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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金A(217004)

招商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二 零一 七 年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一 七 年二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 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 员会2003 年 12 月5 日 的 证监基 金字 〔2003 〕136 号文批 准公 开发 行。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于2004 年1 月 14 日正 式生效 。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 本基金 管理 人 ” 或 “ 管理 人” )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 但由 于证 券投 资 具有一 定的 风险, 因此 投 资者购 买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 或 者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 基 金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当投资 人赎 回时 , 所 得或 会高于 或低 于投 资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 有 任何疑 问, 应寻 求独 立及 专 业的财 务意 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1 月 1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12 月 31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 数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 2017 年 2 月 4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6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47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 56 九、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基 金的 业绩 .......................................................... 6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9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3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8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8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招 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由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 司( “本基金 管理人”或 “管理 人”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 招商 现 金增值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发起 设立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货 币基金暂行规 定》 ) 、 《招 商 现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等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招商 现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基 本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管理 等与 投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 应 当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 明 的信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原基 金契约均改 称为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发行公 告: 指《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行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招 商 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民法 通则 》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货币 基金 暂行 规定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指《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定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人 或本基 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人 :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人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代 销机 构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 基金任何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程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终止基 金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 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 间段,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成立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工作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 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确 认日 T+n 日: 指T 日 后( 不 含 T 日)第 n 个工 作日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 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 金或本管理人所管理的任 一基金的投 资者向本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其它 任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另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行 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销售与 服务 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 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 构佣金、以 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 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 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对各级基 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 该笔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并扣 除。 基金收 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当前累 计收 益: 指投资 人交 易账 户中 尚未 结转份 额的 收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摊余成 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 率法 摊销, 每日计 提收 益 基金日 收益 :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 : 指以最 近七 日 ( 含节 假日 )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金账 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的所 有权凭 证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 人每六个月 对 原招募说明 书 进行的内 容更新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站,包 括但不 限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 立, 是中 国第 一家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公 司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中 国电 力 财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 建。 经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 公 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 为人 民币二 亿 一千万 元(RMB210 ,000 ,000 元 ) 。 2007 年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33.4% ,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 批复同 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 的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给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11.7% 股权转 让给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5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 设在 深 圳, 业 务以中 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股票代 码 :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 成为 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 诚信 、 理 性 、 专 业、 协作 、 成长 ” 的 理念 , 以 “为 投资 者创 造 更多价 值” 为使 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产 管理 行业 具有 “ 差 异化竞 争优 势 、 一 流品 牌 ” 的 资产 管 理公司 。 (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 :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 级会 计师 。1997 年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0 年4 月至2002 年3 月 兼 任 招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2001 年12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2007年3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 人,2007 年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5 月起担 任 招商 银行常务 副行长,2016 年3月 起兼任深 圳市招银前海 金融资产 交易中心 有限公 司副 董事长 。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 女 , 毕 业于 美国 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2001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 并于2004 年1月至2004 年12月 被中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 证券行政 接管组任 接管组 成员。 在 加入招 商证券前 ,邓女士 曾任Citigroup (花旗 集团 )风险 管理部高 级分析师 。现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兼 首席 风险 官, 分管 风险管 理、 公司 财务 、 结 算及培 训 工 作;兼 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金旭 , 女 ,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 究生 。1993 年7月至2001 年11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2001 年11月至2004 年7月在华 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理。2006 年1月至2007 年5月在 梅隆 全球 投 资 有限 公 司北京 代 表处任 首席 代表 。2007 年6 月至2014 年12月 担任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1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 香 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 律从 业经 历 。1994 年8月至1997 年9月 在中 国 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10月至1999 年1 月在新 加坡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国 法律顾问 。1999 年2 月至今 在北京市 天元律师 事务所 工作,先 后担任专 职律师 、事 务所 权益合伙 人、事务 所管理 合伙人、 事务所执 行主 任 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9月 至今 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限 公司外部 董事,2016 年4月至今 兼任北京 墨迹风云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至 今兼 任新 世纪 医 疗控股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交所上 市 公司) 独立 董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 专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银 行部资金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原 中信 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部总经理 、行 长助理 、 副 行长 等职。 现任 中国证 券市 场研 究设 计中 心(联办)常 务干 事兼 基金 部总 经 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等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 , 女 , 加 拿大 皇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 ,26年 会 计从业 经历 。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年4 月加 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 务 所,2015 年9月退 休前系香港毕 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 金融业 内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 规服 务主 管合伙人 。2016 年8 月至今 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同 时兼任 多 个 香港政 府机 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员 和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评 判小 组委 员。 现 任 公司独 立 董 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 经 济学博 士 。1980年至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 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 获 得 学士 、工 商 管 理硕士 和经 济学 博士 学位 。 曾任 新加 坡南 洋理 工大 学商学 院副 教授 、 厦 门大 学任财 务 管 理与会 计研 究院 院长 及特 聘教授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高级访 问金 融专 家。 现任 复旦大 学 管 理学院 特聘 教授 和财 务金 融系主 任。 兼任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和上海 期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 作站 导师,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 目 负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 硕士学 位。1984 年8 月至1986 年 8 月任人 民交通出 版社编辑;1989 年10 月至1992 年10 月 任华南理 工大学工 商管理 学院讲 师; 1992 年10 月至1994 年12 月任招商 局集团 研究部主 任研究员 ;1995 年1 月至1998年8 月, 任美 资企 业高 级管 理 人员 ;1998 年8月至2001 年2月 , 任 职于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2001 年3月至2009 年4 月, 历任 招商局 集团 业务 开 发 部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企 业规划 部 副 总经理 , 战略 研究 部总 经 理。2004 年12 月至2010 年4 月, 兼任 招商 轮船 董事 ;2007 年6 月 至2010 年6 月, 兼任 招商 银 行董事 ;2007 年8月至2011 年4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董事 。2009年5 月任招 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10月 起任 招商 证券副 总裁 。现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 席 。 周松 , 男 ,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2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2 月至2006 年6月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部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2006 年6 月 至2007 年7月任 招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总经 理,2007 年7月至2008 年7月任 招商银行 武汉分 行副 行长 。2008 年7 月至2010 年6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 作) 。2010 年6月至2012 年9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9月至2014年6 月 任招商银 行总行业 务总监 兼总行计 划财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6月至2014 年12月 任招商 银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 资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 行同业 金 融总 部总裁兼 总行资产 管理部 总经理。2016 年1月起任招 商银行总 行投行与 金融市 场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 女,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 先后担 任项 目经 理、 高级 经理、 业务 董事 ;2002 年 起参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 备 , 公司成 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 发部高 级经 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产 品 运营官 ,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月至2006 年12 月于 韬睿 惠 悦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 问;2006 年12月至2011 年2月于怡 安翰 威特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 总监;2011 年2月至2014 年3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 男 ,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加 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基 金核算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总 监, 现任 产品 研发 一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 男 ,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 中国 农村 发 展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1 月于 申 银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2000 年1 月至2001年1月 任厦 门海 发投 资 股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1 月至2004年1月 任深 圳二 十一 世 纪风险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4 年 1月至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2015 年6 月任 招商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总经 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副 总经 理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EMBA , 曾 任职于 南京 熊猫 电子 集团 , 任 设 计 师;1998 年3 月加入原 君安 证券南京 营业部交 易部, 任经理助 理;1999 年11 月 加入中 国平安 保险 ( 集团 ) 股份 有 限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工 作; 2000年11 月加入宝 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投 资部, 任交易主 管;2008 年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量 化投 资事业 部, 任投 资总 监、 部门总 经理 ;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 男 , 华 中科 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2003 年4月至2004 年7 月于 广发 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 岗从 事风险管 理工作;2004 年7月 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 任法律合 规部高 级经 理、 副 总监 、 总 监、 督察 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会 秘书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 男 , 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 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研 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 、 助 理基 金经理 。2005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 投 资管 理二部(原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负责 人及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潘西里 , 男 , 硕 士,1998 年 加入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法律 部, 负责 法务 工作 ;2001 年10 月加入天 同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 任职主 管;2003 年2 月加入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深 圳监 管局 ,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及处 长 ;2015 年加 入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察 长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通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 人员的 共同 努力 来争 取良 好的 投 资业绩 。 基 金经 理简 介如 下: 刘 万锋 ,男 ,硕士 。2005 年7月加 入北京吉 普汽车 有限 公司任财 务岗, 从事财务 管 理工作 ;2009 年7 月 加入 国 家开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局 , 任 交易 员, 从事 资金管 理、 流动 性组合 管 理工作 ;2014 年6月 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助理基金 经理, 从事 利率市 场化 研究 , 并 协助 基金经 理进 行组 合管 理 , 现任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1 月14 日至 今) 、 招商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6月9日 至今 ) 、 招 商招 益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12 月25 日 至今 ) 及招商 招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3 月9日 至今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高亚 华 (Francis Koo )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4 年 1 月 14 日至 2005 年1 月14 日; 何钟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4 年1 月14 日至 2005 年5 月13 日 ; 杜海 涛 先 生 , 管 理时 间为 2005 年 5 月 13 日至2006 年5 月26 日; 胡军华 女士 , 管 理时间 为 2005 年 5 月 13 日至 2006 年 5 月 26 日 ; 周理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6 年 5 月 26 日至 2007 年1 月10 日; 陈震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6 年5 月26 日至 2007 年1 月10 日 ; 佘春 宁先生 , 管 理时 间为2007 年 1 月 10 日至2010 年8 月19 日 ; 胡 慧 颖女士 , 管 理时间 为 2010 年 8 月 19 日至 2015 年 1 月 5 日; 向 霈女士 ,管 理时 间 为 2013 年 12 月 27 日 至2015 年6 月10 日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 杨 渺、 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不 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金法》以 及其它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并 应承 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从事 以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益 ; (3)不 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 五)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负 责决 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法 性、 合理 性和 有 效 性, 负 责决 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略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况 , 审 查公 司关 联 交 易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 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 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 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 专 业委员 会 , 主 要负 责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 估 并作出 决策, 并针 对公 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 部门 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 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 内部控制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核制 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业务 隔离制 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 程制度 、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管 理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 的 职 责是 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和 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 制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 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 司内部 定期 不定 期的 内部 审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法 案件等 。 4、 内部控制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 风 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 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 业务 流 程、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 析, 发现 风险 ,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布 点 ,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 并 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 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 并 有相 应的 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位 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 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监 督和牵 制的第二 道监控防 线:公 司在相关 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 化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任 。 c. 以 督察长、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各岗位 、各部 门、各机 构、各项 业务全 面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 隔离制 度、 授 权分 责制 度 、 集中交 易制 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档案 资料保 全 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财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核 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 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每 只基 金和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 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 .执行 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 部门负责 人报告 ;部门负 责人向 分 管领导 、 总经理 报告 ; B .监督 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 部门负责 人向 监 察稽核部 门 报告, 监察稽 核 部门向 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告 ; C .督察 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 报送董 事会及其 下设的 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 中国证 监 会;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 核部 门 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 部 控制制 度, 保 证制 度有 效 地实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 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 及 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 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 业 银行,总 行设在深 圳。自 成立以来 ,招商银 行先后 进行了三 次增资扩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 成功 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 所挂牌 (股 票代 码: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际 会计 标准 上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 又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 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 超额配 售 ,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 集团 总资 产 55,639.90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下 资本充 足 率 14.16% , 权重 法下资 本充 足 率 12.73%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资 产托 管部, 下设 业 务管理 室、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营 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 包 业务 室 5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60 人。 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资 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2003 年 4 月 ,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务 。 招 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受 托投资 管理托 管、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 (QFII ) 、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托管 、保 险资 金托 管、企 业年 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 托 管核心价 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 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 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 历史 使命,不 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 产品:在业内率 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 统”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托 管服 务标 准, 首家 发布私 募基 金绩 效分 析报 告,开 办 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内首个 托管 银行 网站 , 成 功托管 国内 第一 只券 商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托 资金 计划 、第 一只 股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 现货币 市场 基 金 赎回 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只 境外 银 行 QDII 基金 、 第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第 一 单 TOT 保管 , 实现 从 单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 资者服 务 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 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 托 管产品 营销 力度 , 截至 11 月末新 增托 管公 募开 放式 基金 80 只 , 新 增首 发公 募 开放式 基 金托管 规 模 566.49 亿元 。 克服国 内证 券市 场震 荡的 不利形 势 , 托 管费 收入 、 托管资 产均 创出历 史新 高, 实现 托管 费收入 40.54 亿元 ,同 比 增长 29.28% ,托 管资 产余 额 9.62 万 亿元,同比增 长 52.89% 。作为公益慈善基 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 人,成功签约“壹 基金 ” 公 益资 金托 管 , 为 我国公 益慈 善资 金监 管 、 信息披 露进 行有 益探 索 , 该项目 荣获 2012 中国 金融 品牌 「 金象 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 专业银 行” 。2016 年 6 月 招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成 为 国内唯 一 获奖项国 内托 管银行, 该行 “托管通 ”获 得国内 《银 行家》2016 中国金 融创新 “十佳 金 融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管 理【 金 贝奖】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 。 ( 二) 主要 人 员情 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 行董 事长 、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 英 国东伦 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局集 团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 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 中 国国 际海 运集 装 箱 (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 投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中 国远 洋运 输 ( 集团 ) 总公 司 总 裁助理 、总 经济 师、 副总 裁,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 行 执行 董事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学位 ,高 级经 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设 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国建 设 银 行零售 业务 总监 兼北 京市 分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 任 杭州分 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总 经理 , 杭州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 南 昌支 行行长 , 南 昌分行 行长 , 总 行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 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长 。 兼 任招银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 理 人员任 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 分行 , 从 事信 贷管 理、 托管工 作。2002 年 9 月加 盟招商 银行 至今 , 历 任招 商银行 总 行 资产托 管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 是 国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 托管 银行的 主 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 具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业 经验 。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 服 务流程 优化 、市 场营 销及 客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 深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 经验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托 管 231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 它托管 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9.62 万 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决 策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防 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查 错 防 弊、 堵塞 漏洞 、 消除 隐患 , 保证业 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制 度 , 确 保托 管业 务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时 ; 确保 内 控机制 、 体制 的不 断改 进 和各项 业务 制度 、 流程 的 不断完 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 监察室 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室 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托 管 业 务主管 部门, 对各 岗位、 各业务 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 时发现 内部 控制 缺陷 ,提 出整改 方案 ,跟 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 督 制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险 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审 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 的核心是 有效防范 各种风 险,托管 组织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为 出发点 , 应当 体现 “ 内控 优先 ” 的 要 求。 (3)独 立性原则 。各室、各 岗位职责 应当保持 相对独 立,不同 托管资产 之间、 托 管资产 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离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 评价 部门 应当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 建 立和执 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工 作 进 行评价 和检 查。


