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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004332)

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恒生 前海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恒生 前 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二 月


I 恒生前海沪港深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7 年 1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准予恒 生前 海沪港深 新兴产业精选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7]146 号)进行 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 《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投 资价 值 、市 场 前 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全 面 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 断 市 场 ,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对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 作 出 独 立决 策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 风 险。 投 资 本 基金 可 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 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环 境 引发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 跌 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 基 金 投 资 回报 可 能低 于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风 险;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 内 地 与香 港 股 票 市场 交 易 互 联 互通 机 制允 许 买卖 的 规 定 范围 内 的香 港 联合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股票 等 品种 , 可 能 给本 基 金 带 来 额外 风 险等 。 本基 金 的 具 体运 作 特点 详 见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约 定 。 本 基金 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 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 揭示”部分。 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 投资 品种, 理论上其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 5、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此 外, 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 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损失本 金。 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II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 2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5 九、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34 十、基 金的 转托 管、 质押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 35 十一、 基 金 的投 资 .................................................... 3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八、 风险 揭示 ...................................................... 6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7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5 号<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恒生 前海沪 港深 新兴 产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 它 有 关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恒 生 前海沪 港深 新兴 产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恒生 前 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恒 生前 海沪港 深新 兴产业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恒 生前 海沪港 深 新兴产 业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恒生前 海沪 港 深新兴 产业 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恒生 前海 沪港深 新兴 产 业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港 股通 : 指 内地 投资 者 委托内 地证 券公 司, 经由 内地证 券证 券交 易所 设立 的证券 交 易服务 公司 ,向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进行 申报 ,买 卖规 定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的股 票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 指恒 生前 海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恒 生前 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非 直 销销 售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接受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4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放 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若 该交易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规 则》 : 指《 恒 生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5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恒生 前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21 栋 A 单元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21 栋 A 单元2-3 层 设立日 期:2016 年 07 月01 日 法定代 表人 :刘 宇 联系电 话:0755-88981133 联系人 :高 卉诗 注册资 本:20,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6 ] 1297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恒生银 行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前海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李强先 生 , 金 融学 硕士 , 董事长 。 曾任 建设 银行 陕西 分行 科员 、 副主 任科 员 , 中 国证监 会深圳 监管 局干 部、 主 任 科员 、 副处 长 、 处长, 深 圳市 前 海管 理局 副局长 ( 挂职 ) ,深圳 市 前海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管 理局局 长助 理 , 深圳 市前 海金融 控股 有 限 公司 董 事长 , 深 圳市 前海 新金融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深 圳市 前海 资本管 理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中证 信用增 进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前 海基 础设 施投 资者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董事 ,前 海再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刘宇先生,会计学博士, 董事、总经理,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 。 曾任恒生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产 品助 理经 理、 副 总裁 , 机 构业 务执 行 副总裁 。 现任 恒生 前 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冯孝忠 先生 , 文学 学士 , 董 事。 曾任 法国 兴业 (澳 洲) 有限公 司资 本市 场业 务联 席董事 , 7 获多利 有限 公司 (现 称汇 丰投资 银行 控股 有限 公司 ) 资本 市场 部经 理, 香港 上 海汇丰 银行 有 限 公 司 港 元市 场 部主 管 ,澳 洲 联 邦 银行 香 港分 行 亚洲 资 本 市 场业 务 司库 及 亚洲 资 本 市 场主 管, 星展 银行 ( 香港 ) 有限 公司财 资市 场业 务环 球金 融财资 市场 董事 总经 理 , 恒生银 行有 限 公司投 资及 保险 业务 副总 经理兼 投资 及保 险业 务主 管、 投 资及 保险 业务 总经 理 兼投资 及保 险 业务主 管、 财资 业务 及投 资 服务总 经理 兼财 资业 务及 投资服 务主 管, 恒生 银行 有 限公司 董事 、 财 资 业 务 及投 资 服务 执 行董 事 兼 财 资业 务 及投 资 服务 主 管 。 现任 恒 生银 行 有限 公 司 执 行董 事、环 球银 行及 资本 市场 业务主 管。 李佩珊 女士 , 环球 金融 理 学硕士 , 董事 。 曾任 万国 宝通银 行市场 推 广助 理副 总裁 , 恒 生 银行市 场推 广高 级经 理 , 投 资 产品 基金 投资 服务 高级 经理 , 私人 银行 及信 托服 务 助理总 经理 。 现任恒 生银 行有 限公 司投资 产品 、资 产管 理及 投资 顾问服 务助 理总 经理 。 孟晓先 生,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 (MBA ) , 董事 。 曾 任深 圳 特区 会计 师事 务所 培训 及审计 部 经理, 深圳 市财 政委 员会 ( 财政 局 ) 副主 任科 员 、 主任科 员 、 副处 长 、 处长 , 深圳 市前 海 开 发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深圳 市前 海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现 任深 圳 市 前海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经理 , 深 圳市 前海 新 金融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前海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金 前海 发展 ( 深圳 )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前 海融资 租赁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陈坤耀 先生 , 经济 学哲 学 博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香 港 大学亚 洲研 究中 心主任、 讲座教 授, 香港 岭 南大 学校 长 , 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察 委 员会 董事 , 香 港地 铁公 司董 事 , Lloyd George Management Fund 董事, 香 港亚洲 卫星 公司 独立 董事 , 香港 信 报财 经资 深顾 问 。 现任 香港 大 学专业 进修 学院 董事 局主 席, 香 港大 学明 德学 院校 务 委 员会 主席 , 深圳 前 海创 新 研究院 院长 , 香港九龙 仓 集团 独立 董事 ,香港 第一 太平 公司 独立 董事, 香港 汇业 财经 集团 独立董 事 。 梁家齐 先生 , 文学 学士 , 独立董 事 。 曾 任香 港 期 货 交易所 主席 , 香港 交易 及 结算有 限公 司董事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咨询 委员 会成员 , 香 港特 区政 府经 济机遇 委员 会 成 员 , 香 港浸 会大 学财 务系 顾问委 员会 成员 , 香 港城 市大学 财政 系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香港 证 券 学会教 育委 员会 成员 。现 任 鹰达 证券 集团 主席 ,香 港金融 发展 局人 力资 源小 组成员 。 郑振兴 女士 , 哲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 曾 任休 斯顿 浸 会大学 会计 财政 教学 及研 究教授 , 休 斯顿大 学会 计财 政教 学及 研究教 授, 阿肯 色大 学会 计财政 教学 及研 究教 授, 休斯顿 大学 会 计 财政教 学及 研究 会计 学教 授、 亚 洲工 商管 理硕 士课 程 总监 , 美国 证 券交 易委 员会经 济分 析 办 公室检验 公 司会 计操 纵行 为访问 学者 , 路 易斯 安纳 州 立大 学 Ourso 杰出 会 计学 研究讲 座教 授 8 及 博士 课程 统筹 , 德 雷赛 尔大学 会计 财政 教学 及研 究杰出 访问 学者 。 