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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501030)

环境治理: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中 证环境 治理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A 类份额、C 类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告书 汇 添 富中 证 环境 治 理指 数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A 类 份 额、C 类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7 年 2 月 20 日 公告日期:2017 年 2 月 15 日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 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 集与上 市 交易 ................................................................ 2 四、 持有人户 数、持 有 人结构及 前十名 持 有人 ................................ 5 五、 基金主要 当事人 简 介 .................................................................... 7 六、 基金合同 摘要 .............................................................................. 11 七、 基金财务 状况 .............................................................................. 37 八、 基金投资 组合 .............................................................................. 39 九、 重大事件 揭示 .............................................................................. 41 十、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42 十一、基 金托管 人 承诺 .......................................................................... 43 十二、备 查文件 目 录 .............................................................................. 43 汇添富中 证环境 治理指 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A 类份额、C 类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告书 1 一、 重 要声 明与提 示 《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A 类份额 、C 类份额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公告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的 规 定编制, 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管理人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 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 意见, 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 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6 年 11 月 25 日 《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 汇添富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99fund.com )上的《 汇 添 富 中 证 环 境 治 理 指 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 二、 基 金概 览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LOF )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A ,场内简称: 环境治 理 ,基金代码:501030 )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C ,场内简称: 环境C , 基金代码:501031) (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7年2月13日,本基金份额总额为347,944,039.56份。其中 ,A 类份额 272,123,157.07 份,C 类份额75,820,882.49份。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7年2月13日, 本基金A 类份额净值为1.0021元, C 类份额净值为1.0016 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17年2月13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为A 类份额7,682,532.00份 ,C 类份 额24,924,464.00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2月20日 (七)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 金的 募集与 上市 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16]1033号、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机构部函[2016]2900 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2月29日 3、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6年11 月28日起至2016 年12月23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 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8、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 其他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 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 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 场内 销售机 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4 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 次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数 为1,773户, 募 集总金 额 为347,944,074.33元(包括 募 集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54,006.72 元 ) 。 其 中 , 本 基 金A 类份额场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为 264,440,625.07 份 ( 含 场 外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44,386.52 份) ;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7,682,532.00 份 (含场内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368.00份) ;C 类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50,896,418.49份 (含场外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6,653,43 份 ) ,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确 认 为24,924,464.00 份 (含场内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2,564.00份) 。 11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9日验资完毕, 并于当日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2月29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47,944,039.56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自 律 监 管 决 定 书 [2017]45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7 年2 月20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场内简称 及基金代码(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 A 类基金份额 , 场内简称:环境治理,基金代码:501030 C 类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环境C ,基金代码:501031


5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A 类份额7,682,532.00 份,C 类份额24,924,464.00 份。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披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T 日 内 将经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精 准 医 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传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5 给上交所,由上交所于T+1 日通过行情系统揭 示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 、 未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的 流 通 规 定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8 、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2017 年2 月20 日 起 可 以 开 始 办 理 本 基 金 转 托 管 业 务 , 转 托 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及前 十名持 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7 年2 月13 日, 本基金A 类 场 外 份 额 持 有 人 户 数 为1,252 户 , 平 均 每 户 持有的A 类 场外 基 金 份额 为211,214,56 份;A 类 场 内 份 额持 有 人 户数为9 户,平均 每户持有的A 类场内基金份额为853,614.67 份; 本基金C 类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46 户 ,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C 类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为114,117.53 份;C 类 场 内 份 额 持 有 人 户数为77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C 类场内基金份额为323,694.34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7 年2 月13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A 份额为50,498,217.50 份, 占场外A 类基金 总份额的19.10%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A 份额为213,942,407.57 份, 占场 外A 类基金总份额的80.90% 。 场 内 机 构投 资 者持 有 的场 内 本 基金A 份 额为7,499,337.00 份 , 占场 内A 类基金 总份额的97.62% ; 个人 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A 份额为183,195.00 份, 占场内A 类基 金总份额的2.38% 。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场外本基金C 份额为5,000,450.00 份,占场外C 类基金 总份额的9.82%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外本基金C 份额为45,895,968.49 份, 占场外 C 类基金总份额的90.18% 。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本基金C 份额为0.00 份, 占场内C 类基金总份额的 0.00% ; 个人投资者持 有的本基金C 份额为24,924,464.00 份, 占场内C 类基金总份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6 额的100.00% 。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7 年2 月13 日,A 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 场内基金总 份额比例(% ) 1 中 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信聚 益之 锐 意进取管 理型风 险缓冲 金 融投


