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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睿丰(160525)

博时睿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 睿丰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 
 
【 重 要 提 示 】 
 
1 、 本基金根据2016年9 月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
于准予博时 睿丰灵活配 置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6]2071
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
生损失。 
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但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产品。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8 、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市场 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 件 ................................................................................................. 91














































































































招募说明书 5-4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 睿丰 灵活配置 定 期开放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 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博时 睿 丰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 睿丰灵 活配置 定期 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 “基金 ” 或“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博时 睿丰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博时 睿丰灵活配 置 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博时 睿丰 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博时 睿丰 灵活配置 定 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博时 睿 丰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 券账户 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5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26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5 、 封闭期 :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 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 。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的前一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日。 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 36 、 开放期: 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 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上市交 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 、 场内: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8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9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登记结 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1 、证券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2 、场外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 、场内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6 、元:指 人民币元 5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5-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 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 分别是: 权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营销服务 部、客户服 务中心、市 场部、养老 金业务中心 、战略客户 部、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业务部、 零售- 北京、 零 售- 上海、 零 售- 南方、 互 联网金融部、 董事 会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 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投资风格小组) 、 研究 部。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 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 销售组织、 目标和费用管理、 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 理、 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 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务 工作。机构- 上海和机 构- 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客 户销售与服 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 销售与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服务、 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 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 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 券 商业务部 负 责券商渠道 的开拓和销 售服务。 零售- 北京、零 售- 上海、零 售- 南方负责 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 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 总行渠道维护、 销售支持、 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 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 金 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 公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 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客户 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 ;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 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 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 务 核 算 、 成 本 控 制 、 财 务 分 析 等 工 作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 网 络 运 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 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498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8%拥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 主 要成员 情 况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 博士, 董事 长。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 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广东 发 展银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招商银行副行长、 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银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董事长 、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 硕士, 工 程师, 董事。1992 年5 月至 1993 年4 月任职于深 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 总行电脑部 信息中心副 经理,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电 脑部副经理、 经理、 电脑中心总经理、 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1 月至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分管经纪业 务、 资产管理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 兼任招商期 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 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7 月至1995 年 4 月在上 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投资部 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 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 ,北京大学 工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任世纪 证券投资银 行北京总部 副 总 经理,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 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 , 出任上海盛业股 权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11 年7 月至2013 年 8 月,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8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 硕士, 独 立董事。1968 年至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蛇口工 业区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 秘书、主任 ;招商 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 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 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4 年8 月, 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 , 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 ,学士,独 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 解放军酒泉 卫星基地、 四 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 历 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董 事 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8 月起 ,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立 董事。1971 年起,先后 在北京西城 区半导体器 件厂、北京 东 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社科院美国研究所、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 斯 学会、 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 支持中国经济、 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监 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 航空工业管 理学院助教 、讲师、珠 海 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 伍服 役。自 1979 年 4 月 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8 月回到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年 10 月起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 年 8 月 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 限公司监事、 监事会主席, 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 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 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5 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事 。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 平安保险公 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 广发证券有 限公司、广 发基金管理 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际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管 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 年 金投资部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2016 年 3 月18 日 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副 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 计算机公司 任开发部经 理 、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 工程师。2000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公司代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 经 理,主管 IT、运作、指 数与量化投 资等工作, 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及博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MBA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 技术进出口 总公司、中 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博时资本管理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 先生, 硕士,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 深圳市证券 管理办公室 、中国证监 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 士,督察长 。曾供职于 广东深港律 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察长, 兼 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扬先生,金融学硕士。2008 年至 2012 年在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 A/H 股 汽车行业分析师,历任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2012 年 7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负责零售、 新能源 、 汽车、 机械、 安防等行业研究, 历任研究员、 资深研究员、 投资 经 理。 现任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8 月 24 日起至今) 、 博时 睿远定 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4 月 15 日起至今) 、 博时睿利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5 月 31 日起至今) 、 博时弘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8 月 1 日起至今) 、 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8 月 19 日起至 今) 、 博时弘裕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至今) 、 博时弘 泰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2 月 9 日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 金晟哲先生, 硕士。2012 年从北京大 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研 究 员 、 高 级 研 究 员 、 资 深 研 究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鑫 泽 混 合 基 金 (2016 年 10 月 24 日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 特定资产投资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 部 副总经理、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投资总监。 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 博时精选混合基金、 博时新趋势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博 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 东经济学院 、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 、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券 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 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 ) 基金、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 硕士,CFA。2008 年从上 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 研究部副总经理、 博时国企改革股票 基 金、 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 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 、 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 硕士,CFA。1995 年起先 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限公司 、美国通用 电气公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财富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 博 时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 博时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博时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 博士。