现 任香 港理工 大学 会计 财政教 学及 研究 讲座 教授 及学院 主任 。 沈四宝 先生 , 法学 硕士 , 独 立董事 。 曾任 北京 大学 助 教,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 法 学院讲师 、 副教授 、 教授 、 院长 , 上 海大学 法学 院院 长 , 澳门 科技大 学 法 学院 院长 ,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中纺 集团 独立董 事 , 北京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对外经 济贸 易 大 学国际 商法 研究 所所 长、 教 育部社 会科 学委 员会 法学 学部委 员、 中国 法学 会学 术 委员会 委员 、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法 学研 究会会 长、 国际 商会 中国 国家委 员会 仲裁 委员 会主 席、 中 国仲 裁 法 研究会 副会 长、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顾问 及资深 仲裁 员、 深圳 国际 仲裁院 理事 长 、 最高人 民法 院专 家咨 询员 、华贸 法律 服务 联盟 主席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金芳女 士 , 经 济 学 博士 , 监事会 主席 。 曾任 上海 市 高级人 民法 院经 济庭 书记 员 。 现任 上 海 社会 科学 院世 界经 济研 究所研 究员 ,博 士生 导师 。 夏明婕 女士 , 工 商管 理学 硕士, 监事 。 曾 任深 圳市 深 港工贸 进出 口 公 司进 口商 品配售 中 心经理 助理 , 深 圳 华 鼎财 经资讯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办总裁 助理 , 信 达澳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秘书 、 投 资研 究部 交易员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交 易负责 人, 深 圳 市前海 股权 交易 中心 培训 咨询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深圳市 前海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综合 管理 部 总经 理。 杨栋先 生 , 管 理学 学士 , 职工监 事 。 曾 任中 国证 监 会深圳 监管 局科 员 、 副 主 任科员 、 主 任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专员办 主任 科员 。 现 任恒 生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合 规部 总 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 赵晶晶 先生 , 金 融学 硕士 , 职工监 事。 曾任 深圳 航空 有限公 司计 财部 财务 分析 与风险 控 制专员 兼保 险业 务会 计,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 资顾问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核 算 部副总 监。 现任 恒生 前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副 总经 理。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李强先 生, 简历 同上 。 刘宇先 生, 简历 同上 。 傅宇先 生 , 法 学硕 士 , 督 察长 。 曾 任英 国富 尔德 律 师事务 所香 港 分 所律 师 , 美国美 迈斯 律师事 务所 香港 分所 资深 顾问, 成都 金控 金融 发展 股权投 资基 金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成都 蓉 兴 创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深圳 前海 梦基 金公 司 董 事、 风 控总 监, 深圳 市前 海 金融控 股有 限 9 公司风 控合 规部 总经 理。 现任恒生 前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林国辉先生,工商管理财 务学学士,副总经理兼投 资总监,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注册会 计师 (CPA ) 、 金 融 风险管 理师 (FRM ) , 拥有 投资表 现度 量证 书 (CIPM ) 。 曾任 普华 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员 ,DBS 唯 高达证 券有限 公 司会计师 ,恒生银 行有限 公司风险 管理 经理, 恒生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 投资 总监 。 现任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投 资 总监, 拟任 恒生 前海 沪港 深新兴 产业 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孙志强先生,投资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认可财务策划师(CFP CM ) 。 曾 任恒生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产 品部 销售 发展 副总 裁,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司 业 务拓展 部执 行总 监, 恒生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产 品及顾 问业 务销 售发 展执 行副总 裁 。 现任 恒生 前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总 监。 4、基 金经 理 林国辉 先生 , 简 历同 上。 张勇先 生, 管理 科学 与工 程学硕 士。 曾任 华泰 联合 证券研 究所 研究 员, 景顺 长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拟任 恒生 前海沪 港深 新兴 产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刘宇先 生, 简历 同上 。 林国辉 先生 , 简 历同 上。 杨伟先 生, 金融 工程 博士 。 曾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风险 管理 部风 险管 理专 员, 平 安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产 品研 发部金 融工 程及 量化 投资 研究员 , 华 润元 大富 时中 国 A50 指数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信 息传媒 科技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润元 大中 创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 元大中 创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 现任恒 生前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基 金经 理( 拟任) 。 张勇先 生, 简历 同上 。 齐磊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分 析员 , 国 开金融 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经理 ,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高级 分析师 、 专 户投 资经 理。 现 任恒生 前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高 级研究 员。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0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以 下简 称 “ 《证 券法 》 ” )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1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 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 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12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8 )持 续性 原则 :各 业务 部门应 对风 险实施 持续 控 制,对 业务 中的 风险进 行 持续的 识 别、评 估, 及时 采取 相应 的控制 措施 。 (9 )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 金投资 、 交 易、 研究 、 销 售、 运 作等 业务 环节 , 应 适当分 离, 以达到 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对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人 员, 应制 定严 格的 批准程 序和 监 督 措施。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13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 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 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 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14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 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系 的重 要 组成部 分,总 行设 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 行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 品牌 ,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 质,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16 了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SAS70 审计报 告。 自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 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 届 “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 成 绩突出 ,获 “最佳 托管 银 行”奖 。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杂 志颁 发 的“最 佳资 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 称 号;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 三年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予 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授 予的“ 优秀 托管机 构奖 ” 称号;2015 年荣 获中 国银 行业协 会授 予的“ 养老 金 业务最 佳发 展 奖”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外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 处、 风险 管理 处、 技术 保障 处、 营运 中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 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 止到2016 年12 月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49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农 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17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设 置 将《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 警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面 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 报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行 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恒生 前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21 栋 A 单元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21 栋 A 单元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宇 电话:0755-88982176 传真:0755-88982169 联系人 :潘 紫君 网址:http://www.hsqhfunds.com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21 栋 A 单元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21 栋 A 单元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宇 电话:0755-88982178 传真:0755-88982154 联系人 :赵 晶晶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通力 律师 事 务所 地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 锋 电话:021-3135877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 明、 陈颖华


