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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鑫保本混合(002197)

国泰鑫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二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截止日: 二 〇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50 第十部分 基 金保本的保证 ........................................................................................................... 52 第十一部分 保本期到期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82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9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7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20 附: 《保证合 同》 ......................................................................................................................... 121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15】2559 号文注册募 集 ,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因此将会有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一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 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 品。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 周 期, 但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时该保本期将提 前到期。 对于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 ,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 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适用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 投资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存在着仅能收回投资金额的可能性,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 将承担 市场波动的风险。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当期 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 有到当期保 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 应的基金份 额) ,适 用 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 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 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投资人应根据自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 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 低风险投资人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人。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 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 基金 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投资 组合报告为 2016 年 4 季度 报告,基金的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 指 导 意 见 》 ” ) 和其他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以及《国泰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基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 《保证合同》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保证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投资 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 、 保本义务人: 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风险 买断合同》 , 为本 基金的某保本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或由保证人为本 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 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6 、保本保障 机制:指依 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及 相关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 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 投 资金额保证 7 、基金合同 :指《 国泰 鑫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国泰 鑫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 国泰鑫保 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及 其定期的更新 10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指《 国泰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 13 、 《销售办 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6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人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 注册 登 记业务: 指基金注册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 注册 登 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 30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保本期 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设置的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


