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内需(161810)

银华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银华内需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由天华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 成。依据中 国 证
监会2009 年6 月18 日 证 监 许 可[2009]530 号 文 核 准 的 天 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 投
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自2009 年7 月1 日起, 由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
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1 月4 日, 有 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6 年第4 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3 
七、基金的存续 ............................................................................................................................. 34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3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36 
十、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八、风险揭示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7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8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8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3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 及《银华内 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银 华内需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的投资目标、策略 、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 银华内需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2 、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由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 而成 5 、托管协议 或本托管协 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 之《 银华内 需 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本托管 协议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 、 招募说明 书: 指 《 银华内需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华内需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集中申购期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业务规则 :指《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 所 发 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 章 、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 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2004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0年10月25日 修订通过、2011 年10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 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4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或中国人 民银行 17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 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基金投 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 、基金转 型:指对包括天华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 )”等 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5 、销售场 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6 、 场外: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27 、 场内: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 场所 28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 的行为 29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 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 场内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指以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 31 、 场外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 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32 、销售机 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 33 、直销机 构:指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34 、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5 、基金销 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 、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8 、 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9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 、会员单 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1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2 、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银华内 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生 效 起始日, 本基金合同自天华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 《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5 、 集中申 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 超 过一个月 46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 、日:指 公历日 49 、月:指 公历月 50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51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52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 、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 54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 赎回: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7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 、巨额赎回: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 、元:指 人民币元 62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4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6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8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 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 、 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 公 司 的 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 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 制委员会”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 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境外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养老金业务部、 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 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 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等24个 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 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下设“ 主动型A 股投 资决策 、固 定收益投资 决策、量化 和境外投资 决策”三个 专门委员 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 西南证券董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 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 理 ,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 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 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 国证券投资 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 京大学校友 会理事、北 京大学企业 家俱乐部 理事、北京大学哲 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曾 任职于司法 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 事务所) ,并 历任北京市 共和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 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 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 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 届奥运会北 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2000 年至2004 年任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 ,2004年10 月起 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 合规总 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 兼任第一创 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 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 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 克莱亚太有 限公司副董 事等职。2009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 华 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和公 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 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 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自2001 年 起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倪明先生, 博士学位。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 析 师 、 债 券 基 金 助 理 、 行 业 研 究 员 、 股 票 基 金 助 理 等 职 , 并 曾 于2008 年1 月12 日至2011 年4 月15 日期间担任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职务。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5 年5 月6 日起兼 任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1 年9 月26 日起 兼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8 月27 日 起兼任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7 月8 日起担 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邹积建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1年11 月30 日至2016 年7 月8 日; 徐子涵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0年6 月21日至2013 年6 月25日; 齐海滔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9年7 月1 日起 至2010 年12 月27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 、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 工作 ,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 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 理、投资管 理一部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 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 司市场部总 监;都邦保 险投资部总 经理;金元 证券资本市 场部总经理 。