19 联系人 : 陈颖 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联系人 :边 晓红


20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准予 恒生 前海 沪 港深新 兴产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注册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7]146 号) 注册 。 (一)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具体销 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 《 恒生 前海 沪 港深新 兴产 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及后续 关于 变更 或增 减本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请投 资人 就 募 集和认 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 恒生 前海 沪港 深新 兴 产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及相 关公 告。 (七) 认购 安排 1、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2、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21 3、认 购数 量限 制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2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采用全 额缴 款的认 购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除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另有 规 定,投 资人 通过 非直销 销 售机构 首 次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追 加认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柜 台 (目 前仅 对机 构投 资人 开通) 首次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是 人民 币 1,000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额 及交 易 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需 要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以 上金 额均 含认 购 费) 。 (5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4、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 认购 费率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用 按每 笔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直 销 中 心 柜台 认 购 的 特 定投 资 群 体 与除 此 之 外 的 其他 投 资 者 实施 差 别的 认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柜台 认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 减特定 投资 群体 认购 本基 金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台 认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12%


22 100 万≤M <300 万 0.08% 300 万≤M <500 万 0.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认购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承 担。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管 理人 的 运营成 本中 列支 。


(3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 的 认 购费率 为 1.2% , 假定 该笔 有效 认购 申请金 额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5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 +50 )/1.00 =98,864.23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8,864.23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 资群体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中 心柜台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 本 基金 , 其 对 应的 认购费 率为 0.12% , 假定 该笔有 效 认购 申请 金 额募 集期产 生 的利 息为 50 元 ,则 可认 购基 金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12% )=99,880.14 元


23 认购费 用=100,000-99,880.14 =119.86 元


认购份 额= (99,880.14 +50 )/1.00 =99,930.14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9,930.14 份 基金 份额 。


(3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五 入 ,保留 小 数点 后 2 位 ; 认 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认 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 资产 。 6、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到 基 金 销 售 网 点查 询 交易 情 况。 销 售 机 构对 投 资人 认 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表示 对 该申 请 的 成 功确 认, 而 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有 效应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登 记 为 准。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费 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 支 。


24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5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的 共同 交易日 (若 该交 易日 为非 港股通 交易 日 , 则本基 金不 开放 申购与 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 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26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 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 理人 按“ 先进先出” 原则, 对该基金 持有人 账户 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 确认 的 份 额先 赎回 , 后确认 的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不成 立。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可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27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请生 效。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 款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时 , 赎回 成立 ;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 效。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通 过基 金登 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业务 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投 资人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 目前 仅对 机构 投资 人开通 )首次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限额 是 人民 币1,000 元。 各销 售机构 对申 购限额 及交 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需 同 时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相 关 规定。 (以上 金 额 均 含 申购 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单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 该 账 户 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 管的 本 基 金 余额 不 足 10 份, 则 必 须 一次 性 赎 回或 转出 基 金 全 部份 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 资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10 份时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 28 投资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 对赎 回 份额限 制有 其 他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申 购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直 销 中 心 柜台 申 购 的 特 定投 资 群 体 与除 此 之 外 的 其他 投 资 者 实施 差 别的 申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增 减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5% 100 万≤M <300 万 0.10% 300 万≤M <500 万 0.05%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0%


