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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心(253010)

国联安安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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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9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设
立,核准日期为 2005 年 1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德盛安心成长线不表明投资人的实际利益, 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
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运用 “全程风险预算管理” 系统进行数量化的
规范管理,但不能完全排除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德盛安心成长线的可能性。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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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2
二、 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 人 ................................................................................................... 8
四、基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 集 ................................................................................................. 56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57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58
九、基金的投 资 ................................................................................................. 70
十、基金的业 绩 ................................................................................................. 81
十一、基金财 产 ................................................................................................. 82
十二、基金资 产的估值 ..................................................................................... 84
十三、基金收 益与分配 ..................................................................................... 90
十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 92
十五、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100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01
十七、风险揭 示 ............................................................................................... 105
十八、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107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120
二十一、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30
二十二、其他 应披露事项 ............................................................................... 133
二十三、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38
二十四、备查 文件 ........................................................................................... 139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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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以 及 《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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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 金 合 同 : 指 《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 证 券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合 同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元 : 指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元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更 新 : 指 《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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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进 行 的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更 新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 或 代 销 机 构
直 销 机 构 : 指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其 他 规 定 的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中 国 公 民 和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者 除 外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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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境 外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2 0 0 5 年 7 月 1 3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 期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日 / 天 : 指 公 历 日
月 : 指 公 历 月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T 日 : 指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或 办 理 其 它 基 金 业 务 的 申 请 日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开 放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 或 赎 回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日 期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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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投 资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或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基 金 账 户 :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及 其 变 更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业 务 规 则 : 指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线 :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的 值 为 0 . 9 0 元 , 在 任 意 一 天
的 斜 率 为 同 时 期 一 年 期 银 行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除 以
3 6 5 的 一 条 线 , 系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合 同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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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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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 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 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 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注 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 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 话:021- 38992888
联 系人:茅斐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 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4 2 号 批 准 设 立 。 目前,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股 东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1 %
德 国 安 联 集 团 4 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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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 司
研 究 策 划 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债 券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经
济师。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 、 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咨 询 部 总 经 理 及 财 富 管 理 部 联 席 总
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 。2007 年起进入金融
行 业 , 历 任 安 联 集 团 董 事 会 事 务 主 任 、 安 联 全 球 车 险 驻 中 国 业 务 发 展 主 管 兼 创
始人, 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
美 国 克 莱 斯 勒 汽 车 集 团 市 场 推 广 及 销 售 部 学 员 。 现 任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驻 中 国
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与 政 治 学 博 士 。 1990 年 起 进 入 金 融
行业, 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苏 黎 世 房 地 产 及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苏 黎
世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环 球 股 票 团 队 主 管 、 安 联 全 球 投 资 韩 国 公
司 主 席 及 行 政 总 裁 、 安 联 人 寿 韩 国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办 事 处 投
资 总 监 兼 主 管 、 安 联 资 产 管 理 欧 洲 股 票 研 究 部 主 管 、 安 联 慕 尼 黑 总 部 财 务 部 工
作 ( 股 票 / 长 期 参 与 计 划 投 资 管 理 ) 。 现 任 安 联 投 资 管 理 新 加 坡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
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5)汪卫杰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职称。 1994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主 管 、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计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长 沙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深 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委 员 会 专 职 主 任 委 员 、 子 公 司 管 理 小 组 主 任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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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兼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局 长 、 上 海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上 海 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 会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独立董事。
(7)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证
券 投 资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怡 富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富 汇 财 富 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 2007 年 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 年 7 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 王越先生, 监事会主席 , 大专学历。 1975 年 3 月参加工作, 历任上海
民 生 中学 会 计 、上 海 城 市建 设 学 院 财务 科 副 科长 等 职 务。 1993 年 7 月 加 入原 国
泰 证 券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经 理 、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等职务, 1999 年 8 月公司合并后至 2000 年 9 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
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 2) Uwe Michel 先 生 , 监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慕 尼 黑 Allianz SE 亚 洲 业
务部主管、主席办公 室主管、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
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 。 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部 H3 投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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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 讲
师 、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万 航 渡 路 营 业 部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经 理 、 香 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
副 总 裁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行 业 部 研 究 员 、 二 级 研 究 员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咨 询 部 总 经 理 及 财 富 管 理 部 联
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 际
业 务 部 、 上 海 联 合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营 运 负 责 人 兼 内 部
审 计 师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和 国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2003 年 1 月 加 盟华 宝 兴 业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先 后
担 任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华 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宝 兴 业
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 年 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职
务。 2009 年 9 月起 ,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8 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起 ,兼 任 国 联安 新 精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满黎先生, 副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 西安分公司总经理 、 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
北 京 总部 高 级 董事 总 经 理; 2012 年 9 月 加 盟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担任 市
场总监。自 2012 年 11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刘轶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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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财 政
经 济 委 员 会 证 券 法 修 改 工 作 小 组 , 并 曾 在 南 开 大 学 等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 2016 年 6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冯俊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 交易主
管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助 理 、 宏 观 和 债 券 研 究 员 ,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泰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及 基 金 经 理 。 2008 年 10 月 起 加 入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债 券
