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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新灵活配置(LOF)(501000)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月)查看PDF公告

 
 
 
 
 
 
 
国金 鑫 新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 国金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 募说 明书 I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于 2015 年 5 月19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5 ﹞928 号文 准 予募集 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 本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当 投资 者 赎回 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上市交 易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 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 募说 明书 II 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 募说 明书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019 第 六 部 分 基金的募集 ......................................................................................... 2422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0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29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3331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54 第 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56 第 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5857 第 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6362 第 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6564 第 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6766 第 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6867 第 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473 第 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7776 第 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797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9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0810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109 第 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110 第 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 件 ................................................................................... 113111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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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国金 鑫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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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国 金鑫 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国 金鑫 新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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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上市交易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23、 会员单位: 指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 场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外认 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5、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的 场所 。通 过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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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 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 投资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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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 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上市交易: 指投资 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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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 简称沪港通,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联 合交易 所有 限公 司(以 下简称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 ” ) 建立 技术 连接, 使内 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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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 董事长, 硕士 EMBA 。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 金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研究中 心总经 理、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总经 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上海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 员。2011 年 11 月至今 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 “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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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 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


赵煜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助理。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2012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 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信贷局 科员、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行 总行 信贷 部副主 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监事会成员 张宝全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会计师。 历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 本会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 国巨电子 (中国) 有限公司内审专 员,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2015 年 9 月至今 任苏州工业 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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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旺先生, 监事,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投 资经 理, 香江投 资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香江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聂武鹏 先生 ,职工 代表 监事, 硕士 。历任 天虹 商场股 份有 限公司 培训 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招 聘 及 培 训 经理 、 深圳 迅 雷 网 络 技 术有 限 公司 高 级 招 聘 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筹备 组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助 理兼 人力 资本经 理、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运 营支持部总经理 、 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今任 北京千石 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 徐炜瑜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通过国家 统一司法考试。 历任联想 (北 京)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等职。2012 年 11 月 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 历任综合管理部高管秘书、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至今任 职于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 (三)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 士 ,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 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起更名 为“国 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筹 备组 监察稽 核部法 律顾 问、 国金通 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4 年 7 月 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索峰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 历任重庆润庆期货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 理,重 庆星河 期货 经纪 公司业 务部投 资顾 问, 上海申 银万国 证券 投资 咨询人 员,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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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民生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重庆民族路营业部、 重庆管理部研发部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2016 年 5 月加入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2016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上海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上海 资管事业部总经理。 (四)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 博士, 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管理科学与工 程专业。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11 月在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工作, 任产业分析师。2012 年 2 月加盟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 名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历任产品经理、 行业分析师、 产品与金融工程 部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 、指数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2016 年 4 月至今任 量化投资 事业三部总经理 ,目前同时兼任国金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国金上证 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 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索峰先生 ,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 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 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基金经理滕祖光先生, 基金经理李安 心先生 。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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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法》 行为的发生。 (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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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 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三)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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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立独立的 合规风控部 , 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 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二)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合规 风控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 事会下 设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提 交有关 公司 规范 运作和 风险控 制方 面的 工作报 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风控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同时负责 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投 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 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 措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作 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负责人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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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 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 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 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 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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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二)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 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6 年 6 月, 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8,600 人, 通过 全 国 58 家分行、103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8,009.83 亿元,较年初增长 11.72% ;各项存款余 额 18,983.48 亿元,较 年初增长 9.48% ,增速 居同业领先地 位, 市场份额稳步提升; 各项贷款 (含贴现) 13,580.21 亿元, 较年初增长 11.67% ; 营业收入 547.69 亿元, 同比增长 17.59% ; 准 备前营业利润 361.56 亿元, 同比增 长 28.26% ; 净利润 122.92 亿元, 同比增长 6.10% ; 资本充足率 11.82% , 满足监 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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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外包业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60 人。 (三)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 中共 党员 ,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高 级理财 规划 师、 国际注 册私人 银行家 ,具 备《 中国证 券业执 业证 书》 。长期 从事商 业银 行工 作,具 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 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 在招行武汉分 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 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产品及交 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 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 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11 月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34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74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新 华活期 添利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民 生加银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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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金 通 用 鑫新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 嘉 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 基金、 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兴 安定 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 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 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利纯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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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 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 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 业资格 的人 员符 合监管 要求; 业务 管理 严格实 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 用行业 普遍 使用 的“资 产托管 业务 系统 ——监 控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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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 工作 日按时 通过 监控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制 指标 进行例 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 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后 ,对涉 及各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 据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情 况, 定期编 写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报 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 过技 术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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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 ://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 工行卡、天天盈、通联支付 。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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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792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邮政编码:201913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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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邮政编码:101404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杨宜潼