29 300 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6 1.5% 7-29 0.75% 3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天 (不 含)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有 期 在 30 天以 上 (含) 且少 于 90 天 (不 含)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 总 额的 75%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持有 期 在 90 天以上 (含 ) 且 少于180 天 (不 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收取 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180 天以上 (含)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总 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市 场推广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在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者 开展不同 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30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则 对应 的 申 购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4,732.86 份 基金 份额 。 例四: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 资群体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 心柜 台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则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15% ,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15% )=99,850.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 额=99,850.22/1.0400=96,009.83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6,009.83 份 基金 份额 。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份额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31 例五: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 0.5% = 50.80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09.2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四 位 ,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32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主 要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 因 港股 通交 易 当 日额 度 使用 完毕 而暂停 或停 止 接受买 入申 报, 或者发 生 证券交 易 服务公 司等 机构 认定 的交 易异常 情况 并决 定暂 停提 供部分 或者 全部 港股 通服 务, 或 者发 生 其 他影响 通过 内地 与香港 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进行正 常交 易的 情形 。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7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 登 记机构 、 支 付结 算机构 等 因异常 情 33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 基 金 销售 支付 结算 系统 、 基 金登记 系统 、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无 法正 常 运 行。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5) 、 (6) 、 (7) 、 (8 )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2、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主要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影 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 项 所述 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4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业 务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费 用,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与相 关 机构。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35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36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力 图 把 握 中 国经 济 发 展 和结 构 转 型 环 境下 新 兴 产 业的 投 资 机 会 ,通 过 前 瞻 性的 研 究布 局,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并 保持 基金 资产 良好 的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精选 新兴产 业及 其 相 关行业 中的 优质 企业 进行 投资,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长 期稳 定的 投资 回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和上市 交易 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府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 券或票 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5-95% , 其中 投资 于 新兴产 业 主题相关 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基金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做出 相应 调整。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将采 用 “ 自上 而下 ” 的策略 进行 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定 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法分 析宏 观经 济走势 、 市 场政 策、 利率 走 势、 证 券市 场 估值水 平等 可能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重要 因素 , 对 证券 市 场当期 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可预见 的未 来 时期内 各大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进 行分 析评估 , 并 据此 制定 本基 金 在股票 、 债 券、 现金等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 整原 则和 调整 范围, 在保持 总 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的 基础 上 , 力争投 资组 合的 稳定 增值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37 (1 ) 新兴 产业 的界 定 本基金 所指 的新 兴产 业是 指随着 科研 、 技术 、 工艺 、 产 品 、 服 务、 商业 模式 以及管 理 等 方面的 创新 和变 革而 产生 和发展 起来 的新 兴产 业部 门。 当 前所 指的 新兴 产业 主要包 括: 新 能 源、 节能 环保 、 新 能源 汽 车、 信息 产业 、 生 物医 药 、 国 防军 工、 新材 料 、 高 端装备 制造 、 现 代服务 业及 海洋 产业 等。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重点 投资 新兴产 业及 其上 下游 延伸 产业的 相关 个 股,深 入挖 掘主 题投 资机 会,分 享这 一投 资机 遇。 新兴产 业一 方面 依靠 生产 力发展 和技 术创 新的 推动 ,同时 还依 托于 现有 产业 的发展 水 平,是 一个 动态 调整 、持 续更新 的概 念。 未来 本基 金将根 据经 济发 展情 况、 社会生 活习 惯 、 产业结 构变 迁 、 科 技变 革 , 以 及国 家的 相关 政策 等 因素 , 定 期评 估现 有的 行 业、 公司 是否 可 能在未 来成 为经 济增 长动 力, 并 且保 持较 高增 速, 动 态调整 新兴 产业 的范 围。 部分传 统行 业 如果能 通过 新的 技术 、 经 营方式 或商 业模 式等 的运 用而获 得新 的成 长动 力, 也将被 纳入 本 基 金的新 兴产 业范 畴。 (2 )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 首先 是 基于以 上对 新兴 产业 的定 义确定 属于 新兴 产业 的行 业, 并 且, 随着技 术和 经济 的发 展动 态调整 新兴 产业 的范 围。 本基金 将研 究社 会发 展趋 势、 经 济发 展 趋 势、 科学 技术 发展 趋势 、 消费者 需求 变化 趋势 , 根 据行业 景气 状况 , 新兴 技 术、 新兴 生产 模 式以及 新兴 商业 模式 等的 成熟度 , 在 充分 考虑 估值 的原则 下, 实现 不同 行业 的资产 配置 。 本 基金着 重分 析宏 观经 济周 期和经 济发 展阶 段中 不同 的驱动 因素 , 有 效结 合国 家政策 导向 , 分 析各行 业盈 利周 期、 行业 竞争力 和行 业估 值水 平, 通过对 以下 各指 标的 深入 研究, 动态 调 整 股票资 产在 各细 分子 行业 间的配 置。 1)行 业盈 利周 期 ①宏观 经济 对各 行业 的影 响; ②经济 周期 与行 业发 展的 相关性 ; ③行业 本身 的盈 利周 期。 2)国 家产 业政 策 ①国家 产业 政策 对产 业的 扶持态 度; ②国家 产业 政策 对行 业的 限制情 况。 3)行 业竞 争力 ①行业 的集 中度 及变 化趋 势;


38 ②进出 入壁 垒的 强弱 ; ③替代 产品 对行 业的 威胁 ; ④上下 游行 业的 景气 度及 议价能 力。 4)行 业估 值 本基金 根据 行业 特点 , 通 过横向 全球 估值 比较 和纵 向行业 历史 数据 比较 , 结 合当前 影 响 该行业 的特 定因 素, 如成 长性、 市场 情绪 等, 确定 行业合 理估 值。 (3) 个股 精选 配置


