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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发债(519933)

长信利发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利发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七年二月 






























长 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信 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886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合同 于2016 年6 月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风险收益程度中等偏低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长 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2 月28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经复 核 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 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5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66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71 十八、风险揭示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13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7





























长 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长信 利发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长信利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或 “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长信 利发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信利发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长信利发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信 利发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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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24、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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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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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43、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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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 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 城中 路 68 号9 楼 邮政编 码 200120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63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伍 仟万 元人 民币 设立日 期 2003 年5 月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叶烨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 发 起设 立 基金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 须 经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 营活 动】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注: 1、 自 2016 年11 月24 日起, 公司聘任成善栋先生 担任 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 表人 , 自 2017 年1 月 13 日起,公司已完 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 更手 续 ; 2、 我公司已于2017 年 2 月8 日发布 《长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 及股 东出资比 例变更的公告》 , 本公司 的注册资本从 1.5 亿元人 民币增至 1.65 亿元人民币 。 各公司股东 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比 例分别为: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为 44.55% 、上海 海欣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为31.21%、 武汉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 15.15% 、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 中 心 (有限合伙) 为4.55%、上海彤骏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为4.54%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 党员,硕 士研究生 ,EMBA ,曾 任职中国 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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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 海市分行静 安区办事处办 公室科员, 中国人 民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办公 室科 员、 科长 ,上海巴黎 国际银行信贷 部总经理, 工商银 行 上海 市分行办公 室副主任、管 理信息部总 经理、 办 公室 主任、党委 委员、副行长 ,并历任上 海市金 融 学会副 秘书 长, 上海 城市 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秘书 长 。 田丹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 党员,硕 士,EMBA 。现任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监 事长。曾任 湖北省军区参 谋、秘书, 中国人 民 银行 湖北省分行 金融调研处科 长,湖北证 券公司 证 券交 易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三峡证 券 公司 副总经理, 湖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副 总 裁, 长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 事、副总裁 、财务 负 责人 ,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裁 ,长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陈谋亮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法学 硕士, 工 商管理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商务谈判师 。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 有限公 司 副总 裁。曾任湖 北省委组织部 “第三梯队 干部班 ” 干部 ,中国第二 汽车制造厂干 部,湖北经 济学院 讲 师、 特聘教授, 扬子石化化工 厂保密办主 任、集 团 总裁 办、股改办 、宣传部、企 管处管理干 部、集 团 法律顾 问 , 中 石化/ 扬子 石 化与德 国巴 斯夫 合资 特大 型一 体化石化项 目中方谈判代 表,交大南 洋部门 经 理兼 董事会证券 事务代表,海 欣集团董事 会秘书 处 主任 、 战 略投 资部 总监 、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总裁 。 余汉生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 党员,本科 ,正高职高级 会计师。现 任武汉 钢 铁股 份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历 任武钢财务 部机关 费 用科 一科副科长 、会计处主任 科员,武钢 工会财 务 部部 长,武钢实 业公司审计处 处长、 财务 处处长 , 武钢 计划财务部 会计处处长, 武汉钢铁股 份有限 公 司计 划财务部部 长,武汉钢铁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 会 计师 兼计划财务 部部长,长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覃波 非独立 董事 男 中共党 员, 硕士, 上海 国 家会计 学 院 EMBA 毕 业, 具 有基 金从业资格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总经 理、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 委员。曾任 职于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002 年加入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历任 市场开发部区 域经理、营 销策划 部 副总 监、市场开 发部总监、专 户理财部总 监、总 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胡柏枝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大 专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 师,注 册 税务 师。曾任湖 北省财政厅副 厅长、党组 副书记 , 湖北 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副局长 、局长,中 国三峡 总 公司 财务部主任 、副总会计师 ,三峡财务 公司总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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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财政部驻湖 北省专员办监 察专员、党 组书记 、 巡视员 ,湖 北省 人大 财经 委、预 工委 副主 任。 吴稼祥 独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学士,研 究员。现任中 国生物多样 性保护 与 绿色 发展基金会 副理事长、中 国体制改革 研究会 公 共政 策研究部研 究员。曾任职 中共中央宣 传部和 中 共中 央书记处办 公室、华能贵 诚信托投资 公司独 立 董事。 谢红兵 独立董 事 男 中共 党员,学士 。曾任营教导 员、 军直属 政治处 主 任, 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杨浦支 行副行长、 营业处 处 长兼 房地产信贷 部经理、静安 支行行长、 杨浦支 行 行长 ,交通银行 基金托管部副 总经理、总 经理, 交 银施 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 交银保 险 (香港) 副董 事长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 主席 男 中共 党员,研究 生学历。现任 武汉钢铁股 份有限 公 司经 营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武 钢计划财务 部驻工 业 港财 务科副科长 、科长、资金 管理处主任 科员、 预 算统 计处处长, 武汉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 部 副部长 。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 研究生,会 计师、经济师 。现任长江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执行副 总裁、财务负 责人。曾任 湖北证 券 有限 责任公司营 业部财务主管 、经纪事业 部财务 经 理, 长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事 业部 总经 理助 理、 经纪 业务总部总 经理助理、营 业部总经理 ,长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总 经理 、 总裁 特别 助理 。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在职 研究生学历, 会计师。现 任上海 海 欣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甘肃 铝厂财 务 科副 科长、科长 ,甘肃省铝业 公司财务处 副处长 、 处长, 上海 海欣 集团 审计 室主任 、财 务副 总监 。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 党员, 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总经 理助理兼零 售服务部总监 。曾任长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综 合行 政部 副总监 。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总经 理助理、运 营总监兼基金 事务部总监 。曾任 职 于上 海机械研究 所、上海家宝 燃气具公司 和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 党员,硕士 。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综合 行政部总监 兼人力资源总 监。曾任职 于上海 市 徐汇 区政府、华 夏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和国 泰基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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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 公司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 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 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 海代表 处主 任、 上海 汉口 路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邵彦明 副总经 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1 年作 为 筹备组 成员 加入 长信 基 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男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学学 士 , 华南理 工大 学工 学硕 士,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加 拿 大 特 许 投 资 经 理 资 格 (CIM) 。 曾 任职 长城 证券 公司 、 加拿 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2002 年加 入本公 司 ( 筹备) , 先 后任 基金经 理助 理、 交易 管 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 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发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 长 信 富 安 纯 债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和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程燕春 副总经 理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技 术经 济学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支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员,中 国建设 银行 基金 托管 部市 场处 、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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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执行 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历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销 售 助 理、总 经理 助理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基金经 理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学学 士 , 华南理 工大 学工 学硕 士,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加 拿 大 特 许 投 资 经 理 资 格 (CIM ) 。 