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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睿信平衡混合(002203)

国泰睿信平衡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 泰睿 信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 国 泰睿 信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募集 已获 中国 证监会 证
监许可 【2015 】2534 号 文 准予注 册 , 并 依据 中国 证 监会机 构部 函 【2016 】3129 号文 ( 《关 于
国泰睿 信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延期 募集备 案的 回函》 ) 进行 募 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景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2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运 作方 式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3 、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4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5 、本 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公
开发售 。 本基 金的募 集期 限不超 过 3 个月 , 自 基金 份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 公司 也可 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适 当缩 短或 延长 基金 发售时 间, 并及 时公 告。 
6 、本 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 限。 
7 、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包括 直销机构 和其 他销售 机构 。 直销机 构包 括本公 司直 销柜台 和
电子交 易平 台。 在募 集期 间如增 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公司 将及 时公 告。 
8 、投资 人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如 尚未 开立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账户 ,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资人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或 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不 得违规 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行 认
购。 
9 、持有 中国工 商银行 卡、 中国农业 银行 卡、中 国建 设银行卡 、招 商银行 卡等 的个人 投2 
资者 在本公司网站 (https://etrade.gtfund.com/ )与本公司 达成网上交易 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 即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办 理基 金账 户开立 、 基 金认
购、 基 金申 购、 基 金转 换 、 基金 赎回、 资料 变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项 业务 。 有
关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10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采用 金额认购 方式 。 投资 人认 购本基金 采取 全额缴 款认 购的方式 。
若资金 未全 额到 账则 认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的 款项 退回 。 投 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人 的累 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制 。 投 资人 的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投资 人单 笔认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0 元 ( 含认 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基 金最低 认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11 、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 人
自行承 担。 
12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人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 详细阅 读刊 登 在 2017 年 2 月 21 日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和 《 证券时 报》 上
的《 国 泰睿信 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及本
公告将同时发布在 本公司 网站(www.gtfund.com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 站下载基金业
务申请 表格 和了 解本 基金 募集相 关事 宜。 
13 、 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 告所列 的销 售机 构外 , 如 增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14 、投资 人可拨 打本公 司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 或其 他销售机
构咨询 电话 了解 认购 事宜 。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各种情 况对 发售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6 、风 险提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3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 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 , 但 同时 也需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基 金投资 中 的 风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变 化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险 ,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续 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运作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 债 券型 基金 和 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等 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40% ;股票的投 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 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本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其他 销售 机构 购买 和赎回 基金 ,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单详 见
本公告。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按 1.00 元 面值 发售 并不 改 变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 资人 按 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 损失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 人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当投 资人 赎
回时,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低 于投资 人先 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17 、关 于投 资人 身份 证更 新的提 示 4 
新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居民 身份证 法 》 已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 开 始实 施。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居民 身份 证法 》 第 二十 三条规 定,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条例 》 领取 的居 民身
份证( 即第 一代 身份 证)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停 止 使用。 
根据 《 金融 机构 客户 身份 识别和 客户 身份 资料 及交 易记录 保存 管理 办法 》 第 二章第 十九
条规定: “ 在与 客户的业 务 关系存续期间 ,金融机 构 应当采取持续 的客户 身份 识别措施, 关
注客户 及其 日常 经营 活动 、 金 融交 易情 况, 及时 提 示客户 更新 资料 信息 。 客 户先前 提交 的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已过有 效期 的 , 客 户没 有在 合理期 限内 更新 且没 有提 出合理 理由 的 ,
金融机 构应 中止 为客 户办 理业务 。 ” 
根据上 述规 定 , 本公 司再 次提醒 广大 客户 , 如 果您 的身份 证件 是第 一代 身份 证, 或者 您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已 过有 效期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其将 不能 作为居 民合 法
证件在 本公 司办 理任 何需 要提供 身份 证件 的业 务 , 请 及时到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机 构办理 身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更新 手续, 以免 影响 交易 。 
18 、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释 权。 
 