36 、触发目 标收益日: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第 15 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基金管理人将在 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37 、 保本期 :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 为一个周期 (当 某一保本期 触发目标收 益致该保本 期提前到期 时除外) 。基 金合同中若 无特别所 指 ,保本期 即为当期保本期 38 、 保本期 到期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当保本期内未发 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 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相 应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 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 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相应 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期 到期前公告 的到期处 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本 基 金 当 期 保 本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相 关 公 告 中 确 定 当 期 保 本 期 的 提 前 到 期 日, 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 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 提前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 39 、 过渡期: 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 (不含) 不超 过 1 个月的 一段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选择的期限和/ 或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40 、 过渡期 申购: 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 投资人在过渡期 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确 认 为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投资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条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 款。过渡期申购期间不安排赎回或转换业务 41 、 到期选择 期: 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在过渡期内限定的到期 选择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基金 份额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与其赎回或转 换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 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到期选择期内不安排开放 申购业务 42 、 折算日: 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 折 算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 、 基金份 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上 一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4 、 保本: 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 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 基金份额, 下同) 的投资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 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则由基金 管理人、 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 45 、 投资金 额: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金额 (即净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投 资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当期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额,不纳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金额的计算 46 、 持有当 期保本期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 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 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 (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至当期保本期到 期日)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可赎回 金额:指根据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48 、保证合同: 《基金合 同》中如无 特别说明, 指基金管理 人与本基金 第一保本期 的 保 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保证合同》 49 、 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 满足 《指 导意见》 中保本保障机制的 要求,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0 、 转入下 一保本期: 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选择期内 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 保本期到 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泰 鑫 策略价值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如果 本基金 不符 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5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 《业务规则》 :指《 国 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 份额的行为 。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6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 、元:指 人民币元 66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72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39 楼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7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 金,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马稳健回 报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 鼎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金鼎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象保本 增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泰双利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 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由金盛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180 金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信用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LOF)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现金 管理货币市 场基金、国 泰金泰 平 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由金泰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泰民安增 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 上证 5 年 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 金联接基金、 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国 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 金鑫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由金鑫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而来) 、国泰新经 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创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由 国 泰 目 标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 国 泰 深 证 TMT5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生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互联网+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 民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证军 工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福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创 业 板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鸿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景 益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 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普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另外,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04 年 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 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 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专户理财) 的 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资格,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 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唐建光,董事长,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 在煤炭工业部 基建司任工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煤炭 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任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 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代任 公司总经理。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 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 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责人, 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董事。 陈川, 董事, 博士研究生, 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 工作,历任中间业务部、投资银行部、公司 业务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 经理、高级副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 。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 投资部高级经理、 企业管理部高级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副 总经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 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 ;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 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2 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 司 董事。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 1994 年 起任中 国保险 (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 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起任中 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 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 中国电力信 托 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 证券部项目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 副经理, 天 津 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信息中心 主任、 信息技术部主任、 首席信息师、 华北分公司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 现任中国电力财 务 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 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0 年 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 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 董事,博士 研究生,教 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 法律系、法 学 院 执教, 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副院长、 院长, 兼任全国法律 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 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目 前已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 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 立董事,大 学学历,高 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 县马鹿沟乡 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 年起任吉 林省抚 松县县委常委、 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 ; 1995 年起任 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 南省分 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省 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3 韩少华,独 立董事,大 学专科,高 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 行河南省工 作 , 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 处长; 南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分行总会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 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 立董事,大 学学历,高 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 北省工作, 历 任 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息处处长、 副处长; 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长 、党组副书 记、 书记; 河北省分行 副行长、行 长、党委书 记;2004 年 起任工 商 银行山西省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 会工作委员 会常务副主 任;2010 年至 2014 年 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 后于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 任业务经理、 副行长、 副 总 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 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 事, 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 规 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2014 年 12 月起任公 司监事。 刘顺君, 监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 中国人民解 放 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 历任教员、 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工作, 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 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先后任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 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 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 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工会主席 , 福建业务部副主任、 主任, 现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4 李辉,监事,大学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 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 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 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3 年 11 月 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束琴, 监事, 大专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任职 于人民银行安康地区分 行 和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陕 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8 年 8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行政管理部主管、 总监助理。 现任公司行政部 副总监。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社保 111 组 合基金经理助理、 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 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 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 起兼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唐建光,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 士,15 年证券基金从业 经历。曾就 职于江苏 省 人大常委会 、中国证券 监 督 管理委员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 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督察长、 副总经理。2015 年 12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7 年证 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5 (四)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邱晓华,男 ,硕士研究 生。15 年证券基金从业 经历。 硕士 研究生。 曾 任职于新华 通 讯 社、 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2007 年4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4 月至 2014 年6 月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6 月至2016 年 6 月任国 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 兼任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4 年5 月起兼任国 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1 月 16 日起兼任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至 2016 年 6 月兼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起兼任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民福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起兼任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晨,男, 硕士研究生,CFA ,FRM 。14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股票交易员、债券交易员;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10 月,英国城市 大学卡斯商学院金融系学习;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3 月 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 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3 月在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0 年 4 月起担 任国泰金龙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11 月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12 月起任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11 月 兼任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兼任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新目标收益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起兼任 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 任绝对 收益投资 (事业) 部总监助理,2015 年5 月至2016 年1 月任 绝对收益投资 (事业) 部副总 监,2016 年1 月起任绝对 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2 )历任基 金经理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6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 由邱晓华担任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至 今由邱晓华与吴晨共同担任基金经理 。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 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与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7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8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合 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 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 作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和 有 效 开 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 制 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 )内部风 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部风 险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 稽核 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 原则:公司 及各部门在 内部组织结 构的设计上 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保持与业 务发展的同 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 展必须建立 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 稳 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 )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原 则:建立完 备风险控制 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 和 操 作性。 (2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9 实现了职 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 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资管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 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 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 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实行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 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 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 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 )公司建立 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 资格 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 决策及监督; 2 )在组织结 构方面,公 司设立的执 行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 等 机 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互合作和制约,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 )公司一贯 坚持诚信为 投资人服务 的道德观和 稳健经营的 管理理念。 在员工中加 强 职 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 )公司稽核 监察部拥有 对公司任何 经营活动进 行独立监察 稽核的权限 ,并对公司 内 部 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 性质和范围 1 )内部会计 控制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0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 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 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 动上严格分开, 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 以 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立稽核等制 度, 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 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 )风险管理 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 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务控制, 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 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 以及完整的 会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1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 )内部控制 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 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 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 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2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500 只, QDII 基金 34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 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 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审阅 工作。 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 则 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阅报 告。2016 年,中国银行 继续获得了 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3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 号 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 端、Android 交易客户 、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销售银行 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4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6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 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


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5 10


青岛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1


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 吴昊、冯小航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2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 王继康 联系人: 卢媛薇、陈捷 电话:020-28852729 电话:020-2885254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 www.grcbank.com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 林培珊、杨亢 电话:0769-22866254 电话:0769-22866254 、 0769-22866270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6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1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2


