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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动力(160610)

鹏华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七年二月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2006 年12月4 日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 关于同 意鹏 华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设立的批复》 (证监基 金字[2006]245 号文 ) 核 准, 进行募 集。 根 据 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7 年1 月9 日 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 基 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 照《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20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 生 效 ............................................... 53 七、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 54 八 、 基 金份额 的 场 外申购 、 转 换与赎 回 ......................................... 55 九 、 基 金份额 的 场 内申购 与 赎 回 ............................................... 63 十 、 基 金的非 交 易 过户和 基 金 份额的 登 记 、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 系 统转登 记 ............ 66 十 一 、 基金的 投 资 ........................................................... 68 十 二 、 基金的 业 绩 ........................................................... 82 十 三 、 基金的 财 产 ........................................................... 83 十 四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83 十 五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89 十 六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91 十 七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94 十 八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95 十 九 、 风险揭 示 ............................................................ 100 二 十 、 基金的 终 止 与清算 .................................................... 102 二 十 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 103 二 十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15 二 十 三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 127 二 十 四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128 二 十 五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30 二 十 六 、备查 文 件 .......................................................... 131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 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谨 慎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 招募说 明 书是 基金 向 社会 公开 发 售时 对基 金 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 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鹏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鹏华 动 力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 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经 证 监 会 书 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具 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 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 人通过场内或场外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所 开 放 式 基金 交 易 系 统办 理 基 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具 备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资 格 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具 备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所 场 内 赎 回 业 务 资 格 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卖出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 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 购和赎回和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 技 术产业投 资 管理有限 公 司董事长 兼 行政总裁 、 鹏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 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 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 副 总 监 、农业 信 贷 另类投 资 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执行 委员 会委员 、意 大利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 案部 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 份公 司(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 ,欧 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首席 执 行官 和总经 理。 现任意 大利 欧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 学士, 律师 ,国籍 :意 大利。 曾在 意大利 多家 律 师 事务所 担任 律师, 先后 在法国 农业 信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 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 部、 产品开 发部 ,欧利 盛资 本资产 管理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 兼任 企业事 务部 总经理 ,欧 利盛资 本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 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源 、电 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林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 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北京 市金杜 (深 圳) 律师事务 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国 ) 管理顾问 公 司 咨 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 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 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 部 总经理助 理 ,鹏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总裁助 理 、机构理 财 部总经理 、 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 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梁浩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博士,8 年证券从 业经验。 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 院, 从事产业政策研究工作; 2008 年 5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担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兼任鹏华环保产业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 任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1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3 年 7 月起担任鹏华新兴产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起 兼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LOF )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起兼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兼 任鹏 华医药科技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现同时担任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梁浩先生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梁浩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鹏华 环保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鹏华 先进制造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7 月 起担任鹏华新兴产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兼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起兼任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郑川江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硕士,7 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长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所长助理; 2015 年 2 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职于研究部,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15 年 6 月起担任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兼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兼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LOF) 基金基 金经理。郑川江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郑川江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5 年 6 月 起担任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兼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1 月




















