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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500ETF联接(LOF)C(004348)

南方500: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南方 中证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LOF ) 
增加C 类 份额 并修 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根 据 《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约定,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 的理财要求,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经与基 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 托管人” ) 协 商一致, 决 定 于 2017 年2 月23 日起 对旗下 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LOF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增加 收取销售服 务费 的 C
类份额, 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新增 C 类份额 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起, 本基金 增加 C 类份额, 本 基金原有份额为 A 类份 额, 并对两类 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A 类;C 类 )。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份额(现有份额) 或 C 类份额 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账户中保留 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份额。 1 、申购费 无 2 、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 份额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随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 N ≥30 日 0 对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基 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 的销售 机构 本基金 C 类 份额的销售 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 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 公告为准。


三、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 《基金合同》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的 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已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合 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 2 章 “释 义” 30、注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 登 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注 册登记机 构 为 南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南 方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托 代 为办理注 册 登 记业务的 机 构。本基 金 的注册登 记 机 构为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51、注册登 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 金登记结 算 系 统 30、注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注册 登 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注 册登记机 构 为 南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南 方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托 代 为办理注 册 登 记业务的 机 构。 本基金 A 类 份额的注 册 登记机构 为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本 基 金 C 类份额 的注册登 记 机构为南 方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51、注册登 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 金登记结 算 系 统或南方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办理 注 册 登记业务 使 用的系统 ......


58、A 类基金份额: 指注 册登记业 务 办 理机构为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不 从 本类别基 金 资产中计 提 销 售服务费 的 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 指注 册登记业 务 办 理机构为 南 方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 从 本类别基 金 资产中计 提 销售服务 费 的 基金份额 ...... 第 3 章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四、上市 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 易所


四、A 类基 金份额上 市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 易所


??


十一、基 金 份额类别 设 置 本基金根 据 费率设置 的 不同,将 基 金 份额分为 不 同的类别 , 不从本类 别 基 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 务 费的基金 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从本类 别 基 金资产中 计 提销售服 务 费的基金 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 回 包括场外和 场 内两种方 式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在 场外申购 和 赎回。 A 类基 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之 间不能互 相 转 换。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分别 设 置 代码并分 别 计算并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 值。 投资人可 自 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 基 金 份额类别 。


根据基金 运 作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 在 不违反法 律 法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以 及对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 下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 停止现有 基 金份额类 别 的销售、 变 更 现有基金 份 额类别的 注 册登记业 务 办 理机构或 者 增加新的 基 金份额类 别 等,调整 前 基金管理 人 需及时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不 需要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 第 6 章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一、基金 上 市 ??


二、基金 份 额的上市 交 易 本基金基 金 份额在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上市交易 需 遵照《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 易规则》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证 券 投 资基金上 市 规则》等 有 关规定。 三、暂停 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期 间 出现下列 情 形 之一的,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可暂停 基 金 的上市交 易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1 、 不再具备 本章第 (一 ) 款规定的 上 市条件; 2 、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决定暂停 其 上市; 3 、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有关 规 则 的;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 应当暂停 上 市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 停上市情 形 时,基金 管 理 人应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暂停 基 金 上市的决 定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体发布 基 金暂停上 市 公 告。 当暂停上 市 情形消除 后 ,基金管 理 人 本基金上 市 交易的份 额 为 A 类基金 份 额。 一、基金 上 市 ??


