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创业板:关于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南 方创业板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新增 C 类
基金份 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根据 《中 国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南 方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的 约定, 为更 好的 满足 广大 投资 人 的理 财要 求,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本 公司 ”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基 金托 管
人” ) 协 商一 致, 决定 于 2017 年2 月23 日起 对旗 下 南方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增 加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的C 类 份额, 并对 本基 金的 《 基
金合同 》作 相应 修改 。现 将具体 事宜 公告 如下 :
一、新增 C 类份 额
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 起, 本基金 增加 C 类 份额 , 本 基金原 有份 额 为 A 类 份额 , 并 对两 类
份额 分 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A 类;C 类) 。投资 人 申购 时可以 自主 选择 A 类 份额 (现有 份额 )
或C 类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代 码进行 申购 。 目 前已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其 基金账 户中 保留
的本基 金份 额余 额 为A 类 份额。
1 、申 购费
无
2 、赎 回费
本基金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超过 0.5% ,随 申请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
下表所 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30 日 0.5%
N≥30 日 0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的0.4% 年费率 计提 。
二 、本 基 金 C 类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机构
本基 金 C 类份 额的 销售 机构 暂仅 包括 本公 司直 销机 构。 如有其 他销 售机构 新 增办 理本基 金 C 类份 额的 申购 赎回等 业务 ,请 以本 公司 届时相 关
公告为 准。
三 、基 金合 同的 修订 内容
为确保 本基金 增加 C 类份 额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公 司根 据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结 果, 对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内 容进行 了修 订。 本 次 《基 金合同》 修订 的
内容对 原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修 订内 容如 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 内容
第2 章
“释
义”
45、A 类 基金份 额: 指不 从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 额
46、C 类 基金份 额: 指从 基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的 基金份 额
第3 章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十一、基 金份额 的类别
本基金根 据销售 服务费 及 赎回费收 取
方式的不 同,将 基金份 额 分为不同 的
类别。
不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 务
费的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
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 销售服务 费
的基金份 额,称 为 C 类 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 额分别设 置
代码。 由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 额将分别 计
算并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
投资人可 自行选 择认购 、 申购的基 金
份额类别 。
根据基金 运作情 况,基 金 管理人可 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的约定 以
及对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
响的情况 下,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
停止现有 基金份 额类别 的 销售或者 增
加新的基 金份额 类别等 , 调整前基 金
管理人需 及时公 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不需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第6 章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 “二、
申购和
赎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2 、 申购、 赎 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不
超过三个 月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
办理时间 在申购 开始公 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不
超过三个 月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
办理时间 在赎回 开始公 告 中规定。
2、 申购、 赎 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不
超过三个 月开始 办理 A 类 基金份额 的
申购,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购开 始
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不
超过三个 月开始 办理 A 类 基金份额 赎
回,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始 公
告中规定 。
C 类基金 份额开 始办理 申 购、 赎回业务
的时间具 体在招 募说明 书 或其他相 关
公告中载 明。
第8 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但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准 ;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但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 费收费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该 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服务 费和其 他应由 基 金承担的 费
用;
第15
章“基
金费用
与税
收”中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 、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 费、审 计 费、诉讼 费
和仲裁费 ;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的 证券/ 期货交 易 费用;
7 、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8 、基金相 关账户 的开户 及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的其 他
费用。
1、基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
3、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 费、审 计 费、诉讼 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7、基金的 证券/ 期货交 易 费用;
8、基金的 银行汇 划费用 ;
9、基金相 关账户 的开户 及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的其 他
费用。 第15
章“基
金费用
与税
收”中
“二、
基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 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协 议
规定,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 额列入当 期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 金财产中 支
付。
3、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服 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
为0.4% 。
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4% 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4% ÷当 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 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次月前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给各 销售机 构 ,或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并由 基 金管理人 代
付给各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
日、休息 日,支 付日期 顺 延。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 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协 议
规定,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 额列入当 期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 金财产中 支
付。
第15
章“基
金费用
与税
收”中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
金规模等 因素协 商一致 , 酌情调低 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管 费 率,无须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除根据法 律
法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以外, 提
高上述费 率需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于新的 费
率实施日 前根据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
金规模等 因素协 商一致 , 酌情调低 基
金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 率和销售 服
务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除根 据法律 法规要 求 提高该等 报
酬标准以 外,提 高上述 费 率需经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必须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 前根据《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第16
章“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中
“三、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4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
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 额收取销 售
服务费, 各基金 份额类 别 对应的可 分
配收益将 有所不 同。本 基 金同一类 别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 配权; 第18
章“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中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16、 管理费 、 托管 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
(七)临 时报告
16、管理 费、托 管费、 销 售服务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 式 和费率发 生
变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托 管协议 涉及 以上 修改 之处 也进行 了相 应修 改。
重 要提 示:
1、 本公 司于本 公告日 在网站上 同时 公布经 修改 后的 本 基 金合 同及托 管协 议;招募 说明
书及摘 要将 随后 在定 期更 新时进 行相 应修 改。
2 、投 资 人 可访 问 本公司 网 站(www.nffund.com) 或 拨 打 全 国免 长 途话 费 的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 -889 -8899) 咨询 相关 情况。
风 险提 示 : 本公 司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 人投资 于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文件 。敬 请投 资人留 意投 资风 险。
特 此公 告。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2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