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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A(150181)

军工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军工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2015 年4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准予易 方达军工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 可 [2015 ]672 号) 进行募集 。 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于2015 年7 月 8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 运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 基础份额、A 类份额 和 B 类份额。 此三类基金份额 分配 不同 的基金代码, 所 代表的基 金资产合并运作 。 其中, 通过事先约定 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 , 易 方达 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基础 份额” ) 的场 内份额可分为预期风 险、 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易 方达 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 ( “A 类份额” ) , 与预期风险、 收益较高 的子份额 ——易方达 军工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 类份 额( “B 类份额” ) ,A 类份额、B 类份额在存续期内 始终保持 1:1 的份额配比不变。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 来看,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为股票基金, 主要采用完 全复制策 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 的指 数相似。 长期而 言, 其风 险收益水平高 于混合基金、债券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与基 础份 额相比,A 类份额具有 预 期风险、收益 较低的特征,其预期 收益 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 份额 ;B 类份额具有预期风 险 、收益较高的 特征,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 动。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敬 请认 真 阅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 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主要包括: 与本基金 指 数化投资方式、 分级运作 方式及特 殊的投资品种相关的 特有 风险 ; 市场风险 ; 与基金 运营的实际操作相关 的运 作风险 ; 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 回或 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 险; 以及其他意外因素 导 致的 不可抗力 风险等。其中, 本基 金特 有风险包括 : (1 ) 与 本基 金 指 数化 投 资方 式 相 关 的特 定 风险 , 如 标 的 指 数 回报 与 股票 市 场平 均 回 报偏离的 风险 ; 本基金为 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 一致 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 在系 统性风险; 本 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 额数 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 代品 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 险; 因业绩比较基 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 整导 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 险; 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 与业 绩比较基准产 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 偏差 风险等; (2) 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 关的特定风险。 如与 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相关的 流动 性风险、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折溢价风险; 与 B 类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规 则相关的杠杆风险、 与 A 类份额 约定收 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 险、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 本 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 折算 导致基金份额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 险; 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 过程 中折算方式、 折算业务处 理规则等导致 的份额折算风险;以 及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 的风 险等; (3 ) 与 本基 金 投 资于 股 指期 货 等 金 融衍 生 品相 关 的特 有 风 险 。如 因 股指 期 货合 约 与 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 期风险; 因股 指期货交易 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 市结 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 算风 险; 因所选择 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 算或 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 方风 险等。 本基金认购、申购及 赎回 的要求如下: (1 ) 募 集期 内 , 投资 者 通过 场 外 非 直销 销 售 机 构 或本 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统 首次 认购 本 基金 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 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 首 次认 购 本基金的单笔最低 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场内认购采用 “ 金额认 购 ” 方式, 单笔 最低认购 数量为 50,000 元人民币 ;在最低认 购金 额 数量的基础上 ,累 加认 购申报数量须为 1 元的 整 数倍。 (2 ) 开 放申 购 、 赎回 业 务后 , 投 资 者办 理 本基 金 场外 申 购 时 ,通 过 场外 非 直销 销 售 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 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 次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各 销售 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 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 , 需同 时 遵循 该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规 定 。 场 内申 购 时 , 每笔 申 购金 额 最低 为 50,000 元人民币 , 超过 50,000 元的应为1 元的整数倍 (以 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办理场外赎回时,每 笔赎 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场内 赎回时,每笔赎回申 请的 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 是整 数份额。 (3)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 《招募说明书 》 和 《基金 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确保已 经理解上述文件的全 部内 容,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 产 品 特 性,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 , 并充 分 考虑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 市场 , 自主并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7 年1 月8 日, 有关 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31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0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运作 与净 值 计 算规 则 .................................................................................... 46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49 八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50 九 、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 51 十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52 十 一 、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冻 结 与 质 押 ........................................................................................ 65 十 二 、 基金 份 额的 配 对转 换 ........................................................................................................... 66 十 三 、 基金 份 额的 登 记结 算 ........................................................................................................... 69 十 四 、 基金 的 投资 .......................................................................................................................... 71 十 五 、 基金 的 业绩 .......................................................................................................................... 79 十 六 、 基金 的 财产 .......................................................................................................................... 80 十 七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81 十 八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85 十 九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86 二 十 、 基金 份 额的 折 算 .................................................................................................................. 89 二 十 一 、基 金 的会 计 和审 计 ........................................................................................................... 98 二 十 二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99 二 十 三 、风 险 揭示 ........................................................................................................................ 104 二 十 四 、 《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110 二十 五 、 《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112 二 十 六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26 二 十 七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39 二 十 八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40 二 十 九 、 《 招 募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42 三 十 、 备查 文 件 ............................................................................................................................ 143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分 级基 金产 品审 核 指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5 号<《 招募 说明书 》 的 内容 与格 式>》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易 方达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不存 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根 据本 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 《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 其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 基金合 同 》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易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 : 指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订 之 《 易 方达 军工 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 指 《 易 方达军工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 指《 易 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有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 金合 同》 和 《 招募 说明书 》 合 法取 得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4、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26、元 :指 人民 币元 27、登记 结算 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8、登记 结算 机 构: 指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算 机 构为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以自 行或 委托其 他机 构担 任登 记结 算机构 29、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30、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 31、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结算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2、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 、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4、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 指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 基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出 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的 日期 35、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6、存 续期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业务 规则》 :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43、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通 过事先 约定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分配 ,将 本基 金场 内基 础份额 分 为预期 风险 、收 益不 同的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并 将基础 份额 (含 场外 份额 、场内 份额 ) 、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所代 表的基 金资 产合 并管 理的 运作方 式 44、易 方达 军工 基础 份额 、基础 份额 :指 易方 达易 方达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础份 额 45、 易方 达军工 A 类份 额 、A 类份 额、 易方 达军工 A : 指 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规则所 自 动分离 或选 择分 拆的 稳健 收益类 基金 份额 ,即 易方 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的A 类份 额 46、 易方 达军工 B 类份 额 、B 类份 额、 易方 达军工 B : 指 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规则 自 动分离 或选 择分 拆的 进取 收益类 基金 份额 ,即 易方 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的B 类份 额 47、场 内: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利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上市交 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该 等场 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赎 回分 别称 为场 内认 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48、场 外: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用 其自 身柜 台或 者其 他交易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分 别称 为场 外认 购、 场外申 购和 场外 赎回 49、场 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额 50、场 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51、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根据 《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3、自 动分 离: 指本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各 投资 者成 功认购 的场 内份 额根 据 《 招募说 明 书》 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约 定的 初始 份额 配比 ,分别 确认 为场 内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的过 程 54、申 购: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 据 《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赎 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6、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内 的基 础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 ( 包括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的10%


