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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益宝货币A(003388)

招商招益宝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 招商 招益宝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招商招益宝 货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2016 年9 月6 日 《关 于准 予招 商招 益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6 〕2037 号文 ) 注册 公 开募 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拟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等。 本基金 是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 投 资人 应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于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投资 人购 买本 货币市 场基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4 七、基 金的 募集.............................................................. 26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3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七、 风险 揭示.............................................................. 6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6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5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 一、绪 言 本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 理 办 法 》 、 《 关于 实 施< 货 币市 场 基 金监 督 管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的 规 定》 等 有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招商 招益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招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招 商招 益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招 商招 益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 招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招益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第 十一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 n 为 自然 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相应 规则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票据 投资 收益 、 银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摊 余成 本法 : 指 计价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7、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近 7 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 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按每日 复 利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9、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0、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收取 不 同 的销 售服 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51、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6、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过程 57、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 58、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成 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将 秉承 “诚 信、 理性 、专业 、协 作、 成长 ”的 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 更多价 值 ” 为使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理 行业 具有 “ 差 异化 竞争优 势、 一流 品牌 ”的 资产管 理 公 司 。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 男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常 务 副行长 兼财 务负 责人 。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高 级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招 商 银行上 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 行长,2007 年3 月 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执 行董 事, 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2016 年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前 海金融 资产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 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首席 风险 官 , 分 管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 结 算及 培训工 作 ; 兼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 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11 月在 中国 证 监 会工 作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 理、 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 中 国北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务 所工 作, 先后 担任 专职律 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风 云科技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 11 月 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1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 行) 资本市 场部 总经 理、行 长 助理、 副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 大皇 后 大学荣 誉商 学士,26 年会 计从业 经历 。曾先 后就 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 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至 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 工 大 学商 学院 副教授 、 厦 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与 会计 研 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 财务金 融系 主任 。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后 工 作 站导师 , 科 技部 复旦 科技 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现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丁安华 , 男 , 毕 业于 华南 理 工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获 硕 士学位 。1984 年8 月至 1986 年8 月任人 民交 通出 版社 编辑 ; 1989 年10 月至1992 年10 月任华 南理 工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讲师 ; 1992 年 10 月至1994 年 12 月任 招商 局集 团 研 究部 主任研 究员 ; 1995 年1 月至 1998 年8 月, 任美资 企业 高级 管理 人员 ;1998 年8 月至2001 年 2 月, 任 职于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2001 年3 月至2009 年4 月, 历任 招 商局集 团业 务开 发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企业 规划部 副总 经 理,战 略研 究部 总经 理。2004 年 12 月至2010 年 4 月,兼 任招 商轮 船董 事;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 兼 任招 商银 行董事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4 月 兼任 招商 证券 董 事。2009 年5 月任招 商证 券首 席经 济学 家,2011 年 10 月起 任招 商证券 副总 裁。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 2010 年6 月至 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 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2 罗琳, 女, 厦门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产 品研 发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产品 运营 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 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2011 年 2 月 于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2014 年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2000 年1 月至 2001 年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EMBA ,曾 任职于 南京 熊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 师;1998 年3 月 加入 原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经 理助 理;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 保 险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资 金 运营 中 心 基金 投资 部 , 从 事交 易 及 证券 研究 工 作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双 学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渺, 男, 硕士,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 于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巨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历 任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助 理基 金 经理。