曾 任职 长城证 券 公司、 加拿 大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 ,Ltd 。2002 年加 入本公 司 (筹 备) , 先后 任 基金经 理助 理 、交 易管 理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长 信 中 短 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富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保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金 葵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众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长 信 富 安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刘波 基金经 理 2016 年6 月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2 日 曾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左金保 基金经 理 2016 年7 月15 日 经济学 硕士 , 武汉 大学 金 融工程 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2010 年 7 月加 入长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从 事 量 化 投 资 研 究 和 风 险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曾 任 公 司 数 量 分 析 研 究 员 和 风 险 与 绩 效 评 估 研 究 员 , 现 任 长 信 量 化 多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长 信 量 化 先 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量 化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先 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信 先 利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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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姜锡峰 基金经 理 2016 年7 月28 日 管 理 学 硕 士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企 业 管 理 专 业 研 究 生 毕 业 , 曾 任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债 券 研 究 员 、 浦 银 安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研 究 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6 年 5 月 加入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从 事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相 关 工 作 。 现 任 长 信 利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富 泰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先 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先 利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稳 益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富 全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注: 1、 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公 司 聘任左金保先生为 长信 国防军工量化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 自2017 年1 月 17 日起, 公司 聘任左金保为 量化 投资部总监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李小羽 副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行 委员 、 长 信利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信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利 富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保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信金 葵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信利 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利 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众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富 安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程燕春 副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行 委员 常松 总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员 、 长 信量 化多 策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长 信金利 趋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安昀 总经理 助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薛天 国际业 务部 投资 总监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 长信美 国标 准普 尔 100 等 权重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海外 收益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长信 上证 港股 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谈洁颖 投资管 理部 总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多 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睿 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 展部 总监 易利红 股票交 易部 总监 兼债 券交 易部总 监 张文琍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长 信纯 债壹号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长 信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富 平纯 债一 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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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稳 益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富民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长 信 富 海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陆莹 固定收 益部 拟任 基金 经理 邓虎 FOF 投 资部 总监 、长 信中 证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中证 能 源互联 网主题 指数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长信改 革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长 信新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注: 1、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2、自 2016 年 12 月 30 日起,公司聘任陆莹女 士为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3、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公司聘任高远先生 为长 信银利精选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的基金经 理; 4、自 2017 年 1 月12 日起 , 公司聘任陆 莹女士为长 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和长信 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 5、自2017 年1 月 17 日起,投资管理部更名为 权益 投资部,谈洁颖为权 益投 资部总监; 6、自 2017 年1 月 17 日起, 公司聘任常松为混合策 略部总监, 常松不再担任 量化投资部总 监。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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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 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各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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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在精简 的基础 上设立 能够充分 满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 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内部 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应当 权责分 明、相 互制衡。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策划、 市场开发等 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 )审 慎性原 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8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 ) 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 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 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包括督察长 ) 、 内部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 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 )董 事会: 全面负 责公司的 风险控 制工作 ,对建立 内部控 制系统 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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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经 营管理 层:负 责日常经 营管理 中的风 险控制工 作,对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 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 )内 部控制 委员会 :协助经 营管理 层负责 公司风险 控制工 作,主 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检查评 价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合法性 、合规 性、完 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 对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 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 )业 务部门 和公司 各岗位 : 公司业 务部门 根据公司 各项基 本管理 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 公司各岗位: 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 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 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它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等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等。 部门业务规章、 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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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投资风险管理; (2 )交易风险管理; (3 )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 )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 )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 )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 )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 )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内控 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 建立、 健全了行 之有效 的内控 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分离 制度, 做到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建立了 内部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 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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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 )建 立有效 的内部 监控系统 :建立 了足够 、有效的 内部监 控系统 ,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 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制定了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 提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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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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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运 营管理处四个职能 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 出生,工 商管 理硕士 , 高级经济 师。 曾任中 国 工商银 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 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 党 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 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经 济师。