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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优选(161903)

万家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701




































































1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1 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二月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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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 要提示】 2015 年7 月31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将 万家行业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 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万 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 《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2013 年7 月11日万家 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于2013 年8 月28 日 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2013 年8 月 28 日起, 由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 万家行 业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原 《万 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 月15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12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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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 人 ............................................................................................................................................ 6 四、基金托管 人 .......................................................................................................................................... 13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17 六、基金的历 史沿革和存续 ...................................................................................................................... 27 七、基金份额 的交易 .................................................................................................................................. 28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 30 九、基金份额 的登记、系统 内转托管和跨 系统 转登记 .......................................................................... 39 十、基金的投 资 .......................................................................................................................................... 39 十一、基金的 业绩 ...................................................................................................................................... 51 十二、基金的 财产 ...................................................................................................................................... 53 十三、基金资 产的估值 .............................................................................................................................. 54 十四、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59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六、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63 十七、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3 十八、风险揭 示与管理 .............................................................................................................................. 66 十九、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67 二十、基 金合 同内容摘要 .......................................................................................................................... 70 二十一、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 90 二十二、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102 二十三、其他 事项 .....................................................................................................................................100 二十 四、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 五、备查 文件 .....................................................................................................................................107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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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2015 年 7 月 31 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将万家行业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 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万 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 更 投资 范围 及 其相 关事 宜 而来 。 《关 于 修改 万家 公 用事 业行 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 2013 年7 月11 日万 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于 2013 年8 月28 日通过并完 成向 中国证监会的备案。 自 2013 年 8 月28 日 起, 由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修订而成的 《 万 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原 《万家公 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本 招募说 明 书 不存在 任 何 虚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 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 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编 写 , 通过 并 完 成向 中 国 证 监会 的 备案。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 基 金 投资于 证 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会 因 为 证券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产 生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全 面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 险、 操作风险 、 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进 行 投 资决策 前 , 请仔细 阅 读 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 和 基金合 同 , 全 面 认 识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充 分考 虑投 资 人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 对于 认 购( 或申 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 为作 出独 立 决策 。在 投 资人 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投资 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 基 金 的 过往业 绩 并 不预示 其 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其 它 基金的 业 绩 并不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现 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管理人 承 诺 依照恪 尽 职 守、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 但 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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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本 基 金 的 前 身 万 家 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指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 合 同 》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 协 议 》 及协议当事人对本协议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9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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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业务规则》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招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内 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 易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简 称销售代理人 销售人 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且 其 投 资 额 度 已 经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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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并且本基金的备案 材 料 及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资 金 验 资 报 告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 最 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 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上 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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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 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万家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通 过 该 销 售 人 买 卖 万家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不能避免、 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 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更; 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 故的发生; 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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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 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式 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 人民币。目前管理 四十 四只开放式基金, 分别为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行 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双引 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基 金、 万家 精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稳 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万家中证 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上证 5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万 家 新利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双 利 债券 型证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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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券 投 资基 金 、 万 家现 金宝 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瑞丰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万 家 瑞 兴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品质 生 活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瑞益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万家 新 兴蓝 筹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万家 瑞 和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万 家颐 达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和 、万 家颐 和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万 家鑫 安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万家 鑫 璟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万 家 瑞旭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家享 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瑞 盈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万 家 年年 恒荣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万 家 瑞祥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 鑫通 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鑫 稳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万家 瑞 富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恒景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万家 鑫 丰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万 家 鑫享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主要 成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10 月加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 董事,2015 年2 月至2016 年7 月任公司 总经理 ,2015年7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 。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长, 新疆通宝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 长, 副部 长,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研究生, 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 司市场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7 月加 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经学院财政金 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 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 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 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员、 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副 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亚太资源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玖源化工 (集团 ) 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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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讲师、中央 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 导师,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艺路营业部客 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 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部 ( 党委办公室) 部长 ( 主 任)。 监事李丽女士, 中共党员, 硕士 , 中级讲师, 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分行、 济南卓 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3 月起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 本科, 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 北方之星数码技术 (北 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4 月起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机构 业务 部总监。 监事陈广益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学位, 先后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05 年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 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女士(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 李杰先生, 硕士研究生。1994 年至2003 年 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年至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营销管理工作;2007年至2011 年 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等职。2011 年加入本公司, 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 、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2013 年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 和 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10月 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4 月起 任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 金 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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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孙远慧 ,2010年在长城基 金担任研究员职务,2012年在中欧基 金先后担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 投资经理等职务,2016 年2 月加入本 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作。 现任万家行业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莫海波,2015年5 月至2016年10 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章恒,2015年2 月至2016 年1 月任本基 金基金经理 。 朱颖,2011年11月至2015年2 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吴印 ,2011年7 月至2014 年10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马云飞,2012年2 月至2013年5 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蔡立辉,本基金成立时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 月离 职。 张珣,2006年6 月起与蔡 立辉共同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0 月离职 。 欧庆铃,2007年10 月至2008 年9 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鞠英利,2008年9 月至2011年7 月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 海 委


员:莫 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2 )固收投 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 一天 委


员:唐 俊杰、苏谋东、白宇、陈广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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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方一天先生,公司董事长 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总监。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 管理 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 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 、本 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从事 以 下 违反《 证 券 法 》 《基 金 法 》以及 其 它 国家法 律 法 规的行 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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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履行诚 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五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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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根 据 “ 合法合 规 、 全面、 审 慎 、适时 ” 的 要求, 为 确 定明确 的 基 金投资 方 向 、投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组 织方 式 和运 作方 式 ,坚 持基 金 运作 “安 全 性、 流动 性 、效 益性 ” 相统 一的 经 营理 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 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穿于各项业务过 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效性原 则。 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 必 须 具 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成 为 全体 员工 严 格遵 守的 行 动指 南; 任 何人 不得 拥 有超 越制 度 或违 反规 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 独立性原 则。 公司各机构 、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财产、 基金 财 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 原则。 各项制 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 互 制 约、 相互 制 衡的 原则 , 合规 稽核 部 门具 有其 独 立性 ,必 须 与执 行部 门 分开 ,业 务 操作 人员 与 控 制人 员必 须 适当 分开 , 并向 不同 的 管理 人员 负 责; 在存 在 管理 人员 职 责交 叉的 情 况下 ,要 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重风险 监管原则。 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 监 控 架构 。即 由 各机 构及 业 务职 能部 门 进行 自我 风 险 控 制的 第 一层 级的 控 制; 由合 规 稽核 部及 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 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内部控制 的目标 (1) 保证公司 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 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内部控制 的防线体系 为 进 行 有效的 业 务 组织的 风 险 控制, 公 司 设立“ 权 责 统一、 严 密 有效、 顺 序 递进” 的 四 道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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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内控防线: (1) 建立一线 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 机 制 ,各 岗位 应 当职 责明 确 ,有 详细 的 岗位 说明 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 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 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 成立独立 的风险控制部门, 从而形成第三道内 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合规稽核部门 独 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总 体执 行 情况 ,各 职 能部 门、 岗 位的 业务 执 行情 况实 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指导性的意 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 控制 1 )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 )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 控制