57、上 市交 易: 指投 资者 通过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场 内基础 份 额、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的行为 58、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指《易 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易方 达军工 基础 份 额、 易 方达 军工 A 类 份额 、易方 达军工 B 类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59、配 对转 换: 指本 基金 存续期 内, 基础 份额 与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 之间 按 约定的 转 换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包括分 拆和 合并 60、分 拆: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将 其 持有的 每 2 份 场内 基础 份 额按 1:1 的比 例转 换为 1 份 A 类 份额 与 1 份B 类 份 额的行 为 61、合 并: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 的每 1 份A 类 份额 与每 1 份 B 类 份额 申请 按 照 1 : 1 的比例 转换 成 2 份 场内 基 础份额 的行 为 62、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6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转托 管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转 托管 64、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转登 记的 行为 65、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6、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67、运 作周 年: 指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起, 每两 个年度 对应 日之 间的 运作 区间。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运 作周 年为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含 该日 )至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的 第一个 年度 对应 日 ( 不含 该日) , 第 二个 运作 周年 指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第一 个年 度 对应日(含 该日)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第 二个 年度 对应日(不 含该 日)之 间的 运作期 间, 以 后依此 类推 68、年 度对 应日 :指 递增 年份的 同月 同日 ,如 2015 年 n 月 n 日的 年度 对应 日 为 2015 年以后 每一 年 的n 月 n 日 。如某 个年 度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自然 日 69、标 的指 数: 中证 军工 指数 70、A 类份 额的 本金: 除 非 《基 金合 同》 文 意另 有 所指, 对于 每份 A 类 份额 而言, 指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人民 币1.0000 元 71、A 类 份额 的约 定年 基 准收益 率 : A 类份 额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期 银 行人民 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00% ” 。 其 中, 同期 银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为上 一 运作周 年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实际生 效的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 准利率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实际生 效的 、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税 后) +3.0 0%” 。如某 一运 作 周年A 类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相较 上一 运作 周年 有所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将 予公告 72、A 类份 额累 计约 定应 得收益 :指 A 类份 额依 据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截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计 算的 累计 收益 73、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4、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所 得的 单位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其 中,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为计 算日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额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之 和 77、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及净 值计 算规则 计 算得到 的T 日本 基金 每份A 类份 额、 每份B 类 份额 的估算 价值 。除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基 金份额 折算 及清 算等 情形 外,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 值 78、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9、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80、不 可抗 力: 指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城 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 管理 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 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中 国平 安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 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会 投资 部资 产配 置处处 长 、 投 资部 副主 任 、 境 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资 部主 任、 证券 投 资部主 任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总 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 资产 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察员 、 监 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 总裁 助理 、 公司副 总裁 、 常务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易 方达 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现 任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常 务副总 经理;广 发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企 划经理; 佛山顺 德百年科 技有限公 司行政 总监;美 的空调深 圳营销 中心区域 经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副总 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盈 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王海先 生 , 经 济学 、 工 商 管理 (国 际) 硕士 , 董 事 。 曾 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 珠海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 办公室 行长 室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 务主 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 资 产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 资 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 招 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 公司业 务部 总经 理 、 副 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行 公司业务 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总经 理;工商 银行韶关 分行行 长、党委 书记 。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 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 五 矿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 深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现任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资本运 营部 部长 ; 新晟 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 广晟 有 色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 江环 保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朱征夫先 生,法学 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 东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所金 融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东 省国 土厅 广东 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任 广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 工 商行 政管 理 博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 美 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市 场部经理 ;美国 加州大学 讲师;美 国南加 州大学助 理教授; 香港科 技大学副 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会 计学 ) , 独立 董事 。 曾任邵 阳市 财会 学校 教师 ; 中 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 任交 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股权 交易 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立根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现 任广 州金 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万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州汽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广 州金控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中盈 (三 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永期 货 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贷 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 理、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MBA) ,常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证券 交易中 心业务 发展部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 易 方 达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 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 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固定 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 理 ; 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方 达 资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民 币 合格境外 投资者(RQFII ) 业务负责 人、证券 交易负 责人员(RO )、就 证券提 供意见负 责人 员(RO )、 提供资 产管理 负责人员(RO)、RQFII/QFII 产品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委员;中债 资 信评估 有 限 责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 经理 、 基 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 副总经 理 、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主动 权益 投资 的 分管领 导 、 基 金科 瑞基 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科 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达 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兼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 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MBA) ,首 席产品 官。曾任 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 分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 金债 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 理部 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首 席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2 、基金经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 行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 风险 分析 师,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析师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 资发展 部产 品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沪深300 医药 卫生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3 年 9 月 23 日 起任职 ) 、 易 方达 沪深300 非银行 金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沪 深 300 非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 1 月 22 日起 任 职) 、 易 方达 上证50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5 年 4 月 15 日 起任职 ) 、 易 方 达国企 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5 年 6 月 15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军 工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7 月8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证 券公 司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5 年7 月8 日 起任 职)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 4 月 16 日 起任职 ) 、 易 方达 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 4 月 16 日 起任职 ) 、 易 方达 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6 年 4 月 16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中 证 海 外中国 互联 网 5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1 月4 日起任 职) 。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 委 员会成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生 。 林飞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方达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 理、易 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沪 深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量 化投 资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指数 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 量 化 基金组 合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就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 人员 (RO) 、 证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券交易 负责 人员 (RO)、 RQFII / QFII 产 品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成员 。 张胜记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助 理、行 业研 究员 、 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沪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原易 方达 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业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香港 恒生 综合小 型股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标普 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标普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标 普生 物科 技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标 普信 息科 技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 、易 方达 原油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经 理,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王建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易方 达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创业 板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生 物科 技指 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银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 营,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 执 行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何 人不 得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 力 ;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 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 度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 面是公 司内 部 控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部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制 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 们的制 订 、 修改 、 实施 、 废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公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 规及监 管环 境的 变 化 以及 公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 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是 在业 务 授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 大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内 容和 时 效。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 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 资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根 据投 资 产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 资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 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 室完 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 系 统、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建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 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度 、合 理 的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 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 立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工作 ,以 此 加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 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增长 10.67%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7 万 亿元, 增长 5.96% 。 净利 润 2,289 亿 元, 增 长0.28% ; 营 业收 入 6,052 亿 元, 增长6.09%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4.65% ,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 增长 4.62%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1.30%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7.27% ,成 本收入 比26.98% , 资本 充 足率 15.39% , 主要 财务 指 标领先 同业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建 设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量 达 1.45 万个 , 综合 营销 团队2.15 万个 , 综合 柜员 占 比 达到88% 。 启 动深 圳等8 家 分行物 理渠 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智 慧网点 、旗 舰型 、综 合型 和轻型 网点 建设 有序 推进 。电子 银行 主 渠道作 用进 一步 凸显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 交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 上年提 升 7.55 个百分 点; 同时 推广 账号 支付、 手机 支付 、跨 行付 、龙卡 云支 付、 快捷 付等 五种在 线支 付 方式, 成功 实现 绝大 多数 主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处 理。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 信 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 费交 易 额2.22 万 亿元 , 多 项核 心指标 继续 保持 同业 领先 。 金融 资产1,000 万 以上 的私人 银行 客户 数量 增 长23.08% , 客 户 金融 资 产总 量增 长32.94%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计 承 销5,316 亿 元, 承销额 市场 领 先。资 产托 管业 务规 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 67.36% ;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只 数均 为市场 第一 。人 民币 国际 清算网 络建 设再 获突 破, 继伦敦 之后 ,再 获任 瑞士 、智利 人民 币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清算行 资格 ;上 海自 贸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 经济 区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 位。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 122 项,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环 球金融 》 杂志 “ 中国 最佳 银行 ” 、 香 港 《财 资》 杂志 “ 中国 最 佳银行 ” 及 香港 《企 业财 资》 杂 志 “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大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 世界 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 球企 业 2000 强 中位 列 第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跨境托 管运 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 职 能处室 ,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 托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 共有员 工 220 余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设 银行 已 托管58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自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 年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 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1)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3)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 杭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6) 河 北银 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7) 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8) 宁 波银 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9) 泉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0)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2)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15)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胡 永君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16)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7) 川 财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28666 公司网 站:www.cczq.com 18) 大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19) 大 同证 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20) 第 一创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东 莞证 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23) 东 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4)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25) 国 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汪 嘉楠 联系电 话:010-841831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26) 国 金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7)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28)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guosen.com.cn 29) 海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0) 华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1)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 华 福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联系电 话:021-20655175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33) 华 龙证 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34) 华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 华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6) 华 鑫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37) 金 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8) 九 州证 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罗 赛笛 联系电 话:010-576721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39) 联 讯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03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40) 南 京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8337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41) 平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 露阳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42) 山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43) 上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44)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5) 申 万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6) 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 47) 西 南证 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48) 新 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49) 信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0) 兴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 话:0591-382819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1) 银 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招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3) 中 金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 中 山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5) 中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56) 中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57)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58) 中 原证 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9) 长 量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佘 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60) 创 金启 富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61) 大 泰金 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62) 大 智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63) 泛 华普 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64) 富 济财 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26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65) 海 银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66) 好 买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67) 弘 业期 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公司网 站:www.ftol.com.cn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68) 汇 成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69) 汇 付金 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7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70) 金 观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71) 久 富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公司网 站:www.jfcta.com 72) 凯 石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73) 乐 融多 源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公司网 站:www.hongdianfund.com 74) 利 得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75) 联 泰资 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76) 陆 金所 资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77) 蚂 蚁基 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8) 诺 亚正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8035911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79) 深 圳新 兰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80) 晟 视天 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www.shengshiview.com 81) 天 天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2) 同 花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83) 鑫 鼎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84) 一 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85) 宜 信普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86) 奕 丰金 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站:www.ifastps.com.cn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87) 盈 米财 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88) 展 恒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89) 中 信建 投期 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8-B4 ,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90) 中 证金 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 站:www.jnlc.com 91) 众 禄金 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2) 众 升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2、场 内销 售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场内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为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会员单 位 , 在 本基 金 存 续期 获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也可 办理 本基金 场内 业 务 。 3、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 ( 二)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0938888 传真:(010) 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徐 建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 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 报表 及其 他 规 定 事项 的 审 计机 构为 普 华 永 道中 天 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级 运 作 与 净 值计 算 规 则 ( 一) 基金份 额类 别 根据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不同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额 三 类。 三 类基 金份 额分 配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其中,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在 其存续 期内 始终 保 持 1:1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不变 。 根据基 金份 额登 记托 管账 户的不 同, 基础 份额 分为 场外份 额与 场内 份额 ,共 用同一 个 基金代 码。 其中 ,场 外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 内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上海 证券账 户下 。 ( 二) 基金份 额的 自动分 离与 分拆规 则 1、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 投 资者 成功 认购的 场 外份额 将确 认为 场外 基础 份额; 投资 者成 功认 购的 场内份 额将 根据2:4 :4 的初始 份额 配 比,分 别确 认为 场内 基础 份额、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 2、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 后,基 础份 额可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的申 购 和 赎回 ,A 类份额 、 B 类 份 额不 可 单独 进 行申购 和 赎 回。 在 本基 金 符合上 市 条 件的 情 况下 , 场内基 础 份 额、A 类份额 与B 类份 额 可 申请 上市交 易。 3、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后 , 投 资者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每 2 份 场内 基础份 额 按1:1 的份 额配 比分 拆成1 份A 类份 额和1 份B 类 份额; 或 按1:1 的份 额配 比将其 持有 的 每1 份A 类 份额 和 每 1 份B 类份 额申 请合 并为2 份 场内基 础份 额 。 4、 场外 基础 份额 不进 行分 拆, 但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有 的 场外基 础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至场 内 , 并申 请将 其分 拆成 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后上市 交 易 。 5、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 包括 定期份 额折 算、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 所 产生 的基 础份 额均不 进 行自动 分离 。 (三)A 类份额与 B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具有 不同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规 则 , 具体 如下 : 1、本 基金 将在 每个 工作 日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净 值计算 规则 分别 对 A 类 份 额和 B 类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2、 每2 份基 础份 额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等 于 1 份A 类 份额 和1 份B 类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之 和; 3、 A 类份 额为 预期 风险 、收益 较低 的子 份额 。其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同 期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3.00% ” 。 其 中, 同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指 上一运 作周 年最 后一 个工 作日实 际生 效的 、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率 为“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实 际生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效的、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 +3 . 00%” 。如某 一运作 周 年A 类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相 较上 一运 作周年 有所 变化 , 基金 管理 人将予 公告 。 年基准 收益 均 以1.0000 元 为基 准 进行 计算 ; 4、B 类份 额为 预期 风险 、 收益较 高 的 子份 额 。 本 基 金的 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础份 额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后, 将优 先用 于分配A 类 份额 的本 金及 约定应 得收 益, 剩余 部分 计为 B 类份 额 的应得 资产 及收 益。 其中 ,A 类份 额累 计约 定应 得 收益按 前述 A 类份 额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 计算的 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 日 A 类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天数 确定 ; 5、任 一运 作周 年内 , A 类份额 在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按自上 一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起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运 作周年 ,则 按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次 日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 6、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非交 易价格 , 除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基 金份额 折算 及清 算等 情形 外,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的 实际 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本金 及约 定应 得收 益不受 损 失。极 端情 况下 ,A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甚 至损 失 本金的 风险 。 (四)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T日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T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数 其中,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总 数 为基础 份额 (包 括场 外基 础份额 、场 内基 础份 额) 、A类份 额和B 类份 额的 份额 数之和 。 2、A类 份额 和B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 ? 365 R 1 , 2 t A NAV Min NAV ? ? ? ? 基础份额 ) 2 , 0 ( B A NAV NAV Max NAV ? ? 基础份额 =


