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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用(161813)

银华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4 月2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16 号 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6 月29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013 年6 月28日,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转入开放期后,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 但不能上市交易, 投资人 可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场内 后再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既可上市交易, 也可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在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将面临巨额赎回风险。 巨额赎 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 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29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6 年12月31 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6 年4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八、风险揭示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8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9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银华信用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银 华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 险 、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银华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 人: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银华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华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银华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修改、 补充和有权解释, 以及其它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 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 资 于中国境 内 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3. 会员单位 :指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场外:指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各 销售机构柜 台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 购 、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5. 场内: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6.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27.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 直销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 业 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可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30.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 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 为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通 过 场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 算 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 资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封闭期:指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不 超过三年( 含 三年) 的期间 内,本基金 采取封闭式 运 作的存续期间。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43.开放期:指本基金不 超过三年( 含 三年) 的封闭 期结束后, 转为开放式 运作后的存 续 期间 4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作日 4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4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 业务规 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0.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 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 元:指人 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6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 同 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 、 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 公 司 的 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变更 为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 制委员会”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 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 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境外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养老金业务部、 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国际合作与产品开 发 部、 运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 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 、 深圳管理部等24个 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 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时下设“ 主动型A 股投 资决策、固 定收益投资 决策、量化 和境外投资 决策”三个 专门委员 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 西南证券董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 理 ,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 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 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 国证券投资 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 京大学校友 会理事、北 京大学企业 家俱乐部 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 员, 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曾 任职于司法 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 事务所) ,并 历任北京市 共和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 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 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 届奥运会北 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2000 年至2004 年任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 ,2004年10 月起 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 合规总 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 兼任第一创 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 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 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 助理。 封树标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广发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 克莱亚太有 限公司副董 事等职。2009 年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 华 抗通胀主题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和公 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 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自2001 年 起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 ,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 博士学位。2008 年至2011年曾在中诚 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信 用评级有限公司从事信用评级工作。2011 年11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债券 研究工作, 曾任基金经 理助理。 自2014 年10月8 日起担任本 基金、 银华 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2014 年10 月8 日起至2016年4 月25 日 兼任 银华中 证成长 股债恒定组合30/7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4 月24日起兼任 银华泰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5 月6 日 起兼任 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6 月17日起兼任银华信用 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8 月5 日起兼任银华通 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6 年12月5 日起兼任 银华上证5 年 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上证10年期国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翼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2年6 月12日至2014 年5 月8 日。 王怀震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1年8 月19 日至2012 年11 月26 日。 孙健 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1年6 月29日至2011 年8 月22日。 于海颖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4年5 月8日至2014 年10 月8 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 、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 工作 ,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 华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 理、投资管 理一部总监 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 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 司市场 部总 监;都邦保 险投资部总 经理;金元 证券资本市 场部总经理 。2013 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 银华核心价 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 月加 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 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天 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 本基金及万 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 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覆 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 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 渗 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 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监 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 独 立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 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 行 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 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 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 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 程 的 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 原则。公司 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 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 物 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6 )适时性 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 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务进 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 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 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 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 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 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 制定 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 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察长、 董事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 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情 况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 月,是 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 集团资产总额18.35 万亿 元, 较上年增长9.59% ; 客 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 增长10.67% ; 客户 存款总额13.67 万亿元,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 元, 增长0.28% ; 营业收入6,052 亿元,增长6.09% ,其中,利息净 收入增长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增长 4.62% 。 