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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禧宝货币A(004261)

招商招禧宝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 招禧宝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招 禧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16 年12 月21 日 《 关于 准予 招商 招 禧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募 集注 册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6 〕3133 号文 ) 注册 公 开募 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拟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等。 本基金 是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期 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混 合 型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 。 投 资人应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投资 人购 买本 货币市 场基 金 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5 七、基 金的 募集.............................................................. 27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1 十、基 金的 投资.............................................................. 3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七、 风险 揭示.............................................................. 6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 一、绪 言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于 实 施< 货 币市 场 基 金监 督 管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的 规 定》 等 有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招商 招禧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招禧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招 商 招 禧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 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招 商 招 禧宝 货 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 招禧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招禧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 次会议 通 过,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 颁布 、同年6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日 颁布、 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年8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相应 规则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票据 投资 收益 、 银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摊 余成 本法 : 指 计价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7、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以 最近7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所 折算的 年 资产收 益率 49、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 金分设两类基金份 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金 代 码,收 取不 同的 销售服 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51、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0.25%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2、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照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过程 57、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 58、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成 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 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2007 年 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 曾任 Citigroup (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 国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 权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 合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今 兼 任北京 市华 远 集 团有 限公 司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 至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 技股份 有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 任新 世纪 医疗 控股 有限公 司 (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公司 ) 独 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 会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 行部资 金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 现 任中国 证券市 场 研究设计 中心( 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金 部总经 理; 联办 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 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 威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业 内 部审计 、风 险管 理和合 规 服务主 管合 伙 人。2016 年 8 月至 今任 泰 康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政 府机 构 辖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师 公会 纪律 评 判 小组 委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丁安华 , 男, 毕业 于华 南 理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 获 硕士学 位。1984 年 8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 ; 1989 年 10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讲师 ;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研 究部 主任研 究员 ; 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8 月, 任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 人员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2 月, 任 职于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2001 年 3 月至 2009 年 4 月, 历任 招 商局集 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企业 规划部 副总 经 理,战 略研 究部 总经 理。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4 月,兼 任招 商轮 船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 商银 行董事 ;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董 事。 2009 年 5 月任招 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 起任 招 商证券 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1 罗琳, 女, 厦门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品 运营 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男,中国国籍, 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 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 集 团,任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 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双 学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高级 数量 分析 师 、 投 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 部( 原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负责 人及总 经理 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2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许强, 男, 学士 。2008 年 9 月加入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 师事务 所, 从事 审计 工作 ;2010 年 9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 任基 金核 算部 基金会 计,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研究 员, 现任 招商理 财 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2 月 6 日至 今) 、 招 商保 证 金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2 月 6 日至 今) 、 招商 招金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6 日 至今 ) 、 招 商招恒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8 日 至今 ) 、 招商 财富 宝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 间: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今) 、招 商招 裕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6 年 7 月 28 日 至今) 、招 商 招悦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今) 、 招商 招元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今) 、 招商 招庆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 至今 ) 、 招商招 通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10 月 20 日 至今) 、 招商 招 盛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今) 、 招商招 旺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1 月 2 日 至今) 、招 商招 怡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6 年 11 月 8 日至今 ) 、 招商 招琪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今) 、 招商 招惠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招 商招顺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管 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 、 招商 招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 招商 招祥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 招商招 旭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 招商 招 华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 21 日 至今) 。拟 任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3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4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5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 事会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法 和公 司章程 对公 司 经营管 理活 动、 董事 和 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 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作 为 董事会 下设 的专 门委员 会 之一,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定公 司风 险 管理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情 况, 审查 公司 关联 交 易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务 稽查 情 况等。 (3 ) 督 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公 司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司 内 部风险 控 制情况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隐 患 , 或发生 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 当及 时 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是总 经理 办 公会下 设的 负责 风险管 理 的专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作 出决策 , 并 针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5 ) 监 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部 门负 责对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政 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是每 一个 业务部 门和 员 工最首 要的 责任 。各部 门 的主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公司 规 章 制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6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 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业务 环 节 。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 并 有相 应的 岗位 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 对 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位 分离 设 置,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各相 关 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 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7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会 计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账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 分账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负 责人 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管 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负 责人 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监 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报 送董 事会及 其下 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中 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建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重新 组建 后的 交通 银行正 式对 外营业 ,成 为 中国第 一家 全国性 的国 有 股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5 年 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7 位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根 据 2015 年美 国《 财富 》杂 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190 位,较 上年 上 升27 位。 截至2016 年9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80,918.10 亿 元。2016 年1-9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525.78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 文简 称 “ 托管 中心 ” )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以 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生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9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行 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本行 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长 , 南 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 任本行 资 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 本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 长、 处长 助理 、 副处 长, 会 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 士 1992 年毕 业于 中国 石油 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6 年9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206 只。 此 外, 交通 银 行 还托 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信 托计 划 、 私募投 资基 金、保 险资 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老 保 障 管理 基金 、企业 年金 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 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托 管中 心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 全 面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建立 各二 级部自 我监 控 和风险 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 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 独 立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独立 负责 受托基 金资 产 的保管 ,保 证基 金资产 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 ) 制 衡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贯彻 适当 授权、 相互 制 约的原 则, 从 组 织结构 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 并 通过 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 点。 (5 ) 有 效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在岗 位、 业务二 级部 和 风险合 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 控制流 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 效 益性 原则 :托 管中 心内部 控制 与基金 托管 规 模、业 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 目 标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 托 管中心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高效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 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效 , 包括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业务 风 险 管理暂 行办 法 》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信 息 披露制 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从 业人 员 守 则》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 度 》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和 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 做到 业务 分 工合理 ,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负 责。