其中,t=Min{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不 含该 日) 至 T 日 (含T 日) , 自 最近 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 日( 不含 该日 )至 T 日( 含T 日)}; NAV 基础份 额 为T 日每 份基 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A 为T 日A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NAVB 为T 日B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R 为各 运作 周年A 类 份额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和 B 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3、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时 间与 公告时 间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T 日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A 类 份额 、B 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 当天收 市 后计算 ,并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规 则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七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准 予易 方达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 册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5 ]672 号) 注册 进 行募 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指数 型基 金、 分级基 金。 基金的 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自2015 年6 月23 日至2015 年7 月3 日 止。 募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八 、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于2015 年 7 月8 日 正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本基 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六 十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终止 《基 金 合同》 、 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一) 基金份 额 的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自 2015 年7 月15 日起 在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 金 二级市 场交 易简 称和 交易 代码: 基础 份额 场内 简称 :军工 分级 ; 交易代 码:502003 ;A 类 份额场 内简 称: 军工 A ; 交易代 码:502004 ;B 类 份额场 内简 称: 军工B ,交 易代 码:502005 ) 。 ( 二)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和《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管理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 ( 三)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 四)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等事 项按照 《 基金 法》和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具体 情况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相 关公 告。 ( 五) 其他 1、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业务 规 则》 、 中 国证 监会 及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 的, 《基 金合 同 》 可 相应 予 以修改 , 此 事 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2、 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本基金 可以 增加 相应 功能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3、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申 请在包 括 境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交 易场所 上市 交易 ,且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十 、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方 式对 本基 金的 基础 份额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在 本基金 存 续期内 ,A 类份 额、B 类 份 额只上 市交 易, 不单 独接 受申购 和赎 回。 (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 申购与 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其 中, 场外基 础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场外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场 所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且 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其指 定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的 会员 单 位 。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 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础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 招募 说 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 公告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他特 殊情 况 或 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7 月15 日开 放基 础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 础 份额 的申 购或者 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者 在 《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结 算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础份额 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则 , 即登 记 确认日 期在 先 的 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 使用 的 赎回费 率 ; 5、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础 份额时 , 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 业 务规则 》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业 务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结 算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结 算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 自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之日(T 日) 起7 个 工作 日内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合 同》 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 基金 合同 》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 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 请及申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时 , 通过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首 次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 元 人民 币 ; 通过本 公 司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 规定的 , 需 同时 遵 循 该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 场内申 购 时 , 每 笔申 购 金 额最低 为 50,000 元人民 币,超过 50,000 元 的应 为1 元 的整 数倍 (以 上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赎 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外 赎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 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场 内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 基金 份额 ,同 时赎回 份额 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如赎 回、基 金 转换 、 转 托管 等 ) 导 致单 个 交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 份 时 ,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限 制 、 当 日申 购金 额 限制,具 体规定 请参 见 《 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4 、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规 定 本基 金 的 总规 模 限额 、 当 日申 购 金 额限 制 ,具 体 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七) 申购、 赎回 的费率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实 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对 通过 直销中 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实 施特 定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 指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依 法设立 的基 本养 老保 险基 金、依 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业 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 以及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基 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资 基金 的住 房公 积金、 享受 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 其纳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1)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特定 投资 群体)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者) M<100 万 0.10% 1.0% 100 万 ≤M <200 万 0.06% 0.6%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200 万 ≤M <500 万 0.03% 0.3% M≥50 0 万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注:特 定申 购费 率仅 适用 于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以 场外 方式 申购 的特 定投资 群 体。 (2)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为 0。 (3 )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 如 果投 资者 多 次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2、赎 回费 用 场外基 础份 额 的 赎回 费率 与场内 基础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相同 ,具 体 如 下: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00% 3、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 申购 投 资者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4、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记 结算 费等 其他 相关 手续费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登 记结算 机 构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 际确 认金额 确 定每次 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别 计算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通 过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份 额 计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通过 场内 方式 进行 申购的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采用 截尾 法保 留至 整数 位,不 足 1 份 部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还给投 资者 。 举例说 明一 : 某投资 者 (特 定投 资群 体 ) 场 外申 购 本 基金10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1%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1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1% )=99,900.10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99,900.10 =99.90 元


