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天治新消费混合(350008)

天治新消费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次 更 新) 
 
 
 
 
 
 
 
 
 
 
 
 
 
 
基 金 管理 人 :天 治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上 海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重要 提示 】 
本 基 金 由 天 治 成 长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 年 4 月 1 日证 监许 可 【2016 】656 号文 变更 注册 ,并 依据 2016 年 7 月 6 日天治 成长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天治 成 长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调
整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 、 基 金费 用 、 收 益分配 方式 、 估值 方法 以 及修 订 基金 合同
等,并 更名 为“ 天治 新消 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 自 2016 年 7 月 6 日起, 《天 治
新消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原 《 天治 成长 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天治 新 消费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变
更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的变更 注册,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 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投 资人 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 理风险 ,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产生的 操作 风险 , 因交 收 违约和 投资 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险 , 基金 投 资对象 与投 资策 略引 致的 特有风 险 等 。 本 基金 投资 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将 会面 临信用 风险 及 流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 要是由 目前 国内 中小 企业 的发展 状况 所导 致的 发行 人违约 、 不按 时 偿付本 金或 利息 的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是 由债 券非 公开发 行和 转让 所导 致的 无法按 照合 理 的价格 及时 变现 的风 险。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特殊性 ,本 基金 的总 体风 险将有 所 提 高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 金 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 件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 人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担 。 本次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复 核, 除特 别说明 外 , 本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 月 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 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38 七、基 金的 存续 ............................................................................................................................. 3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0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 、基 金的 业绩 ............................................................................................................................. 48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0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4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 七、 风险 揭示 ............................................................................................................................. 74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2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 111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 他有 关规定 及《 天治 新消 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天治 新消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由天 治 成 长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 书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天 治 新消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 基金 由天 治 成长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天治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 指 《 天治 新 消费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天 治 新 消费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天治 新消 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1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4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7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8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1 、销 售机 构: 指天 治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22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3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申购 、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天治 新消 费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原 《天治 成长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日 终止 27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8 、存 续期 :指 《天 治 成 长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至 《天 治 新消 费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限 29 、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天治 成 长精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 资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策略、 基金 费用 、收 益分 配方式 、估 值方 法、 修订 基金合 同并 更名 为“ 天治 新消费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一系 列事项 的统 称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 《 业务 规则》 : 指 《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36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7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38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39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0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受 理基 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1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2 、元 :指 人民 币元 43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4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6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7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过 程 48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49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莲 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复 兴西 路 15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赵 玉彪 设立日 期: 2003 年 5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6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 续经 营 联系电 话:021-60371155 联系人 : 赵 正中 股权结 构: 吉林 省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出 资 9800 万 元 ,占注 册资 本 的 61.25% ; 中国吉 林森 林 工业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出 资 6200 万 元, 占注 册资 本 的 38.75% 。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层成 员 吕文龙 先生 : 董事 长 , 研 究生学 历 , 曾 任吉 林省 人 民银行 金融 管理 处办 事员 、 科 员、 副处 长, 吉林省 人民 银行 银行 处副 处长, 吉林 省人 民银 行外 汇管理 处副 处长 ,吉 林省 人民银 行非 银行 处 副 处长, 中国 证监 会长 春特 派办机 构处 处长 、稽 查处 处长, 中国 证监 会吉 林监 管局期 货处 处长 , 吉 林省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兼任 吉林 省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副总 经理 。 赵玉彪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博士, 历任 吉林 省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证券 业务 部交易 部经 理 、 吉林省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洪 山路 证券 营业 部经 理兼驻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出 市代表 、上 海金 路 达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 柏广新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吉林 省黄泥 河林 业局 副局 长 、 党委书 记 ,中 共 吉林省 延边 朝鲜 族自 治州 委员会 宣传 部常 务副 部长 ,延边 州人 民政 府副 秘书 长,延 边州 林业 管 理 局局长 兼吉 林延 边林 业集 团董事 长, 吉林 森工 集团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现任 全国人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大代表 。 常永涛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学士, 历任 四川 省信 托投资 公司 上海 证券 总部 副总经 理 、 大 成 基金管 理公 司交 易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基 金经 理、 申万巴 黎基 金管 理公 司基 金经理 、投 资部 总 经 理,2009 年起 就职 于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武雷先 生 : 独立 董事, 学 士, 曾 任北 京市 政府 对外 服务办 公室 公务 员、 北京 市金杜 律 师 事务 所律师 、北 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所 上海 分所 合伙 人, 现任君 合律 师事 务所 上海 分所合 伙人 。 陶武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研究生、 硕士 学位, 历任 上海市 司法 学校 教务 科科 长、 上海 市 联 合 律师事 务所 专职 律师 、上 海市浦 东涉 外律 师事 务所 专职律 师、 现任 上海 市申 达律师 事务 所法 定 代 表人及 首席 合伙 人。 王明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研究生 , 曾 任通 化市 矿务 局工程 处段 长、 吉林 省白 山市房 产局 技术 员、建 设银 行白 山市 支行 科长、 中国 银行 白山 市支 行副行 长、 中国 平安 保险 公司白 山支 公司 总 经 理、吉 林省 保险 行业 协会 中介部 主任 。 侯 丹 宇女 士: 监 事会 主席( 职 工监 事 ) , 学士 , 经 济师 职 称。 历任 吉 林省 信托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海证 券业 务部 营业 部经 理、东 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洪山 路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天 治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员、 副总 经理、 工会 主席 ,现 任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职 工监 事 ) 。 