本基金 将在 新兴 产业 范畴 下, 通 过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精选 具备较 高 成 长性的 优质 个股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认为 具有 高成 长性 的新兴 产业 公司 一般 处于 企业生 命周 期 前期的 成长 期或 者高 速发 展期, 具有 领先 的商 业模 式、 可 持续 的研 发能 力、 可 控制的 销售 渠 道、 爆 发式 增长 的市 场需 求、 逐 渐完 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等 特征 , 这 类公 司在 特殊的 产品 或 服 务细分 市场 具有 不可 替代 的竞争 优势 , 并 能带 动一 批下游 企业 共同 成长 , 形 成完整 的产 业 链 条。 1)定 性分 析


①政策 制度


国家政 策、 行业 政策 的支 持是新 兴产 业形 成和 发展 的重要 推动 因素 。 本 基金 将积极 关 注 国家政 策 、 行 业政 策 , 尤 其是与 新 兴 产业 的界 定 、 支持相 关的 政策 制度 , 筛 选重点 获益 的行 业和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的调 研、分 析。


②商业 模式


创新的 商业 模式 是新 兴产 业有别 于传 统行 业的 重要 特征。 本基 金将 根据 行业、 企业特 点 , 分析商 业模 式优 化对 企业 成长的 贡献 ,重 点分 析市 场需求 、上 下游 关系 、竞 争优势 等 方 面 。 ③研发 能力


对于以 新技 术作 为驱 动因 素而诞 生的 新兴 产业 或行 业,本 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其 研发能 力 。 公司研 发能 力位 居行 业前 列, 能 够根 据市 场需 求变 化 不断对 原有 产品 、 原 有服 务 等进行 改进 , 或者不 断开 发新 产品 、 新 服务等 , 以 保持 或提 高市 场占有 率和 盈利 能力 。 本 基金对 公司 研 发 能力的 考察 集中 于分 析其 过往的 研发 投入 , 研 发团 队的稳 定性 , 及 已市 场化 的研发 成果 对 利 润的贡 献度 等。


④管理 能力


管理能 力主 要考 察企 业管 理层对 股东 的责 任感 , 管 理层长 效约 束与 激励 机制 的建立 , 管 39 理层的 长远 眼光 及战 略能 力等定 性指 标。 2)定 量分 析


前述定 性分 析筛 选出 的上 市公司 的可 投资 性都 须经 过下列 定量 指标 评价 进行 进一步 确 认。下 述指 标将 通过 企业 财务报 告或 行业 研究 员的 预测得 到。


①盈利 能力


新兴产 业上 市公 司受 益于 行业成 长, 其盈 利能 力将 能维持 在稳 定水 平, 并呈 现一定 的 上 升趋势 。 盈 利能 力分 析主 要考察 毛利 率和 净利 率指 标。 本 基金 将对 上市 公司 未来毛 利率 和 净 利率指 标进 行预 测和 趋势 分析, 选择 受益 于行 业成 长,盈 利水 平稳 步提 升的 公司进 行 投 资 。


②成长 性 新兴产 业的 形成 和发 展是 一个较 长的 过程 , 其 对经 济 社会发 展的 引领 带动 作用 也将逐 步 体现。 为此 , 本 基金 将滚 动 分析近 三年 每股 盈利 的复 合增长 率和 近三 年主 营业 务收入 复合 增 长率指 标的 变化 情况 ,分 析上市 公司 的成 长能 力和 成长空 间。 3)股 票市 场评 价 ①相对 估值 指标


相对估 值指 标用 以判 断新 兴产业 上市 公司 的估 值高 低, 以 选择 恰当 的买 入时 点。 相 对 估 值指标 如PE 、PB 、PEG 反 映 了市场 价格 、企 业盈 利或 企业净 资产 和企 业成 长性 之间的 关系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相对 估值 指标的 横向 、 纵 向分 析, 选 择估值 位于 合理 区间 下限 的新兴 产业 上 市公司 进行 投资 ,动 态构 建资产 组合 。


②流动 性、 换手 率


本基金 的投 资限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进 行股票 资产 配置 时, 本基 金将考 察 上 市公司 的流 动性 和换 手率 指标, 参考 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以降 低股 票资 产的 流动性 风险 。 4)港 股通 本基金 将投 资港 股通 , 在 上述个 股投 资策 略下 , 比 较港股 通个股与 A 股 市场 同类公 司 的 质地及 估值 水平 等要 素, 优选具 备质 地优 良、 行业 景气的 公司 进行 重点 配置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管 理方 式, 获得 与风险 相匹 配的 投资 收益 , 以实 现 在 一定程 度上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和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流动 性。 本基 金通 过 对 国内 外宏 观 经济态 势、 未来 市场 利率 趋势、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及市 场信 用环 境变 化方 向 等因 素进 行 综 合分析 , 综合 考虑 不同 券 种收益 率水 平 、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等因 素 , 构 建和 调整固 定收 益证 券投资 组合 。 在实 际的 投 资运作 中 , 本 基金 将运 用 久期控 制策 略 、 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 类别 选 40 择策 略 、个 券选 择策 略等 多种策 略, 力求 获得 稳健 的投资 收益 。 (1 )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对 GDP 、CPI 、 国际 收支 等引 起利率 变 化的相 关因 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景 , 并 在此 基础 上判断 包括 财 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 对 市场 利率水 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 来的变 化趋 势 做 出预测 和判 断, 结合 债券 市场资 金供 求结 构及 变化 趋势, 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久 期 配 置 。 (2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变 化是 判断市 场整 体走 向的 依据 之一, 本 基金 将据 此调 整 组合长 、 中、 短 期债 券的 搭 配。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测, 适 时采 用子 弹式、 杠铃 或梯 形策略 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调 整。