(4)有 效性原则 。 内部控制 应当具有 高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不 得拥有不 受内部 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制约束 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的 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则 。 内部控制 应适应我 行托管业 务风险 管理的需 要,并能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进 行 相 应的修 订和 完善 。 (6)防 火墙原则 。 业务营运 、稽核监 察 等相关 室,应 当在制度 上和人员 上适当 分 离,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门 业务 网 和 全行 业务 网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7)重 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全 面控制的 基础上 ,关注重 要托管业 务事项 和 高风险 领域 。 (8)制 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托 管组织体 系、机 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9)成 本效益原 则。内部控 制应当权 衡托管业 务的实 施成本与 预期效益 ,以适 当 的成本 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度 建设。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行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业务管 理办 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务 操 作 规程》 和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 度, 从资 产托 管业 务操 作 流程 、 会 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 理、 保密 管理 和信 息管 理 等方面, 保证 资产 托管 业 务科学 化 、 制 度化 、 规范 化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 托管 业务正 常运 作, 切实 维护 托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 利益 , 避免 托 管 业务危 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 商银行 还 制 定了 《招商银 行托管业务危机 事件应急 处理办法 》 ,并建 立了灾难 备份中心,各种 业务 数据能 及时 在灾 难备 份中 心进行 备份 ,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不 间 断 运行。 (2)经 营风险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托管 项目审 批、资金 清算与会 计核算 双 人双岗 、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 踪、 凭证 管理 、 差错 处理 等一系 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 控 制业务 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采用加 密方式传 输数据。 数据执 行 异地同 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时 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备 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进 行 备 份,所 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格 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 并做好 调用 登记 。 (5)信 息技术系 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息 技术系 统管理实 行双人双 岗双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机房 24 小时 值班 并设 置 门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限 管理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与 全 行业务 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业 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等 ,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 全 。 (6)人 力资源控 制。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通过 建立良 好的企业 文化和员 工培训 、 激励机 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及 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才 储备 机制 , 有 效的 进行人 力 资 源控制 。





(五)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金 投 融 资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 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 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 上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整 改 的 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许 的 投 资比例 调整 期限。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改 正, 如基 金管理 人 未 能在通 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2.