1 )前台业务 风险的控制; 2 )后台业务 风险的控制。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 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 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 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 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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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 月交通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 月在 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5 年英 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 ,较上年上升2 位;根据2015 年美国 《财富 》杂志发布的世界500 强 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 位, 较上年上升27 位。 截至2016 年9 月30日, 交 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 亿元。2016 年1-9 月, 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525.7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 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 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 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 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月至2013 年10 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12月至2013 年5 月任本 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 行长。 牛 先生1983 年毕 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 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 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 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 事,2013 年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年4 月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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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至2013 年9 月 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行 副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任 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 月至2004年6 月任 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 月起任本 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12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 月至2007 年12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 经学院获硕 士学位。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 年9 月30日,交 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6 只。 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 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 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 产和QDLP 资 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交 通 银 行严格 遵 守 国家法 律 法 规、行 业 规 章及行 内 相 关管理 规 定 ,加强 内 部 管理, 保 证 托 管 中 心业 务规 章 的健 全和 各 项规 章的 贯 彻执 行, 通 过对 各种 风 险的 梳理 、 评估 、监 控 ,有 效地 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面性 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 盖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 透到 决 策、 执行 、 监督 、反 馈 等各 个经 营 环节 ,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 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 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 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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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 ) 有效性 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 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 成 科学 合理 的 内部 控制 决 策机 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 制措 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 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 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 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信息披露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 业人员守则》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 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 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 全链条 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 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 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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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 其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内交 通 银 行及其 负 责 资产托 管 业 务的高 级 管 理人员 无 重 大违法 违 规 行为, 未 受 到 中国 人民 银 行、 中国 证 监会 、中 国 银监 会及 其 他有 关机 关 的处 罚。 负 责基 金托 管 业 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 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联系人: 张婉婉 电话:021 -3890977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转 6 ;400-888-0800 ;021 -68644599 传真:021 -38909798 网址:www.wjasset.com 2 、非直销销 售机构 (1 )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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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客服电话:95533 (或拨 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cb.com (5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abchina.com. (6 )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7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 )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或拨 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9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0)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或拨 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3)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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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司网址:http://www.zts.com.cn/ (14)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2503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15)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6)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962588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17)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8)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19)华泰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财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21)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2)国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0755-25822002 网址:www.guosen.com.cn (23)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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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http://www.962518.com (24)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 )87555888 转各营业 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 )8755798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5)民生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26) 江海证 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8) 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73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9)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广发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 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1)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公司网 址:http://www.avicsec.com (32)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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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服 电话:010-66045678 公司 网址:www.txsec.com (33)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citics.com (34)爱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5)五矿 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6)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7)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与宏源证券2015年1 月合 并)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ec.com (38)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9)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0)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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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址:www.zxwt.com.cn (41 )国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 http://www.grzq.com (4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 ehowbuy.com (4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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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1 )和讯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52 )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invs.cn/ (53) 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54 )众升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55 )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 )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57) 北京钱 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fund.qianjing.com (58) 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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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址:www.yingmi.cn (59 )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0) 大泰金 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22267982 网址:www.dtfortune.com (61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2) 中信期 货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3) 上海汇 付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64)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box.com (65)中证 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6)奕丰 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7)浙江 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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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68)深圳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9)中经 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0)武汉 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1)海银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2)北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3)北京 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4)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5)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76)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7 )南京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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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78 )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9 )北京 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http:// www.lanmao.com (80)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fund.jd.com (81)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82)北京 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二) 注册 登 记人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834


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是经 国 务 院同意 、 中 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批准, 在 国 家 工 商 行政 管理 局 注册 登记 的 中国 唯一 的 证券 登记 结 算机 构。 由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下设 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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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 )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邮 编:100738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邮编:200120 )


联系电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 (四 )律师事务 所 名称: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联系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501 号 上海中心 15 层、16 层 电话: (021 )38722416 联系人:华涛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 )基金的历 史沿革 2015 年7 月31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将 万家行业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 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万 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通 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名为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 经 中国 证 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5]83 号 文核 准 募 集,基 金 管 理人为 万 家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05 年5 月26 日至 2005 年7 月8 日向全 社会公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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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开 募 集 。经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 《天 同 公 用 事业 行 业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于 2005 年 7 月15 日 生效。2005 年 8 月15 日 起,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交易所 上市。


2013 年 7 月11 日万家公 用事业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通讯 方式召开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 合 同 有关 事项 的 议案 》 ,同 意 万家 公用 事 业行 业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变更 投资 范 围及 其 相关事宜 , 将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为 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允 许 本基金 主 要投 资景 气 行业 或预 期 景气 度向 好 的行 业股 票 ,并 基于 上 述投 资 范 围 的变 更, 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对 本 基金 的名 称 、投 资和 估 值、 基金 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 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完 成并通过了向 中国证监会 的备 案 , 自该日起, 《 万家行 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生效 , 并取 代原 《万家 公 用 事业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基 金合 同 》 , 万家公 用 事业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正 式变 更 为 万家行 业 优 选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本基 金 当 事人将 按 照 《 万 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 原 《万 家公用事业行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 )基金 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将 进行本 基 金 份额的 更 名 以及必 要 信 息 的变更。


(三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 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存续期内,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 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 基金合 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 在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一 )上市交易 的 时间和地点








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05】66 号 核准 , 原基金于 2005 年8 月15 日起在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交易 , 基 金简称 : 万家 公用 , 交 易代码 :161903。 因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基 金 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原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11 日 开始持续停牌。2013 年 8 月 29 日,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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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经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复牌。本基金的上市首日仍按 2005 年 8 月 15 日 计算。





投资者 在深交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证券交易。 ( 二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 )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 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5 )本基金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 三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 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四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深圳 交 易 所挂牌 交 易 ,交易 行 情 通过行 情 发 布系统 揭 示 。行情 发 布 系统同 时 揭 示 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五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六 )暂停上市 的情形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 作日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 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 生 上 述暂停 上 市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在 接到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通 知后, 应 立 即在至 少 一 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七 )恢复上市 的公告


暂 停 上 市情形 消 除 后,基 金 管 理人可 向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提出 恢 复 上市申 请 , 经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八 )终止上市 的情形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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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 )自暂停 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 同终止;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 生 上 述终止 上 市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在 报经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后 终止本 基 金 的上市 , 并 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购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 ) 申购 、赎 回的办理时 间


原基金自2005年8 月15日 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原基金变更不影响本基金的场内场外正常申赎。 本 基 金 申购、 赎 回 的开放 日 为 证券交 易 场 所的交 易 日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暂 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 出 现 新的证 券 交 易市场 或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更改 或 实 际情况 需 要 ,基金 管 理 人可对 申 购 、 赎 回 时间 进行 调 整, 但此 项 调整 不应 对 投资 者利 益 造成 实质 影 响并 应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实施日 3 个 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 资 人 在基金 合 同 约定之 外 的 日期和 时 间 提出申 购 、 赎回申 请 的 ,其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 )申购、赎 回的场所


1 、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 、受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 、有网上交 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 述 直 销和销 售 代 理人的 名 称 、住所 等 详 细信息 参 见 本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五 、相关 服 务 机 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三 )申购、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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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效。


4 、 在分级申 购限制的情况下, 申购费用按单笔 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 购金额计算。 5 、 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 金 管 理人在 不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的情况 下 可 更改上 述 原 则。在 变 更 上述原 则 时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赎 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 、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账 户中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否则 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的 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交。 3 、申购、赎 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 、 申购 、 赎 回款项支付: 基金投资 人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资金未全额到账则 申 购 无 效, 基金 管 理人 将申 购 无效 的款 项 退回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申请 确 认后 ,赎 回 款项 将在 T+7 日 内 划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 人 ) 账户。 发 生 延期赎 回 的 情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 办 法参照 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赎 回的限制


1 、申购、赎 回的限制 基金 名称 最低 申购额(元 ) 最低 赎回份额( 份)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投资证券 基金 1000 0 2 、投资人将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本基金不设 最低保留基金份额限制。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份额 、赎回价格 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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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 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 3 、 申购份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 、赎 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赎 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确认 的 有 效赎回 份 额 以当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本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第四位 ,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舍 五 入 。T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赎 回的费用 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起,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 投 资者 实施 差 别 的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养老 金客 户 指基 本养 老 基金 与依 法 成立 的养 老 计划 筹集 的 资 金及 其投 资 运营 收益 形 成的 补充 养 老基 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 老基 金 监管 部门 认 可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招募 说 明书 更新 时 或发 布临 时 公告 将其 纳 入养 老金 客 户范 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收取。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财产所有。 2 、申购费率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 <50 万 0.15% 50万≤M <500 万 0.08%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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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 适用的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500 万 0.8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 、 赎回费 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自然日) 特定赎回费率 T <365 天 0.125% 365 天≤T <730 天 0.0625% T≥730天 0%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为:


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 金帐户中连续持有期 限





(日 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T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 ≥730 天 0 注: (1 ) 申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 截止日为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 投 资 人在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连续 持 有原 基金 直 至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赎 回, 该 投资 人的 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算 。 (2 ) 投资人 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2 年, 赎回费率为零, 期间如进行赎回, 持有期限 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 )网上直 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4 ) 上述申购、 赎回费率自公布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后开始执行。 在该执行日之前的相关费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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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率仍然按照原有的标准执行。 若 因 法 律法规 的 修 改、更 新 或 新法律 法 规 的颁布 施 行 导致本 基 金 的申购 或 赎 回费率 与 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法 规 的强 制性 规 定不 一致 , 应当 以届 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为准 ,及 时 作出 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4 、对 特 定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 交 易、电 话 交 易等 ) , 基 金 管理人 按 相 关监管 部 门 要求履 行 必 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 下 根据市 场 情 况在各 销 售 渠 道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开展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 具体费率优惠信息详见公司网站公告。 (八 )申购、赎 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 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注 册与过 户 登 记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暂停或拒 绝申购、赎 回的情形和 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 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充分; (5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 )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拒绝该笔申 购申请。 发 生 上 述第(1 ) 至 (5 ) 项 暂 停申购 情 形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立 即在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 )项拒绝 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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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 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 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发 生 基 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 书 中 未予载 明 的 事项, 但 基 金管理 人 有 正当理 由 认 为需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应当 报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经 批 准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2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 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 受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足额兑 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兑付 , 可兑 付部 分 按单 个账 户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量 占 该基 金已 接 受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未 兑 付部 分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发 生的 情 况制 定相 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 后续 开放 日 予以 兑付 , 并以 该开 放 日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计 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 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 生 基 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 书 中 未予载 明 的 事项, 但 基 金管理 人 有 正当理 由 认 为需要 暂 停 基 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 停 期间 ,每 两 周至 少刊 登 提示 性公 告 一次 ,暂 停 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 放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基 金 单 个开放 日 , 本基金 净 赎 回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该基 金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 为该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资 产变 现 可能 对基 金 的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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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对 其 余赎回 申 请 延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 部分 ,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明确 作出 不 参加 顺延 下 一个 开放 日 赎回 的表 示 外, 自动 转 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赎 回处 理 。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的 赎回 申请 不 享有 优先 权 ,并 以该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 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若 本 基 金连续 两 个 开放日 以 上 发生巨 额 赎 回,如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 该 基 金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一)暂停申 购、赎回的 公告、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的公告 1 、 基金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情况。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上 连续 刊 登该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场内申 购、赎回 本基金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场内 申购和赎回。 (十 三)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代销渠道,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 , 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 使用同一个交易账户的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可以互相转换。 开通转换的具体代销机构名称和在该机构开通的可转换基金的名称,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 Ⅰ、基金转换费用及基金转换份额 本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统一如下: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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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 、 基金转换 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 体 收 取情 况视 每 次转 换时 两 只基 金的 申 购费 差异 情 况和 转出 基 金的 赎回 费 而定 。基 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转出 基 金 金额 所对 应 的转 出基 金 申购 费率 低 于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的, 补差 费 率为 转入 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和转 出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之差 额; 转 出基 金金 额 所对 应的 转 出基 金申 购 费率 高于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 ) 转出基 金赎回费: 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赎回费的 25% 归入转 出基金资产。 2 、 本公司对 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进行的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实施优惠, 详情如下: (1 ) 由零申 购费率基金转换为非零申购费率基金时, 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 率的四折。 但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 时, 优惠后申购补差费率不低于 0.6%; 转入基金 标准申购费率低于 0.6%时,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执行。 (2 ) 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 的申购优惠费率 之差的四折收取申购费补差。 (3 )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补差为零。 3 、基金转换 的计算公式





A=[B×C ×(1-D)/(1+H)+G]/E





F=B ×C ×D





J=[B×C ×(1-D)/(1+H)] ×H





其中,





A 为 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 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 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 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 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 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 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时) ;





H 为 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





J 为 申购补差费。 具 体 转 入份额 以 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记录 为 准 。转入 份 额 的计算 结 果 四舍五 入 保 留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误 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产 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 产所 有 。转 换费 用 的计 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Ⅱ、转换业务规则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 使用同一个交易账户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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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的、 且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若转换的两只基金 不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 (中登上海 TA 和中 登深圳 TA 不 属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则应在提交转换申请之前在对应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 户下开立转入基金所在的注册登记机构对应的基金账户。 特 别 提 示:若 通 过 本公司 直 销 中心、 直 销 网上交 易 和 直销电 话 委 托发起 基 金 转换申 请 , 如 果 转 出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交 易 账号 没有 关 联上 转入 基 金所 需的 基 金账 户, 系 统会 自动 增 开基 金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另外提交开户申请。 2 、 单笔基金 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500 份 , 单笔 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和转 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 3 、基 金 转换以 份 额 为单位 进 行 申请。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办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时, 转 出方的 基 金 必 须 处于 可赎 回 状态 ,转 入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 于可 申 购状 态。 如 果涉 及转 换 的基 金有 一 只不 处于 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4 、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 行计算。 5 、 正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 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 换 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6 、 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 情况 , 为 巨额赎 回 。 发生巨 额 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 决定全 额 转 出或 部分 转 出, 并且 对 于基 金转 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 采取 相 同的 比例 确 认。 在转 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7 、 转换后, 转 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 8 、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全额或部分转出其持有的万家货币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将自 动 按 比例 结转 账 户当 前累 计 未付 收益 。 若账 户当 前 累计 未付 收 益为 负时 , 该收 益将 一 并计 入转 入基金份额。 9 、 转换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则, 即 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如果 转 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Ⅲ 、 本 公司可 以 根 据市场 情 况 调整上 述 转 换的业 务 规 则及有 关 限 制,但 最 迟 应在调 整 生 效 前 3 日至少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 四)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为 方 便 投资者 , 在 销售机 构 技 术条件 许 可 的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为 投 资 者办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 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 资 者在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 可 自行 约定 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 金额 , 该等 每期 扣 款金 额不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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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新 增 加 的开通 定 期 定额投 资 的 代销机 构 , 基金管 理 人 将随时 进 行 公告, 具 体 可到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查询。 九、基金份额的 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 )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 基 金 的份额 采 用 分系统 登 记 的原则 。 场 外认购 或 申 购买入 的 基 金份额 登 记 在注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人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认 购 或上 市交 易 买入 的基 金 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持 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 )跨系 统转 登记


1 、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万 家 行 业优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在 投 资 运作上 保 持 独立性 , 遵 守法规 规 定 的投资 限 制 和 禁止性规定。 (一 ) 投资 理念


在 合 理 控制风 险 和 保持资 产 流 动性的 前 提 下,通 过 稳 健的资 产 配 置策略 , 并 通过积 极 主 动 的 股 票投 资和 债 券投 资, 以 景气 行业 或 预期 景气 度 向好 的行 业 中的 优势 上 市公 司为 主 要投 资对 象,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 增值。 (二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要投 资 景 气行业 或 预 期景气 度 向 好的行 业 股 票,在 严 格 控制风 险 的 前提下 , 追 求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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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三 )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 率+20% ×上 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由中证 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 指 数 编制 和管 理 的经 验, 编 制方 法清 晰 透明 ,具 有 独 立 性和 良 好的 市场 流 动性 ;与 市 场整 体表 现 具 有较 高的 相 关度 ,且 指 数历 史表 现 强于 市场 平 均收 益水 平 。上 证国 债 指数 是以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上市 的所 有 固定 利率 国 债为 样本 , 是上 证指 数 系列 的第 一 只债 券指 数 ,是 我国 债 券市 场价 格变动的“指示器” 。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80 %的沪深 300 指数和 20 %的上证国债指数 构 建 的复 合指 数 作为 本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与 本 基金 的投 资 风格 基本 一 致, 可以 用 来客 观公 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 是市 场上 出 现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基 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是混合 型 基 金,风 险 高 于货币 市 场 基金和 债 券 型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 险 、较高 预 期 收 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 债券 、 现 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 资产的5%-4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0-3%。 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优选行业和精选个股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方式,并适度动态配置大类资产。 1 、资产配置 策略 在 大 类资 产配 置 层面 ,本 基 金主 要通 过 宏观 经济 因 素分 析、 经 济政 策分 析 、资 本市 场 因 素 分 析 ,对 股票 市 场和 债券 市 场的 运行 趋 势做 出全 面 的评 估。 随 着市 场风 险 相对 变化 趋 势, 及时 调整大类资产的比例, 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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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 )宏观经 济因素分析 根 据 各项 反映 宏 观经 济的 指 标, 如:GDP 增长率 及 构成 、利 率 水平 、消 费 价格 水平 、 消 费 者 信 心指 数、 消 费品 零售 总 额增 长速 度 、工 业增 加 值、 工业 品 价格 指数 、 进出 口数 据 、货 币信 贷 数 据、 居民 收 入水 平、 居 民储 蓄率 等 指标 判断 当 前宏 观经 济 所处 的周 期 ,并 根据 具 体情 况配 置 相 应的 资产 类 别。 本基 金 管理 人凭 借 实力 雄厚 的 宏观 经济 研 究团 队, 将 根据 各项 宏 观经 济指 标及其发展变动趋势,对宏观经济的未来走向做出判断,指导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2 )国家经 济政策分析 经济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和指导方向。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国家货币政策、 财 政 政策 、产 业 政策 和市 场 监管 政策 着 手, 对国 家 宏观 经济 政 策进 行分 析 和研 究, 以 便对 宏观 经 济 的未 来走 向 做出 分析 判 断, 从而 指 导本 基金 大 类资 产的 配 置。 其中 货 币政 策由 信 贷、 利率 等 政 策组 成, 具 体包 括调 整 法定 存款 准 备金 率、 变 更再 贴现 率 和公 开市 场 操作 业务 等 ;财 政政 策 由 财政 收入 政 策和 财政 支 出政 策组 成 ,主 要目 的 在于 调节 总 供给 与总 需 求的 平衡 , 具体 包括 税 收 、预 算、 国 债、 购买 性 支出 和财 政 转移 支付 等 手段 ;产 业 政策 是国 家 根据 未来 经 济发 展的 需 要 ,促 进各 产 业部 门均 衡 发展 而采 取 的政 策措 施 , 具 体包 括 产业 布局 、 产业 结构 、 产业 技术 等政策。 2 、行业配置 策略 由 于 不同 行业 在 不同 的经 济 周期 中表 现 出不 同的 运 行态 势, 本 基金 将结 合 宏观 经济 分 析 结 果 , 运用 行业 评 价体 系对 相 关经 济指 标 进行 定性 和 定量 分析 , 以选 择在 不 同经 济环 境 下景 气度 较高的行业作为股票资产配置的重点。 (1 )以投资 时钟为核心进行行业选择 本基金将基于美林 “投资时钟理论” , 根据产出缺口和通货膨胀的变化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 个阶段:衰退、复苏、过热和滞涨。 经济周期阶段