(3 ) 骑乘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这 一策略 即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分 析 , 在可选 的目 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在收 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 下, 随着 其剩 余期 限的衰 减, 债券 收益 率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 滑 , 从而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即使 收益 率曲 线上 升或 进一步 变陡 , 这 一策 略也 能够提 供更 多 的 安全边 际。


(4 ) 息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利 用回 购 利 率 低于 债 券 收 益 率的 情 形 , 通过 正 回 购 将 所获 得 的 资 金投 资 于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5 )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择 、 各 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以 及对 资产 组合 的管 理。 本 基 金 通过情 景分 析和 历史预 测 相结合 的方 法, “ 自上 而下 ”在债 券一 级市 场和二 级 市场, 银行 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 银 行 存款 、 信 用债 、 政府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 进行 类属 配置 , 进 而确 定 具有最 优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资产组 合。 (6 ) 个券 选择 策略 对于国 债、 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类 债券 ,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变量 和宏 观经 济政策 的 分 析, 预测 未来 收益 率 曲 线的 变动趋 势 , 综 合考 虑组 合流 动性决 定投 资品 种 ; 对 于信 用类债 券 , 本基金 将根 据发 行人 的公 司背景 、 行业 特性 、 盈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 、 流 动性 等因素 , 对信 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 积 极发掘 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 投资机 会的 个券 进行 投资 , 并采 取分 散 化 41 投资策 略, 严格 控制 组合 整体的 违约 风险 水平 。 (7 )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信用债 券相 对央 票、 国债 等利率 产品 的信 用利 差是 本基金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 的来源 , 本 基金将 在公 司内 部信 用评 级的基 础上 和内 部信 用风 险控制 的框 架下 , 积 极投 资信用 债券 , 获 取信用 利差 带来 的高 投资 收益。 (8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着重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 基础股 票的 分析 与研 究, 同时兼 顾其 债券 价值 和转 换期权 价 值, 对 那些 有着 较强 的盈 利能力 或成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重 点投资 。 本 管 理 人将对 可转 换债 券对 应的 基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进 行分 析, 包 括所 处行 业的 景气 度、 成 长性 、 核 心竞争 力等 , 并参 考同 类 公司的 估值 水平 , 研判 发 行公司 的投 资价 值 ; 基 于 对利率 水平 、 票 息率及 派息 频率 、 信用 风 险等因 素的 分析 , 判断 其 债券投 资价 值 ; 采 用期 权 定价模 型 , 估 算 可转换 债券 的转 换期 权价 值。 综 合以 上因 素, 对可 转 换债券 进行 定价 分析 , 制 定可转 换债 券 的投资 策略 ,精 选财 务稳 健、信 用违 约风 险 小 的可 转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主 要包 括资 产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MBS ) 等证券 品种 。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 析, 并辅 助 采用蒙 特卡 洛 方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价 值并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今后,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 金 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基金 合同 、 公司 章程 等法律 法规 为决 策依 据 , 并以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则 。 技 术层 面而 言, 决 策依据 具体 包括 研究 部门 及投资 部门 对 宏观政 治经 济 、 证 券市 场 行业 、 板 块 、 重 点投 资品 种 等不同 层次 的研 究成 果 ; 风险测 算报 告; 市场表 现及 反馈 等。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 相关部 门提 供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研究 分析 报告 和风 险评估 与绩 效评价 报告 等资 料制 定整 体投资 战略 。


