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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利两年封闭债券(004392)

工银瑞利两年封闭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二月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5年2月6 日证 监许可 【2015】225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应 充分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低风 险基 金产 品,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 型及混 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 债、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债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银行存 款、 债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 不在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和 新 股增发 ,可 转债 仅投 资二 级市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 公开 信 用评级 的信 用债 的债 项评 级需 在 AA 级( 含) 以上 (不含 短期 融资 券及 超短 期融资 券)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但 在建仓 期 及存续 期到 期日 的前 三个 月内, 基金 投 资 不受 上述 债券资 产投 资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2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八、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和 解冻 ......................................................... 26 九、基 金的 投资 ..................................................................................................................... 27 十、基 金的 财产 ..................................................................................................................... 31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32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3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39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0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1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4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49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49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50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53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53 附件一 ........................................................................................................................................ 54 附件二 ........................................................................................................................................ 68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 信 瑞利 两年封 闭 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 书 ” 或“ 招募说明 书 ”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 瑞利 两年封闭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瑞利 两 年封 闭式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 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瑞利 两 年封 闭式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 瑞利 两年 封闭 式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瑞利 两 年封闭 式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信 瑞利 两 年封闭 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工 银瑞 信瑞利 两 年封 闭 式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 22、销 售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认 购、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本 基金 存续 期为 2 年, 即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 年后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对日止 的期 间, 如该 对日 为非工 作日 或该 年份 日历 中无该 对 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 日 。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业 务规 则》 : 指 《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本基 金相 关操作 参照 本《 业务 规则 》执行 3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4、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35、元 :指 人民 币元 36、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3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3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3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0、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41、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42、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尚 军先 生,董 事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资深 专家 、专 职派 出董 事。复 旦大 学工 商管 理( 国际)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河南 郑州分 行团 委 书记、 国际 部副 总经 理, 河南分 行国 际部 副总 经理 、储蓄 处处 长、 国际 业务 处处长 ,河 南 分行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 陕西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等职务 。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 , 瑞士信 贷执 行董 事, 常驻 香港。 瑞士 信贷 银行 香港 和大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 负责 私 人银行 、 财富 管理 和投 资 银行业 务 。 同 时 ,Neil Harvey 先生还是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资产管 理亚 太地 区副 主席 、 亚太 区运 营委 员会 成员 。Neil Harvey 先生在投资 银行和 资产 管 理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 历,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 区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 太地区 也有 十 七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在瑞士 信贷 工作 十 五年, 担任 过很 多职 务, 目前他 是资 产管理 亚太 和新 兴市 场负 责人。 此前 ,他 担任 亚洲 (除日 本) 投资 银行 和固 定收益 业务 负 责人。 另外 ,他 在瑞 士信 贷和其 他公 司都 担过 要职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 洲、 日本、 拉美 、 中东、 土耳 其和 俄罗 斯地 区的业 务。 郭 特华 女士, 董事 ,博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长 ,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工 银家 族 财富( 上海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商 业信 贷部 、资金 计划 部 副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王一心 女士 , 董 事, 高 级经 济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高级 专家、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 莹女 士,董 事,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工 商银 行集 团派 驻子 公司董 监事 办公 室专 家、 专职派 出董 事,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 内部 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田 国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院 长, 上海 财经 大学 高等研 究院 院长 , 美 国德 州 A&M 大 学经 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批 中组部 “千人 计划 ”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 专家 ,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 长江学 者讲 座教 授 , 曾 任 上海市 人民 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 尔街电讯》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 祁祥 女士,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院院 长,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享受 国务 院政 府特 殊津贴 专家 。兼 任北 京大 学中国 保险 与社 会保 障研 究中心 主任 , 中国金 融学 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常务 理事 ,中 国保 险学会 副会 长, 教育 部高 等学校 经济 学 类学科 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事 会成 员、 学术 主持 人 , 美 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曾任 亚太 风险与 保险 学会 主席 、 美 国 国家经 济研 究局 、 美 国印 第 安纳大 学、 美国哈 佛大 学、 香港 大学 访问学 者。 在《 经济 研究 》等学 术刊 物上 发表 论文 100 多 篇, 主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持过 20 多 项由 国家 部委 和 国际著 名机 构委 托的 科研 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 士, 独 立 董事, 香港 大学 艺术 系博 士, 历 任银 行家 信托 公司 (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 事总经理、所罗门 ·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 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郑剑锋 先生 : 监事 , 金融 学科学 双硕 士 。2005 年 12 月起 , 郑 剑锋 先生 任职 于 中国工 商银行 监事 会办 公室 ,先 后担任 综合 管理 处处 长、 监督专 员和 监事 会办 公室 副主任 ,主 要 负责风 险 、 内 控及 董事 高 管履职 的监 督检 查工 作 。