代销机构:招商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3.


代销机构: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4.


代销机构: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5.


代销机构:中信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江 奇勇 6.


代销机构: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7.


代销机构: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8.


代销机构: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9.


代销机构:平安银 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10.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1.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2.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3.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4.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5.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16.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7. 代销机构:宁波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任 巧超 18. 代销机构:大连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19. 代销机构:东莞农村 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20. 代销机构:珠海华润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电话:96588 传真: (0755 )82817612 联系人 : 钟 春苗 21.代销机构:江苏江南 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22. 代销机构:渤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23.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24.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权 唐 25.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6.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7.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8.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29.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原申银万 国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30.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31.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2. 代销机构:长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33. 代销机构:财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34. 代销机构:湘财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35.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6.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 信万通证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7.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8.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9.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40.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 奚 博宇 41. 代销机构: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现金 增值 A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王 炜哲 42.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3.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现金增值 A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44. 代销机构: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郭 相兴 45.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现金增值 A )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6.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7. 代销机构:大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 谢 立军


48.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49.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50.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51.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 刘 闻川 52.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53.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54. 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55.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56.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57. 代销机构:西藏同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8.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59.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60.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61. 代销机构:华龙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范 坤、 杨力 62. 代销机构:恒泰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63.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64.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5.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66. 代销机构:万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7. 代销机构:五矿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68.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69.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刘 毅 70.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71. 代销机构: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72.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73. 代销机构:浙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74.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75.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76.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77.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78.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79.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80.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81. 代销机构:九州天源 证券 有限公司(天源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聂 晗 82.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 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 吴 军、 毛诗 莉、 李若晨 电话:0755-23838751 、0755-23838750 、0755-23838762 传真:0755-23838751 83.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84.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85.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公司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86. 代销机构:中信期货 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注 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87. 代销机构:杭州科地 瑞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88. 代销机构:东海期货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8635298822 89. 代销机构:银河期货 有限 公司(现金增值 A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1 栋13 层13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姚 广 联系人 :董 建业 电话:86-021-51635191 传真:86-021-51635151 90.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91.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92. 代销机构:蚂蚁(杭 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93.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 : 周 文婕 94.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95.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96. 代销机构: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97.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98.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99.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100.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101. 代销机构: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刘 美薇 102.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103.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104.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105.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106. 代销机构:嘉实财富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7. 代销机构:珠海盈米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108. 代销机构:上海汇付 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 云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9.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广 场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电话:400-067-6266 联系人: 王 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0. 代销机构:北京钱景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棱soho10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 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 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111. 代销机构:北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2. 代销机构:南京苏宁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113. 代销机构: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4. 代销机构:北京蛋卷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 斐斐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115. 代销机构:深圳前海 微众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桃园路 田厦 金牛 广 场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 :罗 曦 网址:http://www.webank.com/


116. 代销机构:上海万得 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7. 代销机构:上海华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118. 代销机构:北京汇成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19. 代销机构:天津国美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120. 代销机构:南京途牛 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121. 代销机构:凤凰金信 (银 川)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 银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区 万寿 路142 号14 层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122. 代销机构:上海中正 达广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123. 代销机构: 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 发展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24. 代销机构:中民财富 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125. 代销机构: 北京晟视 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如 无特别 说明 , 表 示上 述代 销机构 同时 代理 销售 我司 招商 现 金增值 货 币A 和 招商 现金 增值货 币 B 基金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 宋 宇彬


(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高朋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六、基 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 的生效 ( 一)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等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规章及 基金 合同 , 并经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03 年 12 月 5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3 〕136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募 集 期从 2003 年12 月 15 日起到 2004 年 1 月12 日止, 共募集 4,644,530,480.68 份 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6,731 户。 ( 二)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4 年1 月 14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成立 后的 存续 期内, 有效 基金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00 人 , 或连续 20 个 工 作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人 民币,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以 及解决 方 案。 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 若 有 效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达 不 到100 人 ,或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人 民币 ,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存 续 期 间 可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进 行 相 互 转 换。基 金转 换包 括基 金转 出和基 金转 入。 基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购 买的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的 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本基金 自2009 年12 月1 日起实 行基 金份 额分 级, 分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级 基金 份 额和B 级基 金份 额。 对目 前已持 有本 基金 的投 资者 , 单个 基金 帐户 分级 前保 留的基 金 份 额余额 为 A 级 基金 份额 。A 级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 最 低金额 和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与分 级前 相同;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和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均 为 1000 万元 。 招商现 金增 值基 金 A 级基 金份额 和B 级 基 金份 额将 分别设 置基 金代 码。A 级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代 码 为 217004 ,B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217014 。 ( 一)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场所 1、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及网 站 ; 2、受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它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住 所等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 销售机 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 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减 少销 售的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开 放日期 及办 理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4 年1 月3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业 务。 申购、赎回 和转换的 开放 日为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上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为 主。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场所 或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投资人在非 开放时间 提出 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申请 ,其基金申 购、赎回 及转 换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 基 金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的价 格 。 ( 三)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原 则 1、 采 用“确 定价”原 则,即申 购、赎 回、转换 基金的单 位价格 以一元人 民币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2、 “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和转 换”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和 转 换以份额 申请; 3、 投 资者部 分赎回基 金份额时 ,如满 足最低持 有限制, 基金份 额对应的 基金收益 不随赎 回款 项支 付给 投资 者; 如 待结 转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则赎 回后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需 大 于待结 转的 负收 益。 投资 者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收 益将 全部 结算 并计 入投资 者 账 户 ; 4、 基 金 转 换 只 适 用 于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的 各 基 金 品 种 之 间。 转换 业务 遵循 “ 先进 先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先确 认的认 购或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在 转 换 时先转 换。 只在 转出 和转 入的基 金均 为日 常交 易开 放日时 , 基 金管 理人 方可 受理投 资 者 的转换 申请 ; 5、 当 日的申 购、赎回 和转换申 请应当 在基金 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 之前提出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前撤销 ; 6、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更改 上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必 须于新规 则开始 实施 日前 的 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四)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程 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它方 式。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 赎回和 转换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确认 与通知 : 投资者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 本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或以 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确认 情况。 3、 申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方 式和时 间: 基金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 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金 未 全额到 账则 申购 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将申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通过 招商 银行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认 后 , 赎回款 项将 在T+1 日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 账户 。 通 过其 它销 售机 构进行 交 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认 后,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 账户 的 时 间根据 不同 销售 机构 有所 不同, 具体 可到 各销 售机 构咨询 。遇 交易 场所 数据 传输迟 延 、 系统故 障或 其它 不可 抗力 的因素 影响 处理 流程, 则 申购份 额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确 认 份 额,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人 )帐 户。 直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如 需加 急支 付赎 回款 , 银行收 取的 实时 支付 费用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直销以 外的 各销 售机 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发生 的银行 转 帐 手续费 按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有关规 定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发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 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 询申 购、 赎回 、 转换 等业 务是 否被确 认成 功 。 否 则 ,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 而 造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 五)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有 关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A 级 基金 份额 网上及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招 商现 金增 值基金 的最 低金 额 为 0.01 元, 直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招 商现 金增值 基金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万 元, 通过 招商 基金 电 子商务 平 台申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A 级基金 份额 首次 最低 申 购金额 为 0.01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 低金额 为0.01 元。 B 级 基 金份额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和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均为 1000 万元。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A 级基 金份 额 B 级基 金份 额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0.01 元人 民币 1000 万元 人民 币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0.01 元人 民币 1000 万元 人民 币 转换转 入最 低金 额 100 元 人民 币 1000 万元 人民 币( 仅限 于 由 A 级 基金 份额 转换 转入 ) 单个基 金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 0.01 份 100 份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申购申 请 ( 申购 申请 确认 份额加 上基 金转 换转 入申 请确 认 份额扣 除赎 回申 请确 认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转 出申 请确 认份额 后的 余额) 超过 本 基金上 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时, 即 认为本 基金 发生 了巨 额申 购。 若发 生巨 额申 购, 本 基金对 超过 部分的 申购 可按 正常 程序 或顺延 办理 。顺 延办 理的 具体办 法为 :对 于当 日的 申购申 请 , 按单个 账户 申购 申请 量占 申购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申 购份 额。 对于延 期 部 分的申 购申 请, 投资 者可 在提交 申购 申请 时明 确做 出不参 加顺 延申 购的 表示 , 否则 该 申 购申请 将自 动顺 延至 下一 个开放 日,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申请 不享 有优 先权。 以 此 类推, 直到 投资 者全 部申 购申请 确认 为止 。 若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申 购,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申 购申 请, 并在 指定的 媒体 上 进 行公 告, 但暂停 时间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A 级 基金 份额 每次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0.01 份,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0.01 份 的, 需 一次 性赎 回。B 级基金 份 额每次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不 得低于 1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需一 次性 赎回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通过招 商基 金 电 子商 务 平 台赎回 , 比照 上述 规则 实 行 。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 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A 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转换 转出 时或 转换 转出 后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需 一次性 转出 。B 级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转 换转 出时或 转 换转出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需一次 性转 出。 A 级基 金 份额转 换 至 B 级基 金份 额 的转换 转入 最低金 额 为 1000 万 元人 民 币。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 低于 1 份。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本基金 实施 份 额 分级 后, A 级 基金 份额 仍适 用本 基 金已开 通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和已 公 布的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转换 业务规 则。 B 级 基金 份额 开 通转换 转出 业务 及 由 A 级 基金份 额 转换 至 B 级基 金份 额的 转 换转入 业务 , 并适用 本公 司旗下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 今 后开 通 其他基 金转 换 至 B 级基 金 份额的 转换 转入 业务 ,本 公司将 另行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 关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 调整申 购金 额 、 赎 回和 转 换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最迟 在调 整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5 、为了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可以依照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 在 特定 市场条 件下 暂停 或者 拒绝 接受一 定金 额以 上的 资金 申购, 具 体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 六)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和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价 格固 定 为1 元, 申购 费率 为零 ,因 此: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1 元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通常情 况下 , 赎 回费 =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强制赎 回费 情形 下, 赎回 费 = 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1% 以上 的赎 回份 额×1% 。 本基金 的赎 回价 格固 定 为1 元, 赎 回 费率 为零 ,因 此: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1 元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其中: Y = 转 入基 金Y 的份额 X = 转出 基金X 的 份额 a =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转 出基 金 X 的 份额 净值 b = 转出 基金X 的 赎回 费 率 c = 转换 转入 金额 所对 应 的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 金之 间的申 购费 率差 (转 入 基 金 申购费 率小 于转 出基 金申 购费率 时,c = 0 ) d =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基 金 Y 的 份额 净值 ” A 级基 金份 额仍 适用 本基 金已开 通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和已公 布的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转 换业务 规则 。B 级基 金份 额开通 转换 转出 业务 及 由A 级基 金份 额转 换至B 级 基金份 额的 转换转 入业 务, 并适 用本 公司旗 下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 4、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每 单位 以 1 元 价格 计算申 购份 额。 申购 有效 份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每 单位 以 1 元价 格办理 赎回 。赎 回有 效金 额的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6、转 换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每 单位 以1 元价 格办理 转换 。转 换有 效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七)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费 用 1、本 基金A、B 级基 金份 额 申购 和赎 回费 率均 为零 。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招商现 金增 值货币 A 0 0 招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B 0 0 2、 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 (1) 各基金 间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出 基金 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赎 回费 中不 低 于 25 % 的部分 归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产 。 (3) 每笔转 换申 请的 转入 基金 端, 从申 购费 率 (费 用 ) 低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收 取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申购费 率( 费用 )档 次进 行补差 计算 。从 申购 费率 (费用 )高 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4) 基金转 换采 取单 笔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5) 各只基 金的 标准 申购 费率 (费用 ) 按 照最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列示 执行 。 如 标 准 申购费 率( 费用 )调 整, 基金转 换费 的计 算相 应调 整。 上述基 金转 换费 用收 取标 准及转 换费 率 自 2008 年2 月 22 日起 执行, 原基 金转 换费 用收取 标准 及转 换费 率同 时废止 。 3、 电子 商 务交易 , 包 括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 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 交 易 , 详细费 率请 查阅 招商 基金 官网交 易平台 。 4、基金 管理人 可按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程序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和转 换费 率应 在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 调整基 金的 交易 费率 。 如 因此或 其 他 原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 新费率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6、在满 足 相关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要求 的前 提下, 发生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 为负的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对 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 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 八) 基金每 万份 收益的 计算 方式 1、 基金日 收益 指每 万份 基金 份额日 收益 。 基金日 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 总份额]*10000 。 当日基 金发 行在 外的 总份 额包括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和 截止昨 日累 计未 结转 收益 余额 。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 0.0001 元,第 五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2、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基金 七日 收益率 :