牛葵女 士: 监 事, 本 科学 历, 高级 经济 师职 称。 曾 在吉林 省信 托有 限公 司星 火项目 部 、 证 券 部、计 划财 务部 、投 行部 、信托 资产 管理 部工 作, 现任吉 林省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监 察审 计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姚世家 先生: 监事, 硕士 , 高级会 计师, 曾任 吉林 省天桥 岭林 业局 太阳 林场 财务处 会 计 、 处 长、吉 林省 天桥 岭林 业局 总会计 师、 副局 长 、 局长 、吉林 省敦 化市 林业 局局 长、吉 林省 敦化 市 市 长,现 任中 国吉 林森 林工 业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许家涵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商 务英 语双 学士,2005 年 起就 职于 吉林 省信 托投资 有限 责 任公司 自营 资金 部 ,2007 年加入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交 易员 、 交易 部总监 助理 、 交易 部 副总监 、交 易部 总监 , 现 任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权益投 资部 总监 。 赵正中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本科学 历, 1998 年起 就 职于中 国纺 织大 学,2000 年起就 职于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3 年加入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信 息技 术部 副 总监 , 现 任公 司监 察 稽核 部 副总 监。 刘伟先 生: 督察 长, 学 士 , 历任 吉林 省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星火 项目 处项 目负 责人、 自营 基金 业务部 副经 理、 上海 全路 达创业 投资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闫译文 女士 : 副总 经理, 吉林大 学法 学硕 士, 高 级 经济师, 注册 会计 师 ,曾 就职于 吉林 省 信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任 下属 公司财 务主 管、 公司 行政 主管、 业务 部经 理、 党委 委员、 职工 董事 等 职 务,现 任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财 务总 监 。 2 、基 金经 理 尹维国 先生 : 硕士 研究 生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证 券从业 经 验 6 年。2010 年8 月至 今就 职于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助 理 研 究员 、行 业研 究员、 研究 发展 部总 监助 理,现 任研 究发 展 部 副总监 、天 治趋 势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5 年 3 月 27 日起 任本 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至2012 年8 月 31 日龚炜 先生 任 基金经 理; 2011 年8 月4 日至2015 年3 月 27 日 ,章旭 峰任 基金 经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兼 投资 总监 常永 涛先 生,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 兼 投 资副总 监许家涵 先生, 研究 发展 部 总 监尹 维国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兼投 资副 总监 王洋 女士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无 亲 属 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保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 公开 信息 、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其 中内 控 大 纲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对 各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总揽 和指导 ,内 控大 纲 明 确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内控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档案 管理 制度 、信 息系 统管理 制度 、行 政管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 和 危机处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 工 作要求 、业 务流 程等 的具 体说明 。 1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 当覆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 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 当科 学、 合 理、 有效, 公 司全 体职 员 必须 竭力维 护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任 何职 员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约束 的权力 。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应 当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机 构 、 部门和 岗位 ,各 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性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协 助和 配合 督察 长负 责对公 司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内 部部 门 和岗 位的 设 置应 当权责 分 明、 相互 牵 制, 并通过 切 实可 行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 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5 )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金 财 产、 固有 财 产和 其他财 产 的运 作应 当 分离 ,基金 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行 、清 算、 评估 等部门 和岗 位应 当在 物理 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6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的 经 营管 理方法 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济 效 益, 力争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7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 具有 前瞻 性 ,公 司将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制 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体系 进 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8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在以 上原 则 的基 础上, 建 立定 量的 风 险控 制指标 体 系, 使风 险控制 更具 客观 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组 织体系 及职 能 公司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 一个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1 ) 董事 会合 规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作 为 董事 会下设 的 专门 委员 会 ,其 主要职 能 是: 检查 公司经 理层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情 况;监 督、 控制 公司 在机 构设置 、管 理制 度 、 经营决 策程 序、 内控 体系 等方面 的合 规合 法性 ,发 现问题 及时 向董 事会 汇报 ;研究 拟订 公司 的 风 险管理 战略 和政 策, 报董 事会批 准; 组织 制订 公司 风险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完 善 性;检 查评 估公 司风 险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检查 公司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完善 和执 行 ; 负责组 织对 公司 存在 的重 大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 重大 风险事 故进 行内 部调 查, 并将调 查结 果和 处 理 意见报 告董 事会 ,由 董事 会决议 作出 处理 。 (2 ) 督察 长: 督察 长负 责公 司 的督 察稽 核 工作 ,对董 事 会负 责, 对 公司 的各项 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监察、 稽核 。 (3 ) 内部 控制 委员 会: 内部 控 制委 员会 是 公司 内部协 助 经营 管理 层 进行 风险控 制 与风 险管 理的非 常设 机构 ,负 责公 司内部 控制 层面 的风 险监 控。 (4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 是 公司 的最高 投 资决 策机 构 ,在 内部控 制 组织 体系 中负责 基金 投资 决策 层面 的风险 管理 。 (5 )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核 部 全面 负责 公 司的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管理层 和有 关机 构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 意 见或建 议。 (6 ) 各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制 是 每一 个业 务 部门 和员工 重 要的 责任 。 各部 门的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各个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本 人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基 本制度 (1) 风险 控 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 公 司 根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责 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四层 监控 防线: 即一 线岗 位自 控与 互控为 基础 的第 一层 监控 防线; 部门 内各 子 部 门、 部 门和 部门 之间 的自 控和互 控为 基础 的第 二层 监控防 线;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第 三层 监控 防线 ;以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为主 体的 第四层 监控 防线 , 实 施对公 司各 类业 务和 风险 的总体 控制 。 (2)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立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 依据国 家的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 当的方 法对 监察 稽 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查 和评价 。 (3) 投资 管理 制度 本 公 司制定 的基 金投 资管 理制 度和业 务操 作规 程包 括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管理 制度 以及 业务 手册 三个层 次。 ①本公 司制 定的 基金 投资 基本管 理制 度用 以规 范基 金投资 管理 方面 的相 关工 作, 包括 投 资 管 理的基 本原 则、 决策 程序 、组织 架构 ,以 及投 资管 理过程 中涉 及的 投资 、研 究、交 易、 投资 表 现 评估、 投资 风险 分析 和风 险控制 等工 作的 基本 规范 、程序 和职 责等 。 ②投资 管理 相关 部门 权益 投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交 易部和 研究 发展 部等 分别 制定了 部门 管 理 制度, 用以 规范 每个 部门 的 岗位 、职 责、 业务 和人 员等。 ③编制 投资 管理 业务 手册 ,包 括 《投 资手 册》 、 《 交 易手册 》 、 《研 究手 册 》等 ,作 为基 本管 理 制度和 部门 管理 制度 的重 要补充 ,用 以保 证投 资管 理相关 工作 规范 、有 序、 优质、 高效 地 进 行 。 (4)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 通过严 格执 行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会 计政 策和 制度 , 做好 公司 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会计 核算 和财务 管理 工作 ;并 做好 公司所 管理 的基 金财 产的 会计核 算工 作, 以 如 实反映 和记 录基 金财 产运 作的情 况。 公 司确 保基 金 财产与 公司 固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分别 设立 账户 进行管 理, 独立 核算 ,公 司股东 和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主张 权利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 计 核 算在业 务规 范人 员岗 位和 办公区 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设立 账户 , 分 账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5)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担保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 软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完 善的 制度 。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 实 施、 维持和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本 公 司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务 的发 展不 断 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上 海银 行 ”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成立时 间: 1995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60.044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2009]814 号


