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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益(160220)

国泰民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二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国泰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宁波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八、风险揭示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2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1 月 18 日证监许 可 【2013 】1452 号文注册 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资人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变 化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由 于 发 行 人 自 身 特 点 , 存 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 特 定 渠 道 进 行 转 让 交 易 ,存在流 动性风险。 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 ,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 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对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基 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2015 年 11 月 16 日前 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具体内容请阅 2015 年 11 月 17 日 披露的《关于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 合同的公告》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行承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不 保 证 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6 年 4 季度报 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以 及 《 国泰民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国泰 民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国 泰 民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 民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国 泰 民益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国 泰 民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 、 《销售办 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 《运作办 法》 :指《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场外赎回 26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销售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册 登 记 系 统 。 通 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28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外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具 有 开 放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0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内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持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 、基金交 易账 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买卖基金 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 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4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3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4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6 、基金转 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1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 、元:指 人民币元 53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及 赎 回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54 、A 类基 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C 类基 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基金收 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媒 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3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78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鹿 保 本 增 值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鹏 蓝 筹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 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 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由金盛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 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事 件 驱 动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信 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成 长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国泰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国 证 房 地 产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由 国 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 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 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美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淘 金 互 联 网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聚 信 价 值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民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国 泰 国 策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浓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安 康 养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老 定 期 支 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结 构 转 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鑫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 6 个 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 国 泰 策 略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兴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生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互 联 网+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大 健 康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民 福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国 泰 融 丰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转 型而来)、 国 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添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国泰 福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创业 板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国 泰 鸿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景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泽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丰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鑫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信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利 是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国 泰 安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普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民 惠 收 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金 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 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 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 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唐建光,董事长,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炭工业部基 建司任工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 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1993 年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资产 管理处置部总经理、 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代任 公司总经理 。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 股 权 管 理 部 业 务 副 经 理 、 业 务 经 理 , 资 本 市 场 部 业 务 经 理 , 策 略 投 资 部 助 理 投 资 经 理 , 公 开 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 董事。 陈川, 董事, 博士研究生, 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中间业务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 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投资部高 级经理、 企业管理部高级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副总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建银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 年 起任中国保险 (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 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起 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 任中意财产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董事。 侯文捷,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 中国电 力信托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经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 证 券 部 项 目 经 理 , 北 京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天 津 证 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2002 年 2 月 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信息中心主任、 信 息 技 术 部 主 任 、 首 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0 年 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 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 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 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全 国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教 育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国 际 贸 易 和 金 融 法 律 研 究 所 所 长 、 中 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中 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法 学 教 育 研 究 会 第 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理事、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新 加 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 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 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 任公司 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 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书 记;1982 年 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 年起任吉林 省抚松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98 年 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 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历 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 处长; 南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分行总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 工商银行河北省工作,历任河 北 沧 州 市 支 行 主 任 、 副 行 长 ; 河 北 省 分 行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信 息 处 处 长 、 副 处 长 ; 河 北 保 定 市 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 任工商银行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山西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07 年起 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 司独立董事 。 