历 任工 商银行 总 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29.49 亿元, 比去 年 同期增长 19.90% ,托 管证券投 资基 金共五 十 四只, 分 别为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博时产 业债纯债、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长信金利趋势、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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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稳健精选、 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 工银瑞信恒享 纯债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广发小盘成长、 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 国联安货 币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 国联安 鑫禧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国 泰金龙行业精 选、 国泰金龙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 汇添富货币、 汇 添富双利增强债券、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嘉实优质企业、 金鹰改革红利、 南方转 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 天弘新价值 混合、 天治财富增长、 易方达裕丰回报、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银华永泰债 券型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中信建投稳 信债券、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 券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目标 为: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 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 控制制 度及措 施: 本行 已建立 完善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内控制 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 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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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 核等措 施进行监 控,通 过专项/ 全面审 计等措 施实施 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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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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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68 号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烨 联系人 :王 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5566 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唐 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姚 健英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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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6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60 1555 网址:www.dwzq.com.cn (9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11)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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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3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86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4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人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 环 959 号 B1 座 华安 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6 )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 厦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17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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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高 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9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 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1 )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2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 市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23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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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4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 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9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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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0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1)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鹿 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2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 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3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幢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4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马 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5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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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6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苗 汀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7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20835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38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39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0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1 )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文 广 大厦1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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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ortune.com (42 )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长 宁区 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3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4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5 )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 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网站:http://a.leadfund.com.cn/ (46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5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7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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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fundzone.cn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是 指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名 单详 见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其他相 关机 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北京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上海南 京西 路1266 号恒 隆广 场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廖海( 负责 人) 姚建华 联系电 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 刘佳 王国蓓 (石 海云 、陈 启明 为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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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 年4 月21 日证 监许可 【2016】 886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5 月30 日至2016 年6 月22 日。 经毕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345,062,697.5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9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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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和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 符合 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 件, 本 基金管 理人已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获得证监 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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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五部分 或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年 7 月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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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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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允许 的范围 内,本 基金基金 管理人 或登记 机构可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 人通过 场外办 理本基金 申购时 ,首 次 申购的单 笔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超过最低申 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 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3、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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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用 (1 )场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 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 率。 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 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场内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与 上述规 定的场外申购费率一致。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 场内、场外赎回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1 年 0.3% Y≥1 年 0% 注:Y 为持有期限 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 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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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认 购费率及申购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场外 申购时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 零头 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以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或净 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 申 购 份 额 为 (49,603.17/1.0520 ) =47,151.30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47,151 份,剩余份额 对应金 额 返还给投资者。