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7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晨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6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28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崔少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8 29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32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3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4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29 35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6


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7


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国际金融大 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9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1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0 42


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4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


中信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47


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1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8


宏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 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49


山东寿光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颜廷军 联系人:周淑贞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50


晋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51


张家港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王自忠 联系人:朱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52


恒丰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 : 蔡国华 客服电话:400-813-8888 网址:www.egbank.com 53


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65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2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 )第三方销 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3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法定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盛大 联系人: 叶志杰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4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金(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一楼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表: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 元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法定代表: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5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tty.chinapnr.com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2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22


北京乐融多源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6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3


北京微动利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金 融商业楼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陈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团二期 418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南 路 高 新 南 七 道 惠 恒 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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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单元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7 法定代表:肖雯 联系人:李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9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30 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 总部)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1 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 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2 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3 3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联系人: 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 保证人 名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联系电话:023-63567296 传真:023-63567290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39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胡逸嵘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胡逸嵘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2559 号 文 ( 《关于准予国泰 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 )准予 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通 过 各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进行公开发售。 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988,795,724.19 元 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149,944.88 元人 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的存 续期间:不定期 (三 )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 期 (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 期时除外) 。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0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 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 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 无相应对应 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将在 保本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 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 本期的提前到期日, 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 提前到期日 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 年后 对应日) 。 (四 )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 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 当期 保本 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 则该第 15 个 工作日为触发目标 收益日,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 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30% ,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 金 管 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五 )保本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额 为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 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保证义务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1 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六 )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各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证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证合同》 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 期开始前公告。 (七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 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 本基 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金 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对基金 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 将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正 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参 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2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可查阅 2016 年 1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的《国泰鑫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参加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 理人按“后 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 该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 “国 泰鑫策略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投资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 若某投 资 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次 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 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4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用 (1 )申购费 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销 售 、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0% , 且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300 万 1.00% 300 万≤M<500 万 0.6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3 )若保本 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 的“国泰 鑫策略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 2 、赎回费用 (1 )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 金 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 30 日但少 于 9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或等于 180 日的投资人,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2 )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180 日≤Y<365 日 0.25% 365 日≤Y<730 日 0.10% Y ≥730 日 0.00% (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 类推)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5 (3 )若保本 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转为变更后 的“国泰 鑫策略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或转换转 出其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 份额时应按 基金合同和 本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 但下列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或转换转出无需支付赎回费: 持有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到期选择期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无需支付赎回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2 )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50%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 =4,367.12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可得 到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6 4,367.12 份基 金份额。 4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月,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0% =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 =12,487.50 元 5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期 保本期到期 前公告处理 规则,允许 投资人在下 一保本期开 始 前 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称 为“过渡期 申购” 。投资 人在过渡期 限定期限内 申购本基金 的,按其申 购的基金 份 额 在 下 一 保 本 期 开 始 前 的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确 认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投资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过渡期申购期间不安排赎回或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 本期到期前 ,将根据保 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提供 的下一保本 期 担 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 公告的处理规则。 3 、投资人在 过渡期申购 的限定期限 外的开放日 或者在下一 保本期开始 后的开放日 申 购 本基金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7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保本期到 期前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有合理理由认为有必要 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 7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 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 、因信用风 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6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 的情形时,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8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基 金份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 站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49 2 、如发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0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 ) 如 相关法律法 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保 本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 期 (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 期时除外) 。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的 3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 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 无相应对应 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将在 保本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 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 本期的提前到期日, 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 提前到期日 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 年后 对应日) 。 (二)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 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 当期保本 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 则该第 15 个 工作日为触发目标 收益日,基金管理 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 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30% ,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 金 管 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1 (三)保本条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申 购 的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 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 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折算日登记在册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在 折 算 日 登 记 在 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保证义务 人根据当期有效 的 《基金合同》 、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于本基 金第一个保 本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 金募集期内 认购并持有 当 期 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本基 金第一个保 本期后的保 本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 金过渡期限 定 期 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 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2 3 、对持有当 期保本期到 期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 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到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变更为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 期 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不 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2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 后各保本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 并 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 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 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 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 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过渡期限定 期 限 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 但在当 期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 份额) ; 5 、在保本期 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在保本期 内,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 理人,保证 人或保本义 务人不同意 承担保证或 偿 付 责任的,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7 、在保本期 到期日之后发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减少; 8 、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 导致本 基金 投资亏损或 导致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 人无法履行 保 证 或保本清偿义务; 9 、在保证期 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主张权利 ; 10 、 基金合同 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的偿付责任, 但保证人书 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偿付责任的除外。 第十部分 基 金 保本 的 保 证 一、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3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 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 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由 重 庆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的金额 最高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 由基金管 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 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1 、重庆三峡 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 重庆 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 年 4 月 3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 保、贸易融 资担保、项 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 保 等 融资性担保 业务;再担 保、债券发 行担保(按 许可证核定 期限从事经 营) 。诉讼保 全担保业 务, 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进行 投 资。 2 、保证人对 外担保情况及规模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 人民币 521.76 亿元,不超过公司同期净资产(人民币 46.34 亿 元)的 25 倍,其中为保本基 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57.22 亿 元人民币。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4 三、保证合同 见附件。 四、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保本期内,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并 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一)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的情形 1 、保本期内 更换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 人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 过,但因保 证 人 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除外; 2 、某一保本 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有权更换下 一保本期的 保证 人或保 本义务人, 更 换 后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期 提 供 的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不 得 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 《基金合同》 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 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但是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涉及 新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 的有关资质 情况、 《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二)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保本期内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提名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 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 (2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表决通过。 (3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保证责 任或偿付责 任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 应自更换保 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 《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自新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5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将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保证 人或保本义 务人的决议 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部分 保 本期 到 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到期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 该保 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期到期时, 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 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同时 ,变更后的 基金投资及 基金费率等 相关内容将 执行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 定。上述 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 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到期选择 期 到 期 选 择 期 是 指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的 在 过 渡 期 内 限 定 的 到 期 选 择的期限。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则该期间为 5 个工作日(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 如本基金变 更为“国泰 鑫策略价值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则 到期选择期 为当期保 本期到期日。 到期选择期内不安排开放申购业务。 (1 )在本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到期选 择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做出 如下选择, 其 持 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 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 )赎回持有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将持有当 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 ) 在本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选择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其持有当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6 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 )保本期到 期后,本基 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 件,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本基金 基 金 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 )保本期到 期后,本基 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 条件,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本基 金 基 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在到期选 择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当 期保本期到 期的基金份 额进行赎回 或 者 转换转出的, 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与 其 赎 回 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3 、当期保本 期开始后申 购的或转换 转入的基金 份额在选择 赎回或转换 转出时需支 付 赎 回费用, 其赎回费用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 定, 其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4 、 在到期选 择期内 (除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将自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 日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有效申请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三、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期到 期时,在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 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 应 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选择期安排及为下一保本 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 2 、保本期到 期时,在不 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下,本基金 将变更为“ 国泰鑫策略 价 值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管理人将 在临时公告 或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公 告相关规 则。 3 、在保本期 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于 其认购并持 有当期保本 期到期的基 金份额、过 渡期申购并 持 有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保 本 期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保本期到 期的基金份 额(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的,指折算 后对应的基 金份额) ,无 论选择赎 回、 转换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国泰鑫 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 款。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7 2 、持有当期 保本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在到期选 择期内赎回 基金份额、 转 换 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 更后的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其相应的持有当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持 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的 保本 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补足该差额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保本期 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 息。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 将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 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 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 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 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过渡期是 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不超过 1 个月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 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 、过渡期投 资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可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 、过渡期申 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投资人 在上述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称为“过渡 期申购”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8 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进行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 一 保 本 期 的 投 资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过 渡 期 申 购 期 间 不 安 排 赎 回 或 转 换 业 务。 4 、基金份额 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保本期 的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将以 折算日的基 金估值为基 础,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的基金 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 、自折算日 的下一个工 作日开始, 本基金转入 下一个保本 期。