2 、监事会成 员 梁凤玉,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 后于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葫 芦 岛 市 分 行 城 内 支 行 、 葫 芦 岛 市 分 行 计 财 部 、 葫 芦 岛 市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工 作 , 任 业 务 经 理 、 副 行 长 、 副 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 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 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 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管、 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 。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司监事。 刘顺君, 监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事经济学院工作, 历任教员、 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 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江巴黎百富勤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金 融 租 赁 公 司 筹 建 处 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 管 理 部 主 任 助 理 , 华 北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华 北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 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 监事。 李辉, 监事, 大学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 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 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 人、总经理办 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职工监事。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束琴, 监事, 大专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任职于人民银行安康地区分行和 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8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管理部主管、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行政部 副总监。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行业 研究员、 社保 111 组 合基金经理助理、 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 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 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起兼任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 3 、高级管理 人员 唐建光,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 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5 年证 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瑞 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 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7 年证 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陕 西 监 管 局 , 历 任 稽 查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行 政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稽 查二处副处长等;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 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 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 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 督察长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樊利安,硕士,10 年证 券从业经历。 曾任职上海鑫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等。2010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0 月起任国 泰民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原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结构 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 兼任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起兼任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起兼任国泰融 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 任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国泰福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起 兼任国泰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景益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鑫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泽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信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普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研究部 副总监,2016 年 1 月起任 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2 )历任基 金经理 自 201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4 年 5 月 6 日由张一格 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7 日至2014 年 10 月 20 日由张一格和黄焱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21 日 至 2015 年2 月 24 日由张 一格 、 黄焱、 樊利安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5 年2 月25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4 日 由黄焱、樊利安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7 月 6 日由 樊利安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有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其 成 员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投 研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业 务 骨 干 等 相 关 人 员 中 产 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 营 体 系 负 责 人 列 席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审 议 并 决 策 公 司 投 资 研 究 部 门 提 出 的 公 司 整 体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邓时锋: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6. 上述成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倒 、 对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序; (11 ) 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 )内部风 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 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 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保持与业 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 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 )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 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2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实 现 了 职 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 确 保 会 计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并 保 证 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公 司 为 有 效 控 制 管 理 运 营 中 的 风 险 ,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 其 内 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主 要 包 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控 制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 立 的 稽 核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以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及 相 应 的 业 务 控 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 些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程 ,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投 资 风 险 和 管 理 风 险 进 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实 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 监 察 部 充 分 授 权 , 对 公 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 以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全 面 的 独 立 监 察 稽 核 , 确 保 公 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 境 公 司 经 过 多 年 的 管 理 实 践 ,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控 制 环 境 , 以 保 证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 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 括 科 学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 权 、 注 重 诚 信 并 关 注 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 )公司建立 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 查 委 员 会 、 薪 酬 委 员 会 、 考 核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决 策及监督; 2 )在组织结 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 策 和 监 督 控 制 。 