2014 年 6 月 起, 郑剑 锋先 生 被任命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关 系部 集团 派驻 子公 司董监 事办 公室 高级 专家 、专职 派出 董 事。 黄敏女 士 : 监 事 , 金 融学 学士 。 黄 敏女 士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集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 资银行 战略 部助 理副 总裁 、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部 副总裁 、 中 国 区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资产 管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现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责 人。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主 管; 2009 年 6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 法律合 规部 ,现 任 内 控稽 核 部副 总监 。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 人民大 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章琼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富 友证券 财务 部;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 于银 河基 金 , 担 任 注册登 记专 员 。2005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运作 部 , 现 任 工银瑞 信运 作 部联席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现任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江 明波 先生: 硕士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工银 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00 年 7 月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至 2001 年 11 月 , 任职 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任研 究员 ; 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普天 债券 基金经 理、 社 保债券 组合 、社 保回 购组 合基金 经理 、机 构理 财部 总监助 理、 固定 收益 小组 负责人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杜 海涛 先生: 硕士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 有 限公 司董 事 , 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历任职 员 、 债 券 (金 融工 程) 研究 员 ;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 任 职于 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任职 于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海 淀支 行, 从事 国际 业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历 任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李敏先 生,10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先后 在中 国泛 海控 股集团 担任 投资 经理 ,在 中诚信 国际信 用评 级有 限责 任公 司担任 高级 分析 师 , 在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担 任高 级业务 总监 ; 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固定 收益 部基 金经 理 ; 2013 年 10 月 10 日至 今 , 担 任工银 信用 纯债两 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7 月 30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 ,担 任工银 保 本 2 号混合 型发 起式 基金( 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 起, 变更 为 工银瑞 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基 金( 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 变更 为工 银瑞 信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今 , 担 任 工银瑞 信恒 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恒 泰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1 月 22 日 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得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7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 瑞信新 得润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6 年 12 月 29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新增 利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新 增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银 和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新生 利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宋炳珅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兼 研究 部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金 经 理 。 欧阳凯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保 本 2 号 混合 型 发起式 基金( 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 变更 为工 银瑞 信 优质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今担 任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国信 证券经 济研 究所 担任 资深 分析师 , 国信 证券 资 产 管 理总部 担任 投资 经理 、 研 究员 ;2010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权 益 投资部 总监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主题 策略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基金 基金 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 今,担 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4 月 28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新材 料新能 源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国家 战略 主题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高级副 经理 ;2008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曾 任固 定收 益 研究员 , 现任 专户 投资 部 总监 、 年 金投 资团队 负责 人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8、办 理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 代表 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人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原 则。 基金管 理 人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公 司治 理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 结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 验,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险 管 理和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稽 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 下设资 格审 查与 薪酬 委员 会,负 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选 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格 、独 立 董事资 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酬 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或 董事 会 批准。 公 司管 理层在 总经 理领 导下 ,认 真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战 略,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司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的重 要决 策, 执行 委员会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投 资和 风 险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基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合 法合 规性 、有 效性 和合理 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 ) 董事 会下 属的 公司 治理与 风 险 控 制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 公司 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评 估 ; b) 执 行委 员会 下属 的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危机 情况 进行 评估 ,制 定危机 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的 重大 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括 自我 控制 、职 责分 离、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绩 评价 、严 格授 权、 资产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控 制活 动体现 为: 自我 控制 以各 岗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一 道防 线。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在 相关 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一 部 门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分 发挥 督 察长和 内控 稽核 部 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立 内部 控 制的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向 的信 息交 流途 径, 形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 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并 及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了 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公 司治 理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内控 稽核 部 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内控 稽核 部 ,其 中监 察 稽核人 员履 行内 部稽 核职 能,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 督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 施和 维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198 亿元 人 民币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077301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是我国 第一家 完全由 企业法人持 股的股 份制商 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 圳。