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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004074)

交银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二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 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经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
可 【2016】2927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特定风险;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 风险; 投资股指 期货的 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 ;投资本基金特有 的其他风险等等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 面临特定运作 方式的风险: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 别 至少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 值进 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此外,本基金 封闭期为 6 个月, 封闭期间较长, 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均无法通过赎回进行资产变现, 所以本基金与封闭期较短的 混合型基金相比流动性更低,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 还面临基金 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 的确认以后)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 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自动终止 基 金合同 并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是一只 混合 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9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六、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2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3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 瑞安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交银施罗德 瑞安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 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 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 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 瑞安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交银施罗德 瑞安 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 瑞安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 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封闭期:指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6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6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 至 少 为 5 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月度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 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 历月度中对应月度的最 后一日。如该 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何万金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 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 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施罗德投资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施罗德投资管理(卢森堡)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 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 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 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 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 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员、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监察风控副总监 。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 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娜 女士, 美国宾夕法 尼亚大学应用数学与计算科学硕士,6 年证券 行业经验。 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2 年加 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债券分析师、 基金经 理助理,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担任交银施罗 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担任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并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 ,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担任交银 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 理相关职责) ,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代为履 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 , 2014 年 8 月 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担任交银施罗 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担 任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并自 2015 年 10 月 7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代为履行该基金基金经理相关职责) ,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5 月 15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担任交 银施罗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8 月 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新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2 月 1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卓越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6 年 9 月 13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 年 12 月 1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瑞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瑞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 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 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 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 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 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 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 产 5.5373 万亿元 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3.91%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90%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 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QFII ) 、全 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 险资 金托管、企业年金 基金 托 管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 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 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 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 第一只 “1+N ” 基金专户理财 、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 实现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 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 加大高收 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至 9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2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 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456.9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36.29 亿元, 同比增长 30.06% , 托管资 产余额 9.42 万亿元,同比增长 59.41%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 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 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 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 ” 奖; 四度蝉 联获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招商 银行“托管通”获 得国内 《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 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 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 行执行董 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 行长, 南昌分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 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 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 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13 只开放式基金及 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9.42 万亿元人民币 。 ( 四) 托管 人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托 管 业 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 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 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 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应 覆 盖各 项 业 务过 程 和 操 作 环节 、 覆 盖所 有 室 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 审 慎 性原 则 。 内部 控 制 的 核 心是 有 效 防范 各 种 风 险 ,托 管 组 织体 系 的 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 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 效 性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应 当 具有 高 度 的权 威 性 , 任 何人 不 得 拥有 不 受 内 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 适 应 性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应 适 应我 行 托 管业 务 风 险 管 理的 需 要 ,并 能 随 着 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 防 火 墙原 则 。 业务 营 运 、 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 应 当 在制 度 上 和人 员 上 适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7 ) 重 要 性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应 当 在全 面 控 制的 基 础 上 , 关 注 重 要 托管 业 务 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 ) 制 衡 性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应 当 在托 管 组 织体 系 、 机 构 设置 及 权 责分 配 、 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 成 本 效益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权 衡 托 管业 务 的 实 施 成本 与 预 期效 益 , 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 善 的制 度 建 设。 招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制 定 了 《 招 商银 行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托管 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 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 管理和 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 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 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 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 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 经 营 风险 控 制 。招 商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托管 项 目 审 批 、资 金 清 算与 会 计 核 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息 风 险 控制 。 招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采 用 加 密 方式 传 输 数据 。 数 据 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 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 客 户 资料 风 险 控制 。 招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对 业 务 办 理过 程 中 形成 的 客 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 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 息 技术 系 统 风险 控 制 。 招 商银 行 对 信息 技 术 系 统 管理 实 行 双人 双 岗 双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责、 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 的安全。 (6 ) 人 力 资源 控 制 。招 商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通过 建 立 良 好 的企 业 文 化和 员 工 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源控制。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 上述监督 内容的约 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 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 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 及手机 APP , 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 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 丁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6 年 11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6]2927 号文准 予 募集 注册。


( 二) 基金 类 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为止。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6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若该日历 月度 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 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 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 对应月度 的最后一日。 如该月度 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 至少为 5 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除法律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 售 机构相关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 (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 销售渠道: 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 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3 ) 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 )基金份额的认购 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


(4 ) 直销机构接受首 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 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 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 机构接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 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5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 格为 1.00 元/ 份。