基金管 理人以过渡 期 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确定为本基金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6 、对于过渡 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 期默认选择 转入的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 自 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至折算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 、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七、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鑫策略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到期时, 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则到期选择 期为当期保 本期到期日 ,当期保本 期到期日的 次日起变 更为“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保本期到 期时,从上 一保本期默 认选择转为 变更后的“ 国泰鑫策略 价值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为变更后基金 的基金资产。 2 、变更后的 “国泰鑫策 略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申购的 具体操作办 法 由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保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属于保本混合型基金。 本基 金将使用 CPPI 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追求投资金额的安 全和获得增值收益,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59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 并在此基础上力 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权证、 股指期货、 期权 等权益 类金融工 具,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 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 债) 、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债 券 、 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动 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以实现保本和增值 的目标。 1 、采用 CPPI 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 以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为 依 据 , 动 态 调 整 风 险 资 产 和 无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无风险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 。 无风险资产一 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CPPI 是国际 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 来调整、修 正风险资产 的可放大倍 数(风险乘 数) ,以确保 投资组合在 一段时间以 后的价值 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 风险资产可放大 倍数的管理上, 基金管 理人的 量化投资团队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根 据 CPPI 数理机制、 历 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 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0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 根 据 CPPI 策略, 控制股票 市场下跌风险, 分享股 票 市 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 组合投资为原则, 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 保证组合的 高流动性; 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过分散投资、 组合投资, 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 3 、债券投资 策略 1 )基本持有 久期与保本 期相匹配的 债券, 核心 债券资产按 买入并持有 方式操作以 保 证 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 )综合考虑 收益性、流 动性和风险 性,进行积 极投资。积 极性策略主 要包括根据 利 率 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利用杠杆原 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 提高整 体 组合收益率。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 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 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 )套保时机 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 决定 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期货合约 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 期 货 合 约 ; 运 用 多 种 量 化 模 型 计 算 套 期 保 值 所 需 的 期 货 合 约 头 寸 ; 对 套 期 保 值 的 现 货 标 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的跟踪,动态 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 )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 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理论上, 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 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 现实中, 价差是不断波动的。 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 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期。 4 )保证金管 理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1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 避免 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 )流动性管 理 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 可以作为管理现货 流动性风险的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 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风险。 在基金建仓期或 面临大规模 赎回时, 大规模的股票 现货买进 或卖出交易会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 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 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5 、股票期权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 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 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 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基础上, 谨慎进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7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 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8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权证投资 时, 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证 券基本面的 研究, 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 寻 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 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 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2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16)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 ) 本基金因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保本 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3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 以各保本期 同期限的 3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收益 率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的 原 因 如下: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4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 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 本型基金产品, 保本期最长为 3 年 ,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 3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理性 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投资管 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 证、股指期 货、期权等 权益类金 融工具,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 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5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化、 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综合评价各 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制定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 整范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 运用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 确定投资标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 合。 3 、固定收益 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 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 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 自上而 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 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基础上, 谨慎进行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 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 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 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 收益。 7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合约 选择,谨慎地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目标。 8 、股票期权 投资策略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6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 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0%-95%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 ,持有的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7 (15 )本基 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3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 ) 本基金因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8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50%* 中 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 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沪深 300 指数是沪 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 整体走势的指 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编 制而成。 (2 )该指数 样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六 成左右的市 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 表性,投资 者 可 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介中获取。 (3 ) 沪深 300 指数引进 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 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 益水平。 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该混合 型基金股票 投资业绩的 理想基准。 同时,根据 目 标 资产配置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 中证综合债指数并按照该混合型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 比例来安排。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69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7 年 1 月18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3,623,035.91 4.58 其中:股票 83,623,035.91 4.58 2 固定收益投资 1,151,917,548.30 63.08 其中:债券 1,151,917,548.30 63.0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2,393,758.81 31.34 7 其他各项资产 18,225,397.81 1.00 8 合计 1,826,159,740.83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0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293,542.73 3.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825,141.68 0.5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817.20 0.00 J 金融业 106,780.00 0.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390,754.30 1.27 S 综合 - - 合计 83,623,035.91 5.20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300148 天舟文化 977,505 20,390,754.30 1.27 2 600146 商赢环球 495,904 16,786,350.40 1.04 3 300156 神雾环保 442,892 11,076,728.92 0.69 4 002310 东方园林 622,583 8,809,549.45 0.55 5 603989 艾华集团 220,143 8,103,463.83 0.50 6 300145 中金环境 204,939 5,348,907.90 0.33 7 002611 东方精工 243,270 4,084,503.30 0.25 8 002821 凯莱英 21,409 3,071,977.41 0.19 9 600487 亨通光电 90,015 1,679,679.90 0.10 10 600522 中天科技 138,545 1,458,878.85 0.09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1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83,000,000.00 5.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979,000.00 3.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979,000.00 3.11 4 企业债券 429,571,000.00 26.7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79,160,000.00 36.02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207,548.30 0.6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51,917,548.30 71.64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41652008 16 农垦 CP001 1,000,000 100,190,000.00 6.23 2 041656006 16 冀交投 CP001 1,000,000 100,170,000.00 6.23 3 011698513 16 陕交建 SCP004 1,000,000 99,560,000.00 6.19 4 019529 16 国债 01 830,000 83,000,000.00 5.16 5 136702 16 华润 02 800,000 78,456,000.00 4.88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2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有选 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 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10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 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报 告 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况。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15,592.