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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30天A(270046)

广发3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月)查看PDF公告

 
 
 
 
 
广发理财30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七 年二月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重要 提示】 本基 金 于2012 年11 月19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2]1536 号文 核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年1月14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 本基 金需承 担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以 及因 个别 债券违 约所形 成的 信用 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月14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12 月31 日。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53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5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9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6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8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90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94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9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10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0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18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35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36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9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40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 理财30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 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 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广发理财 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理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理财30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或接 受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运 作期 起始日 :对 于每份 认购 份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起 始日,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对 于每份 申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起始 日, 指该 基金份 额申购 确认 日; 对于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 未赎回 的每份 基金 份额 的下一 运作期 起始 日, 指该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期 日后的 下一 工作 日 32、运 作期 到期日 :对 于每份 基金 份额, 第一 个运作 期到 期日指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对认 购份额 而言, 下同 )或 基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 对申购 份额而 言, 下同 )对应 的次一 个月 的月 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对应的 次二个 月的 月度 对日(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以此类推 33、 月度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 申购份 额而言 ,下 同) 在后续 日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若该日 历月 实际 不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 额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按不 同费 率收 取销售 服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利 息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0、摊 余成 本法: 指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2、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指最近 七个 自然日 (含 节假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率 53、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 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 记, 中国注 册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协 会常 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第 三届理 事会理 事,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第 一届 上市 咨询委 员会委 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会 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员 会财政 金融 运行 规范组 成员,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 司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 资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 中共 中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监 事会工 作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创 新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员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第三 届上诉 复核 委员 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监 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资 银行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经 理、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资自 营部 副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兼 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香江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南 方香江 集团董 事长,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 司总裁 。兼 任全 国政协 委员 , 全国 妇联 常委 , 中国女 企业 家协 会副会 长,广 东省 妇联 副主席 ,广东 省工 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女 企业 家协会 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董 事,深 圳龙 岗国 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兼 任 中 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专 家,全 国中 药标 准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制 药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国 家中医 药行 业特 有工种 职业技 能鉴 定工 作中药 炮制与 配置 工专 业 专家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广 东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宁 波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法 学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上海四 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职 律师 ,绍 兴银行 独立董 事, 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学 院教授 ,兼任 东北 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阳 化工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事。 曾任 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 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合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任中华 联合保 险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荆州 市分公 司经 理、 湖北省 分公司 业务 处长 、湖北 省国际 部总 经理 、汉口 分公司 总经 理 , 太平保 险副总 经理 兼纪 委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 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 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 符兵: 监事 会主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广 东发展 银行 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 行资金 部处长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 部副总 经理、 市场 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 务部 总经理 、营销 总监 、市 场总监。 匡丽军 :监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 席、 副总 经理。 曾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开 发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广 州屈臣 氏公 司行 政主管 ,广州 市科 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 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 吴晓辉 :监 事,男 ,工 学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产管 理业 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部 常务 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聚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鑫 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鑫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曾 任广发 证券 投资 自营部 副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发 行审 核委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广 发制 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资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 总经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兼 任广 东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发 展委员 会委员 。曾 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副 总经理 ,女 ,管理 学硕 士,兼 任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 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温秀娟, 女,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17 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从业证书,2000 年7 月至 2004 年10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2004 年 10 月至 2008 年 8 月 在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08 年 8 月 11 日至今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10 年 4 月 29 日起任广 发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14 日起任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0 日起任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2 月2 日起任广发现金宝场内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17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4 年8 月28 日起任广发活 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22 日起任广发添利货币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曾雪兰 ,女 ,中国 籍, 经济学 硕士 ,7 年 基金 业从业 经历 ,持有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从 业证书,2010 年7 月加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7 月至2013 年10 月在固定收益部 任债券交易员,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职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2015 年 7 月 25 日 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任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7 月 22 日起任广发理 财 30 天债券基金和广发现金宝场内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副总 经 理易阳 方 ; 成员: 权益 投资总监 刘 晓龙, 权益 投资 一 部总 经理李巍 ,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 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 理行为进行监督的 第四道监控防线。