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 则其如果是场外申购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可得到 47,151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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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2 年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2000=12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 ×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 -0=12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2 年 后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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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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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 长信先锐债券基金 (代码:519937) 与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 金A、B 级份额 (A 级代 码:519999;B 级代码 :519998) 、 长信银利 精选混合基 金 (前端 代码 :519997 )、长信 金利 趋势混 合 基金(前 端代 码:519995 ) 、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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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动态混合基金 (前端代码:519993) 、 长 信利丰债券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混 合基金、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基金、 长信纯债壹号基金、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 长信内需混合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 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 长信量化中 小盘股票基金、 长信新利混合基金、 长信利富债券基金、 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 金、 长信利盈混合基金、 长信利广混合基金、 长信多利混合基金、 长信睿进混合 基金、 长信利泰混合基金、 长信利保债券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基金、 长信电子量 化混合基金、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基金、长信利信混合基金 之间的双向转换业务。 1、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的 相关规定, 本公司从 2010 年4 月23 日起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具体 规则 如下 : (1 )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 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 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 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 ×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 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 ×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 ÷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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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补差费为零) 2、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转换业务模式,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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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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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 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权益 类资 产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全球信息平台、 外部研究平台、 行业信息平台以及自身的研究 平台等信息资源,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 行研究, 开展战略资产配置, 之后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再平衡基金资 产组合, 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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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内各类别资产的优化配置,并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 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 )本 基金主 要采用 积极管理 型的投 资策略 ,自上而 下分为 战略性 策略和 战术性策略两个层面, 结合对各市场上不同投资品种的具体分析, 共同构成本基 金的投资策略结构。 图 :本 基金投 资策 略体系 A、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等利率影响因素的分析判断, 合理确 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潜力。 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上升, 则 适当降低投资组合的修正久期; 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下降, 则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 修正久期。 B、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 和对利率走势变化情况的判断,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并从 相对变化中获利。 适时采用哑铃型、 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以最大限度地规避 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C、优化配置策略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管理风格,分析符合投资标准的债券的各种量化指 标, 包括预期收益指标、 预期风险指标、 流动性指标等, 利用量化模型确定投资 组合配置比例,实现既定条件下投资收益的最优化。 D、久期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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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 度。 本基金通过建立量化模型, 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 根据未来 利率变化预期, 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 严格控制组合的目标久期。 根 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 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通过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债券类别和品种。 E、风险可控策略 根据公司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基金合同, 结合对市场环境的判断, 设定基金投 资的各项比例控制, 确保基金投资满足合规性要求; 同时借助有效的数量 分析工 具, 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预算, 使基金投资更好地完成投资目标, 规避潜在风险。 F、现金流管理策略 统计和预测市场交易数据和基金未来现金流, 并在投资组合配置中考虑这些 因素, 使投资组合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满足未来基金运作的要求。 本基金的流动 性管理主要体现在申购赎回资金管理、交易金额控制和修正久期控制三个方面。 G、对冲性策略 利用金融市场的非有效性和趋势特征, 采用息差交易、 价差交易等方式, 在 不占用过多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息差收益和价差收益, 改善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属 性, 获取更高的潜在收益。 息差交易通过判断不同期限债券 间收益率差扩大或缩 小的趋势, 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这两只债券进行置换, 从而获取利息差额; 买入较 低价格的资产,卖出较高价格的资产,赚取中间的价差收益。 (2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 法,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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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 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 基金依据约 定的投资范围, 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品质评估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和估值分析, 筛 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 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①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 对企业价值进行的有效 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 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 该分析主要从两个 角度进行, 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 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业务 衰退风险、 管理风险、 关联交易、 投资项目风 险、 股权变动、 收购兼 并等。 另一 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③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 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 个股进行投资。 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 现金流折现模型、 剩余收入折 现模型、P/E 模型、EV/EBIT 模型、FranchiseP/E 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类型 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 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票 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4、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 上适当参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是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有利于实现资产保值和锁 定收益的前提下进行的。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 评估权 证的合理投资价值,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权 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 杠杆交 易策略等,利用权证进行对冲和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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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选 择策略、交易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 担保情况、 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 率、 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信用风险等级、 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 形成对资产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模 型, 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 。 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 模型、 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 从而形成有 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 本基金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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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11) 项外,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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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90%+ 中证800 指数×1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 体走势; 中证800 指数能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和 股票市场走势; 二者综合构成的复合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的反映基金投资组合 的状况。 如果 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风险收益程度中等偏低的投资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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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 公 司 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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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于 2017 年 1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16 年第三 季度报告) 。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6,632,564.28 5.69 其中: 股票


36,632,564.28 5.6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550,331,752.80 85.47 其中: 债券


550,331,752.80 85.4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300,000.00 0.3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074,255.10 6.53 8 其他资 产


12,516,117.34 1.94 9 合计





643,854,689.52