经济特征


行业配置方向


衰退


市 场 需求 不足 , 产出 负缺 口 ;宽 松货 币政策和积极财政 政策 配置防御成长性行业


复苏


通 货 膨胀 下降 , 企业 盈利 增 加, 企业 产能逐步增加 配置周期成长性行业


过热


市 场 需求 旺盛 , 产出 正缺 口 扩大 ;通 胀上升、货币政策开始逐步趋紧 配置周期价值类行业


滞涨


产出正缺口逐渐减小, 资源价格高企, 通 胀 和利 率均 处 在高 位, 企 业成 本上 升,盈利下降 配置防御价值类行业


(2 )行业配 置权重的确定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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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 行业基本 面比较。 行业比较包括两个层面, 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 行业生命周期由 行 业 自身 发展 规 律决 定, 主 要受 产业 链 、行 业竞 争 结构 等因 素 的影 响; 行 业景 气受 宏 观经 济环 境影响而表现不同, 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 利润、 价格、 产量、 产 能利用率、 销量及增速等 。 2 ) 行业市场 估值比较。 估值体现市场预期, 行业间估值排序、 行业自身估值水平都影响行 业 在 市场 中的 表 现。 因此 , 运用 行业 估 值模 型分 析 行业 投资 机 会是 行之 有 效的 手段 , 具体 指标 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行业估值水平、行业的盈利调整等。 3 ) 在上述初 步筛选的基础上, 结合产业政策, 从全球产业格局变迁、 国内经济增长驱动等 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3 、个股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在 优选 行 业的 基础 上 ,将 秉承 价 值投 资理 念 ,通 过扎 实 深入 的公 司 研究 ,发 掘 价 值 被 市 场低 估的 优 势企 业进 行 重点 投资 , 将中 国经 济 长期 增长 的 潜力 最大 程 度地 转化 为 投资 者的 长期稳定收益。本基金坚持以研究支持决策的原则,精选价值成长兼具型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1 )个股行 业属性界定 本 基 金的 个股 投 资是 以行 业 优选 策略 的 配置 建议 为 前提 ,因 此 在个 股投 资 之前 将首 先 对 股 票 的 行业 属性 进 行界 定。 本 基金 对个 股 行业 的界 定 以申 银万 国 的行 业分 类 为参 考, 辅 以行 业研 究 员 从上 市公 司 的主 营业 务 收入 构成 、 主营 业务 增 长率 、主 营 利润 构成 、 主营 利润 增 长率 等指 标进行再确认。 (2 )行业优 势企业选择 在 景 气行 业评 价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以 主 营业 务收 入 行业 占比 指 标作 为确 定 景气 行业 的 优 势 企 业 的主 要指 标 。主 营业 务 收入 不仅 反 映了 企业 产 品的 市场 接 受度 ,也 从 一定 程度 上 反映 了企 业规模。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兼顾不同行业的特点, 考察净利润行业占比、 产品市场份额占比 、 企 业 的盈 利能 力 、分 红派 现 能力 、品 牌 价值 、财 务 稳健 等指 标 ,并 对企 业 基本 面其 他 方面 进行 深 入 研究 ,选 取 目前 位于 行 业前 列的 公 司和 能快 速 成为 未来 行 业内 领先 的 优势 公司 , 作为 景气 行业优势企业。 (3 )个股的 估值分析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 企业 所 处 的 行业 , 选择 适当 的 估值 方法 , 对所 筛选 出 来的 财务 状 况 和 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 分析该公 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在 进行 个 股筛 选时 , 主要 从定 性 和定 量两 个 角度 对行 业 内上 市公 司 的投 资价 值 进 行 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优质上市公司。 1 )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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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A. 在市场所 有 A 股中, 剔除 ST、*ST 及公司认为 的其他高风险品种股票。 B. 在上一步 的基础上, 重点考察盈利能力 、 估值等指标, 并根据这些指标综合排序、 筛选, 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 利 能力 指标 : 盈利 能力 是 指企 业获 取 利润 的能 力 ,利 润是 经 营者 经营 业 绩和 管理 效 能 的 集 中 体现 。企 业 的盈 利能 力 指标 是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 运作 过 程中 重点 关 注的 因素 。 本基 金选 取 净 资产 收益 率 (ROE ) 、 总 资产 报酬 率 (ROA ) 、 主 营业 务收 入 同比 增长 率 、主 营业 务 利润 同比 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 值 指标 :企 业 的估 值水 平 在一 定程 度 上反 应了 其 未来 成长 性 以及 当前 投 资的 安全 性 。 估 值 合 理将 是本 基 金选 股的 一 个重 要条 件 。本 基金 采 用市 盈率 (P/E ) 、市 净 率(P/B ) 、 市 盈 率 相 对盈 利增长比例 (PEG) 等估值指标, 并参考国际估值分析方法、 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 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选取估值合理的个股。 2 )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 业 发展 前景 及 地位 :公 司 所在 行业 发 展趋 势良 好 ,具 有良 好 的行 业成 长 性; 公司 在 行 业 中 处 于领 先地 位 ,或 者在 生 产、 技术 、 市场 等一 个 或多 个方 面 具有 行业 内 领先 地位 , 并在 短时 间 内 难以 被行 业 内的 其他 竞 争对 手超 越 ,在 未来 的 发展 中, 其 在行 业或 者 细分 行业 中 的地 位预 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 理 结构 :公 司 治理 结构 良 好, 管理 规 范, 已建 立 起市 场化 经 营机 制、 决 策效 率高 、 对 市 场 变 化反 应灵 敏 并内 控有 力 。主 要考 核 指标 :财 务 信息 质量 、 所有 权结 构 、独 立董 事 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 运 状况 :公 司 营运 状况 良 好, 股东 和 管理 层结 构 稳定 ;各 项 财务 指标 状 况良 好; 公 司 具 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 心 竞争 力: 公 司主 营业 务 可持 续发 展 能力 强, 在 行业 中处 于 领先 地位 , 具备 核心 竞 争 优 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 险 因素 考察 : 公司 在技 术 、营 销、 内 部控 制等 方 面不 存在 较 大风 险, 同 时公 司具 备 与 规 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4 )新股申 购策略 本 基 金将 研究 首 次发 行股 票 及增 发新 股 的上 市公 司 基本 面因 素 ,根 据股 票 市场 整体 定 价 水 平 , 估计 新股 上 市交 易的 合 理价 格, 同 时参 考一 级 市场 资金 供 求关 系, 制 定最 终的 新 股申 购策 略,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4 、债券投资 策略 (1 )利率预 期策略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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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利 率 变化 是影 响 债券 价格 的 最重 要的 因 素, 利率 预 期策 略是 本 基金 的基 本 投资 策略 。 本 基 金 通 过对 宏观 经 济、 金融 政 策、 市场 供 需、 市场 结 构变 化等 因 素的 分析 , 采用 定性 分 析与 定量 分 析 相结 合的 方 法, 形成 对 未来 利率 走 势的 判断 , 并在 此基 础 上对 债券 组 合的 久期 结 构进 行有 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 目的。 (2 )属类配 置策略 不 同 类型 的债 券 在收 益率 、 流动 性和 信 用风 险上 存 在差 异, 债 券资 产有 必 要配 置于 不 同 类 型 的 债券 品种 以 及在 不同 市 场上 进行 配 置, 以寻 求 收益 性、 流 动性 和信 用 风险 补偿 间 的最 佳平 衡 点 。本 基金 将 综合 信用 分 析、 流动 性 分析 、税 收 及市 场结 构 等因 素分 析 的结 果来 决 定投 资组 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3 )债券品 种选择策略 在 上 述债 券投 资 策略 的基 础 上, 本基 金 对个 券进 行 定价 ,充 分 评估 其到 期 收益 率、 流 动 性 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 将 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A. 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B.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C. 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D.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E. 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F.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4 )套利策 略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噪声交易、非理性交易甚至错误交易,使套利机会出现。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结合远期的债券跨期限套利、可转债套利等。 (5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投 资资 产 支持 证券 将 综合 运用 久 期管 理、 收 益率 曲线 、 个券 选择 和 把握 市场 交 易 机 会 等 积极 策略 , 在严 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基 础上 ,通 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 性 管 理 ,选 择经 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 )可转债 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 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 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 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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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 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5 、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 以价 值分 析 为基 础, 在 采用 权证 定 价模 型分 析 其合 理定 价 的基 础上 , 充 分 考 量 可投 权证 品 种的 收益 率 、流 动性 及 风险 收益 特 征, 通过 资 产配 置、 品 种与 类属 选 择, 力求 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 、其他衍生 工具的投资策略 对 于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等 新 型金融 工 具 或衍生 金 融 工具, 如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机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本基 金 对衍 生金 融 工具 的投 资 主 要以 套期 保 值或 无风 险 套利 为主 要 目的 。将 在 届时 相应 法 律法 规的 框 架内 ,制 订 符合 本基 金 投 资目 标的 投 资策 略, 同 时结 合对 衍 生工 具的 研 究, 在充 分 考虑 衍生 产 品风 险和 收 益特 征的 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七 ) 投资 决策 程序