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 家提供 托管 服务以 来,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 国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 司集合 资产 管 理 计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业 银行 信贷资 产证券 化、 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三年获得 香港 《亚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 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 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4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5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6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8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东 省 广 州天 河 北 路 大 都会 广 场 5、18 、19 、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7)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8)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9)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0 )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1 )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2 )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1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3 )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4 )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5 )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2 网址:www.sdebank.com (16 )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7 )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3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9 ) 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4008896533 公司网址:www.fudian-bank.com (20 ) (32)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21 )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2 )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 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3 )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 )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5 ) 名称: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5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6 )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7 )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8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9 )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0 )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1 )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2 )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3 )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4 )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5 )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6 )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7 )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8 )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9 )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9 (40 )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1 )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2 )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 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3 )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0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4 )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5 )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6 )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7 )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8 )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9 )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0 )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2 (51 )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2 )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3 )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4 )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3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5 )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56 )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57 )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58 )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59 )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0 )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1 )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5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2 ) 名称: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3 )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 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64 )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5 )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6 )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7 )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68 )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7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9 )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70 )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1 )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72 )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8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73 )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4 )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75 )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39 (76 )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77 ) 名称: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78 )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79 )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0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80 )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1 )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 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2 )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3 )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84 )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85 )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6 )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2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87 )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 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8 )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89 )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0 )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91 )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92 )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93 )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4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94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95 )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96 )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5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97 )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8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99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00 )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6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联系电话: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01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02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03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7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4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5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06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07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08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09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10 )名称: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49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11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12)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13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0 (114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5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6 )名称: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17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8991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郭增光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2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3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直销柜台为5万元) 5,000,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5,000,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份 10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类、B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 码不同) ,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 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4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3、提高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5 第 七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2 年11 月19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536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额 ,第 一个运 作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对 认购 份 额而 言,下 同) 或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下同 )起 (即第 一个运 作起 始日 ),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或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一个 月的月 度对 日( 即第一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到 下一 工作 日)止 。