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500: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南方 中证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LOF )
增加C 类 份额 并修 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根 据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约定,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 的理财要求,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经与基 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 托管人” ) 协 商一致, 决 定 于 2017 年2 月23 日起 对旗下 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LOF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增加 收取销售服 务费 的 C
类份额, 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新增 C 类份额
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起, 本基金 增加 C 类份额, 本 基金原有份额为 A 类份 额, 并对两类
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A 类;C 类 )。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份额(现有份额)
或 C 类份额 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账户中保留
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份额。
1 、申购费
无
2 、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 份额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随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
N ≥30 日 0
对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基 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 的销售 机构
本基金 C 类 份额的销售 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 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
公告为准。
三、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 《基金合同》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的
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已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合 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 2 章
“释
义”
30、注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 登 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注 册登记机 构 为
南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南 方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托 代 为办理注 册 登
记业务的 机 构。本基 金 的注册登 记 机
构为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51、注册登 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 金登记结 算 系
统
30、注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 登 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注 册登记机 构 为
南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南 方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托 代 为办理注 册 登
记业务的 机 构。
本基金 A 类 份额的注 册 登记机构 为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本 基
金 C 类份额 的注册登 记 机构为南 方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51、注册登 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 金登记结 算 系
统或南方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办理 注 册
登记业务 使 用的系统
......
58、A 类基金份额: 指注 册登记业 务 办
理机构为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不 从 本类别基 金 资产中计 提 销
售服务费 的 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 指注 册登记业 务 办
理机构为 南 方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 从
本类别基 金 资产中计 提 销售服务 费 的
基金份额
......
第 3 章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四、上市 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 易所
四、A 类基 金份额上 市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 易所
??
十一、基 金 份额类别 设 置
本基金根 据 费率设置 的 不同,将 基 金
份额分为 不 同的类别 , 不从本类 别 基
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 务 费的基金 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从本类 别 基
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 务 费的基金 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 回 包括场外和 场 内两种方 式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在 场外申购 和 赎回。 A 类基 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之 间不能互 相 转
换。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设 置
代码并分 别 计算并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
值。
投资人可 自 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 基 金
份额类别 。
根据基金 运 作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 在
不违反法 律 法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以
及对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 下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
停止现有 基 金份额类 别 的销售、 变 更
现有基金 份 额类别的 注 册登记业 务 办
理机构或 者 增加新的 基 金份额类 别
等,调整 前 基金管理 人 需及时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不 需要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
第 6 章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一、基金 上 市
??
二、基金 份 额的上市 交 易
本基金基 金 份额在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上市交易 需 遵照《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
易规则》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证 券 投
资基金上 市 规则》等 有 关规定。
三、暂停 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期 间 出现下列 情 形
之一的,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可暂停 基 金
的上市交 易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1 、 不再具备 本章第 (一 ) 款规定的 上
市条件;
2 、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决定暂停 其 上市;
3 、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有关 规 则
的;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 应当暂停 上 市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 停上市情 形 时,基金 管 理
人应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暂停 基 金
上市的决 定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体发布 基 金暂停上 市 公
告。
当暂停上 市 情形消除 后 ,基金管 理 人
本基金上 市 交易的份 额 为 A 类基金 份
额。
一、基金 上 市
??
