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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纯债债券(000497)

财通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财通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财通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国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财 通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2013 年12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9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4 年1 月17 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于2016 年1 月19 日 转换为不分级的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名称及有关条款亦 做相应变更,原仅适用 于 财通纯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条款自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等等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 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7 年1 月17 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目





录 4 第一部 分


绪言 5 第二部 分


释义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23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3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3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39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4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5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5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60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6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6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6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70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7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8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8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99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111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14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117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118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财通 纯债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现 《财 通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同 :指 《财 通纯债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现 《财 通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及 对基 金 合 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财 通纯 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现 《财通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 “ 托管协议 ”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财 通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现 《财通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托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财通 纯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纯债 A :指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A 份额。纯债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3 个月开放一 次 (纯债 A 第八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2、 纯债 B : 指财通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B 份额。 本 基金在 扣除纯债 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 B 享有,亏损以纯债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 B 承担;纯债 B 在 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 市交 易,封闭期为 2 年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指 《 财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刘未 设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 】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 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万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6000 万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限公司 6000 万 30%














合 计


20,000 万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未先生, 董事 长, 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财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筹建部负责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 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家俊先生, 总经理, 中山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 业部市场部经理, 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公司总经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骆旭升先生, 董事, 技术经济及管理 硕士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历任杭州武 林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杭州轻工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 杭州市 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 副总经理, 现任杭州市实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吴梦根先生, 董事,EMBA , 高级经济师。 历任湖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 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现任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朱颖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会计师, 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 中国注 册 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 上海市徐汇区金融办上市专家顾问,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 才,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兼职教授、 硕士生导师等。 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 、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易居 (中国) 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先国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浙江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学院、 经 济学院教授、 常务副院长,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院长, 浙江大学社会科 学学部 主任。 现任 浙江 大学公 共政策 研究 院院 长、 、 博士生 导师 、浙 江大学 求是 特聘教授、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卧龙电气 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易居( 中国) 控股有限公 司、 中化国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独立董事。 2、职工监事 杨铁军先生, 职工监事, 监察稽核部总监、 法 学硕士。 执业律师, 历 任金元 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3、经营管理层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4、督察长 黄惠女士, 工商管理硕 士、EMBA 。 历任张家 界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高级经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工会委员会主席 、 上海财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5、基金经理 张 亦博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澳 大 利 亚 莫 纳 什 大 学 风 险 管 理 学 硕 士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 历 任 德 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所研究员,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债券研究 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15 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金梓才,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足 额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 现行 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 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勤勉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四)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五)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 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 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 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 决议的执行中, “ 执行 —复核” 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 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 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 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律风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操作层面上,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 以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 线, 以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 各 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 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 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 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 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 从 事前、 事中、 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风险管 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的方式, 不 定期组织员工开 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 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 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 业务操作规范化、 精细 化来进行; 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 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 业务风险、 操作风险、 信息系统风险、 法律 风险、 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 对公司层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 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险环节, 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 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 超过阀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 务风险环节, 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 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 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操作风险环 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 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 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 由风险管理 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变 化及 公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一年获 得香 港《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 部、 内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 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 各项业 务经 营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 控制度 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专门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 格分离 ,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 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 预 算等 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托 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通 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灾 难恢 复中心 ,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 实施全 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 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 度。资 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 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 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c.ctfund.com 官方微信号:ctfund88 2、销售机构


(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 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4)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高嘉琦 电话:021-80234888*6816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998-7172 网址: http://f.998fund.com/ (5) 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67-6266 (6) 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21-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4008289188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9) 中证金牛(北京)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联系人:赵源 电话:010-59336542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 奕丰金融服务(深 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1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代为履行)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1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15)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1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18600948425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7) 上海大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联系人:裘爱萍 电话:021-20219988-39069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联系人:杨惠宁 电话:15981106039 传真:010-58170800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19) 上海攀赢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20)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周雯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 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 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23)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联系人: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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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2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七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七栋 23 层 1 号 4 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8026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2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2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28)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F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30011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odifund.com (29)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3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3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3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销人: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http://www.kysec.cn/ (32) 北京懒猫金 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手机 APP :懒猫金服 (3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 陈超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官网:http://fund.jd.com/


(3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3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联系人: 郭宝亮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36)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088 号南园枫叶大厦 15 层 15K 室 联系人:李军 传真:0755-86575665 客服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om (37)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联系人:高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3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 楼 A 座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www.foreseakenynes.com (39) 河南和信证券投资 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05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05 联系人:付俊峰 传真:0371-61777560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40) 凤凰金信(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张旭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4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联系人:马怡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公司电话: (021 )22288888