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注: 为最 近第i 公 历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收益 , 上 述收益 率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留 至小数 点后 第3 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3、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每日 分 别计 算A、 B 级 基金 份额 的 万份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九 )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注 册登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收到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和 转 换申请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基金 管理 人 自接受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请 之 日 起 4 个 工作 日内 ,支 付赎 回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十)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5)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 绝该笔 申购 申请 ; (6) 当 影子 定价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时;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需 暂 停申购 的其 它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4) 项 、 第 (6)- (7 )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 述第 (5 )项 拒绝 申 购情形 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发生上 述第 (6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经批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2、暂 停赎 回和 转换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涉及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 ,其中 的一 只或 两只 当日 为非日 常交 易开 放日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赎 回 申请,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本基 金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兑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基 金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暂 停期 间 , 每 两周 至少 刊 登提示 性公 告一 次 , 暂 停 期间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资 产收益 情况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其采 取延期 办 理 部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转 出申 请总 数扣 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转入申 请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本基 金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时,即 认为 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参 加 顺 延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的表 示外, 自动 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赎 回处 理。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优先 权, 以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如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涉及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基金 转出部 分视 同基 金赎回 情况 处理 ,投 资者 的转换 申请 可能 被延 迟或 部分实 现转 换。 (4)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时,基 金管理 人应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在 3 个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内刊 登公告 , 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若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本基 金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正常 支 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基 金转 换涉 及巨 额赎 回 情况的 处理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时, 若遇转 出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未 被转 换的 剩余 份额 将被 取 消基金 转换 申请 。 (十 二)暂停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公 告、 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的公告 1、基金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赎回和 转换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第 二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本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和 转 换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 金 收益情 况。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本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和 转换 日公 告暂 停期间 的 本 基金的 收益 情况 。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本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和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本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和 转 换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日 公告 暂停 期间的 本基 金收 益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八、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非交易 过户 非 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或 转换等基 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基金 份 额按照 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包括继 承 、 捐赠、 遗赠 、自 愿离 婚、 分家析 产、 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资产售 卖 、 机构清 算 、 企 业破 产清 算 、 强 制执 行 , 及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认 可的 其它 行为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按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二) 转托管 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 申购基金 的销售机构发 出转托管指令。转 托 管完成 后, 投资 者才 可以 在转入 销售 机构 赎回 其基 金份额 。 ( 三) 其他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 将可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 或其他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并制定 、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保持本 金的 安全 性与 资产 的流动 性,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 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资 产支 持证 券, 及中 国证监 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 三) 投资策 略 1、 决策依据 (1) 须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程 ; (2)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投资程序 (1) 研究人 员为 投资 运作 提供 决策支 持; (2)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资产 配置方 案; (3) 基金经 理负 责牵 头拟 订投 资方案 ; (4)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经 理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 析,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 据 决策 纪要 基金 经 理牵头 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 合及操 作 方案 ,交 由中 央交 易室执 行; (6) 中央交 易室 按有 关交 易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 基金经 理定 期检 讨投 资组 合的运 作成 效, 并拟 定改 进方案 ; (8) 数 量 分析 小组 定期 为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 监、基 金 经理 提供 基金 业绩 评估报 告。 3、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 管理 的方法和标准 本 基金以严 谨的市 场价值分 析为基础 ,采用 稳健的投 资组合策 略,通 过对短期 金 融工具 的组 合操 作, 在保 持本金 的安 全性 与资 产流 动性的 同时 ,追 求稳 定的 当期 收 益 。 ? 根据 宏 观经 济 指 标、 货币 政策的 研究 ,确 定组 合平 均剩余 到期 期限 ; ? 根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动 性、收 益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来确定 组合 资产 配置 ; ? 根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对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以 及投 资品种 比例 进行 适当 调 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 在保证 组合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利 用现 代金 融分 析方 法和工 具, 寻找 价值 被 低 估的投 资品种 和 无风 险套 利机会 。 ? 合理有 效分 配基 金的 现金 流,保 持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 (1)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 的制定将依据以下投 资方 法和技术 A.收益 率曲 线研 究 短期资 金市 场同 债券 市场 紧密相 关, 连接 两个 市场 的分析 工具 是收 益率 曲线 。 本 基 金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以 及隐 含的 短期 收益 率和远 期利 率提 供的 价值 判断基 础 , 为各种 投资 策略 的制 定提 供决策 依据 。 B.短期 资金 市场 的资 金供 给与需 求研 究 短期利 率是 短期 资金 成本 的反映 。短 期货 币资 金供 应与需 求决 定了 短期 利率 水平 。 短期资 金市 场资 金供 应量 同以下 几种 因素 相关 : ? 央行公 开市 场操 作的 方向 、 强度 、 频 率以 及中 标利 率水平 。 短 期利 率是 央 行 货币政 策调 控的 主要 目标 之一, 央 行向 短期 资金 市 场注入 资金 或者 从短 期 资 金市场 抽出 资金 ,都 对短 期利率 产生 重大 影响 。 ? 回购市 场的 交易 量、 成交 的利率 水平 分布 。 ? 短期资 金市 场资 金供 给同 资本市 场资 金供 给的 关系 。 一般 在股 市转 暖、 一 级 市场申 购增 多、 新债 交款 日期附 近资 金面 偏紧 。 ? 货币供 应量 的季 节性 因素 。 一般 资金 在年 末时 较为 紧张, 而在 年初 时则 较 为 宽松。 通过对 这些 不同 因素 的综 合考虑 , 本 基金 可以 概算 市场资 金供 给的 充裕 程度 , 据 此 决定本 基金 的市 场操 作策 略。 (2) 本基金具体操作策略 A. 根据宏观经 济和短期 资金 市场的利率 走势,来 确定 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 到期 期 限。具体而 言,在预 计市 场利率上升 时,适当 缩短 投资品种的 平均期限 ;在 预 计利率下降 时,适当 延长 投资品种的 平均期限 。市 场对利率的 预期可以 从市 场 的交易变化 和资金流 向上 反映出来, 也可通过 不同 品种之间反 映出的隐 含远 期 利率来 评估 市场 未来 利率 的走势 。 B. 根据自有 的 资产配置 模型 ,结合各品 种之间的 流动 性、收益性 以及信用 风险 情 况,来确定 组合的资 产配 置比例。其 前提条件 是保 证基金的高 流动性、 低风 险 和稳定 收益 。 C. 根据当期和 远期市场 资金 面充裕程度 的分析, 匹配 各期限的回 购与债券 品种 的 到期日 ,实 现现 金流 的有 效管理 。 D. 目前短期资 金市场分 为银 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 场两 个子市场, 其中投资 群体 、 交易方式等 市场要素 不同 ,使得两个 市场的资 金面 和市场短期 利率在一 定期 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内可能存在 定价偏离 。本 基金在充分 论证这种 套利 机会可行性 的基础上 ,寻 找 最佳介 入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操作 ,获 得安 全的 超额 收益。 E. 由于投资群 体的 差异 ,对 期限相近的 品种,因 为其 流动性、税 收等因素 造成 内 在价值出现 明显偏离 时, 本基金可以 在保证流 动性 的基础上, 进行品种 间的 套 利操作 ,增 加超 额收 益。 F. 积极参与国 债、金融 债、 央行票据一 级市场投 标, 增加盈利空 间。一级 市场 发 行的国 债 、 金 融债 、 以 及 央行票 据数 量大 且连 续 , 提供了 有效 的品 种建 仓机 会。 本基金管理 人根据二 级市 场的收益水 平和市场 资金 面的状况, 对一级市 场进 行 准确的招标 预测,决 定本 基金的投标 价位。在 合理 价格获得债 券,满足 组合 配 置需要 。 根据当 前市 场情 况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并 综 合考虑 短期 资金 市场 中各 投资 品 种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 及 信 用风险 情况 , 招商 现金 增 值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确定 为: 央行票 据0 -80% ; 回购0 -80% ; 短 期债 券0-80% ; 现金资 产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包 括政 策性 金融 债)的 比例 为 5 -80% 。 随着短 期资 金市 场的 发展 与金融 创新 的深 入, 及 日 后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本基 金可 投 资的金 融工 具出 现时 , 本 基金将 基于 审慎 的原 则, 对这些 新品 种予 以评 估, 在满足 本 基 金投资 目标 的前 提下 适时 调整基 金投 资品 种的 范围 和财产 比例 。 ( 四) 业绩比 较标 准:


一 年期银行 定期储蓄 存款的 税后利率 :(1-利 息税率)×一 年期银行 定期储蓄存 款 利 率。 由于目 前市 场上 没有 成熟 的指数 或其 他更 合适 的指 标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 因 此 本基金 在考 虑到 目标 客户 构成和 资金 来源 性质 的基 础上制 订了 此基 准。 当 市 场有更 加 适 合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此基 准进 行调整 ; 并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投资限 制和 禁止行 为 1、 投资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 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但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20% , 投 资于 不 具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5)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 上或者 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不得 超 过 20% ; (6)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 行的债 券、 非 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10%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7)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低 于 5% ; (8)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9)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将在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不 超过 四十 五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基 金建 仓。 除上述 第(7) 项外 ,由 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投资于 股票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投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3) 投资于 剩余 期限 超过 三百 九十七 天的 债券 ; (4) 投资于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承销证 券; (6)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担 保 、资 金拆借 或者 贷款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与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进 行 交易,通 过交易 上的安 排 人为降低 投资组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的平均剩 余期限 的真实 天 数; (10)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1)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2)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3) 中国证 监会 或中 国人 民银 行规定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3 、禁止投资工具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下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4)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外;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限 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 六)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与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计算 方 法 1、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逆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 、 或 中国 证监会 及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 回购 、 买 断式 回购 产 生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 成 本包括 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收 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 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交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计 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 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期 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 的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期 计算 ;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是 指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 的天数 , 以下 情况 除外 : 允 许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下一 个利 率调 整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允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4) 回 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 如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七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债务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不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 制或者 进行 管理 ; 依照 《民 法通 则》 、 《 民事 诉讼法 》 、 《企 业破 产法 》 ( 试行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行 使债 权人 的有 关权 利。 ( 八 )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 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 于 《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4 季度报 告》 。 1、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0,212,023,369.01 13.83 其中: 债券 10,212,023,369.01 13.8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124,056,676.03 25.8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1,801,686,093.27 56.60 4 其他资 产 2,718,908,716.56 3.68 5 合计 73,856,674,854.8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2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超 过 120 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以 内 60.7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0.09 - 2 30 天( 含)-60 天 0.7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1.2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0.03 - 4 90 天( 含)-120 天 0.4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 23.1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6.37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未 超 过 240 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454,709,635.60 3.3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454,709,635.60 3.33 4 企业债 券 80,345,323.06 0.1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985,502.11 0.03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7,656,982,908.24 10.37 8 其他 - - 9 合计 10,212,023,369.01 13.8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88,964,907.51 0.12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1610331 16 兴业 CD331 20,000,000 2,000,000,000.00 2.71 2 160401 16 农发 01 6,000,000 599,982,850.44 0.81 3 140201 14 国开 01 5,000,000 500,606,082.75 0.6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4 111611476 16 平安 CD476 5,000,000 494,870,783.43 0.67 5 111682721 16 苏 州银 行 CD145 5,000,000 494,403,366.01 0.67 5 111682699 16 江 西银 行 CD082 5,000,000 494,403,366.01 0.67 6 111680805 16 贵 阳银 行 CD070 5,000,000 493,248,676.20 0.67 7 111680851 16 广 州银 行 CD091 5,000,000 493,240,108.58 0.67 8 111694691 16 长 沙银 行 CD072 5,000,000 492,563,930.05 0.67 9 111614226 16 江 苏银 行 CD226 5,000,000 489,498,927.92 0.66 10 111609501 16 浦发 CD501 5,000,000 488,693,411.96 0.66 10 111617319 16 光大 CD319 5,000,000 488,693,411.96 0.66