组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2009 年 3 月 至 2015 年 3 月 任 国 联 安 德 盛 增 利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0 年 6 月 至 2013 年 7 月 任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 1 年 1 月 至 2012 年 7 月 任 国 联 安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3
年7月起 任国联 安双佳 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L O F )的 基金经 理。 2014年 12
月 至 2016 年 6 月 任 国 联 安 信 心 增 长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 3 月
起任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4月起任国联
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起任国联安鑫富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起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 1 月起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年2月起任国联安鑫悦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3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9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鑫 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12 月 起 担 任 国 联 安 睿 智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中凡先生, 硕士研究生。 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
限公司 ( 原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担任企业内部管理咨询管理师一职 。 2009
年3月至201 1 年3月在上海远东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 (原上海远东鼎信财务咨询有限
公司)担任 信用评估项目经理。 201 1 年5 月加入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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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研究信用分析员、债券组合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位。2015年5月起任国
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起任国联安双佳
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 O F )基 金经理 。 2015 年7月起 任国联 安鑫富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9月起任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6年1 1 月起任国联安德盛增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2016年12月起
任 国 联 安 睿 利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6 年 10 月 起 担 任 本 基
金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时间
孙蔚女士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4 月
夏朝宇女士 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6 月
孙建先生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
冯天戈先生 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5 月
黄欣先生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9 月
吴照银先生 2012 年 8 月至 2013 年 12 月
刘斌先生 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3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 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
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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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 生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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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 管理 ,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五 )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 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 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
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
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效和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具体来说, 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章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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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健全 符合 现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构 ,形 成科 学合理 的决 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 行之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系统, 确保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健 康运 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 提高 经营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努 力实现 公司 价值 的最大 化, 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 学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 和岗 位 职责 应当 保 持相 对 独立 ,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项规定。
2)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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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出发点。
4)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反馈。
2)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科 学 的 授 权 批 准 制 度 和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必 须 在 适 当 的 授 权 基 础 上 实 行 恰 当 的 责 任 分 离 制 度 , 直 接 的 操
作 部 门 或 经 办 人 员 和 直 接 的 管 理 部 门 或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牵制。
3)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完 善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和 规 范 的 岗 位 管 理 措 施 。 在 明 确 不
同 岗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基 础 上 , 赋 予 各 岗 位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职 权 , 建 立 相 互
配 合 、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促 进 的 工 作 关 系 。 通 过 制 定 规 范 的 岗 位 责 任 制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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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严 格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合 理 的 工 作 标 准 , 大 力 推 行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公 司 必 须 真 实 、 全 面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 充 分 发 挥 会 计 的 核 算 和 监 督
职 能 , 健 全 会 计 、 统 计 、 业 务 等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 度 ,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 司 必 须 建 立 严 密 有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包 括 主 要 业 务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测 办 法 、 分 支 机 构 和 重 要 部 门 的 风 险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道 德 风 险 防 范 系 统 等 。 通 过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控 制 的 弱
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
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 、 失火等非常情况时, 应急应变措施
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 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
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 司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 格 制 定 管 理 规 章 、 操 作 流 程 和 岗 位 手 册 , 明 确 揭 示 不 同 业 务 可 能
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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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
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监 察 稽 核
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郭 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 1 0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6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6 2 4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三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 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 继2 0 0 5 、 2 0 0 7 、 2 0 0 9 、 2 0 1 0 、 2 0 1 1 、 2 0 1 2 、 2 0 1 3 、 2 0 1 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 A S 7 0 (审计标准
第7 0 号)审阅后, 2 0 1 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 S A E 3 4 0 2 (原
S A S 7 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 S A E 3 4 0 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
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 021-38992888
联系人: 茅斐
客服电话: 400-7000-365 或 021-38784766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或 www.vip-funds.com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7913
联系人: 李鸿岩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代销机构: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 (010)85238428联系人: 刘军祥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4、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 010-67596084
联系人: 王琳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5、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代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 0574-87011947
联系人: 朱海亚
客服电话: 95574网址: www.nbcb.com.cn
7、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021-50979340
联系人: 叶佳
客服电话: 95511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8、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 吴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077278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10、代销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01 0-89937333
联系人: 迟卓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1、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內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內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6594587
联系人: 张建伟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2、代销机构: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电话: 022-58314846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或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13、代销机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14、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 (010)68858077
联系人: 杨涓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5、代销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 027-65799999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16、代销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电话: (028)86690126
联系人: 金喆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17、代销机构: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9426
联系人: 梁建伟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18、代销机构: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电话: 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 霍晓飞
客服电话: 9553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19、代销机构: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址: 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联系人: 张腾客服电话: 400-88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20、代销机构: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话: 96668(甘肃省内),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1、代销机构: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电话: 62171984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22、代销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038
联系人: 郑向溢
客服电话: 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23、代销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4、代销机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联系人: 魏纯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25、代销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089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26、代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 0755-82558305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7、代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联系人: 朱雅崴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8、代销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3066
联系人: 李颖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9、代销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cn
30、代销机构: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509 室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电话: 0471-4961259
联系人: 常向东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31、代销机构: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8081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2、代销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电话: 025-84579763
联系人: 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3、代销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电话: 0755-82493561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lhzq.com