1 .决策依据 (1 )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宏观经 济、 微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 运行状况; (3 ) 投研团 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策略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分析报 告、 固定收益 类债券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 2 .决策程序


(1 )基金经 理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基 金 总体 投资 计 划的 拟定 , 由基 金经 理 根据 公司 投 研团 队 撰 写 的宏 观经 济 、行 业、 上 市 公 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等拟定。 该 基 金总 体投 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方 案 (即 投资 组 合中 股票 、 债券 和现 金 类资 产的 配 置 比 例) 、债券组 合久期等。 如 果 基金 经理 认 为影 响市场的因 素产 生 了重 大变 化 ,还 可以 临 时提 出新 的 总体 投资 计 划 , 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 )投资决 策会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根据 公司 投 研团 队撰 写 的宏 观经 济 、行 业、 上 市公 司分 析 报告 、策 略 研 究 报 告 、债 券研 究 报告 、基 金 经理 拟定 的 基金 总体 投 资计 划、 合 规稽 核部 提 供的 风险 分 析报 告和 绩效评估报告等,审议并 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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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3 )基金经 理执行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并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1 )基金经理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 2 )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基 金 经理 在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确定 的资 产 配置 方案 内 ,通 过对 市 场估 值水 平 的分 析, 结 合 公 司 投 研团 队对 行 业景 气度 、 行业 发展 趋 势的 研究 , 充分 权衡 行 业集 中度 、 资产 流动 性 等多 种因 素 对 投资 组合 风 险收 益水 平 的影 响, 审 慎精 选, 在 本基 金股 票 备选 库的 范 围内 构建 本 基金 的股 票组合。 3 )构建债券 投资组合 基 金 经理 根据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确 定的 债 券组 合久 期 ,以 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债券 投资 原 则 ,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 ) 投资指 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 , 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集 中 交易 室依 据 投资 指令 具 体执 行股 票 和债 券买 卖 操作 ,并 将 指令 的执 行 情况 反馈 给 基金 经理 并提供建议 ,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 )投资组 合监控与评估 合规 稽核 部对 基 金总 体投 资 计划 的执 行 进行 日常 监 督和 实时 风 险控 制 , 并 定期 或不 定 期 的 提 供 风险 分析 报 告。 公司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根 据市 场 变化 对基 金 投资 组合 进 行风 险评 估 ,提 出风 险防范措施 。 合 规 稽核 部 定 期 对基 金投 资 组合 进行 投 资绩 效评 估 ,研 究在 一 段时 期内 基 金投 资组 合 的 变 化 及 由此 带来 的 收益 与损 失 ,并 对基 金 业绩 进行 有 效分 解 , 以 便能 更好 地 评估 资产 配 置、 个股 选 择 各自 对基 金 业绩 的贡 献 度 , 并对 基 金经 风险 调 整后 的业 绩 进行 评估 , 定期 或不 定 期地 提供 绩效评估报告。 (6 ) 基金经 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 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 以及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结 果、 绩效评估报告 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资 策 略 上兼顾 投 资 原则以 及 开 放式基 金 的 固有特 点 , 通过分 散 投 资降低 基 金 资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 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本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 ,不得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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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 基 金 财 产参与 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基金 所 申 报的金 额 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的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 基 金 股 票资 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债券 、现 金 类 资 产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5)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本 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 基 金 持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 规模的10%; 11) 本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 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报 告 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4) 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 2 、建仓期


根据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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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及其 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的 规定 ,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 利处理原则 和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 )投资组合 报告 万家基金 管理 人 的 董事会 及 董 事保证 本 报 告所载 资 料 不存在 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原基金合同规定, 已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复 核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并保 证 复核 内容 不 存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9,940,826.95 90.44 其中:股票


159,940,826.95 90.4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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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1,235,178.87 6.35 8 其他资产


5,671,350.59 3.21 9 合计





176,847,356.41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6,793,742.70 3.97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7,109,955.16 68.4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2,409,216.81 7.25 E 建筑业 5,402,741.89 3.16 F 批发和零售业 2,563,257.95 1.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458.68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1,692.20 0.14 J 金融业 5,244,618.32 3.07 K 房地产业 10,166,143.24 5.9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9,940,826.95 93.48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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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21 上海电力 1,019,052 12,371,291.28 7.23 2 600990 四创电子 84,000 6,106,800.00 3.57 3 002458 益生股份 173,513 5,968,847.20 3.49 4 002053 云南能投 298,431 5,726,890.89 3.35 5 600329 中新药业 324,100 5,652,304.00 3.30 6 002630 华西能源 445,896 5,497,897.68 3.21 7 600240 华业资本 511,326 5,491,641.24 3.21 8 600596 新安股份 527,896 5,405,655.04 3.16 9 300109 新开源 109,795 5,371,171.40 3.14 10 300083 劲胜精密 727,300 5,345,655.00 3.12 4 、报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本报告 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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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9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 本基金暂 不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 本基金暂 不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 投资 组合报告附 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 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存在 投资 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3,553.0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453,684.5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686.06 5 应收申购款 56,426.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71,350.59 11.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6 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净值 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列表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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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3 ) 业绩比较基 准标准差 (4 ) (1)-(3) (2)-(4) 2016 年 1.59% 1.72% -8.16% 1.12% 9.75% 0.60% 2015 年 77.01% 2.67% 6.98% 1.99% 70.03% 0.68% 2014 年 2.69% 1.13% 41.16% 0.97% -38.47% 0.16% 2013 年 -1.06% 1.08% -2.90% 1.00% 1.84% 0.08% 2012 年 -3.47% 1.07% -0.57% 1.00% -2.90% 0.07% 2011 年 -28.14% 1.19% -19.04% 1.09% -9.10% 0.10% 2010 年 -3.57% 1.58% -8.71% 1.36% 5.14% 0.22% 2009 年