平均资产回报率1.30% , 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 成本收入比26.98% , 资本 充 足率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 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 综合 柜员占比达到88% 。 启动 深圳等8 家分 行物理渠道全面 转 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 较上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 现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 速增长。信 用卡累计发 卡量8,074 万张,消费交 易额2.22 万 亿元,多项 核 心 指标继续保 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 客户数量增 长23.08% ,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 长32.94% 。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 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 万 亿元, 增长67.36% ; 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 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 得国内外各 类荣誉总计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 杂 志“中国最 佳银行” 、香 港《财资》 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 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 志“中国 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1000 强 ” 中, 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 年 度全球企业2000 强中位列 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 份中心,共 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 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 行之一。截 至2016 年一季度末,中 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 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二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部控 制 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二 ) 内部控 制 组 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 三 ) 内部控 制 制 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 一 ) 监督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 二 ) 监督流 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 到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或 各 大 移 动 应 用 市 场 下 载 “ 银 华 生 利 宝 ” 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交 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 银行大厦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2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 鲁木齐 市 高 新区( 新 市 区)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3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3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www.dfzq.com.cn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5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5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5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6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61)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6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6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6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7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7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7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7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7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 龙时代广场B 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8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8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8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8)北京 汇 成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2 )场内代 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秦悦民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秦悦民、王利民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0 〕516号文核准募集。 募 集期募集 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2,296,485,069.77 份,有效认 购总户数为12,271 户。 ( 二 )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基金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上市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 基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0 年6 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 ,按其规定办理。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7 月9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 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 ,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 买入申报 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 (4 )本基金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 (5 )本基金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暂停上市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 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 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 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7 .恢复上市 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8 .终止上市 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 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 情形;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9. 上市交易 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0.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 定 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1 .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 赎 回 的期间 2013 年 6 月 28 日,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 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三 ) 申购和 赎 回 的 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位。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 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 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 容 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其中,直销 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销 售 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 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日及开始 时间 2013 年 6 月28 日,本基 金转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人的 申购、 赎回申请, 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如果本基金 接受投资人在非 开放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六) 申购 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其中, 场内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 人交付款项 后,申购申 请 方 为有效; 4 .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赎 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 则,即 按照 投 资 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 用基金账户 ,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 应使用深圳 证 券 账户; 6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场内 申购、赎回 时,需遵守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间结 束 后 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 项划至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结算 (1 ) 投资人T 日场外申购 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人T 日场外赎回 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3 )本基金 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注册 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对 上述登记结 算办理时间 进 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八)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1. 在本基金 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 购时,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 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每 笔追加 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 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办理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 基金份额 , 同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 ,999 ,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 不足1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九) 申购 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 金额的申购 费,即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次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 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至整数 位,不足1 份 额对应的申 购资金返还 至 投 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的 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十) 申购 和赎 回 的 费用及 其 用 途 1. 申购费率 场内和场外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 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 场外申购费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不高于0.1% ,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 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1% ,不 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 0.1%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自2013 年6 月28 日起,本基金在直销 业务中对于 养老金客户 实施特定赎 回费率。