42 (2) 研究 部根 据自 身以 及 其 他研 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 构建 股票 备选 库, 对拟 投 资对象 进 行深入 研究 并持 续跟 踪调 研,提 供个 股、 债券 决策 支持。 (3) 投资 部和 研究 部定 期 或不定 期召 开联 合会 议进 行交流 沟通 , 研 讨投 资策 略、 调 研计 划及成 果等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提供 支持 。 (4)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 结 合研究 部对 证券 市场 、 上 市公司 的分 析, 拟 订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计 划, 包括 : 资 产配 置、 行 业配 置、 重仓 个股 投资方 案。 设 计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因素 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赎 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同 的投 资 限 制和比 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断 ; 风 险评 估小 组的 建议等 。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及审 批, 并形 成决 策纪要 。 (6)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 金 经理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及操作 方案 ,交 由 集 中交 易室执行。 (7) 集中 交易 室 按 有关 交 易规则 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馈 基金 经理 。 (8) 基金 绩效 评估 及风 险 管理人 员定 期进 行基 金绩 效评估 , 并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综 合评估 意见 和改 进方 案。 (9 ) 风 险管 理部 对识 别 、 防范 、 控 制基 金运 作各 个 环节的 风险 全面 负责 , 尤 其重点 关注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状况 ; 基金绩 效评 估及 风险 管理 人员重 点控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的市 场风 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合规 部和监 察部 亦根 据自 身职 能对投 资各 环节 的风 险进 行管理 和 监 控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收 益率 ×50%+ 恒 生指 数收 益率 ( 使用 估 值汇 率折 算)× 25%+ 中 证全 债指数 收益 率×20% +金 融机构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税 后 ) ×5% 本基金 股票 部分 主要 投资 于新兴 产业 及其 相关 行业 的企业 。 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 由中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精 选了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上 市的 规模 大、 流 动性 好 的 100 家 新兴 产业 公司 作为 样本, 能够 综合 反映 沪深 证券市 场中 新兴 产业 公司 的整体 表现 。 恒生指 数是 由恒 生指 数服 务有限 公司 编制 , 以 香港 股 票市场 中的50家 上市 股票 为成份 股 样本, 以其 发行 量为 权数 的加权 平均 股价 指数 , 是 反映香 港股 市价 幅趋 势最 有影响 的一 种 股 价指数 。本 基金 选择 该指 数来衡 量港 股投 资部 分的 绩效。 中证全 债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债 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债 券 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每日 计算 并发 布中 证全债 的收 盘指 数及 相应 的债券 属性 指 标。 该 指数 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于 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下 使用 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真 实地 反 映 43 债券的 实际 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的比 较基 准。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以上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或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 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情况 下, 按 相关 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 公 告,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如果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 照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情 况下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 依据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选 取相 似的 或可 替代 的指数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参照 指数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中高 风险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理 论上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可通 过相 关股 票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 于香港 证券 市场 , 除 了需 要 承担与 境 内证券 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动 风险 等一 般投 资风 险之外 , 本 基金 还面 临汇 率风险 、 香 港 市 场风险 等境 外证 券市 场投 资所面 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55-95% , 投资 于本 基金定 义的 “ 新兴 产 业”范 畴内 的证 券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同一 家公 司 在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 的 A+H 股合 44 并计算 )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同一 家公司 在 境内和 香 港同时 上市 的,A+ H 股 合 并计算 )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2)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申 购或赎 回数 额较 大及 港股 通额度 已 满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45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或关 联交 易规 定,本 基 金可不 受 相关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禁止行 为或 关联 交易 规定 进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该变 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权 利,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6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等)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可 转换债券 , 对于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全 价 减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8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 4、同一 债券 或股 票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 的,按 债券 或股 票所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5、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汇 率 如本基 金投 资股票 市场 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允 许买 卖 的境外 证券 市场上 市的 股 票,涉 及 相关货 币对 人民 币汇率 的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要 求确定 汇 率来源 ,如 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 构无相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确定 本 基金的 估值 汇 率来源 。 7、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 基金投 资股 票市场 交易 互 联互通 机制 涉及的 境外 交 易场所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应 交 纳的各 项税 金,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行 估 值;对 于因 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因 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与 估 算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的 , 基金将 在相 关 税金调 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8、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49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错误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50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 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51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5、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与基金合 同约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酌 情调 整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更实 施日 前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53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5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审计 费、 律师 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 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和 维护费 用 ; 9、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55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认购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中 “ ( 七 )认购 安排 ”中 的相 关规 定。 2、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中的 “ (七)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与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58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59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 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60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需按 照 法 规要 求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61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净 资 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 末按 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产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1、 基金 投资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上 市股 票的 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 期 报告和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按 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要求 披露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投 资 情况。 若中 国证 监会 对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 内 地和香 港 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投 资香港 股票 市场 的信 息披 露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62 十八、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内地 和 香港 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 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 可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5、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发行 主体 、 存 款银 行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到 期 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63 (三)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 是基 金管 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 债券 或 其他资 产买进或 卖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 不适当 的价 格 大 量抛售 股票 、债券 或 其他 资产 。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 管理 风险 1、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五) 操作 风险








基金 的相 关当 事人 在 各业务 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人 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等 。 此外,在开放 式基金的后台运作 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 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资 产配 置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 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司 治理 、 制 度建 设等 因 素的不 同影 响, 导致 资产 配置偏 离优 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2、主 题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新 兴产业 主 题型 基金, 投资 标的 高度 集中 于目标 主题 范围 内的 证券 , 故基 金 业 绩表现 除了 受到 股票 和债 券市场 总体 景气 度的 影响 外, 也 很大 程度 上取 决于 主 题投资 机会 的 持续性 和标 的证 券的 未来 表现, 可能 与市 场总 体表 现存在 较大 的差 异。 3、港 股 投 资风 险 (1 ) 港股 交易 失败 或交 易 中断的 风险 本基金 可通 过港 股通 投资 于港股 , 在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下, 港 股 通 交易存 在每 日额 度限 制,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每日 额度 不足而 交易 失败 的风 险。 若香港 联交 所 与 内地交 易所 的证 券交 易服 务公司 之间 的报 盘系 统或 者通信 链路 出现 故障 ,可 能导 致 15 分钟 64 以上不 能申 报和 撤 销 申报 的交易 中断 风险 。





