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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汇混合A(004129)

国联安鑫汇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鑫汇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招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重要 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 年 12 月 6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3020 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 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 存在波动, 亦 不 保 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回 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自 主 判 断 基金 的 投资价值,对 投 资 本 基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策 ,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享 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 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 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 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 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 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从 而 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 券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属于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属 于 中等预期风险、中等 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 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3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 责。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风险揭示 ................................................................................................ 78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5


6 一 、绪 言 《国联安 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 联安 鑫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鑫 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国联安 鑫汇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8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 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2 、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 9 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 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 联 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务 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10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申购金 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份额 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11 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2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 事长,经济学博士。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 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泰君 13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 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Jiachen Fu (付佳 晨) 女士, 董事, 工商 管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 金融行业,历任安联集 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 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 发展 主管兼创始人,忠利保 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 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美国克 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 广及销售部学员 。 现 任安 联 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 先 生, 董事, 经济与政治学博士。1990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 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 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 联资 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 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 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 安联 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 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 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 联资 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 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 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 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 (股票/长期参 与计划投资管理) 。 现任安联投 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 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 管理事务。 (5)汪卫杰先生,董 事,经济学硕士,会计 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 金 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 管、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金 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 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 总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总部 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 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 立董事,高 级经济师职 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 副 科长、副处长、处长、 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 局、税务局副局长,上 海市 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 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 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 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 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 员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14 (7)王鸿嫔女士,独 立董事,法学士。历任 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 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 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 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 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上 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8 ) 胡 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 美 国 伊 利 诺 伊 大 学(UIUC)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 约 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 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 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 )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 王越先生, 监事 会主席, 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 , 历任上 海民生中学会计、 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7月加入 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 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 、国际业务部经理、国 际业 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 年8 月 公 司 合 并 后至2000 年9 月 任 国 泰 君安 证 券 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 先生, 监事, 法律硕士。 历 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 洲业 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 日本全 国 主 管 、 德 国 慕 尼 黑Group OPEX 安 联 集 团 内 部 顾 问 主 管 。 现 任 慕 尼 黑 Allianz SE 业务部H3 投 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职工 监事,经济学学士,历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 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 监事,经济学学士,现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 事长,经济学博士。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 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15 债券部总经理、 副 总 裁,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国泰 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 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刘轶先生,督察 长,法学博士。曾先后 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 宁 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 ,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 事研 究工作。2016 年6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李柯女士,副总 经理,经济学学士。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硕士。曾 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 职务。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12月至2011年8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 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 理。 (6) 满黎先生, 副总 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 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 担 任 上 海 分公 司 高 级 投 资 顾 问 、 西安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华 东业 务 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 年11 月 起 , 担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16 薛琳,管理学学士, 2006 年3 月至2006 年12 月在上海红顶金融研究中 心公司担任项目管理工作。 2006 年12 月至2008 年6 月在上海国利货币有限公 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08 年6 月至2010 年6 月 在上 海 长 江 养 老 保 险 股 份有 限 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10 年6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 任 债券交易员、债券组合 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自2012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担 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12 月至2015 年11 月 任 国 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起任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3 月起任 国联安 鑫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9 月起任国联安鑫瑞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10 月 起 任国 联 安 通 盈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 起 任 国 联 安 睿智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 研究 部 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17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 财产或 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19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20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21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 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 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 办 法 、 分 支 机构 和 重 要 部 门 的 风 险 考核 指 标 体 系 以 及 管 理 人员 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区域遇 到 断 电 、 失火 等 非 常 情 况 时 , 应 急应 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22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基金托管 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 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 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 以来,招商银行先后 进行 了 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 交所挂 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行 总 资产 5.2223 万亿元人 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 ,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 12.14%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 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 室、产品管理室、业务 营运 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 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 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理 24 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 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 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 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QFII )、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 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体系, 以 “保 护您的 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 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 :在 业 内 率 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 行 系 统” 、 托管 业务 综 合 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 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 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 单一托 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 行 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至 11 月末 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80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566.49 亿元。 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 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 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 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 收入 40.54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29.28% , 托 管 资 产 余 额 9.62 万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52.89% 。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 基金” 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 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 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 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 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 奖; 四度蝉联获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该行“托管通” 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 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招商银行 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董事、董事长。英 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 理专 业硕士,高级 经 济 师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有 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 运集 25 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 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 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 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 招商银 行 行长、招商银行 执 行 董事 。 美 国 哥 伦 比 亚 大 学公 共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 高级 经 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深 圳 市 分 行 行 长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总监 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招商银行 , 历 任杭 州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兼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杭 州 分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 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 招商银行 副行长。 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 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 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 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 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 、总 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 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31 只开 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9.62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 26 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 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 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 室和 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 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 岗位、各业务室、各分 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 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 整改 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 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 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 审慎性原则。 内部 控制的核心是有效 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系 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 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 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 独立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 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 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应 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 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 有效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 馈和 纠正。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 制应适应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 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 部控 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 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 稽核监察等相关室,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 27 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 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 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 重要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 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 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 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 务操 作流程、会计核算、岗 位管理、档案管理、保 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 面, 保证资产 托 管 业 务 科 学化 、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运作 。 为 保 障 托 管 资 产 安全 和 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 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 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 务危 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 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有效地处理,招 商银 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 处理办法》,并建立了 灾难 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 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 发生 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 经营风险控制。 招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 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 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 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 完整 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每日实时对托 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 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 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 行访 问。 4 )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 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 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 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 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 28 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 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 务网和办公网 、 与 全 行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 度 , 与外 部 业 务 机 构 实 行 防 火墙 保 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 工培训、激励机制、加 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 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 备机 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基金 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上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进 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 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 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 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 29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茅斐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3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31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6]3020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 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 32 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 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 转换。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 ,A 类基 金份 额 的具 体认 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0% 100 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3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 : 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 净认购金额=10,000/ (1+0.40% )= 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60.16 = 39.84 (元) 认购份额=(9,960.16 + 2 )/1.00=