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28,765.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381,018.19 5 应收申购款 21.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3 9 合计 18,225,397.81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8,026,214.40 0.50 3 110034 九州转债 986,575.50 0.06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821 凯莱英 3,071,977.41 0.19 网下新股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12 月3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0.02% 0.00% -0.02% 0.00% 2016 年度 0.40% 0.08% 2.75% 0.01% -2.35% 0.07% 2015 年12 月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40% 0.08% 2.77% 0.01% -2.37% 0.07%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 年12月30日。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衍 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 ) 在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5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债 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对在交 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 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估值日不 存在活跃市 场 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 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 行间市场 上 不含权的 固 定收益品种 ,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 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等 衍生品种合 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 算 价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6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7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8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 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上述“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注册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者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79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 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 更通知。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过渡期内 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 、若保本期 到期后,本 基金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所持有 本 基 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0 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七 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保 本期内的 收 益分配方式 仅采取现金 分红一 种方 式,不进行 红利再投资 。 本 基金变更为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1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在保本 期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代为支付; 在本基 金变更为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2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3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投 资人 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一同 公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四 )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4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保证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5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合 同 约定的与保本期到期相关的公告; 27 、本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十 二)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半年度报告 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7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 二十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人投资于 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 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8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 金的收益 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 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 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本基金采 用恒定比例 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在理 论上可以实 现保本的目 的,但其中 的 一 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 连续 的调整, 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 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 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须在 到期 选择 期 内作出到期 选择,将其 所有或部分 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额选择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 选择期内作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 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国泰 鑫策略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在到期选 择期内 (除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将自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 日后(不 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有效申请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五)保证风险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89 本 基 金 在 引 入 保 证 人 机 制 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 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不 能 偿 付 投 资 金额,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 证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 件, 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 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 无法履 行保证责任等。 (六 )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 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 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 是指由于股 指期货价格 变动而给 投 资人 带来的 风险。市场 风险是股指 期 货 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 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期 货合约价格 和标的指数 价格之间价 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风 险 ,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4 、保证金风 险是指由于 无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足 建立或维持 股指期货合 约头寸所要 求 的 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 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 部流程的不 完善,业务 人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 出 现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 产 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 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 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0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1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2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3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4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严格 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 条款的规定; (2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 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 办 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5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6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7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在保本 期到期时本 基金在不符 合 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国泰鑫策略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但 在保本期到 期时本基金 在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 条件的情况 下 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期到期时 本基金在不 符合保本基 金 存 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资质时更 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2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以及在保 本期到期时 本基金在不 符合保本基 金 存 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8 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 )在保本 期到期时本 基金在不符 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的 情况下按照 基金合同约 定 变 更为“国泰 鑫策略价值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 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国 泰鑫策略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3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99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在表决截至 日 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1 (3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 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 场 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3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0 、 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的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4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5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 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 部分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6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资 的股票库、 债 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下述投 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1 )保本期内 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权证、 股指期货、 期权 等权益 类金融工 具,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 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 债) 、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7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债 券 、 货 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 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 )变更为非 保本的“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 证、股指期 货、期权等 权益类金 融工具,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 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保本期内 的组合限制 A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B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G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H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8 的 10%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K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O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 P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a )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 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Q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R )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S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09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 )变更为非 保本的“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组合限制 A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B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G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H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K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O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a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0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b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c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d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P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a )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Q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R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S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1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2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责 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3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开 放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4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 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5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6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7 第二十四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 、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 、全天候的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交易费率等) 。 