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新锦汇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夏 新 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2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5 三、清算与交割............................................................................................................ 8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8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8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 要提 示 1 、华夏 新锦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已 获 中 国证监 会 2016 年 11 月 24 日 证监 许 可[2016]2825 号文 准予 注 册。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3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 登记机 构为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本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4 、本基 金的募 集对象 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 5 、本 基金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公 司也 可根据 基金 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6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包括 本公 司 的直 销机 构和 本公 司 指 定的发 售代 理机构 , 本公司 指定的 发售代 理机 构 详见 本公告 “五( 三)2 、代销 机构 ” 。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办理 本基金 开户 、 认购等 业务 的网点 、 日期 、 时 间和 程 序等事 项参 照各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 具体 规定。 7 、投资 者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需 按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的规 定, 提出开 立 本 公司基金 账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申请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外 ,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和 使用 一个 基金账 户, 已经 开立 本公 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免 予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 投资者 应保 证用 于认 购的 资金来 源合 法, 投资 者应 有权自 行支 配, 不存 在任 何法律 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方 面的 障碍 。 投资 者已 提交 的身 份证 件或身 份证 明文 件如 已过 有效期 , 请 及时 办理相 关更 新手 续, 以免 影响认 购。 8 、本基 金根据 认购费 、申 购费、销 售服 务费收 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 类别。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时收取 前端 认购/ 申购 费的 , 称为A 类 ; 不 收取 前后 端 认购/ 申 购费, 而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C类。 9 、 本 基金 认购 以金 额申 请 。 本基 金每 份A类、C 类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均为1.00 元, 认 购 价格 均 为1.00 元。 投资 者认 购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认 购 款项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份 额, 累计 认购 金额不 设上 限 。 认购 申请 受理完 成后 , 投 资者不 得撤 销。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10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销 售网点 受理 认购 申请 并不 表示对 该申 请的 成功 确认 , 而仅 代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 资者应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不 承 担 对确 认 结 果 的 通知 义 务 , 投资 者 本 人 应 主动 查 询 认 购申 请 的 确 认结 果。 11、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的详 细情 况,请 详细阅 读《华夏 新 锦汇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时刊登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 投 资 者 如 有 疑 问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8-6666 ) 及各 发售 代理 机 构客 户服 务电 话 。 12、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属 于 混合型 基金 ,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 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13、本 公司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发 售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本公 司拥 有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的最终 解释 权。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的基 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华夏 新锦汇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华夏 新锦汇 混合 基金代 码:004048 (A 类) 、004049(C 类)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类 别: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续期 限 : 不定 期 (二)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 置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的, 称 为 A 类; 不收 取前 后端 认购/ 申 购费 ,而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 C 类。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算 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投资人 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 追加认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认购费 ) 。 投资 者认 购 C 类基金 份额 ,首 次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5,000,000.00 元 ,追 加认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销 售机构 可调 整每 次最 低认 购金额 并进 行 公告。 ( 三)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发售 价格 本基金 每 份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均 为 1.00 元人民 币 , 认购 价格 均 为 1.00 元人 民币 。 (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 五)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本公司 直销 机构 和 本 公司 指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 本 公司直 销机 构详 见本 公告 “五( 三 ) 1、直 销机 构” , 本公 司 指 定的发 售代 理机 构详 见本 公告 “ 五( 三)2、 代销 机构 ”。 C 类 基金 份额 暂不 支持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电 子交 易平 台办理 认购 。 ( 六) 发售 时间 安排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不超 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基金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 进行 发售。 如果 在此 发售 期间 未达到 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 在募 集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认购的 情况 在募 集期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募 集时 间, 并及时 公告 。 另 外,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金募 集期 的安 排也 可以 适当调 整。 ( 七) 发售 方式 1 、本基 金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需按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 累计 认购金额 不 设上限 。 销售 机 构可调 整每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并进 行公 告。 认购 申请 受理完 成后 ,投 资者 不得 撤销。 2 、投资 者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如 尚未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户 ,需 按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的规定 , 提 出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 请可 同时办 理 , 一 次性完 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认 成功 为前 提条 件。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在原 开户 机构的 网点 购买 本基 金时 不需再 次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 在 新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网点 购买 本基金 时, 可办 理增 开交 易账户 业务 。 ( 八) 认购 费用 1 、投 资者 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1.2% 50万元 以上 (含50万元 )-200万 元以 下 0.8% 200万 元以 上 ( 含200 万元 )-500万元 以 下 0.5% 500万 元以 上 ( 含500 万元 ) 1,000.00 元/ 笔 2 、投 资者 如认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则认 购费 为 0 。 