第二 个运 作期 指第一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一 工作日 起,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日 对应 的次 二个月 的月度 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其中, 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 申购份 额而言 ,下 同) 在后续 日历月 中的 对应 日期, 若该日 历月 实际 不存在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 1 : (后 续日历 月中 存在对 应日 期): 如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为 2013 年1 月25 日,则该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为 2 月25 日。 例2 : (后续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 如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为 2013 年1 月31 日,则该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 3 月1 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提 出赎 回申请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当 期运作 期到 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 份额 对应的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基 金管 理人办 理该 基金份 额对 应的未 支付 收益的 结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运作 期到期 日申 请赎回 的,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6 二 、基 金 的类 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及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 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 、基 金份额 的认购 1、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7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10,005 份基金份额。 5、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 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 募集 期内, 除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另 有规 定,每 一基 金投资 者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 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追加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000 元; 首次认购/追加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5,000,000 元。 直销机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50,000 元, 追加认 购最低限额为1,000 元; 首次认购/追加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5,00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对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8 七 、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动 用。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项账 户,在 基金 募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59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1 月14 日正式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案。 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监 管报告 和信 息披 露程序 后,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将自动 转换 为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合同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0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在 每个 运作期 的到 期日办 理基 金份额 赎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 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次 一个月 的月 度对日 起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该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 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1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额 级差 详见 各销售 机构网 点公 告。 各基金 代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规 定的, 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定。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00 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的,注册 登记机 构有权 将全 部剩 余份额 自动赎 回。 各基 金代理 销售机 构有 不同 规定的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 价”原则,即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2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在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提出赎 回申 请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获得 当期 运作期 的基 金未支 付收益 。对于 持有 超过 一个运 作期、 在当 期运 作期到 期日提 出赎 回申 请的基 金份额 而言 ,除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3 获得当 期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可 以获 得自 申购确 认日 ( 认购 份额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例1 : 投资者A 于2013 年1 月25 日申请购买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 个运作期为 2013 年1 月26 日至2013 年2 月25 日(周一) ,第一个运作期共 31 天。 若投资者 A 于 2 月 25 日提出赎回 10,000 份的申请,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 期收益 33.50 元,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份*1.00+33.50=10033.50 元。 例2 : 投资者B 于2013 年1 月25 日申请购买10,000 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 第一 个运作期为 2013 年1 月26 日至2013 年2 月25 日(周一) ,第一个运作期共 31 天。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提出赎回申请,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 收益 33.50 元,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 10,000 份*1.00+33.50=10033.50 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3 年2 月26 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 2013 年3 月 25 日,第二个运作期共28 天。 若投资者B 于3 月25 日提出赎回 10,033.50 申请, 当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尚有当期 收益 30.50 元,则该日投资者 B 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33.50 份*1.00+30.50=10064.00 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3 月 25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3 月 26 日起进入第 三个运作期,第三个 运作期到期日为 4 月25 日, 即申购申请日 (1 月25 日) 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 (周四) 。 投资 者 B 可于4 月25 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 4 月 26 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4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5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6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率 。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 基金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允 许, 并且达 到相 关交易 所上 市条件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如果本 基金 上市, 上市 交易的 时间 、费用 、行 情揭示 、停 复牌、 暂停 或终止 上市 等方 面 的安排 ,均根 据法 律法 规、基 金合同 、相 关交 易所的 相关规 定来 执行 。具体 上市交 易安 排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8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较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创造稳 定的 、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二 、投 资 理念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循 稳健 投资的 基本 原则, 通过 灵活利 用各 类 投资 工具 和多种 投资 策略,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 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中国证监会/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研 究国 内外的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政 策变 化趋势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上 ,分析 和判 断利 率走势 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并综 合考 虑各 类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69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因 素很 多,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素 更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金 管理人 将重点 考察 以下 两个因 素:中 央银 行、 财政部 等国家 宏观 经济 管理部 门的政 策意 图和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变 化的 宏观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的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象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的动态 考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构 的投 资组 合。从 组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构 来看, 一般 说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将 适当缩 短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适当 延长 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 进行 品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可以增 加回 购资 产的比 重,适 度降 低债 券资产 的比重 ;预 期利 率下降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在组合 投资 过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考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 上,尽 可能 的扩大 交易 对手方 的覆盖 范围, 通过 对这 些银行 广泛、 耐心 而细 致的询 价,挖 掘出 利率 报价较 高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行 定期存 款及 大额 存单的 投资, 在获 取较 高投资 收益的 同时 尽量 分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存 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各个 细分市 场进 行深 入 研究 分析, 在严 格控制 风险和 保障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寻找跨 市场 、跨 期限、 跨品种 的套 利投 资机会 ,以期 获得 更高 的收益。 