同 时 公 司 各 部 门 之 间 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 )公司一贯 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 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 )公司稽核 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 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 性质和范围 1 )内部会计 控制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保 证 基 金 核 算 和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 立 性 、 全 面 性 、 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 流 程 , 做 好 基 金 业 务 和 公 司 经 营 的 核 算 工 作 , 真 实 、 完 整 、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 次 , 公 司 将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 , 保 证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两 者 相 互 独 立 , 各 基 金 之 间 做 到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公 司 资 产 之 间 、 以 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 确 保 在 基 金 核 算 和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中 做 到 对 资 源 的 有 效 控 制 、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 外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 理 和 财 务 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 )风险管理 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 保 证 各 部 门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 公 司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 完 整 的 研 究 业 务 控 制 、 投 资 决 策 控 制 、 交 易 业 务 控 制 , 完 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决 策 职 能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风 险 控 制 职 能 , 实 行 投 资 总 监 和 基 金 经 理 分 级 授 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 中 交 易 , 以 及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交 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 资 管 理 控 制 , 做 到 研 究 、 投 资 、 交 易 、 风 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 有 效 控 制 操 作 风 险 ; 建 立 了 科 学 先 进 的 投 资 风 险 量 化 评 估 和 管 理 体 系 , 控 制 投 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 场 风 险 、 集 中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的 投 资 业 绩 绩 效 评 估 体 系 , 对 投 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 息 技 术 控 制 : 为 保 证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 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公 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 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 务 制 度 , 以 保 证 在 营 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和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 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及 时 、 准 确 和 完 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 统 , 以 及 完 整 的 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 并 保 证 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 )内部控制 制度的实施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首 先 从 总 体 上 制 定 了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对 公 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在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部 门 根 据 各 自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业务特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进 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 , 有 针 对 性 地 建 立 了 详 细 的 风 险 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对 公 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监 察 稽 核 ,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 保 公 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 确 保 现 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 公 司 会 根 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及 时 的 更 新 和 调 整 , 以 适 应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 化 。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稽 核 的 基 础 上 , 也 会 重 点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 司 建 立 了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实 施 报 告 流 程 , 各 部 门 对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和 稽 核 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和 稽 核 监 察 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 核 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察 中 ,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均 立 即 向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报 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 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 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人民币元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 】1432 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10 月末 ,宁 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57 人, 平均年龄 29 岁,100 %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 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丰 富 和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12 月 ,宁波 银行共托管 36 只证券投资 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640 亿 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 保 障 国 家 的 金 融 方 针 政 策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执 行 , 保 证 自 觉 合 规 依 法 经 营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行 , 维 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由 宁波银 行 专 业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和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的 审 计 内 控 部 门 构 成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置专门审计内控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 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 制 约 必 须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资产托 管 部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在发 生时能 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 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开 ;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独 立 的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专 责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 基 金投资监督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 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 )其它销 售 机构 ①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4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王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话: 95511-3 或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9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3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19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0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2


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


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2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7


中信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28


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9


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②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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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售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李兴春 联系人: 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 富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 元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3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1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团二期 418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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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李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注:以上销售机构仅销售本基金 A 类份额,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 公司直销机构,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 公司届时相关公告。 2 、场内销售 机构 本 基 金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也 可 代 理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尚 未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 可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后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 )59378839


传真:(010 )59378907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 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联系人:曾浩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1 月 18 日证监许可 【2013 】1452 号文 ( 《关于核准国泰 淘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募集的批复》 )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的存 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52 号文核准 ,自 2013 年 12 月 18 日起 向社会公开募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集,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结束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 认购金额为 1,488,475,315.17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1,488,475,315.17 份 ,认购资金在募 集 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9,951.36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69,951.36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宁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 算, 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1,488,545,266.53 份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户数为 12,836 户。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自 2015 年 11 月17 日起 ,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 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并对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基 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2015 年 11 月 16 日前 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 体 设 置 、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 或 者 降 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 或 者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等 , 调 整 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募集符合有关法律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获 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 该 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A 类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 额不参与上市交易,本章节的基金份额均指 A 类基金份额。