2013 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 银华核心价 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 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 月加 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 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天 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 本基金及万 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覆 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 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 渗 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 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监 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 独 立 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 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 行 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 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 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 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 程 的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 原则。公司 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 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 物 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6 )适时性 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 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 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 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 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 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优秀 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 最佳发 展 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 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30 日 ,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32 只。


(二)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 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 到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或 各 大 移 动 应 用 市 场 下 载 “ 银 华 生 利 宝 ” 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客服电话 021 -962999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0)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其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2)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 号商 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2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连市 沙 河 口区会 展 路129 号大 连 国 际金融 中 心A 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0)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 号泰 利明苑写字楼A 座二区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3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3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 鲁木齐 市 高 新区( 新 市 区)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3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客服电话 400-898-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4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4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50)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5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网址 www.cgws.com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400-6666-888 5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 www.dfzq.com.cn 6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7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7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7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400-880-2888 8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8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9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9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5)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9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 、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0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0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 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0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层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1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1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 龙时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1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1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1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120)北京 汇 成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2 )场内代 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天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华天华封闭”)转型而成。 银华天华封闭前身为 “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 , 于一九九四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四川 省分行批准发行, 并于一九九五年经批准将 “光大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 更名为 “ 四川国债 投资基金” 。光大国库 券再投资受 益券首期发 行2 亿个基金 单位,于一 九 九四年八 月九日发 行足额并正式成立。 在首期发行时, 中国光大银行作为基金发起人认购了2000万个基金 单位 (占发行总 额的10%)。后中国光大 银行在光大 国库券再投 资受益券更 名为四川国 债投资基 金时,将所 持的2000万 个基金单位 全部兑付, 同时转让了 其持有的40% 的四川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的股份, 使本基金已没有发起人。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截止到1999年基金单位 总份额为526307000 单位。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 四川国债投资基金于1999 年7 月由开放 式转 为封闭式基金, 同年11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下进行确认、 登记。 根据四川国债投资 基金2000 年 临时持有人大会决议, 四川国债投资基金更名为天华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基金发 起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基金管理人更换为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农业银行; 并于2000 年10 月31 日进行 了基金规模调整和 转换,每一 单位的四川 国债投资基 金转换为1.6个天华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的总规 模由原来 的52630.7 万 份调整为84209.12 万份。根据原四川 国债投资基 金2000年临 时持有人大 会决议 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 ]24 号文批复, 银华天华封闭上市 后进行了扩募, 扩募至25 亿份基金份额。 2009 年4 月29日至2009 年5 月25 日,银 华天华封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了 《关于天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议案内容 包括银华天华封闭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2009 年6 月18 日 证 监 许 可 [2009]530 号文 核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生效。依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基 金 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自基金终止上 市之日起, 原 《天华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失效,《 银华内需精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正 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时基 金 更名为“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银华天华封闭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 人、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 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 在集中申购 期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进 行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一) 基金的 类别 混合型 ( 二) 基金的 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三) 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份 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如基金份额进行拆分,其面值将发生变动。 (五) 集中申 购 期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为2009年7 月6 日至2009 年7 月31日。 (六)集中申购结果 本次集中申 购有效申购 户数为109,36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1.00 元人民币 计 算 , 本 次 集 中 申 购 有 效 净 申 购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4,437,014,189.20 份。