当然, 由于交 易机制的限制, 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用风险相当, 但收益 更高的 品种 替代 收益较 低的品 种, 或者 用收益 相当, 风险 较低 的品种 替代风 险较 高的 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 流动等 影响基 金流 动性 管理的 因素, 建立 组合 流动性 监控管 理指 标, 实现对 基金资 产流 动性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0 的实时管理。 本基金 将通 过对市 场结 构、市 场冲 击情况 、主 要资产 流动 性变化 跟踪 分析等 多种 方式对 流动性 进行定 量定 性分 析,在 进行组 合优 化时 增加流 动性约 束条 件, 在兼顾 基金收 益的 前提 下合理 地控制 资产 的流 动性风 险, 综 合平 衡基 金资产 在流动 性资 产和 收益性 资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通过现 金留 存、 持有高 流动性 券种 、正 向回购 、降低 组合 久期 等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流 动性。 本基 金还 设置了 针对巨 额申 购和 赎回情 况的条 款限 制, 并通过 短期回 购、 同业 存款等流动性较好的资产的合理配置,管理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 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个 券选择 等投 资方 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 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 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 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1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2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3 通知存 款是 一种不 约定 存期, 支取 时需提 前通 知银行 ,约 定支取 日期 和金额 方能 支取的 存款, 具有存 期灵 活、 存取方 便的特 征, 同时 可获得 高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收 益。本 基金 具有 低风险 、高流 动性 的特 征。根 据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投 资目标 及流 动性 特征, 本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 于本基 金时,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包 括现 金类资 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 债券 、逆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计 算;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浮 动利 率 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允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4 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 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四 舍五 入。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 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一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5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80,068,216.65 7.51 其中:债券 280,068,216.65 7.5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96,920,225.38 34.78 其 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买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41,625,380.82 57.44 4 其他资产 9,808,669.41 0.26 5 合计 3,728,422,492.26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 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 资 余额 7.0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0,999,603.50 3.6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券 回购 融资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期 内每 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6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 值 6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值 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81.78 3.65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79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2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6.7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 天(含) - -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7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3.49 3.65 4 报告 期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071,904.78 4.1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071,904.78 4.1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9,996,311.87 3.6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280,068,216.65 7.7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0302 12 进出 02 1,000,000.00 100,098,630.74 2.79 2 041656007 16 远 东 租 赁 CP001 500,000.00 50,003,960.70 1.39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8 3 011620002 16 中铝 SCP002 500,000.00 49,997,385.43 1.39 4 160204 16 国开 04 500,000.00 49,973,274.04 1.39 5 011699991 16 诚 通 控 股 SCP001 300,000.00 29,994,965.74 0.83 7 “影 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0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9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81%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 “ 摊 余 成 本法 ” 计 价 , 即计 价 对 象以 买 入 成 本列 示 ,按 实际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9.3 根据 公开 市场信 息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在 本报 告期内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106.79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381,637.62 4 应收申购款 1,423,925.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808,669.41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额 净值 收益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 . 广 发理 财30 天债券 A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4-2013.12.31 3.6276% 0.0058% 1.3200% 0.0000% 2.3076% 0.0058% 2014.1.1-2014.12.31 5.2775% 0.0070% 1.3688% 0.0000% 3.9087% 0.0070% 2015.1.1-2015.12.31 4.2689% 0.0112% 1.3687% 0.0000% 2.9002% 0.0112% 2016.1.1-2016.12.31 2.8963% 0.0061% 1.3725% 0.0000% 1.5238% 0.006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今 (2013.1.14-2016.12.31 ) 17.5446% 0.0082% 5.4300% 0.0000% 12.1146% 0.0082% 2 . 广 发理 财30 天债券 B 类: 阶段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4-2013.12.31 4.3760% 0.0058% 1.3200% 0.0000% 3.0560% 0.0058% 2014.1.1-2014.12.31 5.5817% 0.0070% 1.3688% 0.0000% 4.2129% 0.0070% 2015.1.1-2015.12.31 4.5712% 0.0112% 1.3687% 0.0000% 3.2025% 0.0112% 2016.1.1-2016.12.31 3.1940% 0.0061% 1.3725% 0.0000% 1.8215% 0.006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今 (2013.1.14-2016.12.31 ) 18.9010% 0.0082% 5.4300% 0.0000% 13.4710 % 0.0082% ( 二)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收益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广发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1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1 月14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1、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 A 类 2、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 B 类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3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 投 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并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5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 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 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 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6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7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 以及其 他收入 。因 运作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基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 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 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小 于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负 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时 ,当 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方 式。 若投 资者在 运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支 付时, 累计 收益 为正值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其 累计收 益为负 值, 则缩 减投资 者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可 通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到期日 赎回 基金 份额获 得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未 支付收 益。 对于 持有超 过一个 运作 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 投资者 还可以 获得 自申 购确认 日(认 购份 额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上一 运作期 期末 的基 金收益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89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个 自然日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放 日各 级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2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1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 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 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2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4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5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当 日,披 露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合 同生效 至前一 日期 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及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6 额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节假日 最后一 日的 基金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ΣRi/ 7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 历日 (i=1 ,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7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当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8 (七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99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 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 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0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业道 德风 险 :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 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 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 投 资管 理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 风险品 种; (2) 选券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1) 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 份基 金份额 ,第 一个运 作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对 认购份 额而 言,下 同) 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 到下一 工作 日) 止。