管文浩 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9 月




















林宇坤 2010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




















黄鑫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




















梁浩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




















梁浩 2016 年 6 月 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至日


梁浩 、郑川江 5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冀洪涛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权益 投资 总监、 权益 投资一 部总 经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4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 王宗合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鹏华消费优选混合、 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 鹏华品牌传承混合、 鹏华养老产业股票、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 鹏华金城保本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LOF) 、鹏 华健康环保混合、鹏华医药科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 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 消 费领先混合、鹏华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 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及 其他 法 律法 规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5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 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他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6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风 险控 制与合 规审 计委员 会, 主要负 责制 定基金 管理 人风险 控制 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公司 督 察长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公司 定 期召开 全体 中层及 以上 管理人 员会 议 对各 类风 险予以 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 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 员 工 :依 照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全 员 风 险控 制” 的 理 念, 公司 每 个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7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 通 过 不断 健全 法人治 理结 构,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 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 层 牢固树 立了 内控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并 着力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合 规及 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依 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建立 并 不断完 善 内 部控制 体系 及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司 不断完 善 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建立 健 全各项 管理 制度和 业务 规章: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 了 岗位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公司在 岗位 设置上 采取 了严格 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 )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公司 通过健 全岗 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 能明确 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 风 险管理 系统 :公司 通过 建立风 险评 估、预 警、 报告、 控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 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 制决策。 (9 )建立 自 动化监 督控 制系统 :公 司启用 了恒 生交易 系统 以及自 行开 发的投 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 入 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8 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 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 同时, 公 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 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 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 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 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 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是 中国 金融体 系的 重要组 成部 分, 总行设 在 北京。 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承继 原 中国农业 银 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 务、机构 网 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 银 行网点遍 布 中国城乡 , 成为国内 网 点最多、 业 务辐射范 围 最广,服 务 领域最广,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9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 力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 财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 优秀 托管机 构奖 ”称号 ;2015 年荣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予 的“ 养老金 业务 最佳发展 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 管 业务部/ 养 老 金管理中 心 ,内设综 合 管理处、 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30 日 ,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32 只。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说 明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总 体负 责中国 农业 银行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管 理和内部 控 制工作进 行 监督和评 价 。托管业 务 部专门设 置 了风险管 理 处, 配备了 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 格 保管,制 约 机制严格 有 效;业务 操 作区专门 设 置,封闭 管 理, 实施音 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 专 职信息披 露 人负责, 防 止 泄密;业 务 实现自动 化 操作,防 止 人为事故 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 人 通过参数 设 置将《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 合同、托 管 协议规定 的 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资比 例接 近超标 、资 金头寸 不足 等问题 ,以 书面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超标 、清 算资金 透支 以及其 他涉 嫌违规 交易 等行为 ,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直销机构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1 1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 二 ) 其他销 售 机 构 1 、场外银行 销售机构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2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邱泽滨 网址:www.abcchina.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7)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4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陈泾渭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5 网站:bank.ecitic.com 13)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董金 网站:www.hxb.com.cn 14)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6)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传真:0571-87659554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7)浙江民 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6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8)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19)洛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0)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ccb.com 21)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2) 江苏江 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7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2 、场外券商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8 4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柳路 36 号丁香 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兰荣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9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0 11)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1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2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胡永君 网址:www.cc168.com.cn 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汪嘉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 网址:www.guodu.com 2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0791)86289395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2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3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336 (上海 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http://www.dgzq.com.cn/ 24)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4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业务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5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电话:021 -38637463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29) 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6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7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3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04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电话:0755-23838751 联系人:吴军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 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3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八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39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 1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 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 泰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1862798597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传真:0755-8270770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0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苏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1 4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4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 0592-5161763 网址:www.gwgsc.com 50)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高颂 联系人:林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5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 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3 5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953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56)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5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电话:0755-83219494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王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5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2)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传真:010-83561001 网址: http://www.xsdzq.com.cn/ 63)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4)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 号惠州广电 大楼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营南路天畅园6 号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5)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 利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7)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联系人:黄芳


网址:www.kysec.cn 68)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 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联系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网址:http://www.e5618.com/ 69)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3 、期货公司 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中山 三路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11-B ,名义 层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 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忻 网址: www.cfc108.co 2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8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洪诚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4 、场外第三 方销售机构 1) 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2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49 网址:www.myfund.com