对 养 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1 年 0.025% 1 年≤Y<2 年 0.0125% Y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其中, 在确定场外赎回费率时, 对于从场外认购本基 金份额并持续持有至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后 再赎回, 或者在本基金转为LOF 之后从 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再赎回的 投资者, 其份额持有期限根据份额实际持有时间确定; 对于先从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并持续 持 有 至 本 基 金 转 为LOF 之 后 , 或 者 从 场 内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本 基 金 份 额 , 或 者 在 本 基 金 转 为LOF 之后从场内申购本基金份额, 然后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并赎回的投资者, 其份额持有期限自 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并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多次实施跨系统转托管并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自最近一次实施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并确认之日起 开始计算。 3. 本基金申 购费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赎 回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其中25% 归入基金财产 , 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计算方 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于 调整实施前按照 《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 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的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对于短期 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 %的赎 回费; (2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 % 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 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 十 一) 基金 份 额 的注册 登 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 本基金的 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在本基金 封闭期内,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也不能直接申 请赎回。 转入开放期后, 上述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 但不能上市交易, 投资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3.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上市 交易,但不 可 直 接申请赎回。转入开放期后,上述基金份额仍可上市交易,同时可直接申请赎回。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 业务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 业务规则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 取得注册 登记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 并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服 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二)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 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十三) 暂停 赎 回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 金 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十四) 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基 金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基金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分情 况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当日未能赎回的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也可以 选择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五) 暂 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六) 基金 转 换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 基 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七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 十八) 基 金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 跨系统转托 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深圳 证 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九 )基金 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二十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2013 年 6 月 28 日,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 金额。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 二十 一) 其他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 业务。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 目标 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理 念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变 动 趋 势 和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 综 合 评 价 信 用 债 券 的 风 险 溢 价 水 平 , 在 此 基 础 上 , 以 积 极 主 动 的 策 略 力 争 获 得 优 化 的 持 有 期 收 益 和 信 用 利 差 波 动 收 益 , 同 时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和 企 业 选 择 减 小 系 统 性 利 率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对 组 合 资 产 的 不 利 影 响 , 从 而 实 现 基 金 组 合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股 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券 、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也 可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或 新 股 增 发 , 并 可 持 有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持 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于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现 金 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所 指 信 用 债 券 是 指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商 业 银 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实 现 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 信 用 利 差 状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自 上 而 下 确 定 大 类 金 融 资 产 配 置 和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类 属 配 置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和 信 用 债 券 的 结 构 , 并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信 用 债 券 , 构 建 和 调 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获取优化收益。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利 率 周 期 、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资 金 市 场 状 况 等 实 际 情 况 适 度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股 票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和 新 股 增 发 , 并 调 整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 资 比重,以进一步提高组合收益。 2 、信用债券 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 )信用债 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是 指 对 各 市 场 及 各 种 类 的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之 间 的 比 例 进 行 适 时 、 动 态 的 分 配 和 调 整 , 确 定 最 能 符 合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资 产 组 合 。 具 体 包 括 市 场 配 置 和 品 种 选 择两个层面。 在 市 场 配 置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在 控 制 市 场 风 险 与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等 市 场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变 化 、 流 动 性 变 化 和 市 场 规 模 等 情 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 品 种 选 择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基 于 各 品 种 信 用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的 变 化 特 征 、 宏 观 经 济 预 测 分 析 以 及 税 收 因 素 的 影 响 , 综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 收 益 性 等 因 素 , 采 取 定 量 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在各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 )久期调 整策略 信 用 债 券 同 样 承 受 利 率 风 险 的 影 响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影 响 债 券 投 资 的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判 断 , 形 成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变 动 方 向 的 预 期 , 进 而 主 动 调 整 所 持 有 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降 低 时 , 本 基 金 将 延 长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值 , 从 而 可 以 在 市 场 利 率 实 际 下 降 时 获 得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收 益 ; 反 之 , 当 预 期 市 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时 , 则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 以 规 避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带 来 的 资 本 损 失 , 获 得 较 高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3 )收益率 曲线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 通 过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变 化 和 信 用 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 考 察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将 确 定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等 , 以 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变 和 不 同 期 限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一 般 而 言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集 中 策 略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将 采 用 哑 铃 策 略 ;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本 基 金 还 将 通 过 研 究 影 响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经 济 周 期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和 流 动 性 变 化 等 因 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 )基于信 用变化策略 信 用 债 券 的 信 用 利 差 与 债 券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特 征 和 自 身 情 况 密 切 相 关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行 业 分 析 、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分 析 、 公 司 现 金 流 分 析 、 公 司 运 营 管 理 分 析 和 公 司 发 展 前 景 分 析 等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 依 靠 本 基 金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系 统 建 立 信 用 债 券 的 内 部 评 级 , 分 析 违 约 风 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 )息差策 略 当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本 基 金 将 实 施 正 回 购 并 将 所 融 入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 )信用债 券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信 用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在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等 级 、 期 限 、 流 动 性 、 市 场 分 割 、 息 票 率 、 税 赋 特 点 、 提 前 偿 还 和 赎 回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不 同 品 种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预 测 模 型 和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预 测 模 型 , 并 通 过 这 些 模 型 进 行 估 值 , 重 点 选 择 具 备 以 下 特 征 的 信 用 债 券 : 较 高 到 期 收 益 率 、 较 高 当 期 收 入 、 价 值 被 低 估 、 预 期 信 用 质 量 将 改 善 、 期 权 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 )可转换 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股 性 特 征 、 债 性 特 征 、 流 动 性 、 摊 薄 率 等 因 素 的 基础上,采 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 二叉树期权 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其 中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 发 行 条 款 相 对 优 惠 、 流 动 性 良 好 , 并 且 基 础 股 票 基 本 面 优 良 、 具 有 较 强 盈 利 能 力 、 成 长 前 景 好 、 股 性 活 跃 并 具 有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品 种 , 以 合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理 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 根 据 内 含 收 益 率 、 折 溢 价 比 率 、 久 期 、 凸 性 等 因 素 构 建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获 取 稳 健 的 投 资 回 报 。 