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月 内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况下,本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份 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至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六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投 资 人 可 以 使 用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场 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投 资 人 也 可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和赎回业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机 构 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1 月 3 日起 开 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1 月 3 日起 开 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场 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时 , 申 购 成 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时 , 单 笔 赎 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 若某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 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对于场内 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 、A 类基金 份额(现有份额) ,基金 代码:160220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 0 万 0.15% 300 万≤M<50 0 万 0.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费率为 1.50% 。 (2 )赎回费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15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 , 对 持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5 日 少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少于 1 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10%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的25% 计入基 金 财产; 对 持 有期 大于等于1 年少于2 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0.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的25% 计入基 金 财产。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0% ,随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30%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 费率: 场外赎回费 份额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15 天 1.50% 15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 0.30%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 设置赎回费率。 2 、C 类基金 份额(新增加的份额) , 基金代码:160226 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投资人可以场外申购与赎 回 C 类基金份额。 (1 )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0 万≤M<30 0 万 0.15% 300 万≤M<50 0 万 0.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0 万 1.5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 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30 日 0.50% Y ≥30 日 0.00% 对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 率计提。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 基 金 资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对应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数=49,261.08/1.128=43,671.17 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 43,671.17 份。若 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 额为 43,67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7 份) 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 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1 ×1.128=49,260.89 元 退款金额=50,000-49,260.89-738.92=0.19 元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43,671 份基金 份额 ,同时应得退款 0.19 元。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50,000 份 场外份额,持有 0.5 年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1.250 元,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赎回金额=50,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1%=62.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62.50=62,437.50 元 若该投资者持有的是场内份额,则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250 元,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赎回金额=50,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 ×0.3%=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187.50=62,312.50 元 3 、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 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对 上 述 登 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当 出 现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放的公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 或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需 办 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前 瞻 性 把 握 不 同 时 期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 在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 前 提下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 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中 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 期融资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通过 二级市场直接买入 股票, 所占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10% ; 投资于 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国 家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环 境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 宏 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 并 据 此 评 价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相 对 收 益 率 , 主 动 调 整 股 票 、 债 券 类 资 产 在 给 定 区 间 内 的 动 态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 、股票投资 策略 在 新 股 投 资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全 面 深 入 地 把 握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 运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平 台 和 股 票 估 值 体 系 , 深 入 发 掘 新 股 内 在 价 值 , 结 合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和 股 市 投 资 环 境 , 充 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本基金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投 资 以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为 基 础 , 从 基 本 面 分 析 入 手 。 根 据 个 股 的 估 值 水 平 优 选 个 股 , 重 点 配 置 当 前 业 绩 优 良 、 市 场 认 同 度 较 高 、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其 行 业 处 于 景 气周期中的股票。 1 )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案 头 分 析 与 实 地 调 研 , 对 列 入 研 究 范 畴 的 股 票 进 行 全 面 系 统 地 分 析 和 评价。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 基 金 认 为 , 企 业 以 往 的 成 长 性 能 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企 业 未 来 的 增 长 潜 力 , 因 此 , 本 基 金 利 用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增 长 率 指 标 来 考 量 公 司 的 历 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是 考 察 公 司 成 长 性 最 重 要 的 指 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增 长 所 隐 含 的 往 往 是 企 业 市 场 份 额 的 扩 大 , 体 现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潜 力 的 提 高 , 盈 利 稳 定 性 的 加 大 , 公 司 未 来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的 提 升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最 新 报 告 期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与 上 年 同 期 的 比 较 , 并 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 利 润 是 一 个 企 业 经 营 的 最 终 成 果 , 是 衡 量 企 业 经 营 效 益 的 主 要 指 标 , 净 利 润 的 增 长 反 映 的 是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盈 利 增 长 情 况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最 新 报 告 期 的 净 利 润 与 上 年 同 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反 映 的 是 公 司 的 营 运 能 力 , 体 现 了 公 司 的 偿 债 能 力 和 抗 风 险 能 力 。 本 基 金主要考察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 润 )指 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是 反 映 企 业 资 产 综 合 利 用 效 果 的 核 心 指 标 , 也 是 衡 量 企 业 总 资 产 盈 利 能 力 的 重 要 指 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反 映 企 业 利 用 股 东 资 本 盈 利 的 效 率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较 高 且 保 持 增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长 的 公 司 , 能 为 股 东 带 来 较 高 回 报 。 本 基 金 考 察 公 司 过 去 两 年 的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和 净 资 产 收 益 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 利 现 金 比 率 , 即 经 营 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的 比 值 , 反 映 公 司 本 期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之 间 的 比 率 关 系 。 该 比 率 越 大 , 一 般 说 明 公 司 盈 利 质 量 就 越 高 。 本 基 金 考 察 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关 注 公 司 盈 利 的 构 成 、 盈 利 的 主 要 来 源 等 , 全 面 分 析 其 盈 利 能 力 和 质 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 司 未 来 盈 利 增 长 的 预 期 决 定 股 票 价 格 的 变 化 。 因 此 , 在 关 注 公 司 历 史 成 长 性 的 同 时 , 本 基 金 尤 其 关 注 其 未 来 盈 利 的 增 长 潜 力 。 本 基 金 将 对 公 司 未 来 一 至 三 年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公 司 所 处 的 行 业 , 采 用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等 估 值 指 标 , 对 公 司 股 票 价 值 进 行 动 态 评 估 , 分 析 该 公 司 的 股 价 是 否 处 于 合 理 的 估 值 区 间 , 以 规 避 股 票 价 值 被 过 分 高 估 所 隐 含 的投资风险。 