二、基金 份 额的上市 交 易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在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的上市 交 易需遵照 《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规 则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证 券投资基 金 上市规则 》 等有关规 定 。 三、暂停 上 市交易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期间出现 下 列 情形之一 的 ,深圳证 券 交易所可 暂 停 基金 A 类份 额的上市 交 易,并报 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1 、 不再具备 本章第 (一 ) 款规定的 上 市条件; 2 、 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决定暂停 其 上市; 3 、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有关 规 则 的;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 应当暂停 上 市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 暂 停上市情 形 时,基金 管 理 人应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暂停 基 金 A 类份额上 市的决定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应向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提 出恢复上 市 申 请,经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核准后可 恢 复 本基金上 市 ,并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 体 发布基金 恢 复上市公 告 。 四、终止 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后 , 有下列情 形 之 一的,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可终止基 金 的 上市交易 ,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1 、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 年内未能 消 除 暂停上市 原 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上 市;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 应当终止 上 市 的其他情 形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终止基 金 上市的决 定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 布 基金终止 上 市公告。 内在至少 一 家指定媒 体 发布基金 A 类 份额暂停 上 市公告。 当暂停上 市 情形消除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向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提 出恢复上 市 申 请,经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核准后可 恢 复 本基金 A 类 份额上市 , 并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体 发 布基金 A 类 份额恢复 上 市 公告。 四、终止 上 市交易 基金 A 类份 额份额上 市 交易后, 有 下 列情形之 一 的,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可 终 止基金 A 类 份额的上 市 交易,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1 、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 年内未能 消 除 暂停上市 原 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上 市;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 应当终止 上 市 的其他情 形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终止基金 A 类份额上 市的决定 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 基 金 A 类份额 终 止上市公 告 。 第 7 章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开 始 日及业务 办 理 时间 2 、 申购 、 赎 回开始日 及 业务办理 时 间 本基金的 申 购、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不 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开 始 办 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体 公 告。 三、申购 与 赎回的原 则 5 、 投资者 通 过场外申 购 、 赎回 应使 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立 的深圳开 放 式基金账 户 ,通过场 内 申 购、赎回 应 使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深圳分公 司 开立的证 券 账 户(人民 币 普通股票 账 户和证券 投 资 基金账户 ) ; 6 、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按 照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 ,可以办 理 场 内及场外 的 申购与赎 回 , C 类基金份 额 仅能办理 场 外申购与 赎 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开 始 日及业务 办 理 时间 本基金的 A 类份额申 购 、赎回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 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实 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公 告。 C 类基金份 额开始办 理 申购、 赎 回 业务 的时间具 体 在招募说 明 书或其他 相 关 公告中载 明 。 三、申购 与 赎回的原 则 5 、 投资者 通 过场外申 购 、 赎回 应使 用 注册登记 机 构开立的 开 放式基金 账 户,通过 场 内申购、 赎 回应使用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深圳 分 公有限责任 公 司的相关 业 务规则执 行 。 若相关法 律 法规、中 国 证监会、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或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对 申购、赎 回 业务等规 则 有 新的规定 , 按新规定 执 行; 六、 申购 和 赎回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 途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 购 金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 净 申 购金额。 本 基金场外 申 购时投资 者 可 以选择支 付 前端申购 费 用或后端 申 购 费用;场 内 申购时投 资 者只能选 择 支 付前端申 购 费用。基 金 申购份额 、 余 额的具体 计 算方法及 其 处理方式 在 《招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 十二、基 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 定开办本 基 金 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之 间 的 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 可 以收取一 定 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 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 本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制定并 公 告,并及 时 告知基金 托 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司开立的 证 券账户( 人 民币普通 股 票 账户和证 券 投资基金 账 户); 6 、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按 照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和注册 登 记机构的 相 关 业务规则 执 行。若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中 国 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或注册 登 记 机构对申 购 、赎回业 务 等规则有 新 的 规定,按 新 规定执行 ; 六、 申购 和 赎回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 途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 购 金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 净 申 购金额。 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场外申购时 投资者可 以 选择支付 前 端 申购费用或 后端申购 费用 ,本基 金 C 类份额场 外 申购时投 资 者无需 支 付 申购费用 ; 场 内申购时 投 资者只能 选 择支付前 端 申 购费用。 基 金申购份 额 、余额的 具 体 计算方法 及 其处理方 式 在《招募 说 明 书》中列 示 。 十二、基 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 及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 定开办本 基 金 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之 间 的 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 可 以收取一 定 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 基 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 本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制定并 公 告,并及 时 告知基金 托 管 人与相关 机 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之间 不 能互相转 换 。 第 8 章 “基金 的转托 管、非 交易过 户、冻 结与质 押等业 务” 二、系统 内 转托管 2 、 本基金系 统内转托 管 按照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的 相 关规定办 理 。 处于募集 期 内的基金 份 额不能办 理 系 统内转托 管 。 三、跨系 统 转登记 2 、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 的具体业 务 按 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的 相 关 规定办理 。 处于募集 期 内的基金 份 额 和场外采 用 后端收费 模 式认购/ 申购 的基金份 额 不能办理 跨 系统转登 记 。 二、系统 内 转托管 2 、 本基金系 统内转托 管 按照中国 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或 南 方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的 相 关规定办 理 。处于募 集 期 内的基金 份 额不能办 理 系统内转 托 管 三、跨系 统 转登记 2 、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 的具体业 务 按 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公司的 相 关 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 期 内的基金 份 额、 场外采用 后 端收费模 式 认购/ 申购 的 A 类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不能 办 理 跨系统转 登 记。 第 9 章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中 “一、 基金管 理人” 2 、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与义务 (4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 规交易所 及 登 记结算结 构 相关业务 规 则和本基 金 合 同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 务的规则 , 决定基金 的 除 调高托管 费 和管理费 之 外的费率 结 构 和收费方 式 ; 2 、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与义务 (4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 规交易所 及 登 记结算结 构 相关业务 规 则和本基 金 合 同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 整有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 务的规则 , 决定基金 的 除 调高托管 费 、管理费 和 销售服务 费 之 外的费率 结 构和收费 方 式; 第 10 章“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 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2 、 出现以 下 情形之一 的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 其 他应由基 金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的 费用;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 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和 提 高销售服 务 费收费标 准 。 但根据法 律 法规的要 求 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2 、 出现以 下 情形之一 的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 销 售服务费 和 其他应由 基 金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的费用; 第 13 章“ 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 二、本基 金 的注册登 记 业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管理人委 托 的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构 负 责办理。 基 金管理人 委 托 其他机构 办 理本基金 注 册登记业 务 的, 应与代 理机构签 订 委托代理 协 议, 以明确基 金 管理人和 代 理机构在 注 册 登记业务 中 的权利义 务 ,保护基 金 投 资者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 二、本基 金 的注册登 记 业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管理人委 托 的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构 负 责办理。 基 金管理人 委 托 其他机构 办 理本基金 注 册登记业 务 的, 应与代 理机构签 订 委托代理 协 议, 以明确基 金 管理人和 代 理机构在 注 册 登记业务 中 的权利义 务 ,保护基 金 投 资者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注 册登记业 务 办 理机构为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C 类基 金份额注 册 登记业务 办 理 机构为南 方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第 17 章“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中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 金有关的 会 计 师费和律 师 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 8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9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 银行费用 ;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 可 以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 清算时所 发 生费用, 按 实 际支出额 从 基金财产 总 值中扣除 。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 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5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 金有关的 会 计 师费和律 师 费;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 9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 10、基金财 产拨划支 付 的银行费 用 ;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 可 以在基金 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 清算时所 发 生费用, 按 实 际支出额 从 基金财产 总 值中扣除 。 第 14 章“基 金费用 与税 收”中 “二、 基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3 、 上述( 一) 中 3 到 9 项费用由基 金 托 管人根据 其 他有关法 律 法规及相 应 协 议的规定 , 按费用支 出 金额支付 , 列 入或摊入 当 期基金费 用 。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 收取销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 服务费年 费 率 为0.4% 。