联系人 : 叶 忆红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 行成 立 于1995 年12 月 29 日 ,是 一家 由国 有 股份、 中资 法人 股份 、外 资股份 及个 人股 份共同 组成 的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总行 位于 上海 。


近 年来 ,上 海银 行以 “精品 银行 ”为 战略 愿景 ,以“ 精诚 至上 ,信 义立 行”为 企业 核心 价 值 观,以 “总 体形 成特 色、 区域兼 顾差 异、 局部 凸显 亮点” 为指 导思 想, 持续 推进专 业化 经营 和 精 细化管 理, 经营 实力 和发 展能力 明显 提升 。根 据市 场和自 身优 势, 上海 银行 形成了 “中 小企 业 综 合金融 服务 ” 、 “ 城市 居民 财富管 理和 养老 金融 服务 ” 、 “金 融市 场领 先交 易服 务 ” 、 “两 岸三 地跨 境 金融服 务” 以及 “最 佳在 线金融 服 务 ”等 特色 定位 ,通过 培育 和塑 造经 营特 色,推 动结 构调 整 和 转型发 展, 增强 可持 续发 展能力 。


目 前, 上海 银行 在上 海、 宁 波、 南京 、 杭 州、 天津、 成都 、 深 圳、 北京 、 苏州 、 无 锡、 绍兴 、 南通等 地拥 有分 支机 构和 营业网 点 311 个 , 设 有自 助银 行 211 个, 布放 自助 服务类 终端 设 备 2167 台,初 步形 成了 覆盖 长三 角、环 渤海 、珠 三角 、中 西部重 点城 市的 网络 布局 框架。 上海 银行 还 发 起设立 闵行 上银 、衢 江上 银、江 苏江 宁上 银和 崇州 上银村 镇银 行, 发起 成立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在 香港 地区 设立 上海 银行 ( 香港 ) 有 限公 司, 并 与全 球130 多个 国家 和地 区近 1600 多家 境内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外银行 及其 分支 机构 建立 了代理 行关 系。