3 、本基 金认购 费由认 购人 承担,认 购费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A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前 端认 购费 率)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前端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C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3 、认购 份额的 计算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假 设 这 1,000.00 元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0.46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 A 类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1.2% )=988.14 元 前端认 购费 用=1,000.00-988.14=11.86 元 认购份 额= (988.14+0.46 )/1.00=988.6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一 共可以 得 到 988.6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5,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这 5,000,000.00 元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2,30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C 类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 认购份 额= (5,000,000.00+2,300.00 )/1.00=5,002,30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5,00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一 共可以 得 到5,002,300.00 份C 类基 金 份额。 二 、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业务 办理 程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公司 分公 司及 投资 理财 中心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基 金发售 日 的 8:30 ~17 :00 (周六、 周日 及 法定 节假 日 不 受理 ) 。 本 公司电 子 交 易 平 台业 务办 理 时 间 为 每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 日 , 发 售 末 日 截止 时间 为 当日 15 :00 。 2 、投 资者 在 本 公司 分公 司 及投资 理财 中心 开户 要求 (1) 个人 投资 者 请 提供 下 列资料 : ①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身 份证、 军官 证、 士 兵证、 户口本 、 警 官证、 文职 证 、 港澳 居民 来往内 地通 行证 、 台 胞证 、 护照 等) 原件。 委托 他 人代办 的, 需提 供双 方当 事人身 份证 件原 件和委 托人 签名 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 ② 本人 的银 行卡 或储 蓄存 折 。 ③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单( 个人) 》 。 ④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 ⑤ 本公 司分 公司 及投 资理 财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 他有 关材料 。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2) 机构 投资 者 请 提供 下 列资料 : ① 填妥 的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开户 申请 表( 机构 ) 》 。 ② 营业 执照 或注 册登 记证 书正 (副 ) 本 、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及 税务 登记 证原 件或 加盖单 位 公章的 复印 件 。 ③ 法人 或负 责人 身份 证件 原件或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④ 银行开 户 许 可 证 或银 行出 具 的 该 机 构 投 资 者在 银行 开 立 的 存 款 账 户 开户 证明 原件或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⑤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本公司 标准 文本 , 须 加盖 单位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人 章) 。 ⑥ 被授 权人 (即 业务 经办 人 )身 份证 件原 件 或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⑦ 《印 鉴卡》( 一式 三份 ) 。 ⑧ 开通 传真 交易 的需 要签 署《传 真交 易协 议》 (一 式 两份) 。 ⑨ 本公 司分 公司 及投 资理 财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 他有 关材料 。 3 、投 资者 在本 公司 分公 司 及投资 理财 中心 办理 认购 业务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业务请 提供 如下 资料 : ①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② 投资 者的 付款 凭证 ,包 括刷卡 凭条 、汇 款或 存款 凭证。 ③ 填妥 的《 认购 单》 。 (2)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业务请 提供 如下 资料 : ① 业务 经办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② 汇款 凭证 。 ③ 填妥 并加 盖印 鉴章 的《 认购单 》 。 4 、本 公司 直销 资金 划转 账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 需 在募 集期内 ,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汇 入下列 本公 司任 一直 销资 金专 户 : (1 ) 交通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 行名 称: 交通 银行 北京分 行营 业部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11001046500056001600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北 京复 兴支 行 (3 ) 中国 工商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复 兴门 支行 (4 ) 招商 银行 账户 户名: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资 金专 户 账号: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金 融街 支行 5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 交易平 台办 理业 务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 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 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 基金 认购 、 信 息查 询等 各 项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业 务规 则请 登 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 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 登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认购、信 息查询 等业务 。 具体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6 、注 意事 项 (1)通过 本公 司分公 司及 投资理财 中心 办理业 务的 , 若投资 者的 认购资 金在 认购申 请 当日 17 :00 之前 未到 达本 公司指 定的 直销 资金 专户 ,则 当 日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作废, 投资 者 需 重新 提交 认购 申请 并确 保资金 在认 购申 请当 日 17 :00 之 前到 达本 公司 指定 的直销 资金 专 户 。 通过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平台办 理业 务的 , 若 投资 者 在交 易日 的 15: 00 之 前 提出认 购申 请, 但在当 日 15 :00 之前 未完 成支付 ,则 该笔 认购 申请 作废, 投资 者需 重新 提交 认购申 请, 并 在下一 个交 易日 15:00 前 完成支 付 。 在本 基金 发行 截止日 的 截 止时 间 之 前, 若投资 者的 认 购资金 未到 达本 公司 指定 账户, 则投 资者 提交 的认 购申请 将可 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2)已 开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的投资 者无 需再次 开立 基金账户 ,但 办理业 务时 需提供 基 金账号 和相 关证 件 。 (3)具 体业务 办理规 则和 程序以本 公司 直销机 构的 规定为准 ,投 资者填 写的 资料需 真 实、准 确, 否则 由此 引发 的错误 和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 二)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三 、清 算与交 割 (一) 本基 金的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份 额类型 为投 资者认 购时 选择 的相 应类 别) ,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二 )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 三)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 确认 为无 效, 无 效申 请部 分对 应的 认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 四 ) 本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由登记 机构 完成 权益 登记 。 投 资者 应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到 其办理 认购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实际 认购 份额 。 四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取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 的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 如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 其 固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五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张静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田 青 网址:www.ccb.com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募集期 间,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南 京分公 司、 杭州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都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 上海 、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以 及电 子交 易平台 进行 认购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 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等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务 规则 请 登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本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名称: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 、本公 司 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 少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基金份 额 发售 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五)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室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七年 二 月 二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