托 管 中 心 通 过对 基 金 托 管业 务 各 环 节 的事 前 指 导 、事 中 风 控 和 事后 检 查 措 施实 现 全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 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 的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 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 规性 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行 为 , 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整 。 交 通银 行有 权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交通 银行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纠 正的 , 交 通银行 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1 (四)其 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 代销机构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3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 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敏 3 、 其他 代销 机构详 见本 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 新 增代 销机构 , 将 另行 公告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调 整销售 机构 ,并 及时 另行 公告。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 张 雯倩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4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 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5 六、基金份额的 分 类 (一)基 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因此 形 成不同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A类和B类 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代 码, 并 单 独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二)基 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年 0.01%/ 年 首次单 笔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元 (直销 柜台 为50 万元) 300万元 (直销 柜台 为300 万 元) 追加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元 300 万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份 1.00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认 (申) 购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互相转 换规 则 , 并在 调 整 实施之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三)基 金份额的互相转换 1、 本 基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不进 行份 额类 别自动 调 整。 当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余额 达到 或超 过300 万份时 , 须 自行 申请A类 基 金份额 至B 类基 金份 额的 转 换业务 。 当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余 额不 足300 万 份 时,须 自行 申请B类 基金 份 额至A 类基 金 份额的 转换 业务 。 今 后开 通本基 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自动 份额 类别 调整 业务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将另行 公告 。 2、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及 基 金份额 类别 转换 申请 确认 后,实 际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以本基 金 的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 (四)基 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 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 基金合 同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下: 1、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调 整认 (申 )购各 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6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互相 转 换 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在 调整 实施 之日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3、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开通 本基 金A 类、B类基 金份额 自动 份额 级别 调整 业务并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7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2016 〕3133 号 文注 册公开 募集 。 (一)基 金类别、运作方式、存 续期间、基金面值及认 购价格 1、基 金类 别: 货币 市场 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4、基 金面 值及 认购 价格 :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本 基金按 初 始面值 发售 ,认 购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二)募 集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三)募 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本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四)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募 集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发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基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式, 请 参见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8 (六)募 集目标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七)认 购安排 1、认 购时 间: 2017 年 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2、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在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时, 需 按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 提出开 立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外, 一个 投资 者只 能开立 和使 用 一 个基金 账户 ,已 经开 立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者可 免予 申请 开立基 金 账 户 。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详细列 明,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及销 售机构 相 关公告 。 3、认 购限制 :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2 )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3) 投资 者通过 代销机 构认 购 A 类基 金份额 ,单个 基金账 户单 笔最低 认购金 额为 1 元,具 体认 购金 额由 代销 机构制 定和 调整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 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 , 单个 基金 账户 的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 元。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柜台 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 , 单个 基金 账 户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50 万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 投资 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 包括 代 销机 构、 本基 金管 理人网 上交 易 平台以 及直 销柜 台) 认 购 B 类 基金 份额 ,单个 基金 账户的 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300 万 元, 追加认 购单笔 最 低金 额 为 300 万 元。 (4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4、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 投资者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认购 申请 ,通 常应 在 T+2 日 到原 认购 网点 查 询认购 申 请的受 理情 况。 销售机 构 受 理认 购申 请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 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收 到 了认购 申请 。 申 请是 否成 功应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投 资者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到其 办 理 认购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确 认情 况和 有效 认购 份额。 投资 者本 人应 主动 查 询认购 申请 的 确认结 果,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承担 对确 认结 果的通 知义 务。 5、认 购款 项的 退还 : 若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被全 部或部 分确 认为 无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无 效申 请部 分对应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9 认购本金 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八)认 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九)认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 具体数 额 以本基 金登 记机 构计 算并 确认的 结果 为准 )折 算的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认 购价 格 为 1.00 元。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这 1,000.00 元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0.4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0.45 )/1.00=1,000.45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一 共可以 得 到 1,000.45 份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十)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具体 份 额数以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0 八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一)基 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 条件下 ,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或 基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10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否 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1 九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赎回 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新 的业务 发 展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赎回 的原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金销 售 机构另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全部 赎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 份额余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 自动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未 付收 益一并 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付 给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时,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 付收 益不 进行 支付 ; 未付收 益为 负 时, 其 剩余 的基 金份 额需 足以弥 补其 当前 未付 收益 为负时 的损 益, 否则 将自 动按比 例结 转 当 前未付 收益 ,再 进行 赎回 款项结 算; 6、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7、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申请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 T 日赎 回申 请生 效 后,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 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的 支 付时间 相应 顺 延。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开 放 日 规定 时 间 结 束 前受 理 有 效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3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期 间 的利息 损失 由投 资人 承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本基金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 上 述业 务 的 办理时 间、 方式 等规 则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五)申 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网 点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 A 类基 金份额 的最 低金 额 均1 元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 , 首次最 低申 购 金 额为5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 元。 通过 销售机 构( 包括 代销 机构 、本基 金管 理 人官网 交易 平台 以及 直销 柜台)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 购 B 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 额为 300 万 元。 实际操 作中 , 各 销售 机构 在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 可根 据情 况调 高首 次申 购和追 加申 购 的 最低金 额,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的为 准, 投资 人需 遵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单笔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 规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单笔 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和 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 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单笔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100 元。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4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发生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的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1% 以 上的 赎 回申请 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于 本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形 除外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1.00 元 。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 金额除 以 1.00 元, 除 征 收强制 赎回 费的情 形外 , 赎回所 得的 金额等 于赎 回 份额乘 以 1.00 元。 3、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为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投资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 得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其可 得到10,000.00 份A 类基 金 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5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除 征 收强 制 赎回费 的 情形外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 0 元