公司传真: (021 )22280000


签章会计师:郭杭翔、蒋燕华 业务联系人:郭杭翔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0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三)募集结果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基金募集期 的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 19,037 户,净认购金额为 215,629,255.22 元人民币,其中财通纯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A 为 150,629,255.22 元人民币,财通纯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纯债 B 为 65,000,000.00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15,629,255.22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 10,432.89 份, 两项合计共 215,639,688.11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19 日起转换为不分级的 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自 转换 为 不分 级的 开放式 债券型 基金 之日起 不超 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 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 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金 份额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照 投 资人 认 购 、 申 购的 先 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办理申购时,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 份。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因赎 回、 转换 等原因 导致其 单个 基金 账户内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5 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M<200 万 0.50% 200 万 ≤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N <1 年 0.1% N≥1 年 0 由纯债 A 和纯债 B 转 换而来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按照纯债 A 和纯债 B 的认购或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5)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 份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额=4,960.32/1.028=4,825.21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8 元,则可得到 4,825.2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个月后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个月后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9.52 元。 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本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因特 殊原因 (包 括但不 限于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或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因特 殊原因 (包 括但不 限于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或 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 动的投资管理,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 利率 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 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 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在封闭期内, 主要以久期匹配、 精选个券、 适度分散、 买入持有等为基本投资策 略, 获取长期、 稳定的收益; 辅以杠杆操作, 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为 增强投资策 略, 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额收益。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 将更加注重组 合的流动性, 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走势、 信用利差状 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债券类属配置,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 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 券的策略,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未来 的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 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 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 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 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 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 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平的 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 综合考虑流动性、 绝 对收益率等因素,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 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精选个券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分析系统, 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 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状 况、 债券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 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 抵押品 估值、 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 行细致调研, 并做出综合评价, 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好, 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5、杠杆策略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 在控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 上,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通过正回 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是中国 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 广 的 指 数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反 映 了 债 券 全 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1)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 发新股;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12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29,394,171.14 97.13 其中:债券 424,585,649.50 96.05








资产支持证券 4,808,521.64 1.09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26,211.27 0.50 8 其他资产 10,443,135.17 2.36 9 合计 442,063,517.5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3 金融债券 20,040,000.00 4.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40,000.00 4.79 4 企业债券 251,794,749.50 60.1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9,928,000.00 31.04 6 中期票据 22,822,900.00 5.4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4,585,649.50 101.4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41658025 16营口港 CP001 300,000 29,997,000.00 7.17 2 136078 15禹洲01 300,000 29,991,000.00 7.17 3 136169 16狮桥债 300,000 29,943,000.00 7.15 4 124942 14南绿港 230,000 24,267,300.00 5.80 5 136109 15康达债 230,000 22,822,900.00 5.4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3918 先锋A2 48,000 4,808,521.64 1.1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7,270.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99,939.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625,925.9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43,135.17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第 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表 现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年1月19日-2016 年3月31 日 1.29% 0.07% -0.03% 0.06% 1.32% 0.01% 2016 年4月1日-2016 年 6 月30日 1.18% 0.09% -0.52% 0.07% 1.70% 0.02% 2016 年7月1日-2016 年 12 月31 日 0.29% 0.12% -1.42% 0.11% 1.71% 0.01% 2016 年1月19日-2016 年12月31日 2.79% 0.10% -1.96% 0.09% 4.75% 0.01% 注: (1) 上述基 金业绩 指标 不包括持 有人认 购或交 易 基金的各 项费用, 计入费 用后实际 收 益水平要 低于所 列数字 ; (2) 本 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为:中债 综合( 全价) 指 数收益率 。 ( 二) 自基金 合同 转型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财通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率历 史走势 对 比图 (2016年1 月19日-2016 年12月31日)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财通纯债债券 基金基准 2016-01-19 2016-03-11 2016-04-28 2016-06-17 2016-08-04 2016-09-22 2016-11-15 2016-12-31 5% 4% 3% 2% 1% 0% -1% -2% -3% 注:(1)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为2014 年1月17 日,根 据基金合 同规定 ,本基 金 分级运作 期届 满日为2016 年1 月18 日 , 本基金于2016年1 月19日 转型为不 分级的 开放式 债 券型基金 , 基 金名称变 更为" 财通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转型 日至披 露时点 未 满一年;