9,962.1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 假定该笔认购 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 则可得到 9,962.16 份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2,000 )/1.00=10,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 1,000 元,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费 用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2,000 元 , 则 可 得 到 10,001,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 3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利 息 2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2 )/1.00=10,002.00 (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 34 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10,002.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 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 续。在发售期间,基金 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 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 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3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对 于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时 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4 、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 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 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 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首 次 认 购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个 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 35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 柜台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


36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 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7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8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 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 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39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投 资 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 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因 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柜台申 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柜台有 申 购 本 基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上述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 是整数 份 额。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 不受 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0 5 、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 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赎回费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T≥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个月按30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41 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0 日 0.50% T≥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 ) 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2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 两笔申 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4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0.40% )= 9,960.16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60.16 = 39.84 (元) 申购份额=9,960.16 /1.1200= 8,893.00 (份 )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得到 8,893.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 -1,000= 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 /1.1200= 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 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 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 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 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43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1200= 11,200.00 (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0.50%=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 -56.00= 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30 日, 对 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1000 =110,000.00 (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50% =550.00 (元 ) 赎回金额=110,000.00 -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4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申请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5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46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 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 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一 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47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 应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则 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非 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 登记机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 额,每期申购 金 额 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48 基金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 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 并提前公告。


49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 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 单、 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 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50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见;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 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 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 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51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上 , 本 基 金 主 要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获 利 能 力 、 资 本 成 本 、 增 长 能 力以及股价的估值水平 来进行个股选择。同时 ,适度把握宏观经济情 况进 行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首先, 通过 ROIC(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指 标来衡量公司的获利能力, 通过 WACC(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指标来衡量公司的资本成本; 其次, 将公司的获利能力和资本成本指标相结合, 选择出创造价值的公司; 最后,根据公司的成长能力和估值指标,选择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3、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 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 行 的债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 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 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公司基本面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合理、 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 只是发行 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 型企业,扩大了基金进 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 行主 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 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 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 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 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 且定 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 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 此本 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 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 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 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 通过组合管理、分散化 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 、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 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 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 债主 52 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 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 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 的分析评 估 , 对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进 行 分 类 ,以 便 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 ,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 险的 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 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 争地位、治理结构、盈 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 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 用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 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 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 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谨慎适当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 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 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 型对 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 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 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 和期 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 用国 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综合分析权证的 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 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 因 素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 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 对 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53 (2)基于对权证标的 股票未来走势 的预期, 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 率 高的特点,对权证进行单边投资; (3)基于权证价值对 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 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 等 因素的判断, 将权证、 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 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8、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 等, 其定价 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 模 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 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9、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标的股权的价值、债券 价值和内嵌期权的价值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 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 进行 评估, 选择具有较高投 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 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 价结 果,积极参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新券申购。 10、债券回购 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 在严格 控 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债券回 购 交 易,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但 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益 性、风险水平、流动性 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 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 以降 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54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 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55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12)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 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6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 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 成左 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 制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 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 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 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57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 基 金 和债 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58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9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合 同 另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 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 60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62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63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 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64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 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5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 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 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6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7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68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 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 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69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70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1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7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 73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 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74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75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的投资情况。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 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76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 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77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78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 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 得 的 收 益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保 值 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79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 动的影 响 , 同 时 可 转 债还 有 信 用 风 险 与 转 股 风险 。