4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0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8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0)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1 11)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2)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13)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4) 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T2,B 座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2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5)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4 、场内代销 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12 月5 日发布的 《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 (三)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四)律师事 务 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3 联系人:苏文静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五)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45 号文批 准募集 发售。 募集期 从 2006 年 12 月 8 日起到 12 月 28 日止, 共募集 11,014,840,003.30 份基金 份额, 募集户数为 391,912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1 月 9 日正式生效。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4 七、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本章仅对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的 相关事宜予以规定。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3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使 用 相 应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营 业 网 点 报 盘 买 入 和 卖 出 本 基 金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3 月 6 日发布 的 《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终止上 市 的 情形和 处 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 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5 (2 )基金合 同终止;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 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 份额 的 场 外 申购 、 转 换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 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 转换与赎回等 场外基金业务;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 登 记 系 统 中 , 再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业 务 办 理的场 所 1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 、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 2 、中国农业 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 3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 (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 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 告。 (二)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 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 转换和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并按规定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6 (三) 场 外 申 购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者通 过 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各 销售机构 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 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 、转换的最 低份额为 2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 4 、账户最低 余额为 5 份 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 该笔 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剩 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方式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扣款额为 100 元 (含), 客户 在各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扣 款 限 额 等 事 项 以 其 他 相 关业务公告为准。 6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场外 申购 、转换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及相 关业 务规则,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原 则 1 、 本 基 金 采用“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转 换 和赎 回 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 申购 , 份 额 转换 和 赎 回” 原则 , 即 申 购以 金 额 申 请, 转 换 和 赎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 、仅在转 出 的基金 正常 开放赎 回, 以及转 入的 基金正 常开 放申购 的前 提下, 方可 实现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计算。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7 4 、办理基 金 转换业 务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转出 、转入 基金 份额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 销售代 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 、如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转出 其账 户内鹏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转 入本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6 、基金份 额 在转换 成功 之日起 ,按 照注册 登记 机构最 新的 业务规 则计 算转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 、当日的申 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转换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 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转 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转换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3 、申购、转 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 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 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8 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数 额 和价格 1 、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转换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3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七) 场 外 申 购份额 、 转 换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公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 份额。 2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59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 (1 +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 后( 未满 2 年) 决定转 换 为鹏华动 力 增长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 ,假设转换 当 日转出基 金份额净值是 1.638 元 ,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060 元 ,对应赎回费率为 0.30 %,申购 补差费率为 0.2 %,则可 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500,000 ×1.638 =819,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500,000 ×1.638 ×0.30 %=2,457 元 补差费(外扣)=(819,000-2,457 )×0.2 %/ (1+0.2 %) =1,629.83 元 转换费用=2,457+1,629.83 =4,086.83 元 转入金额=819,000-4,086.83=814,913.17 元 转入份额=814,913.17/1.060 =768,786.01 份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500,000 份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 满 2 年)决定转换为 鹏 华动力增 长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假设转 换当日转 出 基金份 额净值是 1.638 元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6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 换 份 额 为 768,786.01 份。 