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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新经济(580006)

东吴新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 东 吴 新经 济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3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7 九、基 金的 投资 ....................................................... 55 十、基 金的 业绩 ....................................................... 65 十一、 基金 财产 ....................................................... 6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1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4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6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09 年9 月2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东 吴新 经 济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 监基金字【2009】【 1024】号 )的核准进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 金于2015 年 8 月 7 日 起更 名为 东吴新 经 济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东 吴新 经 济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招募说明书 》 ”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 基 金运 作风险 ,等 等。 此外 ,本 基金以 1 元初 始 面 值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额 净值 跌 破1 元 初始 面值的 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 同》 。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 债 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 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0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东 吴新 经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合 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东吴 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本 《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 《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 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东吴 新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 东吴 新经 济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东 吴新 经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东吴 新经济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东吴 新经 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司 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修 订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东吴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 28. 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 清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 业 务 规 则》: 指《东吴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42.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 额赎 回: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 值的过 程 53.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4. 不 可抗 力 : 指 本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 履行本基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府征 用 、 没 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 停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王炯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132 号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内 合资 ) 8.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 联系 人: 钱巍 10.电 话: (021 )50509888 11. 传 真: (021 )50509884 12.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 公 司总 经 理下设 投资 决策 、 风险 管 理、 产品 开发 、 专户投 资四 个专 门委 员会 ; 公 司设 有固 定收 益部 、 绝 对收益 部 、 权 益投 资部 、 专 户业务 事业 部 、 研究策划部、集中交易室 、营销管理部、上海营销 中心、北京营销中心、广 州营销中心、苏 州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8 分公司 、 产品 策略 部、 基 金事务 部 、 信 息技 术部 、 财务管 理部 、 综合 管理 部 、 合 规风 控部 共17 个部门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范力先生,董事长,硕士 ,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苏州团市委常委、 办公室主任兼 事业部部长,苏州证券公 司投资部副经理、办公室 主任、人事部总 经理;东 吴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经纪分公司总经理、公 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 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 总 裁。 陈辉峰先生,副董事长, 大学学历,高级国际商务 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 轻工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五金分公司 总经理、上海轻工国际发 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兰生股份有限 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 公司营运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浩兰 生 国际服 务贸 易( 集团 )有 限公司 投资 发展 部总 经理 。 王炯先生,董事,硕士研 究生、 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苏州市统计局综合 平衡处科员, 东吴证券总裁办公室主任 、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 理。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冯恂女士,董事,博士研 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东吴证券研究所研 究员,国联证 券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 兼经管总部总经理、副总 裁,东吴证券总规划师兼 研究所所长,现 任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规划师 兼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冯玉泉先生,董事,硕士 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 员。历任东吴证券苏州石 路营业部总经 理、东吴证券客户资产存 管中心总经理、风险管理 总部总经 理、合规副总监 兼风险合规总部 总 经理。 现任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兼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倪雪梅女士,董事,大学 本科,高级会计师,中共 党员。历任浙江省嘉兴市 审计局工交审 计科科员,上海上工会计 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 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高级项目经理 、 合伙人,上海市国际展览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 任上海东浩兰生国际贸易 服务有限公司计 财 部副总 经理 。 自 2016 年 12 月 28 日 起在 公司 第二 届 董事会 任职 。 贝政新先生,独立董事, 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历任苏州大学商学院财 经学院讲师、 副教授 。现 任苏 州大 学商 学院财 经学 院 教 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 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 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 苏州大学人文 社科处 处长 、苏 州大 学党 委研究 生工 作部 部长 ,现 任苏州 大学 出版 社副 总编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9 陈如奇先生,独立董事, 大专学历,中共党员,高 级经济师。历任新疆人民 银行巴州中心 支行科员,新疆农业银行 巴州及自治区分行科长、 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处长、副行长, 交 通银行 广州 分行 行长 ,交 通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等 职。 2、监 事会 成员 顾锡康先生,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经济师,中共党员。历 任苏州电子计 算机厂 工程 师 、 室 主任 , 苏 州人民 银行 科技 科硬 件组 组长 , 苏 州证 券电 脑中 心 经理 、 技 术总 监, 东吴证 券技 术总 监兼 信息 技术总 部总 经理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 总监 、监事 会主 席。 王菁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士 学位, 会计 师, 中 共党 员。 历任东 吴证 券经 纪分 公司 财务经 理、 东吴证 券财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理 。 沈清韵,员工监事,本科 ,学士学位,中共党员。 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 计员,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 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合规 风控 部总 经理 。 3、高 管人 员 范力先生,董事长,硕士 ,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历任苏州团市委常委、 办公室主任兼 事业部部长,苏州证券公 司投资部副经理、办公室 主任、人事部总经理;东 吴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经纪分公司总经理、公 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 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东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 总 裁。 王炯先 生, 总经 理, 硕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 中 共党 员。 历任苏 州市 统计 局综 合平 衡处科 员, 东吴证券总裁办公室主任 、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 理。现 任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徐军女士,督察长,大学 ,会计师、审计师,中共 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 财政、金融审 计处科员、副处长,东吴 证券财务部总经理,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公司总裁 助 理等职 务, 现任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吕晖先生,副总经理,大 专,历任苏州商业大厦业 务员,苏州证券公司交易 员,苏州证券 登记公司总经理助理,东 吴证券资 产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东吴证券吴江盛泽 西环路营业部、 吴 江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等 职,现任东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4.基金 经理 徐嶒先 生 , 硕 士 , 香 港中 文大学 毕业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 就职 于埃 森哲咨 询公 司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 上海分 公司 任行 业研 究员 , 自 2011 年 1 月起 加入 东 吴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一 直从事 投资 研究 工 作,曾 任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现 任基 金经 理, 其中 2015 年 5 月 12 日 起 担任东 吴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担任 东吴 新经 济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担任 东吴 新创 业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任壮,2009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1 年 5 月 14 日; 吴圣涛 ,2010 年 4 月 2 日至 2012 年 8 月 22 日。 邹国英 ,2012 年 8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张楷浠 ,2014 年 6 月 14 日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王