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年10 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 )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 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 其整数倍,不足100 份的 部分可以卖出; (4 )本基金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 民币; (5 )本基金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7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 定 内 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场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 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 容 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销售 对象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 场内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 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09年9 月30日 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其中 , 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 遵 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间结 束 后 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 的 原 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T +7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办 理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 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投资人将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合 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 金 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 金额的申购 费,即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采用 截位法保留 至整数位, 不足1 份额对 应的申购资 金 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日常申购费 存续期单笔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日常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 施特定申 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申购费 存续期单笔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8%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 ,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 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 ,不 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0.5%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3 、本基金申 购费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 赎回费在投 资者赎回基 金 份 额时收取。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 ,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 售、登记结 算 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 中25%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 支 付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计 算 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对特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 用低于柜台 交 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经相 关销售机构同意,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十)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 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 的 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T 日 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 算手续,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T 日 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登记结算手续。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结 算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 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 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 但不可上市交易。 3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 十二) 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基 金管理人认 为 会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三)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巨额 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金 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3 项所述 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四)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基 金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延 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 在2 日内通过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或 代 销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 个工 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 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 十五) 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 在指定媒体 上 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2 周,暂停 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六)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七) 基金 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 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 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 单 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 跨系统托管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 券 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 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十九)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二十) 其他 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交易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 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内需增长驱动行业的优势企业, 往往具有更加持续的业绩增长能力, 从而具有长期投资 价值。 投资于内需增长驱动行业, 特别是坚定持有其中业绩优良、 成长性明确的内需驱动优 势企业,能够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范围为:股 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60%-95% ,现金、债 券 资 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 其中 ,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 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重点投资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持续竞争力的 优势企业,力求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 、资产配置 策略 (1 )大类资 产配置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以股票投资为主, 一般市场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不会积极追求大 类资产配置, 但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 优化组合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将适度从事防御性资 产配置,进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品种投资。 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操作方面, 本基金在分析内需驱动行业利润增长情况的基础上, 遴选 具备综合竞争实力、 估值吸引力和增长潜力显著的优势公司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并结合宏 观经济形势、政策环境以及市场因素变化,进行主动的资产配置。 (2 )行业配 置 中国经济预期仍将保持较 快的增长态势, 不过, 由于世界经济减速, 发达经济体需求减 弱, 其产业结构也将发生巨大变化, 由此引发对我国出口产品需求的减弱以及我国出口产品 结构的变化。 在外需减弱的背景下, 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调整已经迫在眉睫, 消费以及由此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引发的投资需求将成为拉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 以 地 方 为 单 位 的 大 规 模 出 口 制 造 业 的 发 展 是 我 国 二 十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以 来 经 济 增 长 的 重 要推动因素, 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 产能过剩与退出是我国经济面临的重大挑战, 未 来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将向内需主导、 节能降耗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转变, 未来一个较长时期的 投资策略应该是以经济转型为主线来进行行业配置, 内需驱动的行业和公司是本基金的重点 投资标的。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 在内需驱动行业分析 的基础上, 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力和增长前景的优势企业, 综合考虑企业的估值水平以及市 场预期变化,挖掘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内需驱动行业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型: ①内需增长 由 于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增 长 从 而 自 然 产 生 消 费 需 求 的 内 需 受 益 行 业 可 以 定 义 为 “ 内 需 增 长”行业。 与陷入金融危机中的发达国家相比, 中国的刚性需求空间巨大。 在目前我国GDP 构成中 , 消费支出占比远低于其他国家,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经济发展重点将转为内需, 消费 支出比例也必然随之逐渐上升。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 我国城 镇居民存在明显的消费升级倾向, 农村市场则提供了另外一个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 通过降 息、 扶持 “三农” 、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逐步完善城乡社会 保障体系建设以及进一步完善消费政策、 拓宽服务消费领域等政策和措施, 提升了居民的消 费能力, 而消费能力的提升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形成业绩驱动, 进而为本基金提供投资 机会。 根据申银万国行 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定义 的“ 内 需增长 ” 行业包括:房地产、交运设备、 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纺织服装、餐饮旅游、医药生物。 ②内需服务 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带来消费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一些行业为“内需增长” 行业提供配套服务,本基金将这部分行业定义为“内需服务”行业。 例如, 为提高我国居民消费水平, 必然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必然要加快铁路、 公 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必然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节能环保投入; 为了支持系统性 的升级, 必然要提高软件投入; 必然要加大金融对内需增长的支持力度等等。 这些为支持内 需增长而加 强的投入, 将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提供业绩驱动, 进而为本基金带来投资机会。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 本基金定义 的“ 内需 服务 ” 行业包括: 金融服务、 公用事业、 信息服务、交通运输、商业贸易。 ③内需拉动 由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带来的消费需求增长以及为支持 “内需增长” 而形成的 “内需 服务” , 必然会拉动为之配套的上游产业, 本基金将这些上游产业定义为 “内需拉动” 行业。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这些行业基本是 “内需增长” 以及 “ 内需服务” 的上游行业, 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 准, 本基金定义 的“ 内需 拉动 ” 行业 包括 : 采掘、 化工、 机械设备、 建筑建材、 黑色金属、有 色金属、电子元器件、信息设备。 2 、权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1 )宏 观机 会/ 风 险判 断