3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赎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0 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场 外 申 购、转 换 和 赎回的 注 册 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后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 绝 或 暂停接 受 申 购申请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此时,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不可抗 力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1 (6 )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 、 (2 ) 、 (3 ) 、 (5)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暂 停 转 换、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 出申请、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不可抗 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 转换申请基 金管理人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 如暂时不能 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 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回、 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转换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间转换 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理) ,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转换、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2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 不低于上 一 日基金总 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 请;已经 接 受的赎回 申 请可以延 缓 支付赎回 款 项,但不 得 超过正常 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 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 重 新 开 放申购 、 转 换或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3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内 申购 与 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 深交所 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 ( 一 ) 投资者 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 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二 ) 使用账 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办 理 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人于2007 年3 月6 日发布 的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关于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交所网站查 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 四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开 放 日及开 放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4 2 、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 3 月 9 日 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 3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 3 月 9 日 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 4 、本基金 场 内暂时 未开 通基金 间的 转换业 务, 若届时 开通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及 时公 告。 ( 五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 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 六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 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 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 赎回 申 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5 ( 七 ) 场内申 购 和 赎回的 数 额 限制 1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内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最高无限制。 2 、基金管理 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 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 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式 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4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八 ) 场内申 购 份 额和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方 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例 1 :某投资 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 则其 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 -147.78 =0.94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 款0.94 元。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6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 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 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 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 000×1 .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办理本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 规定执行。 (十一 ) 有关 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章中关于 “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 , 并据此 执行。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和 基 金 份 额的 登 记 、 系统 内 转 托 管和 跨 系 统 转登 记 ( 一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7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具体条件、 程序及收费标准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登记 1 、本基金 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 申购 买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既可 在深交 所 上 市交易 ,也 可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3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外赎回。 ( 三 ) 系统内 转 托 管 1 、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易 或场 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 跨系统 转 登 记 1 、跨系统 转 登记是 指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8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 , 进行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 稳定的 资本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 央行票据、 权证、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有投资 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投资方向: 本基金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 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增长型股票, 本基金对这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 的 80%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 ~95%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 ~65%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 以内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 和 “自下而 上 ” 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主要分为三个 层次:第 一 层次是“ 自 上而下 ” 地 进行战略 性 资产配置 和 动态资产 配 置,以控 制 或规避市 场的系统 性 风险;第 二 层次是“ 自 下而上” 的 选股策略 。 在有效控 制 个股投资 风 险的前提 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 第三层次为 “自上而下 ” 和 “自下而上 ” 相结合的行业配置策略。 同时, 本 基金投资策略将兼顾 “ 动力 ” 和 “ 增长 ” 两方 面。 其中 “动力 ” 包 含本基金 在 资产配置 方 面的考虑 , 指本基金 将 通过动态 资 产配置策 略 ,灵活地 配置股票 、 债券这两 大 类资产之 间 的投资比 例 。而“增 长 ”则指本 基 金管理人 在 个股选择 方面将以 高 成 长 性 和 持 续 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股 票 作 为 主 要 的 股 票 投资对象。