申购份 额 =99,900.10/1.1100=90,000.09 份 即:该 投资 者 场 外申 购 100,000 元本 基金 ,可 得到90,000.09 份基 金份 额。 举例说 明二 : 某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本 基 金100,000 元 , 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为 1.0%, 假设 申购 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100 元, 则 其申购 手续 费、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 金余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 =99,009.90 /1.1100=89,198.11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份 额 为 89,198 份,不 足1 份部 分对 应的 申购资 金将 返还 给投 资者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89,198 ×1.1100=99,009.78 元


退款金 额 =100,000 -99,009.78 -990.10 =0.12 元 即:该 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假设 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100 元,则 其可 得 到89,198 份 基金份 额, 退 款0.12 元。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


举例说 明: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某投资 者持 有10,000 份 基础 份额 365 天后 ( 未 满 730 天 ) 决 定从 场外 赎回 ,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0.25% ,假 设赎 回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32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1320 ×0.25 %=28 .30 元


净赎回 金额=10000 ×1.1320-28.30=11,291.70 元


即: 该 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基础 份额 365 天后 (未 满 730 天) 从场 外赎 回, 假设赎 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32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 回金额 为11,291.70 元。 ( 九)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结算 1、 基础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结算 业 务按 照 登 记结 算机构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正常情 况 下,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T +1 日 内为 投资 者 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者T +2 日 起(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2、投 资者T 日赎 回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T+1 日内 为 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3、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 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 2、发 生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 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 将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因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 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7、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或 该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上 限时 。 8、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 售 机构、 支付 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等 无法 正 常运行 。 9、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须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 的。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第4、7 项除 外)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3、发生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4、证 券交 易 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5、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8、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 售 机构、 支付 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支 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 基金 会计 系统等 无法 正 常运行 。 9、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及相 关业务 规则 , 须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的。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若出 现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 十二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 基础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基 础份 额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的 份额 数之 和) 的 10%,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 括基础 份额 、 A 类 份额 、 B 类 份额总 和)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 (4) 巨 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办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 《 招募说 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三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四 ) 基金 转换 1、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8 月3 日开始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的转 换业 务 , 具 体实 施办 法参见 相关公 告。 (1) 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础份 额场 外份 额的 转换,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其他特 殊情 况或 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 基金合 同 》 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基础 份额 场外份 额 的转换 。投 资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 期和 时间提 出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结算机 构确 认 接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转换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转换 的价 格。 2、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基 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2)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3 )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 投资 者可 以 发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4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 转 入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5) 基 金转 换后 ,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6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7) 转 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 份 额注 册 日期 在前 的先 转换 出, 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8) 转 入本 基金 的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 转换 的申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前(含 T+1 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4、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单 笔 转出申 请不 得少 于10 份(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场外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金 全部 场外 份额 ) ;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该基金 场外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将投资 者在 该 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场 外份额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5、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中赎 回费 用按 照基 金合 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6、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A=[B×C×(1-D)/(1+G) +F]/E H=B ×C ×D J=[B×C×(1-D)/(1+G)] ×G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B 为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 仅限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和易 方达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或者 短期 理财 基金 转出时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 益(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易 方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G 为 对应 的申 购 补差费 率;H 为转出 基金 赎回 费;J 为 申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 转 入基 金时 , 从申 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注: 对 通过直 销中 心申 购实 施差 别申购 费率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以 除通过 直销 中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心申购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申购 费为 比较标 准) 。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换金 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时 两只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并 见相 关公 告。 (3) 转出 基金 时,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4 )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在 场外 持有 本基金 基础 份 额 10,000 份,持 有 90 天, 现欲 转换 为易 方达 上证 5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础份 额场 外份 额; 假设转 出基 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000 元 ,转 入基金 易方 达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础 份额场 外份 额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200 元, 则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申 购补 差费率 为0.2% 。转 换份 额 计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5%=55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换 金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 申购 补差费 率÷ (1 +申 购补 差 费率)= (11,000.00-55) ×0.2% ÷(1+0.2%)=21.85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21.85=76.8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76.85 =10,923.1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923.15 ÷1.0200=10,708.97 份 注: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转 出至 易方达 国企 改革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础份 额场 外份额 、 易方达 上 证 5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础份 额场 外份额 和易 方达 证券 公司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础份 额场 外份 额时,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 7、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T+2 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金 份额 。 8、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 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且 对于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除 另 有公告 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情况下 ,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不 予以 顺延 。 9、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换 转入 申 请 。 (2)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转 换 转入申 请将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因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转 换 转入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7) 当 一笔 新的 转换 转入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 使 本基 金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本 基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金 当日 转换 转入 金额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 日转换 转入 金 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累 计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或 该投 资 者当日 转换 转入 金额 超 过 单个投 资者 当日 转换 转入 金额上 限时 。 (8)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 支 付结 算机 构等 因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统 等无 法 正常运 行。 (9)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及 相关业 务规 则, 须暂 停接 受转换 申 请的。 (10)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转 换转 出款 项。 (1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转换 转出 申请 。 (12)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13)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转 换 转出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14) 继续 接受 转换 转出 申请将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可 暂停接 受 投资者 的转 换转 出申 请。 (1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转 换的收 费方 式、 费率 水平 、业务 规则 及 有关限 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1、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购 、申 购或 跨系 统转 托管至 场 外的基 础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A类 份 额、B类 份额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跨系统 转托 管至 场内 的基 础份额 以及 场内 认购 、 申 购 的基础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上 海证 券账 户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基 础份 额可 以申 请场内 赎回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中的基 础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3)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A 类份 额、 B类 份额 只能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不能直 接申 请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2、系 统内 转托 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进 行系 统内 转托 管或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之间 进行 转指 定。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础份 额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已 持有 基础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基础 份额 场内 赎回 业务 的会员 单位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 转指定 。 3、跨 系统 转托 管 基础份 额的 持有 人自2015 年7月15 日 起可 办理 跨系 统 转托管 业务 。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础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基础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3)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 照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7 月15 日开 放基 础份 额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最 低申 购 金额。 ( 十七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 相应 技术 条件 成熟的 情况 下, 开通 多币 种(包 括 但不限 于美 元) 的申 购、 赎回业 务, 不同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的 对应 币 种折算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多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细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一 、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 冻 结与 质 押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 二)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 三) 基金份 额的 质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 金份额 质押 业务 ,并 可收 取一定 的手 续费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的 配 对 转 换 ( 一)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及配 对转换 方式 份额配 对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的基础 份额 与A 类份 额 、B 类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 包括分 拆和 合并两 个方 面。 1、分 拆。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将其持 有的 每2 份场 内基 础份额 按 1:1 的 比例 转换 为1 份A类 份额与1份B 类份 额的 行为 。 2、合 并。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每1 份A类 份额 与每1 份B类份 额申请 按照1:1 的比 例转 换成2 份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行 为。 场外基 础份 额不 进行 份额 配对转 换 。 在 场外 基础 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 可 按 照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规则 进行操 作。 ( 二)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5 年7 月15 日 开始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 《招 募说 明书 》 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三)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机构 及业 务办理 费用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上交 所会 员单位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具体 名单 可在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网站查 询。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份 额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 该业 务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费用, 具 体见业 务办 理机 构的 相关 公告或 规则 。 ( 四) 份额配 对转 换原则 1、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申 请进 行 “ 分拆 ”的 场 内基础 份额 必须 是偶 数。 3、申 请进 行 “ 合并 ”的A 类份额 与B 类份 额必 须同 时 配对申 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为 正 整数且 相等 。 4、 场 外基 础份 额如 需申 请 进行 “ 分拆 ” ,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 5、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 在正式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 五) 份额配 对转 换的程 序 1、 投资 者通 过业 务办 理机 构提出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的, 通过 基础 份额 代码 , 以 份额申 报。分 拆、 合并 申报 不得 变更或 撤销 。


2、本 基金 最低 分拆 、合 并 申报份 额最 低为 50000 份 (以基 础份 额计 ) , 且必 须 是 100 的整数 倍。 上交所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整 “合 并” 或“分 拆” 每笔 申报 的最 低份额 数 量限制 ,并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3、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上交 所会 员单 位应 对投 资者每 笔 “ 分拆” 或 “合 并” 申 请 的可用 份额 数量 进行 检查 并对相 应基 金份 额进 行预 冻结。