电话:010-58170807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二)场内销售 机构 1、本 基金 的场内 销售 机构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内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的会 员单位。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可 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2、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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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 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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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 基金依 据《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5 ﹞9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一) 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场内将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 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 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 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 者任何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三) 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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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 四、基金份额的 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到 2015 年 6 月 18 日,本 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 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场外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场内提交的认购申报, 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认购费率 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三)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 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 续的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可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上海证券账 户的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四)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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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 金额限制。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 理, 不可以撤销。 本基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 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在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且须为 1 元的整倍数。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999,999 元。 本基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二)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金 额(M ,含 认购费 ) 认 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四)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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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 认 购费率为 1.20%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 ×1.20%/ (1+1.20% )=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 =98,814.23 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00 份 总认购份额=98,814.23+50.00=98,86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5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 基金份额为 98,864.23 份。 2、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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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 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 2: 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 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 为 1.20%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 ×1.20%/ (1+1.20% )=1185.77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认 购 份 额 =98,814.23/1.00 =98,814.23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98,814 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投资者金额=0.23×1.00=0.23 元 利息转份额=50/1.00=50 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98,814 +50=98,8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50 元,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投资者经确认的 基金份额为 98,864 份, 退 还投资者金额 0.23 元。 六、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七、认购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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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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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满足基 金备 案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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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三 个月内申请本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一)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市交易的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六、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七、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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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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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场外其他销售机构,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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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 投资 者在场 外销 售机构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 投资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办理 本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 (六)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 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开立 的证券 账户( 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请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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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一)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时, 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 公告。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 金额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 制。 (二)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 是整数金额。 单笔申购 最高不超过 9,999,999,999 元。 对于 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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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 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00 份基金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且单笔赎 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 外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 余额部分 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四)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五)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价格和费用 (一)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 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金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 时间 (Y ) 赎 回费 率 Y<15 日 1.50%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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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 ≤Y<30 日 0.75% 30 日≤Y<1 年 0.50% 1 年≤Y<2 年 0.1% Y ≥ 2 年 0 注:此处 1 年按 365 日计算,两年按 730 日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 赎回费率执行。 3、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在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五)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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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首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0%,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1.50%/ (1+1.50% )=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外申购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066.17 份基金份额。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1.50%/ (1+1.50% )=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5 =97,066.17 份(四 舍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97,066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066×1.015=98521.99 元 退款金额=0.17 ×1.015=0.17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内申购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 97,066 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为 1477.83 元, 退款金额为 0.17 元。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 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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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持有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0%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 万份 基金份额,持有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三)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四)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在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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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 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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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 者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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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 的时 间,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一)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 金份 额登记 在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系 统内 转托管 的具 体办理 方法 参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以及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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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跨系统转托管 1、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 结算 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 金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 基金 上市前 、权 益分派 期间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相应停 牌日 期、基 金份额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 可以 按照相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 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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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地方政 府债 券、 中期票 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 债 券、债 券回 购、 货币 市 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经托管人同意 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符合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 者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 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的前提下; 在管理人具备相应条件且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上 述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需履行相应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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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判断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 大类资产的权重。