1991 年起先后在 石家庄无线电九厂、 石家庄经济学院、 长盛基金 、 德邦基金、 上海金珀资 产管理公司 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 任年金 投 资部投资总监兼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 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 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 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 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 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情 况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 , 增长 10.67% ;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 长 6.09% ,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 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 比 26.98% , 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 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 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 同时推 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 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 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先。 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 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 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 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 算 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 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 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 、 香港《财资 》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 业 2000 强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 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 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 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话费) (2 )其他场 外销售机构 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2 、场内销售 机构 本 基 金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变更、 增减 发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 集 本基金,并于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2071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一 、 基 金名称 博时 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类 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四 、 基 金的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者 每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次 日 )18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 一 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 应日 (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 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五 、募集 对象 与 募 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 募 集场所 本基金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 场 内 发 售 是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尚未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通过场外公开发 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 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七 、 基 金的初 始 面 值、认 购 价 格和认 购 费 用 1 、初始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 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应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场 内 佣 金 比 率。 表 1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50% M≥50 0 万 每笔 1000 元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1 )场外认 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 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 1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 如果募集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0 =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2/1.00=2.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881.42 +2.00=9,883.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2 元,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3.42 份基 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 人投资 1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55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5,500,000 -1000 =1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15,499,000/1.00=15,499,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1550/1.00=15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5,499,000.00 +1550.00=15,500,55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55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550 元 , 则 其可得到 15,500,550.00 份基金份额。 2 )场内认购 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当佣金比 率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 +券商佣 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 份额 当券商佣金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券商佣金 券商佣金=固定券商佣金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 份额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金财产。 例 3 :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基金 份额 ,佣金比率 1.2% , 若认 购期利息为 50.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2% )×100,000.00=101,200.00 元 券商佣金=1.00×100,000.00 ×1.2%=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0.00 =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 1.00 =50 份(截位法取整)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 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 , 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200.00 元, 若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 利息 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0 份, 最后该投资者 被确认的认购份额总额为 100,050 份。 4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 投 资者对 基 金 份额的 认 购 1 、本基金的 认购时间安 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 届 时将依据有 关 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1 )投资者 认购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募集期 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场外认购资 金及经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 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 仅将确认失败部 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 退 还投资者, 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登记机 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 (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利息折算为基金份 额。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4 、认购限制 (1 )场外认 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元, 追加认 购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详情 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场内认 购限制 场内认购单笔份额应为 1,000 份或其 整数倍。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 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九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门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 、 基 金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合同 不 能 生效时 募 集 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在开放期结束日 的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 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 基金份额上市 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 在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 再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 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 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申请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间 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 公 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 申 购和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和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封闭期、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 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登 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 括 该日) ,本基 金进入首个 开放期,开 始办理申购 和赎回等业 务。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 赎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回; 5 、投资者通 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 金,首次认 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认购金 额 为 100 元。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或其整数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每个 场外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 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 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对于场内 申购、赎回 及持有场内 基金份额的 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赎回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 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率 1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如下: 表 2 :本基金份额的 场内及场外申购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表 3 :场内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 0.10% 表 4 :本基金份额的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Y ) 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 个月 0.50% 3 个月≤Y<6 个月 0.50%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Y ≥6 个月 0 (注:1 个月=30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对场内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 100% 计 入基金资产。 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内 的场外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有期在 30 日至3 个月的场外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75% 计入基金资 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场外投资人的赎回费 50% 计入 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依照《信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方式 1 、申购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基金份 额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 :某投 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 ,假 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 ,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 +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30 份 即: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 则投资 10 万元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6280 元,可得到 60,517.30 份 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60,517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0 =60,517.30 份=60,517 份 退款金额=0.30 ×1.6280 =0.49 元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5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持有时间 2 年以上,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0 =152,800.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 份,持有时间 2 年以上,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8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0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10% =152.8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152.80 =152,647.2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52,784.72 元。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 公告。 5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等 异常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 九 、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4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 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 十 、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 人对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申请 应 于 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 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 托管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等)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 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0%--10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三 、 投 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 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 强 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 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息差策略、 可 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 )期限结 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具体策略又分为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 )信用策 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 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二是该 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基于 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 2 )基于信用债 信用变化策略。