4、 投资 者提出 “ 合并 ” 申 请的 ,A 类份 额与B 类 份 额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 且A 类份 额 与B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 必须 分别为 相关 业务 公告规 定份 额 的正 整数 倍, 份额 数配 比为 1 :1 。 5、当 日买 入的 基础 份额 , 同日可 以分 拆。 6、当 日申 购或 通过 转托 管 转入的 基础 份额 ,清 算交 收完成 后可 以分 拆 。 7、当 日合 并所 得的 基础 份 额,同 日可 以卖 出、 赎回 或者转 托管 ,但 不能 分拆 。 8、当 日分 拆所 得的A 类 份 额或B 类份 额, 同日 可以 卖出, 但不 能合 并。 9、当 日买 入的A 类 份额 或B 类 份额 ,同 日可 以合 并。 10、当 日闭 市后 ,中 登公 司根据 日内 分拆 、合 并成 交数据 ,对 投资 者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进行相 应的 记增 或记 减登 记处理 ,对 于份 额减 少类 业务数 据, 具体 变动 份额 的选取 规则 为 “先进 先出 ” 。 11、份 额配 对转 换目 前只 开通 “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成场内 份额 ”的 转换 模式 , 基础 份 额的场 外份 额如 需申 请进 行“分 拆” ,须 跨系 统转 托 管为基 础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可 进行 。 本公司 今后 若增 加开 通“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成 场外 份额” 或“ 场外 份额 配对 转换 成 场内 份 额”等 其它 模式 的基 金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将 按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12、 本 基金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序 及业 务办 理规 则遵 循上交 所、 中登的 最新 业务 规则 。 上交所 、中 登、 基金 管理 人可视 情况 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规定在 至少 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六) 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基金 届时投 资运 作、 交易 及办 理折算 业务 的实 际情 形可 决定是 否 暂停接 受配 对转 换。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某一 类 或几类 基金 份额 数量 情况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分 拆或 合并的 。 3、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4、法 律法 规、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事 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在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的 登 记 结 算 ( 一) 基金的 份额 登记结 算业 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 二)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的办 理 机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算 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以自行 或 委托其 他机 构担 任登 记结 算机构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其 中, 场外基 础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 份 额与 B 类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持有人 上海 证券 账户 下。 ( 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的权 利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定 和调 整 登 记业 务 相关规 则 ,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于开 始 实施前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 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义 务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 金份额 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及相 关业 务规 则的 规 定为 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过 户 业务,并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十 四 、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 国债 、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可 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 述资 产配置 比 例进行 调整 。 ( 三) 投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管 理人将 综合 考 虑市场 情况 、基 金资 产的 流动性 要求 及投 资比 例限 制等因 素, 确 定 股票 、债 券等资 产的 具 体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4% 以 内, 日跟 踪 偏离度 绝对 值的 平均 值控 制在 0.35% 以内。 2、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即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股 票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在因 特殊情 形导 致 基金无 法完 全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采 取其 他指 数投 资技 术适当 调整 基 金投资 组合 ,以 达到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特 殊情形 包括 但不 限于 : 1)法 律法 规的 限制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2)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 严重不 足; 3)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票 长 期停牌 ; 4)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进行 配 股或增 发; 5)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派发 现 金股息 ; 6)其 他可 能严 重限 制本 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 的合 理原 因等。 (2) 股票 组合 的动 态调 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1)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将 评估 指数 编制方 法变 更对 指数 成份 股及权 重 的影响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2) 指数 成份 股定 期或 临时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方案 , 判 断指数 成 份股调 整对 投资 组合 的影 响,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组合 调整策 略; 3)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化 、 增 发、 配 股、 派 发现金 股息 等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将 密切关 注这 些情 形对 指数 的影响 ,并 据此 确定 相应 的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 4) 基金 发生 申购 赎回 等影 响跟踪 效果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分 析这 些情 形对 跟踪效 果 的影响 ,据 此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相 应调 整。 5) 法律 法规 限制、 股票 流动 性不足 、 股 票停 牌等 因素 导 致基金 无法 根据 指数 建立 组合。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以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3、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进行 交 易,以 降低 股票 仓位 调整 的交易 成本 ,提 高投 资效 率,从 而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实现 投 资目标 。 (2 ) 权 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工 具 。 权 证的 投资 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风 险 、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4、其 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 前提下 ,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相应 调整 或更 新投 资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公 告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95% × 中证 军工 指数 收益 率 +5%× 同期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若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发布 及维护 ,或 指数 名称 发生 变更, 或 标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标 的指 数因 编制 方法 发生重 大变 更而 不适 合继 续作为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组 成部 分、 或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 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 则,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无 须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从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来看, 本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为股票 基金 ,主 要采 用完 全复制 策 略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其风险 收益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相似 。长 期而 言, 其风 险收益 水平 高 于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与基 础份 额相比 ,A 类份 额具 有 预 期风险 、收 益 较低 的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低于 基础 份额 ;B 类 份额 具有 预期 风险 、收益 较高 的 特征,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基 础份 额。 (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及决 策程 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 及其调 整公 告等 ;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制定 资产 配 置计划 ,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2) 基金 经理 依据 指数 成 份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合 构建 。 (3 ) 基 金经 理根 据标 的指 数编制 方案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其权 重变 化情 况 、 基金申 购 赎回情 况、 指数 成份 股派 息情况 等,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以降 低跟 踪误 差, 实现对 标的 指 数的紧 密跟 踪 。 (4)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门定 期对投 资组 合的 跟踪 误差 进行量 化评 估, 提 供基 金经 理参 考 。 (5)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告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 八) 投资 限 制与 禁止行 为 1、投 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本基 金 持 有 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2)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 符合 《 基金 合同 》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要求 向其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 格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的 具体 比 例,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因证券 及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 的 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间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 定进 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规定 直接 对 《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标 、策 略和 风险收 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 以提 高投资 效率 及 进行风 险管 理。 届时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的 风险 控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 收 支、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 求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十一 ) 其他 若基金 管理 人注 册并 成立 追踪标 的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ETF ) ,在 不改变 本 基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 下,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协商一 致, 本基 金可 变更 为 ETF 联接 基 金,但 分级 运作 的有 关约 定不受 此影 响, 此事 项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复 核了 本报告 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6 年 10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604,224,223.35 93.89 其中: 股票 604,224,223.35 93.8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938,466.16 5.27 7 其他资 产 5,373,124.83 0.83 8 合计 643,535,814.3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52,602,208.69 86.5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7,917.66 0.01 E 建筑业 15,592.23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453,409.30 1.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458.68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0,187,392.71 6.29 J 金融业 106,780.00 0.0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811,464.08 0.75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04,224,223.35 94.61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1 601989 中国重 工 8,528,256 60,465,335.04 9.47 2 000768 中航飞 机 1,423,406 30,261,611.56 4.74 3 600893 中航动 力 801,559 26,243,041.66 4.11 4 002465 海格通 信 1,765,118 20,563,624.70 3.22 5 600150 中国船 舶 708,580 19,563,893.80 3.06 6 600118 中国卫 星 607,949 18,992,326.76 2.97 7 000748 长城信 息 742,706 15,084,358.86 2.36 8 600879 航天电 子 879,981 13,410,910.44 2.10 9 002049 紫光国 芯 374,445 12,334,218.30 1.93 10 002013 中航机 电 659,679 12,065,528.91 1.89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3,865.3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04.43 5 应收申 购款 4,991,955.0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73,124.8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748 长城信 息 15,084,358.86 2.36 重大事 项停 牌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 五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7 月 8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4.97% 3.26% 15.71% 3.58% -30.68% -0.3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0.13% 2.06% -22.57% 1.89% 2.44% 0.1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2.09% 2.51% -10.40% 2.57% -21.69% -0.06%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六、 基 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七、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 券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值 日 无市价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当投 资品 种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 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 遍认同 , 或被 以往 市场 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 允 价值 。 4、 在不 违背 上述 公允 价值 确定原 则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关数 据。 5、 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础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 份额 和 B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础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算 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 确 情形 的方 式。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础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础 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中 国证 监会 和 《 基金 合 同》 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净 值的 和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 上述 数据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基 金合同 》 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 期 货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方 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八、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本基金 (包 括 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存 续期内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十九、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年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10、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3、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向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支 付。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具 体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E 为本 基金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币 伍 万元(50,000 ) ,计 费期 间 不足一 季度 的, 根据 实际 天数按 比例 计算 。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的计 算方法 或费 率发 生调 整,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进 行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 除管 理费 、 托管 费和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 五)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 、 转换 费 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十、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中的 “ ( 七) 申 购、 赎回 的费 率” 与 “ (八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 和“ (十 四) 基金 转换 ” 中的相 关规 定。 2、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 统(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 说 明。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 六)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 、 基金份额 的 折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包 括定期 份额 折算 与不 定期 份额折 算两 类折 算方 式 。 ( 一) 定期份额 折算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及 折算频 率 以每个 运作 周年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作 为折 算基 准日 。 每 一运 作周 年折 算一 次 , 若距离 上 一次基 金份 额折 算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折 算。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 基 础份 额 。 3、基 金份 额定 期折 算方 式 A 类份 额和 基础 份额 按照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净值 计算规 则进 行净 值计 算。 在基金 份 额折算 前与 折算 后,A 类 份额 和B 类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1 的 比例 。 在折算 时,A 类份 额的 累 计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A 类 份额每 个运 作周 年的 最后 一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超 出本 金 1.0000 元部 分 , 将 折算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分配 给 A 类 份额 持 有人。 基础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2 份基 础份 额将 按 1 份A 类份额 获得 新增 基础 份额 的分配 。 其中, 持有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持有 人将 按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分配 。经 过上述 份额 折 算,A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和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各类份 额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