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 式为: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所持 有的A 类基 金份 额 为 5,500.60 份基金 份额 , 该投资 者 申请赎 回1,000 份A 类 基 金份额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 ,000 ×1. 00 元=1,000.00 元 (八)拒 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


7、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登 记 机构等 因异 常情 况导致 无 法办理 申 购业务 。 8、当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总 额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基金 总规 模限 额。 9、当影 子定 价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0.5% 时。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 、6、7、8、9 、10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发生 上述 第9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正偏 离度 绝对值 调整 到0.5% 以内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6 (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7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 )为 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如 本基 金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 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8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 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9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 兼 顾 基 金 资产 的 安 全 性和 高 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 力争 实 现 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 准的 投 资回 报。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 货 币市 场 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严 谨的 市场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 采 用稳 健的 投资组 合策 略, 通过 对短 期金融 工 具 的组合 操作 ,在 保持 本金 的安全 性与 资产 流动 性的 同时,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 根据宏 观经 济指 标、 货币 政策的 研究 ,确 定组 合平 均剩余 到期 期限 ; ? 根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动 性、收 益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来确定 组合 资产 配置 ; ? 根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对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以 及投 资品种 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 ? 在 保 证 组 合流 动 性 的前 提下 , 利 用 现代 金 融 分析 方法 和 工 具 ,寻 找 价 值被 低估 的 投资品 种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 合理有 效分 配基 金的 现金 流,保 持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 1、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策 略 的 制定将 依据 以下 投资 方法 和技术 (1 ) 收益 率曲 线研 究 短期资 金市 场同 债券 市场 紧密相 关, 连接 两个 市场 的分析 工具 是收 益率 曲线 。 本基 金 将 根据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以及隐 含的 短期 收益 率和 远期利 率提 供的 价值 判断 基础, 为各 种 投 资策略 的制 定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短期 资金 市场 的资 金 供给与 需求 研究 短期利 率是 短期 资金 成本 的反映 。 短 期货 币资 金供 应与需 求决 定了 短期 利率 水平。 短 期 资金市 场资 金供 应量 同以 下几种 因素 相关 : ? 央 行 公 开 市场 操 作 的方 向、 强 度 、 频率 以 及 中标 利率 水 平 。 短期 利 率 是央 行货 币 政策调控 的主要目标之一,央行向 短期资金市场注入资金或 者从短期资金市场 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0 出资金 ,都 对短 期利 率产 生重大 影响 。 ? 回购市 场的 交易 量、 成交 的利率 水平 分布 。 ? 短 期 资 金 市场 资 金 供给 同资 本 市 场 资金 供 给 的关 系。 一 般 在 股市 转 暖 、一 级市 场 申购增 多、 新债 交款 日期 附近资 金面 偏紧 。 ? 货币供 应量 的季 节性 因素 。 