成立 20 年 来, 上海 银 行市场 竞争 力和 影响 力不 断提高 ,在 英国 《银 行家 》全球 前 1000 家银 行中排 名持 续提 升,2015 年位列 全球 银行 业第 108 位,较 上年 排名 上升 22 位。 多次 被《 亚洲 银 行家》 杂志 评为 “ 中国 最 佳城市 零售 银行 ” , 先 后荣 获 “上 海市 著名 商标” 、 “ 小企业 优秀 客户 服务 银行” 、 “全 国再 就业 先进 单位” 、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优秀交 易成 员” 、 “全 国敬 老模范 单位 ” 、 “ 最 佳 企业形 象奖 ” 、 “ 中国 银行 业发展 论坛-最 佳城 市商业 银行” 等荣 誉称 号。 截至2015 年底 , 上海 银行 资产总 额 14491.40 亿元 ; 存款总 额 7926.80 亿元, 贷款和 垫款 总 额5365.08 亿元 ;资 本充 足率 为 12.65% ;拨 备覆 盖 率 237.7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上海 银 行总 行 下 设资 产托 管部, 是从 事资 产托 管业 务的职 能部 门, 内设 产品 管理部 、 托 管运 作 部(下 设托 管运 作团 队和 运行保 障团 队) 、稽 核监 督 部 ,平 均年 龄 30 岁 左右 ,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 本科以 上学 历, 业务 岗位 人员均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上海 银行 于2009 年 8 月18 日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批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09]814 号。 截至2016 年9 月 30 日 , 上海银 行已 托 管25 只证 券 投资基 金, 分别 为天 治成 长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浦银 安盛 稳 健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中证 财通 中国 可 持续发 展 100 (ECPI ESG)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 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浦 银安 盛季季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双债 保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丰 信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前海开 源事 件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安心 回报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浦 银安盛 月月 盈安 心养 老定 期支付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申 万菱 信中 证申 万传媒 行业 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添颐 养老混 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瑞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瑞 兴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博 时裕 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浙商 惠盈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业 福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慧 成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稳瑞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稳 祥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裕 弘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兴益 定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基金、 博时 悦楚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华 泰柏 瑞 爱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基 金的资 产净 值合 计311.24 亿元。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 和 上海 银行 有 关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上海银行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是 由 总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同 组 成。 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纳 入全行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 资产托 管部 配备 专职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内控稽 核工作 ,各 业务 部室 在各 自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监 督制 约必须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到 资产 托管 部所有 的部 室、 岗位 和人 员。


(2)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管部 内设 独立 的稽 核 监 督团队 , 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 负 责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业 务部室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上 形成相 互制 约,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审慎 性原 则 : 内控 与风险 管理 必须 以防 范风 险 、 审 慎经 营 为 前提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与完整 ;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必须 按照 “内 控优 先 ” 的原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新 增业务 时, 做到 先 期 完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5) 有效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体 系应与 所 处的 环境 相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控 目标 , 内 部 制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 性,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进行 相应 修 改 和完善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 制约 束的权 力, 内部 控 制 存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反 馈和 纠正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 建立 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 列规章 制度 。 (2) 建立 托管 业务 前后 台分离 ,不 同岗 位相 互牵 制 的管 理结 构 。 (3) 专门 的稽核 监 督人 员组织 各业 务部 室 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制 措 施 。 (4) 托管 业务 操作 间实 施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定期 开展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制定 完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保 证业 务 连续 不中 断。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和范 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 限制 、费 用 的 计提和 支付 方式 、基 金会 计核算 、基 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收 益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 其 他有关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监 督、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莲 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玉彪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复 兴西 路 159 号 电话:021-60374900 传真:021-60374934 联系人 : 洪 韦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8-4800 ( 免长 途通 话费 用) 、021-6037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 销: 天治 基金 网上 交易平 台“E 天网 ”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etrading/etrading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联系人 :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中信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郭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7)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汤 征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8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王 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熊 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 www.95599.cn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宋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95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44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区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 24A、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1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民 生路1199 弄证 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507679 联 系人 :雷 宇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0)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新华 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3)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82485087 联系人 :崔 国良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良 志 联系电 话:0551 -2272101 联系人 : 李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甘 霖 客户服 务 电 话:96518 ( 安 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www.hazq.com (2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8) 中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31)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传真:0755-82400826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cn (3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3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王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博 爱大 厦20-2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博 爱大 厦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6)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林 爽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http://jjm. com.cn (4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4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二 期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44)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 珊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4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6)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818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陈 征 客户服 务电 话: 致电 各地 营业网 点 0871-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47) 中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 区光荣 街23 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南五马 路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4楼中 天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电话:024-23280842 传真:024-86268016 联系人 :袁 劲松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48)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 西路63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6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联系人 :曹 占强 客户服 务电 话: 甘肃 省内 :0931-96668 , 全国 :4006898888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9)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54653529 联系人 :陈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99918 (全 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5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联系人 :周 轶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 ://licaike.hexun.com/ (5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 唐 诗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56)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81168051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紫 穹 客服电 话:4000 766 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7) 北京 万银 财富 投资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 :付 少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58)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59)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0)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卓 越世 纪中 心一 号 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卓 越世 纪中 心一号 楼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叶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61)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6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 www.lufunds.com/ (64)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 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峨 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话: 021-20324159 传


真: 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65)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


话: 0571-88337717 传


真: 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二、 登记机 构 名


称 :天 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莲振 路 298 号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复 兴西 路 159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玉彪 电


话:021-60374960 传


真:021-60374974 联系人 : 黄 宇星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楼 首席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郭 杭翔 、 联系人 :黎燕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天治新 消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天 治成 长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通过 转型 变 更 而来。