一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基金名 称 : 国泰 睿信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 国泰 睿信 平衡 混合 
基金代 码 :002203 
(二) 基金 的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 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低 募 集份 额总 额 为 2 亿份 
(六) 发售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本公告 “ 七 ( 三) 销 售 机构 ” 以及5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 整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七) 基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八)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九)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在募集 期间 ,如 增加 其他 销售机 构, 本公 司将 及时 公告。 
(十) 募集 时间 安排 和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进 行发售 。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基金 备案条 件 ( 基金 备案 条件 为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且 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内 继续 销
售, 直 到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缩短 或延
长基金 发售 时间 , 并 及时 公告。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 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以
其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
人已缴 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十一 )认 购费 用及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初 始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2 、认 购费 用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可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如下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6 
100 万 元≤M ﹤300 万元 0.80% 
300 万 元≤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交 易 1,00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基 金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 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4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计算公 式为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为 1.20% , 假定 募集 期 间认购 资
金所得 利息 为 3.00 元, 则 根据公 式计 算出 : 
净认购 金额 = 10,000 / (1 +1.20%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 10,000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 (9,881.42 +3.00 )/ 1.00 = 9,884.42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可得 到 9,884.42 份基 金份 额。 
(十二 )认 购方 式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 投 资人 认购 时 ,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缴 款。
若资金 未全 额到 账则 认购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的 款项 退回 。 
投资人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 购费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认购7 
申请一 经 受 理不 得撤 销。 认购期 间单 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 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公开发 售。 
(二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认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 式。 投资人 认购 时 ,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 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 若资 金未 全额到 账则 认购 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将 认购 无效 的款 项退回 。 投资 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投资人 的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投 资人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0 元 ( 含认 购费) 。 各 销售机 构对 本
基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三 ) 投 资人 在首次 认购 本基金 时 , 如 尚未开 立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 需 按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 提 出开 立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请 可同时 办理 ,一次 性完成 ,但认 购申 请的确 认须以 开户确 认成 功为前 提条件 。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已经 开立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的投 资
人可免 予开 户申 请。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受理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 与认 购申 请,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2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份 额发 售日 的 9 :3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 
3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及复 印件 ; 
(2) 指定 银行 账户 原件 ; 
(3)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4) 个人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注:指 定银行账户是 指投资人开 户时预留的作 为赎回、分 红、以及认购/ 申购无效资 金
及募集 未成 功时 资金 退款 的结算 汇入 账户 , 银行 账户 名称必 须同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户 名 一 致 。 
4 、个 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8 
(1)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 复印件 ; 
(2)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个人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 、认 购资 金的 划拨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前应将 足额 资金 通过 银行 汇入下 列任 一银 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 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9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基金 直销 机构 开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 (3)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 申请当 日 16 :00 之 前将 资 金足额 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6 、在本 公司直 销柜台 已开 户的投资 者可 以通过 电话 交易和传 真交 易的形 式办 理基金 认 购业务 。 7 、 投资 者可 通过 国泰 基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 交易 页面 认 购本基 金, 认购期 内提 供 7× 24 小 时认 购服务 。 (二 ) 在 募集 期间 , 如 增 加其他 销售 机构 , 个 人投 资者在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一) 直销 机构 1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受理 机 构投资 者开 户与 认购 申请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2 、受 理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日 的 9:30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 3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时 须提交 下列 材料 : (1) 营业 执照 ( 或登 记注 册书) 、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 税务登 记证 三证 的副 本原 件及加 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2) 法定 代表 人签 章并 加 盖单位 公章 的《 基金 业务 授权委 托书 》 ; (3) 法人 及业 务经 办人 有 效身份 证原 件及 复印 件及 经其签 字复 印件 ; (4) 填妥 的《 基金 开户 申 请书》 ; 10 (5) 指定 银行账 户的 《开 户许可 证》 (或指 定银 行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件 及加 盖公章 的 复印件 ; (6) 企业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 力调 查问 卷。 注:指 定银行账户是 指投资人开 户时预留的作 为赎回、分 红以及认购/ 申 购无效资金 及 募集未 成功 时资 金退 款的 结算账 户, 账户 名称 必须 同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户名 一致。 4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下列 材料 : (1)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经 办 人员身 份证 明原 件; (2) 基金 交易 账户 卡; (3)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 行付款 凭证 回单 原件 及复 印件; (4) 企业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未填 写问 卷者提 交) 。 5 、资 金划 拨: (1)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前 应 将足额 资金 汇入 下列 任一 银行账 户: a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 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上海 市浦 东分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5290028005


全 国联 行号 :52364 b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436459213754


开 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 海市中 银大 厦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4290003791


全 国联 行号 :40379 c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3492300040004223


开 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上海 市卢 湾支 行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3290028025


全 国联 行号 :092802 d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 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11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102290020294 全国联 行号 :20304005 e 、账 户名 称: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 户银 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08290003020 全国联 行号 :82051 f 、账户 名称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专户


账 号:0763922329500177


开 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上海 市分 行营 业部


人 行实 时支 付系 统号 :310290000152 (2) 汇款 时, 投资 者须 注 意以下 事项 : 1 )投 资者 应在 “ 汇款 人 ” 栏 中填写 其在 国泰 基金 直销 机构开 户时 登记 的名 称; 2 )汇 款时 应提 示银 行柜 台 人员准 确完 整地 传递 汇款 信息, 包括 汇款 人和 用途 栏内容 ; 3 )为确 保投资 者资金 及时 准确入账 ,建 议投资 者将 加盖银行 业务 受理章 的汇 款单据 传 真至直 销柜 台。 (3) 投资 者应 在认 购申 请 当日 16 :00 之 前将 资金 足 额汇入 本公 司直 销账 户。 (二 ) 在 募集 期间 , 如 增 加其他 销售 机构 , 机 构投 资者在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二)有 效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三)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发售 结束 后完成 过户 登记 。 投 资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机 构打 印确 认单。 12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基金 募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自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如本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应 以其 固有财 产承 担因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七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唐 建光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13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 上交 易页 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 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 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 “ 国泰 基金 ” 微信 交易 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2 、在 募集 期间 ,如 增加 其 他销售 机构 ,本 公司 将及 时公告 。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建光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辛怡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 媛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14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李 一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李一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