7、“ 影子定价 ” 与 “摊 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6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09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83%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在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发 生过达 到 0.25% 的情 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在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发 生过达 到 0.5% 的情 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存 续期 内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本基 金通 过每 日分红 使 基 金份额 净值 维持 在 1.0000 元。 9.2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 存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01,993,955.21 4 应收申 购款 2,516,914,761.35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718,908,7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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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本 基金管 理 人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1、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A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01.14-2004.12.31 2.3738% 0.0013% 1.5916% 0.0002% 0.7822% 0.0011% 2005.01.01-2005.12.31 2.2997% 0.0026% 1.8250% 0.0000% 0.4747% 0.0026% 2006.01.01-2006.12.31 1.8508% 0.0032% 1.9060% 0.0003% -0.0552% 0.0029% 2007.01.01-2007.12.31 2.6033% 0.0024% 2.8237% 0.0019% -0.2204% 0.0005% 2008.01.01-2008.12.31 3.4380% 0.0085% 3.8249% 0.0012% -0.3869% 0.0073% 2009.01.01-2009.12.31 1.3671% 0.0044% 2.2813% 0.0000% -0.9142% 0.0044% 2010.01.01-2010.12.31 1.8279% 0.0037% 2.3361% 0.0003% -0.5082% 0.0034% 2011.01.01-2011.12.31 3.7607% 0.0030% 3.3257% 0.0007% 0.4350% 0.0023% 2012.01.01-2012.12.31 4.1113% 0.0025% 3.2903% 0.0007% 0.8210% 0.0018% 2013.01.01-2013.12.31 4.1280% 0.0027% 3.0417% 0.0000% 1.0863% 0.0027% 2014.01.01-2014.12.31 4.5181% 0.0021% 3.0139% 0.0002% 1.5042% 0.0019% 2015.01.01-2015.12.31 3.5996% 0.0024% 2.1458% 0.0012% 1.4538% 0.0012% 2016.01.01-2016.12.31 2.5126% 0.0010% 1.5250% 0.0000% 0.9876% 0.0010%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12.31 45.9008% 0.0044% 32.9309% 0.0021% 12.9699% 0.0023%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4 年1 月14 日。


2、招 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B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12.01-2009.12.31 0.1357% 0.0040% 0.1875% 0.0000% -0.0518% 0.004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2010.01.01-2010.12.31 2.0731% 0.0037% 2.3361% 0.0003% -0.2630% 0.0034% 2011.01.01-2011.12.31 4.0092% 0.0030% 3.3257% 0.0007% 0.6835% 0.0023% 2012.01.01-2012.12.31 4.3618% 0.0025% 3.2903% 0.0007% 1.0715% 0.0018% 2013.01.01-2013.12.31 4.3781% 0.0027% 3.0417% 0.0000% 1.3364% 0.0027% 2014.01.01-2014.12.31 4.7689% 0.0021% 3.0139% 0.0002% 1.7550% 0.0019% 2015.01.01-2015.12.31 3.8490% 0.0024% 2.1458% 0.0012% 1.7032% 0.0012% 2016.01.01-2016.12.31 2.7597% 0.0010% 1.5250% 0.0000% 1.2347% 0.0010% 基金成 立起 至2016.12.31 29.4733% 0.0036% 18.8660% 0.0018% 10.6073% 0.0018%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04 年1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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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 金财 产的构 成 本基金资产 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及其他投资等 的 价值总 和。





(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本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 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 产和收 益, 归入 本 基 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 进行清 算的 ,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 非因 本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 本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


( 四)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即计 价 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 提 损 益。 2、债 券回 购以 协议 成本 列 示,按 协议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有 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3、银 行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银行 实际 协议 利率 逐日 计提利 息。 4、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 易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本 法计 价前 , 本 基金 暂不 投 资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5、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 日, 采 用市 场利 率或 交易 价格,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 行重新 评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当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子定 价的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一定 幅度 时 ,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发 生了 其他 的重大 偏离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进行 调整 ,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确保以 摊 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不会 对基 金持 有人 造成 实质性 的损 害。 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 偏离度 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偏 离度 绝对值 调 整到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使 用风 险准 备金或 者 固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 失,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 度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 等 措施。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7、如 有新 增事 项或 变更 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8、上 述估 值方 法如 有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三个 交易日 在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六)


基金 资产估 值结 果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计算结 果的准 确性 和及 时性 。 ( 七)


基金 资产计 算差 错的 处理 基金资 产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公告 、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或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人、 或 代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 据过 错原则 , 向 过错 人追 偿, 本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约 定 处 理。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 生 的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 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 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情 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 三 方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法 规 、 本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 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 当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 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失 ;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5 )当 错误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八)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它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其它 任何 不可 抗力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计 算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九)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差异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 差错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场 所或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战 争、 火灾 、 地 震 、 洪水 等不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及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的构 成 1. 买卖证 券价 差; 2. 基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3. 银行存 款利 息; 4. 其它合 法收 入。 ( 二) 基金净 收益 某 级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该 级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用后 的余 额。 各级 基金 存在日 净收 益为 负值 的可 能。 ( 三) 收 益分 配原则 1、 基金收 益分 配遵 循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2、 本基金 每日 将基 金净 收益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当日收 益参 与下 一日 的 收 益 分配,并定期支付且结转 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 投 资者 当 日 收 益 的 精 度 为 0.01 元,第 三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 通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收 益支付 方式 为按 日支 付, 对于目 前暂 不支 持 按 日 支 付 的销售 机构 , 仍保 留按 月 支付的 方式 。 不论 何种 支 付方式 , 当日 收益 均参 与 下 一日的 收益 分配 。 3、 本基金 的分 红方 式限 于红 利再投 资 。 如当 期累 计分 配的基 金收 益为 正 , 则 为 份 额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如 当期累 计分 配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则 直 至 累 计 基金收 益为 正的 时期 , 方 为份额 持有 人增 加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可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额获 取现 金收 益。 4、 当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 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分配权 益 ; 当 日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 5、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满 足最低 持有 限制 , 基 金份 额对应 的 基 金 收 益 不随赎 回款 项支 付给 投资 者。 投资 者全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基金收 益 将 全 部 结 算并计 入投 资者 账户 。 6、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酌 情调 整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四) 基 金收 益公告 1、 本 基 金 每 工 作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 ) 。若遇法 定节假日,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 基金日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日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收益 公告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2、 基金日 收益 指每 万份 基金 份额日 收益 。 某级基 金日 收益=[ 当 日某 级基金 净收 益/ 当日 某级 基 金发行 在外 的总 份额]*10000 。 当日基 金发 行在 外的 总份 额包括 当日 基金 总份 额和 昨日未 结转 收益 余额。 上 述收 益 的精度 为0.0001 元 ,第 五 位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3、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基金 七日 收益率 : 某级基 金七 日收 益率= % 100 1 10000 1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注: i R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收 益 , 上 述 收益率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第 3 位。B 级基金 七日 收益 率 自 2009 年 12 月 02 日开 始计 算。 4 、本基 金定期进 行收益结转 ,具体做 法是将投 资人账 户的待结 转收益结 转为该 投 资人账 户的 本基 金份 额。 5、本 基金 对定 期 收 益结 转 不再另 行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以 及其它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 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它费 用 。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为 0.33% 。 基金 管理 费按 本基 金 前一日 的资 产净 值乘 以基 金管 理费年 费率 来计 算, 具体 计算方 法如 下: 每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前 一日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 年管理 费率 ÷365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前两 个 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 次 性支付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托 管费 按本 基金 前一 日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 的托 管费 年费率 来计 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每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前一日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年托管 费率 ÷36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其它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 出金 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招商现 金增 值货币 A 0 0 招商现 金增 值货 币 B 0 0 2 、 转换费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 2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的部分 归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产 。 (3)每 笔转换申 请的转入基 金端,从 申购费率 (费用 )低向高 的基金转 换时, 收 取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用差 额; 申 购补 差 费用按 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的 申 购 费率 ( 费用 ) 档 次进 行补 差计算 。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 向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收 取 申 购补差 费用 。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5)各 只基金的 标准申购费 率(费用 )按照最 新的招 募说明书 列示执行 。如标 准 申购费 率( 费用 )调 整, 基金转 换费 的计 算相 应调 整。 (6) 本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 、B 级 基金 份额 均适 用以 上规则 。 3、销售和服务 费 销售和 服务 费主 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的佣 金、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 销 活动费 、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该笔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本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和服 务年 费率 为 0.25% , B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和 服 务年 费率为 0.01% 。销 售和 服 务费用 按本 基金 前一 日的 资产净 值乘 以相 应的 销售 和服务 费 年 费率来 计算 ,具 体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日应 付的 销售 和服 务费 用=前 一日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 值×年 销售 和服 务费 率÷365 销售和 服务 费用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 售和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4、 电子 商务 交易 , 包括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 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 交 易, 详细费 率请 查阅 招商 基金 电子商 务平 台。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按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程 序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和转 换费 率应 在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6、 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特 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的交 易费 率。 如 因此 或 其他原 因 导 致上述 费率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 三)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3. 基金的 会 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 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4.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5.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6.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 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 二) 基 金审 计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五 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信息披 露的 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和格式 准则》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 规则》 、 基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本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 告。 ( 二) 信息披 露的 种类、 披露 时间和 披露 形式 1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和 格式准则 》 、基金 合同编制 招募说明书,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公 告的 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 面 说明。 2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金 法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和格 式准 则》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 等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 在指定 媒 体 予以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九 十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2)半 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日收益和基 金七日收 益率(% )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基金 日收 益、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收 益率,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日收 益和 七日 收益 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基 金 七 日 收 益率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 基金日收益和基 金七 日收益 率( %) 等信 息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 金 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重 大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基金扩 募; (4) 延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5)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8)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9)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10)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1)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 (13)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4)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5)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6)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7)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8)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9)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 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开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开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28) 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25% 或正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的情 形; 当 “ 影 子 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2 个交易 日出现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超 过 0.5% 的情 形; (29) 本基金遇到 极端风险 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及其 股东 使用固有资 金从本基 金购 买 相关金 融工 具。 4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 所 。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本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摘 要、 定期 报告 、 临 时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或营 业场 所,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以直 接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的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对投 资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1)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2)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3)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 中选择 披露 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 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 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4)为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十年 。 (5)招 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七、 风险揭示与管理 ( 一) 基本风 险揭 示 1、信用风险 由 于债券发 行人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 到期本 息,或由 于债券发 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将 对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 。 另 外 , 回购交 易中 由于 融资 方 ( 正回购 方) 违约到 期无 法及 时支 付回 购本息 ,也 将会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 2、流动性风险 短 期资金市 场金融 工具的流 动性相对 较好, 但是在特 殊市场情 况下( 加息或是 市 场资金 紧张 的情 况下 ) 也 会出现 部分 品种 的交 投不 活跃、 成交 量不 足的 情形 , 此时 如 果 基金赎 回金 额较 大, 可能 因流动 性风 险的 存在 导致 基金净 值出 现波 动。 3、利率风险 因 宏观经济 形势、 货币政策 、短期资 金市场 供求关系 的变动导 致利率 波动时, 将 会产生 利率 风险; 利率 风 险主要 体现 在影 响本 基金 持有未 到期 的短 期债 券的 资本损 失 以 及回购 等的 机会 成本 损失 。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时, 到 期品 种的 再投 资 仅能获 取相 对较 低的 利息 收益 , 这将会 对组 合收 益造 成一 定的影 响。 5、政策风险。 政 策风险主 要指由 于中央政 府的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的变动导 致短期 资金市场 波 动所引 发的 风险 。或 是由 于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对基 金操作 的影 响带 来的 风险 。 6、业绩风险 尽 管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 、高信 用等级、 具有一定 剩余到 期期限的 债 券、 回 购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短期金 融工 具, 风险 相对 较低。 但是 投资 者购 买货 币市场 基 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7、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管 理人的知 识、技 能、经验 、判断等 主观因 素会影响 其 对相关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 二) 投资风 险的 管理 投资风 险的 管理 是风 险管 理最重 要的 部分 之一, 本 基金在 借鉴 国外 风险 管理 模式 的 基础上 , 针 对招 商现 金增 值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特点 进行 风险 管 理。 风险 管理 主要 措 施包括 :