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69 (2 )宏观经 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 )上市公 司的 成长性、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2 、战略性资 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利率走 势、 市场技术指标、 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 性情况分析来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 性风险和预测中长期预期收益率, 在此基础上 , 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 间的中长期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 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确定股票、 债券和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中长期配置比例。 3 、动态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判断以及重大政策变动的预测, 力争把 握投资时机, 审时度势地根据市场变化动态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中股 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 之间在相对较短的一段时期内的配置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基于基金投资中时机选择的重要性, 我公司还 自行开发了动态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 以 此作为制定动态资产配置决策的辅助性工具。 我公司的动态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是基于股票 价格将围绕着股票价值中枢上下波动的特征而 构建的。 更具体来说, 就是在股票价格表现出 超涨或超跌时, 我们预期, 该股票以后的价格 走势将会趋向于价值回归。 股票是一种高风险 、 高收益的资产, 相对于股票而言, 债券则是一 种低风险、 低收益的资产。 当股票市场处于超 跌状态时, 我们 预期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将趋向于上升, 所以 在该阶段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 增持股票, 减持债券, 以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 险的同时获得更多的股票收益; 当股票市场处 于超涨状态时, 我们预期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 将趋向于下跌, 所以在该阶段可以按照一定的 原则减持股票,增持债券,以规避股票价格下 跌的风险,力 争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因 此 , 我们可以通过判断市场的超涨或超跌状态以及 基金投资组合中具有较高风险的资产部分 (即 股票) 的收益风险特征来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 合中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在相对较短 一段时期内的配置比例。 4 、股票投资 方法 (1 )个股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深度挖掘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 票,以此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主要投资对象。 这里所说的“价值相对低估 ”指的 是上市公 司的高成长性以及盈利增长速度由于尚未被投 资者所充分认识以至于没有在股价上充分反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0 映出来, 也就是说公司的盈利增长速度快于股 价的反映速度, 股价对公司的盈利增长的反映 存在着明显的滞后。 除此以外, 本基金还将高 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 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 深入分析其基本 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 同时采用多种价值 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 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 , 同时具有潜在高 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 (2 )股票备 选库的构建方法 根据前面阐述的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两条路径甄选股票进而构建股票备选 库。 第一条路径就是首先通过股票的历史财务数据和股票的市场表现甄选出成长性良好的股 票, 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员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 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甄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进入股票 备选库; 第二条路径就是通过研究员对基本面已有改善的个股的深入分析, 从那些过去基 本 面 情 况 差 但 现 在 已 有 明 显 好 转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发 掘 具 有 潜 在 盈 利 增 长 预 期 的 个 股 进 入 股 票 备 选库。对于新股,我们将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有关研究报告, 单 独 考 虑 是 否 纳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 1 )股票备选 库中来自于第一条路径的股票的甄选办法: ? 剔除ST 等限 制和禁止基金投资的股票名单上的股票以及过去两年 0 ? EPS 的股票; ? 基于股票的历史财务数据和市场表现, 同时借助我公司的股票成长性评估系统将沪 深两市的所有 A 股(将 在上一步骤中剔除的股票除 外 ) 从 高 到 低 进 行 成 长 性 排 名 , 并选取前 500 支股票构成 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股票。 其中成长性评估系统中成长性排 名的方法是借鉴新华富时 600 成长 指数中的有关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构建的, 但构建 中所选取的指标却是不尽相同的 7 个指标, 包括4 个价值因子 指标和 3 个 成长因子 指标。 价值因子指标分别是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 、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 (E/P ) 、 年现金流/ 市 值(cashflow-to-price )以及销售收入/ 市值(S/P ) ; 成长因子分别是 ROE ?(1- 红利支付率) 、过去 2 年 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以及过去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在上述几个步骤的基础上, 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员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 盈利性的 各 个方面进 行 综合评估 , 其中“未 来 两年的预 期 主营业务 收 入复合增 长 率 ”以及 “未来两年的预期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 ” 将是 研究员评估股票的 “成长性潜力 ” 的主要考 量指标。 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 行业研究小组将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 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构成股票备选库的一部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1 研究员的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收益预期和趋势分析: 研究员对股票的收益增长预期、 收益预期的调整的精准评估 以及收益预期的趋势分析,是能否筛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性股票的关键一步。 ? 股票估值: 对成长类股票估值的目的是衡量股价中所反映出的市场预期的合理程度。 适合成长股的估值方法中常见的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根据隐含增长率评估成长股内 在价值的本杰明·格雷厄姆(Benjamin Graham )方法,另一种是根据价格增长合 理性进行估值的 PEG 方 法; ? 行业评估: 主要了解股票所属公司的行业前景以及在竞争市场中的地位, 以便所筛 选出来的股票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的特征。 主要方法是考察未来两年行业 和个股的预期年收益增长率、行业集中度、股票在所属行业内的竞争对手等; ? 公司业务模式、 业务计划分析: 主要是评估可能影响公司发展和成功的业务计划质 量。 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品牌认知、 进入壁垒分析、 分销模式、 产品使 用 周期/产品价格、 原料供应/供应厂商、 可预期收入流、 客户数量、 产品周期、 产 品和市场的多样性分析、公司的增长原因分析( 如:是正常增长还是通过收购实现 增长) ; ? 公司管理层素质分析: 主要包括公司高管和公司董事会成员素质分析、 账目明晰情 况以及收益增长的稳定性分析、公司高管持股状况分析等; ? 公司财务健康状况分析: 根据公司负债程度的高低, 要对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 的方法和量化指标来进行财务健康状况的评估, 以便确保所筛选出来的公司的财务 状况健康; ? 公司赢利能力的趋势分析: 结合公司过去业绩的历史数据, 对股票的赢利趋势、 收 益前景进行分析, 筛选出那些能够达到、 最好是能够突破市场收益增长预期的股票。 这是成长型投资成功的关键步骤。对于公司赢利能 力 的 趋 势 分 析 , 我 们 主 要 基 于 : 销售收入增长趋势分析、利润率趋势分析、现金流 趋 势 分 析 等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2 )股票备选 库中来自于第二条路径的股票的甄选办法 行 业 研 究 员 会 高 度 重 视 和 跟 踪 那 些 过 去 基 本 面 情 况 差 但 现 在 已 有 明 显 好 转 的 上 市 公 司 股票, 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 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 进行投资价值分析, 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 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纳 入股票备选库。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2 对进入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 行业研究员进行 定期跟踪和维护。 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 进行深度调研或访谈并提交调研简报;伴随着 股票盈利预测 的 调 整 和 股 票 市 场 表 现 的 变化, 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也将随之进行调整。 (3 )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将以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 不同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差异性 以及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作为配置的出发点。 