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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添益债券A(004383)

平安大华添益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平安大 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二 月


重要 提示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8月24日证监许可[2016]1927号文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属于高风险的债券投资品种, 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均高于一般债券品 种,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 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 基金。投资者应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 构 ............................................................................................................... 24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32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 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5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5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6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6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64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 件 ............................................................................................................. 108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以及《 平安大华 添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添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 第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添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 大华 添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平安大 华 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平安 大华 添益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 决定 》 修 改的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 35、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 38、 《业务规则》 : 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6、元:指人民币元 。 47、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债 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 长,博士,高 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 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 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 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 寿总 公司 人事 行政 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平安保 险集 团品 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精算师、总经 理助理等 职务,现任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 ,硕士,1948 年 生,新加 坡。曾任香港罗兵 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 新 鸿基证 券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DBS 唯高达香 港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副 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 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 ,学士,1983 年 生。曾于 平安数据科技(深 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 ,学士,1970 年 生。曾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系 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 事,硕士,1961 年生,加 拿大籍。曾任职于 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 并担任高级管 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 张文杰先生,董事 ,学士,1964 年 生,新加 坡。现任大华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 事,博士,1954 年生,新 加坡。曾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 南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与 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 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南洋理工大 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院长;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 董事,学士,1935 年生。 曾任中央人民政府 林业部干部 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1963 年生。 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 董事,学士,1954 年生。 现任广东圣天平律 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 律师学院副理事长, 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先生, 监事长, 学士。 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学校教师、 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 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现任深圳平安综合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反洗钱监控中心高 级稽核经理。 冯方女士,监事, 硕士,1975 年生 ,新加坡 。曾任职于淡马锡 控股和其旗 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 司以及新加坡 毕盛资产公 司、鼎崴资本管理公 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 ,硕士,1986 年 生。曾任 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岗;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郭晶女士,监事, 硕士,1979 年生 。曾任广 东溢达集团研发总 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1966 年 生,毕业于东 北大学, 博士研究生。曾任 中华全国总 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 寿总 公司 人事 行政 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平安保 险集 团品 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 ,学士,1970 年 生。曾任 职于中国证监会系 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 生,毕业于新 加坡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和 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 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经理、电子 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谢菲 尔德大学 ,金融学硕士研究 生。曾任上 海市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 人、 汇丰银行销售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 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 付强先生,博士, 高级经济师,1969 年生。 曾任中国华润总公 司进出口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4)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 长,学士,1969 年生。曾 任深圳发展银行龙 岗支行行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WANG AO 先生, 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商学学士 (金融学、 经济学) ,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 ) 、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曾就职于平安银行总 行国际业务部 外汇政策管 理室。2012 年加入平安 大华基金 公司,任投资研究部 固定收益研究员 、投资经 理,现担任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信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平安 大华 惠金定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 “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执行总经理孙 健先生、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 生,毕业于新 加坡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和 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 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 集团助理经理、电子 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执 行总经理,硕 士,1975 年 生。曾任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1 华基金公司, 曾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盈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 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2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 律行为;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3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以下违 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 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4 (7)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法律、行政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5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敬业、诚信和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 托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 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6 (5)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 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应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 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 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7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 消 授 权 。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 方法;建立投资产品 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 制度,保持畅通 的交流渠 道;建立研究报告质 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 、完整。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8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 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9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 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6 年 6 月, 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8,600 人, 通过全 国 58 家分行、103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 种金融服务 。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平安银行资产总 额 28,009.83 亿元,较年初增长 11.72% ;各项存款余额 18,983.48 亿元,较年 初增长 9.48% ,增速居同业领先地 位, 市场份额稳步提升; 各项贷款 (含贴现 ) 13,580.21 亿元, 较年初增长 11.67% ; 营业收入 547.69 亿元, 同比增长 17.59% ; 准备 前营业利润 361.56 亿元, 同比增 长 28.26% ; 净利润 122.92 亿元, 同比增长 6.10% ; 资本充足率 11.82% , 满足监 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0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外包业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 人员为 60 人。 3、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 中共党员,经济学 硕士、高级 经济师、高级理财 规划师、国 际注册私人银行家, 具备《中国证券 业执业证 书》 。长期从事商业 银行工作,具 有本外币资金清算, 银行经营管理 及基金托管 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 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 副总经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 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 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 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 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 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 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11 月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 管净值规模合计 5.34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74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活期添利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1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金通 用鑫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嘉 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弘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润元大现金 通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鼎 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嘉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兴 安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鹏华弘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 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 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利纯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2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 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 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 符合监管要求; 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 用的“资产托管 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3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 通过监控子系 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 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后,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书面 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4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 二、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5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6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1927 号 注册日期:2016 年 8 月 24 日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代销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 投资者 还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公 司网 站(www.fund.pingan.com ) ,在与 基金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7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 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 时间 :本 基 金的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 资人 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办 理 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认购 程序 :投 资 者在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 按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 ,提 出 开 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一个投资者 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 、 认购 原则 :认 购 以金 额申 请。 