一 般资 金在年 末时 较为 紧张 , 而 在年初 时则 较为 宽 松 。 通过对 这些 不同 因素 的综 合考虑 , 本 基金 可以 概算 市场资 金供 给的 充裕 程度 , 据此 决 定 本基金 的市 场操 作策 略。 (3 ) 企业 信 用 分析 直接融 资的 发展 是一 个长 期趋势 , 企 业债 、 企 业短 期 融资券 因此 也将 成为 货币 市场基 金 重要的 投资 对象 。 为 了保 障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本基 金将按 照相 关法 规仅 投资 于具有 满足 信 用 等级要 求的 企业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 与此 同时 ,本 基金还 将深 入分 析发 行人 的财务 稳健 性 , 判断发 行人 违约 的可 能性 ,严格 控制 企业 债券 、短 期融资 券的 违约 风险 。 (4 ) 市场 结构 研究 银行间 市场 与交 易所 市场 在资金 供给 者和 需求 者结 构上均 存在 差异 , 利 率水 平 因此有 所 不同 。 不 同类 型市 场工 具 由于存 在税 负 、 流 动性 、 信用风 险上 的差 异 , 其 收 益率水 平也 略有 不同。 资金 供给 者、 需求 者结 构 的变 化也 会引 起利 率水平 的变 化。 积极 利用 这些利 率差 异 、 利率变 化就 可能 在保 证流 动性、 安全 性的 基础 上为 基金资 产带 来更 高的 收益 率。 2、本 基金 具体 操作 策略 (1 ) 滚动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市 场特 性采 用持 续投 资的方 法, 既能 提高 基金 资 产变现 能 力的稳 定性 ,又 能保 证基 金资产 收益 率与 市场 利率 的基本 一致 。 (2 ) 久期 控制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货币 市场 利率趋 势的 判断 来配 置基 金资产 的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上升 时 , 缩短基 金资 产的 久期 , 以 规避资 本损 失或 获得 较高 的再投 资收 益;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延 长 基金资 产的 久期 ,以 获取 资本利 得或 锁定 较高 的收 益率。 (3 ) 套利 策略 套利策 略包 括跨 市场 套利 和跨品 种套 利。 跨市 场套 利 是利用 同一 金融 工具 在各 个子市 场 的不同 表现 进行 套利 。 跨 品种套 利是 利用 不同 金融 工具的 收益 率差 别, 在满 足基金 自身 流 动 性、安 全性 需要 的基 础上 寻求更 高的 收益 率。 (4 ) 时机 选择 策略 股票、 债券 发行 以及 年末 效应等 因素 可能 会使 市场 资金供 求情 况发 生暂 时失 衡, 从而推 高市场 利率 。充 分利 用这 种失衡 就能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率。 A. 根 据宏观 经济 和短 期资 金市场 的利 率走势 ,来 确 定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到 期期限 。 具体而 言 , 在 预计 市场 利 率上升 时 , 适 当缩 短投 资 品种的 平均 期限 ; 在预 计 利率下 降时 , 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1 当延长 投资 品种 的平 均期 限。 市 场对 利率 的预 期可 以 从市场 的交 易变 化和 资金 流向上 反映 出 来,也 可通 过不 同品 种之 间反映 出的 隐含 远期 利率 来评估 市场 未来 利率 的走 势。 B. 根 据自有 的资 产配 置模 型,结 合各 品种之 间的 流 动性、 收益 性以及 信用 风 险情况 , 来确定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其 前提 条件 是保 证基 金的高 流动 性、 低风 险和 稳定收 益。 C. 根 据当期 和远 期市 场资 金面充 裕程 度的分 析, 匹 配各期 限的 回购与 债券 品 种的到 期 日,实 现现 金流 的有 效管 理。 D. 目 前短期 资金 市场 分为 银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两个子 市场 ,其中 投资 群 体、交 易 方式等 市场 要素 不同 , 使 得 两个市 场的 资金 面和 市场 短期利 率在 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在 定价 偏 离。 本基 金在 充分 论证 这种 套利机 会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 寻找最 佳介 入时 机 , 进 行跨 市场操 作 , 获得安 全的 超额 收益 。 E. 由 于投资 群体 的差 异, 对期限 相近 的品种 ,因 为 其流动 性、 税收等 因素 造 成内在 价 值出现 明显 偏离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保 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进行 品种 间的 套利 操作, 增加 超 额 收益。 (5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从以下 方面 综合 定价 , 选 择低估 的 品 种进行 投资 。主 要包 括信 用因素 、 流动 性因 素、 利 率因素 、税 收因 素和 提前 还款因 素。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都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不 得 超过该 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2 券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5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 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7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5% ;