自 成立以 来,招商银 行先后 进行了 三次增资扩 股,并 于2002 年3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亿A 股,4月9日在上 交所挂 牌(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 了22 亿H股,9 月22 日 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 股票 代 码:3968), 10 月5日 行使H 股超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本集 团 总资产5.5373 万 亿元 人民 币,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3.91% , 权重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3.90% 。 2002年8月 , 招 商银 行成 立 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月 ,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资 产 托管部,下 设业务 管理室 、产品管理 室、业 务营运 室、稽核 监察室、 基金外 包业务室5 个职 能处室 , 现 有员 工60 人。 2002 年11 月 , 经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务资 格,成 为国内 第一 家获得 该项业 务资格 上市银行;2003 年4月, 正 式办理基金 托 管业务 。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 管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受托 投资 管 理托管、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托管(QFII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 金托管、企业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年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行确立 “ 因势而变、先您所想 ” 的托管理念和 “ 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 的托管核 心 价值, 独创 “ 6S 托管银 行 ” 品牌体 系, 以 “ 保 护您 的业 务、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 创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和 产 品: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 网 上 托管银 行系 统 ” 、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 托 管服 务标 准, 首 家发 布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 网站, 成功 托 管国内 第一 只券 商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划 、 第一只 股权 私 募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第 一只 境外 银 行 QDII 基金、第 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 “ 1+ 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 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 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 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至 9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62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456.94 亿 元。 克服 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 托管 费收 入、 托管 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费 收入 36.29 亿 元, 同比 增长 30.06% , 托 管资 产余 额 9.42 万 亿 元, 同比 增 长 59.41% 。 作 为公 益慈 善 基金的 首个 独立 第三 方托 管人 , 成 功签 约 “ 壹 基金 ” 公 益资金 托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 益探 索 , 该项目 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 品牌 「金 象 奖」 “ 十大 公益 项目 ” 奖 ; 四度蝉 联获 《 财资 》 “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2016 年 6 月 招商 银 行荣 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 ,成 为国 内唯 一获 奖 项 国内托 管银 行,该行 “ 托管 通 ” 获 得国 内《 银行 家》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 十 佳金 融产品 创新 奖 ”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 资产管 理【 金贝 奖】 “ 最 佳 资产托 管银 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 事长 、非执行董 事,2014 年7 月起担任本 行董事 、董事 长。英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投资 有限 责 任公司 董事长。曾 任中国 远洋运 输(集团 )总公司 总裁助 理、总经 济师、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行 行长 、 执行董 事 ,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 本 行执 行 董事 。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总监 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 加入 本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 龙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 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 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 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213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9.42 万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 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 业务 室 、 各 分部 、 各 项业 务中 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2)审慎性 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管 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 内控 优先 ” 的要求 。 (3)独立性 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同 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 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查 。


(4)有效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不 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性 原 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需 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 完善 。 (6)防火墙 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监 察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度 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重 要托 管 业务事 项和高风 险领域 。 (8)制衡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效 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与 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档 案管理 、保 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生 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2)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凭证 管理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 数 据 执行异 地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同步灾 备, 同时 ,每 日定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进 行磁 带备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进 行磁带 备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 客 户资 料风 险控 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并 做 好调用 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禁 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 人 力资 源控 制 。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制、 加强 人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机 制, 有效的 进行 人力 资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整改 的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比 例调 整 期限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中 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38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详 见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和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 求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010-52682888 传


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李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峰 、 朱宏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朱 宏宇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2 月 6 日 证监 许可 【2015 】 225 号文 予以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封闭 式 。 本基金 成立 后封 闭运 作, 期间不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 (四) 基金 存续 期 限 本基金 存续 期 为 2 年, 即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2 年 后对 日止 的期间 , 如该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该 年份日 历中 无该 对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自 存续 期 最后一 日起 进入 变现 及清 算程序 。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六) 募集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 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进 行发售 。 如果 在此 期间 届 满时未 达 到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 章第 (一) 条 规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续 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并 及时 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九)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网 点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情 况调整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 同,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定 并披 露。