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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悦A(004153)

信诚新悦: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信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会议方式 召开信诚 新悦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 况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 基金 管理 人 ”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5]1521 号文 准予 注册 的信诚 新悦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的基 金合 同于2016 年12月29日 生效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信 诚新悦 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有 关 规定 , 本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审 议 《 关于 信诚 新悦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降低管 理费 率 和 托管 费率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会 议的 具体安 排 如 下 :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 讯方式 。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 时间: 自2017年2月23日 起 ,至2017年3月24 日17 :00 止(以 表决 票收件 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3 、通 讯表 决票 将送 达 至本基 金管 理人 ,具 体地 址和联 系方 式如 下:








收 件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部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电 话:400 666 0066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事 项为《 关于 信诚 新悦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降低 管理费 率 和 托管 费率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以下 简称 “《议 案》 ”) ,《 议案 》详见 附 件一 。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为2017年2 月22 日, 即在2017 年2月22日 下午 交易 时间 结 束后, 在本基 金登 记机 构登 记在 册的本 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均有 权参 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表决 。





四、投票方式








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方式 仅限 于纸 质表 决。 纸质表 决票 的填 写和 寄交 方式如 下:








1 、本 次会 议表 决票 见 附件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剪报 、复 印或 登陆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http://www.xcfunds.com/) 下载 等方 式获 取表 决票。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按照 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2 (2)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 业务专 用章 , 下同 ) , 并 提供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业 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 等 ) ;


(3) 个人 投资 者委 托他 人 投票的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 的个人 投资 者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以 及填妥 的授 权委 托 书原件 ( 见附件 二 )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复印 件 ; 如 代理 人 为 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 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4) 机构 投资 者委 托他 人 投票的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被代 理 的机构 投资 者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 加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 以及 填妥 的授 权 委托书 原件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 还需 提 供代理 人的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5)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自行投 票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盖 本机 构公 章( 如有 )或由 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 如无公 章 ) , 并提 供该 授 权代表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 、 护照或 其他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该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所签 署的 授权委 托书 或者 证明 该授 权代表 有权 代 表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签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 件,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的 营业 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 他 有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件 的复 印件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于会 议投 票表 决 起 止时间 内 (以 本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通过专 人送 交或 邮寄 的方 式送达 至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号 上 海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 并 请在 信封表 面注 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





五、授权








为 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尽 可能 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大 会, 使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本 次大 会 上充分 表达 其意 志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除可 以直 接投 票外 , 还 可以 授权 他人 代 其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投票 。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授 权他 人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表 决需符 合以 下规 则:








( 一) 委托 人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本公 告发 布之 日起 可委托 他人 代理 行使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表 决权 。投 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的 同时 也可 以签署 授权 委托 书, 待申 购申请确 认后 , 授权委 托书 自动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含 新申购 投资 者 , 下 同) 授 权他人 行使 表决 权的 票数 按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 一 份 基金份 额代 表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权 益登 记日 未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授 权无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记 日是 否持 有基 金份 额以及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数额 以本基 金登记 机构 的登 记为 准。








( 二) 受托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其 他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机构和 个人 ,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 三) 授权 方式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仅 可通 过纸 面授 权方 式授权 代理 人 代 为行 使表 决权。 授权 委 托 书的样 本请 见本 公告 附件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剪报 、 复印 或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下载 (http://www.xcfunds.com/ )等 方式 获取 授权 委托 书样本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进行纸 面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① 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委 托他 人投 票的 , 代理人 应提 供由 委托 人填 妥并 签署的 授权 委 托书原 件 (授 权委 托书 的 格式可 参考 附件 二的 样本 ) , 并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个 人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 如 代理 人 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 代 理人 的身 份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 如 代理 人 为机 构 , 还需提 供该 代理 人 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团 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② 机 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委 托 他人 投票 的, 代理 人 应提 供由 委托 人填 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 件 ( 授权 委托 书的 格式 可 参考附 件二 的样 本 ) , 并 在授权 委托 书上 加盖 该机 构公章 , 并提 供 该机构 持有 人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 加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 复印件 等 ) 。如 代 理人 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 为 机构 , 还 需提供 该 代 理人 加盖 公章 的企业 法人 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 开户 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③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 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执 照 、 商 业登 记证 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 以及 取 得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如代 理人 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的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 如代 理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 供代 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单 位法 人 登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2)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纸面授 权文 件的 送达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纸面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授权 的, 可通 过邮 寄授 权 文件或 在基 金4 管理人 柜台 办理 授权 事宜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将其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送交 基金 管理人 办公 地 点。