二、基金 份 额的上市 交 易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在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的上市 交 易需遵照 《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规 则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证
券投资基 金 上市规则 》 等有关规 定 。
三、暂停 上 市交易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期间出现 下 列
情形之一 的 ,深圳证 券 交易所可 暂 停
基金 A 类份 额的上市 交 易,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1 、 不再具备 本章第 (一 ) 款规定的 上
市条件;
2 、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决定暂停 其 上市;
3 、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有关 规 则
的;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 应当暂停 上 市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 停上市情 形 时,基金 管 理
人应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暂停 基 金
A 类份额上 市的决定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应向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提 出恢复上 市 申
请,经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核准后可 恢 复
本基金上 市 ,并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 体
发布基金 恢 复上市公 告 。
四、终止 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后 , 有下列情 形 之
一的,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可终止基 金 的
上市交易 ,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1 、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 年内未能 消 除
暂停上市 原 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上
市;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 应当终止 上 市
的其他情 形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终止基 金 上市的决 定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 布 基金终止 上 市公告。
内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 体 发布基金 A 类
份额暂停 上 市公告。
当暂停上 市 情形消除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向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提 出恢复上 市 申
请,经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核准后可 恢 复
本基金 A 类 份额上市 , 并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体 发 布基金 A 类 份额恢复 上 市
公告。
四、终止 上 市交易
基金 A 类份 额份额上 市 交易后, 有 下
列情形之 一 的,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可 终
止基金 A 类 份额的上 市 交易,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1 、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 年内未能 消 除
暂停上市 原 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上
市;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 应当终止 上 市
的其他情 形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终止基金 A 类份额上 市的决定 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 基 金 A 类份额 终
止上市公 告 。
第 7 章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开 始 日及业务 办 理
时间
2 、 申购 、 赎 回开始日 及 业务办理 时 间
本基金的 申 购、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不 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开 始 办
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体 公 告。
三、申购 与 赎回的原 则
5 、 投资者 通 过场外申 购 、 赎回 应使 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立
的深圳开 放 式基金账 户 ,通过场 内 申
购、赎回 应 使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深圳分公 司 开立的证 券 账
户(人民 币 普通股票 账 户和证券 投 资
基金账户 ) ;
6 、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按 照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 ,可以办 理 场
内及场外 的 申购与赎 回 , C 类基金份 额
仅能办理 场 外申购与 赎 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开 始 日及业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的 A 类份额申 购 、赎回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
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实 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公 告。
C 类基金份 额开始办 理 申购、 赎 回 业务
的时间具 体 在招募说 明 书或其他 相 关
公告中载 明 。
三、申购 与 赎回的原 则
5 、 投资者 通 过场外申 购 、 赎回 应使 用
注册登记 机 构开立的 开 放式基金 账
户,通过 场 内申购、 赎 回应使用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深圳 分 公有限责任 公 司的相关 业 务规则执 行 。
若相关法 律 法规、中 国 证监会、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或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对 申购、赎 回 业务等规 则 有
新的规定 , 按新规定 执 行;
六、 申购 和 赎回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
途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 购 金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 净 申
购金额。 本 基金场外 申 购时投资 者 可
以选择支 付 前端申购 费 用或后端 申 购
费用;场 内 申购时投 资 者只能选 择 支
付前端申 购 费用。基 金 申购份额 、 余
额的具体 计 算方法及 其 处理方式 在
《招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十二、基 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 定开办本 基 金
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之 间 的
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 可 以收取一 定 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 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 本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制定并 公 告,并及 时 告知基金 托 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司开立的 证 券账户( 人 民币普通 股 票
账户和证 券 投资基金 账 户);
6 、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按 照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和注册 登 记机构的 相 关
业务规则 执 行。若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中 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或注册 登 记
机构对申 购 、赎回业 务 等规则有 新 的
规定,按 新 规定执行 ;
六、 申购 和 赎回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
途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 购 金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 净 申
购金额。 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场外申购时
投资者可 以 选择支付 前 端 申购费用或
后端申购 费用 ,本基 金 C 类份额场 外
申购时投 资 者无需 支 付 申购费用 ; 场
内申购时 投 资者只能 选 择支付前 端 申
购费用。 基 金申购份 额 、余额的 具 体
计算方法 及 其处理方 式 在《招募 说 明
书》中列 示 。
十二、基 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 定开办本 基 金
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之 间 的
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 可 以收取一 定 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 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 本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制定并 公 告,并及 时 告知基金 托 管
人与相关 机 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之间 不 能互相转 换 。
第 8 章
“基金
的转托
管、非
交易过
户、冻
结与质
押等业
务”
二、系统 内 转托管
2 、 本基金系 统内转托 管 按照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的 相 关规定办 理 。
处于募集 期 内的基金 份 额不能办 理 系
统内转托 管 。
三、跨系 统 转登记
2 、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 的具体业 务 按
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的 相 关
规定办理 。 处于募集 期 内的基金 份 额
和场外采 用 后端收费 模 式认购/ 申购
的基金份 额 不能办理 跨 系统转登 记 。
二、系统 内 转托管
2 、 本基金系 统内转托 管 按照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或 南 方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的 相 关规定办 理 。处于募 集 期
内的基金 份 额不能办 理 系统内转 托 管
三、跨系 统 转登记
2 、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 的具体业 务 按
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的 相 关
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 期 内的基金 份 额、
场外采用 后 端收费模 式 认购/ 申购 的 A
类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不能 办 理
跨系统转 登 记。 第 9 章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中
“一、
基金管
理人”
2 、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与义务
(4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 规交易所 及 登