34、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7
联系人: 王霖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5、代销机构: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电话: 0351-8686602
联系人: 孟婉娉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36、代销机构: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王伟力
客服电话: 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37、代销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8、代销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 010-88656100
联系人: 唐静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39、代销机构: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电话: 010-83561149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40、代销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591-38281515
联系人: 黄颖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1、代销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巍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42、代销机构: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电话: 0755-83704098
联系人: 曾敬宁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 www.ytzq.net
43、代销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079
联系人: 吴少彬
客服电话: 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44、代销机构: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或 95532
网址:w w w . c hi na - i nvs .c n45、代销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77
联系人: 魏明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或 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46、代销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电话: 010-85130579
联系人: 张于爱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7、代销机构: 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 0791-6768681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95335网址: www.scstock.com
48、代销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 0755-22626391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服电话: 95511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9、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 010-58568118
联系人: 林长华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50、代销机构: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51、代销机构: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电话: 027-87618882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www.tfzq.com
52、代销机构: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53、代销机构: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电话: 0571-86078823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4、代销机构: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 、 2 层 、 9 层 、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电话: 010-59539864
联系人: 赵森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55、代销机构: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 0755-82570586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56、代销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 杨涵宇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57、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8、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0、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1、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2、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3、代销机构: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4、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5、代销机构: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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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67、代销机构: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8、代销机构: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9、代销机构: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0、代销机构: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71、代销机构: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2、代销机构: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3、代销机构: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上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4、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 电话: 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5、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6、代销机构: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7、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8、代销机构: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9、代销机构: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80、代销机构: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1、代销机构: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2、代销机构: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电话:0755-84034499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83、代销机构: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人: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84、代销机构: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85、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人:齐小贺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6、代销机构: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7、代销机构: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 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88、代销机构: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人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9、代销机构: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人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90、代销机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人: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91、代销机构: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人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网址:www.cd121.com
92、代销机构: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
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
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 021-38992888
传真: 021-50151880
联系人: 仲晓峰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 东方路 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座7楼
办公地址: 上海 东方路 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座7楼
法定代表人: 颜学 海
电话: 021- 58773177联系人: 冯加 庆
经办律师: 颜学 海、冯加庆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 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 蔡廷 基
电话: 021- 53594666
联系人: 黎俊 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 蓓、陈彦君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1 月 19 日证监基金字[2005]9 号
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05 年 5 月 23 日至 2005 年 7 月 7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409,055,615.48 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户数为 4,166 户。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7 月 13 日生效。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以及 提出解决方案。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销 售 机 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 述 第 五 部 分 第 ( 一 ) 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将 另 行 公 告 。
( 二 )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基 金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
申 购 开 始 日 : 2 0 0 5 年 9 月 1 9 日
赎 回 开 始 日 : 2 0 0 5 年 9 月 1 9 日
2 、 营 业 时 间 :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目 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为 交 易 日 上 午 9 : 3 0 - 1 1 : 3 0 , 下 午 1 : 0 0 - 3 : 0 0 。
直 销 网 点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午 9 : 3 0 - 下 午 3 : 0 0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开放时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申 购 数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者 每 次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每 次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 0 元( 含 申 购 费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 万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已 在 直 销 柜 台 有 申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 述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代 销 机 构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托 管 入 直 销 柜 台 进 行 交 易 的 , 要 受 直 销 柜 台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 通 过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转 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交 易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与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限 制 相 同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但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 赎 回 数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每 次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投 资 人 全 额 赎 回 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每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0 0 份 时 , 若 当 日 该 账 户 同 时 有 份 额 减 少 类 业 务
( 如 赎 回 、 转 换 出 等 ) 被 确 认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账 户 保 留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一 次 性 同 时 全 部 赎 回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交 易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份 额 的 限 制 与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限 制 相 同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有 关 数 额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提 出 ,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投 资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与 通 知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为 投 资 人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人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它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被 成 功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 申 购 数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2 、 申 购 费 用 、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申 购 费 用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 1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①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60%
100万(含)至500万 0.4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②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以 下 1.50%
100万(含) 至 500万 1.0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例 一 : 假 定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0 0 元 , 三 笔 申 购 ( 通 过 本 公 司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除 外 ) 金 额 分 别 为 1 万 元 、 1 0 0 万 元 和
5 0 0 万 元 , 各 笔 申 购 负 担 的 申 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申 购 1 申 购 2 申 购 3
申 购 金 额 ( 元 , A )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 B )
1.50% 1.00% 0.50%
申 购 费 ( C = A - D ) 147.7 8 9,900.99 24,875.62
净 申 购 金 额 ( D = A /
( 1 + B ) )
9,852.22 990,099.01 4,975,124.38
申 购 份 额
( = D / 1 . 2 0 0 )
8,210.18 825,082.51 4,145,936.98
( 2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 3 ) 申 购 费 用 按 申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4)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
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 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
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
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 前 进行公告。
本 基 金 并 适 时 参 加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 具 体 活 动 细 则 及 费 率
情 况 详 情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公 告 。 该 等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所 有 , 活 动 具 体 规 定 如 有 变 化 , 敬 请 基 金 投 资 人 留 意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的