100.0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通 过沪港 通交 易机 制投 资港 股。 ( 二)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15,930.24 0.07 B 采矿业 1,346,532.00 0.24 C 制造业 26,878,065.04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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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889,345.00 0.16 E 建筑业 1,787,246.00 0.3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959,622.00 0.3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00,129.00 0.1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004,453.00 0.1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551,242.00 0.2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632,564.28 6.59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沪 港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1 000678 襄阳轴 承 45,400 534,358.00 0.10 2 300237 美晨科 技 36,400 509,600.00 0.09 3 600248 延长化 建 60,100 494,022.00 0.09 4 300132 青松股 份 44,300 493,945.00 0.09 5 002614 蒙发利 29,700 474,012.00 0.09 6 600178 东安动 力 39,700 471,636.00 0.08 7 600979 广安爱 众 60,500 448,305.00 0.08 8 000949 新乡化 纤 88,000 444,400.00 0.08 9 000605 渤海股 份 18,500 441,040.00 0.08 10 002693 双成药 业 35,500 440,200.00 0.08





( 四)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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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0,801,800.00 7.3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260,000.00 3.6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439,064,952.80 79.0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205,000.00 9.0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50,331,752.80 99.03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699122 16 北 京国 资 SCP001 500,000 50,205,000.00 9.03 2 1480444 14 新 开元 债 300,000 32,964,000.00 5.93 3 1580266 15 雎 宁润 企债 300,000 32,094,000.00 5.78 4 1580305 15 威 海建 投债 300,000 31,410,000.00 5.65 5 139151 16 湘 发展 300,000 30,774,000.00 5.54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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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 十)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 期货。 2 、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 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出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报告 期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不存 在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的 情形 。 3 、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3,386.8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54,910.5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395,703.94 5 应收申 购款 12,116.0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516,117.34 4 、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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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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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各 时间 段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7 月1 日 -2016 年9 月 30 日 1.98% 0.09% 2.32% 0.10% -0.34% -0.01%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 2016 年6 月28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本报 告期末 ,本 基 金运作 时间 未满 一年 。图 示日期 为 2016 年6 月28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2 、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 结束时 , 本 基金 各项 投资 比例 应符 合基金 合同 中的 约定 : 本基 金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的80% ,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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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截至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尚未完 成建 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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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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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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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鉴于目 前尚不 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 出适当调整;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 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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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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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委托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 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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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不能 出售基 金资产 或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证券经纪 公司 及 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 时更正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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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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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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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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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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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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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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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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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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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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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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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 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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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 险 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 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 势, 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定 风险。 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 其他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 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生特定的风险, 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 收益。 2、本基 金可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其 发行人 是非上市 中小微 企业, 发行方 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质量降低导致价 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3、 本基 金可投 资资产 支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在国内 市场尚 处发展 初期, 具有低流动性、 高收益的特征, 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 投资与 基础 资产 密切相关, 因 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 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 影响;当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 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将需要 面对临 时调整 持仓 的风险; 此外当 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 发行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 出现 违规违约 时,本基金将 会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 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本基 金可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本基 金基金 净值可能 由于估 值方法 的原因 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 时,需考虑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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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 金 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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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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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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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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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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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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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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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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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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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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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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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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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低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调整 收费方 式、调整 基金 份额类别 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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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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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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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 )款规 定比例 的,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 