2005 年加 入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高 级数 量分 析师 、 投资经 理、 投资 管理 二部( 原专户 资产 投资 部) 负责 人 及总经 理助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3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许强, 男, 学士 。2008 年 9 月加 入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事 务所 ,从 事审计 工 作;2010 年 9 月加 入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基金 核算 部基金 会计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研 究员 , 现任招 商理 财 7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6 日 至今) 、招 商保证 金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2 月 6 日至 今) 、 招商招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至今 ) 、 招商 招恒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管理 时间 :2016 年 6 月 8 日 至今) 、招 商 财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2016 年 6 月 30 日 至今) 、招 商招 裕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6 年 7 月 28 日至 今) 、招 商 招悦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24 日 至今) 、 招 商 招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8 月 31 日 至今 ) 、 招商 招庆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 至今) 、 招商 招通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0 日至 今) 、 招商招 盛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今 ) 、 招 商 招旺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今) 、 招 商招 怡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1 月 8 日 至今 ) 、 招商 招琪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今) 、 招 商招 惠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 招商 招顺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 招商招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 2016 年 12 月 7 日 至今 ) 、 招 商招 祥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 2016 年 12 月 7 日至今 ) 、 招商 招 旭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 及招商 招华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2 月 21 日 至今 ) , 拟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副 总经 理沙 骎、 副总 经理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裴晓 辉、 交 易 部总监 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白 海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4 售、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 者职 务之 便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5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内 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6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 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 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监察 稽核 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7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 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 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8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账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账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 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负 责人 报 告;部 门负 责人 向分管 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 部门负 责 人 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监 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 的有 效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成立时 间:1997 年4 月 1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叁拾 贰亿 肆仟 玖佰捌 拾贰 万捌 仟肆 佰零 壹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2 】1432 号 (二)基 金托管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3 月末 , 宁 波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 工42 人, 平均 年 龄30 岁,100 %以 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宁 波银 行 自 2012 年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产 托管的 资 格以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 规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 外 广大投 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内 托管 银行 中丰 富和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 Q DI I资 产 、 股 权投 资基 金 、 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基 金 公司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等 门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 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 绩 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6 年 3 月 末,宁 波 银行共 托管 10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规 模 147 亿元。 (四)基 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 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 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整性 , 并负 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 对 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 供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五)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 法 经营 , 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障 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由宁波 银行 总行 审计 部和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的审 计内 控部门 构成 。 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设置 专 门审计 内控 部门 ,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 关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必 须符 合国家 及监 管部门 的法 律 法规和 各项 制度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一 切业 务、管 理活 动的发 生都 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和 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必 须渗 透到 托管 业务的 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到基 金托 管部 所有的 部门 、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 则: 必须 实 现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必 须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宁 波 银行经 营管 理的 发展变 化 进行适 时 修订; 必须 保证 制度 的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1 (6 )独 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的 管理部 门; 直接 的操作 人 员和控 制 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开; 基金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独立 的负 责审 计内 控部 门专责 内控 制 度 的检查 。