有关公告。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按 持 有 期 递 减 ,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总 额 的 0 . 5 % ,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率
持有1年 以下 0 . 5 %
持有1年(含 )至 2年 0 . 2 5 %
持有2年(含 )及以上 0 %
注 : ( 1 ) 其 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 2 )赎 回费 用 由 基金 赎 回人 承 担 ,赎 回 费用 的 25% 归 基金 资 产 , 其 余部 分
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例 二 :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在 T 日 赎 回 1 0 , 0 0 0 份 ,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5 0
元 , 则 根 据 基 金 持 有 期 长 短 的 不 同 , 其 获 得 的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基 金 持 有 期 3 6 5 天 以 内
满 3 6 5 天 不 满 7 3 0 天 满 7 3 0 天 后
赎 回 份 额 ( A ) 1 0 , 0 0 0
基 金 净 值 ( 元 , B ) 1 . 2 5 0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C ) 0 . 5 % 0 . 2 5 % 0 %
赎 回 总 额 ( D = A × B ) 1 2 , 5 0 0
赎 回 费 用 ( E = D × C ) 6 2 . 5 0 3 1 . 2 5 0
赎 回 金 额 ( F = D - E ) 1 2 , 4 3 7 . 5 0 1 2 , 4 6 8 . 7 5 1 2 , 5 0 0
4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5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扣 除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部 分 , 赎 回 费 的 其
他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除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净
值 ;
( 3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或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员 支 持 等 不 充 分 ;
( 5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发 生 上 述 ( 1 ) 到 ( 5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在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1 、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 4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支 付 的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 3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2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3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 十 ) 其 它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在 当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经 备 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1 )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日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日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4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二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的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或 顺 延 ,未 选 择 时 默 认方 式 为 顺 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选 择 撤 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未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可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公 告 、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3 、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其 他 相 关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三 ) 基 金 的 特 殊 交 易
1 、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只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它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按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2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必 须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按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3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换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原 有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开 放式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则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其 办 理一 只 基金 的
份 额 向 另一 只 基 金 的 份额 的 转 换 。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必 须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转 换 按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本 基 金 现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详 情 请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有 关 公 告 。
4 、 其 他 的 特 殊 交 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以 办 理 除 上 述 业 务
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全程风险预算,分享经济成 长, 追 求 绝 对 收 益 。
( 二 ) 投 资 方 向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方 向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的 基 本 范 围 为 : 股 票 类
资产 5%-65%, 债券类资产(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20%,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当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 化 时 ,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将 按 届 时 合 法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修 改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 公告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主 要 分 为 两 个 层 次 : 第 一 个 层 次 通 过 全 程 的 风 险 预 算 ,
结 合 数 量 化 的 金 融 工 程 模 型 , 根 据 市 场 以 及 基 金 超 额 收 益 率 的 情 况 ,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行 业 配 置 和 不 同 种 类 债 券 的 配 置 。 第 二 个 层 次 , 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 以 价
值 选 股 为 原 则 , 主 要 选 取 基 本 面 好 、 流 动 性 强 ,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公 司 , 在 行 业 配
置 基 础 上 进 行 组 合 管 理 ; 在 债 券 投 资 方 面 , 注 重 风 险 管 理 , 追 求 稳 定 收 益 , 基
于 对 中 长 期 宏 观 形 势 与 利 率 走 势 的 分 析 进 行 久 期 管 理 与 类 属 配 置 , 并 适 量 持 有
可转换债券来构建债券组合。
( 四 ) 投 资 程 序投 资 管 理 流程分 为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投 资 跟 踪 与 反 馈 、
投 资 核 对 与 监 督 、 风 险 控 制 六 个 环 节 。
1.投资研究
为 保 障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研 究 过 程 中 , 将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和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 为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准 确 的 依 据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目 前 宏 观 经 济 、 金 融 形 势 、 货 币 政 策 、 利 率 水 准 等
总 体 经 济 数 据 及 风 险 预 算 模 型 测 算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进 行 分 析 和 讨 论 , 对 基
金 经 理 提 交 的 报 告 进 行 讨 论 和 表 决 , 决 定 各 基 金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组 定 期 召 开 的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主 要 讨 论 可 投 资 股
票 、 确 定 股 票 库 等 , 为 基 金 投 资 提 供 投 资 对 象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组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研 究 债 券 和 可 转 债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与 管 理 。
2.投资决策
( 1 )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的 形 成
风 险 预 算 由 数 量 策 略 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定 期 制 定 , 并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调 整 。
数 量 策 略 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分 析 股 票 资 产 和 债 券 资 产 的 波 动 特 征 , 利 用
风 险 预 算 模 型 和 原 理 测 算 两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的 资 产 配 置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结 合 风 险 预 算 、 国 内 外 经 济 形 势 、 市 场 走 势 及 投 资 研 究
会 议 的 讨 论 结 果 拟 订 《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阐 述 自 身 的 投 资 策 略 ,并 明 确 下 一
阶 段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现 金 和 融 资 的 投 资 比 例 。
( 2 ) 可 投 资 证 券 备 选 库 的 建 立 和 维 护
每 季 度 研 究 组 和 基 金 经 理 针 对 不 同 产 业 的 特 征 , 依 据 各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 盈 利 能 力 及 未 来 成 长 性 等 , 提 出 可 投 资 证 券 名 单 , 讨 论 后 确 定 可 投 资
证 券 备 选 库 , 并 上 报 投 资 总 监 。 若 证 券 备 选 库 中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有 重 大 变 化 ,
研 究 员 应 该 及 时 提 出 最 新 的 研 究 报 告 , 并 通 知 投 资 总 监 , 在 取 得 投 资 组 合管 理 部 同 意 后 作 相 应 调 整 。
( 3 ) 核 心 证 券 库 的 建 立 和 维 护
研 究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对 可 投 资 证 券 备 选 库 名 单 中 的 公 司 进 行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调 研 , 并 出 具 研 究 报 告 , 经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后 列 入 基 金 的 核 心 证
券 库 中 。
( 4 )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可 转 债 组 合 的 建 立 和 维 护
债 券 研 究 组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交 易 所 、 银 行 间 等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可 转 债 等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 根 据 对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及 其 它 市 场 因 素 的 判 断 , 确 定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可 转 债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并 根 据 证 券 的 市 场 走 势 和 估 值 水 平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基 金 经 理 制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时 , 原 则 上 须 选 择 核 心 证 券 库 中 的 证 券 。
研 究 员 或 基 金 经 理 对 于 核 心 证 券 库 中 的 证 券 须 持 续 追 踪 其 基 本 面 及 股 价 变
化 , 并 适 时 提 出 修 正 报 告 , 以 利 基 金 经 理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并 对 其 投 资 组 合 负
责 。
3.投资执行
基 金 所 有 的 交 易 行 为 都 通 过 基 金 交 易 部 统 一 执 行 , 一 切 交 易 在 交 易 资
讯 保 密 的 前 提 下 , 依 既 定 程 序 公 开 运 作 。
对 于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议 和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的 交 易 指 令 , 交 易 部 经 理 应 暂 停 执 行 该 等 指 令 ,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基 金
经 理 , 并 向 投 资 总 监 、 监 察 稽 核 部 汇 报 。
4.投资跟踪与 总结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进 行 投 资 总 结 , 对 已 发 生 的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分 析 和 总 结 ,
为 未 来 的 投 资 行 为 提 供 正 确 的 方 向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所 管 理 基 金 的 《 投 资 总 结 报 告 》 ,对 其 投 资 组 合 的 表 现 进 行 分 析 , 并 对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不 足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可 投 资 证 券 备 选 库 和 核 心 证 券 库 中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情 况
有 变 化 的 , 基 金 经 理 可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是 否 要 修 改
备 选 证 券 库 和 核 心 证 券 库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情 况 的 变 化 , 认 为 有 必 要 修 改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或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方 案 的 , 应 先 起 草 《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或 《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建 议 书 》 , 经 投
资 总 监 签 阅 后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
5.投资核对与 监督
基 金 事 务 部 交 易 清 算 员 通 过 交 易 数 据 的 核 对 , 对 当 日 交 易 操 作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现 有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的 交 易 操 作 , 须 立 刻 向 投 资 总 监 汇 报 , 并 同 时 通 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相 关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交 易 部 。
基 金 交 易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日 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
6.风险控制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两 个 层 次 , 一 个 层 次 是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内 部 的 风 险 管 理 , 另 一 个 层 次 是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对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的
风 险 监 控 。
投 资 总 监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全 流 程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一 方 面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切 实 贯 彻 风 险 控 制 的 原 则 ; 另 一 方 面 根 据 独 立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的 风 险 评 估 意 见 ,
及 时 制 定 相 应 的 改 进 和 应 对 措 施 , 并 责 成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切 实 落 实 和 执 行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线 ” , “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线 ” 德盛 安 心 成 长 线 的 确 定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的 值 为 0 . 9 0 元 ,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每 天 上 涨 , 在 任 意 一 天 的 斜 率 为 同 时 期 一 年 期 银 行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除 以 3 6 5 。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线 用 公 式 表 示 如 下 :
( 1 ) 0.9 A ?