本基金销 售 服务费按 前 一日 C 类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 的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 计提的销 售 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销售服务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 人 向基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 托 管费划付 指 令,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支 付 给各销售 机 构,或一 次 性 支付给基 金 管理人并 由 基金管理 人 代 付给各基 金 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 节 假 日、休息 日 ,支付日 期 顺延。 4 、上述( 一) 中 4 到 11 项 费用由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及 相 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 出金额支 付 , 列入或摊 入 当期基金 费 用。 第 14 章“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五、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根 据 基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 金 管理费率 和 基 金托管费 率 。降低基 金 管理费率 和 基 金托管费 率 ,无须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 于新的费 率 实 五、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根 据 基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 金 管理费率 、 基 金托管费 率 和基金销 售 服务费率 。 降 低基金管 理 费率、基 金 托管费率 和 基 金销售服 务 费率,无 须 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 照 《信施日前在 至 少一家指 定 媒体和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上 刊登公告 。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于新的 费 率 实施日前 在 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网 站 上刊登公 告 。 第 18 章“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中 “二、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 等分配权 ; 1 、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 销 售服务费 , 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 售 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 类 别对应的 可 分 配收益将 有 所不同。 同 一类别每 一 基 金份额享 有 同等分配 权 ; 第 20 章“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中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8 、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 准、 计提方式 和 费率发生 变 更; (26) 基金暂停上市、 恢 复上市或 终 止 上市; 8 、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 和 销售服务 费 等 费用计提 标 准、计提 方 式和费率 发 生 变更; (26)A 类基金份额暂 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 或终止上 市 ; 第 21 章“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中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 同 内容变更 的 事 项应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并 经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同意: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


但出现下 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由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 公 布经修订 的 基 金合同,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 其 他应由基 金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的 费用; 1 、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 同 内容变更 的 事 项应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并 经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 同意: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和 提 高销售服 务 费收费标 准 。 但根据法 律 法规的要 求 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 外 ; ??


但出现下 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由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 公 布经修订 的 基 金合同,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 销 售服务费 和 其他应由 基 金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托管协议 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 提示:








1 、本公司于本公告 日在网站上 同时公布经 修改后的 本 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 、 投 资 人 可 访 问 本 公 司 网 站(www.nffund.com) 或 拨 打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 -889 -8899) 咨询相 关情况。





风险提 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 告。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