(六)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 督 所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 “基 金投资 监督 系统”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运作基 金的 投 资比例 、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 报送 中 国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 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566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 :秦 向东 招商基 金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56937404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3 联系人 :冯 敏


2 、其他代销 机构详 见本 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如本次 募集 期间 , 新 增代 销机构 , 将 另行 公告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调 整销售 机构 ,并 及时 另行 公 告。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4 六、基金份额的 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的不 同 , 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B 类基 金 份 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收取 不同 的销售 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以 自行选 择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投资人 通过 代销机构 和本基金管 理 人官网 交易 平台 、直 销柜 台认购 或申 购各 类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金 额限 制如 下: A类基 金份 额 B类基 金份 额 首次单 笔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元 ; 直销柜 台为50 万 元 300万元 ; 直销柜 台为300 万元 追加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 元 300 万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 份 1.00 份 (三) 基金 份额 的互 相转 换 1、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不 进行 自动 份额 类别 调整。 当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余额 达到 或超 过 300 万份 时, 须自 行申 请 A 类 基金 份额 至B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的 互 相转换 业务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不申 请或 申请 转换 不成功 的, 仍按 照A 类基 金份额 收取 相 关费用 。 今后 开通 本基 金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自动 份 额类别 调整 业务 时 , 本 公 司将另 行公 告。 2、 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及基 金份额 类别 转换 申请 确认 后, 实 际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等级 以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 不利影 响 下: 1、 基 金管 理人 可增 加、 减 少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进 行调整 并在 调整 实施 之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 不 需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 调整 认 (申 ) 购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互相 转换 规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5 3、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开通 本基 金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自 动份 额级 别调 整业务 并公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6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并经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2016 〕2037 号 文注 册公开 募集 。 (一)基 金类别、运作方式、存 续期间、基金面值及认 购价格 1、基 金类 别: 货币 市场 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4、基 金面 值及 认购 价格 :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本 基金按 初 始面值 发售 ,认 购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1.00 元。 (二)募 集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三)募 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本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四)募 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募 集场所 投 资 者 应 当 在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指 定 的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发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基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式, 请 参见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7 (六)募 集目标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七)认 购安排 1、认 购时 间:2017 年 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3 月 14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2、认购 程序 :投 资者 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开 立 招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 一个投 资者 只 能开立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 户, 已 经开 立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可免 予申 请 开立基 金账 户。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详细列 明,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及销 售机构 相 关公告 。 3、认购 原则 :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 额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 款项 。 投资 者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认 购申请 受理 完成 后 , 投 资者 不得 撤 销 。 4、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投 资 者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 交 的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 认购网 点查 询认 购申 请的 受理情 况。 销售 机构 受理 认 购申请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成 功的 确 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成 功应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为 准。 投 资 者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其办理 认购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最终 确认 情况 和有 效认购 份额 。 投 资者本 人应 主动 查询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结果 , 基 金管 理 人及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对确 认结果 的通 知 义务。 5、认购 款项 的退 还: 若投 资者的 认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八)认 购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九)认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包 括认购 金额 和认 购金 额在 基金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 具体数 额 以本基 金登 记机 构计 算并 确认的 结果 为准 )折 算的 基金份 额。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8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认 购价 格 为 1.00 元。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这 1,000.00 元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0.4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0+0.45 )/1.00=1,000.45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一 共可以 得 到 1,000.45 份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十)募 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具体 份 额数以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9 八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一)基 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 条件下 ,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或 者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同》 生效 ; 否 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 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0 九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赎回 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新 的业务 发 展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赎回 的原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销 售 机构另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1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类或 B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高 限额 、 本 基金 A 类或 B 类 基金 份额 的规模 限额 , 但 应最 迟在 新的限 额实 施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或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 况下可 更 改上述 原则 ,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四)申 购、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T 日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了 业务 流程 ,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延 。 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或 基 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开 放 日 规定 时 间 结 束 前受 理 有 效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的 当 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可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 期间的 利息 损失 由投 资人 承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本基金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前提下 , 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2 登记的 办理 时间 、 方 式等 规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五)申 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本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平 台 和 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和 追 加 申购 的 限制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的第 六部 分 。 实际 操作 中 ,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根据 情况 调高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 资人 需 遵 循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具 体 规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 法 将参 照基 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留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 投资 者投 资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时 ,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在满足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3 偏离度 为负 时, 为确 保基 金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当 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申 请 赎回 基金 份 额 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 1%以 上 的 赎 回申 请 征收 1% 的强 制 赎 回费 用,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述 做法 无 益 于本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外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 金额除 以 1.00 元, 除 征 收强制 赎回 费的情 形外 , 赎回所 得的 金额等 于赎 回 份额乘 以 1.00 元。 3、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为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 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公 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投资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 得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其可 得到10,000.00 份A 类基 金 份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除 征 收强 制 赎回费 的 情形外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 0 元


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 式为: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所持 有的A 类基 金份 额 为 5,500.60 份基金 份额 , 该投资 者 申请赎 回1,000 份A 类 基 金份额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1 ,000 ×1. 00 元=1,000.00 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4 (八)拒 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当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总 额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总规 模或 A 类或 B 类基金 份 额申购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对 应类 别 基 金份 额的 规模限 额。 6、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 8、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登 记 的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9、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正偏 离 度绝对 值 达到0.5% 时。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 、6、7、8、9 、10 项 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拒 绝 或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发 生上 述第9 项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 购并 在5 个 交易 日内 将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0.5% 以内。 (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 形时 ,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5 6、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收 益小 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若 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 )为 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如 本基 金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6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电子 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也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7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 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七) 基金的协议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通过 依法 设立 的交 易场 所进行 交 易或者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协 议转 让,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法 受理 该等 转让申 请并 由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办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提 前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的 业务 规则 办理基 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8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的低 风险 和高流 动性 前提 下, 力求 实现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是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1 ) 现金 ;


(2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3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