( )
( 1 ) ( )
365
r t
A t A t ? ? ? , 1 t ? ,
其中 ( ) A t , ( ) r t 分别为德盛安心成长线和一年期银行存款税后利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第t 天的值。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之 一 就 是 要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绝 对 的 收 益 ,
任 何 以 股 票 市 场 指 数 和 债 券 市 场 指 数 的 加 权 平 均 为 形 式 的 业 绩 基 准 都 不 能
很 好 地 反 映 这 个 绝 对 收 益 的 投 资 目 标 。
一 年 期 银 行 存 款 税 后 利 率 外 生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 是 绝 对 收 益 率 的 一
个 很 好 的 度 量 , 并 且 , 一 年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率 和 利 息 税 率 均 属 于 公 开 公 布 的
数 据 , 符 合 作 为 业 绩 基 准 的 条 件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全 程 的 风 险 预 算 , 力 争 使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线 水 平 。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有 其 他 更 科 学 合 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经 过
合 适 的 程 序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 六 ) 投 资 限 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比例严格符合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比例限制;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
当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时 ,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将 按 届 时 合 法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修 改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不谋 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 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 八 ) 基 金 的 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本 报 告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师 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7 6 , 8 6 1 , 3 2 0 . 6 4 5 . 9 8
其 中 : 股 票 7 6 , 8 6 1 , 3 2 0 . 6 4 5 . 9 8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 1 5 1 , 4 4 2 , 5 0 5 . 0 3 8 9 . 6 6
其 中 : 债 券 1 , 1 5 1 , 4 4 2 , 5 0 5 . 0 3 8 9 . 6 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 1 , 5 7 5 , 9 1 7 . 9 6 2 . 4 6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2 4 , 3 8 5 , 4 6 2 . 3 5 1 . 9 0
8
合 计 1 , 2 8 4 , 2 6 5 , 2 0 5 . 9 8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 . 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1 , 8 7 7 , 0 0 0 . 0 0 0 . 1 5
C 制 造 业
5 1 , 9 9 4 , 4 7 4 . 0 6 4 . 0 6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1 5 , 5 9 2 . 2 3 0 . 0 0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 , 2 6 1 , 4 3 0 . 6 7 0 . 1 0
J 金 融 业
1 9 , 9 4 0 , 8 2 3 . 6 8 1 . 5 6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1 , 7 7 2 , 0 0 0 . 0 0 0 . 1 4
合 计
7 6 , 8 6 1 , 3 2 0 . 6 4 6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2.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沪港通 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沪 港 通 投 资 股 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0 1 0 4 上 汽 集 团 3 6 0 , 0 0 0 8 , 4 4 2 , 0 0 0 . 0 0 0 . 6 6
2 0 0 2 0 0 7 华 兰 生 物 2 2 6 , 7 7 2 8 , 1 0 7 , 0 9 9 . 0 0 0 . 6 3
3 0 0 2 4 5 0 康 得 新 3 9 9 , 7 1 7 7 , 6 3 8 , 5 9 1 . 8 7 0 . 6 0
4 0 0 2 7 9 1 坚 朗 五 金 1 2 1 , 3 6 0 6 , 6 2 6 , 2 5 6 . 0 0 0 . 5 2
5 6 0 1 1 6 9 北 京 银 行 6 6 8 , 0 6 8 6 , 5 2 0 , 3 4 3 . 6 8 0 . 5 1
6 0 0 2 7 9 2 通 宇 通 讯 1 1 6 , 6 0 3 6 , 3 2 6 , 8 7 8 . 7 8 0 . 4 9
7 6 0 0 0 0 0 浦 发 银 行 2 9 0 , 0 0 0 4 , 7 0 0 , 9 0 0 . 0 0 0 . 3 7
8 6 0 1 3 1 8 中 国 平 安 1 2 0 , 0 0 0 4 , 2 5 1 , 6 0 0 . 0 0 0 . 3 3
9 0 0 0 6 5 1 格 力 电 器 1 5 0 , 0 0 0 3 , 6 9 3 , 0 0 0 . 0 0 0 . 2 9
1 0 0 0 0 6 2 5 长 安 汽 车 2 4 0 , 5 9 8 3 , 5 9 4 , 5 3 4 . 1 2 0 . 2 8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9 6 , 3 8 2 , 9 9 2 . 5 0 7 . 5 2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5 0 , 6 6 5 , 0 0 0 . 0 0 3 . 9 5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5 0 , 6 6 5 , 0 0 0 . 0 0 3 . 9 5
4 企 业 债 券 6 9 8 , 9 2 4 , 0 2 2 . 9 0 5 4 . 5 5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1 8 9 , 4 9 4 , 0 0 0 . 0 0 1 4 . 7 96 中 期 票 据 1 1 3 , 6 5 2 , 0 0 0 . 0 0 8 . 8 7
7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2 , 3 2 4 , 4 8 9 . 6 3 0 . 1 8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 1 5 1 , 4 4 2 , 5 0 5 . 0 3 8 9 . 8 8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2 4 2 8 1 5 信 投 0 1 5 0 0 , 0 0 0 5 0 , 7 7 5 , 0 0 0 . 0 0 3 . 9 6
2 1 3 0 3 0 3 1 3 进 出 0 3 5 0 0 , 0 0 0 5 0 , 6 6 5 , 0 0 0 . 0 0 3 . 9 5
3 1 1 2 2 4 3 1 5 东 旭 债 4 9 3 , 1 2 0 5 0 , 5 8 4 , 2 4 9 . 6 0 3 . 9 5
4 1 2 2 3 8 8 1 5 华 泰 G 1 5 0 0 , 0 0 0 5 0 , 4 1 0 , 0 0 0 . 0 0 3 . 9 3
5 0 4 1 6 6 2 0 0 1
1 6 盐 城 东
方 C P 0 0 1
5 0 0 , 0 0 0 5 0 , 3 4 5 , 0 0 0 . 0 0 3 . 9 3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说明
9. 1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9. 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政 策 。
10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说明
10 .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政 策 。
10 .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3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评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没 有 相 关 投 资 评 价 。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报 告期 内 , 经查 询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等 机 构 公 开信 息 披
露平台, 以及经核实托管人提供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除 15 华
泰 G1 外, 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5 华泰 G1 的发行主体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发布公告称,
其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未对外部系统接 入实
施 有 效 管 理 、 未 按 规 定 审 查 了 解 客 户 真 实 身 份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予 以 责 令 改 正 、 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6】126 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和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的 前
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 票中 , 没 有 投资 于 超 出基 金 合 同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的股票。
11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4 0 , 6 3 3 . 4 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4 7 , 5 8 7 . 0 2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 4 , 2 5 3 , 7 2 7 . 2 85 应 收 申 购 款 4 3 , 0 1 4 . 5 9
6 其 他 应 收 款 5 0 0 . 0 0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4 , 3 8 5 , 4 6 2 . 3 5
11 .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2 7 0 0 3 海 印 转 债 1 , 0 0 5 , 2 5 5 . 6 0 0 . 0 8
2 1 2 3 0 0 1 蓝 标 转 债 5 2 3 , 2 2 1 . 2 3 0 . 0 4
11 .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2 7 9 1 坚 朗 五 金 6 , 6 2 6 , 2 5 6 . 0 0 0 . 5 2 新 股 锁 定
2 0 0 2 7 9 2 通 宇 通 讯 6 , 3 2 6 , 8 7 8 . 7 8 0 . 4 9 新 股 锁 定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未 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① - ③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② - ④
2005-7-13 至
2005-12-31 1.90% 0.93% 0.96% 0.11% 0.01% 0.10%
2006-1-1 至
2006-12-31 37.37% 2.07% 35.30% 0.58% 0.01% 0.57%
2007-1-1 至
2007-12-31 74.18% 3.00% 71.18% 1.14% 0.01% 1.13%
2008-1-1 至
2008-12-31 -27.06% 3.95% -31.01% 0.81% 0.01% 0.80%
2009-1-1 至
2009-12-31 28.87% 2.27% 26.60% 1.40% 0.01% 1.39%
2010-1-1 至
2010-12-31 -20.77% 2.27% -23.04% 0.84% 0.01% 0.83%
2011-1-1 至
2011-12-31 -11.70% 3.17% -14.87% 0.49% 0.01% 0.48%
2012-1-1 至
2012-12-31 5.12% 3.03% 2.09% 0.61% 0.01% 0.60%
2013-1-1 至
2013-12-31 -2.97% 2.72% -5.69% 1.18% 0.01% 1.17%
2014-1-1 至
2014-12-31 18.14% 2.62% 15.52% 0.22% 0.01% 0.21%
2015-1-1 至
2015-12-31 18.81% 1.82% 16.99% 0.21% 0.01% 0.20%
2016-1-1 至
2016-12-31 2.14% 1.27% 0.87% 0.13% 0.00% 0.13%
2005-7-13 至
2016-12-31 134.47% 33.29% 101.18% 0.79% 0.01% 0.78%·8 2 ·
十 一 、 基 金 财 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1、基金资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通 过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 并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使 用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和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8 3 ·
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固 有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它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他权利。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8 4 ·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 业日。
( 三 ) 估 值 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 交 易 的 不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含 权 债 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8 5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 确 定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法 律 法
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四 ) 估 值 对 象·8 6 ·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 至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 六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当估 值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2.差错处理原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8 7 ·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 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
行政法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8 8 ·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暂停估值的处理
出 现 暂 停 估 值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情 况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业 务 , 并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公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8 9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1 、 买 卖 证 券 差价;
