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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聚财宝A(004368)

前海开源聚财宝: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前 海 开 源 聚财 宝 货 币 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托管 协议 1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3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4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9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10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12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14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7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22 十、 信 息披 露 23 十 一、 基金 费用 24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26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27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27 十五 、 禁止 行为 30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31 十 七、 违约 责任 32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33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33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34













































































托管 协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兆华 成立时间: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8601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时间 :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 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













































































托管 协议 2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 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 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托管 协议 3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前海开源聚财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托管 协议 4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 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 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托管 协议 5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7 )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9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3)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 、 (7) 、 (12)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托管 协议 6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下 金融 工具: (1)股票 ;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托管 协议 7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时须 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 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 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托管 协议 8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已实 现收益及7日年 化收益 率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 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 协议 9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 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 协议 10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前 海 开 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募 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托管 协议 11 (三)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授权 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 专户 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 基金托管 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 基金托管 人要求办理。 资产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托管 协议 12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 称“授 权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注 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 及生效日期 ,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 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授权文件中载明 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的时 间为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 得 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托管 协议 13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 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基 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 过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 基金管 理人未能 及 时与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指令确 认,致 使资金未 能及时 到 账所 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 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 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 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除 需 考 虑 资 金 在 途 时 间 外 , 还 需 给 基金托管人 留 有 至 少 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资产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 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 。 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 基金托管人认定 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 人、付款 账号、 收款人 、收款账 号、金 额(大 、小写) 、款项 事由、 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由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 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 如发现 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托管 协议 14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 有效指令执行, 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负 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 人的签字样本。 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 的生效时间生效 , 原授权通知同时失效 。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正本与之前所发送的变更通知传真件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 被撤换的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托管 协议 15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 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金 结算协 议》 , 用以具 体 明确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 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 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 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非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 必须于 T+1 日上午10 时之前 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托管 协议 16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 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 延或拒 绝执行。 如由于 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 基金管理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 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基 金 托管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账。 对基金证 券账目,由每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 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托管 协议 17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1 日 下午 15: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资 金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后 果 严 重 的 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 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值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 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托管 协议 18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托管 协议 1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托管 协议 20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资产 估值 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 或相关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托管 协议 21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90 日内完成 年度 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托管 协议 22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 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则相应缩 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 交易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托管 协议 23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每 个自然 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义务 除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任 何 信 息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 先 行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但 是 ,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 担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积 极 配 合 、 互 相 督 促 、













































































托管 协议 24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 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托管 协议 2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01%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四 ) 证券交易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 、 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费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 和仲裁费 等根据 有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协议 26 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 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的约 定,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













































































托管 协议 27 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 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托管 协议 28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













































































托管 协议 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 净值 ;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托管 协议 30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 接 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 产 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 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 待 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 基 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 基 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 未 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 指 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 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托管 协议 3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 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一)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 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托管 协议 32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托管 协议 33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而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 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 )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 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托管 协议 34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0 本页无正文,为 《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签字页。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盖章 及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 订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 签章) :





























基 金托 管人: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 签章 ) :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