66.52% 1.90% 61.55% 1.69% 4.97% 0.21% 2008 年 -50.42% 2.35% -54.51% 2.35% 4.09% 0.00% 2007 年 116.80% 1.81% 108.85% 1.99% 7.95% -0.18% 2006 年 55.11% 1.13% 54.08% 1.08% 1.03% 0.05% 2005.7.15 — 12.31 -1.85% 0.32% 1.86% 0.76% -3.71% -0.44%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6.12.31 233.01% 1.66% 138.36% 1.48% 94.65% 0.18% 本基金于2013年8 月28日 修改合同,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80% × 巨潮公共服务指数 收益率+20% ×同业存款利率” 变更为 “80% ×沪深300 指数收益 率+20% ×上 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 2 、基金累计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从成立日至2016 年12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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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月31 日) 注: 本基金于2013 年7 月11日召开持 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该议案已于2013年8 月28 日通 过并完成向 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原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更名为“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 名后基金的建仓期为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2015 年7 月 31 日, 万家行 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 名为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的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值 是 指 基金拥 有 的 各类有 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债券 利 息 以及其 他 资 产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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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人以 托 管 人和基 金 联 名的方 式 开 设证券 账 户 、以基 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账户。 前 述 证 券 账 户和 银行 账 户应 当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 理 人、 注册 登 记人 自有 资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与处 分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管 理 费、 托管 费 以及 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值 目的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目 的是客 观 、 准确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的 价值。 依 据 经基金 资 产 估值后 确 定 的 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 估值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三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 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 市流通 股 票 按估值 日 其 所在证 券 交 易所的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 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能 真 实地 反映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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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1) 首 次 公开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 票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进 行 估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送 股 、转增 股 、 配股和 公 开 增发新 股 等 方式发 行 的 股票 , 按 估 值日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 次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 交 易所上 市 后 ,按估 值 日 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 交 易的同 一 股 票的市 价 高 于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的 初 始取得 成 本 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 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 初 始取 得成 本 (因 权益 业 务导 致市 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 权 日对 其初 始 取得 的 成 本 作相 应调 整) ;P 为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 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 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 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但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如 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所 含 的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应 收 利息 后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将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 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净 价 )不 能真 实 地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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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上 市流通 权 证 按估值 日 其 所在证 券 交 易所的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 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能 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 次发行 未 上 市的权 证 ,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 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 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008 年 9 月 16 日,基金 管理人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估值原则的公告》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对原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 《关 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 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公允价值, 并参考 《中国 证 券 业协 会基 金 估值 小组 关 于停 牌股 票 估值 的参 考 方法 》中 的 “指 数收 益 法 ” 进行 估 值, 指数 选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 行业分类指数。 6 、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但是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上 述 估值 方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 各因 素 的基 础上 ,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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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 估值方 法 、 程序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 通知 对方 , 以约 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基 金 份 额净值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估值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份 额净值 以 元 为单位 , 采 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估值错误 的处理


1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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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或 投 资者 自身 的 过错 造成 差 错,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 损失 的当 事 人( “受损 方 ” ) 按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 则” 承担 赔 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 括 但不 限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 法预 见、 无 法避 免、 无 法抗 拒, 则 属 不可 抗力 。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 不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担 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 , 因更 正差 错 发生 的费 用 由差 错责 任 方承 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 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 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 人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基 金 合 同或 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人 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 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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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资产 净 值 0.5% 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 特殊 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四) 估 值方法的第 6 条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 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处 理; 由 于证 券交 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 关会 计 制度 变化 或由于战争、 火灾、 地震 、 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仍 未能 发 现错 误,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 四、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 的构成


基金 名称 基金 收益的构成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基金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5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 益


基 金 净 收益为 基 金 收益扣 除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中 的 有 关规定 可 以 在基金 收 益 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 名称 收益 分配原则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基金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场外投资 者可以选择现金 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 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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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 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 益分配;


5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 少分配一次,最多6 次, 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 于已实现收益的60% ,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 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 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中应载 明 基 金收益 分 配 对象、 分 配 原则、 分 配 时间、 分 配 数额及 比 例 、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本 基 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由基 金 管 理人拟 定 、 经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后 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在 公 告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收 益 分 配采用 红 利 再投资 方 式 免收再 投 资 的费用 。 收 益分配 时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等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 利 不足 以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时, 基金管理人将为 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十 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 与基金运 作有关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 费用 4 、基金证券 交易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 运作 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 按 该基金 前 一 日的资 产 净 值乘以 相 应 的管理 费 年 费率来 计 算 。本基 金 管 理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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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费率为 1.30% 。 基 金 管 理费每 日 计 提,逐 日 累 计至每 个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于 次 月前两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管 费 按 该基金 前 一 日资产 净 值 乘以相 应 的 托管费 年 费 率来计 算 。 本基金 托 管 费 率为 0.20% 。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提,逐 日 累 计至每 个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于 次 月前两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3 、其他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证券交 易 费 用、基 金 信 息披露 费 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费用、 会 计 师 费 、 律师 费、 基 金上 市费 用 等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定 ,列 入 当期 基金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基金 管理 费和托管费 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可 以 磋商酌 情 调 低基金 管 理 费和基 金 托 管费, 无 须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 用 1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2 、申购费率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 <50 万 0.15% 50万≤M <500 万 0.08%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费率: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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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申购金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500 万 0.8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 、赎回费率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自然日) 特定赎回费率 T <365 天 0.125% 365 天≤T <730 天 0.0625% T≥730 天 0%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赎回费率具体为: 连续持有期限





(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T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 ≥730 天 0 注: (1 ) 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 截止日为赎回、 转换的注册 登 记 日。 投资 人 在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 前连 续持 有 原基 金直 至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赎回 ,该 投资人的持有期将按原基金持有期加上本基金持有期合并计算 。 (2 ) 投资人对 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2 年, 赎回费率为零, 期间如进行赎回或转换, 持 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 )网上直 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4 ) 上述申购、 赎回费率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 在该执行日之前的相关费 率仍然按照原有的标准执行。 ( 五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募 集期间 的 律 师费、 会 计 师费和 信 息 披露 费 用 不 得从基 金 财 产中列 支 。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 履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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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六 ) 基金 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金 会计 政策


1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 建账、独立核算;


5 、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 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 )同 意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两 日内 编制 更 换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报 告 书 , 予以 公 告 ,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按 照《 基 金法 》 、 《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 容 和 格式准则》 、 《业务规则》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办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同 时将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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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 告,并 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募集 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的结 果 编 制基金 募 集 情况公 告 , 并在募 集 期 结束的 次 日 登 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 )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 金 份 额获准 在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交易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基 金 份额上 市 交 易的三 个 工 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每 个 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后 一 个 市场交 易 日 的次日 , 将 前日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 书 等信息 披 露 文件上 载 明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 前述 信息资料。 (八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每年结 束 之 日起90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 度 报告正 文 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上半年 结 束 之日起60 日 内,编 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 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每个季 度 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季 度 报 告,并 将 季 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生效 不 足 两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不 编 制 当期季 度 报 告、半 年 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 报告。 (九 )临时报告 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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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在 基 金 运作过 程 中 发生如 下 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权 益产生 重 大 影响的 事 件 时,将 按 照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受到 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人;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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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6 、基金的 上市交易;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期 限 内 ,公共 媒 体 中出现 或 市 场上流 传 的 消息可 能 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引 起较 大 的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行 公开 澄 清, 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 本基金 同时遵循《 业务规则》 中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 。 (十 二)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年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 告 、基金 份 额 净值公 告 和 基金季 度 报 告等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销 售代 理 人的 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在 办公 时间查阅。 上 市 公 告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于 基 金 管理人 的 住 所和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 供公众 查 阅 、 复制。 投 资 者 在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 件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 上述文件。 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格 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心 理 和 交易制 度 等 各种因 素 的 影响, 导 致 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 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 债 的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的 融 资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 投 资于 国债 和 股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利 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 降。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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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运 作 过 程中基 金 管 理人的 知 识 、经验 、 判 断、决 策 、 技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势 的 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基 金 的收 益水 平 与 基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性 较 大。 因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 为基 金管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 )流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属于开 放 式 基金, 在 基 金的所 有 开 放日, 基 金 管理人 都 有 义务接 受 投 资者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由 于开 放 式基 金在 国 内发 展历 史 不长 ,应 对 基金 赎回 的 经验 不足 , 加之 中国 股 票市 场波 动 性 较大 ,在 市 场下 跌时 经 常出 现交 易 量急 剧减 少 的情 况, 如 果在 这时 出 现较 大数 额 的基 金赎 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 四 )上市交易 的风险


本 基 金 在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上市, 由 于 上市期 间 可 能因信 息 披 露导致 基 金 停牌, 投 资 者 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 外 ,当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份额 转向 场 外交 易后 导 致场 内的 基 金份 额或 持 有人 数不 满 足上 市条 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五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 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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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 、以下基金 合同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 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 、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3 、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 金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 选 定的律 师 事 务所、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事 务 所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以及上 述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律师 事 务 所应在 基 金 合同终 止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将 本 方 参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 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 金 清 算小组 接 管 基金财 产 后 ,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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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 财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 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 )公布基 金清算结果公告 ;