(4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 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 资策略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发展态 势、 金融 监管 政策 、 财政与 货币 政策 、 市 场及 其结构 变 化和短 期的 资金 供需 等因 素的分 析, 形成 对市 场短 期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并在 此基础 上通 过 对 各种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水平 (不 同剩 余期 限到 期收益 率、 利息 支付 方式 以及再 投资 便 利 性等) 进行 分析 , 结 合各 类资产 的流 动性 特征 (日 均成交 量、 交易 方式 、 市 场流量 等) 和 风 险特征 (信 用等 级、 波动 性等) ,决 定各 类资 产的 配 置比例 和期 限匹 配情 况。 2、类 属资 产配 置策略 类属资 产配 置是 指基 金组 合在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债 券回购 、 金融 债 、 短 期融 资券及 现 金 等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通过 对各 类别 金融 工 具政策 倾向 、 税收 政策 、 信用等 级 、 收 益 率水平 、 资金 供求 、 流动 性等因 素的 研究 判断 , 采 用相对 价值 和信 用利 差策 略, 挖掘 不同 类 别金融 工具 的差 异化 投资 价值, 合理 配置 并灵 活调 整不同 类属 债券 在组 合中 的构成 比例 , 形 成合理 组合 以实 现稳 定的 投资收 益。 3、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安全 性为 优先 考虑因 素, 选择 央行 票据 、 短期国 债和 短期 融资 票据 等高信 用 等级的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以 规避风 险。 并将 对不 同类 型债券 产品 进行 相对 价值 分析, 包括 对 票 息及付 息频 率 、 信 用风 险 、 隐 含期 权 、 债 券条 款、 税赋水 平 、 市 场资 金结 构 和流动 性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判断 个券 的投 资价值 , 选 取风 险收 益相 匹配的 券种 构建 投资 组合 , 以获 取不 同 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9 券类属 之间 及不 同个 券间 利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4、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未 来短 期利 率走势 的预 判, 结合 货币 市 场基金 资产 的高 流动 性要 求及其 相 关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 动 态 调整组 合的 久期 , 以谋 求 控制风 险 , 增 加或 锁定 收 益。 当预 期市 场 收益率 水平 上升 时, 本基 金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 当 预期市 场收 益率 水平 下降 时, 本 基金 适 当 增加组 合久 期。 5、回 购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对资 金面 走势 的判断 , 选 择回 购品 种和 期限。 若资 产配 置中 有逆 回购, 则 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 宽松 的情 况下, 优先 进行 相对 较长 期限逆 回购 配置 ; 反 之, 则 进行相 对较 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在 组合 进行杠 杆操 作时 ,根 据资 金面的 松紧 ,决 定正 回购 的操作 期限 。 6、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在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从以下 方面 综合 定价 , 选 择低估 的 品 种进行 投资 。主 要包 括信 用因素 、 流动 性因 素、 利 率因素 、税 收因 素和 提前 还款因 素。 7、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市场 资金 面分析 以及 对申 购赎 回变 化的动 态预 测, 通过 回购 的 滚动操作 和债券 品种 的期 限结 构搭 配, 动 态调 整并 有效 分配 基金的 现金 流, 在保 持充 分流动 性的 基 础 上争取 较高 收益 。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5% ;


(4)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5)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0 (6) 除发生 巨额 赎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9)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 本基 金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 全部卖 出;


(11)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上述 第(1)、( 10)、( 12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用等 级在 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 具;


(5)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定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1 限制。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五)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税 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人 民币活 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 活 期存 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 如 果活 期存 款 利率或 利息 税发 生调 整, 则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将从 调整当 日起 开始 生效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未来 市场 发生变 化导 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不 再适 用, 或中 国人 民 银行调 整 或停 止 该基 准利 率的 发布 , 或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客 观的 或者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 进 行相应 调整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长期 的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2


(七)投 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 算 1、计 算公 式 (1 )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2 )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 天)的 计算 公式 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 断式回 购 履约金 )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同 业存单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逆 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回 购债 券、 或中国 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 券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及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 行活 期存 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同业 存单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 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是指 计 算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 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 许投 资的 可变 利率 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 )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 的剩余 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3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 )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基于 审慎 原 则,根 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 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4 十 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5 十二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非 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 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采 用上 述 1-2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 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6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舍 去。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近 7 个 自然日( 含节 假 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 含 第 4 位 ) 或 7 日年 化收 益 率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 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 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7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值的确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8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司 及存 款银 行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9 十三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收益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 日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记 正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 当日 投资 人 不记收 益; 4、本基 金份 额根 据每 日基 金收 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 基准, 为 投资人 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通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每月 集中支 付收 益, 结转 为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此外, 本基 金的 收益 支付 方式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双 方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按日支 付。 不 论 何种支 付方 式, 当日 收益 均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获 得的 投 资 收益 。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分 配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 原则处 理 (因 去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投 资人可 通过 全部 赎回基 金 份额获 得现 金 收益 ; 若 投资 人在 收益 支 付时 , 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增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额 ; 若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若基 金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缩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基金 份额 ;