5 、授 权效 力确 定规 则








(1)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 额存在 多次 有效 纸面 方式 授权的 ,以 最后 一次 纸面 授权为 准。 不 能确定 最后 一次 纸面 授权 的, 如最 后时 间收 到的 授 权委托 有多 次 , 以 表示 具 体表决 意见 的纸 面授权 为准 ;








(2)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 额在委 托人 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没 有表 示具 体表 决意 见的, 视为 委 托人授 权 代 理人 按照 代理 人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3) 基金 份额 以非 纸 面方式 进行 授权 的, 为无 效授权 ;








(4) 如委 托人 在授 权 委托表 示中 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的 ,视 为委 托人 授权 代理人 选择 其 中一种 授权 表示 行使 表决 权。








(5) 如委 托人 既进 行 委托授 权, 又送 达了 有效 表决票 ,则 以有 效表 决票 为准。








6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 授 权截止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 的截 止时 间为2017年3月17日16 :30时。将 纸面 授 权委托 书寄 送或 专人 送达 给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 地址 的,授 权时 间以 收到 时间 为准。








六、计票








1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 票方式 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的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中 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在表 决截 止日 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权 。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 如下:








(1) 纸面 表决 票通 过 专人送 交或 邮寄 送达 本公 告规定 的收 件人 的, 表决 时间以 收到 时 间为准 。2017年3月24 日17 :00以 后送 达基 金管 理人 的,为 无效 表决 。








(2) 纸面 表决 票的 效 力认定





① 纸 面表 决票 填写 完 整清晰 ,所 提供 文件 符合 本会议 通知 规定 ,且 在截 止时间 之前 送 达本公 告规 定的 收件 人的 , 为 有效 表决 票; 有效 表 决票按 表决 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② 如 纸面 表决 票上 的 表决意 见未 选、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 但其他 各项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并 按 “ 弃权 ”计 入对 应的表决 结果 , 其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③ 如 纸面 表决 票上 的 签字或 盖章 部分 填写 不完 整、不 清晰 的, 或未 能提 供有效 证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有 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或 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 送达本 公告 规5 定的收 件人 的 , 均 为无 效 表决票 ; 无效 表决 票不 计 入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④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 复提交 纸面 表决 票的 ,如 各表决 票表 决意 见相 同, 则视为 同一 表 决票; 如各 表决 票表 决意 见不相 同, 则按 如下 原则 处理:


i.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 最后 送达 的填 写有 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 先 送达 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回 ;


ii. 送 达时 间为 同一 天的 ,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计入 弃权 表决 票 ;


iii.送 达时 间按 如下 原则 确定 :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 递交时 间为 准 , 邮 寄的 以 本公告 规定 的收件 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








七、决议生效条 件








1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2 、《 关于 信诚 新悦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有关 事 项的议 案 》 应当 由提 交有 效 表决票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3、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八、本次大会相 关机 构








1 、召 集人 :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 服电 话:400 666 0066








联 系人 : 金 芬泉





联 系电 话: (021 )68649788-6228





电 子邮 件:alice.king@xcfunds.com





传 真:(021) 5012 0890





网 址:http://www.xcfunds.com





2 、公 证机 构: 上海 市 东方公 证处





地 址: 上海 市凤 阳路660 号 联系电 话: (021 )62154848 ,62178903 ( 直线 ) 联系人 :林 奇





3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 务所








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19楼








联 系电 话:(021) 3135 8666








九、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 授权 6 根据 《基 金法 》 的 规定 及 《 信诚新悦 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需 要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 如 果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符合 前述 要求 而不 能够 成功召 开 , 根 据 《信诚 新悦回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规定时 间内 就同 一议 案重 新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 除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 明 ,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 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出的 各类 授权 依然有 效, 但如 果授 权方 式 发生变 化或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重新 作出 授权 , 则 以最 新方 式或 最 新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 届时发 布的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 十 、重要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邮寄 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寄 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决 票。