(9 )进行基 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 四 )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五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清 算 小组在 进 行 基金清 算 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合 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清 算 小 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基金清算 剩 余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 1-4 项 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 顺序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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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八 ) 基金 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合同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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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 字第 81 号文 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人 民币存 款 ; 发放短 期 、 中期和 长 期 贷款; 办 理 结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同 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 汇 借款 ;外 汇 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自 营 或代 客外 汇 买卖 ;买 卖 或代 理买 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发行 或 代 理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 外币 兑换 ; 外汇 担保 ; 外汇 租赁 ; 贸易 、非 贸 易结 算;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者在 依 法 并依基 金 合 同、招 募 说 明书取 得 并 持有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期间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完 全 承认 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 )基金当事 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并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代表基 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 )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6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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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 基金资产;


(3 ) 配 备足 够 的 、具有 专 业 资格的 人 员 进行基 金 投 资分析 、 决 策,以 专 业 化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专业人 员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认购 、 申 购、赎 回 业 务或委 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业务;


(5 ) 配 备足 够 的 专业人 员 和 相应的 技 术 设施进 行 基 金的登 记 业 务或委 托 其 他机构 代 理 该 项业务;


(6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管理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确保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7 ) 除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 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并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和 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10)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 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不 得披露 基 金 投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 等 。 除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 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 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 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 ) 确保需 要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提 供 的 各项文 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发 出 ; 并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 并得 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件;


(19)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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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0 ) 面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 者 由接管 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 基 金 合同导 致 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 ,应承 担 赔 偿 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 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以基金 管 理 人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行 使 诉 讼权利 或 实 施其它 法 律 行 为;


(24)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 )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 ) 依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 )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 违反基金合 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 ) 按照有 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报 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材料, 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7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 外,不 得 为 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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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 对基金 财 务 会计报 告 、 半年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意 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在 各 主 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


(12)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 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 面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 者 由接管 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 ) 因违反 基 金 合同导 致 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应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过错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 )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2 )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出席或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7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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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在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0)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持 有 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7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 合 同当事 各 方 的权利 和 义 务以基 金 合 同为依 据 , 不因基 金 资 产账户 名 称 的改变 而 有 所 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的授 权代表共同 组成。


(二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提 议 时,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变更基 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 金托管人;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7) 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 准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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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的除外;


(10) 本基金 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确 定开 会 时间 、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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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的期限、地点;


(6 )表决方 式;


(7 )会务联 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9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 )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本人 出 席 或通过 授 权 委托书 委 派 其代理 人 出 席,现 场 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 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 议 的召 开 方 式由召 集 人 确定。 但 决 定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必须以 现 场 开 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 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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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续 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 的相 关 文件 符合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 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召集人应 当提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 %) ;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 同时提 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授 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容 为 关 系全体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的 , 并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职权范 围 内 的 重 大 事项 ,如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 表决;


(3)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持有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份额 10% 或 以上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可 以在 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临 时提 案, 召 集人 对于 临 时提 案应 当 最迟 在大 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4)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 人对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案涉 及 事 项与基 金 有 直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 上述 要 求 的, 不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交 大会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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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 人可以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 问题作 出 决 定。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 由 大会主 持 人 按照规 定 程 序宣布 会 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决 ,经 合 法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在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代表未 能 主 持大会 的 情 况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 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含 50%)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当制 作 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签名 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及 代 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 定的须 以 特 别决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 其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 决议 , 特 别决议 须 经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及 代 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 可作 出。 涉 及基 金管 理 人更 换、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 和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5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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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大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 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人 未进 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者 代理 人对 大 会主 持人 宣 布的 表决 结 果 有异 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 果后 立 即要 求重 新 清点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开 会 的 情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两 名监督 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生效与公告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自 中 国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召 集人 在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 息披 露 媒体 公告 。 通讯 方式 表 决的 ,应 当 将公 证机 关 的名 称、 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全文一同公告。 三、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收益 的构成


基金 名称 基金 收益的构成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基金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5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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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 )基金净收 益


基 金 净 收益为 基 金 收益扣 除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中 的 有 关规定 可 以 在基金 收 益 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 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 名称 收益 分配原则 万家行业优选 混合型基金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场外投资 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资;场内投 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 益分配;


5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 少分配一次,最多6 次, 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 于已实现收益的60% ,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中应载 明 基 金收益 分 配 对象、 分 配 原则、 分 配 时间、 分 配 数额及 比 例 、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本 基 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由基 金 管 理人拟 定 、 经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后 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在 公 告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收 益 分 配采用 红 利 再投资 方 式 免收再 投 资 的费用 。 收 益分配 时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等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 利 不足 以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时, 基金管理人将为该投资 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四、 与基金财产 管理、运用 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证券 交易费用;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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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7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 基 的 管理费 按 该 基金前 一 日 的资产 净 值 乘以相 应 的 管理费 年 费 率来计 算 。 本基金 管 理 费 率为 1.3% 。 基 金 管 理费每 日 计 提,逐 日 累 计至每 个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 送 管 理费 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两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管 费 按 该基金 前 一 日资产 净 值 乘以相 应 的 托管费 年 费 率来计 算 。 本基金 托 管 费 率为 0.20% 。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提,逐 日 累 计至每 个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 管费 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两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3 、其他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证券交 易 费 用、基 金 信 息披露 费 用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费用、 会 计 师 费 、 律师 费、 基 金上 市费 用 等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定 ,列 入 当期 基金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 用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最高不得 超过 5%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 人 可 决定 实际 执 行的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在 《招 募 说明 书》 中 进行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需要 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2 、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 余额不得 低 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百 分之 二 十五 ,并 应 当归 入基 金 财产 。赎 回 费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比 例 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这一比例时, 应最迟于新的比例开始实施前 3 个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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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五、 基金财产的 投资范围和 投资限制 (一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 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 其中,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二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资 策 略 上兼顾 投 资 原则以 及 开 放式基 金 的 固有特 点 , 通过分 散 投 资降低 基 金 资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债 券、 现 金 类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5)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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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14) 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基 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基金 投 资 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 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及其 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的 规定 ,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方 法和公告方 式 (一 )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 )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最近交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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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 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 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能 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 交 易的同 一 股 票的市 价 高 于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的 初 始取得 成 本 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 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 初 始取 得成 本 (因 权益 业 务导 致市 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 权 日对 其初 始 取得 的成 本 作相 应调 整);P 为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 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 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但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如 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所 含 的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应 收 利息 后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将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净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净 价 ) ,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如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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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有 充 足证 据表 明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净 价) 不能 真 实地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价) 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最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 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能 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 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但是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上 述 估值 方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 各因 素 的基 础上 ,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 估值方 法 、 程序以 及 相 关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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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 通知 对方 , 以约 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 据 《 基金法 》 , 本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 )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基 金 份 额净值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估值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份 额净值 以 元 为单位 , 采 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公告 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每 个 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后 一 个 市场交 易 日 的次日 , 将 前日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在 开 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每 个 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后 一 个 市场交 易 日 的次日 , 将 前日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清算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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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以下基金 合同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 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 、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 金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 选 定的律 师 事 务所、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事 务 所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以及上 述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律师 事 务 所应在 基 金 合同终 止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将 本 方 参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 金 清 算小组 接 管 基金财 产 后 ,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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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的职责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 财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 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 )公布基 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 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 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清 算 小组在 进 行 基金清 算 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合 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清 算 小 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 1-4 项 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 顺序权利人。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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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 内 由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 ) 基金 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八 、 争议解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金合 同 的 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 解 释或与 本 合 同有关 的 争 议,本 合 同 当事人 应 通 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期间 , 合 同当事 人 应 恪守各 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 履 行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金合同存 放及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是规 范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之间 权 利 及义务 的 法 律文件 。 基 金合同 的 有 效期自 其 生 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4 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1 份,其余报 送中国证监会和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 1 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 合 同可印 制 成 册,供 投 资 者在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 和 注册登 记 人 办 公 场 所查 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 但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对 投 资者 按上 述 方式 所获 得 的文 件及 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与所 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致。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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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 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 字第 81 号文 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人 民币存 款 ; 发放短 期 、 中期和 长 期 贷款; 办 理 结算; 办 理 票据贴 现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同 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 汇 借款 ;外 汇 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自 营 或代 客外 汇 买卖 ;买 卖 或代 理买 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发行 或 代 理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 外币 兑换 ; 外汇 担保 ; 外汇 租赁 ; 贸易 、非 贸 易结 算;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投资 范 围 为具有 良 好 流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 法 发行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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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 基 金 股 票资 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债券 、现 金 类 资 产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其中,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本 基 金 将依据 证 券 市场的 阶 段 性变化 , 动 态调整 基 金 财产在 股 票 、债券 和 现 金类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2.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 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本基 金 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在全国银 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7. 基 金 的投资 组 合 中保留 的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的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他 权证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 证券。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 指 同 一 信 用级别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 投 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公 司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品 种除 外。 本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证监基 金字[2006]141 号)及相 关规定执行;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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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1.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修 改 或取 消上 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投 资 组合 限制 并 相应 修改 其 投资 组合 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4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合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的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对 手的名 单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 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 或 书面 回函 确 认, 新名 单 自基 金托 管 人确 认当 日 生效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 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 择 存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 金 投 资银行 定 期 存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符 合 条 件的 所有 存 款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行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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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与存 款 银 行建立 定 期 对账机 制 , 确保基 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 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 确 双方 在相 关 协议 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 管理 、投 资 指令 传达 与 执行 、资 金 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 期 兑 付、 文件 保 管以 及存 款 证实 书的 开 立、 传递 、 保管 等流 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 和职 责 ,以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监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 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上 述 资料 应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 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 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市 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5. 基 金 托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有 关 书面信 息 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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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 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 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应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进 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管 人 的 审核 擅自 将 不实 的业 绩 表现 数据 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在发 现后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三 ) 基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 面形 式向 基 金托 管人 反 馈,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指令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的 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开立 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及债 券 托管 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确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是 否 按照 法规 规 定和 《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人定 期 和 不定期 地 对 基金托 管 人 保管的 基 金 资产进 行 核 查。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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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 金 管 理人发 现 基 金托管 人 未 对基金 资 产 实行分 账 管 理、擅 自 挪 用基金 资 产 、未执 行 或 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的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在 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管 理人发 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 重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一 )