此 外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分 析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 通 过 对 标 的 转 债 股 性 与 债 性 的 合 理 定 价 , 力 求 选 择 被 市 场 低 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与 正 股 之 间 存 在 套 利 机 会 或 者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流 动 性 暂 时 不 足 时 , 为 实 现 投 资 收 益 最 大 化 , 本 基 金 将 把 所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并 择 机 抛售。 (8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风 险 补 偿 收 益 和 市 场 流 动 性 等 基 本 面 因 素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本 金 偿 还 和 利 息 收 益 的 现 金 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 、国债及中 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国 债 及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作 为 无 风 险 利 率 投 资 品 种 , 主 要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提 供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 国 债 及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受 货 币 政 策 、 利 率 周 期 、 通 货 膨 胀 等 宏 观 因 素 影 响 比 较 大 , 在 综 合 分 析 以 上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主 要 采 用 久 期 管 理 和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配 置 合 适 期 限 的 投 资 品 种 控 制 利 率 风 险 , 获 得 相 对 较 优 的 利 率 风 险 收 益 。 在 平 稳 的 市 场 利 率 环 境 下 , 通 过 回 购 套 利 投 资 国 债 及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可 以 获 得 具 备 较 好 流 动 性 的 利 差 收 益 。 对 于 跨 市 场 发 行 的 国 债 , 由 于 银 行 间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构 成 差 异 , 还 可 获 得 跨 市 场 交 易 的 套 利 收 益 。 国 债 及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具 备 良 好 的 抵 押 回 购 融 资 功 能 , 对 放 大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 应 急 大 额 基 金 赎 回 起 到 流 动 性支持作用。 4 、新股申购 策略 历 史 经 验 表 明 , 由 于 股 票 一 、 二 级 市 场 价 差 的 存 在 ,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能 够 取 得 较 高 的 收 益回报。本 基金将充分 研究首次公 开发行(IPO) 股票及增发 新股的上市 公司基本面 ,根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 在 此 基 础 上 谨 慎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 从 而 在 承 担 有 限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获 取 股 票 一 、 二 级 市 场 价差收益。 本 基 金 通 过 新 股 申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及 其 合 理 的 内 在 价 值 判 断 , 在 其可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卖出。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五) 投资决 策 依 据和投 资 管 理程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 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债券发 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 )货币市 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 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实行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 本基金的重 大投资决 策 。基金经理 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的 投资范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 交 易 管 理 部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 交 易 管 理 部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基金经 理根据市场 的趋势、运 行的格局和 特点,结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投 资 风 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 )A 股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 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 大类资产分 布比例、组 合 基 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 理根据批准 后的投资策 略确定最终 的资产分布 比例、组合 基准久期和 个 券 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 )基金经 理对已投 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收 益 率 ×80%+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收益率×20%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1 .公允性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复 合 型 基 准 , 在 设 定 该 基 准 时 选 取 了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和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 上 述 两 个 指 数 分 别 反 映 我 国 企 业 债 市 场 和 国 债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其 样 本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具 有 较 高 一 致 性 , 能 够 比 较 贴 切 地 体 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在设定复合基准时对上述两个指数分别赋予了 80% 和 20%的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权 重 , 客 观 反 映 了 本 基 金 在 信 用 债 券 市 场 处 于 中 性 情 况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可 以 比 较 公 允 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 易于观测 性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和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的 情 况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 上公开发布,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 简单的算术运算获得比较基准。 3. 指数发布 主体的权威性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采 用 指 数 的 发 布 主 体 是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是 财 政 部 唯 一 授 权 主 持 建 立 、 运 营 全 国 国 债 托 管 系 统 的 机 构 ,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指 定 的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登 记 、 托 管 、 结 算 机 构 和 商 业 银 行 柜 台 记 账 式 国 债 交 易 的 一 级 托 管人。4.指 数的知名度 中 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和 中 债 国 债 总 全 价 指 数 在 市 场 上 具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 被 广 大 投 资人所认同,并且已被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基金使用。 5. 不可操纵 性 由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采 用 指 数 具 有 较 高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遵 循 客 观 的 编 制 规 则 , 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也保证了该指数的不可操纵性。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或 者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市 场 发 展 状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在 履 行 相 应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 七)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年 (含三年) 的时间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开 放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 )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80% ,其 中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80% ; 投 资 于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基 金 转 入 开 放 期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从其规定;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 产 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的,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10) 如果法 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 更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规 定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 )投资 组 合 报告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1,653,506.18 91.24 其中:债券


81,653,506.18 91.24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00,000.00 3.8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96,111.08 3.01 8 其他资产


1,744,867.78 1.95 9 合计





89,494,485.0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境 内 股票 投 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沪 港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983,000.00 5.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5,303,892.90 41.4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000,000.00 46.9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66,613.28 1.6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1,653,506.18 95.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2689 12 宿开发 100,000 6,194,000.00 7.27 2 124685 14 临淄债 50,000 5,427,500.00 6.37 3 124665 14 余交通 50,000 5,374,500.00 6.31 4 124759 14 威新区 50,000 5,317,500.00 6.24 5 124555 14 余城建 50,000 5,255,500.00 6.1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 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0.1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本 期不 存 在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 开 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 10.2 本 基金 本 报 告 期末 未 持 有 股票 , 因 此 本基 金 不 存 在投 资 的 前 十名 股 票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情 形 。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472.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2.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32,932.91 5 应收申购款 9.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44,867.78


10.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 股 期的 可 转 换 债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32 三一转债 663,120.00 0.78 2 128009 歌尔转债 362,033.28 0.42 3 110030 格力转债 341,460.00 0.40