在非均衡高速发展的中国 经济中, 市场需求、 技术进步、 政策变动、 行业整合等因素均对各行业带来了不同的机遇和 挑战, 行业的周期性成长和结构性分化是中长期现象, 在股票市场上就表现为行业投资收益 的中长期轮动, 把握各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波动特征, 并对行业资产进行科学配置, 是基金 控制风险、获取稳定收益的有效方法。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 结 合对产业政策、 行业相关特征指标和财务 指标的分析, 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 在此基础 上进行行业配置, 其中, 对行业景气度的精准 判断是行业配置决策是否正确的关键性因素。 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 行业配置建议。 基金经理小组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 通过对个股的风险收 益特征、 市场状 况的分析, 结合对个股的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 的判断, 再 结合行业研究小组的行业评估报告 和行业配置建议, 确定各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 权重, 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再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 理系统的优化 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进行进一 步的调整优化。 5 、债券投资 方法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规避股票投资部分的系统性风险, 在股票市场处于上升阶 段时, 加大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 减少债券部分的投资比例; 而在股票市场处于下跌阶段时, 相应地减少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 同时加大债券部分的投资比例。 在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 产之间的灵活配置中, 债券部分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 的高流动性, 以便在股市下跌时通过减少股票投资部分仓位、 加大债券投资部分仓位而规避 股市的系统性风险, 在股市快速上升时能及时 地获得资金, 迅速地加大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 鉴于上述考虑, 本基金在甄选个券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时, 将会把个券的流动性和久期作为重 要的参考指标。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的过程中, 将综合运用多种 投资策略, 包括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 略、 流动性策略、 相对价值挖掘策略以及跨市 场、 跨品种套利策略等, 以使债券投资组合能 起到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 流动性。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3 6 、权证投资 方法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 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杆交 易策略、 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 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 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 策略等。 7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 ? 行业研究小组研究人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 策略方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 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先确定基金投资的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 ?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资产配置预先设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 确定股票、债券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 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 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 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途 径, 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自下而上 地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 研究部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交动态资产配置的数量化分析报告, 同时借助公司的股票 成长性评估系统定期呈交有关股票成长性的数量化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 行业研究小组构建和维护股票备选库。 ?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 结合对产业政策、 行业相关特征指标和 财务指标的分析, 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 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 告和行业配置建议。 ? 基金经理及助理依据股票备选库以及行业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报告, 再结合自己对市 场时机的判断, 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再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 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一步的调整 优化。 ? 固定收益小组与基金经理 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的 前提下,构建债券组合。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4 ? 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 行业研究小组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分析和跟踪, 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经理 提交投资建议报告。分析和跟踪的重点主要是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是否被低估。 ? 研究部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估。 ? 金融工程师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 金 经 理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评 估 报 告 , 基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 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 拟定 改进方案,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投资组合。 ?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四) 业 绩 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0% +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30%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 等客观 情况的影响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 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此项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及时公告。 本 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 公布了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动力增长基金基金合同中 “ 业绩比较基 准” 定义的公告》 ,自 2009 年 5 月 22 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为上 述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 该指数市场代表性强, 指数编制方法透明、 样本股票调整规则清晰, 因 此本基金选择 沪深 300 指 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 能较好地反映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因此选择该指数作为衡量基金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基金充分考虑本基金各资产投资比例要求从而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 五 ) 基金的 风 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 (偏股型) 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基金、 混 合型基金类中的偏债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六) 基 金 的 投资限 制 及 禁止行 为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5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十; (6) 本基金股票、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 ~95%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 ~65%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11)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6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七) 基 金 管 理人代 表 基 金行使 股 东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本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力, 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八)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 未 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1 、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71,752,578.86 55.64 其中:股票