(8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9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证券 投 资 基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的信 用评 级不得 低于 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本 基金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 期 ; (15)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 上述 第 (1 ) 、 (7 ) 、 (13 ) 项以及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3 殊情形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及 监 管 政 策等 对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 定。 《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五)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税 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人 民币活 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 活 期存 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 如 果活 期存 款 利率或 利息 税发 生调整 , 则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将 从 调整当 日起 开始 生效。 如 果今后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行 调整 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的 发布 , 或 者市 场中 出现其 他代 表 性 更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4 (六)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期 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七)投 资决策和投资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4 )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分 发 挥集体 智慧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投 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 基金 具体的 投资 决策 机制 与流 程为:


(1 )宏 观分 析师 根据 宏观 经济形 势、 物价形 势、 货 币政策 等判 断市 场利率 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 )债 券策 略分 析师 提交 关于债 券市 场基本 面、 债 券市场 供求 、收 益率曲 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在 分析 研究 报告 的基 础上, 基金 经理提 出月 度 投资计 划并 提交 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审 议。


(6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 )如 审议 通过 ,基 金经 理在考 虑资 产配置 的情 况 下,挑 选合 适的 债券品 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八)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 算 1、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5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 存款 、 同业存 单、 逆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 融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断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或 中国 证监 会及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 回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及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 行活 期存 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是指 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 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4 )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 续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 的剩余 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 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6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7 十 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8 十 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非交 易 日 。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 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9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舍 去。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7 个 自然日( 含节 假 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后果 。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的 计 价导致 某一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小 数点 后 4 位 内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 以 内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 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1 ) 如 采用 本部 分 “ ( 三 ) 估值 方法” 的第 (1) - (2) 项进 行处 理时 , 若 基 金管理 人 净值计 算出 错,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的 ,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重 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本部分 “ ( 三 ) 估 值 方法 ” 的第 (3)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降 低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 如果行 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0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 本 部分 “ (三)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机 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国 家会计 政 策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 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十 三、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收益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 日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记 正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 当日 投资 人 不记收 益; 4、本基 金份 额根 据每 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 基准, 为 投资人 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通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每月 集中支 付收 益, 结转 为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此外, 本基 金的 收益 支付 方式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双 方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按日支 付。 不 论 何种支 付方 式, 当日 收益 均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获 得的 投 资 收益 。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分 配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 原则处 理 (因 去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 ; 若 投资人 在收 益支 付时 , 若 净收益 大于 零 , 则增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额 ; 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 则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份额 不变 ; 若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缩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5、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6、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2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工 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 工作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配 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 见基金 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3 十 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0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4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01% 。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体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登记 机构 , 由 登 记机构 代付 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至 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率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 以 及调 低基金 管 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调低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相 关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5 十 五、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6 十 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 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7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已 实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按 每日复 利 折 算出的 年资产 收 益率 。计 算公式 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8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采 用 舍去 尾数 的方法 保留 至 小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用四 舍五 入保 留至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其 中,当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总 额包括 截至 上 一工作 日( 包 括节 假日) 未结 转份额 。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 假日 期 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一 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 日 后首个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9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 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 个交 易日 出现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超 过 0.5% 的 情形 ; (27)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股东 使用 固有 资金 从本 基金购 买 相 关金融 工具 ; (28 ) 本基 金变 更份 额类 别设置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0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益 率、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复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1 (八) 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 1、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2 十 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属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适 合具有 较低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 别是 短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 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 通 货膨 胀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采取 现金 形式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益 率 。