①调用基础股票库、选择属于内需增长范围的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针对性的实地调研、 集中研讨、 委托课题、 实证分析等多 种形式的系统研究, 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 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 运用数 量化的方法 对A 股所有股 票进行筛选 ,经过风险 管理组审核 无异议后形 成股票基础 库,并经 由上述程序和标准对股票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通过调 用该基础股票库, 既可有效分享本基金管理人投资、 研究资源, 充分利用 多年投资管理的成功经验和技能,又可以有效提高股票选择的针对性和投资运作的效率。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 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属于内需驱动范围的股票, 以其为基础建立 初级股票库,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②“基本面 —> 估值-> 市场预期”层级式分析和和评级 在该阶段,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 “基本面 —> 估值 -> 市场预期 ” 层级式分析和研究, 即 依 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 估值分析、 市场对本基金评估结论的认同程度三个层次 股 票 投 资流程 调用基础股票库 选择内需驱动范围的股票 “基本面—>估值->市场预期”评级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调用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研究投资经验和优势 所建立和维护的银华基础股票库,确定本基金股 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 在基础股票库内,根据行业配置策略,选择属于 内需驱动范围的股票,作为本基金继续研究的对 象。 ? 依次经过基本面增长趋势识别和评估、 估值分析、 市场对本基金管理人评估结论的认同程度三个层 次的考察,确认成长性与估值 。 ? 根据行业配置策略确定的行业配置比例和核心股 票库的流动性、行业分布、市值比例等构建投资 组合。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的考察,确认成长性与估值。 基本面是公 司价值的基础, 这是任何投资分析的前提。 在这一层次, 本基金将主要考察 企业的质地 (包括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战略以及财务分析) 和公司的 成 长性(公司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估值是否具有吸引力是投资决策的核心, 必须对此做出合理的评估。 在这一层次, 本基 金将综合使用P/E 、P/B 、PEG 、P/S 以及利润/ 营 运现金流等估值指标。 之所以选择市场预期这一指标, 是因为股票价格表现并不同步于企业业绩表现, 企业业 绩增长也未必相应推动股票价格上升, 而其中的关键是股价是否已经对业绩增长或业绩增长 预期作出了反映, 因此评价市场预期成为衡量公司估值是否到位的先行指标。 本 基 金 将 在 综 合 评 估 上 述 三 个 指 标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这 样 有 助 于 避 免 “ 价 值 陷 阱”,即避免仅根据单一估值过程而作出买入或卖出决策。 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通过对本基金初级股票库公司的基本面、 估值和市场预期变化的分析, 筛选出质地优良、 盈利持续增长、 估值具备吸引力和市场预期持续改善的公司, 结合本基金行业配置策略确定 的行业配置比例,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 (2 )权证及 其他品种的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 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除了运用B-S模型、 二叉树模型、 隐含波动率等方法对权证估 值进行测算之外, 还在对发行权证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分析评估权证的 内在价值, 在有效控制权证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权证的投资。 对于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 门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 3 、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久期配置、 组合期限配置、 类属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 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 )久期配 置策略 利率是债券价格变化的核心 驱动因素, 久期是衡量纯债价格对利率敏感性的指标, 久期 配置策略就是在利率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对债券组合久期做出调整,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适 当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同时获得比较高的利息收入; 在 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变量、 宏观经济政策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汇率政策等) 以及资金供求关系, 预测未来的市场利率趋势, 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以及固息债、 浮息债和含权债的配置。 (2 )组合期 限配置策略 组合期限配置策略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构的变化方式, 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选择债券组合类型 (子弹型、 哑铃型和阶 梯型) , 确定 短、 中、 长期 债券的配置比例, 以期在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过程中获得债券价 格变化带来的收益。 (3 )类属配 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等不同类属债券间的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流动性利差、 税赋水平、 信用利差分析来评估不同类属债券 (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以及交易 所 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 的相对投资价值, 增持相对价值高的类属债券, 减持相对价值低的 类属债券,从而获取不同固定收益类 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 )个券精 选策略 个券精选策略指基于对信用质量、 期限和流动性等因素的考察, 重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 的债券: 较高到期收益率、 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价值被低估, 或者 属 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通过深入研究, 发掘这些具有较高当期收益率或者 较高升值潜力的债券,可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投资回报。 (5 )可转换 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 础上,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 型和二叉树 期权定价模 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 定其 投 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 本 面优良、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 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 组 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 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6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 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 五)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0% +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20% 。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的、 更权威的或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并报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 公允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为公允体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在分析本基金投资范 围和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 本基金采取复合业绩比较基准, 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和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60%-95% ,在实际投资运作 中 , 其中间值80%为本基金在 均衡市场情 况下的股票 投资比例,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再根 据不同市 场情况下各 项大类资产 的预期风险 和收益水平 对该比例进 行动态调整 ,故本基金 采取80% 作 为复合业绩 比较基准中 衡量股票投 资部分业绩 表现的权重 ,相应将20% 作为衡量债 券投资部 分业绩表现的权重。 总体而言,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选择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 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 理能力。 2. 易于观测 性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的指数是在市场上公开披露的, 相关的数据能够以合理的 频率获取。 其中,沪深300 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 券交易所的 卫星行情系 统进行实时 发布;上 证国债指数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情系统进行发布。 上述两个指数都易于观察, 任何投 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 这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 明性。 3. 指数发布 主体的权威性 沪深300 指数 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 共同开发的中国A 股市 场 指数, 它是中国第一支由权威机构编制、 发布的全市场指数, 流动性高, 可投资性强, 综 合 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 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 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5 年9 月至今, 沪 深300 指数由 沪深证券交易所共 同出资设立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接手管理。 上证国债指数的发布主体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 只债券指数, 它的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 债券、 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的 目 的 是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变 动 状 况 , 是 我 国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的 “ 指 示 器”。目前,该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受托管理。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指数的发布主体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较高权威和中立性。 4. 指数的知 名度和认同程度 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 指数在市场 上具有较高 的知名度及 市场影响力 ,被广大投 资 人 所认同,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 5 .指数的市 场代表性 沪深300 指数 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 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它覆盖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其走势与交易所主要指数相关性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此外, 该指数行业比重与沪深 两市高度一致, 体现出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能有效分散指数组 合的行业风险。 上证国债指数是目前国内涵盖范围最广的国债指数之一,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6. 不可操纵 性 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 遵循客观的编制规则, 具 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指数的编制规则合理、 科学、 透 明, 也保证了该指数的不可操纵 性。 (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 七) 投资决 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际国内 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3 、国家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 、证券市场 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5 、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6 、上市公司 的行业发展 状况、景气 指数、持续 盈利能力、 竞争优势以 及综合价值 的 评 估; 7 、债券市场 各主要收益率曲线到期收益率数据; 8 、国内外权 威专业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 9 、发债公司 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10 、有效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八) 投资决 策流程 1 、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在A 股 基金投资方面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开 会议,根据 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 有关规章制 度的规定, 负责指导A 股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 审批 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评估基金投资运作的绩效与风险; 2 、基金经理 根据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策, 在其授权范 围内构建投 资组合并负 责 组 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3 、研究人员 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4 、交易管理 部根据基金 经理的交易 指令 ,进行 基金资产的 日常交易, 就交易情况 及 时 作出反馈。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 九)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 券 的10% ; 3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4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 、本基金投 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 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 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 十)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 十一) 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三) 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和 基 金 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 年12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26,925,788.20 86.58 其中:股票


526,925,788.20 86.5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243,662.39 13.35 8 其他资产


452,303.81 0.07 9 合计





608,621,754.40





100.00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364,650.72 3.03 C 制造业 355,983,650.00 58.7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5,592.23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0,953,286.68 10.06 J 金融业 71,334,801.17 11.7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273,807.40 3.3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6,925,788.20 87.01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35 天士力 1,030,765 42,766,439.85 7.06 2 002202 金风科技 2,365,774 40,478,393.14 6.68 3 002456 欧菲光 1,087,467 37,278,368.76 6.16 4 300021 大禹节水 1,910,942 34,779,144.40 5.74 5 600691 阳煤化工 6,010,316 23,079,613.44 3.81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6 002250 联化科技 1,410,700 22,825,126.00 3.77 7 600096 云天化 2,279,023 21,627,928.27 3.57 8 002421 达实智能 3,237,600 21,303,408.00 3.52 9 601318 中国平安 591,000 20,939,130.00 3.46 10 300012 华测检测 1,755,308 20,273,807.40 3.3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本 基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本 期不 存 在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前 一 年 内 受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形 。 11.2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没有 超 出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备 选 股 票 库之 外 的 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5,094.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4 应收利息 16,820.70 5 应收申购款 40,388.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2,303.81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9.07.01-2009.12.31 9.53% 1.32% 10.92% 1.70% -1.39% -0.38% 2010.01.01-2010.12.31 5.96% 1.58% -9.12% 1.26% 15.08% 0.32% 2011.01.01-2011.12.31 -41.78% 1.42% -19.67% 1.04% -22.11% 0.38% 2012.01.01-2012.12.31 2.27% 1.24% 7.04% 1.02% -4.77% 0.22% 2013.01.01-2013.12.31 20.38% 1.32% -5.30% 1.11% 25.68% 0.21% 2014.01.01-2014.12.31 25.03% 1.14% 41.16% 0.97% -16.13% 0.17% 2015.01.01-2015.12.31 86.95% 2.78% 6.98% 1.99% 79.97% 0.79% 2016.01.01-2016.12.31 -13.70% 1.74% -8.16% 1.12% -5.54% 0.6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12.31 67.82% 1.66% 13.83% 1.29% 53.99% 0.37%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进行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6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办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1 ) -(3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 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注 册登记机构 进 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 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公 司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 基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经必要的计算和核对, 仍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 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 、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 )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12次,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3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3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期 末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 至日)的时 间 不 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4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 低 于 面值;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 人 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 产拨划 支付的银行费用; (8 )基金上 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 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按 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 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3 )上述( 一) 中3 到9 项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 定 ,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 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费、 申购费、 赎 回费、 转换费等, 上述费用 具体的费率、 计算公式、 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的集中申购” 、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三) 基金税 收 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 换。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基金合 同约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 期开始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2 )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集中 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开始 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 日 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5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 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 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发生巨 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基金份 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28)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 技 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通股流 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 、购买力风 险 一方面,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另一方面,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也会造成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 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 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深入研究、 投资分散化以 及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等措施来降低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 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 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7 、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 有同类技术、 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 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 能会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 况下如果基 金持有的某 些投资品种 的流动性不 佳、交易量 不足,将会 导 致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 或者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 、本基金的 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 式,基金规 模将随着基 金投资人对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 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若由于基金投资人的 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将 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 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 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中,股 票投资部分 重点投资于 内需增长背 景下具有持 续 竞 争力的优势企业。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特定类型股票所具有的特有风险, 也 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2 、本基金将 在集中申购 期结束后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 市,由于上 市期间可能 因 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 交 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 内 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七)其他风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 导 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 接 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 产 生 的风险。 