10.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的 其 他 文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0.06.29-2010.12.31 6.70% 0.24% -3.44% 0.12% 10.14% 0.12% 2011.01.01-2011.12.31 -0.70% 0.22% 0.03% 0.11% -0.73% 0.11% 2012.01.01-2012.12.31 9.62% 0.10% 2.16% 0.07% 7.46% 0.03% 2013.01.01-2013.12.31 1.15% 0.10% -3.62% 0.09% 4.77% 0.01% 2014.01.01-2014.12.31 15.24% 0.25% 6.13% 0.12% 9.11% 0.13% 2015.01.01-2015.12.31 10.67% 0.30% 2.13% 0.09% 8.54% 0.21% 2016.01.01-2016.12.31 0.72% 0.09% -6.59% 0.11% 7.31%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06.29) 起 至 2016.12.31 50.92% 0.20% -3.70% 0.10% 54.62% 0.10%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 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 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原因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 则 1. 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期末 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 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 年至多 12 次 ,至少 1 次; (5 )在符合 上述收益分 配条件的前 提下,年度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 基金 年度已 实 现 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的,收益可不分配; (6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2 )收益分 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若投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 投资人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红方 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至日)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 能 低 于面值; (6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 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 时 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基金 运 作 有关的 费 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 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上 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依法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 费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 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二 )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 费 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费、 申购费、 赎 回费、 转换费等, 上述费用 具体的费率、 计算公式、 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的募集” 、 “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 三) 基金 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 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 一) 基金 运作 方 式 的变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封 闭 期 限 为 三 年 ,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本基 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提前成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本基金封闭期已于 2013 年 6 月27 日 结束, 自 2013 年6 月28 日起,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由“创新型封闭式”转换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 三) 转换 运作 方 式 后基金 份 额 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仍将 在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而发生调整。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深圳 证 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 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 上市 交 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 产 净 值 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上市 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 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基 金季度 报 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临时 报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封闭期内 基金的扩募;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 基金募集 期延长;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1.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2.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6.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8.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9.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20.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1.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本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十 二)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 他 信息 ( 十 三) 信 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同时适度参与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 从而引 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 当金融市场 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 同时也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 表现。 例如当市场 利率上升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 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 基 金资产面临 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 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 差。 7. 再投资风 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 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 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 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 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 反之, 运 营收入越稳定, 经营 风险就越小。 此外, 本基 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可能 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 本基金 特 有 的风险 1 . 由于本基 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 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 债和中央银 行票据之外 的、非国家 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本基 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3 年内为 封闭期,在 此期间持有 人只能通过 证券交易所 二 级 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 有 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 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 五 )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 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其他不可 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封闭期内 基金的扩募;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基金 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 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 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话、 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 的10 个工作日内 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 包括彩信、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其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 选择其它的 分红方式。 本基金封闭 期满并转型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其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 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本基金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能选择其 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三)咨询、 查 询 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 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 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 四 ) 在线服 务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投资资 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 五 ) 电子交 易 与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 明 书。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银华信 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信 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附件 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及权 利 义 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 为 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 、审计师事 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二)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 担 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 金 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 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 监 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 (3) 变更基金 类别;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 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封闭期 内基金的扩募; (11)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 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 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5) 直 接 出 具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或 经 验 证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 行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 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 (本 基金依据本 基金合同的 约定直接转 换运作方式 的除外)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 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大 会 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9)、(10) 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三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封闭期内 基金的扩募;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基金 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 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或简 称 “ 管理人 ” )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 管 人 (或简 称 “ 托管人 ”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股票、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 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 或新股增发, 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 票、 因持有股票 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所 指 信 用 债 券 是 指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商 业 银 行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 次级 债、可 转换公司债 券(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二)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 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 7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的,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 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8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 9.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所约定 的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 行 变 更,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银华信用债券(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