天治成 长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核 准天 治成 长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1 】737 号文 )核 准 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为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为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天治成 长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1 日公 开 募集, 募集 结 束后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 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 天 治 成长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 8 月 4 日 生效 。


自 2015 年 8 月 4 日 起, 天 治成长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变更 基金 名称 为天 治成长 精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2016 年 7 月 6 日, 天治 成 长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通讯】 方 式召 开,大 会讨 论通 过了 天治 成长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转型 议案 ,内 容包 括天治 成长 精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基 金费 用、 收益 分配 方式、 估值 方法 以 及 修订基 金合 同 等 , 并 更名 为 “天 治新 消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2016 年 7 月 6 日 起, 《 天治新 消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原 《 天 治成长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 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登 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赎 回 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1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 的 最低 限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投资 者追加 申购时 最低 申 购限额 及投 资金 额级 差详 见各销售 机 构网 点公 告,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进行 首次申 购及 追加 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均 为 1,0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其他销 售机构 的 投资 人 欲 转入直 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2 、 投资 人 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本 基金按 照份额进 行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不 得 低于 10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六、申 购与 赎回 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投 资人 在同 一天 多次申 购的 ,根 据单 次申 购金额 确定 每 次 申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申购 费用 由 投资 者承 担,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具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收 取1000 元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随 持有 年限的 增加 逐步 递减 :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就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而 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 总 额 25% 的部分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其余部 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 续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七、申 购份 额 、 赎回 金额 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 申 购金 额 10,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0%)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00 =8,956.56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定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00 元, 可 得到8,956.56 份基金 份额 。 例: 假 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100 元,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为1,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申购份 额=9,999,000/1.100=9,090,000.0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定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 元, 可 得 到 9,09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例: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投 资者 赎 回 10,000 份,持 有期 为 6 个月, 则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1.200 ×10,000 =12,000 元