1、信用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主要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以及以 上述 品种 为质 押的 回购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信 用风 险比较 低。 2、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产品 设计时 充分考虑 了基金流 动性问 题,在资 产配置时 我们将 根据市场 以 及申购 赎回 情况 调整 期限 短、 流 动性 好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通过 上述 管理 措施 , 最大 限 度 地减低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3、利率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控制 在 180 天 以内 ,而且 在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走 势 研究判 断的 基础 上, 预期 利率上 升时 缩短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 预 期利 率下 降时适 当 增 加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因此通 过组 合剩 余期 限的 调控, 基金 可以 在很 大程 度上规 避 利 率变动 导致 的风 险。 4、政策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将加 大对 宏观 经济和 相关 政策 的研 究力 度,以 支持 实际 投资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基金的 终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4) 中国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2、 本 基金 终止 后, 应 予公 告, 并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组织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 二) 基金的 清算 本基金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 金进行 清算 。 1 、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自 终止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 算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相 关中介 服务 机构 组成 。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清 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2、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 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用 获分 配的 剩余 财产 认购、 申购 本公 司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 免收认 购、 申购 费。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金 清算 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 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 利、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权利、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A. 自本基 金成 立 之 日起 ,依 法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运 用基 金 财 产 ; B. 依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和 其他 约定 和法定 的收 入; C.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 合同 或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 致 使基 金财 产或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产 生 重大损 失的, 有权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必要时 应采 取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D.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E. 销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基金 认购( 申购 )费 ; F.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代 理 人,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G. 担任注 册登 记人 或委 托其 他机构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 H.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债 权或 因投 资于 证券而 产生 的其 他 权 利; I. 依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 金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案 ; J.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依据 有 关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拒 绝或 暂 停受理 申购 和暂 停受 理赎 回申请 ; K.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L.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C.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D.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转 换和 其它 业务 或委 托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E.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行 基金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它 机构代 理该 项 业 务 ; F.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 财 产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G.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H.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I.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收 益率; J.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 义务; K. 按照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本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L. 按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或 结转 基金 收益 ; M. 按规定 受理 并办 理申 购、 赎回、 转换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 N. 不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控 制和直 接管 理; O.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 P. 保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Q.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 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R.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 S.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T.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并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方 式进行 赔偿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U.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 代表 基 金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之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责 任; V.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W.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A.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B.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C. 监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D.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依法持 有基 金财 产; C.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D.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有足 够的、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E.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资产 以 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F.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定 外 , 不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G.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H. 应当代 表基 金,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基金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托管 人和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设 基 金专 用 证券 账户 , 以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 算 账 户,代 理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I.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它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J.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收 益率 ; K. 采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等 事 项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L. 采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的方 法符 合本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M. 采用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有 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N.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银 监会 和中 国 证 监会; O. 在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 管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若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P. 按有关 规定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持 有人 名 册 15 年以 上 ; Q.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R.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帐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S.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划到指 定账 户; T.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 配 ; U.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V.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W.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过 错造 成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 代表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除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之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对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连 带责 任; X.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Y.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它义 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和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A. 取得基 金收 益;


B.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议 召开或 自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C.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D. 监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E. 查询或 者获 取公 开的 基金 业务及 财务 状况 资料 ; F.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并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取 得 有 效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G.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本 基 金 和 招 商 先 锋 基 金 及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基 金 各 基金之 间进 行转 换; H. 因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 注册登 记人 、 销 售机 构的 过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 害时要 求赔 偿的 权利 ; I. 参与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J.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 基金 持有 人义 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缴纳基 金认 购和 申购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C. 以投资 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D.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活动 ; E.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它义 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 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的每一 基金 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通 过。 上述 通过 事项 如 无需监 管部 门批 准, 则即 刻生效 ;需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在 获得 相关 批准 后生 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变 更 基金合 同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导 致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的情况 除外 ) ;


(2)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8)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9)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情 形以 及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 事项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日 超 过 0.5% 时, 经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 可 选择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 清算 等措 施, 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方式 (1)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开会 时间 、地点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2)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审议与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益 冲突的 事项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行使召 集权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也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代 表基 金 份 额 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必须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2)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3)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委 托人身 份、 代理 人身 份 、 代理权 限、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和 议事日 程; (6)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7)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收取 方式 和截 止时 间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召开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1) 现场 方式 召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并行 使表 决权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应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以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应当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如果出 席会 议的 持有 人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未 达到 百分 之五十 以上, 或有 其他 情 况未 达 到现场 开会 的条 件, 则对 同一议 题可 履行 再次 开会 程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知 期 限 为 15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化 。 再 次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 上述 所有相 关条 件, 才能 视为 有效。 (2)通 讯 方式 召开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C.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以及 受 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所 应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当 符合 法律 、 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D.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以 通讯 方式 开会 达不 到上述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 件, 或者 召集 人收 到的 出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书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未 能 达 到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之五 十以 上, 则对 同一 议题可 履行 再次 开会 程序 。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限 为 15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次 开 会 仍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决定 终止 基 金、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 的 其它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10 天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 10 天的间 隔期 。 召集人 应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A、 关 联性: 召集 人负 责对 提案进 行审 议, 如果 提案 所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则可以 提 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 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 和 说明。