(2 ) 认购费率 : 募集期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 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率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5%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率 。 养老金客 户包 括基本 养 老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 老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 金 额(含 认购 费) 特 定认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4%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08%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基金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 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认 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 假定该 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 则认购 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 +50.00/1.00 =99,453.58 份 若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选择认购 本基金 10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 养老金客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24%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利 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24% )=99,760.57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760.57=239.43 元 认购份额=99,760.57/1.00 +50.00/1.00 =99,810.57 份 若该 养老金客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 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810.57 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 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 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否则 《基金合同》 不 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 最后一日 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 将自动终止 基金合 同 并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金 额 或 者 减 去 当 日 净 赎 回 金 额 后 低 于 5000 万元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 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 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 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及/ 或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和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时间分别至少为 5 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 开放 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 元。 本基金 直销机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 构 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 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3、最低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日该账 户同时有 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 人在该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 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 的 登记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1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 起 (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5%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费率 申购 金 额(含 申购 费) 特 定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24%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Y ) 赎 回费 率 Y <6 个月 1.5% Y ≥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 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 销售费用 。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2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如有)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在开放期 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 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6%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0.6% )=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 (40,000-238.57 )/1.0400=38,232.14 份 即: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38,232.14 份基金份额。 例四 :某养老金客户 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申购费率为 0.24% ,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24% )=99,760.5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 元 申购份额= (100,000-239.43 )/1.0400=95,923.63 份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即:该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5,923.63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五 : 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6 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0=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0=10,1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6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 元。 例六: 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小于 6 个月 , 对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1.5%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小于 6 个月,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 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顺延 。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 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 延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 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 刊登公告 或者通知销售 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八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货 币市场工具、债券 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 ) 、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 比例为 0-100% ; 开放期内,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 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灵活调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行业配置比 例,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 在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券研究分析基础上, 自下而上精选股票和债券;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获取投资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组合的较高回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市场运行状 况以及各类证券风 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有效控 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在把握宏观经 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团队 “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从有着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中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 )行业选择和配置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确定宏观及行 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 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 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2 )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前述行业优选的基础上,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潜力的上 市公司构建股票池并从中精选个股,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1) 主业清晰并在产品、 技术、 营销、 营运、 成本控制等某一方面具有较强竞争 优势,销售收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2)根据波特五要素分析,行业发展环境良好; 3)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4) 盈利质量较高, 经营 性现金流加投资收益应该超过净利润 (特殊理由除外) ; 5)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6)股票估值具有吸引力,或符合一定时期内的投资主题。 对上述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 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将灵活运用久期 管理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杠杆放大策略以及信用债券、可 转换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做出判 断, 密切跟踪 CPI、PPI、 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量化工 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2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在控制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主的基金总体风险水平的前提下,谋求更高的经风险调整 后的稳定收益。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 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 曲线的基础上,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 形变中获利。 (4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 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5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 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6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 究,在此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的股票 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通过对标的转债股 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 资组合。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综合考虑信 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回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 信用分析,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行严格筛选 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分数高于内 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是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 收益率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 度投资。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 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 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投资于 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 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开放期 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6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上述第(12)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收益率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 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 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 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2、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 发布, 其指数样 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等券种,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本基 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 业绩比较 基准,则 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 整或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是一只 混合 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 发行主体 的基本面; (4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 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管理程序如下:


(1 )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 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 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债 。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证券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 所涉 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 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 其他特殊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分红;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务规则》执行。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3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章。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情况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十 六、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 对本基金而言 ,即当 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 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 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从而产生风险 。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 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9、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 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 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 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 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 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 四)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 五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通过在股票、 债 券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 风险,提高收益。如果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 将不能完全抵御 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 ,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 。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 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 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 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2、 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 以及对企 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 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3、 本基金特定运作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投 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 至少 为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 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此外,本基金封 闭期为 6 个月,封闭期间较长,在封闭期内投资者均无法通过赎回进行资产变现, 所以本基金与封闭期较短的 混合型基金相比流动性更低,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流 动性风险。 4、 本基金还面临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在任一开放期 最后一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 赎回业务 申请的确认以后)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 将自动终 止 基金合同 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 七 ) 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特 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 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 八 ) 投资股 指期 货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 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 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 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其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九)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特 定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 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等。 ( 十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十 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 或其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开放期内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当 配合; (4 )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通知载明的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总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 )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就上述情形,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止 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2 )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及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 利 成立 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货 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 、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开放期内, 投 资于股票资 产的比例则为 0-95%。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比例为 0-100%;开放期内,投资于股 票资产的比例则为0-95%;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b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在开放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述第 (2)条第 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6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 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 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 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 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 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 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 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 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3、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 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 金划付、 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内容进行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 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 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 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 构” ) 寄送 、 上门交付或双方约定方式送达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 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 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 入 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 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 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 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 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 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 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 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 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 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快递 或上门交送至 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 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 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或双方约定方式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 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 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 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 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 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 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按法律法规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告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仍未及时反馈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 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 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话 、 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 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结算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相 关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 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 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 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认购款项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 管账户名称应为 “交银施罗德 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预留印 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 、交收 价差 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 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 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 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 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 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 可用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 面 加“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 行公告。


(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 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 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