(1)A 类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后 A 类份 额的份 额数 量不 变, 即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折算后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持有A 类份 额的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份额 数 量为 : ? ? 1.0000 = AA A NUM NAV NUM NAV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的 份额 数量 ;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A 类 份额的 份额 数量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 原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份额 数量 。 (2)B 类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 变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份 额数 。 (3) 基础 份额


折算后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基础 份额 的数 量为 :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 基础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础份 额的 总份额 数量 = 定期 份额 折 算前基 础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 基 础 份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基 础份 额的份 额数 量 NUM NUM NUM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即: ? ? 1 1.0000 2 A NUM NAV NUM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其中: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NUM ?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4、举例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假设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第 2 个运作 周年 的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 (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 , 当 天 折算前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14,950,000,000 元。 当天 场外 基础 份额 、 场内 基础 份额 、 A 类份 额 、 B 类份 额 的 份额 数分 别为 50 亿份 、20 亿份 、30 亿份 、30 亿 份。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每份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为 1.0700 元 ,且 未进 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和 基础 份额 , 即分 别为 30 亿份 和 70 亿 份。 (2) A 类份 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后 A 类份 额 的份 额数 量 相 等。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30 亿份 折算后 ,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按 如下 方式 计算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 14,950,000,000/13,000,000,000 -(1.0700 -1.0000)/ 2 = 1.1150( 元) 易方达 军工 A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易 方达 军工 场内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为: ? ? 1.0000 = AA A NUM NAV NUM NAV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3,0 00,0 00,0 00×[ (1.0700 -1.0000)/ 1.1150 ] = 188,340,000(份) A 类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基础 份额 取 整计算(最 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因此 , A 类 份额 持 有人 新增 场内 基础 份额合计为 188,340,000 份; 折算 完成 后A 类 份额 仍为 30 亿份 。 (3) 基 础份 额 场外基础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按如 下方 式计 算: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5,000,000,000.00 ×[ (1.0700-1.0000)/(2 ×1. 1 150) ] = 156,950,000(份) 即场外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外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为156,950,000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外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新增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5,000,000,000.00+156,950,000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 5,156,950,000( 份) 场内基础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基础 份 额的份 额数 按相 同公 式 计 算: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2,0 00,0 00,0 00×[ (1.070-1.0000)/(2 ×1.1150) ] = 62,780,000( 份) 即场内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 内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为62,780,000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内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场内 基 础份额 的份 额数 +新增 场 内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2,000,000,000+62,780,000 = 2,062,780,000( 份) 在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时 , A 类份 额与 基础 份额 折算 的具体 计算 过程 及计 算结 果以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折 算结 果公告 为准 。 ( 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1 ) 基础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 1.5000 元; 或(2 )B 类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小于 0.2500 元。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 值大于 1.5000 元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情形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及折算 频率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大于 1.5000 元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为 不定 期。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和基 础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折算前 后,A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量 保持 不变 ,且 A 类 份额与 B 类 份额 始终 保持 1:1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折 算完 成后 ,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0 元。 具 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1)A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A 类份 额的 份额 数相等 。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折算完 成后 ,A 类 份额 的 持有人 获得 新增 的场 内基 础份额 ,即 每份 A 类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超 出1.0000 元以 上 的部分 全部 折算 为场 内基 础份额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 ? 1.0000 = 1.0000 AA A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不定期份额 折算后,A 类份额的持有 人新增的 场 内基础份额的 份额数 量。 2)B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B 类 份额 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保持 1 :1 的 份额 配比 。 1:1 B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 折算前 持有B 类 份额 的持 有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 持有B 类份 额与 新增 场内 基础 份额。 折 算前B 类份 额的 资产 与份 额折算 后B 类份 额的 资产 及其新 增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资产之 和相 等。 即: ? ? 1.0000 = 1.0000 BB B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B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B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原B 类份 额的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3)基 础份 额


折算后 ,持 有场 外基 础份 额的持 有人 将获 得新 增场 外基础 份额 ,持 有场 内基 础份额 的 持有人 将获 得新 增场 内基 础份额 。折 算完 成后 ,原 基础份 额( 含场 内份 额、 场外份 额) 的 持有人 持有 的折 算后 的基 础份额 (含 场内 份额 、场 外份额 )的 份额 数量 按如 下方式 计 算 : 1.0000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举例 某投资 者持 有 基 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 各10,000 份 ,在 本基 金的 不定 期份额 折 算日,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A 类份 额 与B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下表 所示 , 折算后 , 基 础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调 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新增基础 份额 基础份 额 1.5700 10,000 1.0000 10,000 5,700 A 类份 额 1.0300 10,000 1.0000 10,000 300 B 类份 额 2.1100 10,000 1.0000 10,000 11,100 在实施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额 折算 的具 体计 算 过程及 计 算结果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折算 结果 公告 为准 。 2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小于 0.2500 元的不 定期份额折算情形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及折算 频率 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小 于 0.2500 元 ,基 金 管理人 即可 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为 不定 期。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基 础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折算前 后 ,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始 终保 持1:1 的 份额 配比 。 折 算后 ,A 类 份额 与B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整 为 1.0000 元。 A 类份 额、B 类 份额 、基 础 份额三 类份 额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1)B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B 类份 额的 资产 净值不 变; 折算 后 B 类份 额的份 额数 量以 折算 前 B 类份额 的 份额数 量为 基础 , 按 1.0000 元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进行折 算。 1.0000 BB B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其中: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B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2)A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A 类 份额 与B 类份额 始终 保 持1:1 的 份 额配比 。 1:1 B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 折算后 ,A 类 份额 的持 有 人获得 新增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 额的 资 产净值 与 折算 后A 类 份额 及其 新增 的场内 基础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和 相等 。 1.0000 = 1.0000 A A A A NUM NAV NUM NUM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原A 类份 额的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基 础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3)基 础份 额:


折算后 ,场 外基 础份 额的 持有人 份额 获得 新增 场外 基础份 额,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持有 人 获得新 增场 内基 础份 额。 基础份额 ( 含场 内份 额、 场外份 额) 的持 有人 折算 后持有 的基 础份额 ( 含场 内份额 、 场外份 额) 按如 下方 式计 算: 1.0000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举例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某投资 者持 有 基 础份 额 、A 类份额 、B 类份 额 各10,000 份, 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 额折算 基 准日 , 基 础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A 类份 额 与B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如 下表所 示 ; 折 算 后, 基 础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类 份额 与B类 份额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 调整 为1.0000元。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新增 基 础份 额 基础份 额 0.5940 10,000 1.0000 5,940 0 A 类份 额 1.0400 10,000 1.0000 1,480 8,920 B 类份 额 0.1480 10,000 1.0000 1,480 0 ( 三) 基金份 额折 算余额 的处 理方法 折算完 成后 ,场 外基 础份 额余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份 额 余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整数 位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零碎 份额 部分 按照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规则及 有关 规 定处理 。如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定 有变 化, 以其 最新 规定为 准 。 ( 四)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公 告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及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与 B 类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份 额配 对 转换和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跨系 统转 托管 等相 关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如某 次定 期折 算距 离前 一次不 定期 折算 的时 间不 超过 3 个月 ,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不 进 行该次 定期 折算 。 2、 若在 某一 运作 周年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发生 本基 金不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 根据 具体 情况选 择按 照定 期份 额折 算的规 则或 者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 六) 其他 1、未 来在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 ,定期 份额 折算 可以 采取 现金方 式, 即 A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超过1.0000 元 部分的 折算 可 采 取现 金分配 方式 而非 基础 份额 方式,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2、 基 金管 理人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有 权 调整基 金份 额折 算业 务相 关规则 , 《基金 合同 》 届 时将 相应 予以修 订, 此事 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一 、 基 金 的会 计 和 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二、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 一) 信息披 露的 基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 三)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披 露基金 信息 的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信息披 露文 本规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 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 《 招募说 明书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场内基 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基础份 额、A 类 份额、B 类 份额上 市交 易前 或者 开始 办理基础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在存续 期内 , 在 基 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后或 者 开 始办 理基础 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 他媒介 ,披 露交易 日的 基 础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础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基 金财产 、 基金 业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或 者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 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基础 份额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 (27) 本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 公 告并 依法 报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 《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基 础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或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三、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 险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 等 。 ( 一)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险 1 、与指数化投资方式 相 关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以追踪 标的 指数 为投 资目 标,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 面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基 金, 重 点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在具 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以及 备选 股所 具有 的特有 风险 ,也 可能 由于 股票投 资比 例 较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采 取指 数化 投资策 略, 被动 跟踪 标的 指数。 为实 现 投资目 标, 当基 础市 场下 跌而导 致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系 统性 的下 跌时 ,本 基金不 会采 取 防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 金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 (2) 投资替 代风 险 因特殊 情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个别 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导 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法 (如 买入 非成 份股 等)进 行适 当 的替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不 利影 响。 (3) 标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若出现 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停 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及 维护, 或指 数名 称发 生变 更,或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 ,或 标的 指数 因编 制方法 发生 重 大变更 而不 适合 继续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等情形 时, 本基 金 本 基金 可能变 更标 的 指数, 届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险 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投 资 者还 须 承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4) 跟踪偏 差风 险 跟踪偏 差风 险是 指基 金业 绩表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表 现之间 的差 异及 其不 确定 性。产 生 跟踪偏 差风 险的 因素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的费 用或成 本, 如交 易成 本、 市场冲 击成 本、 管理 费、 托管 费、基 金上 市费 用、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等; 2) 因指数 成份 股现 金分 红, 或基金 参与 融券 所获 利息 而得到 的现 金收 入; 3) 因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收 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离 度; 4) 当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构 成,或 成份 股公 司发 生配 股、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该成 份股 在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 变 化 ,或标 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 的指 数的构 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5) 基金发 生申 购或 赎回 。本 基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 中由 于投资 者申 购而 增加 的资 金可 能不能 及时 地转 化为 目标 指数的 成份 股票 、或 在面 临投资 者赎 回时 无法 将股 票及 时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 况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6) 在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管 理人对 指数 基金 的管 理能 力,如 跟踪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踪 程度 ; 7) 其他 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如 因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低 成本 的卖 空、 对冲机 制及 其他 工具 造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产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5) 标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的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 报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与基金分级运作方式 相 关的特有风险 (1) 与上市 交易 相关 的流 动性 风险 如缺少 交易 对手 方, 本基 金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与 B 类 份额 或不 能以 合 理的价 格 交易 , 可能 发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暂停或 终止 时上 市的 风险 如因不 满足 上市 条件 而被 暂停或 终止 上市 ,或 按相 关业务 规则 暂停 交易 ,则 本基 金 A 类份额 与B 类份 额 等 基金 份额将 不能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可 能发 生暂 停或 终止 上市的 风 险 。 (3) B 类份 额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杠 杆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类与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规则 , B 类份 额 由 于参 考净值 的 计算内 含杠 杆机 制, 其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波 动幅 度可能 超过 基础 份额 ,具 有高风 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即 , 在 市场处 于上 涨阶 段时 , B 类份额 受惠 于财 务杠 杆 , 其表现 可能 大 幅超越 基础 份额 ; 而在 市 场处于 下跌 阶段 时, B 类 份额 由 于财 务杠 杆较 高 , 其表现 可能 大 幅落后 于基 础份 额 。 (4) A 类份 额 及B 类 份额 的本 金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础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后,将 优先用 于分 配A 类份 额 的 本金及 约定 应得 收益 , 剩 余 部分计 为B 类份 额 的 应得 资产及 收益 。 若因市 场发 生极 端波 动,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在 确认 进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继 续大幅 下跌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支付A 类 份额 的 约定 收益 ,甚 至无 法支付A 类份 额 的本 金, 则在 此情 形下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可能 发生 本金风 险, B 类 份额 参考 净值将 出现 归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零风险 。 (5) 折溢价 交易 风险 本基金 场内 基础 份额 、 A 类 份额 与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由 于受 市场 供求 关系 的 影响,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价格 与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或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可 能出 现偏 离, 进而产 生折/ 溢价交 易风 险。 对于A 类份 额 与B 类 份额 而言, 因无 法单 独进 行申 购或赎 回, 此两 类份 额的 折价或 溢 价水平 完全 取决 于市 场供 求关系 。虽 然份 额配 对转 换机制 可影 响其 供给 水平 ,但该 机制 无 法消除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 由于B 类份 额的 杠杆 机制 以及交 易价 格存 在涨 跌停 限制, 当市 场出 现大 幅波 动时, 会 出现B 类份 额参 考净 值涨 跌幅大 于 B 类份 额交 易价 格涨跌 幅的 情况 , B 类 份额 存在折/溢价 水平被 动 加 大的 风险 。 (6) 基金份 额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结构 发生 变化 ,或 因基金 份 额折算 产生 新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面临 基金份 额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险 。可 能 发生这 一风 险的 情形 包括 : 1)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触发预 先设 定的 阈值 后, 本基金 将进 行份 额不 定期 份额折 算。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完成 后, 原 A 类或 B 类份 额的 持有 人 所持部 分 A 类份 额或 B 类 份额将 被折 算为 一定 数量 的场内 基础 份 额。因 此, 原 A 类 份额 、B 类份额 持有 人可 能因 为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而改 变所 持基金 份额 的 类型、 结构 , 从而 使其 风 险收益 特征 发生 了变 化。 2)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将在 以各 运作 周年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为 基准日 ,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 A 类 份额 所 享有 的约 定收 益将 被折算 为场 内基础 份 额并 分配给 对应 的 持有人 。因 此, 原A 类份 额 持有 人在 基金 定期 份额 折算完 成后 将持 有两 类风 险收益 特征 不 同的基 金份 额, 即其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整 体风 险收 益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7) 与基金 份额 折算 相关 的风 险 1)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 位(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进行 分配。 因此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者带来 损失 。 2)基金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在场 内购 买本 基金 A 类份 额 或B 类 份额 的投资 者 可能面 临的 风险 。由 于只 有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方可 代理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因此 ,如 果投 资者 通过不 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购买A 类 份额 或B 类份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额 ,在 基金 实施 份额 折算 后, 由 折算 新增 的基 础份 额并不 能通 过该 证券 公司 办理赎 回 。 投 资者可 将新 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转 托管 至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后 进行赎 回。 3)基金 份额 折算 后所 得基 础份额 的赎 回或 卖出 可能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产生 的基 础份额 很可 能被 集中 赎回 或卖出 ,由 此可 能会 导致 巨额赎 回 或无法 找到 充足 交易 对手 而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4)基金 份额 折算 后交 易价 格调整 的风 险 根据现 有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复牌 后 的前收 盘价 格将 调整 为前 一交易 日各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由于 停牌 前相关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相 对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存 在折/溢 价交 易 的情况 ,复 牌当日 交易 价格 可能 出现 较大波 动的 风险 。 5)基金 触发 向下 折算 时,B 类份 额所 面临 的特 殊风 险 当临近 或触 发向 下折 算且B 类份 额存 在大 幅溢 价时 ,投资 者买 入B 类份 额可 能面临 向 下折算 及交 易价 格调 整而 带来的 重大 损失 。同 时, 随着下 折的 临近 ,B 类投 资者可 能面 临 无 法卖 出的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对 此投 资者 可以 考虑 买入 A 类份 额并 配对 转换 成基础 份额 后 赎回( 但须 注意 ,按 照现 有交易 所规 则, 折算 基准 日当天 将暂 停申 购、 赎回 以及配 对转 换 等业务 ,无 法进 行相 关操 作,基 础份 额的 赎回 或卖 出也可 能面 临一 定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者 应当 随时 关注B 类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变化 、折 溢价率 以及 管理 人发 布的 可能发 生 折算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确 保在知 悉相 关风 险并 愿意 承担的 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8) 与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相关的 风险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 和 B 类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办 理基础 份额与 A 类份 额 、B 类份额 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 一 方面 ,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可能改 变 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从 而可能 影响 其 交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办 理的 情形 ,投 资者 的份额 配对 转 换申请 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认 的风 险。 (9) 与 A 类 份额 约定 收益 支付 方式相 关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本 基金 基础 份额和A 类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折 算 后,如 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 者可 通过 卖出 或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 资 回报, 但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于 基金 收 益 分配 ,投 资者 不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 回的价 格波 动 风险。 3 、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 生 品投资相关的特定风 险 (1) 基差风 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为所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约与 标 的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受基 差风 险。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 进行 股指 期货合 约展 期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的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 价差 的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 期风 险。 (2) 盯市结 算风 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保证 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对资 金管理 要 求较高 。如 出现 极端 行情 ,市场 持续 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致 期货 保证 金 不 足, 又未能 在规 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 仓,从 而导 致超 出预 期的 损失。 (3) 交易对 手风 险 1)对手 方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会 尽力 选择资 信状 况优 良、 风险 控制能 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但不 能杜 绝因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在 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法 、违 规 经营行 为或 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资 产遭 受损 失。 另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交易 ,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违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 险。 2)连带 风险 为基金 资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又 未 能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金资 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 连带强 行平 仓而 遭受 损失 。 ( 二)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期货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到经 济政 治因 素、 政治经 济 因素、 投资 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 因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市场 证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 随 着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期 货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各 类资 产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 变化。 3、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 争、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收 益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若 发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 而使其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 基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6、 国际 竞争 风险 。 随着 对 外开放 程度 的不 断提 高 , 我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 中必将 面 临来自 国际 市场 上具 有同 类技术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 企业的 激烈 竞争 ,部 分上 市公司 可能 会 由于这 种竞 争而 导致 业绩 下滑, 造成 其股 票价 格下 跌,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7、 信用 风险 。 信用 风险 是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 三) 管理风 险 1、 在 基金 资产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优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收益水 平;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四) 流动性 风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持有的 某些 投 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交 易量 不足 , 将 会导致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例如 该投 资品 种的 买入 成本提 高, 或者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 现,从 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的 影响 。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基 金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 于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 五) 不可抗 力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 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作 ,从 而影 响基 金运 作的风 险;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 代 理 商违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 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 段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四、 《 基 金合 同 》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 《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根 据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的和基 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并 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例 ,并 据 此比例 对 A 类 份额、B 类 份额及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剩 余基 金资 产的分 配, 再 由三类 份额 分别 对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五 、 《 基 金合 同 》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 让其 持有 基础 份 额、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 依法 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基 础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所 规定的 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 本 《 基 金合同 》 为依 据, 不因 基 金财产 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 变。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资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 符合 条件 的 机 构 担任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 办 理基 金 登 记业 务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费用 ;