(2 )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将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在交 易时 间内 提交 订 单依据 的港 币买 入参 考汇 率和卖 出 参考汇 率, 并不 等于 最终 结算汇 率。 港股 通交 易日 日终,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进 行净额 换汇 , 将 换汇 成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 定交 易实 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故 本 基金投 资面 临汇 率风 险。 (3 ) 境外 市场 的风 险 1) 本基 金将 按照 政策 相关 规定投 资于 香港 市场 , 在 市场进 入 、 投 资额 度 、 可 投资对 象、 税务政 策等 方面 都有 一定 的限制 , 而 且此 类限 制可 能会不 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的 变化 可 能 对本基 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 市场造 成障 碍, 从而 对投 资 收益以 及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产生直 接或 间 接的影 响。 2)香 港市 场交 易规 则有 别 于内地A 股市 场规 则, 参 与香港 股票 投资 还将 面临 包括但 不 限于如 下特 殊风 险: ①香港 市场 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因此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大 。 ②只有 沪港 两地 均为 交易 日且能 够满 足结 算安 排的 交易日 才为 港股 通交 易日 。 ③香港 出现 台风 、 黑 色暴 雨或者 联交 所规 定的 其他 情形时 , 联 交所 将可 能停 市, 投 资 者 将面临 在停 市期 间无 法进 行交易 的风 险; 出现 内地 证券交 易服 务公 司认 定的 交易异 常情 况 时, 将 可能 暂停 提供 部分 或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 投 资者将 面临 在暂 停服 务期 间无法 进行 港 股 通交易 的风 险。 ④投资 者因 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派 、 转 换、 上市 公司 被 收购等 情形 或者 异常 情况 , 所取 得 的港股 通股 票以 外的 联交 所上市 证券 , 只 能通 过港 股通卖 出, 但不 得买 入, 交 易所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 益 分派或 者转 换等 情形 取得 的联交 所上 市股 票的 认购 权利在 联交 所 上市的 , 可以 通过 港股 通 卖出 , 但 不得 行权 ; 因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 派 、 转 换 或者上 市公 司被 收购等 所取 得的 非联 交所 上市证 券, 可以 享有 相关 权益, 但不 得通 过港 股通 买入或 卖出 。 ⑤代理 投票 。 由 于中 国结 算是在 汇总 投资 者意 愿后 再向香 港结 算提 交投 票意 愿, 中 国 结 算对投 资者 设定 的意 愿征 集期比 香港 结算 的征 集期 稍早结 束; 投票 没有 权益 登记日 的, 以 投 票截止 日的 持有 作为 计算 基准; 投票 数量 超出 持有 数量的 , 按 照比 例分 配持 有基数 。 以 上 所 述因素 可能 会给 本基 金投 资带来 特殊 交易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65 1、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 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 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2、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3、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7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69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70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71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2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73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74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75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76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 或公 告 载明的 形式 在表 决截 止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 系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或 公告 载 明的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7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 方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 表 决的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78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79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 召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80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5、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与基金合 同约定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酌 情调 整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但 应于 变更实 施日 前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81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审计 费、 律师 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 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和 维护费 用 ; 9、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82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10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和 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和上市 交易 的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券、 企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府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 券或票 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5-95% , 其中 投资 于 新兴产 业 主题相关 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基金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做出 相应 调整。


83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55-95% , 投资 于本 基金定 义的 “ 新兴 产 业”范 畴内 的证 券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同一 家公 司 在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 的 A+H 股合 并计算 )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 同一 家公司 在 境内和 香 港同时 上市 的,A+ H 股 合 并计算 )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2)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申 购或赎 回数 额较 大及 港股 通额度 已 满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84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基金 管理 人 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 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或关 联交 易规 定,本 基 金可不 受 相关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禁止行 为或 关联 交易 规定 进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 该变 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85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86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87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8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恒生 前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 21 栋 A 单元 2-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63 号 前 海企业 公 馆 21 栋 A 单元 2-3 层 邮政编 码:518052 法定代 表人 :刘 宇 成立日 期:2016 年 07 月 0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 12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0,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 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89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主 板 、 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债 券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和 上市交 易的 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 次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 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政府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及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 券或票 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但 须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5-95% , 其中 投资 于 新兴产 业 主题相关 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基金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做出 相应 调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55-95% , 投 资于 本基 金定 义的 “新 兴产业 ” 范畴内 的证 券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90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和 香港 同时 上市 的 A+H 股合 并 计算)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时 上市 的,A+ H 股 合 并计算 )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2、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3、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申 购或赎 回数 额较 大及 港股 通额度 已 满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91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三)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十 一 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 全 面性 。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 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四)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 交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 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 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立 投 资 92 制度、 审慎 选择 存款 银行 , 做好风 险控 制; 并按 照基 金托管 人的 要求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完成 相 关业务 办理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未 经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 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 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3、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 流 通受限 证 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 价依 据、 监 管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签订 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 现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3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 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未 按 照本 协 议 的 约 定向 基 金 托 管人 报 送 相 关 数据 或 者 报 送了 虚 假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中 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 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94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95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96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 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等 ) , 以 其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 97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3)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转 换 债券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 场的情 况下 , 按 估值日 收 盘价或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收 盘 价 或 估值 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和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或 股票 同时 在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 易的, 按债 券或 股票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 (5 )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 ) 汇率 如本基 金投 资股 票市 场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允许 买卖 的境外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股 票, 涉 及 相 关货币 对人 民币 汇 率 的,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要求 确定 汇率 来源, 如法 律 法 98 规 及 监 管 机构 无 相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确 定本 基 金的 估 值 汇 率来 源。 (7 ) 税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投 资 股 票市 场 交 易 互联 互 通 机 制 涉及 的 境 外 交易 场 所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各 项税 金, 本基 金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 于因 税 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 基 金 将在相 关税 金 调整日 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的 估值 调整 。 (8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 及 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机 构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非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0%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99 和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 人 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 一 致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100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 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 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益 登 记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10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深 圳市,按 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102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告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登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 记录。 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 据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基 金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应 根据 在其销 售网 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 交确 认单。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查询服 务 1、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 中心及 网上 查询 系统 查 询 历史交 易 记录。 2、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法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投 资资讯 等。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hsqhfunds.com )查 阅对 账 单。 2、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持 有人 账单订 制情 况向账 单期 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仍 持 有本公 司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详实 填写 或 更新客 户资 料 ( 含姓 名、 手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 邮 寄地址 、 邮 政编 码等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送出 的除 外。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非 直销 销售机 构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资 的 服 务。 通 过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 施方法 见有 关 公 告。 (五)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或 反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 投诉 与建 议的情 况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0755-88981133 。


104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hsqh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hsqhfunds.com (六)如本 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恒生 前 海沪港 深新 兴产 业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文件; 2、 《恒 生前 海沪 港深 新兴 产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恒 生前 海沪 港深 新兴 产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恒 生前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法 律意 见书 ;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