基金 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 配 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 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 使 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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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办法》 、 《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 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 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 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 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有 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 管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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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每 工 作日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估值原 则 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 关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执行< 企业会 计 准则> 估值 业 务及 份额 净 值计 价有 关 事项 的通 知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 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以约 定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核 后 ,将 复核 结 果反 馈给 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股票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将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 收盘 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 据表 明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真 实 地反 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行的 股 票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进 行 估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 次 公开发 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 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估 值 日 其所在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 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 股 、转增 股 、 配股和 公 开 增发新 股 等 方式发 行 的 股票, 按 估 值日该 上 市 公司在 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 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 条确定 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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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票 的 初始 取得 成 本时 ,应 采 用在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的 同一 股 票以 第 1 )条 确 定的估 值 价格 作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 第 1 ) 条确定 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 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 初 始取 得成 本 (因 权益 业 务导 致市 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 权 日对 其初 始 取得 的成 本 作相 应调 整) ;P 为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 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 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 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 值方法 1 )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日 收盘 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 据表 明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净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 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 权证估值 方法 (1 )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 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价 不能 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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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的权 证 ,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 持 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证, 以 配 股除权 日 起 到配股 确 认 日止, 若 收 盘价高 于 配 股 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d. 资产支持 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交 易所以 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 国 银行 间 市 场交易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根据 行 业 协会指 导 的 处理标 准 或 意见并 综 合 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f. 在 任 何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 人 如采用 上 述 估值方 法 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但是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上 述 估值 方法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 各因 素 的基 础上 ,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二 )净值差错 处理 当 发 生 净值计 算 错 误时, 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基金造 成 损 失 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者基 金先 行 支付 赔偿 金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如 采用本 协 议 第八章 ( 一 ) “基金 资 产 净值及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与 复 核 ”中估 值 方 法 的 第(1 )- (5 ) 进行处 理 时, 若基 金 管理 人净 值 计算 出错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没 有 发 现 ,且 造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 向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 由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管 理费 率和 托 管费 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 不能 按时 公 布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公 布 ,由 此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以 及因 该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按股票 估 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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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 对 净 值差错 处 理 ,如果 法 律 法规或 证 监 会有新 的 规 定,则 按 新 的规定 执 行 ;如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法 ,在 不 违背 法律 法 规且 不损 害 投资 者利 益 的前 提下 , 双方 应本 着 平等 和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册 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在 《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 各 方约定 的 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相 关 各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 相 监督 ,以 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 的核对 双 方 应 每个交 易 日 核对账 目 , 如发现 双 方 的账目 存 在 不符的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纠 正, 确 保核 对一 致 。 若 当日 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报表 由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每月分 别 独 立编制 。 月 度报表 的 编 制,应 于 每 月 终了后 5 日 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 工作 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在 月 度 报表完 成 当 日,对 报 表 加盖公 章 后 ,以传 真 方 式将有 关 报 表提供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 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 内 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反馈 给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在 半 年 报 告完 成 当 日,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后 20 日内 进 行 复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反 馈给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 告提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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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供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 并将复 核 结 果 反馈 给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相 关各 方的 报 表存 在不 符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相 关 各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基 金 托 管人在 对 财 务报表 、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年度报 告 复 核完毕 后 , 可以出 具 复 核 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五、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包 括 基 金设立 募 集 期结束 时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每 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过 户与 注册 登 记人 负责 制 定。 基金 过 户与 注册 登 记人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 解决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产 生 的或 与本 协 议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 应 通过 友好 协 商或 者调 解 解 决。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成 的 ,任 何一 方 当事 人均 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 变更和终止 1 、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 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因基金 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 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提 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以下 是 主 要的服 务 内 容,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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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 金 管 理人直 销 中 心应根 据 在 基金管 理 人 直销中 心 进 行交易 的 投 资者的 要 求 提交成 交 确 认 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 年度 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向所有持 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 ( 四) 信息订 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 服务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 机 短信: 短 信 对账单 、 账 户交易 确 认 、基金 交 易 确认、 所 有 基金周 末 净 值、持 有 基 金 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 五) 资讯服 务 1. 客户服务 电话 投 资 人 拨打客 户 服 务电话 可 通 过自动 语 音 或人工 座 席 获得基 金 信 息查询 、 账 户信息 查 询 、 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6 客户服务传真:021 -38909778 2. 公司网站 :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 资 人 也可登 录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 在" 客户 服 务"->"网 上 客服"->" 客户 留 言" 栏目 中, 直接 提 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为 投资者 提 供 了账户 查 询 、基金 信 息 查询、 投 诉 建议、 在 线 咨询等 服 务 栏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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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二十三、其他事项 1 、2016 年8 月 25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万家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2 、2016 年8 月 27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万家 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3 、2016 年8 月 31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万家 基 金 关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新 增 南京 证券 为 代销 机构 并 开通 定投 、 转换 业务 及 参加 申购 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4 、2016 年 9 月 2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发布“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5 、2016 年9 月 10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万家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 中国 民生 银 行直 销银 行 基金 通平 台 为旗 下部 分 基金 销售 渠 道并 开通 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2016 年9 月 21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关于 万 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交 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手 机银 行 申购 及定 投 业务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7 、2016 年 10 月 19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发布“ 万 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旗 下 部分 基金 新 增北 京懒 猫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 限公 司 为销 售机 构 并参 加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16 年 10 月 26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发布“ 万 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9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发布“ 万 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10 、2016 年 11 月 4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万 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 肯特 瑞 财富 为代 销 机构 并参 加 其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11 、2016 年11 月 22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万 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 招商 证 券为 销售 机 构并 开通 定 投业 务及 参 加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12 、2016 年11 月 23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众 禄 基 金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13 、2016 年11 月 29 日, 我公司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关 于 万 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加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手机 银 行申 购及 定 投业 务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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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4 、2016 年 12 月 8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发布“ 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肯特瑞财富定投业务的公告”。 15 、2016 年12 月 16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万 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 新浪 基 金为 代销 机 构并 开通 定 投业 务及 参 加其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2016 年12 月 22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关 于 万 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加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手机 银 行申 购及 定 投业 务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2016 年12 月 28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公募基金组合、定投产品费率优惠的公告”。 18 、2016 年12 月 28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关 于 万 家基 金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邮 储银 行 开展 个人 网 上银 行和 手 机银 行基 金 前 端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19 、2016 年12 月 29 日, 我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布 “ 关 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17 倾心 回馈” 基金定投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 、2017 年 1 月 20 日, 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发布“ 万 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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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书存 放 在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和销 售 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所, 投 资 者可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对 投资 者按 此 种 方式 所获 得 的文 件及 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文本 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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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 监管部 《 关 于万家 公 用 事业行 业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 (基金 部函[2013]753 号) 2 、 《 万家 行业 优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原 万 家公用 事 业 行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合同》


3 、 《 万家 行业 优 选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原 万 家公用 事 业 行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托 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 上 备 查文件 存放 于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办 公 场 所, 投 资 者 可在营 业 时 间免费 查 阅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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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2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