录音 电话或其他 可记录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录音 电话 或其他 可记录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 录音电话或其他 可记录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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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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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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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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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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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7%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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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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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权益 类资 产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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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11) 项外,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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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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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鉴于目 前尚不 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 出适当调整;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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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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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委托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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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不能 出售基 金资产 或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证券经纪 公司 及 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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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 时更正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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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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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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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叶烨 成立时间: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0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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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 债、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投 资于 权益类 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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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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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 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除投资 限制第 11 ) 项外,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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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 名单, 名单变更 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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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 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 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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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期票 据的监 督责任 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 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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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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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托管人主 动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为托管 的基金 财产开 设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需其他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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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 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登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 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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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 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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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 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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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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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含 权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唯 一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鉴 于目前 尚不存 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 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 适当调整; 5)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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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 间市场 上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 机构未 提供估值 价格的 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2、 当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原因 致使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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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 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 证券经纪 公司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 及时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能 出售基 金资产 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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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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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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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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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或“基金管理人” ,或 “公 司 ” )将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并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 务中心、 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 全过程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 服 务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 +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每月结 束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者 的对账 单定制 需求 以电 子或 纸质 形式寄 送交 易对 账单 。 其他资 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 关公司 介绍 和产 品介 绍的 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 线 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 账 户 号 码 或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询/交易 登录 ” 栏目 , 可 享有 账户 查询 、 短信/ 邮件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多项 在线服 务。 交易信 息 查询 在一笔 交易 结束 后 ,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开 始通 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交易登录 ”栏 目 查询交 易情 况, 包括 客户 购买总 金额 、 基 金购 买份 额、 基 金 分红份 额、 历史 交易 信息 等等。 客户账 户 信息的 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 非重要 信息 , 如联 系地 址 、 电 话 、 电 子邮 箱等 等。 也可以 亲 自到直 销网 点或 致电 客户 服务专 线 , 由 人工 坐席 提供 相关 服 务。 为了维 护投 资者 的利 益 , 投 资者重 要信 息的 更改 手续 办理如 下: 1、 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 体提供材料请咨询 代 销机构 ) 。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资料中的投 资 者名称 、 证件 类型 、 证件 号 码的变 更业 务 , 在 一个 工 作日内 , 对单个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只 能够修 改其 中一 项关 键信 息。 2、 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 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 安机关 证明 原件 、 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 放式基 金 账户资 料变 更申 请表 ; 正 常变更 需要 提供 身份 证复 印件、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资料 变更 申请表 以及银 行柜 台出具 的 新旧 卡转换 证 明 原件 ,邮 寄到 本公 司 。 (三) 基金 投资 的服 网上交 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 购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享受 网上交 易服 务。具 体业务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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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详见本 公司 网站 说明 。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经投 资者选 择, 基金 管理 人将 为持有 人 提供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 其分 红资金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随时 ( 权益 登记日 申请 设置 的分 红方 式对当 次分红 无效 )选 择更 改基 金分红 方式 。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周 5 天的 坐席 服务,投 资者可 以通过 该专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 诉 处理流 程 本公司 客户 投诉 受理 由客 户服务 中心 统一 管理 , 指定 专人负 责, 设 定专 门的 投诉 管理 工作流 程, 并由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督 促投诉 的处 理情 况。 