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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发混合A(004131)

国联安鑫发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国联安鑫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金” )的 募集已
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12月6日证监许可[2016]3021 号文准予注册。 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本
基金管理人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联 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4131(A类基金 份额) ,004132(C类基金 份额) 。 
5. 本 基金自2017 年2 月20 日 起至2017 年3 月20 日 通过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变 更 销 售 机
构,并另行公告。 
6.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7.


本基金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8.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 元 ( 含 认 购费 ) ; 追 加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单 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 万元 (含认购费) ; 追 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10 元(含认购 费)。 9.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 调整直销中心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10.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 认 购 费 率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每个投 资 者 在 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2.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 不 存 在 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3.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网 点 )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4. 本 公 告 仅 对 “ 国 联 安 鑫 发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 国联安鑫 发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阅读刊登在 2017 年2 月15 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上的《国联安鑫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15.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tja-allianz.com ) 上 。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下 载 基 金 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 各 城 市 的 开 户 、 认 购 网 点 及 认 购 细 节 的 安 排 详 见 销 售 机 构 在 各 销 售 城 市 当 地 的公告。 17.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及 直销专线电话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021-38784766) 咨询认购事宜。 18.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9.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份额 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 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 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 中等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资产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鑫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代码:004131;C 类基金份额 代码:004132) 。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7、 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8、 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 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9、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机构: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10、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 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 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 11、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7 年2 月20 日到2017 年3 月20 日 ,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 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 式。 2、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 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 <500 万 元 0.2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 A 类基金 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 则两笔认购中 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 :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 净认购金额=10,000/ (1+0.40% )= 9,960.1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60.16 = 39.84 (元) 认购份额=(9,960.16 + 2 )/1.00=


9,962.1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 , 假定该笔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9,962.16 份 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2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2,000 )/1.00=10,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 , 则可得到 10,001,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认购利 息 2 元, 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2 )/1.00=10,002.00 (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 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10,002.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 单笔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 10 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 理人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 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 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 调整 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6、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缴款方式: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 采用“实时扣款”方式 或代销机构确认的其他方式;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一个机构投资者 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认购, 认购金额起点为 10 元, 如果认 购金额在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办理。 3、直销机构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4、机构认购业务 的办理时间为:2017 年 2 月 20 日到 2017 年 3 月 20 日(除 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二)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银行办理开户和认 购的程序: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 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正 本 或 副 本 及 上 述 文 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 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 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 2、提出认购申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应提供 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投资者应在 T+2 日(工作日)在 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 、 机构 投资 者在 代销机 构 开户 和认 购的 详细程 序 如与 上述 规定 有所不 同 , 或 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 通过 代销本基金的 证券公司 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 此 程 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 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 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 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 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 ) 通过直销 机构 办理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 (附有最新年检记录),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法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 (正、 反面) 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银 行 《开 户许 可证 》或《 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表》 复 印 件并加盖公章; (7)印鉴卡一式两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填 妥的 《基 金账户 业 务申 请表 》并 加 盖单 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章 、 经 办人章; (10) 《传真委托协议书》 ; (11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 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 提交以下 资料: (1)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五 ) 缴款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 代销机构扣款。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 下: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出 认 购申 请当 日营 业时间 内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划 至 本 基 金管理人 在工商银行 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专户” 。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 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的 指定资 金结算 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 ) 投资者提示 1 、 请机 构投 资者 尽早向 直 销 机 构或 代销 机构 索 取 开户 和认 购申 请表。 投 资 者 也可从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www.gtja-allianz.com) 下载 直 销 业 务 申 请 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 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机构咨询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 四、个人投资者 认购方式 (一) 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 申请认购 。 3、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必须事先开立 代销机构资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作 为直 销资金结算账户。 4、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代销机构认购, 认购金额起点为 10 元, 如 果认购金额在1 万元 (含 1 万元) 以上, 还可 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办理。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9 楼。 5、 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 时间为:2017 年 2 月20 日到2017 年3 月 20 日 (除部 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二)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银行办理开户和认 购的程序 : 以下个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 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及复印 件; (2) 银行存折 或资金卡;


(3) 填妥的《 开户申请表》 ; (4) 填妥《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 及复印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 (3)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应在 T+2 日(工作日) 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 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证券公司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 程序以各代销机构 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 、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已 在 代销 机构 处开 立了资 金 账户 的客 户不 必再开 立 该 账 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3 、 在认 购本 基金 前已经 开 立了 基金 账户 和交易 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无须 再 开 立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 )个 人投 资者 在代销 机 构开 户和 认购 的详细 程 序如 与上 述规 定有所 不 同 ,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 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 通过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 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 ; (2)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 填妥的《 开户申请表》 ; (4)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1)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缴 款方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 下: 1 、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出 认 购申 请当 日营 业时间 内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划 至 本 基 金管理人 在工商银行 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专户” 。 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 个人 投资 者当日 没 有把 足额 资金 划到账 , 则以 资金 到账 之日作 为 受 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指定的资 金结算 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 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 投资者提示 1 、 请有 意认 购基 金的 个人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机 构 或代 销机 构 索 取开户 和 认 购 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也可从 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gtja-allianz.com) 下载有关 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 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 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 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 、清算与交割 1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全 部认 购资 金将被 冻 结在 基金 认购 专 户中 ,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 、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国联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在 发售 结 束后 对基金 份 额 进 行登记 。 六、退款 1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构 进 行认 购时 产生 的 无效 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申 请 被确 认无效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 划出。 通 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 划出。 2、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务 和 费用 ,并 在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 、基金的验资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 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 (021 )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0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公司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募集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售相关事宜的问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2)代销机构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6、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