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4)投资者 通过本 基金指 定销售机构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电子自助 交易系 统认购 ,每笔最 低金额 ( 含认购 费 ) 为10 元人民 币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金 额 (含认 购费 ) 为10 元人 民币 。 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 销 中心 认购,单个 基金账 户的首 次最低认购 金额为100万 元 人民币,追 加 认购 单笔最低金 额为10 元人民 币 ,已在直 销中心有认/ 申 购本公司旗 下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 受上述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单 笔认 购/ 追 加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者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 第二个 工作日 起到原认购 网点打 印认购 成交确认 凭证或 查询 认购 成交 确认 信息 。 4、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5 、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人 民币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 则折算 为 基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 户,利 息和 具体 份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 (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利息 ) / 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例: 假 定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认 购金 额在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 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 + 3 )/1.000 =10,003.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10,003.00 份 基金 份额 (含 利息 折 份 额部 分) 。 6、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机构 ( 包括直 销机 构的 直销中 心 、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自助交 易系统 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 购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 7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一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和基 金合 同生 效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币 ,并 且基 金认购 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者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 认购资 金在 基金 募集 期形 成的利 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成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的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使 基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基 金募集 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基金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行 活期 存 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八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和解 冻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基 金,存 续期 内不 开放 申购 和赎回 。 一、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二、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三、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买入 持有 策略 以及 杠杆策 略, 追求 基金 资产 在存续 期 内的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债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银行存 款、 债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本 基金 不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 股增发 ,可 转债 仅投 资二 级市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本 基金 所投 的有公 开信 用 评级的 信用 债的 债项 评级 需在 AA 级 (含 )以 上( 不含短 期融 资券 及超 短期 融资券 )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但 在建仓 期 及存续 期到 期日 的前 三个 月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债券资 产投 资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控 信用 风险 的基础 上 , 通 过买 入持 有 策略以 及积 极的 杠杆 策略 , 以 期在 基金存 续期 内获 取较 为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1、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不 同债 券类属 品种 的流 动性 特征 、 风险 收益 特征 以及 所属 交易市 场 特征等 方面 因素 的综 合考 虑,采 用情 景分 析和 历史 预测相 结合 的方 法, 在债 券一级 市场 和 二级市 场,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所 市场 ,银 行存 款、 政府债 券和 信用 债等 资产 类别之 间进 行 类属配 置, 进而 确定 具有 最优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资产 组合。 2、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信 用评 级不 低 于 AA 级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 将 根据发 行人 的公 司背 景、 行业特 性、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债券 收益 率、 流动 性等 因素, 评估 其投 资价 值, 积极发 掘信 用 利差具 有相 对投 资机 会的 个券进 行投 资。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3、买 入持 有策 略 在类属 品种 以及 信用 品种 确定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通过买 入与 基金 存续 期适 度匹配 的 债券, 并持 有到 期, 或者 是持有 回售 期与 基金 存续 期适度 匹配 的债 券,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 入。 4、杠 杆策 略 在控制 组合 整体 风险 的基 础上, 综合 考虑 债券 持有 期内的 票息 收入 和融 资成 本之间 的 息差, 通过 实施 正回 购融 入资金 并投 资于 符合 本基 金信用 等级 要求 的可 投资 标的, 实现 杠 杆放大 获取 债券 持有 期内 债券票 息和 融资 成本 之间 的息差 收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两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收益 率× 1.2 。 本基金 存续 期两 年, 并且 力求在 存续 期内 为基 金资 产实现 稳健 的当 期收 益, 因此两 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1.2 是 较为 合适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停 止编 制,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 接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调 整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但应取 得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低风 险基 金产 品,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 型及混 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 关 规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再受相 关限 制。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资 产 配置比 例: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但在 建仓期 及存 续期 到期 日的 前三个 月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债券 资产 投资 比例 限制;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 200% ; (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利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三 位以内( 含 第三位) 发 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 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 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十 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率 计提 。 销 售服 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对 无误 后,基 金 托管人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 到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付 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9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少 为 1 次 , 年 度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年度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9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仅采 用现 金红 利 方式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 和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 面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存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2) 本基 金存 续期 到期 后的终 止清 算 ; (23)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务 ; (2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投资 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有 :市场 风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再 投资风险、 操作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及其 他风 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直 接相 关的 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信用风 险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 而 操作风 险可 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体 系加 以 管理。 1、证 券市 场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 波动 也可 能导致 债 券基金 跌破 面值 。 基 金投 资于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从 而产生 风险 。 