2 、 如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能成 功召 开或 未能通 过本 次大 会审 议的 议案, 根据 《 基 金法》 及《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可 能会 再次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3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有关 公告 可通 过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查阅, 投资 者 如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400 666 0066 咨询 。


4、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释 。


附件一 : 《 关于 信诚 新悦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费率 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


附件二 :授 权委 托书 (样 本)


附件三 :信诚 新悦 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票 附件四 : 信诚 新悦 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降低管 理费 率 和 托管 费率 方案说 明 书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年2月21 日 7 附件一 : 关于信诚 新悦 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 和 托管 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 案 信诚新悦 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和 《 信诚 新悦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有关 规 定,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信 银行 ” ) 协 商一 致, 决定召 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提议 对 本 基金 降 低管 理费 率 和 托管 费率 。 降 低管 理 费率 和 托管 费率 方案 说明 见附件 四 《 信诚 新悦 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降低 管理 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 方 案说 明书 》。 同时 , 为 实施 本基 金 降 低 管理费 率 和 托管 费率 方案 , 提 议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本次 基金 降低管 理费 率 和 托管 费率 的有关 具体 事宜 , 并 根据 现 时有效 的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 信诚 新悦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降低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方案 说 明书 》 的 有关 内容 对 《 信诚 新悦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信诚 新悦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进 行修改 。 以上提 案, 请予 审议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 二 月 二十 一 日 8 附件 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 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基 金份额, 就 投票截止日为2017 年3 月24 日的以 通讯方式 召 开 的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人 (或 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新悦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降 低 管 理 费 率 和托管费率有 关 事 项 的 议案


本 人 (或 本机 构) 特此授 权









































代表 本人( 或 本机构)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 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 述 授 权 有 效期 自 签 署日 起 至 审 议 上述 事 项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会议结 束之日止。 若信诚新悦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


























签署日期:














9 授 权委 托书填 写注 意事项: 1 .本 授权书 仅为 样本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参 考使用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自 行制作 符合 法 律规定 及《 信诚 新悦 回 报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要 求的 授权 委 托书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其他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机构 和个 人 ,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3.


如委托 人未 在授 权委 托书 表示中 明确 其表 决意 见的 , 视 为 委 托人 授权 代理 人 按照代理人 的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 如委 托人在 授权 委托 表示 中表 达多种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 委托人 授 权 代理人 选择 其中 一种 授权 表示行 使表 决权 。 4. 本 授权 委托书 (样本 )中“ 委托 人证件 号码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或 申购本 基金 时 的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 号码 的更新 。 5.


如本次持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投资 者未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则其 授权无 效。 10 附件三:


信诚新悦 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新悦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降 低 管 理 费 率 和托管费率有 关 事 项 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2017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式在审 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 择 一 种 表 决 意 见 。 表 决 意 见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的 表 决 意 见。 表决意见 未选、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 (但其他各项符 合 会 议通知规定的)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11 附件四 : 信诚新悦 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降低管理费率 和托 管费率 方案说明书 一、声 明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信 诚新悦 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有 关 规定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中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 中信 银行 ” ) 协 商一 致 ,拟对 信诚 新悦 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实施 降低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 本次信诚新悦回 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降低 管 理 费 率 和 托管费率 方案 需 经 参 加持有人 大会表决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 以上通 过, 存在 无法 获得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的可 能。 信诚新悦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决 议 需 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次信诚 新悦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降低 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 方 案所 作的任 何决 定或 意见 , 均 不 表明其 对本 次 降 低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费 率 方案或 本基 金的 价值 或投 资者的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二、基 金合 同修 改对照 说明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 、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20% 年费 率计 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 付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 金托管 人于 次 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 作日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12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1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 金托管 人于 次 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 作日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