2 、 基 金 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3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4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基金已实现收益的 9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人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内 到 销 售 网 点 选 择
或 更 改 分 红 方 式 , 最 终 分 红 方 式 以 权 益 登 记 日 之 前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准 。 对 于 未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之 前 选 择 具 体 分 红 方 式 的 投 资 人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分 红
方式为现金方式;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配 收 益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2
次;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9 1 ·
7、同一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 付 方 式 等内容。
( 五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临 时 公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运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7)基金的投资交易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每日 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
月首日起五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付日 期 顺 延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管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9 3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两 个 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中 第 ( 3 ) - ( 8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中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基 金 收 取 认 购 费 的 , 可 以 从 认 购 费 中 列 支 。
4 、 费 率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磋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要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则 必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费用的种类
(1)申购费;
(2)赎回费;
(3)转换费;·9 4 ·
(4)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
具体计提方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申购费
①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等 各 项 费 用 。
②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当 技 术 条 件 许
可 时 , 申 购 费 用 也 可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的 申
购 费 用 称 为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收 取 的 申 购 费 用 称 为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采 用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方 式 的 具 体 时 间 另 行 公 告 。
③ 本基金申购费 率 最高不超过 1.5% (具体费率水平请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公
告)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④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2)赎回费
①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②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期 限 递 减 、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总 额 的 0.5% ( 具
体费率水平请见本招募说 明 书 及公告)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 费率·9 5 ·
③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人 承 担 , 根 据 目 前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赎 回
费 总额的 2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扣 除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部 分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④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3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转换费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 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 的计算:
①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的 总 费 用 包 括 转 换 手 续 费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入 基 金
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
A、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B、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前 端 份 额 之 间 转 换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按 转 出 金 额 对 应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 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办 理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本 基 金 与 本 公 司 旗 下 其 他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间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对于转出基金、
转 入 基金 的 标 准申 购 费 率高 于 0 .6% 的 , 申购 费 率 按各 基 金 对应 的 4 折 优 惠申 购
费 率 执行 , 但 优惠 申 购 费率 不 得 低 于 0.6% ; 转 出基 金 、 转入 基 金 的标 准 申 购 费·9 6 ·
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交 易 费 用 , 并 依 据 相 关 法 规 要 求 进
行公告。
D、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②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赎 回费 ) ×申购补差费率 / ( 1+ 申购补差费率)
A、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B、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C、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D、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 中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均 以 转 出 金额 作 为 确 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③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 : 某 投 资 者 于 某 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将 其 持 有 的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500,000 份 转 换为 国 联 安 安 心混 合 基 金 ,该 投 资 者 使 用的 是 工 行 卡( 非 通
联 支 付 ) 。 假 设 转 换 申 请 受 理 当 日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的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为
1.250 元 , 国 联安 安 心 混 合 基金 的 基 金 单 位 资产 净 值 为 1.050 元 , 假 设该 投 资
者 持有 国 联 安精 选 股 票基 金 不 满 1 年 。该 金 额 档次 下 , 国联 安 精 选网 上 交 易转
换 为 国 联 安 安 心 成 长 的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为 0.75%-0.6%=0.15% , 则 该 投 资
者最终得到的安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9 7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赎 回 费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500,000.00 × 1.250 × 0.5% =
3,125 元
申 购 补 差 费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 500,000 × 1.250-500,000 × 1.250 × 0.5% ) × 0.15% /
(1+0.15%)=931.42 元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国 联 安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赎 回
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1.250-3,125-931.42=620,943.58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国 联 安 安 心 混 合 基 金 当 日 单 位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620,943.58 / 1.050=591,374.84 份
2. 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 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
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
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 目前, 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一 次 性 全 额 转 出 。 单 笔 转
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 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与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在 转 出 申 请 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9 8 ·
⑥ 目前, 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 , 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转 换 为 其 他 后 端 收 费 模
式的基金份额。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上 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最 迟 应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3.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 其他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于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 三 )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四 ) 基 金 税 收
根 据 财 政 部财 税 [2004]78 号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税 收 政 策 的
通知》 的要求,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对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9 9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买 卖 股 票 、 债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 继 续 免 征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2005]11 号文 《关于调整证券 (股票) 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
自 2005 年 1 月 24 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 0.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 据 财 税 字 [2005]102 号 文 《 关 于股 息 红 利 个 人 所 得税 有 关 政 策 的 通 知 》 ,
自 2005 年 6 月 13 日起, 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 红利收入暂减按 50%计入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 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 的 通 知 》 , ( 一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从 证 券 市 场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 包 括 买 卖 股 票 、 债
券 的 差 价 收 入 , 股 权 的 股 息 、 红 利 收 入 , 债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 暂 不 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 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务。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 须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临 时 公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 0 1 ·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必 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募集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 售的 三 日 前 , 将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及其实施准则、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 四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 将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上 。更 新 内 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公 告 的 十五 日 前 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送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五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1 0 2 ·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 1)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2)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5 )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次 日 , 将 本