在利率 波动 时, 本基 金的 净值波 动一 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6)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本基金 投资组 合资产 配置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80%, 因投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而面 临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和 个券 风险 。 (2)特有的 流动性 风险 。 本基金为封 闭式基 金,封 闭两年运作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不 办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从而 可能 无法 满足投 资者 的短 期流 动性 需求。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生 效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 基金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在 存续 期届 满后 的终止 清算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六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次 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送 《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份额持有人可登 录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账户 ” 栏目 ,输入 身份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 助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单 。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 “3 ” 后 ,输 入需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 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提供 纸质、 电子 邮件、 短 信对 账单。 上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 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 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质 对账 单 : 公 司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每 季度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不 详或 因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 理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份 额持 有人 通 过本公 司网 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或 销售 机构查 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定期 定额投 资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 告为 准。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子邮 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每 天24小 时人工 服务,内容 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户 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 金净 值、 基 金对 账单、 最新 公告 的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 账单等 操 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站设 置了 “ 在线客服 ” 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 站首页,点击 “ 在线 客 服 ” 图标通过网络在线 开展 相关咨询。 在线客 服服务 时间为每天24小时 ,内容 包括:基金产 品咨询 、业 务规 则解 答及 网上交 易咨 询等 服务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您 的各种 服务 需求 将在 一个 工作日 内得 到回 复。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撤单 及查 询等 业务。 电子 化交 易方 式有 :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 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 网 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 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 载方式 : 客 户可 以通 过在 本公司 官网 下载 , 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 91 助 手、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信交 易 : 客 户可 通过关 注 “ 工银 微财 富” 的微 信 服务号 , 使用 开户 身份证 号绑定 账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 网 上 交易 ” 栏目 下相 关交 易指 引 。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查 询、 基金 资 讯、 投资 策略 报告 、 交易 状态查 询 、 基 金认 购/申购/ 赎回/ 定 期定 额计 算器 专业 理财工 具 、 定 期定额 投资 理财 规划 、 财富 俱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博/ 微信/ 网站 活动 参与 和交 流等 内容的 服务 。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二十 一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二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工 银瑞信 瑞利 两年 封闭 式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申请 的注册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瑞利 两 年 封闭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瑞利 两 年 封闭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二月十八 日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5)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6)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7)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2)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3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非 交易过户 、 转托管 和收 益分 配的 业务 规则;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5)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6)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7)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1)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2)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3)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投 资 所需其 他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立 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以外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或执 行,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根 据《 基金 合同 》约 定 在基金 存续 期届 满后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范 围内 且 在 不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况 下增加 、取 消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 构、 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8)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 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生 效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本基 金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在存 续期 届满 后的终 止清 算。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 格监 督。 1.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债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 银行存 款、 债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本 基金 不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 股增发 ,可 转债 仅投 资二 级市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本 基金 所投 的有公 开信 用 评级的 信用 债的 债项 评级 需在 AA 级 (含 )以 上( 不含短 期融 资券 及超 短期 融资券 ) 。 本基金投资 组合资 产配置 比例:债券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但 在建仓期 及存续 期到 期日 的前 三个 月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债券资 产投 资比 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2.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资 产 配置比 例: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但在 建仓期 及存 续期 到期 日的 前三个 月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债券 资产 投资 比例 限制;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 金净资 产 的 200% ; (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5.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6.如 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 行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对于不 符合 规 定的银 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格或 合格境 外基 金投 资人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2.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 不包括 有存 款期 限、 但根 据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损 失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银 行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公司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 制措 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实 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对 本基 金银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 资指 令 、 存 款证 实书 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基金管 理人负 责控制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 包括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金管 理人负 责控制 流动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 制不力而造 成的损 失 。