投资 者认 购基 金 份额 时, 需按 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 金份额, 认购申请受理完 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50,00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 办理基 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4 、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5 、 认购 款项 的退 还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被全 部 或部 分确 认为 无 效,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投资者赎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8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 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和C 类 基 金份 额 分 别设 置代 码 。 由 于基 金 费 用的 不 同 ,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和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 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并分别公 告,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 总 数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在 认 购 时收 取 基金 认 购 费用 。C 类 基 金份 额 不 收取 认 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对认 购设置级差 费率,认 购费率随认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 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率表如下: 认购 金额(M) 认购 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直 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实 行差别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差别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其公告。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认购 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29 认 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息 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一) 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认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 资 人民币20 万元认购本 基金A 类份额,假设其 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15 元 ,其 对应的 认购 费率 为0.60% ,则其 可得 到的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 (1+0.60% )=198,807.16 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8,807.16 =1192.84 元 认购份额=(198,807.16+15)/1.00 =198,822.1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人 民币20万元 认购本基金A 类份 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198,822.16 份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 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 +5)/1.00 = 10,005.00 份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0 即投资人投资 人民币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 , 假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 元 ,则其可得到10,005.00 份C 类基金份额。 (十二)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 用。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 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 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1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2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3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 5、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原则上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申购 ,单个基金 帐户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起 点为 人民币100元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00元 (含 申 购费)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20,00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赎回 时, 每次对 本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5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 份。 留存 份额不足5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投资者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 时,每期扣款金额 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4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 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5 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 和赎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M) 申 购 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直 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 行优惠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 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A/C 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其中赎回费用 不 低于 25% 的部分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 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6 A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N <30 天 0.50% 30 天 ≤N <365 天 0.30% 365 天≤N <730 天 0.15% N ≥730 天 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 费率 N <30 天 0.50% 30 天 ≤N <365 天 0.10% N ≥365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 合同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中 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 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7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160=48,822.02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对应 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可得到 48,822.0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人民币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400 天,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15% ,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15%=181.95 元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8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181.95=121,118.0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400 天,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118.05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 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情 形 。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39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 或 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0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1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2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 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3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 力求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质押及买断 式回购,资产支持证 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银 行存款(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 其它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现金 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 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 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等, 综 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 市场 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 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 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 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 从而确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4 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 调整。 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 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 价值, 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 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根据操作, 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 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 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 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 运 用修正 的均值- 方差 等模型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 类属资 产进行 最优 化配置 和调 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同时, 本基金针对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 气度的情况,通过分 散化投资和行业 预判进行 ,具体表现为:1) 分散化投资: 发行 人涉及众多行业, 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 避免过 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 高度相关的上中 下游行业 。2)行业投资:本 组合将依据对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5 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 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卖出 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 管理回报,选取 具有较好 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 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 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 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 较高 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6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 类证券与固定 收益类证券 的特性,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 益的特点。本基 金主要从 公司基本面分析、理 论定价分析、 债券发行条款、 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债投资价值, 选取具有较高 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 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本基金还将积极关注可转换债券在一、 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 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可 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 获得稳 定收益。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 票资产投资。 本基金充分 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 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 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 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 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 长性、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对于所有股票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会从定量和定性两 方面全面考量公司基本 面,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 平等多种因素, 包括净资产与 市值比率 (B/P ) 、 每股盈利/ 每股市价 (E/P ) 、 年 现金流/ 市值 (cashflow-to-price ) 和 销 售 收入/ 市值 (S/P )等 价 值指 标 以及 净 资产 收 益 率(ROE ) 、 每 股收 益 增 长 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成长指标。