(2) 在 本基金 转换为 不分 级的开放 式债券 型基金 后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债券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 例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本 基 金的建仓 期为2014 年1月17 日至2014 年7 月17 日; 截 至建仓期 末 和本报告 期末, 基金的 资 产配置符 合基金 契约的 相 关要求。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 金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按成 本估 值。国 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5、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 度固定 收 益 品 种 的估 值 处理 标准 》 ( 以 下简 称 “ 估值 处理 标 准 ” ) 的规 定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 自 2015 年 3 月 27 日起, 基金管理人对旗下证券投 资基金持有的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估值程序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二分之一;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 及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 (26)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以 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 济周 期风险 :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也呈 现出 周期性 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 率风 险: 当 金融 市场利 率水 平变化 时, 将会引 起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率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 用风 险:基 金所 投资债 券的 发行人 如果 不能或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 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7、再 投资 风险: 该风 险与利 率风 险互为 消长 。当市 场利 率下降 时, 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 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 经营风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 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 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特定风险 1、纯债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纯债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满3 个 月 开 放 一 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开 放日 赎回 纯债A 份额 ,在 非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不能 赎 回纯 债A 而 出现 流 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纯债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 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纯债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纯债A 的年约定 收 益 率 。 对 于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如 果 开 放 日 利 率 下 调 , 纯债A 的年 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纯 债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 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纯债A 的 每 次 开 放 日 , 纯 债A 将 同 时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纯 债A 的 基 金 份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额净值调整 为1.000 元,并相应对纯债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纯债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纯债A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 对稳 定 的特 征, 但是 , 本基 金 为纯 债A 设置 的 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纯债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将 转型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纯债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纯债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纯债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 纯债B 享 有 , 亏 损 以 纯 债B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限 由 纯 债B 承 担 , 因 此 , 纯 债B 在 可 能 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 极端 情况下,纯债B 可能遭 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纯债A 的 每 次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届 时 执 行 的1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重新设定纯债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纯债A 的年利率上调, 纯债B 的资产分配份 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纯债A 、 纯债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为7:3 , 由于纯债A 、 纯债B 将独立发 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 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 比可能低于7:3 ,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 分 级 运 作 期内 , 纯 债B 封 闭 运 作 ,纯 债A 则在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每满3 个月开放一 次 。 由于 纯债A 每次 开放 后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是不 确 定的 ,在 纯 债A 每次 开 放结 束 后,纯债A 、纯 债B 的份 额 配 比 可能 发 生 变化。 两 级 份 额配 比 的 不确定 性及其变 化将引起纯债B 的杠杆 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纯债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纯债B 内含杠杆机 制, 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 上, 但是, 纯债B 的预 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 纯债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将转型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纯债B的基金份额转型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后,纯债B将不再内 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 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纯债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 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 (五)其他风险


1.随 着符 合本基 金投 资理念 的新 投资工 具的 出现和 发展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环境 控制、 人员 素质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因 人为 因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上市公 司治 理结构 问题 、内幕 交易 、不公 正披露 等欺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完成备 案手 续生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如果 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纯债 A 、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纯债 A 、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纯债 A 、 纯债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购、赎回款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纯债 A 、 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 纯债 A 、 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转 换 为 开 放 式 债 券 型 基金除外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但 法 律 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依据基金合 同享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 单独或合计持有纯债 A 、纯债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 有效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 合计不少于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 有效的纯债 A 和 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各自基金总份额的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本基金在分 级运作期内, 指 “ 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 代表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 “ 参加大会的纯 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占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本基 金在分 级运作期内, 指 “ 参加大会的 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占各自基金总份 额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三 分 之二 ) ” , 下同 )通 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但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 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纯债 A 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部分(如有)由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进行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如果 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未 成立时间: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设立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84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53 7888 传真: 021-2053 7999 联系人:刘未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 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 金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本基 金的 投资资 产 配置 比 例为: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纯债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 10 个工作 日和后 10 个 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纯债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 、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 投资组 合 遵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纯债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 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等, 也不 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 新股;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纯债 A 份额的每 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2 4)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 金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3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 金托 管人按 以 下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 易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4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市 场交 易的核 心 交易对手 为中 国工商 银 行、 中 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纯 债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 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5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 纯债 B 的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6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7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 资产托管专户 ” )的 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8 2、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 金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纯债 A 、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9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纯债 A 、纯债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 ,基 金 管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0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作日 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后的3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的对账单。 3 、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经济寄送,即有交易发生就寄送该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 。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送达,记 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 有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为保护环境, 基金管理人积极推行 “ 订阅电子对账单 ” 活动, 鼓励基 金持有人 订阅 “ 更环保、 更快捷、 更私密 ” 的电子账单代替传统的纸质账单。 基金持有人可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2 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ctfund.com 或客 户 热线电话400-820-9888 订阅电子 账单。 在时机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 仅为 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务, 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 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 和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3 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4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上海证券报》 、 《 中国证券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站(www.ctfund.com ) 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2016年7月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6年半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2、2016年7月20日披露了《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2季度报 告》; 3、 2016年7月20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6年7月20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认购旗下资 产管理计划的公告》; 5、2016年7月22日披露了《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一览表》; 6、2016年8月5日披露了《天津天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7、 2016年8月10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机 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2016年8月12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代 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 2016年8月12 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机 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6年8月12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6年8月26日披露了《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半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 12、2016年8月27日披露了《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2号)》及其摘要; 13、2016年8月3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公告》; 14、2016年9月12日披露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15、2016年9月14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6年9月14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5 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2016年9月22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18、2016年9月28日披露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19、2016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 2016年10月12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 销 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2016年10月12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 2016年10月13日披露了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3、2016年10 月24日披露了《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3季度 报告》; 24、2016年11 月9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5、 2016年11月10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 北京 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 2016年11月10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7、 2016年11月10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 2016年11月11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更的公告》; 29、 2016年11月18日披露了 《云南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30、 2016年11月23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申购 旗下基金的公告》; 31、 2016年11月29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 2016年11月29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 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2016年12 月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4、2016年12 月28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35、 2016年12月28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6 苏州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 2016年12月28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 2016年12月28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 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8、 2016年12月29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代销 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39、 2016年12月30日披露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6年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7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财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财通 纯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现 《 财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财通 纯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现 《 财通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财通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 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