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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鼎弘(167003)

平安鼎弘: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 平安大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 信息披露................................................................................................ 25 十一、 基金费用 ............................................................................................ 2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 禁止行为 ............................................................................................ 32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 违约责任 ............................................................................................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6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6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 张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 证 券 投 资基金 清 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 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 本 协议的 依 据 是《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 、 债券( 包 括 国债、 央 行 票据、 金 融 债、企 业 债 、公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含可 分 离 交易可 转 换 债券) 、 可 交换债 券 、 次级债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中 期 票 据、证 券 公 司短期 公 司 债券、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 存 款 ) 、同业 存 单 、货币 市 场 工具、 股 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权 证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它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 会 的 相关 规 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 资工具。 2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封闭期内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 低 于 交易保 证 金 一倍的 现 金 ;转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权证 、 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 )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投 资 组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2 )封闭期内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和 国 债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本基金 托 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封 闭 期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资 产总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0% ;转 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后,本基 金 的 基金资 产 总 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4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封闭期内,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7) 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以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a) 基 金 所 持 有的 股 票 市 值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b) 基 金 所 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市 值 和 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18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9 )在封闭期结束前 1 个月,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LOF ) 基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封闭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不受上述限制,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 12)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4 、 根 据法律 法 规 有关基 金 从 事关联 交 易 的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 、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 管 人 按以下 方 式 对基金 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市场 交 易 的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间市 场 进 行现券 买 卖 和回购 交 易 时,需 按 交 易对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 市场交 易 的 核心交 易 对 手为中 国 工 商银行 、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基 金 投 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 限 证 券,包 括 由 《上市 公 司 证券发 行 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首 次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前,基 金 管 理人应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符合 法 律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 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 管 人 应按照 《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 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有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本托 管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正 当 指 令,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其他投 资 所 需账户。 4 、 基 金托管 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与 基 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认 (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人在具有基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一起 负 责 为基金 对 外 签订全 国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 ( 以 下称“ 授 权 通知”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发送 指 令 的人员 名 单 ,注明 相 应 的 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 被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对电子 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 令 由 “授权 通 知 ”确定 的 有 权发送 人 ( 下称“ 被 授 权人” ) 代 表基金 管 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 确认,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否认 其 效 力。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 照 《基金 法 》 、有关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 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的指 令 违 反《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 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更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 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 财 务状况 良 好 ,经营 行 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发 生 重大违 规 行 为而受 到 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 内 部管理 规 范 、严格 , 具 备健全 的 内 控制度 , 并 能满足 基 金 运作高 度 保 密的要求。 4 、 具 备基金 运 作 所需的 高 效 、安全 的 通 讯条件 , 交 易设施 符 合 代理本 基 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 研 究实力 较 强 ,有固 定 的 研究机 构 和 专门研 究 人 员,能 及 时 、定期 、 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 席位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 交易单元号 、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 易 资 金结算 协 议 》 , 用 以 具 体明确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在 证券交 易 资 金 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12 :0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 指 令不得 拖 延 或拒绝 执 行 。如由 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原 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 基金管理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披露的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 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它销售机构 的 销售 网 点 进 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 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3 日上午 12: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 间交收。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转换 (1 )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 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该公告内容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 。 (3 )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公告。 5、 基金现金分红 (1 )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 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6、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合约 、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4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挂牌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和 私 募 证券, 估 值 日不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时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发行 未 上 市或未 挂 牌 转让的 债 券 ,对存 在 活 跃市场 的 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 银 行 间市场 上 不 含权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本基金 投 资 期货合 约 , 一般以 估 值 当日结 算 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当 日 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估值。 (7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 到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公 告 ; 当发生 净 值 计算错 误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差错 给 基 金 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而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而 引起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四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遇 法 定 节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 编 制 。基金 年 度 报告的 财 务 会计报 告 应 当经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不 足 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场外 收 益分配 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 红 利再投 资 , 投资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要 求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国债期货、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 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 金 年 报 中 的 财 务 报 告 部 分 , 经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1.2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信息披露费用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场地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公证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诉讼费 和仲裁费、 基金的 开户费用 和账户 维 护费用 、 基 金上市 费 用 等根据 有 关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及 相 应 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 基金合 同 》 生效前 的 相 关费用 ( 包 括但不 限 于 验资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信 息 披 露费用 等 费 用) 、 处 理 与基金 运 作 无关的 事 项 发生的 费 用 、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但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 人 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 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的约定 , 从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费 用 , 有权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做 出 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管期限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为 15 年。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须包 括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 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 金 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 人 产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告: 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 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止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妥善保 管 基 金管理 业 务 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 基 金 管理人 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照 法 律 法规规 定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 原 任基金 管 理 人职责 终 止 后,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 金 管 理人接 受 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 临时基 金 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 人 产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 公告: 基 金 托管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接: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妥善 保 管 基金财 产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计: 基 金 托管人 职 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照 法 律 法规规 定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或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人牟取利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 其 高 级 基 金 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 销证 券 ; (2 )违 反 规定 向他 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 从 事承 担 无限 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形出现时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在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接 管 基金财 产 之 前,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四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当 时 有 效的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投 资 原 则而行 使 或 不行使 其 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仍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 本托管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2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0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基 金 管 理 人: 平 安 大 华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签 订 地 点 :中 国 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