 家鑫瑞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12.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wjasset.com ) 。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基金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基 金募集 相关 事宜 。 13. 各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以 及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况 请向 各销 售机 构咨 询。 14. 对 未开设 销售网点 的地方的 投资者 ,请拨打 本公司的 客户服 务 热线(400 -888 - 0800,或 95538 转 6) ,万 家基金 公司 网站 (www .wjasset.com )或者通过 其 他渠道 咨询 购 买事宜 。 15.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6. 风险提 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请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3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 资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投 资回 报可 能低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 括国债 期货 、 证券 公司 短 期公司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等 品种, 可 能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 风险 等。 本基 金的 具体 运作 特 点详见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本基 金的一 般风 险及 特有 风险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 风险 揭示” 部 分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混 合型 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 基金,属于 中低风险/ 收益 的产品。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 行负责 。此 外, 本基 金 以 1.00 元初 始面 值进 行募 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存在 单 位份额 净值 跌 破 1.00 元 初 始面值 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 蓄与债 券,基金投 资者有 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 益,也 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进行 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金合 同 》 。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1.基金 名称 万家鑫 瑞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A 类:003518 ,E 类:003519 ) 2.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4.基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5. 基 金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目前 仅通 过直 销机 构进行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减 或变 更基 金销售 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6.基金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通 过对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积极 主动 管理 , 力 争 获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收 益。 7.募集 时间 安排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 本基 金自 2017 年 3 月 3 日到 2017 年 4 月 3 日 公开发 售。 在认 购期 内, 本基金 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发 售。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认购 的情 况可 适当 调整 募集时 间,但 最 长不超 过法 定募 集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 如 发生 此 4 种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会另 行 公告 。另 外 , 如遇 突发 事 件,以 上基 金募 集期 的安 排 也可 以适 当调整 。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并将 所 募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 给基金 认购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 得动用 。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 归 投资者 所 有 。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 规定 1.认购 方式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采用 全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 投 资者认 购时 , 需按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款 。 2.认购 费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3.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 得 动用 。


(2)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产 生的 利息 折合 成基 金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认 购利息 折 算的基 金份 额精 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 后部分 截位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有效 认购资金 的利息及 利息折 算的基金 份额,以 本基金 的登记机 构计算并 确认的 结果 为准。 4.认购 的确 认 当日 (T 日 ) 在 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基 金 销售网点查 询交易 情况。 销售机构对 投资者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三、直销渠道办理开 户与 认购程序 (一) 电子直 销系 统( 网站 、微 交易) 办理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5 1、业 务办 理时 间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募集 期内上 午 9 :00 至 下午 17 :00 接受 投资 者认 购申 请 。 2、开 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信 息 (居民 身份 证 、 中 国公 民护照 、 外国 人永 久居 留 证、 港澳 通行证 、文 职证 、警 官证 等) ; (2) 职业 ; (3) 本公 司已 开通 支持 电子 直销 的银 行卡 。 3、认 购 个人 投资者在 电子直销 系统( 网站、微 交易) 认 购基金 时,以“ 在线支付 ”方式 完成 资金支 付。 (二) 直销中 心办 理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1、 业务办 理时 间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募集 期内上 午 9: 00 至下 午 17 :00 (周 六、 周 日、 节 假日 不营业 ) 接受投 资者 认购 申请 。 2、开 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居民身 份证 、 中 国公 民护 照、 外 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 户 口本等 ) 原件及 复印 件 , 其 中, 使 用未成 年人 身份 证件 开户 的, 必须 同时 提交 符合 规 定的代 理人 身份 证件资 料; (2)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存折、 借记 卡等 的原 件及 复印件 ; (3) 填妥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 (4) 填妥 的《 风险 水平 测 评(自 然人 适用 ) 》 ; (5) 签字 确认 的《 客户 风 险属性 与基 金产 品匹 配确 认表》 ; 注: 上述 (2 ) 项中 “ 指 定 银行账 户 ” 是指 : 在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理 认购 的投 资者需 指 定一个 银行 账户 作为 赎回 、 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汇入 账 户。 此账 户可 为投 资者 在 任一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账户 名称 必须 与投 资者姓 名一 致。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 或注册 登记 证书 等的 复印 件; (2) 加盖 公章 的有 效组 织 机构代 码证 、税 务登 记证 复印件 ;


