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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深证成份ETF联接C(004345)

南方深成:关于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南方深证成份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 《中 国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南方 深证成 份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的 约定, 为更 好的 满足 广大 投资人 的理 财要 求,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本 公司 ”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托管人 ” ) 协 商一 致, 决定 于 2017 年2 月23 日 起对 旗下 南 方深 证成 份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 增 加 在中国 内地 销售 的 、 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的 C
类份额 ,并 对本 基金 的《 基金合 同》 作相 应修 改。 现将具 体事 宜公 告如 下: 
 
一 、新 增C 类基 金份 额 
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 起, 本基金 增 加C 类 份额 , 本 基金原 有份 额 为A 类 与 H 类份额 , 并
对 三类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 代码 (A 类;C 类 ;H 类)。 中国 内地 投资 人申 购时 可以自 主选 择 A
类份额 或C 类份 额对 应的 基金代 码进 行申 购。 
1 、申 购费 
无 
2 、赎 回费 
本基金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超过 0.5% ,随 申请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0 日 0.5% 
N≥30 日 0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的0.4% 年费率 计提 。 
 
二 、本 基 金C 类 份额 适用 的销售 机构 
本基 金C 类 份额 的销 售机构 暂仅 包括 本公 司直 销机 构。 
如有其 他销 售机构 新 增办 理本基 金 C 类份 额的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请 以本 公司 届时相 关
公告为 准。


三 、基 金合 同的 修订 内容 为确保 本基金 增加 C 类份 额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公 司根 据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结 果, 对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内 容进行 了修 订。 本 次 《基 金合同》 修订 的 内容对 原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修 订内 容如 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 内容 第1 章 “前言 和释 义”中 的释义 《通函》 指香港 证监 会2015 年5 月 22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 《有 关内地与 香港基 金互认 的 通函》及 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A 类基金 份额 指 依据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 有 关规定在 中 国内地销 售的、 为中国 内 地投资者 设 立的份额 类别 《通函》 指香港 证监 会2015 年5 月 22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 《有 关内地与 香港基 金互认 的 通函》及 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A 类基金 份额 指 依据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 有 关规定在 中 国内地销 售的、 不从基 金 资产中计 提 销售服务 费的、 为中国 内 地投资者 设 立的份额 类别 C 类基 金 份额 指 依据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 有 关规定在 中 国内地销 售的、 从基金 资 产中计提 销 售服务费 的、为 中国内 地 投资者设 立 的份额类 别 第2 章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十、 基金 份额类 别设置 本基金根 据销售 区域的 不 同, 认购/ 申 购、赎回 等费用 收取方 式 ,或销售 机 构的不同 ,可将 基金份 额 分为不同 的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在 中国内地 销 售的基金 份额类 别称为A 类基金份 额; 在香港销 售的基 金份额 类 别称为 H 类 基金份额 。 本 基金 A 类、H 类基金 份额 分别设置 代码, 并分别 计 算基金份 额 净值。 十、 基金 份额类 别设置 本基金根 据销售 区域的 不 同, 认购/申 购、赎回 等费用 收取方 式 ,或销售 机 构的不同 ,可将 基金份 额 分为不同 的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不 从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 的、在中 国 内地销售 的基金 份额类 别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 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在 中 国内地销 售 的基金份 额类别 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 在香港销 售的基 金份额 类 别称为 H 类 基金份额 。 本基 金 A 类、C 类、H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置 代码, 并 分别计算 基 金份额净 值。 第5 章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 “二、 申购与 H 类基金 份额开 始办理 申 购、 赎回业务 的时间具 体在招 募说明 书 或其补充 文 件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载 明 。 C 类、H 类 基金份 额开始 办理申购、 赎 回业务的 时间具 体在招 募 说明书或 其 他相关公 告中载 明。 赎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第5 章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 “四、 申购与 赎回的 程序” 2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H 类基金份 额的开 放日与A 类基金份 额 的开放日 有所不 同,因 此 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向销 售 机构或以 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 询申购与 赎 回的成交 情况的 具体时 间 见招募说 明 书补充文 件的规 定或另 行 公告。 2、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H 类基金 份额的 开放日 与A 类、C 类基 金份额的 开放日 有所不 同 ,因此本 基 金H 类基 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向销售机 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 方式查询 申 购与赎回 的成交 情况的 具 体时间见 招 募说明书 补充文 件的规 定 或另行公 告。 第5 章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 “七、 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3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及H 类基金份 额 分别计算 净值, T 日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 分别计算 , 并在T+1 日内分 别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 适当延迟 计 算或公告 。本基 金各类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5 位四 舍 五入,由 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 3、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及 H 类基金 份额分 别计算 净 值,T 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天收 市 后分别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分别公 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本基金各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 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 金 财产。 第6 章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中 “一、 基金管 理人” (二)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 人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2)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 和 调整《业 务 规则》, 决定和 调整除 调 高管理费 率 和托管费 率之外 的基金 相 关费率结 构 和收费方 式; (二)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 人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12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 和 调整《业 务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 托管费率 和销售 服务费 率 之外的基 金 相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 第7 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准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 费收费标 准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 除外);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服务 费; 第14 章“基 金费用 与税 收”中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 讼 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7 、基金的 指数使 用费; 8 、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 费用,按 实 际支出额 从基金 财产总 值 中扣除。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 讼 费;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7、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8、基金的 指数使 用费; 9、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10、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 费用,按 实 际支出额 从基金 财产总 值 中扣除。 第14 章“基 金费用 与税 收”中 “二、 基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 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3、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 费年费率 为 0.4%。


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4% 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4% ÷当 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 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次月前2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给各 销售机 构 ,或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并由 基 金管理人 代 付给各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 日、休息 日,支 付日期 顺 延。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 列入当期 费 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第15 章“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中 “二、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5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收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投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分红或 将 现金分红 按 除权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 净 值自动转 为 对应类别 的基金 份额进 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目 前本基金H 类基 金份额 收 益分配方 式 仅为现金 分红; 如未来 条 件允许, 本 基金H 类 基金份 额可增 加 红利再投 资 的收益分 配方式 供 H 类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选择, 该项调 整须经 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 告后实 施,无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增 加 红利再投 资 的收益分 配后, 如 H 类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未选择 ,本基 金 H 类 基 金份额默 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 红; 5、 本基金 A 类与 C 类基 金份额收 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 与红利再 投 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分 红或将现 金 分红按除 权日的 该类基 金 份额净值 自 动转为对 应类别 的基金 份 额进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A 类与 C 类基金份 额默认 的收益 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目前本 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 收 益分配方 式仅为 现金分 红 ;如未来 条 件允许, 本基金H 类基 金 份额可增 加 红利再投 资的收 益分配 方 式供 H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 择,该 项 调整须经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后 实施,无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增 加 红利再投 资的收 益分配 后 ,如 H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未 选择, 本 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 式是现金 分 红; 第17 章“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中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16、 管理费 、 托管 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 (七)临 时报告 16、管理 费、托 管费、 销 售服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 式 和费率发 生 变更; 第18 章“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中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以下 变更 《基金合 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4)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准 (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并 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1、 以下 变更 《基金合 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4)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 费收费标 准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 变更并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托 管协议 涉及 以上 修改 之处 也进行 了相 应修 改。








重 要提 示:








1、 本公 司于本 公告日 在网站上 同时 公布经 修改 后的 本 基 金合 同及托 管协 议;招募 说明 书及摘 要将 随后 在定 期更 新时进 行相 应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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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2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