5、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当 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6、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0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工 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 工作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配 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基金 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1 十 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2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01% 。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给 注册 登记机 构,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 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 据不符 , 及时 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调低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4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5 十六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6 (1 )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当 日, 披露 截止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合 同 生 效至前 一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前一 日 的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按 每日复 利 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7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采 用 舍去 尾数 的方法 保留 至 小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用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 工 作日 的 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 后 首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8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 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 个交 易日 出 现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超 过 0.5% 的 情形 ; (27)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股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购买 相 关 金融工 具;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59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益 率、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0 (八) 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 1、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 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1 十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属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较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适 合具有 较低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能 正确 认识和 对待 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投 资风 险的 投资 者。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 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引起 基金 收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 别是 短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 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 通 货膨 胀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采取 现金 形式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益 率 。


5、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风险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 前 提下 。 但收益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2 曲线可 能会 发生 扭曲 或蝶 形等非 平行 变化 , 并 导致 久 期等指 标无 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险 的真 实 水平。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则 基金 资产 有 可能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资 金净 值 产 生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资 产 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


(三)信 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四)本 基金 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货 币 市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 险以及 流 动性风 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变 动。 同 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变 现时 ,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市 场工 具流 动性 不足 而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2、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 日分 配收 益 。但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每 日分配 的收 益 将根据 市场 情况 上下 波动 ,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 为负 值,存 在亏 损的 可能 。 (五)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 资收益 为 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 至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 (六)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3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 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4 十八 、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则本 基金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5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6 十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其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7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人提供 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8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等 投 资所需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69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0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若未 来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成立 日常机 构 ,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1、召 开事 由 (1 ) 除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 外,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 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调整 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1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以 及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除外 的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变更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收费方 式, 增加、 减少 或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及 对基金 份 额分类 办法 、规 则进 行调 整;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7)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的范 围 内,在 不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8)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申 请并 终 止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施 时; 9)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2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效 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3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或 通 讯 开会 或 法 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 关允 许 的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 大 会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4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上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电 话 或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 开会和 通讯 方 式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或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 席会议 并 表决的 ,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 用纸质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其 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5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 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且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出 席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选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不 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 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6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若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表 决 结 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 )每 日分 配收 益: 本基 金根据 每日 收益情 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 配,若 当 日已实 现 收益大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 记 正收益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 必要措 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小 于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 益;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 当日 投资 人 不记收 益; (4 )本 基金 份额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 况,以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 为投资 人 每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通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每 月集 中支付 收益 , 结转 为相 应 的 基金份 额 ; 此外, 本基 金的 收益 支付 方式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双 方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按日支 付。 不 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7 何种支 付方 式, 当日 收益 均参与 下一 日的 收益 分配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获 得的 投 资 收益 。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分 配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 原则处 理 (因 去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投 资人可 通过 全部 赎回基 金 份额获 得现 金 收益 ; 若 投资 人在 收益 支 付时 , 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增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额 ; 若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若基 金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缩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基金 份额 ;


(5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 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当 日赎回 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益 ;


(6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且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调 整本 基金 的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4、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工 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 个 工作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配 不再 另行 公告 。 5、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金 合 同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章 节。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销售 服务 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8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基金 的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 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为 0.25%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01% 。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给 注册 登记机 构, 由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 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79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 据不符 , 及时 联 系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 ) - (10 )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调低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5、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 产的 投资方 向和投 资限制 1、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的低 风险 和高流 动性 前提 下, 力求 实现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是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1) 现金 ;


(2)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3)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


(4)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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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80 3、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 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5% ;