7,499,337.00


97.62% 2 暴一华








99,036.00


1.29% 3 陈小波








49,508.00


0.64% 4 屈波








19,801.00


0.26% 5 刘艳虹








5,940.00


0.08% 6 李景华








4,950.00


0.06% 7 程刚








1,980.00


0.03% 8 李君方











990.00


0.01% 9 陈淑池











990.00


0.01% 10


合计 7,682,532.00 100.00% 截至 2017 年 2 月 13 日,C 类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 场内基金总 份额比例(% ) 1 曹宇


2,894,260.00


11.61% 2 张海冰


2,300,207.00


9.23% 3 王明德


2,000,180.00


8.02% 4 回勇


1,420,319.00


5.70% 5 郭玉祥


1,302,316.00


5.23% 6 陆顺


1,150,103.00


4.61% 7 叶钧达


1,000,090.00


4.01% 8 于东筑


1,000,045.00


4.01% 9 李振远





999,902.00


4.01% 10 贾二利





980,044.00


3.93% 合计 15,047,466.00 60.37%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7 编制。 五、 基 金主 要当事 人简 介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 -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 前设置 投资 研究总 部、 投资理 财总 部、机 构理 财总部 、互 联网金 融总 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国际业务部、 战略投 资部、 产品创新服务中心、 基金营 运部、信息技术部、稽核监察部、综合办公室 ,负责投资研究管理、销售管理、 信息技术管理等基金运营管理工作; 公司设立 北京分公司、 南方分公司、 上海虹 桥机场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 分别负责其区域的基金产品推广与销售 工作; 公 司设立 香港子公司, 负责在港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 ; 公司设立 汇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8 添富资本子公司,负责泛资产管理类业务和投资顾问业务的拓展。 3、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2017年1月31日, 公司共有员工 (包括中智公司派遣)547人, 其中博士 及博士以上有22人,硕士323人,本科153人,专科及以下49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 李鹏 电话:021-289328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汇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成立 于2005 年2 月,总 部设 在上海 陆家 嘴,公 司旗下设立了北京、 南方、 上海虹桥机场、 成都四个分公司, 以及两个子公司 — — 汇添富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Kong) Company Limited) 与汇 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基金是中国第一批获得QDII 业务资格、 专户业务资格、 设立海外子公 司并且获得RQFII 业 务 资格的基金公司,同时 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 资管理人。 在投资管理领域,汇添富已形成公募业务、互联网金融、专户业务、资本业务、 国际业务和养老金业务等六大块业务领域以及主动股票投资、 指数化投资、 固定 收益投资、海外投资和另类投资等五大块投资领域协同发展的格局。 截止 2017 年 1 月末,公司管理 76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形成了覆盖高、 中、 低各类风险收益特征, 较为完善、 有效的产品线, 包括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均衡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成长焦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香 港 优 势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 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深证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汇添富 6 月红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9 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 汇添富优 选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消费行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富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美丽 30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添 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主要消 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 汇添富沪深 300 安中动态策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安心中国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移动互 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环保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外延增长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成长多因子量 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国企创新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民营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安鑫智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新兴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 达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汇添富盈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稳健添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盈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多策略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沪港深新价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盈稳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汇添富 保鑫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长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汇添富新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汇添富中 证生物科技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汇添富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汇添富中证中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汇添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10 富全球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本基金基金经理 赖中立先生, 国籍: 中国,1983年出生,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金融学 硕士 , 10年证券从业经 验。 曾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分析师。 2010 年8月 加入汇 添富 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历 任金融 工程部 分析 师、 基金经 理助 理。2012 年11 月1日 至 今任汇 添富黄 金及贵 金 属基金(LOF)的 基金 经 理,2014 年3 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恒 生指数分级(QDII ) 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6日至今 任汇添富深 证300ETF 基金、汇添 富深证300ETF 基 金联接基 金的基 金 经理,2015 年5 月26 日至2016 年7 月13 日任汇添富香港优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LOF )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11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 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 、陈军 业务联系人:陈露、陈军 六、 基 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12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13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1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15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16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 资 金账 户、证券 账 户和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17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除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18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终止 基金上 市, 但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 、相 关证 券交易 所或 者登记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19 (4)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 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停止 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 或者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6)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金 管理人 、相 关证券 交易 所和基 金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或修 改《业 务规 则》 ,包括 但不限 于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0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1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 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2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本 基金 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3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 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4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份额收益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 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某 一类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其面值; 4、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6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现金 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1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7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8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 定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式 指数化 投资 ,紧密 跟踪 中证环 境治 理指数 ,追 求跟踪 偏离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29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以便为投资者带来长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环境治理指数的 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其他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固定 收益 资产(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交换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等) 、 银行存 款(包 括定期 存款 、协 议存款 及其他 银行 存款 ) 、衍 生工具 (包 括股 指期货 、权 证、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环境治理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且不 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 环境治理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且不低 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9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0 1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4) 如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1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19)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21)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2)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 个股 占比等) 、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3)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24)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5)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3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4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 易所 上市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以其估 值日 在交易 所挂 牌的结 算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5、本 基金 投资股 票期 权合约 ,一 般以股 票期 权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国 债期 货合约 以估 值日的 结算 价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5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7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四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持 有二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七、 基 金财 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 取认购费 。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 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7 年 2 月 13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银行存款 12,602,968.83 结算备付金 2,222,222.22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8 存出保证金 7,119.37 交易性金融资产 33,837,866.17 其中:股票投资 33,837,866.17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141.55 应收利息 139,331.05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348,844,649.19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123,930.67 应付托管费 12,393.05 应付销售服务费 10,798.75 应付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71,781.93 负债合计 218,904.4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47,944,039.56 未分配利润 681,705.2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48,625,744.7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48,844,649.19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39 八、 基 金投 资组合 截止到 2017 年 2 月 13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市 值 (元) 占总资产的比例(%) 股票