流 动性风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全 部提 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金管 理人须 加强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 如因基金管 理人员 工的个 人行为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金管 理人投 资银行 存款时,应 就相关 事宜在 更新招募说 明书中 予以披 露,进行 风险揭 示。 (5)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格 遵 守《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以及国 家有 关 账户管 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算 等的 各项 规定 。 (三)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协议的签订 、账户 开设与 管理、投资 指令与 资金划 拨、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提 前支 取和文 件保 管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 符 合资 格的 存款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存款 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 金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 下简称 《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定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 范本。 《 总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 共同 商定。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 款协议 书 》 中 明确 存款 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 邮寄地 址 、 联系 人和 联 系电话 ,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 下 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 送存款 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基 金托 管人可 向存 款 分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 基 金托 管账 户,并 在《 存款 协议 书》 写明账 户名 称和 帐号 ,未 划入指 定账 户 的,由 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 总体 合作 协议 》 和 《存 款证 实书 》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 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 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投资 指令 留出 执行 指令 所必需 的 时间。 投资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 时间, 导致 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所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商 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方 式。 投资 指令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后, 基金 托管 人应指 定专 人 立即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和 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投资 指令 执行完 毕,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论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还 是基金 管 理人原 因)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电 话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 4.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存 款资金 只 能存放 于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者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金 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该存款 证实 书 为基金 托管 人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的 有效 凭证 。资 金到账 当日 ,由 存款 银行 分支机 构指 定 的会计 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收 妥后 ,用 特快专 递将 存 款证实 书原 件寄 送基 金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若 开户 行代为 保 管 存单 的, 由存 款行分 支机 构 指定会 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实 书复 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收妥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督 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款 证实 书或 基金 托管 人兑付 时可 作为 兑付 依据 的存款 证明 文 件,并 按以 上(2) 的方 式 特快专 递 给 托管 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 行 应 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对“ 存款 证实 书 ” 的 询证, 并在询 证 函上加 盖 定 期存 款 行 公章 寄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 系人。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特快 专递 将存 款证实 书原 件或 其他 存款 证明原 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 人电话 询问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证 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付 存款 本 息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与 存款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金托管 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 款证实 书复 印件 上加 盖公 章并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后 ,与存 款行 指定 会计 主管 电话确 认后 , 存款行 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存 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银行 托管 账户 。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存 款行需 按 当期利 率和 实际 延期 天数 支付延 期利 息。 5.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 由 于基 金规模 发生 缩减 的原 因或 者出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等原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 提利息 ,因 提前 支取 导致 的利息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相 关文件 保管 (1)基金资 金存入 存款银 行当日,存 款行分 支机构 开具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 并寄送 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保 管 ; 若 存 款行代 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行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2)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 原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 中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 中期 票据投 资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 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2.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如 因市场变化,基金 管理人投 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 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 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资 产及实 物证 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 户内的 资金 、期 货合 约等 )及其 收益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当 事人 外 第三方 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破 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成 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也可 称为 “ 托管账 户 ”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托 管 账户名 称应 为 “ × × 基金 (产 品名称 ) ” ,预 留印 鉴为 托 管人印 章。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完成上 述账 户开 立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 书面形 式将 期货 公司 提供 的期货 保证 金账 户的 初始 资金密 码和 保证 金监 控中 心的登 录用 户 名及密 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资金 密码 和保 证金 监控 中心登 录密 码重 置由 管理 人进行 ,重 置 后务必 及时 通知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 金管理 人 保证所 提供 的账 户开 户材 料的真 实性 和有 效性 ,且 在相关 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的 资料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2.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3.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上 述 存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 《 基 金合同 》约 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对 外 公布。 3.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基 金管 理人编制的 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独 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对于《 基金 合同 》约 定披 露的财 务报 表, 按照 如下 约定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 件号 码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工银瑞信瑞利两年封闭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 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托 管协议 》 而产生 的或 与 《 托管协 议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市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依 法被 撤销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资产 ;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依 法被 撤销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