2 )定性分析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筛 选 优 质 股 票 ,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判 断 公 司 的 业 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①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②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 ③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 ④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3 、固定收益 品种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久 期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略等。 (1 )久期策 略 根 据 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等 经 济 因 素 , 对 未 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 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 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 虑 信 用 溢 价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经 济 下 行 ,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的 同 时 , 长 久 期 产 品 比 短 久 期 产 品 将 面 临 更 多 的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溢 价 要 求 更 高 。 因 此 应 缩 短 久 期 , 并 尽 量 配 置 更 多 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 )期限结 构策略 根 据 国 际 国 内 经 济 形 势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 货 币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 投 资 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 预 期 等 因 素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做 出 预 测 ,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 曲 线 反 蝶 式 移 动 , 并 根 据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预 测 来 决 定 信 用 投 资 产 品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 然 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 梯式策略。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平 行 移 动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具 体 的 幅 度 临 界 点 运 用 测 算 模 型 进 行 测 算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趋 缓 转 折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陡 峭 转 折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 )个券选 择策略 1 )特定跟踪 策略 特 定 是 指 某 类 或 某 个 信 用 产 品 具 有 某 种 特 别 的 特 点 , 这 种 特 点 会 造 成 此 类 信 用 产 品 的 价 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特点,进行跟踪 和选择。 在 所 有 的 信 用 产 品 中 , 寻 找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上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并 进 行 配 置 ; 对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下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要 进 行 规 避 。 判 断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信 用 产 品 进 行 持 续 内 部 跟 踪 评 级 及 对 信 用 评 级 要 素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与 判 断 , 简 单 的 做 法 就 是 跟 踪 特 定 事 件 : 国 家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行 业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公 司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并 对 特 定 政 策 及 事 件 对 于 信 用 产 品 的 级 别 变 化 影 响 程 度 进 行 评 估 , 从 而 决 定 对 于 特 定 信 用 产 品的取舍。 2 )相对价值 策略 本 策 略 的 宗 旨 是 要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信 用 产 品 。 属 于 同 一 个 行 业 、 类 属 同 一 个 信 用 级 别 且 具 有 相 近 期 限 的 不 同 债 券 , 由 于 息 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不 同 , 可 能 具 有 不 同 的 收 益 水 平 和 收 益 变 动 趋 势 ,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利 差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找 到 影 响 利 差 的 因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 种 投 资 策 略 的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操 作 方 法 是 : 在 一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在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期 限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下 拥 有 较 高 票 面 利 率 的 信 用 产 品 ;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 同 等 票 面 利 率 下 具 有 较 低 二 级 市 场 信 用 溢 价 ( 价 值 低 估 ) 的 信 用 产 品 并进行配置。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业层面定性分析,结合 Z-Score 、KMV 等数量分 析模型,测算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违 约 风 险 。 考 虑 海 外 市 场 高 收 益 债 违 约 事 件 在 不 同 行 业 间 的 明 显 差 异 , 根 据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经 济 及 行 业 特 性 分 析 , 从 行 业 层 面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违 约 风 险 进 行 多 维 度 的 分 析 。 个 券 的 选 择 基 于 风 险 溢 价 与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模 型 测 算 所 得 违 约 风 险 之 间 的 差 异 , 结 合 流 动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的考虑。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套保时机 选择策略 根 据 本 基 金 对 经 济 周 期 运 行 不 同 阶 段 的 预 测 和 对 市 场 情 绪 、 估 值 指 标 的 跟 踪 分 析 , 决 定 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期货合约 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 套 期 保 值 的 现 货 标 的 确 认 之 后 , 根 据 期 货 合 约 的 基 差 水 平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选 择 合 适 的 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 )展期策略 当 套 期 保 值 的 时 间 较 长 时 , 需 要 对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展 期 。 理 论 上 ,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 期 货 合 约 价 差 是 一 个 确 定 值 ; 现 实 中 , 价 差 是 不 断 波 动 的 。 本 基 金 将 动 态 的 跟 踪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 期 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 )保证金管 理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套 期 保 值 的 时 间 、 现 货 标 的 的 波 动 性 动 态 地 计 算 所 需 的 结 算 准 备 金 , 避 免 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 )流动性管 理策略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现 货 替 代 功 能 和 其 金 融 衍 生 品 交 易 成 本 低 廉 的 特 点 , 可 以 作 为 管 理 现 货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工 具 , 降 低 现 货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导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过 高 的 风 险 。 在 基 金 建 仓 期 或 面临大规 模 赎 回 时 , 大 规 模 的 股 票 现 货 买 进 或 卖 出 交 易 会 造 成 市 场 的 剧 烈 动 荡 产 生 较 大 的 冲 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95% , 通过二 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所占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10% ; 投资于 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 基金 投 资 于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的 比 例 不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 有 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相关证 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规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其中, 三 年 期银行定 期 存款利率 是 指中国人 民 银行公布 并 执行的金 融 机构三 年期 人民币存 款 基准利率 。 本 基 金 以 实 现 绝 对 收 益 作 为 投 资 目 标 , 力 争 在 混 合 型 基 金 的 投 资 限 定 之 下 , 追 求 较 高 的 投 资 回 报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可 以 近 似 理 解 为 定 息 产 品 , 而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收 益 较 符 合 本 基 金的预期。 因此, 本基金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2%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 基金追求的预期收益水平相符。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 届 时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并履行相关程序。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复核 了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27,688,376.25 9.74 其中:股票 27,688,376.25 9.74 2 固定收益投资 242,762,018.90 85.43 其中:债券 242,762,018.90 85.4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34,749.35 3.18 7 其他各项资产 4,665,337.69 1.64 8 合计 284,150,482.1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96,800.00 1.34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526,126.25 1.60 F 批发和零售业 2,015,250.00 0.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7,350,200.00 6.1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688,376.25 9.78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398 工商银行 2,300,000 10,143,000.00 3.58 2 000001 平安银行 792,000 7,207,200.00 2.55 3 002781 奇信股份 140,345 4,526,126.25 1.60 4 002721 金一文化 150,000 2,502,000.00 0.88 5 603368 柳州医药 25,000 2,015,250.00 0.71 6 300394 天孚通信 40,000 1,294,800.00 0.46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0,141,289.60 31.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411,000.00 31.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0,411,000.00 31.94 4 企业债券 37,958,349.00 13.4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 中期票据 20,659,400.00 7.3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591,980.30 1.2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2,762,018.90 85.77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60018 16 附息国 债 18 400,000 39,876,000.00 14.09 2 019539 16 国债 11 390,080 38,957,289.60 13.76 3 150201 15 国开 01 300,000 30,138,000.00 10.65 4 150309 15 进出 09 200,000 20,126,000.00 7.11 5 150414 15 农发 14 200,000 19,978,000.00 7.06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未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 有 选 择 地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套 期 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策 略 另 有 规 定 的 , 本 基 金 将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5,863.