33,837,866.17


9.70% 基金





债券








其中:央票

















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

















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 债、商业银行普通债券、证券公 司短期融资券、其他金融债券)

















企业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票据、CD)





现金(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14,825,191.05


4.25% 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 存款、大额存单)





其他资产(交易保证金、应收利 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 款、应收申购款、买入返售证券 等)


300,181,591.97


86.05%


其中:买入返售证券


300,000,000.00


86.00% 资产合计


348,844,649.19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分


类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3,820,258.00


3.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983,084.00 2.29% E 建筑业 2,898,992.80 0.83%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40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135,531.37 2.6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33,837,866.17 9.70% (三)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指数基金若 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 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股票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300152 科融环 境 131,300 1,200,082.00 0.3442% 000939 凯迪生 态 93,300 1,149,456.00 0.3297% 002573 清新环 境 58,093 1,136,880.01 0.3261% 300156 神雾环 保 40,900 1,125,568.00 0.3229% 000826 启迪桑 德 30,900 1,066,977.00 0.3061% 600323 瀚蓝环 境 70,100 1,055,706.00 0.3028% 300203 聚光科 技 33,800 1,055,236.00 0.3027% 300137 先河环 保 69,000 1,047,420.00 0.3004% 300072 三聚环 保 21,600 1,036,800.00 0.2974% 600008 首创股 份 243,100 1,033,175.00 0.2964%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债 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债 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6.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6.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6.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19.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5,141.55


3 应收股利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41 4 应收利息














139,331.05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买入返售证券








300,000,000.00


8 其他


9 合计








300,181,591.97


6.4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6.5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6 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况 。 6.7 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积 极投 资,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九、 重 大事 件揭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 并已报送相关监管 部门备案。 序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汇 添 富 中 证 环 境 治 理 指 数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发行文 件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 站, 中证 报 2016/11/25 2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 申 购 单 笔 金 额 下 限 和 场 外 最 低 赎 回限额 的公 告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 站, 中证 报 2016/11/26 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信 建 投 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 站, 中证 报 2016/11/29 4 1152 汇添 富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钱 景 财 富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_20161203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司 网站, 中证 报 2016/12/3 5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浦 发 银 行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司 网站, 中证 报 2016/12/3 6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建 投 证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司 网站, 中证 报 2016/12/3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42 券 开 展 的 认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7 关 于 汇 添 富 中 证 环 境 治 理 指 数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增加 场外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 站, 中证 报 2016/12/3 8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申 万 宏 源 西 部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司 网站, 中证 报 2016/12/10 9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招 商 银 行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司 网站, 中证 报 2016/12/12 10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银 行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 站, 中证 报 2016/12/13 11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华 夏 银 行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 站, 中证 报 2016/12/13 12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交 通 银 行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 站, 中证 报 2016/12/14 13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及 股 权 变 更 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上证报, 公司 网站, 中证 报 2016/12/24 14 汇 添 富 中 证 环 境 治 理 指 数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上交所, 证券时报, 上证 报, 公 司网 站, 中证 报 2016/12/30 15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 金 2016 年年 度资 产净值 的公告 公司网 站 2017/1/3 十、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汇添富 中证 环境 治理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A 类份额 、 C 类份 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43 十 一、 基 金托 管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证券 基金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根据 《证券基金 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证券基金法》 、 《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备 查文 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准 予 汇添 富 中 证 环 境 治理 指 数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注册 的文件; 2、 《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3、 《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