4 、公司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离职可 能会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工作的连续 性 ,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 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 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 所、法定代 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 合 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 (4)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 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 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 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基金 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 小 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 向 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 新密码应 为 6-18 位数字加 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6 年 12 月 1 日, 本 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自 2016 年 12 月2 日起调 整本基金每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和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 书。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件; 2. 《银华内 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 《银华内 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 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 销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 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 人 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 基 金 财产; (2 )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 购 、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 合 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6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 任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并对注 册登 记机构的代 理 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机 构,并依据 销售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3)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由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基金 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1)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5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获得基 金托管费;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 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19)根据 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21)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 ( “以上” 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 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 效 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 B 、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凭证和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情 况下,则召 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 时间( 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D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表,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4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①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 提案权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35 日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对 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 隔期。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 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2 日在公证 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 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 予 以公告。 (4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 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 、 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 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②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 小 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 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700亿元人民 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 贷款、 结算业务; 居民储蓄业务; 信托贷款、 投资业务; 金融 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境内、 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 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 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 外外汇借款; 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 征信调查、 咨询服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社保基金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 委托资产托管; 信托资产托管; 基本养老保 险 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 :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60%-95% ,现金、债券资产、 权 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 其 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基金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 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②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 ③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⑤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 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⑥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⑦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⑧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 工作日正式 向 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 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协 议第十五条 第 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 决。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6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 证 券进行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③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④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⑤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⑥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⑦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赔 偿 。 因 投 资 流 动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之外,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 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7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法 律 法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 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 合 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集中申购 期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集中申 购期结束或 基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集 中申购时, 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 限 内 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 以上(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 金托管人处 为本 基金开 立 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实收基金 金额 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变更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 (2 )基金托 管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变更本基 金的资金账 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 金账户的变更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 金账户的 变更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 理 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变更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 变 更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变更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变更 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基金证 券账户的变更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 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 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 变更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 变更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变更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 变更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收益分配的 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 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年6 月30日和12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 )本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②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编制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银华内需精选混合(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 小 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