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 除外 ; 6)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 形 外, 本基 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 本基 金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 全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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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81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流 动性 受 限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上述 第 1)、 10)、 12 )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如果 法 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定 的 限制。 (3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可不 受 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2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方式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照票 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 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 达到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 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资 产损 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 值控 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有 投资 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采用 上述 (1)- (2)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 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3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当 日, 披露 截止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合 同 生 效至前 一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前一 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利 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采 用 舍去 尾数 的方法 保留 至 小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用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每 个工 作日的 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 后 首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4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 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 同》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用 、 律 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 基金合 同的 存放和 获得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5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成立日 期:1997 年4 月1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2 】1432 号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叁拾 贰亿 肆仟 玖佰捌 拾贰 万捌 仟肆 佰零 壹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结 算 ; 办 理票据 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 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业 务; 办理 地方 财 政信用 周转 使用 资金 的委 托贷款 业务 ; 外汇 存款 、 贷 款、 汇款 ; 外 币兑 换 ; 国 际 结算 , 结 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 币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担保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国家 外 汇 管理机 关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6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1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是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1) 现金 ;


(2) 期限 在1 年 以内 (含1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证 券;


(4)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组合 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 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20 天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得超 过 240 天; 2)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 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5% ;


4) 在全 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 作为 原始 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6)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5 个交 易日 累 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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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87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 信用级 别 。 本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 5%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5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10% ;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到期 日在10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期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上述 第1)、 10)、 12 ) 项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 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 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8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 易对手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 行及 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与 完善情 况;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2)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银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 有关法 规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存款 机构 签订 相关 书面协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相关法 规及 协议 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进行 监督 与核 查, 严 格审 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89 复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 等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4)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对定 期存 款 提前支 取的 损 失由其 承担 。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和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进行 监督 (1)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 金在投 资中 期票 据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审慎 原 则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和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处置 预案 , 并 书面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金 管理 人 投 资中期 票据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 督。 (2)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 发布的 法律 法规 对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和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有 关制度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 况,有 关额 度 、 比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以 及 本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相 关托 管协议 要求 向基 金托 管人 及时发 出回 函 , 并及时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 益率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9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0 10、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1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不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1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 率、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1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基金 认购 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 也称 为资 金账户 , 保管基 金财 产的 银行 存款 。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金 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模 式下 , 代 表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财 产在内 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需要 , 为基 金财 产 开 立资金 清算 辅助 账户 , 以 办理相 关的 资金 汇划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开户 过程中 给予 必 要 的配合 ,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 (2)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基金 托 管人办 理本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 销 户、 变更工 作, 本基 金资 金账 户预留 印鉴 为基 金托 管人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及监 管名 章, 资 金账 户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2 开立应 遵循 宁波 银行 《 单位 银行结 算账 户管 理协 议 》 相 关规定 , 具体 按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办 理 。 (3)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 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 、定 期存 款账 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 印 鉴 经各 方商 议后 预留 。 对 于任何 的定 期存 款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都必 须和 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 存 款协议 ,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 和义务 ,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 指令附 件 。 在 取得 存款 证 实书后 ,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 或者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该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 期存 款的投 资和 支 取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即 本 基金已 计提 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 到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该 息 差的处 理方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双方 协商 解决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7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 合同复 印件 或传 真件 ,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精 确 到小数 点后 第4 位, 小数 点 后第5 位舍 去。7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以最 近7 个自 然日( 含节假 日)收益 所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3 位 ,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4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非交 易日 。 (2)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3) 估值 方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5个 交易 日 内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0.25% 以 内。 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5个 交 易日内 将正 偏 离度绝 对值 调整 到0.5% 以 内。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用 风险 准 备金或 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产 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控制 在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允 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资 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采 用上 述1)-2)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 率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5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后4位 (含 第4 位 ) 或7日 年化 收益 率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3 位 (含 第3位 ) 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①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②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 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③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④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①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6 ②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③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④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①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②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③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5)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6)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予以 公布 。 (7)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公司 及存 款银 行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 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7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5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 的 复核。 核对 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 报表的 编制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 行 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6 月30日、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不 得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年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 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8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 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 律师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则 本基 金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99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0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络 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1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2 二十二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无。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3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并 刊登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104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查 阅以 下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招商 招 益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注册 的 文件 ; 2、 《招商 招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招商 招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招 商 招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