10)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等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础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B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A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基 础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 当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 《 基金 合同 》 和 《 托管协 议 》 的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该 分别 由本 基金 基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独 立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额 级别 内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且相 同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同 等投 票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取得基 金份 额 的方式 (场 内认 购、 申购 、买入 或场 外认 购、 申购 )而有 所差 异。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但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或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终止 《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 份额、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 他 事项; 12)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 ,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基金 合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 基金 合同 》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金合同 》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质押 等 业务规 则; 7)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8)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增加 或减 少份 额类 别 , 或调整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9)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10)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11) 根据 《 基金 合同》 约定 , 参与融 资融 券、 转 融通, 变更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 规 定 ; 12)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基 础 份额、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基 础 份额、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基础 份额 、 A 类 份额 、 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示 的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 核对 , 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的 基础 份额、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各自基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金份额 分别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B 类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分别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有 关证明 文件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二 分之 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基础 份额 、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三 分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础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的各 自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B 类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其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 三) 《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2 )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6)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根 据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的和基 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并 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例 ,并 据 此比例 对 A 类 份额、B 类 份额及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剩 余基 金资 产的分 配, 再 由三类 份额 分别 对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 的 订立 、内 容、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 有关的 争议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务 关 系的 法 律 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 或盖章并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 但其效 力应以 《基金合 同》 正本为准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六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督查 和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人 应 按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 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品种, 国债、央 行 票 据、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型 可 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 品种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可将 其纳 入投 资 范围 , 其 投 资原则 及投 资比 例按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 述资 产配置 比 例进行 调整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值的 4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2)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 符合 《 基金 合同 》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的要 求向其 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出 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6 个 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 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 述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本 托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4、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非公开 发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人应 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受 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定 ,在合理 期限内未 能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 (含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人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 管资 产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 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 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 费无法 扣收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先 行支 付基 金托 管人垫 付的 开户 费用 。 (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6)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 持 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 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保 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有 。 实 物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 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金额。基 金份额净 值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其 中, 计算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为 计算 日基 础份 额、A 类份额 与B 类份 额的 份额 余额之 和) ,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计算 方法 进行计 算 。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1)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值 日 无市价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投 资品 种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同 ,或 被 以 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在不 违背 上述 公允 价值 确定原 则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关数 据。 5)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出 具加 盖公 章的书 面说 明后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5) 、(6)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由于 不可抗力 ,或证 券交易所 、期货交 易所、 登记结算 机构及存 款银行 等第三 方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 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基金管 理人应在 编制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五)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6)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的 和 基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 并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 例, 并 据此 比 例 对 A 类份 额、B 类份额 及 基础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进行剩 余基金资 产的分 配,再由 三类 份额分 别对 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七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交 易确 认服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保 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 场外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交 易记录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 据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成 交 确认单 。 基金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应根 据在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 单 。 ( 二)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交易记 录查 询服务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帐单 服务 1、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 本 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 账单。 2、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本 公司 定制 纸质 、 电 子或短 信形 式 的 定期 或不 定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资讯服 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反馈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建 议的 情况 ,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 400 881 8088 ( 免 长途话 费)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内容 ,也 可 拨打上 述电 话详 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八、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关 于 易 方 达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及 恢 复 交 易的公 告 2016-7-11 关于易 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易方 达军 工分 级A 类份 额和 易方达 军工 分级 份额 定期 份额折 算后 次日 前收 盘价 调整的 公告 2016-7-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为销 售机 构、 参加 中国 民生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8-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晟 视 天 下 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晟视 天下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8-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华 泰 证 券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8-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6-8-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 转 换转 入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金额 限制的 公告 2016-9-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江 苏 恒 康 家 居 科 技 股 份 有限公 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6-9-3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弘 业 期 货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6-11-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汇 成 基 金 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汇成 基金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1-2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民 生 银 行 直 销银行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江 苏 如 通 石 油 机 械 股 份 有限公 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6-12-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江 苏 苏 利 精 细 化 工 股 份 有限公 司首 次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6-1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浙 江 仙 通 橡 塑 股 份 有 限 公司首 次公 开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6-12-2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凯 石 财 富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东 莞 银 行 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12-3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海 利 尔 药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司 首次 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告 2017-1-6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二十九 、 《 招 募说 明 书 》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投 资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易方达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三 十 、 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军工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易 方达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