赎 回费 用=12,000 ×0.50% =60 元


赎回金 额=12,000-60 =11,940 元 即: 假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持 有期 为 6 个月, 则赎 回 金额 为 11,94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6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 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额)超 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 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也 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 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 金 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 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灵活 配置 股票 和债 券 资 产的基 础上 ,精 选受 益于 新消费 主题 的相 关企 业, 追求持 续稳 健 的 超额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易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 持机构 债券 、政 府 支 持债券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或 票据)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 中, 投资 于受 益 于新消 费 主 题相 关企 业的 证券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大 类资 产比 较研究 ”的 分析 视角 ,在 综合考 量中 国宏 观经 济运 行态势 、国 内 股 票市场 的估 值、 国内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的期 限结 构、CPI 与 PPI 变动趋 势、 外围 主要经 济体 宏观 经 济与资 本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综 合评 价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进 行大 类资 产 的 配置与 组合 构建 ,合 理确 定本基 金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等 金融 工具 上的 投资 比例, 并采 取动 态 调 整策略 。在 市场 上涨 阶段 中,适 当增 加权 益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在市 场下 行周 期中, 适当 降低 权 益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同 时采 取金融 衍生 产品 对冲 下行 风险, 控制 基金 净值 回撤 幅度, 力求 实现 基 金 财产的 长 期 稳定 增值 ,提 高不 同 市场 状况 下基 金资 产的整 体收 益水 平。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经济社 会发 展主 要任 务之 一是加 快培 育新 的消 费增 长点, 大力 促进 养老 家政 健康、 信息 、 旅 游休闲 、绿 色、 教育 文化 体育等 领域 消费 。在 基本 面上, 刺激 消费 增长 是政 府发展 经济 的重 要 手 段和目 标, 新兴 消费 在中 长期将 迎来 发展 机遇 。 (1) 本基 金对 新消 费主 题 的界定 我国消 费结 构正 在发 生深 刻变化 ,以 消费 新热 点、 消费新 模式 为主 要内 容的 消费升 级, 将 引 领相关 产业 、 基 础设 施和 公共服 务投 资迅 速成 长, 拓展未 来发 展新 空间 。 本 基金所 界定 的新 消费 , 不仅包 括传 统狭 义的 实物 消费和 劳务 消费 ,还 包括 受益于 我国 消费 结构 变化 及消费 升级 的新 消 费 领域。 传统狭 义的 消费 行业 是指 生产消 费品 的行 业。 按消 费对象 划分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是 实物 消费 , 即以商 品形 式存 在的 消费 品的消 费。 另一 类是 劳务 消费, 即以 劳务 形式 存在 的消费 品的 消费 。 新消费 领域 包括 如下 方面 : 服务消 费。 如职 业技 能培 训、文 化艺 术培 训等 教育 培训消 费, 健康 管理 、体 育健身 、高 端 医 疗、 生 物医 药等 健康 消费 , 家政 服务 和老 年用 品、 照料护 理等 养老 产业 及适 老化改 造, 动漫 游戏 、 创意设 计、 网络 文化 、数 字内容 等新 兴文 化产 业的 消费。 信息消 费。 如云 计算 、大 数据、 物联 网等 基础 设施 建设, 以及 可穿 戴 设 备、 智能家 居等 智 能 终端相 关技 术研 发和 产品 服务。 绿色消 费。 如生 态农 业、 新能源 、节 能节 水、 资源 综合利 用、 环境 保护 与污 染治理 、生 态 保 护与修 复等 领域 。 时尚消 费。 如消 费者 体验 、个性 化设 计、 柔性 制造 等相关 的产 业。 还有 通用 航空、 邮轮 等 传 统高端 消费 。 品质消 费。 随着 居民 收入 水平不 断提 高, 广大 消费 者特别 是中 等收 入群 体对 消费质 量提 出 了 更高要 求, 更加 安全 实用 、更为 舒适 美观 、更 有品 味格调 的品 牌商 品消 费发 展潜力 巨大 。这 类 消 费涉及 几乎 所有 传统 消费 品和服 务, 将会 带动 传统 产业改 造提 升和 产品 升级 换代。 农村消 费。 农村 消费 在交 通通信 、文 化娱 乐、 绿色 环保、 家电 类耐 用消 费品 和家用 轿车 等 方 面还有 很大 提升 空间 。适 宜农村 地区 的分 布式 能源 、农业 废弃 物资 源化 综合 利用和 垃圾 污水 处 理 设施、 农村 水电 路气 信息 等基础 设施 建设 改造 投资 潜力巨 大。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分析 方法 , 结 合消 费行业 的特 点, 对评 估备 选公司 进行 研究 , 从中选 择具 有核 心竞 争优 势和长 期持 续增 长模 式的 公司, 从而 确定 基金 的股 票组合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1 )定 性分 析 内生增 长分 析: 即通 过分 析公司 的商 业模 式、 竞争 优势、 行业 前景 等方 面来 选择业 绩增 速 最 快、持 续性 更强 的公 司。 ①商业 模式 —— 从价 值价 值定位 、目 标市 场、 营销 方式、 管理 体制 、组 织结 构、业 务流 程 、 盈利能 力 、 扩张 潜力 等方 面研判 备选 公司 的增 长持 续性、 利润 弹性 以及 扩张 潜力, 从中 寻找 商 业 模式独 特、 具备 较强 的技 术创新 能力 并保 持足 够的 研发投 入以 推动 企业 的持 续发展 的企 业。 ②竞争 优势 —— 从品 牌、 渠道、 管理 等方 面研 判挑 选出优 势公 司。 ③行业 前景 —— 从行 业规 模、行 业景 气周 期、 增长 速度、 行业 竞争 格局 等方 面分析 ,重 点 关 注“互 联网+ ” 、国 家政 策 支持受 益行 业中 的优 质公 司。 外延增 长分 析: 即发 掘具 有资金 优势 、 能 通过 上市、 并购重 组等 方式 实现 外延 式扩张 的企 业, 以及有 被并 购后 有投 资价值 的公 司, 从而 配置 股票 池。 ①上市 和并 购重 组—— 发 掘消费 行业 中具 有资 金优 势的, 通过 整体 上市 、并 购(包 括规 模 型 购并 、 功 能型 购并 、 组合 型购并 、 产业 型购 并) 、 战 略参股 、 战略 性资 产 剥 离 等事件 的公 司 , 研 判 其是否 可以 借机 实现 公司 经营规 模扩 张、 业绩 增长 和估值 溢价 。 ②被并 购价 值—— 发 觉由 于各种 外部 原因 ,企 业价 值被明 显低 估, 可能 被并 购,并 且被 并 购 后,经 营能 力得 到改 善、 估值上 升的 公司 。 