5、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风险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前 提下 。 但收益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3 曲线可 能会 发生 扭曲 或蝶 形等非 平行 变化 , 并 导致 久 期等指 标无 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险 的真 实 水平。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则 基金 资产 有 可能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资 金净 值 产 生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资 产 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


(三)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四)本 基金 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货 币 市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 险以及 流 动性风 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变 动。 同 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变 现时 ,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市 场工 具流 动性 不足 而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2、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 日分 配收 益 。但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每 日分配 的收 益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上下 波动 ,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 为负 值,存 在亏 损的 可能 。 (五)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 资收益 为 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 (六)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4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5 十 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则本 基金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6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7 十 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3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5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8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 投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 益率;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9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 金 清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托 管协议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 审 计 、 法 律等 外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0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议 》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有 未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 的 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做 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1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同一 类别 每一 份 基 金份额 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若未 来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成 立日 常机构 , 则 按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行 。 2 、召 开事 由 (1 ) 除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2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 内,以 及对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除 外)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变更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收费方 式 、 设立新 的基 金 份额类 别或 调整 基金份 额 类别的 设 置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8)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交 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 赎回申 请并 终 止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施 时;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 会 议召 集人 及 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 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3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 干 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4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表 决 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 代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4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 或 大会 通 知载明 的其 他形 式 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方 式或大 会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 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和/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少 于 本基 金 在 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在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电 话 或其他 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 和通讯 方式 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5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4 )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的,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纸 质、网 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知 中 列 明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 和/或 基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7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 除 本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6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8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且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出 席 大会,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若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和/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 计票和 表决 结 果。 9 、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10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 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三)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 后的余 额。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 每日 分配 收益 :本 基 金根据 每日 收益 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 配,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 大于零 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必要措 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小 于零 ,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 日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投 资人 不 记收益 ; (4 ) 本基 金份 额根 据每 日 基金收 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 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通 常情况 下 , 本 基金 每月 集 中支付 收益 , 结转 为相 应 的基金 份额 ; 此 外, 本 基金 的收 益支 付方 式经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双方 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按 日支付 。 不 论 何 种支付 方式 , 当 日收 益均 参与下 一日 的收 益分 配,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际获得 的投 资 收 益。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小数 点后 第3 位按 去尾 原 则处理 (因 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若 投 资人在 收益 支付 时, 若净 收益大 于零 , 则增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额 ; 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 则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份额 不变 ; 若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缩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5 )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享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当 日赎回 的基 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6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且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8 管理人 可调 整本 基金 的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4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 份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 益 率,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工 作日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5 、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 金合同 第十 八 部分。 ( 四)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销售 服务 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基金 的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9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 一 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5%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 一 致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为0.25% 。B类 基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0.01%。两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式 相同 ,具 体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 提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 付日支 付。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0 )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 、费 用调 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0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 率、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或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以及 调低 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 率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调 低各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公 告。 ( 五) 基金的 投资 1 、 投资目 标 在兼顾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性 和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现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报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 现 金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及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 用等 级在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 相应变 更或 取消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得超 过12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240 天;