客户投 诉 方式 投资 者可通过 本公司的 客户服 务专线(400-700-5566 ) 、 代 销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021-61009865) 、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 及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客户 投诉 都将 被定 期汇 总登记 并存档 ,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专线进 行的 投诉 将被 电话 录音存 档, 本 公司 将采 取适 当措 施, 及 时妥 善处 理客 户投 诉, 总 结 相关问 题,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 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 线定制 自己 所需 要的 信息 , 包括 产品 净值、 交易 确 认 、 公 司 新闻、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 内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 求, 将 以 手机短 信或 者电 子邮 件的 方式定 期向 投资 者发 送信 息。 个性化 理 财服务 随着公 司的 发展 , 本公 司将 酌情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个性 化理财 服务 , 如配 备理 财顾 问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理财建 议以及 相关 的理 财计 划等 形式。 组织投 资 者交流 会 本公司 将不 定期 地举 行投 资者交 流会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基金 、 投 资、 理 财等 方 面的讲 座, 使得 本公 司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能 得到 更多 的理 财信 息和其 他增 值服 务。 另外, 本公司 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流,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了 解更多 基金 运作 情况 。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 一步 做好 投资 者服 务, 让投 资者 了解 证券 市场 和各类 证券投 资品 种的 特点 和风 险, 熟 悉证 券市 场的 法律 法规, 树 立正确 的投 资理 念, 增强 风险防 范意 识, 依法 维护 自身合 法 权益, 本公 司将 开展 普及 证券知 识、 宣传 政策 法规 、 揭示 市 场风险 、引 导依 法维 权等 投资者 教育 活动 。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 司 信息 为方便 社会 公众 了解 公司 的信息 ,包 括本 公司 的发 展概况 、 组织结 构 、 公 司文 化 、 经 营理念 、 经营 管理 层 、 经 营情况 等 公 开 信 息 , 本 公 司 开 通 了 全 国 统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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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xfund.com.cn ) , 以方便 投资 者查 询。 披露基 金 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 法定的 文件 、公 告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 销机 构及 相关基 金宣传 资料 来披 露本 基金 相关信 息, 包括 本基 金的 概况、 投 资理念 、 投资 对象 、 风险 收益特 征 、 净 值及 其变 化 情况 、 基 金经理 介绍 等多 方面 的信 息。 本公司 将通 过客 户服 务中 心、 公 司网 站、 代 销机 构等 途径来 告知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的手 续、 流程 、 费 用和 其他 注意 事项,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登陆 公司网 站下 载相 关表 格。 其他信 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 外,还 提供 其他 信息 咨询 ,包括 托管 人的 情况 、基 金知识 、 市场新 闻和 行情 、产 品信 息等多 方面 内容 。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 专线 4007005566 (免 长话 费) 、 工作时 间(8:30-12 :00


13 : 00-17:00 ) 内可 转人 工坐 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 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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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 网上 直 销平台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费 率优惠 方案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4/7 2 长 信利发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5/25 3 长信利 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5/25 4 长信利 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公司网 站 2016/5/25 5 长信利 发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5/25 6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招商 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为 旗下长信 利发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日 报 2016/6/6 7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利发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提 前结 束募集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6/20 8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6/28 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利发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日 报 2016/6/29 1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利发 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 转 换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的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7/4 1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利发 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在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等 基金销 售机构开 通转换、 定期 定 额 投资业务 及参加 申购、定 期定额投 资申 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7/4 1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上海 利 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 金 代 销机构及 参加认 购、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7/5 1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参加诺亚 正行(上 海) 基 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认 购、申购 (含 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7/12 14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聘 长信 利 发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7/15 15 长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参 加和 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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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参加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购( 含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7/28 17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聘 长信 利 发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7/28 18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珠海 盈 米 财富管理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开通转 换、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及 参 加申购( 含定投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8/18 1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 银 行 、手机银 行等渠 道基金申 购(含定 期定 额 投资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8/24 2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对养 老金 客 户 通过直销 中心申 购旗下部 分基金实 施申 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9/1 2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参加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购(含 定期定 额投资申 购)费率 优惠 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9/1 2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增加 北京 汇 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 金 代 销机构并 开通转 换、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及 参 加认购、 申购( 含定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9/12 2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 银 行 基金申购 (含定 期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9/20 24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0/14 2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0/19 26 长信利 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第3 季 度报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10/24 27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 申 购 (含定期 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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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浙江 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基 金认购、 申购( 含定期定 额投资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0/27 2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1/15 3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利发 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大额 申购(含 转换 转 入、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的公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11/16 31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 2016 年公 司董事 变更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11/23 3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1/23 3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基金 行业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2016/11/24 34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 银 行 基金申购 (含定 期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1/29 35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开放 式 基 金在蚂蚁 金融服 务集团销 售平台申 购金 额 下限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2/1 36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基 金 申购(含 定期定 额投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2/6 37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2/6 38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变更 旗下 基 金所持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2/17 39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所 持证券 调整 估值 价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2/20 40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董事 变更 的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2/21 41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 放 式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手机 银 行 基金申购 (含定 期定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2/22 42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 利发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上证报 、中 证报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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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长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关于基金 行业 高 级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上证报 、 中 证报 、 证券时 报 2016/12/27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 时间 为 2016 年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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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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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长信 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信 利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信 利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二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