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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004332)

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恒 生 前海 沪 港深 新 兴产 业 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恒生前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二月


1 恒生前海 沪港深 新兴产业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恒生前 海沪 港深 新兴 产业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的 募集 已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 监许 可[2017]146 号 文准予 注册 。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3. 本 基金的基金 管理 人 和登记 机构均 为 恒生前 海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本 公司 ” ) ,基金 托 管人 为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 行 ” ) 。 4. 本基金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至 2017 年 3 月 29 日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 包 括直销 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公开 发售 。 5.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6. 本 基金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7. 认 购最低限 额 :在 基金募集 期内, 投 资人通 过非直销 销售机构 首次认 购的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投 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目 前仅 对机 构投资 者开 通) 首次 认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是人 民币 1,000 元。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 定 的,需 要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 以上 金 额均含 认购 费)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对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8.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 即 不得 撤销 。 9.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 ,不得 非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资金 进 行认购 , 也不 得违 规融 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一 个投 资者 只 能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 10.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2 11.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请 的 成功确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 机构(即恒生前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在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到各 销售机构 查询 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 的 份额。 12. 本 公告仅对 恒生前 海沪港深 新兴产业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发售的 有关事项 和 规定予 以说 明 , 投 资者 欲 了解 本 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请详细 阅读 刊登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介 上的 《恒 生前 海沪 港深新 兴产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 。 13. 本 基 金 的招 募 说 明书 及 本公 告 将 同时 发 布 在本 公 司网 站 (www.hsqhfunds.com ) 。 投资者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载 基金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4. 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以 及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况 请向 各销售 机 构咨 询。 15. 对未开 设销 售网 点的 地方 的投资 者, 请拨 打本 公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8981133 ) 及直销 中心 专线 电话 (0755-88982176 )咨 询购 买事 宜。 16.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7. 风险提 示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 动。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请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大量 赎回 或暴 跌导致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 资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 基金投 资回 报可 能低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内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 制 允许买 卖的 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等品 种 , 可 能给 本基 金带 来额外 风险 等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理论 上其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行 负责 。 此外 , 本 基 金以 1 元初 始面 值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额 净值 跌 破 1 元 初始 面值的 风险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人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损 失 本金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3 本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1.基金 名称 恒生前 海沪 港深 新兴 产业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4332 ) 2.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4.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5.基金 投资 目标 力图把 握中 国经 济发 展和 结构转 型环 境下 新兴 产业 的投资 机会 , 通过 前瞻 性的 研究布 局 ,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并保持 基金 资产 良好 的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 精 选新 兴产 业及其 相关 行 业中的 优质 企业 进行 投资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长 期稳 定的 投资 回报 。 6.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7.募集 时间 安排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本基 金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至 2017 年 3 月 29 日公开 发售 。 (2)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认 购的情况适 当延长 发售时 间,但最长 不超过 法定募 集期;同 时也可 根据 认购 和市 场情 况提前 结束 发售 , 如发 生 此种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会另行 公告 。 另 外,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基金募 集期 的安 排也 可以 适当调 整。 (3)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在 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 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4 二 、认购 方式与相关 规定 1.认购 方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认购 费率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 认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 依 法设 立的 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 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金的 其他社 会保险 基金。如 将来出现 可以投 资基金 的 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 优惠 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 减特定 投资 群体 认购 本基 金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台 认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12% 100 万 ≤M <300 万 0.08% 300 万 ≤M <500 万 0.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认 购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认购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承 担 。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 不 足部 分 在基金 管理 人的 运营成 本中 列支 。