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 析手段, 精选出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方面, 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 选择流动性好,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 综合研判结果予以决策。 通过对比大类资产的相对价值、 流动性及市场情绪等指 标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以及未 来发展趋势, 动态配置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 的比例。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有初步判断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 收 益、 流动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 应用量化工具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优 化,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 与 “自 下而上” 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主要投资于估值合理、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 市场估值等指标, 选 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 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 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行业基本面比较。 行业比较包括两个层面, 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 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 主要受产业链、 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 影响; 行业景气受宏观 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 主要分析指标包括 收入、 利润、 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2) 行业 市场估 值比 较。估 值体 现市场 预期 ,行业 间估 值排序 、行 业自身 估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 因此, 运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 会是行之有效的手段, 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 行业估值水平、 行业的盈 利调整等。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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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上 述初步 筛选 的基础 上, 结合产 业政 策,从 全球 产业格 局变 迁、国 内经济 增长驱 动等 角度 ,寻求 符合国 际经 济发 展趋势 和国内 经济 结构 转型主 题、 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股票库。 首先, 运用 流动性、 盈利能力、 估值水平等指标对所有 投资范围内的股票 进行定量筛选, 构 建股票备选库。 其次,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定性 分析, 进一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 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1)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 建立本基金的股票 备选库。 1) 在投资范围内的股票 中, 剔除 ST 、*ST 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高风险品种股 票。 2)在 上一 步的基 础上 ,重点 考察 盈利能 力、 估值等 指标 ,并根 据这 些指标 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 利润是经营者经营业绩 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 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重点关注的因素。 本基 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 (ROE ) 、 总资产报酬率 (ROA ) 、 主 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 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 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 的安全性。 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 本基金采用市盈率 (P/E)、 市净率 (P/B ) 、 市盈率 相对盈利增长比例 (PEG ) 等估值指标, 并参考国际估值 分析方法、 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 选取估 值合理的个股。 (2)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 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 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或者在生产、 技术、 市场等一个或 多个方面具有行 业内领先地位, 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在未来的发展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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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管理规范, 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 决策 效率高、 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 主要考核指标: 财务信息质量、 所有 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状况: 公司营运状况良好, 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 各项财务指标状况 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具 备核心 竞争优 势, 比如 专利技 术、资 源独 占、 销售网 络垄断 、独 特的 市场形 象、 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因素考察: 公司在技术、 营销、 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 同时 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3)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 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 精选优质企业, 形成 股票风格库, 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 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 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 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 债市收益率水平、 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 等各方面的分析, 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 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 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 体投资策略包括: 1、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 久期管 理是 债券组 合管 理的核 心环 节,是 提高 收益、 控制 风险的 有效 手段, 也是衡量基金组合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的关键指标。 组合资产久期要与组合负债 即募集资金久期匹配, 以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久期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 平的变化对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影响程度的指标。 本基金在保 持资产和负债久期 基本匹配的基础上, 还会综合分析中国宏观经济、 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 对 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做出预测, 并根据预测结果微调组合债券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 率处于上升通道时, 适度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 适度 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有效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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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在确定久期策略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环境和期限利差走势 分析选择不同的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的期限结构策略包括: 骑乘策略、 哑铃 组合策略、子弹组合策略等。 2、通过利率和信用利差分析确定券种配置 券种配置策略主要 体现为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 通过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 分析发现具有相对配置价值的债券种类, 结合组合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随 时调整组合结构, 通过券种的选择和调整优化债券组合收益。 本基金所选券种均 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品种, 主要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 转换债券 和可分离债等监管机构批准投资的品种。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 券流动 性、税 收、 以及 信用风 险等因 素基 础上 ,进行 类属配 置, 优化 组合收 益。 3、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久期、 期限结构及券种配置的基础上, 还要加强信用品种 的内部信用评估, 优化个券选择。 通过综合性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对标的个券进 行信用评级, 将通过信用评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库, 再结合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在备选库内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通过内 部信用分析和研究判断找出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 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 的情况下, 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 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收益率情 况及资金成本水平, 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 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 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积极采取适度的回 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对应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 研究, 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定价模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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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 合来套取无风险收 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 行业层面定性分析, 结合数量分析模型, 测算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违约风险。 考虑海外市场高收益债违约事件在不同行业间的明显差异, 根据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性分析, 从行业层面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风 险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个券的选择基 于风险溢价与通过公司内部模型测算所得违 约风险之间的差异,结合流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依据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 风险收益的原则,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以期 获得长 期稳定 的收 益。 坚持价 值投资 理念 ,综 合考虑 信用等 级、 债券 期限结 构、 分散化投资、 行业分布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并 根据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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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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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 基金 持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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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一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 以实 现绝对 收益 作为投 资目 标,力 争在 混合型 基金 的投资 限定 之下, 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定息产品, 而 一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益 上浮 3% 较符合本基金的预期。因此,本基金采用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3%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该定期存款利率停止或调整发布 ,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报告 1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1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基 金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所述的“报告期”指 2016 年 10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报告期末”指 2016 年 12 月31 日。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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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1,602.03 12.29 8 其他资 产