定性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等多种因素, 精选流动性好、成长性高、估值水平低的股票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 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7 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 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潜在赎回 金额、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 支付交易费用、 应对上市公司配 股和增发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 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合理控制现金 头寸:根据对 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和相关 费用提留 的预判, 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 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提升现金头寸 收益:在法律 法规或市场 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通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8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6)本基金如投资国债期货的, 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49 4)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项以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禁 止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9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债综合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 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 流动性高, 是 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1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2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 约定的品种外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证券,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和配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3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 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4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5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6 (3)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7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 券、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相应类 别 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并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不利 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并由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 依 据相 关 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59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0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1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 划 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 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 用:证券账户 开户费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无 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2 (4)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5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6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7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8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6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 (2)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 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0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可 能 由 于 自 身 财 务 状 况 的 恶 化 而 不 能 继 续 支 付 利 息 或 者 本 金, 此时债券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 在我 国, 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 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 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健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 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 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 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 持有人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 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 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流动性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转出债券 回收本息的灵活性, 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 流 动性越弱。 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1 大额赎回,或者市场资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 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 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10、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投资国 债期货的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 投资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国债期货价 格变动而给 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2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 债期货合约价 格和现货价 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 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满 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 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的 不完善,业 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四)特定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 无法完 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 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 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 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五)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 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 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六)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之 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2 、 利率 风险 。 市 场利 率波 动 会导 致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收 益率 和价 格的 变动 , 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 损失的风险, 而 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 的风险 。 3、流动性风险 。受 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规模及 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3 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 。 债务人可能 会 由于利率变 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 付,从而 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 5 、 操作 风险 。基 金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 控制 存 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 交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 法律 风险 。由 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些 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 同 不 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七)操作和技 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 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 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4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5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6 第 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 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与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商或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7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 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8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79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 规则,为基金 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 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的其 他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0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1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 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2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并 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3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 方式 及标准、 增加 、 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 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 调整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4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5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6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7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8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89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0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1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 基金合同 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的有关规定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2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3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 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 算;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外币 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是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 中央银行票据 , 企业债券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 公司债券 ,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资券 , 质押及买断 式回购 ,资产支持证 券 ,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 ,可 交换债券, 银 行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以及定 期存款等 其它银行存款) , 同 业存单 ,现金 资产等货币市场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国债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可以调整上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4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5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6)本基金如投资国债期货的, 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6 议第十五 条第 (十二 )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 定 执 行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7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 进行监督。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8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 分账管理、 独立核 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99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并配合 基金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 具有托管资格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规定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银行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0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本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开立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1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 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除外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 深圳 市, 按照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在此不 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的有关规定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 权;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3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4 第二 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管理人在未 收到客户关于 不需要对账 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 ,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资料邮寄服 务原则上采 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 ,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基金 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 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5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 统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 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 :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2个工 作日之内 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 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进行网上交易。适用业务 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6 ( 十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7 第二 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 添益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108 第二 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平安大华 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平安大华添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平安大华 添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