3.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5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 非 特 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 其对 应的 认购费 率为 1.2% , 假定 该笔 有效 认购 申请金 额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5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 +50 )/1.00 =98,864.23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8,864.23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 ( 特 定投 资群体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中 心柜台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 本基 金, 其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为 0.12% , 假 定该 笔有 效认购 申请 金额 募集 期产 生的利 息 为 50 元,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12% )=99,880.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880.14 =119.86 元 认购份 额= (99,880.14 +50 )/1.00 =99,930.14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9,930.14 份 基金 份额 。 (3)认购份 额的计 算中涉 及金额的计 算结果 均以人 民币元为单 位,四 舍五入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认购 份数 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认 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 资产 。 4.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认购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5.认购 的确 认 当日 (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人 通常 可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基 金 销售网点查 询交易 情况。 销售机构对 投资人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 对该申 请的成功 确认, 而仅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收 到了认购申 请。申 请是否 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 机构的 确认登记 为准。 6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6.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 费用 本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7.投资 人认 购基 金份 额采 用全额 缴款 的认 购方 式 。 投资人 认购 时 , 需 按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投资 人在 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按 每笔 认购 申 请单独 计算 , 认购申 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 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 2. 机 构投资者 认购基 金可以在 非直销销 售机构 指定的基 金 销售网 点认购 ,还可以 选 择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办理。 3. 投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 式认购 。 4. 在本公司 直销 中心开户的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 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唯 一 结算账 户 , 今 后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及无 效认 (申 ) 购 的资金 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通 过此 账 户进行 。 在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认购 的机 构 投 资者 应 指定 相应 的银 行活 期存款 账户 或 在券商 处开 立的 资金 账户 作为投 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 :30 至 16 :00( 周六 、周 日 及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投资者 填写 并加 盖机 构公 章和法 定代 表人 章的 《 机构 投资者 账户 类业 务申 请表 》 一式两 份; (2) 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颁 发的 有效法人营 业执照, 或民 政部门或其 他主管部 门颁 发 的注册 登记 证书 , 以及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和 税务 登记 证, 上述 文件 应同 时提 供 复印件 ( 加盖 机 构公章 ) ; (3) 《机构 投资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定 代表人 签章 ) ; (4) 经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正反 面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5)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6) 《投资 业务 印鉴 通知 书》 ; (7) 指定银行账 户的银行 《开 户许可证》 或《开立 银行 账户申请表 》复印件 (加 盖 7 机构公 章) ,或 指定 银行 出 具的开 户证 明原 件; (8) 提供有授权 经办人签 字并 加盖单位公 章或预留 印鉴 的《机构投 资者风险 属性 评 估问卷 》 ; (9)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具体业 务办 理规 则以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的规 定为 准 ,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资 料的 填写 必须真 实 、 准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 误 和损 失 , 由投 资者 自己 承担。 3. 提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 提 交以 下 资 料: 加盖预 留印 鉴和 授权 经办 人签字 的《 机构 投资 者交 易类业 务申 请表 》一 式两 份。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 投资者 提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取 账 户和 交易 申请 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恒生 前海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网站(www.hsqhfunds.com) 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 业务时保证 提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5. 直销中心 与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 的 业务 申请 表不同 ,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6. 直销中心 咨 询电 话:0755-88982176 ( 三)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机构投 资者 在非 直销 销售 机构的 开户 及认 购手 续以 各非直 销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四) 缴款方 式 1. 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柜台 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 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 具 体方式 如下 : (1)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6 : 30 之 前 ,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 公司 在 中 国农业 银行 直销 专户 。 户名: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皇 岗商 务中 心支 行 账号:41033200040010198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恒 生前 海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及 直销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机 构投 资者 在银 行填 写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 认 购恒 生前 海沪 港深 新 兴产业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其余涉 及汇 款认 购的 , 都 请注明 “ 认 购恒 生前 海沪 港 深新兴 产业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字 样。 2.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 认购 的机构投资者,需准备足 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 资 金 结算账 户, 由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扣 款。 3.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 项 将 退往 投资 者 的 指定资 金结 算 账 户:


8 (1)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认 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3) 投资 者 缴 款金 额 少 于 其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 基金认 购结 束日 本公 司 截 止时间 的; (5)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 情况。 四 、个人投资者的开 户与 认购程序 (一 ) 注意 事项


1. 个人 投资 者不 得委 托 他人代 为开 户。





2. 个人 投资 者 不 能直 接以现 金方 式申请 认购 。





3.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业 务, 必须 事先 开立 非直 销 销售机 构指定 的 资金账 户卡 。





4. 个人 投资 者 仅 可在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指定 的网 点认购 基金 ,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柜台 目前 暂 不接受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业务 。 (二 )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个 人投 资者 在 非 直销 销售机 构 的 开户 及认 购手 续以各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的 规定为 准。 (三 ) 缴款 方式 通过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认购 的个人 投资 者 , 需 准备 足额 的认购 资金 存入 指定 的资 金结算 账 户,由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扣 划相应 款项 。 以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 购 ,款 项 将 退往 投资 者 指 定的资 金结 算 账 户: (1)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开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 (2)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的; (3) 投资者 缴款 金额 少于 其申 请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者 缴款 时间 晚于 基金 认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 间的 ; (5) 其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 五 、清算与交割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门 账户 , 不得 动用 。 认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的数 额以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登 记 机构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后完 成。 六 、基金资产的验资 与基 金合同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9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七 、本次募集有关当 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海 企 业公 馆 21 栋 A 单元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宇 成立时 间:2016 年 07 月 01 日 客户服 务 电 话:0755-88981133 传真:0755-88982169 联系人 : 高 卉诗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 中 国农 业银行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联系人 :林葛


10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三) 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 恒 生前 海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 21 栋 A 单元 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 21 栋 A 单元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宇 电话:0755-88982176 传真:0755-88982169 联系人 : 潘 紫君 网址:www.hsqhfunds.com 募 集期间 ,客户 可以通 过本 公司客 户服务 中心电 话 (0755-88981133 ) 进行募集 相关事 宜的问 询 、 开 放式 基金 的 投资咨 询及 投诉 等 。 直 销 中心 客 户还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电话 查询汇 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 系人 :李 紫钰





传 真:010-8510921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 并及 时 公告。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 21 栋 A 单元 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 21 栋 A 单元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宇


11 电话:0755-88982178 传真:0755-88982154 联系人 :赵 晶晶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 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77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联系人 :边 晓红 恒生前 海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