3 、7 ×24 小 时留言信箱 。若不在人 工服务时间 或座席繁忙 ,可留言, 基金管理 人会尽 快在 2 个工 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 电邮、 传 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 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 人 1 、网址:www.gtfund.com 2 、电子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88 (全国 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 、客户服务 传真:021-31081700 5 、基金管理 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 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8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香 港 子 公 司 国 泰 全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业 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6/7/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7/12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通 联 支 付 网 络 服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直 连 渠 道 ( 招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申 购 ( 含 定 投 )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7/15 关 于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销 售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 开 通 部 分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7/29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产 品 网 上 直 销 渠 道 申 购 金 额 下限及最低持有金额下限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8/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深圳众禄销售渠道 申购金额下限及最低持有金额下限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8/2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的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到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8/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8/18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对 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9/3 关于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对其销售的国泰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展定 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9/3 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 换业务并开展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9/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 柜台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9/14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1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9/2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单笔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最低金额限制及单笔赎回、转换 最低份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9/23 关于新增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展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9/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11/29 关于新增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 展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12/10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直销渠道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12/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12/14 关于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新增 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 金、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并同时开 展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12/14 关于新增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 展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12/21 关于新增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 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及开展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12/22 关于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 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12/2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交通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12/22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2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苏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6/12/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12/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申购 ( 含定期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 2016/12/30 第二十 六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 分 备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 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国泰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国泰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21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11 日 附:《保证合 同 》 鉴于: 《 国 泰 鑫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了 基金 管理人对 国 泰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 基金” )的保 证受益人( 即在本基 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投资金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 本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 。 保证人 就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对 保证受 益人 的投 资 金 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 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和 保证受益人。 保证受益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中 的释义部分具 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保证人为 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即“投资金额” ) 。 1.2 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的保证受益人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22 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1.3 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 、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 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在 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 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亿元(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 。 1.4 保本期到 期日:( 1 )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保本期(如 无特别指明, 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保本期为 3 年, 即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的 3 年后 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 则顺 延 至下一个工 作 日) ; (2 )当保本期内 触发目标收 益致该保本 期提前到期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 该日即为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对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而 言 , 提 前 到 期 日 不 晚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的 3 年后对应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 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期 到期日,保 证受益人认 购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 值 的 乘积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 、未经保证 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投资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但 在保本期到 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 赎 回 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期 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期 内发生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更 换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 同 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 《 基金合同 》 , 可能加 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但根据法律法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23 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 、在保本期 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8 、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 致本基金投 资亏损,或 因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 基金管理人 或 保 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在保证期 间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未按照 《基 金合同 》或 《保证合同 》的 规定主 张 权 利; 10 、 《基金合同》内容的 修改增加保 证人的保证 责任,但保 证人书面同 意承担增加 后 的 保证责任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 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期 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 并在保本期到期日 后 4 个工作 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 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保本 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 向保证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保证受益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 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 保证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 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在保本期 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 作日)内将根据 5.1-5.3 条已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保证受益人。 5.5 在保本期 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期 内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于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保 证 人 未 履 行 《基金合同》及本条 5.1 、5.2 、5.3 、5.4 款中约定 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期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 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 , 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24 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保证人履 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保证受益人 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 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 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 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 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 6.2 基金管理 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保证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 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 支付 7.1 基金管理 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 证费从基金 管理人收取 的本基金管 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 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发票。 7.3 每日保证 费计算公式= 保证 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0.2%÷ 当 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 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 决方式 本 《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保证合同》 而产生的 或与 《 保证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保证 合同 》是《基金合同 》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 》一同公告。 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二号) 125 9.2 本《保证 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 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 甲方 公告的第一个保本期开始 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 到期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 终止 。 9.4 保证人承 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合 同。 9.5 本合同正 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