记结算结 构 相关业务 规 则和本基 金 合
同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 务的规则 , 决定基金 的 除
调高托管 费 和管理费 之 外的费率 结 构
和收费方 式 ;
2 、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与义务
(4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 规交易所 及 登
记结算结 构 相关业务 规 则和本基 金 合
同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 务的规则 , 决定基金 的 除
调高托管 费 、管理费 和 销售服务 费 之
外的费率 结 构和收费 方 式;
第 10
章“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
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2 、 出现以 下 情形之一 的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 其
他应由基 金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的
费用;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
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和 提 高销售服 务 费收费标 准 。
但根据法 律 法规的要 求 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2 、 出现以 下 情形之一 的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 销
售服务费 和 其他应由 基 金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的费用;
第 13
章“ 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
二、本基 金 的注册登 记 业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管理人委 托 的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构 负 责办理。 基 金管理人 委 托
其他机构 办 理本基金 注 册登记业 务
的, 应与代 理机构签 订 委托代理 协 议,
以明确基 金 管理人和 代 理机构在 注 册
登记业务 中 的权利义 务 ,保护基 金 投
资者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
二、本基 金 的注册登 记 业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管理人委 托 的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构 负 责办理。 基 金管理人 委 托
其他机构 办 理本基金 注 册登记业 务
的, 应与代 理机构签 订 委托代理 协 议,
以明确基 金 管理人和 代 理机构在 注 册
登记业务 中 的权利义 务 ,保护基 金 投
资者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注 册登记业 务 办
理机构为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C 类基 金份额注 册 登记业务 办 理
机构为南 方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第 17
章“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中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 金有关的 会 计
师费和律 师 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
8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9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 银行费用 ;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 可
以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 清算时所 发 生费用, 按 实
际支出额 从 基金财产 总 值中扣除 。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 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5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 金有关的 会 计
师费和律 师 费;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
9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10、基金财 产拨划支 付 的银行费 用 ;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 可
以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 清算时所 发 生费用, 按 实
际支出额 从 基金财产 总 值中扣除 。
第 14
章“基
金费用
与税
收”中
“二、
基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3 、 上述( 一) 中 3 到 9 项费用由基 金 托
管人根据 其 他有关法 律 法规及相 应 协
议的规定 , 按费用支 出 金额支付 , 列
入或摊入 当 期基金费 用 。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 收取销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 服务费年 费 率
为0.4% 。
本基金销 售 服务费按 前 一日 C 类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 的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 计提的销 售 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销售服务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 托
管费划付 指 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支 付 给各销售 机 构,或一 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并 由 基金管理 人 代
付给各基 金 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 节 假
日、休息 日 ,支付日 期 顺延。
4 、上述( 一) 中 4 到 11 项 费用由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及 相 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 出金额支 付 ,
列入或摊 入 当期基金 费 用。
第 14
章“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五、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根 据
基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 金 管理费率 和 基
金托管费 率 。降低基 金 管理费率 和 基
金托管费 率 ,无须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 于新的费 率 实
五、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根 据
基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 金 管理费率 、 基
金托管费 率 和基金销 售 服务费率 。 降
低基金管 理 费率、基 金 托管费率 和 基
金销售服 务 费率,无 须 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 照 《信施日前在 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体和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上 刊登公告 。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于新的 费 率
实施日前 在 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网 站 上刊登公 告 。
第 18
章“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中
“二、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 等分配权 ; 1 、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 销
售服务费 ,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 售
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 类 别对应的 可 分
配收益将 有 所不同。 同 一类别每 一 基
金份额享 有 同等分配 权 ;
第 20
章“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中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8 、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 准、
计提方式 和 费率发生 变 更;
(26) 基金暂停上市、 恢 复上市或 终 止
上市;
8 、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 和 销售服务 费 等
费用计提 标 准、计提 方 式和费率 发 生
变更;
(26)A 类基金份额暂 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
或终止上 市 ;
第 21
章“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中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 同 内容变更 的 事
项应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并 经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同意: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
但出现下 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由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 公 布经修订 的 基
金合同,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 其
他应由基 金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的
费用;
1 、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 同 内容变更 的 事
项应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并 经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同意: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和 提 高销售服 务 费收费标 准 。
但根据法 律 法规的要 求 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 外 ;
??
但出现下 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由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 公 布经修订 的 基
金合同,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 销
售服务费 和 其他应由 基 金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托管协议 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 提示:
1 、本公司于本公告 日在网站上 同时公布经 修改后的 本 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 、 投 资 人 可 访 问 本 公 司 网 站(www.nffund.com) 或 拨 打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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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 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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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 告。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