2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但 投资于 有存 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1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20%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5% ;


5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20% 以 上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回30% 以 上的情 形外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机 构 发行的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除外 ;


7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5% ;


8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10% ;


9 ) 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


1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 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 用评级 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AAA 级或 相 当于AAA级的 信用级 别 。 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本基 金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 上述 第1) 、7 ) 、13 ) 项以及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2 变更的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方式 1 、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款 项 以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2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3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公告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日 年 化收益 率; (2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 个 工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3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 率。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日 年化 收益率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 七)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可不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 决议 生 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4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变 现 的,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八)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上海 分会 , 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 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基金 合 同 正本为 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5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注册资 本: 2.1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6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 允许 投 资的 金 融工 具 , 包 括: 现 金, 期 限在 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 的 银行 存款 、 债券回 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同业存 单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 果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货币 市 场基 金 投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 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不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信 用等 级在 AA+ 级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4)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存 单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5)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7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 行 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7)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 不得低 于 5% ;


8)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9)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本 基 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的 信用 评级不 得低于 国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本基金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4)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上述 第 1 ) 、7 ) 、13 ) 项 以及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 情形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及 监管 政 策等 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禁 止 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的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制 规 定。 《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但须提 前 公 告。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资 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8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审 查。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 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 发生变 化的 , 应 及时予 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 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由 于交易 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人 追偿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 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9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行 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的 监督 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2、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认、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 数据印 制在 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限期 内 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按 照有关 法规 要 求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0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 的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是否及 时、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管 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 (5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基 金申 购 过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产 ,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1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 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予以 必要的 协助 和 配 合,但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2、 基 金募 集资 产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 起 10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相关 证 明文件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备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等 事宜。 3、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 )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 资金 结 算汇划 业务 。 (5 )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票 据法》 、 《人 民币 银 行结算 账 户 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4、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 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2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人 民银 行 进行报 备, 并在 备案通 过 后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及 银 行 间市 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2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协议 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 监 管机 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二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的 保管 期 限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 则> 估 值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及 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3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价 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照票 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 或者 固有资 金弥 补 潜在资 产损 失,将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 对持有 投资 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以约 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净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4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的 计 价导致 某一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小 数点 后 4 位内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 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偿 。


(1 )如 采用 《托 管协议 》 第八章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与 复 核”中 估 值方法 的第 (1 ) - (2 ) 进 行处理 时, 若基 金管 理人 净值计 算出 错,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 中没有 发现 ,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 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 率 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重 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降 低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 如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3、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5、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保 核对 一致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6、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5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 6 个月 公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年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可 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基 金 托管 人 的 要 求 定期 和 不 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1、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及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 登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3、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构 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6 4、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议 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限为15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 由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七)托 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成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成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自 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7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清 算报告 ;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15 年。 (八)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根据 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8 (九)托 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 提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 根据中 国证 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 监会注 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2、基金 托管 协议 自《 基金 合同》 成立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生效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有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起 至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 之日 止。 3、基 金托 管协 议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基 金托 管协 议一 式6份 ,除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各1份 外,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分 别持 有2 份,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9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络 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0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 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1 二十 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2 二十 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3 二十 四、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查 阅以 下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招商 招 禧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注册 的 文件 ; 2、 《招商 招 禧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招商 招 禧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招商 招 禧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