971,752,578.86 55.6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3,626,526.39 44.30 8 其他资产


1,004,547.71 0.06 9 合计





1,746,383,652.96





100.00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7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01,391,287.59 34.5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60,784,651.26 3.49 E 建筑业 118,924.74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185,794.62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0,890.40 1.4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909,013.52 3.16 J 金融业 54,586,780.00 3.1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481,120.00 6.6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8,724,116.73 3.37 S 综合 - - 合计 971,752,578.86 55.84 3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156 神雾环保 4,661,879 116,593,593.79 6.70 2 000820 神雾节能 4,000,000 115,600,000.00 6.64 3 300244 迪安诊断 3,608,785 115,481,120.00 6.64 4 603686 龙马环卫 2,000,000 66,240,000.00 3.81 5 002343 慈文传媒 1,300,069 58,724,116.73 3.37 6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000 54,480,000.00 3.13 7 600201 生物股份 1,546,004 48,838,266.36 2.81 8 600566 济川药业 1,448,280 45,273,232.80 2.60 9 000423 东阿阿胶 723,800 38,991,106.00 2.24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8 10 300332 天壕环境 3,302,844 31,046,733.60 1.78 4 、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 本 基 金 投资股 指 期 货的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持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 资 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6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79 年 12 月 3 日公告,2016 年 12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以下简称 “内蒙古证监局” ) 《关于对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6] 7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 》 ” ) 。现将《 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未披露。根据财税[2014]75 号文件,2015 年,公 司子公司金宇 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本期将 100 万元以下研发用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进费用, 子公司扬州 优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对生物制药专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 两家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 生物股份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一致(公司 2015 年年报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方 法为年限平均法) , 共计影响当期固定资产折旧金额 1,557.39 万元, 上述事项应属会计估计 变更。 公司未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披露, 年报中在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 选定为不适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公司财务报表列报不准确。公司 2015 年年 报中,将预付技 术使用费 1,196 万 元和 外购用友 ERP 系统费用 268.27 万元在 “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核算。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 销售费用中技术推广费、疫苗补偿费等的现金流出 7,375.68 万元计入“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支付的现金” 。 上述行为与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九条不符, 违反 《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 公司没有对分配股利、 董事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发生变 化的 情况制 作内 幕信息 知情 人档案 ;2015 年进行非 公开发 行时 未制作 重大 事项进程 备忘录; 没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进行自查的相关记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中也没有规定进行自查的相关条款。 违反 《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 根据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及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我局将适时组织 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提 出行政复 议 申请,也 可 以在收到 本 决定书之 日 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 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0 公司董 事会 对上述 问题 高度重 视, 将按照 《决 定书》 要求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 整改 报告, 同时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 从监管措施公告 中知悉, 相关问题对于公司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 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 该证券的投资 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本公告中称 “浙江证监局” ) 作 出的 《关 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2016 〕 36 号, 以 下简称 “ 《决 定书》 ” ) 。 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于2016 年4 月20 日就其投资 摄制的电视剧与湖南广播 电 视 台 卫 视 频 道 签 订 了 《 电 视 剧 中 国 大 陆 独 家 首 轮 播 映 权 转 让 协 议 》 ,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2.58 亿元,占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总收入的 30.14%,但是你公司未披露该重大经营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和第三 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作出 如下整改:


一、立即披露公司签订的上述重大经营合同。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此外,你公司应及时披露本决定书,并于完成整改工作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公司董事会对 《决定书》 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 将针对上述问题认真进行核查、 分析和 整改, 按照 《 决定书》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1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 从监管措施公告 中知悉, 相关问题对于公司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 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 该证券的投资 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 本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股 票 没有超 出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备选 股 票 库。 (3 )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2,610.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9,972.29 5 应收申购款 31,964.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4,547.71 (4 )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的其他 文 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2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07 年 1 月 9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2.70% 2.01% 82.70% 1.54% 30.00% 0.47%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4.40% 2.55% -51.30% 2.12% -3.10% 0.4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9.24% 1.80% 61.23% 1.45% 18.01% 0.35%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51% 1.34% -7.67% 1.11% 4.16% 0.2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2.40% 1.02% -16.55% 0.91% -5.85% 0.1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28% 0.95% 6.80% 0.89% 2.48%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41% 1.07% -5.08% 0.98% 10.49% 0.09%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61% 1.01% 38.16% 0.85% -29.55% 0.16%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1.50% 2.84% 8.02% 1.74% 23.48% 1.1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9.46% 1.46% -6.98% 0.98% -2.48% 0.4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93.89% 1.74% 55.55% 1.33% 38.34% 0.41%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3 十 三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财 产 的 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4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5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3 )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办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6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 (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根据中 国 证监会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业 务的指 导意 见》规 定 , 本基 金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 登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 五 )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 额 净 值的确 认 和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 点 后第4 位 四 舍 五入 。 国 家 另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注 册 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7 上 述 差 错 的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8 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 托管人承担50% ;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89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4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 五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基 金 收 益的 构 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0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 金 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三) 收 益 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 的 收益分 配比 例按照 有关 规定制 订。 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益可进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年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 分配收益的 70% ; 6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选择的分红方式无效, 投资者须 另行办理选择分红方式的相关业务。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7 、在符合 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收益每 年至 少分配 一次 ,但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 分 配的 时 间 和程序 1 、基金收 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1 2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六 ) 收益分 配 中 发生的 费 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 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与基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 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2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本条第 1 款第(3 ) 至第(8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相关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二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特 定 申 购费率 M<50 万 0.6 % 50 万≤M <250 万 0.6 % 250 万≤M <500 万 0.6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 相同)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3 M<50 万 1.5 % 50 万≤M <250 万 1.2 % 250 万≤M <500 万 0.8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场 内申购计算公式: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保留 到整 数位, 计算 所得整 数位 后小数 部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还 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2 、转换费 本基金目前仅可办理场外转换业务,场内暂未开通基金间转换业务。 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请查看基金管理人 的相关公告。 3 、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 年 限(Y ) 场外赎 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场外、场内赎回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4 同约定的前提下,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及/ 或收取 方式,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上述 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三 )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 四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 作无关事 项 发生的费 用 等不列入 基 金费用。 募 集期间发 生 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 金 的 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5 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 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 务所,经 基 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6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售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基 金 合同摘要 登 载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 本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在 每6 个月结 束 之日起45日 内,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 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基金开始 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3 个 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7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 个 月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的第2 个 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本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事 件, 有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8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