2 )定 量分 析 在精选消 费行 业股票 的基 础上,本 基金 采用以 下方 法分析其 估值 水平: 市盈 率法(P/E ) 、 市 净率法 (P/B ) 、 市 销率 法 (P/S ) 、 近 三年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 率 (ROE ) 、 近三 年平 均资 本回报 率 (ROIC ) 、 市盈率 -长 期成 长法 (PEG ) 、 企 业价 值/ 销售 收入(EV/SALES) 、 企 业价值/ 息税 折旧摊 销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等。 通过 估值水 平分 析, 发掘 出价 值被低 估或 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 资金 面动 向、发 行人 情况 和投 资人 行为等 方面 的 分 析判断 未来 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并充 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性 管理 的实 际情 况, 配置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结合 信用 分析 、流 动性分 析、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券 组合 的类 属配 置; 再次, 在上 述基 础 上 利用债 券定 价技 术选 择个 券,选 择被 价格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整 体流 动性 相对 较差 ,且整 体信 用 风 险相对 较高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这 两个 特点 要求 在具体 的投 资过 程中 ,应 采取更 为谨 慎的 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投 资该 类债 券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 和跟 踪发债 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并综 合考 虑信 用 基 本面、 债券 收益 率和 流动 性等要 素, 确定 最终 的投 资决策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 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并 充分 考虑权 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动性 、 风 险性 特征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 包 括:价 值挖 掘策 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杠杆 策略 、双 向权证 策略 、价 差策 略、 买入保 护性 的认 沽 权 证策略 、卖 空保 护性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等。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 券 化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 量化 模型相 结合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 估 后进行 投资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 体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 风 险。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 合 约, 通过 对证券 市场 和 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股 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与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 通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或期 限套利 等操 作。 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股 指 期 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 对冲系 统性 风险 、对 冲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 性 风 险,如 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的 目 的 。 今后, 随着 证券 市场 的发 展、金 融工 具的 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求 其 他 投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本 基金 将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 富组 合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 中 , 投 资于 受益 于 新 消费主 题相 关 企业 的 证券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后, 需遵 循下 述比 例限 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所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12)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证 券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 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申银 万国 消费 品指 数收 益率× 50%+ 中 证全 债指 数 收益率× 50% 。 申银万 国消 费品 指数 ( 代 码 801260 ) 是 基于 申银 万 国行业 分类 标准 编制 的行 业类指 数 , 用 以 表征消 费品 上市 公司 整体 股价表 现。 样本 选取 方法 : 农林 牧渔、 家用 电器 、 食品饮 料、 纺织 服装、 轻工制 造、 医药 生物 、 商 业贸易 、 餐 饮旅 游等 八个 申万一 级行 业上 市公 司 的 A 股。 本 基金 的投 资 主题与 消费 密切 相关 ,因 此该指 数适 宜作 为本 基金 的权益 类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 全债 指 数 由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样 本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市 场的 国债 、金 融债 券及企 业债 券组 成 , 是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 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随着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环 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 停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或终止 发布 ,或 者推 出更 权威的 能够 代表 本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指 数,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整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 七、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8,594,752.00 80.71 其中: 股票