6 (3) 法 人机 构对 经办 人的 授权委 托书 , 加 盖公 章和 法 定代表 人私 章或 法定 代表 人签字 ; (4) 法 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复 印件 和经 办人 有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二 代身 份证须 提 供正反 两面 ,加 盖公 章) ; (5 )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开 户许 可证 》 原件 或指 定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 明 , 如不能 留 存原件 的,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复印 件; (6) 预留 印鉴 卡一 式两 份 ; (7) 签署 一式 两份 的《 开 放式基 金传 真交 易服 务协 议书》 ; (8) 填妥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 (9) 填妥 的《 风险 属性 评 估问卷 (法 人适 用) 》 ; (10) 加盖 印鉴 章的 《客 户风险 属性 与基 金产 品匹 配确认 表》 ; 注: 上 述第 (5) 项中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 指: 在本 公司直 销中 心办 理认 购的 机 构投 资 者需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 为赎回 、 退款 等资 金结 算 汇入账 户 。 此 账户 可为 投 资者在 任一 银行 的存款 账户 ,账 户名 称必 须与投 资者 名称 一致 。 3、缴 款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应在 提出认 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16:30 之 前, 通过 汇款 等方 式将足 额 认购资 金汇 入本 公司 开立 的下述 直销 资金 账户 , 并注 明用途 为 “ 万家 鑫瑞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认购 款 ” 。


(1) 农业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03492300879001895 开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卢湾 支行 (2) 工商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1001202919025803311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营业 部证 券专 柜 (3) 建设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31001520313056008656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浦 东分 行 (4) 华夏 银行


7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4330200001834600000858 开户银 行: 华夏 银行 上海 分行营 业部 (5) 兴业 银行 账户名 称 :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 :216250100100042564 开户银 行 : 兴业 银行 上海 静安支 行 注:在 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务必 注意 以下 事项 : 1)投 资者 在“ 汇款 人” 栏 中填写 的汇 款人 名称 必须 与认购 申请 人名 称一 致; 2)投 资者 汇款 金额 不得 小 于申请 的认 购金 额。 4、认 购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申(认 )购 业务 申请 表》 ,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2) 认购 款缴 款凭 证( 网 银截图 或银 行柜 台办 理回 单)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申(认 )购 业务 申请 表》 ; (2) 个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复 印件。 (3) 认购 款缴 款凭 证( 网 银截图 或银 行柜 台办 理回 单) 注意事 项 (1) 若投 资者 认购 资金 在 当日 16 :30 之前 未到 本 公司指 定直 销资 金账 户的 ,则当 日 提交的 申请 顺延 受理 , 顺 延期限 不超 过五 个工 作日 。 申 请受 理日 期 ( 即有 效 申请日 ) 以资 金 到账日 为准 。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仍 存在以 下情 况的 ,将 被认 定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者 划入 资金 ,但 未 办理基 金账 户开 户或 基金 账户开 户不 成功 的; 2)投 资者 划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3)投 资者 划入 的认 购金 额 小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在 募集 期截 止日16:30 之前 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直销 资金 账户 的;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8 四、基金非直销销售 机构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1、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本 基 金各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2、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认 购必须 事先 在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机构 处开立 资金 账户 并存 入足 够的认 购资 金。 (二) 通过 本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办 理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本基 金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开户 与认购流 程详见各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业务规 则和有 关说 明。 五、清算与交割 基金 募集期间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结 在由登记 机构开 立的本基 金募集专 户中,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六、募集费用 本次 募集中所 发生的律 师费 、 会计师费 、法定信 息披露 费等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若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募集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 金募集结 束后,由 登记机 构出具基 金募集资 金证明 ,由基金 管理人委 托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基金 登记 机构 出具认 购户 数 证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验资报 告及本 基金备案 材料提交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将 于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次 日 发布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若因 本基金未 达到法定 生效条 件而导致 基金合同 无法生 效,则基 金管理人 将承担 全部 基金募 集费 用, 将所 募集 的资金 加计 同期 银行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给 基金认 购人 。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9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方 一天 成立时 间:2002 年8 月 23 日 联系人 :兰 剑 联系电 话:021-38909626 公司网 站:www.wjasset.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客服热 线:95561 公司网 站: www.cib.com.cn (三) 基金 销售 机构 本基 金目前仅 通过直销 机构进 行发售,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况 增减或变 更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1、直 销机 构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方 一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 6 、400-888-0800( 免长 途 话费) 传真: (021 )38909798 联系人 : 张 婉婉 联系电 话: (021 )38909777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系统 ( 网站 、 微 交易 ) 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 认购、 申购及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交 易网 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 :万 家基 金微 理财 (微信 号:wjfund_e ) 2、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10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四)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 苑泽 田 电话: (010 )50938697 传真: (010 )50938907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大成 (上 海)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中心 银城 中 路501 号15、16 层 办公场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 15/16 层(200120 ) 负责人 :陈峰 经办律 师: 夏火 仙、 华涛 电话: (021 )5878 5888 传真: (021 )5878 6866 联系人 :华 涛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0 楼(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汤 骏、 印艳萍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