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 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 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 法弥 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 兑付的风险,另外,信 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80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 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 限较高, 如果股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 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 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 估值 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 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 格有 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 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 动性 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 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 变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 基金管理人虽会通过建 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信 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 险所 81 带来的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仍 或面临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所投资的资 产支 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 券信用质量降低、市场 利率 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 模及 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 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 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 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 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 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 基金持有的未平仓 合 约将 可 能 在 亏 损 的 情 况 下被 强 行 平 仓 , 本 基 金 必须 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 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 金必 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 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 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 仓而 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基金无法继 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 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 性或 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82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 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 行 为 或 破 产 清 算导 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5、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 较差,交易难以迅速、 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 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 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 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 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使 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 成策略失效并招致损 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 利 策 略 成 功 的 核 心 在 于 通 过 历 史 数 据 分 析 和 投 资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发掘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 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 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 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 于预 83 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 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 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 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 保值 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 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 时, 合约平仓时的价格 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 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4 十 八、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85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6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 (021)389928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a. 依法募集资金; b.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c.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d.销售基金份额; e.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g.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7 h.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i.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j.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k.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l.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m.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n.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o.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p.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a.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b.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c.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d.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f.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8 g.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h.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i.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j.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k.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l.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m. 按《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n.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o.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q.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s.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89 v.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w.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x.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y.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z.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aa.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字 (1986 ) 175 号文 、 银复(1987)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b.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c.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90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e.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g.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a.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c.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 面相互独立; d.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f.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g.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h.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i.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j.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91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 明 基 金托 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k.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l.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m.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n.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o.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q.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r.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s.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t.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u.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v.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92 C 类基金份 额由 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不同 ,基 金 收益分配 的金额 以及 参 与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f.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h.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i.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b.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c.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d.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f.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g.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h.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i.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93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b.更换基金管理人; c. 更换基金托管人 ; d.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f. 变更基金类别; g.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h.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i.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j.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a.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b.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4 e.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95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b.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c.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e.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96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 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d.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 97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 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98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 99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 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0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 可 直 接 对本 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101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f.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 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 有 效的 仲 102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3 二十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 同意的其他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 活动)。 2、基金托管人 (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04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 终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106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7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除投资限制中第 (2) 、 (12) 项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 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5%。


108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 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 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 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 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 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 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 需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 金划付、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 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管人依据相 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 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 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109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 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 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 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 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 账户、预留印鉴发 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 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 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 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 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 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 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 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 凭 110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 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 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 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 存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 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 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 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 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 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 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 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 111 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 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 理的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 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112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 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11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 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 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 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 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 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 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114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 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托管人在履 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115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 的书面提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 证券 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责 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资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 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116 (7) 基金托管人对因 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 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 基金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 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 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 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 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 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 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国联安 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 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17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 金、客户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按有 关规 定开立、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 的名 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 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 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 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 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 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 证金 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 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 托管 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 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 置后 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118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 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 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 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 相关 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 的约 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 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 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的后 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 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 以传 真件为准。


119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 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120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 表的编制及复核 ; 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2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 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122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123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 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 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 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 业务的基金投资者 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 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 、网上 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 理。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124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5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鑫汇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2 、 《国联安 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 鑫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二 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