4,508,541.16 87.71 9 合计





5,140,143.19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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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 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667.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502,568.7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5.3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08,541.16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注 :无 (十 二)开放式基金 份额变动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102,987,457.56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35,547.60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98,392,687.33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填 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4,630,317.83 注:总 申购 份额 含红 利再 投、转 换入 份额 ,总 赎回 份额含 转换 出份 额。 (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固有资 金投 资本 基金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固有 资金投 资本 基金 交易 明细 注:本 报告 期基 金管 理人 未运用 固有 资金 投资 本基 金。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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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2 一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 一)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人民币元 主要财 务指 标 报告期 ( 2016 年 10 月1 日 - 2016 年 12 月31 日 ) 1.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 88,917.86 2. 本期 利润


204,556.87 3. 加权 平均 基金 份额 本期 利润 0.0065 4. 期末 基金 资产 净值 4,705,449.63 5. 期末 基金 份额 净值 1.016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 二)基金净值的表现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40% 0.06% 1.09% 0.02% -0.69% 0.04%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2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基 金的业绩”部分所述的“报告期”指 2016 年 10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 31 日, “报告期末”指2016 年12 月 31 日。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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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 示日 期 为2015 年7 月 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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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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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不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 价;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取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全 价; 3、交 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鉴 于目前 尚不 存在活 跃市 场而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 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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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 对 于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价 值。 (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对于 含投资 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期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四)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若当日无结算价,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七)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八)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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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一)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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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对因 估值 错误造 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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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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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上海证 券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只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方 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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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现金 分红及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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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九)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十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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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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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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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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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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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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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其他(公司可增加)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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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 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数 量、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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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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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三)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 、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等 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五)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 、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等 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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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 常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整 基金 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当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 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一)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高于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后, 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 股市、 债市的 变化 将影 响到基 金业绩 表现 ,无 法完全 规避证 券市 场的 下跌风 险 。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二)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 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 者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四) 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 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 发生互动关系, 标的证券市价 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 进而 可能使投资 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 有一定的存续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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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 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 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五)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份额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于上 市期间可能因 特定原因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 份额, 产 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 基金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七、其他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二)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三)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四)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五)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六)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 (七)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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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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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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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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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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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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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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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及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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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 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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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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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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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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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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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 开会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 形成大 会决议 。 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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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 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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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 讯开 会在通 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由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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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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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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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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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D 座14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11 月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 理和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 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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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 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 算;办 理国内 结算 ;国 际结算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和贴 现;外 汇贷 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 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 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地方政 府债 券、 中期票 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 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债 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 于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并经托管人同意 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 后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符合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投资 者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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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的前提下; 在管理人具备相应 条件且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本基金可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上述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需履行相应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95%;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回 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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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5.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15.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 0%- 95% ; 15.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17、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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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如法律法规及 交易所 无强制 规定 ) 。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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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 券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定 期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 金管 理人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应 制订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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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投 资前三 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发行人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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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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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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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 决。基 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 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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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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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 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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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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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 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 基金 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 再投资服务, 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等服 务,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 ,自动语音服 务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 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工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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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息 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http://www.gfund.com), 投资者 可享 有基金 交 易、账 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 获取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直销业务表单 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 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邮件 、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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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6 年 7 月 3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 , 本基金的相关公告登载于《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本公司 官网。 序号 公告名称 披露 日期 1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 年 7 月 20 日 2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 明书(更新) 》 2016 年 8 月 17 日 3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 年 8 月 17 日 4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 年 8 月 27 日 5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 年 8 月 27 日 6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6 日 7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旗下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10 日 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和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21 日 9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 的公告》 2016 年 10 月 15 日 10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 年 10 月 24 日 1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 年 12 月 14 日 12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 年 12 月 30 日 13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旗下基金 2017 年 1 月 3 日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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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公告》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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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鑫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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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报告期内 披露的各项公告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一) 存放 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二)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