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49,041.31 5 应收申购款 10,432.9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65,337.69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10 顺昌转债 1,037,137.50 0.37 2 110031 航信转债 614,562.80 0.22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守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国泰民益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0.03% 0.00% -0.03% 0.00% 2014 年度 11.20% 0.10% 5.75% 0.02% 5.45% 0.08% 2015 年度 15.65% 0.13% 5.33% 0.02% 10.32% 0.11% 2016 年度 -0.16% 0.14% 4.75% 0.02% -4.91% 0.12% 201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40% 0.13% 15.86% 0.02% 12.54% 0.11% 注:2013 年12 月 30 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2 、国泰民益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度 1.63% 0.2% 4.75% 0.02% -3.12% 0.18%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11% 0.19% 5.32% 0.01% -3.21% 0.18% 注: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本基金增加了 C 类基金份额。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券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股票指数 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指 数期货合约以结 算价格进行估值。 (2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 基金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十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份基金 份 额 每 次 收益 分 配 比 例不 得 低 于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每 份 基 金份 额 该次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在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方 面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 年费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从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 财产中计提的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10 、基金的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告。 4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 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 、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投资股 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十八、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金资 产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特 别 是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大 部 分 将 投 资 于 新 股 市 场 , 在 新 股 申 购 资金冻结期间,可能会面临无法及时支付赎回款项的流动性风险,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基金资产处于冻结期间,可能 导致流动性风险。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所占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 ; 投 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因此股市、债市的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 究 优 势 , 加 强 对 市 场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股 票资产的大部分将投资于新股市场。由于新股发行政策、新股发行机制等影 响 新 股 发 行 的 因 素 变 动 , 将 进 一 步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配 置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 另 外 , 新 股 配 售 比 例 、 中 签 率 的 不 确 定 性 , 或 其 他 发 售 方 式 的 不 确 定 性 , 也 可 能 使 本 基金面临突破投资比例限制的风险。 3 、本基金可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 约 风 险 。 同 时 单 只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较 小 , 且 只 能 通 过 两 大 交 易 所 特 定 渠 道 进 行 转 让 交 易 ,存在 流动性风险。 4 、 本基金可 投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可 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 、本基金新 股投资部分,因估值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带来申购套利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 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资人的利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 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 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12 )终止基 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监 督 员 及 公 证 机 关 均 认 为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 低于 5000 万 元,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进行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 】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百捌拾贰万零捌仟肆佰零壹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 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 期融资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通过 二级市场直接买入 股票, 所占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10% ; 投资于 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中 小企业私募 债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比例 不 高 于 20%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保 证 金 以后 , 本 基 金 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 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95% , 通过二 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 所占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10% ; 投资于 债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 基金 投 资 于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的 比 例 不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 有 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相关证 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规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监 督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该 关 联 交 易 侵 犯 了 基 金 投 资 人 利 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监 督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6 、基金托管 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 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基金投资中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期票据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 应 根 据 《 托 管 协 议 》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托 管 基 金 拟 购 买 中 期 票 据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 应 划 付 的 金 额 等 执 行 指 令 所 需 相 关 信 息 , 并 保 证 上 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期票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具的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银行须承担连带责任。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对 未 执 行 的 该 等 投 资 指 令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和制度等。 10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的 商 业 银 行 等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经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如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 、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 、 全天候的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查询 (基金净值 、 账户信息 、 公司介绍 、 产品介绍 、 交 易费率等) 。 3 、7 ×24 小 时留言信箱。 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 可留言, 基金管理人会尽快 在 2 个工作 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 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 、网址:www.gtfund.com 2 、电子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88 (全国 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 、客户服务 传真:021-31081700 5 、 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 : 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6/7/6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香 港 子 公 司 国 泰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6/7/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7/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连 渠 道 ( 招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申 购 ( 含 定 投 ) 费 率 优惠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7/15 关 于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 开 通 部 分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7/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8/18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关 于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机 构 对 国 泰 基 金 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9/3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单 笔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单笔赎回、转换最低份额限制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9/23 关 于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及开展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6/9/26 关 于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转换业务及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9/26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申 购 ( 含 定 投 )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12/10 关 于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同时开展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12/15 关 于 新 增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转 换 业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6/12/22 关 于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并 同 时 开 展 申 购 ( 含 定 投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日 报》 2016/12/28 二十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泰淘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国泰 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三)《 国泰 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议》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七 年 二 月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