条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将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1 0 3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 2 1 )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开 放 式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开 放 式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开 放 式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渠 道 进 行 查 阅 , 也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地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1 0 4 ·
致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当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时 , 上 述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将 按 届 时 合 法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修 改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进 行 公 告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一 ) 证 券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所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引 起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因 素 有 :
1 、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国 有 股 减 持 与 流 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影 响 ,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股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因 此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反 映 出 来 ,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上 述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下 降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会 下 跌 , 或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减 少 。 虽 然 ,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采 取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通 货 膨 胀 将 使 现 金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所 产 生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
( 二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根·1 0 6 ·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性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赎 回 申 请 , 则 基 金 财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和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四 ) 特 定 风 险
在 市 场 急 剧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风 险 预 算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并 伴 随 较 大 的 交 易 成 本 。
( 五 ) 其 他 风 险
除 以 上 主 要 风 险 以 外 , 基 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 下 风 险 :
1 、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基 金 在 交 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 统 可 能 因
突 发 性 事 件 或 不 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 金 投 资 带 来 风 险 ;
2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基 金 经 理 违 反 职 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 险 ,
以 及 因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等 行 为 产 生 的 违 规 风 险 ;
3 、 人 才 流 失 风 险 ,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的 离 职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离 职 等 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 并 可 能 对 基 金 运 作 产 生 影 响 ;
4 、 因 为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 险 , 如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会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它 情 况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清 算 小 组 必
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定 的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上 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方 参 加 清 算 小 组 的 具 体 人 员 名 单 函 告 其 他 各 方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后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1 0 8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
( 5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变 现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8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9 ) 以 自 身 名 义 参 加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1 0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公 告 ;
( 11 ) 进 行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清 算 剩 余 财 产 的 清 偿 顺 序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至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6 、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国 家 规 定 期 限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
法定的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必
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委托和更换代销机构, 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代销机构违反了基 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或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致使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 ,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8) 作 为 本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 )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1 1 0 ·
(11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 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有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并运用基金财产;
(4)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或委托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
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确
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8)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 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得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 格 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1 1 1 ·
( 1 2 )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
决定、 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 按照 《基金法》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支付赎回
款项;
(14)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 报
表及其他记录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于基金合同终止时, 组建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当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1 1 2 ·
法律行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有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 获取基金托管费及其
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6)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7)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8)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 , 应
拒绝执行, 对于已经生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 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应当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1 1 3 ·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6)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
决定、 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 采用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 申购、 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有关规
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划往指定帐户;·1 1 4 ·
(18)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者 由 接 管 人 接管 其 财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召集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因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10)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事 宜 涉 及 的 款 项 及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相 应 费
用;·1 1 5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
1 .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1 1 6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① 议 事 内 容 仅 限 于 基 金 合 同 第 四 部 分 “ 一 、 召 开 事 由 ” 中 所 指 的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只 适 用 于 现 场 方 式 开 会 ) , 临 时 提 案 最 迟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1 5 日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对 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最 迟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1 0 日 公 告 ;
④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B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1 1 7 ·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变 更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1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1 0 日 的 间 隔 期 。
( 2 ) 议 事 程 序
①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基金 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
会时,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②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3 . 表 决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①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②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1 1 8 ·
②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作 出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合 同 变 更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4 ) 对 于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的 表 决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它 情 况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四 ) 争 议 的 解 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或 者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1 1 9 ·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 述 渠 道 进 行 查 阅 , 也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 理人
名称: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符学东
(二)基金托 管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一)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财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 或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 ,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述 事 项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1 2 1 ·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