(26) 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99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0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 (偏股型) 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基金、 混 合型基金中的偏债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面临的主 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投资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技术风险、 上市 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 投资 心理以及交 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 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及股权分置改革与 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 变化都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1 过深入研究和投资多样化来规避和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日趋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会面临来自于国际市场具 有同类技术、 同类产品上市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有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因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 下滑,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 二 ) 投资风 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的市场表现的影响。 尽管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 但 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环境、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 变动, 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 这些都会给投资者带 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 三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结构、 经验、 判断、 决策、 投资心理、 技能 等都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 四 )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展阶段,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 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或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通过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战略性资产配 置与动态资产配置来降低风险, 提高收益。 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跌, 本 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 但并不能完 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 ( 六 ) 技术风 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2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 同时 ,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 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可能。 ( 八 )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十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一) 本 基 金 终止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 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 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 、撤销; (5)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3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 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 义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4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5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 金份额;


(4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 )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 更换销售代理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审 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6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7 (27)法律 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资料;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8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1)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9)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 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 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 合同; b.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 类别;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09 d.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i.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 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转换费率等 费率或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d.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 d.议事程序 ; e.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 h.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1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 式 a.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 %,下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b.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2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d.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 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3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 b.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b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a.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4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会议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 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或 配 合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 成计票程序;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 当 指 派 授 权 代 表 完 成 计 票 程 序 ; 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 不 影 响 大 会 会 议 决 议 的 效 力 。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 )相关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相关限制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照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 金 合 同解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 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5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 、撤销; (5)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 须按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 争 议 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 合 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 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 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 十 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 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6 成立日期:1998年12 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结 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 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 供 保管箱服 务 ;代理资 金 清算;各 类 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7 (二)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的 业 务监督 和 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 央行票据、 权证、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有投资 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 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 本基金对这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 的 80%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 ~95%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 ~65%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 以内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四十; (6) 本基金股票、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 ~95%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 ~65% ;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8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 之五;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11)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协议 第十五 条第 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 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其后据此执行。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 纠纷, 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5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19 6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7 、对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的 业 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 延 迟执行基 金 管理人资 金 划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 资信息等 违 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0 (四) 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业 机构 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 集期满 或基 金终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1 (3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 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相关 规定负 责处 理,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与 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 定期或不定 期的将该重大合同的名称、 种类等提供予基金托管人。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年。 (五)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 会计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2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 法 1 ) 、股票估 值方法:





①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 .送股、转 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3 ③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 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②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③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 -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 -⑥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3) 、 权证估 值办法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4 ①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 -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 -③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4) 、其他有 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3 ) 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小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⑦小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④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5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6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登 记 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 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 在基 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 (七) 争 议 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 协 议的修 改 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本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7 二 十 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 帐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 实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 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 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 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 等资 料。 (三)信 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hfund.com ) 、 短信平 台、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友会周刊、 电 子 对账单等信息。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8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 -21:00 的 座席服务 (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由 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客户 专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十 四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15 日 2016 年第二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8 月 16 日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29 2016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8 月 29 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9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5 日 2016 年第三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29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 中 国 民 生 银 行直销银行 “基金通”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3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认\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6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 工商银行“2017 倾 心 回馈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 年 1 月 3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6 年7 月9 日至2017 年1 月8 日止。














二 十 五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代销机构 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131 二 十 六 、 备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包 括: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件 2 、 《鹏华动 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 《鹏华动 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 《鹏华动 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1 、 存放地点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 其 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