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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启通灵活配置混合A(004207)

交银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交 银施 罗德 启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 定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协助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 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 法 并按 照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赎 回 或转 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和登 记 机构的 相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或 增加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登记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在法律法规允许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可采用 网络、电 话 、短 信 等其 他非书面 方式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向其授 权代表 进行授权 ;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 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 有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第 3 个工作 日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第 3 个工 作日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代付给 销售机 构。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8 项、第 10 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调高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低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 , 力争为投资者提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企业 债券、公 司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换债 券) 、 可交换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 资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 债券回购、 同业 存单、 银行存款 (含协 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股指 期货、 权证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 和金融 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 灵活调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行业配 置比例,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 在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券研究分析 基础上, 自下而上精选股票和债券 ;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 争获取投资组合的较高回报 。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并随着市场 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 在把握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团队 “自下 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 从有着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中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 )行业选择和配置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 确定宏观及 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 时机, 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 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 投资机会。 (2 )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前述行业优选的基础上, 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潜力的 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池并从中精选个股,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1)主业 清晰并 在产品 、技术、 营销、 营运、 成本控制 等某一 方面具 有较强 竞争优势,销售收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2)根据波特五要素分析,行业发展环境良好; 3) 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4)盈利 质量较 高,经 营性现金 流加投 资收益 应该超过 净利润 (特殊 理由除 外) ; 5)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 6)股票估值具有吸引力,或符合一定时期内的投资主题。 对上述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 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 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构造债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 本基金 将灵活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运用久期 管理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杠杆放大策略 以及信 用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等多种策略, 获取 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 )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 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 (2 )类属配置 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险 与收益 率变化 ,确定并 动态地 调整不 同类属债 券类资 产间的 配置比例。 在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主的基金总体风险水平的前提下, 谋求更高的经 风险调整后的稳定收益。 (3 )收益率曲线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 率曲线的基础上, 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 线的形变中获利。 (4 )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可投资标的,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 值。 (5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 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 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 合。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 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 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 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 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通过对标 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构建本基金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8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综合考虑 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 回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 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 行严格筛选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 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 评估, 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是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 流动性,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 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 水平, 以主动 式的科学 投资管 理为手 段,充分 考虑权 证资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参 与股指 期货投 资将根据 风险管 理的原 则,以套 期保值 为主要 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 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则: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 的 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第 (12) 项外, 因证 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合全价指 数收益率×50% 1、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沪深 300 指数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 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 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债 综合全 价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编制 并 发布 ,其指 数样本涵盖国债、 政策性银行债、 商业银行债、 地方企业债、 中期票据以及证券 公司短期融资券等券种, 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 适合 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 业绩比较 基准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 业绩比较基 准 ,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方法 (1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有市价的 ,采用 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品 种,如 估值日 无市价,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 )当 投资品 种不存 在活跃市 场,采 用市场 参与者普 遍认同 ,且被 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如 有充足 理由认 为按原有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上 述资产 或负债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5 )存 在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相关 规范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按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 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 分别公告一次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