(二)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金财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三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财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财产 。·1 2 2 ·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为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本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资 产 或 其 他 业 务 以 及 其
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 、 除 依 据 《 信 托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 对于基金申 (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
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有 关 的 其 他 设 施 , 有
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1 2 3 ·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合同未达到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4、以上事项如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 时 查收 申 购资 金 是否 到 账 ,对 于 未准 时 到账 的 资 金, 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 投资 人 赎回 而 应 划付 的 款项 , 基金 托 管 人应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 进 行
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方式。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的 托 管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根据需要,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账户办理基金财产支付。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1 2 4 ·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海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帐 户 ,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1 2 5 ·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四 、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1 2 6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1 2 7 ·
(二) 净值差错处理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人 或 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赔偿责任。
(三)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1 2 8 ·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编制完成,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并将季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相 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季 度 报 、 半 年 报 或 年 报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过 户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制 定 。 基 金 过 户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负保管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监 督 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法 律·1 2 9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基金法》 、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一)持有人 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配 备
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股 东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 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
心 将 向 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邮 寄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 账 户
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最 近 一 季 度 基 金 帐 户 状 况 对 帐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 投资服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自 动 转 基 金 份 额 ,
且 不收 取 任何 申购 费 用 ,客 户的 分 红方 式以 注 册登 记 机构 — — 国 联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1 3 1 ·
投 资 者 通 过 国 联 安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可 享 受 前 端 定 期 定 额
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 时 间 和
扣 款 金 额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本 基 金 并 适 时 参 加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满 足 广 大 投 资 人 的 理 财 需 求 , 将 不 断 增 加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的 代
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 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系 统 提 供 7*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和 查 询 服 务 , 客 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 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 中心电话: 021-38784766 ,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 上 客 户 服 务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查 询 服 务 、 资 讯 服 务 以 及 相 互 交 流 的 平 台 。 投
资人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网 站 上 订 阅 邮 件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部 分 银 行 卡 及 汇 款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 持 有
相 应 借 记 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满 足 相 关 条 件 下 ,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g t j a - a l l i a nz .c om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1 3 2 ·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等 业 务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 转 换 入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将 享 受 转 换 费 中 前 端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的 优 惠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 适
时 扩 大 可 用 于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或 用 于 交 易 支 付 的 银 行 卡 种 类 , 敬 请 基 金 投 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 customer.service@gtja-alli anz.com ) 、 网 上 留 言 、 书 信 等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诉
讼、仲裁事项,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2、 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深交所
2016-07-18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度第二季
度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07-20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武
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申购、 赎回、 定投、 转
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6-07-22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
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
方式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07-25·1 3 4 ·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丰东股份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07-29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完美世界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07-30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
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 赎回、 定投、 转换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6-08-09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 赎回、 定投、 转换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6-08-12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 赎回、 定投、 转换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6-08-15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
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下国联
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B 的代销机
构并开通申购、 赎回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6-08-19·1 3 5 ·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
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申购、赎回、定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6-08-19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6-08-26
国联安德盛安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正文及摘要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08-26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德尔未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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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09-03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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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6-09-20
国联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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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基金参加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10-24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季报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6-10-24
国联安德盛安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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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1 3 6 ·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杭
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申购、赎回、定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公司网站
2016-11-17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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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万家文化和中
科创达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12-14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先导智能、 中潜
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12-16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所持高新兴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12-20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国
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
加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12-22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
行渠道相关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深交所、公司网站
2016-12-22·1 3 7 ·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
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通申购、赎回、定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深交所、公司网站
2016-12-28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
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证券 日报、深交所、公司网站
2016-12-30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证 报、 证 券 时
报、公司 网站
2016-12-30
国联安德盛安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1-19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公
布,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
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 3 9 ·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关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 上 各 项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