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3 )互换策 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 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 )息差策 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 )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 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 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 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3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 从基本面分析入手, 主要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1 )本基金 将对股票的 风格特征进 行评估,从 股票池中选 择成长与价 值特性突出 的 股 票。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场上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 成长股的重要评估指标是考察 公司的成长性。 价值投资的核心思想是寻找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 通过以上评估, 初步筛选 出成长与价值股票池。 (2 )对股票 的基本面素 质进行筛选 ,应用基本 面分析方法 ,确定优质 成长股与优 质 价 值股的评价标准, 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 进一步分析, 选出基本面 较好的股票。 (3 )进行成 长与价值的 风格配置。 本基金将根 据对市场的 判断,动态 地调整成长 股 与 价值股的投资比重,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在以上形成的价值股、 成长股股票池中,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 宏观经济环境 等因素, 对成长与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配置。 总体而言, 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进 行相对均衡的配 置, 适度调整。 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资风险, 降低组合波动的风险, 提 高 整体收益率。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策略 (1 )权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本基 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 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2 )股指期 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 结合多种定价模型, 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 、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0%-9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2 )开放期 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展期; (14 )封闭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0% ;开放期内,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15 )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2 ) 开放期内 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 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 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 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本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 项以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 合财富(总值 )指数收益 率*50% 。 沪深 300 指 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市指数, 该指数编 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市场覆盖、 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 债 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能够较好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 势。 综合考虑到本基金大类 资产的配置情况和指数的代表性,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 和中债综合指数的平均加权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 七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相关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 品种(基金 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选 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减 去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 实行全价交 易的固定收 益品种(可 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 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 上的 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 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4 、同一固定 收益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或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等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 、 基 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本基金场外 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 分红 或将现金分红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红利再投资 不受封闭期 限制)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 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 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关于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 金 的主要 风 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 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随 着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 性 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货膨 胀风险。如 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 通 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 风险。再投 资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 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 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 、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风险 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 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 价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8 、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ABS ) 或 资 产 支 持 票 据 (ABN ) 是 一 种 债 券 性 质 的 金 融 工 具 , 其 向 投 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 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 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 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 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等。 9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将按照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 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 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 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估值方 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10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 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可能出现本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二、声明 1 、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过 基金 销售 机 构销售,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并 自 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基 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 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 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 ,但 根据法律法 规 的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4)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 应 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 非 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 、在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 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 序进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等)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 票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0%--10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二)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0%-9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2 )开放期 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 得 超 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封闭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0% ;开放期内,本 基 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2 ) 开放期内 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 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 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 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 限 证券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投资于一 家公司发行 的流通受限 证券不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 1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 于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项 以外, 因证 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1.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 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有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建 立 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 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 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 费由基金管 理人 先行垫 付, 待本基金 成 立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基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 还 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 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的 《 托 管 银 行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协 议》执行。 5. 若中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或 其 保 管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场 外 投 资 者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根据 场 外 投 资 者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场 外 投 资 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正 常 开 放 期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对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可 在 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询和打印确 认 单 ; 或 在 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根据客户需要,博时基金向场外投资者提供纸质账单寄送服务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0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场 外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所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月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场 外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场外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或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客 服 电 话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2 、 场 内 投 资 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资者可在 T+1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交 易 网 点 进 行 确 认 单 的 查 询 和 打 印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寄 送 场 内 投 资 者 的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到 交 易 网 点 打 印 或 通 过 交 易 网 点 提 供 的 自 助 、 电 话 、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 详 情 请 咨 询 相 关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 ( 二 )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易: 投 资 者 可 登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 即 可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如 基 金 认/ 申 购 、定 投 、 转 换 、 赎 回 、赎 回 转 申 购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2 、 查 询 服 务 : 场 外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3 、 信 息 资讯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在线客服 ” 功能进 行 在 线 咨 询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 三 ) 短信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 四 ) 电子邮件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 务。 ( 五 ) 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 ) 和 博 时 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资 讯 等 功 能 和 服 务 ( 六 ) 信息订阅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 七 ) 电话理财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 合 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 公 司 网 址 : www.bosera.com


电 子 信 箱 :service@bosera.com 博 时 一 线 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第二十二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博时睿丰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博时 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博时 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博时睿丰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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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