B、 程序 性: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需由 单独 或合 并 持有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百分 之 十 五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六个 月。 (2) 议事 程序 在 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 (8) 款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 管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有 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提前30天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 一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百分 之 五十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B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B. 特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5)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C.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 点;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清点 结果 ; D. 记票过 程应 当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9 、生效与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作出 之日 起生 效, 但其中 需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有权 机 构 核准或 备案 的, 自相 关手 续履行 完毕 之日 期起 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在 生 效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 1、 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 存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 ,基金 管理 人将 宣布 本基金 终止 ;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3)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4)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务 ,而 无其 它适 当的 基金管 理人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义 务; (5)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本 基金 托管 人 的职务 ,而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托 管人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义 务; (6)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7)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2、 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自 终止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 算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发起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律 师 、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3、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 产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用获 分配的剩 余财产认 购/申 购本公司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免收 认购/ 申购费 。 6、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将及 时公告; 基金 清算 结果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后 3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7、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议 的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因 本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能通 过 协 商或调 解解 决的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如各 方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或 协商调 解不 成的 ,任 何一 方均可 向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深 圳分 会申 请仲裁 。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也可以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以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合同正 本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本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依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03 年 12 月 签订 的 《 招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编 制。 本托 管协 议摘要 中的 有关 数据 和内 容仅截 至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订之 日 。 本摘要 仅根 据最 新法 律法 规将其 中某 些说 法进 行了 更新 , 例 如将 《 基金 契约 》 改 为 《 基 金合同 》 ,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 等 已经 废止 的 法律用 《 基金 法 》 等 最新 法律法 规 替 代等。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经营范 围: 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结算 业务 ; 居 民储 蓄业务 ; 信 托贷 款、 投资 业 务; 金融租 赁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汇款; 外汇投 资; 在境内 、外 发 行 或代 理发行 外币有 价证券 ;贸 易、非 贸易结 算;外 币票 据贴现 ;外 汇 放 款; 买卖或 代理买 卖外汇 及外 币有价 证券; 境内、 外外 汇借款 ;外 汇 及 外币 票据兑 换;外 汇担保 ;保 管箱业 务;征 信调查 、咨 询服务 ;基 金 托 管业 务。 代 办开放 式基金 的认 购、申 购、赎 回业务 ;受 托投资 管理 托 管业务 及经 中国 银监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托 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和 转换 、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和 《 基金合 同 》 和 有关 证券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 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是否 擅 自 动用 基金财 产、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 给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证 券 法规的 规定 , 应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因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帐管 理、 擅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 以及 因基 金托 管 人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灭 失、 减 损或 出于 危险 状态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赔 偿基 金因 此所受 的损 失。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 监督 、 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三)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基 金 所 有 财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而 且 应 独 立 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财 产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为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否则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托 管人赔 偿。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 资 金的验证 (1)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基金发 起人 应将 设立 募集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该基 金 的 临时验 资户 ; 该 基金 的临 时验资 户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 批文 开设 ,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 字 有 效。 (2) 基 金发 起人应 在验资 报告 出具后 ,基金 成立 前将属 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 金 当 日应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收 到资金 书面 确认 函。 (3)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的收 到资 金确 认函后 , 基 金成 立。 若 基 金未达 到规 定的 募集 条件 时不能 成立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 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基金 管理 人予以配合 并提供 相关 资料 。 (2 )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该基 金业 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或 授权 ,办 理资金 的收 支。 (4 )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银行 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管 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 支 付 结算办 法》 以及 中国 银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设立 和 管理 基金成 立后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申 请本 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公 司开设 国债 托管 账户 ,并 负责基 金国 债的 交收 及资 金的清 算。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 交 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应 代表 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 式开设基 金证券 帐户,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开 立基金的 资 金 结算帐户 ,代理 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 务。如 监管机构 或行业内 有其他 开户规定 , 按规定 办理 。 (2 )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均不 得将证 券帐 户出 借与 转让 ,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以 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的资 金清 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以 基金 的名 义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必须 与其 他 基金 的 实物证 券分 开保 管;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 凭证由 基 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 同 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


与基 金投资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合同 原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保管 期限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2)


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根据基 金的 需要以 基金的 名义签 署。合 同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 四) 基金资 产计 价和会 计核 算 1、基金资产计价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金七 日收 益率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其 进行复 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收益率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日收 益和 基 金 七 日基金 收益 率 (% ) 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 签名 、 盖 章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收 益率 予以 公布 。 (4) 根据《基金法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双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则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 账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成立 后 ,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2) 经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双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 的 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独立 编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2) 投资组 合公 告的 编制 应在 每月终 了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并在 每月 终了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3)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的 编制 应在 截止 日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并 于 截止日 后1 个月 内公 告。 (4) 年中报 告的 编制 应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天 内公告 。 (5)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应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并于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或 投 资 组 合 公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立即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7)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或 年中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8)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7 个 工作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9)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 公章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 份。 (10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时 提示 。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结 束时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基 金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由基金 管理 人从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处 取得, 并以 书面 ( 包括 但 不限于 电子 传输 数据 文件 、 电子 光盘 文件、 纸文 件 ) 形式 在五 个工作 日内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存基 金管理 人交 来的 上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法律 1 、 双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 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深 圳分 会并根 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 2、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本 协议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切 争议 均适 用中 国法 律。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 、发生以下情况,本 托 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因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其他 事由造 成本基金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因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其他 事由造 成本基金 更换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金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 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 户 交 易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份额 持有人 的定制 情况 ,提供 纸质、 电子邮 件或 短信方 式 对账单 。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行 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 务 费 用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 、由 于交易 对账单 记录信息 属于个 人隐私 ,如 果客户 选择邮 寄方式 ,请 务必预 留 正确的 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 及时 进行 更新。 本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务 原 则 上采用 邮政 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不 对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寄 资 料 出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直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责 任。 3 、电 子邮件 对账单 经互联网 传送, 可能因 邮件 服务器 解析等 问题无 法正 常显示 原 发送内 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安 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邮 件 或 短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承 诺和 保证, 也不 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信 息 不 完整、 泄露 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4 、根 据客户 的需求 ,本基金 管理人 可提供 如资 产证明 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 户信息 资 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或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 的 信息包 括 : 基 金净 值 、 投 研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 示等 , 基 金公 司还 将根 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 金 公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 机 号码及EMAIL 地址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发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候 、产品推 广等信 息。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希 望 接 收 到 该 类 信 息 ,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取 消 该 项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务 。 ( 四) 网络 在线服 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登录 密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 享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等 多项在 线服 务。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天 不少 于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投 诉建 议、 信息 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 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 诉 , 基 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理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蛋 卷基 金基 金申( 认) 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 /1 /12 2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以 及其他从 业人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 2017 /1 /7 3 、 关于招商 现金增值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招商 招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增加 中银国 际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016 /12 / 27 4 、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 中正达广 等机构为 代销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 /12 / 23 5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 相关基金 增加东海 期货有 限责任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6 /12 / 21 6 、 关 于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东 莞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 /12 /19 7 、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 途牛金服 等机构为 代销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 /12 / 5 8 、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 华信证券 为代销机 构及开 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 /11 / 30 9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6 /11 / 24 10 、招 商基 金网 上直 销平 台调整 货币 基金 快速 提现 业务每 日限 额的 公 告 2016 /11 /19 11 、关 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万得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6 /11 /15 12 、 关于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 分基金 增加 万得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 /11 /11 1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最 低 限 额 的 公 告 2016 /11 / 2 14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 /10/ 26 15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6 /10/ 26 16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参 加 渤 海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 /10/18 17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6 /9/ 27 18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新 浪 仓 石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的 公 告 2016 /9/ 22 19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上海 基煜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2016 /9/14 20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蛋卷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 / 9/ 6 21 、 关于 招商 现金 增值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修 订基 金合同 部分 条款 的公 告 2016 / 8 / 27 22 、 招 商 现 金 增 值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二 号 ) 2016 / 8 / 26 23 、 招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 (二 零一 六年 第二 号) 2016 / 8 / 26 24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 度报 告 2016 / 8 / 24 25 、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6 / 8 / 24 26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产品 增加 江 南农 商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 / 8 /12 27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晟视 天下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 / 8 / 5 28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 金增加 中民 财富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 / 8 / 5 29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大 同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投 业 务的公 告 2016 /7 / 29 30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6 /7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并 刊登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现金增值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投 资者如果 需了解更 详细的 信息,可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或销售 代理人申 请查阅 以下 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本基 金 设立的 文件 2、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 商现 金增 值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见 书》 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7、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