18,594,752.00 80.7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36,058.14 15.35 8 其他资 产


908,172.64 3.94 9 合计





23,038,982.7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587,620.00 11.44 B 采矿业 547,650.00 2.42 C 制造业 11,210,982.00 49.5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280,050.00 14.5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83,800.00 3.91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4,650.00 0.3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594,752.00 82.21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2456 欧菲光 50,700 1,737,996.00 7.68 2 600699 均胜电 子 31,000 1,025,790.00 4.54 3 000651 格力电 器 37,300 918,326.00 4.06 4 601933 永辉超 市 180,000 883,800.00 3.91 5 000059 华锦股 份 67,000 797,300.00 3.53 6 600068 葛洲坝 81,000 744,390.00 3.29 7 000887 中鼎股 份 28,000 726,320.00 3.21 8 601117 中国化 学 105,000 710,850.00 3.14 9 603899 晨光文 具 39,000 709,800.00 3.14 10 000998 隆平高 科 33,000 707,190.00 3.1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7,914.5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86,921.4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80.33 5 应收申 购款 2,456.3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8,172.6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887 中鼎股 份 726,320.00 3.21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 尾差。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016 年 7 月 6 日 ( 基 金合同生效日) —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7.3% 0.91% 2.54% 0.43% -19.84% -0.48%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十 一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 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 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非固 定 收益类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 以其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的固 定收 益类有 价证 券, 区分 如下 情况处 理: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使用 估值 技术 或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 净价。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 使用 估值 技术或 选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净 价。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交 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2、 处于 未上 市 期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对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 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 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应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 指期 货合 约 ,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 6 、 基 金所 持有 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按照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估 值。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2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 红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 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 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高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申购 和赎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回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十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包 括 投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2 、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 例 和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3 、 基 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等 信息 。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 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 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 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 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三)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 本基 金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存 在大 类资产 配置 风险 , 有 可能 因为受 到经 济周 期、市 场环 境或 管理 人能 力等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 金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偏 离最优 化水 平,给基 金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 来风 险。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2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可能 存在 信用 风险与 流动 性风 险。 首先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发 行人 可能 由于 规模 小、经 营历 史短 、业 绩不 稳定、 内部 治理 规范 性不 够、信 息透 明度 低 等 因素导 致其 不能 履行 还本 付息的 责任 而使 预期 收益 与实际 收益 发生 偏离 的可 能性, 从而 使基 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基 金可 通过 多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发行 人信 用风 险 。 其次,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于其 转让 方式 及其 投资 持有人 数的 限制 ,存 在变 现困难 或无 法在 适 当 或期望 时变 现引 起损 失的 可能性 ,从 而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3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衍生 品,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 指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要 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出 现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4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 能面临 的风 险包 括信 用风 险、利 率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提 前偿 付风 险、操 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 等。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五)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 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 用等 级 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 产。 (六)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人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销 售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销售 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 八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并 自生 效 后2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 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 、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 过 户等 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 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以 上(含 三分 之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 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非 书面 方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 之一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 提 前公 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商未能 解 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的 地点 在上 海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莲 振路298 号4 号楼231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玉彪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73 号 注册资 本: 1.6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成立时 间: 1995 年12月2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1995]469 号 《 关于 上海 城市 合作 银行开 业的 批 复》,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复[1998]215 号 《关 于上 海城 市合作 银行 更改 行名 的批 复》 注册资 本:60.0445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营范 围: (一 )吸 收公 众存款 ;( 二)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三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四)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五) 发行 金融 债券; (六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 债券; (七)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 ( 八) 从 事同 业拆借 ; ( 九)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十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 (十 一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十二)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十 三)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十四) 提供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十 五)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等监 管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依 法须经 批准 的项 目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经相关 部门 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营 活动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券、 企业 债券 、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券 、政 府支 持 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或 票据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 规 定。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95%, 其中 , 投 资于 受益 于 新消 费主 题相 关企业 的 证券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限 制: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0%-95%, 其中, 投资 于受 益于 新消 费 主题 相关 企 业的证 券不 低于 非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 部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后,需 遵循 下述 比例 限制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7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12) 项另 有约定 外,因证 券或 期货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届 时 有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 限 制。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履 行相 关程序 ,并 按法 律 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5 、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发现 交易 对手 未履行 或未 按合 同 约 定履行 合同 时,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但 不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 或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 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 控制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与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的交易 对手 进 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责 任, 发生 此种 情形 时,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有 利 于 信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 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上 述(一 )- (二 )中 约定 事 项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 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 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 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托管 人 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 对于 因基 金申 购、 基 金 投资等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 基金托 管专 户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管理 。 基 金托 管专 户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 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与本 基金 业务 无关 的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 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得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 用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 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 用 的规定 执行 。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共 同代 表基 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协 议, 正本 由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各保 留一 份。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法律 法 规 等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原 则上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 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如 基金 管理 人仅持 有一 份正 本 , 则正本 原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保 存,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加盖 基金 管理 人印 鉴的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或 其 他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确 认过的 方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及时将 正本 或加 盖基 金管 理人印 鉴的 复印 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上述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十五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 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 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 据《基 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他 投资 等 资 产及负 债。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非固 定收 益类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② 交易 所上 市的 固定 收益 类有价 证券 ,区 分如 下情 况处理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固 定收 益品 种,使 用估 值技 术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 净 价。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使 用估 值技 术或选 取第 三方 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价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 换 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债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③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非固 定收 益类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④ 交易 所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 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 值; ④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 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应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 估值。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6) 基金 所持 有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按 照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 错误 ; 估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 的 责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 造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 以 后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由 提供 错 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方 法的第 (7 )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因 ,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 本着 勤 勉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 净 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采用 估值 技术 确认 的公 允价值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估值 错误 处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 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 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月结 束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半 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 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 部 门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 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 和 编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 档 的形式 ,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按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提 供 ,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关 法 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 解 决的, 应提 交上 海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在上 海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一)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本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 的托 管协议 ,其 内 容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有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有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登记 与过 户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注册 登记 中心, 配备 安全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 投 资者办 理基 金帐 户的 开立 、变更 、注 销等 业务 ;为 投资者 登记 存管 认购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所 发 生的基 金份 额;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和 基金 交易 的资料 查询 。 (二) 资料 寄送 服务 (1) 账户 确认 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 对账 单 对账单 的寄 送方 式默 认为 电子邮 件方 式。 如投 资者 需要重 置寄 送方 式或 寄送 频率, 请致 电 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与网 上交易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者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投诉 、建 议 和 寻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投 资者 可 以 根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 方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 制。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开 户、 网上 交易、 帐户 查询 、修 改密 码等多 种 服 务 。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 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 心 提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E-MAIL 定期为客户 发送 所 定制的 信息 ,内 容包 括:每 笔交 易确 认查 询、 公司最 新公 告等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8 :30-17:00 为投 资 者提供 服务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电 话:400-098-4800 ( 免长途 通话 费用 ) 、021-60374800 传真:021-60374934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天治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基 金 管理人 承诺 在 2 个工 作日 之内对 投资 者的 投诉 做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基 金管 理 人 将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复 。 (七)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 过上 述方 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自 2016 年 7 月 6 日至 2017 年 1 月 5 日期 间, 与本 基金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公告 如下 : 1 、2016 年 7 月 8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天 治成长 精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的公 告》 。 2 、2016 年 7 月 8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成 长精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名称 变更 的公 告》 。 3 、2016 年 7 月 8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治 新消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摘 要》 。 4 、2016 年 7 月 8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治 新消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 5 、2016 年 7 月 8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治 新消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6 、 2016 年 7 月 19 日,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了 《 天治 成长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7 、2016 年 8 月 17 日 ,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增加 大泰 金石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8 、2016 年 8 月 24 日 ,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增加 金观 诚为代 销机 构、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和 基金 转换 业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9 、2016 年 8 月 27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更 正公 告》 。 10 、2016 年 8 月 29 日 ,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 治 成长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 告摘 要》 。 11 、2016 年 9 月 20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参 加 交通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2 、2016 年 9 月 28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 钱 景财富 为代 销机 构、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和 基金 转换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13 、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 天治 新 消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14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参加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交通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5 、2016 年 12 月 8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开 放式 基 金 参加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16 、2016 年 12 月 14 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基 金所 持长信 科技 、万 家文 化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 17 、2016 年 12 月 22 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8 、2016 年 12 月 29 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2017 倾心回 馈”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19 、2016 年 12 月 29 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 、2016 年 12 月 30 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了 《 天 治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深 圳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1 、2017 年 1 月 3 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了《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净值 公告 》 。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天治 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 处 供投 资人 查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天治 新消 费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更 注册 的 文件 (二) 《天治 新 消费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天治 新 消费 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天治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