第 二个运 作期 指第 一个运 作期到 期日 的次 一工作 日起, 至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请 日对应 的次 二个 月的月 度对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止。 以此 类推。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提 出赎回 申请 ,因 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当期运 作期 到期日 未申 请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日 下一 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 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将自 动转换 为 广发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广发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采取 普通 开放 式货币 市场基 金运 作模 式,每 日接受 申购 、赎 回。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1 (4) 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但是考虑到周末、 法定节假日等原因, 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30 天。 8 、其 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 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的约定, 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后,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自动转 换为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 此转换 事项无 须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3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5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 经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决定 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6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 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7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8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09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0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整 申 购费率、调 整赎回费率; (4)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 并且达到相关交易所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安排本基金的上市 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 金管理 人履 行监管 报告 和信息 披露 程序后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自动转换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 (7)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1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2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3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5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的约定, 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自动 转换为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的( 此转 换事项 无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6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7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1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 (5)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8)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10 )中国证监会/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0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 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并 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 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1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②根据 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期 融资 券,其 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 评级 和跟踪 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 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 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2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 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3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 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人 仍未 改正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核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4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5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6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7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8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六)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29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 投 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并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0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1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 报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2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 辖。 七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3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4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5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6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帐户 但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 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 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7 月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7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通过广源达信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理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 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逆 向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信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 中证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安 心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港深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广 发新 兴产业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B 类、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 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8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 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7 月2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22 日增 聘曾雪兰为本基金基金经理,与原基金经理温秀 娟共同管理本基金,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 年9 月7 日起通过盈米财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理 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由于中秋节假期,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9 月 13 日起暂停 本基金的申购业务,2016 年 9 月19 日起恢复正常申购业务。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9 月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 为 保护广 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基金现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我司决 定暂 停广发 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申购业务,具体措施如下:从 2016 年 9 月 30 日 起,广发理财 30 天债 券基 金 暂停申购业务。在本基金暂停申购业务期间,其它业务正常办理。 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 年11 月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 11 月 3 日 起通过华西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C 类、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 发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LOF) 、广 发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39 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从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恢复申购业务;同时,在广发 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恢复申购期间, 暂停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合计超过 500,000 元 (不含) 的 大额业务, 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本基金金额合计 超过500,000 元 (不含) , 本基金 注 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相关业务失败。 8、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为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公司决定自 2016 年12 月14 日起, 暂停投资 者单日单账户累计申购本基金超过 500,000,000.00 元 (不含) 的大 额业务。 如单日单个基金 账户累计申购本基金金额合计超过 500,000,000.00 元 (不含) , 本 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 认失败。 9、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6 年12 月22 日起, 将本基金调整为暂停投资者单日单账户累计 申购本基金超过 1,000,000,000.00 元 (不含) 的大额业务。 如单日 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本 基金金额合计超过 1,000,000,000.00 元(不含)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失败。 10、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1 月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 年1 月3 日起, 将本基金调整为暂停投资者单日单账户累计申购 本基金超过 5,000,000 元(不含)的 大额业务。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本基金金额合 计超过 5,000,000 元(不含)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有权确认失败。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理 财 3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14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广发理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