公司 总经 理; 杨庆定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 理; 刘元海





绝对 收益 部总 经理; 戴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王立立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兼 研究 策划 部副 总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依法 募集 本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本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 基 金报 告;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 念、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证 券; (6)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10) 买卖 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露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对 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中故 意含 有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 被代理 人 、 被 代表 人 、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险 管理 的理 念


(1) 风险管 理是 业务 发展 的保 障;


(2) 最高管 理层 负最 终责 任;


(3) 分工明 确、 相互 牵制 的组 织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建 设是 基础 ;


(5) 制度执 行监 督是 保障 ;


2.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 风险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 渗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内 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督察 长和 合 规风控 部 , 各 风险 控制 机 构和人 员 具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察和 稽 核 ; (4)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约 , 同时 强化合规 风控部 对各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职能 ; (5)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投 资业务 和公 司自 有资 金投 资业务 应在 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 离, 投资 决策 和交 易清 算 应严格 分离 。 对因 业务 需 要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 应对其 相 应行为 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过 失处 罚措 施。 (6) 适时性 原则 :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管 理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 的改变 而 及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 分工明确、相互牵 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合规风控部 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 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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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 (2)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作 为总裁 领导 下的 专门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协 助经 营 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 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 定公司的业务风 险 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 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 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 控制方面的重大 事 项。


(3 ) 督 察长 : 独 立行 使督 察权利 ; 直接 对董 事会 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提交 独立 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4 ) 合规风控部: 合 规 风 控 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 管理 是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 首要 的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 本部 门的风 险负 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 于识别 、监 控和 降低 风险 。


4.风险 管理 和内 部风 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 建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 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 员 的支持 ,同 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 定期 更新 。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 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 防 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 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 以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 估、 报告 、 提 示程 序 ; 建 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 会, 使用 适合 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 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对风险 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作 出决策 。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 了足 够、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 电脑 预警系 统、 投 资监控 系统 ,能 对可 能出 现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的 监控 。


(6 ) 使 用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控制 和规 避, 尽可能 地减 少损 失。


(7 ) 提 供足够 的培 训 : 制 定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训 , 使员 工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 风险。


5.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 北京 。 本 行于2005 年10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年末 ,本集团 资产总 额18.35 万 亿元, 较上年增 长9.59% ; 客户贷款 和垫款 总额10.49 万 亿 元 , 增长10.67% ;客 户存 款 总 额13.67万 亿 元, 增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元 , 增 长0.28% ; 营业收 入6,052 亿元 , 增 长6.09%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4.65% ,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入增 长4.62% 。 平均资 产回 报率1.30% , 加 权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17.27% , 成 本收 入比26.98% , 资 本充足 率15.39% , 主要财 务指 标领 先同 业。 物 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 网点 “三 综合 ”建设 取得 新进 展, 综合 性网点 数量 达1.45 万个,综 合营销团 队2.15 万个,综 合柜员占 比达到88% 。启动深 圳等8家 分行 物理渠道 全面转 型 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 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 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 主渠道作用进一 步 凸 显,电子 银行和 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 易量占 比达95.58% , 较上年 提升7.55 个百分 点;同时 推广 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 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 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 数 主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 全行 集中处 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 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 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 继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 金 融 资产1,000 万以 上的 私人 银 行客户 数量 增长23.08% , 客户金 融资 产总 量 增长32.94%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5,316 亿元 , 承 销额 市场 领先 。 资产 托管 业务 规 模7.17 万亿元, 增长67.36% ;托 管证券投 资基金 数量 和新增只 数均为 市场第一 。人民币 国际 清 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 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新 疆 霍尔果 斯特 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 标居 同业 首位 。 2015年 ,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 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 环球 金 融》 杂志 “ 中 国最佳银行 ” 、香港《财资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 ” 及香港《企业财资》杂 志 “中国最佳银行”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5 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 ,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 列全球 第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度 全球 企业2000 强 中位 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 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 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 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 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 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 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 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 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 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 理经验 。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 老个人账 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2016 年 一季 度末 ,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6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 立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检 查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 系 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 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行 监控 ,如 发 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 据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情 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 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 方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 过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源 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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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更新) 17 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 50509884


联系人 :钱巍 客服电 话:400-821-0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50509666 公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2) 网上 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s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19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2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3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1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14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东吴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项 喻楠 电话:0512-6986838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 线:96067 公司网 址:www.suzhoubank.com (15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038 客服热 线: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6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2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3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 人: 黄莹 (20 ) 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 限公司 英文名 称:Shenwan Hongyuan Securities (Western) Co., Ltd.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 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2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4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3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2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扬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5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5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26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7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2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6 (29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方 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30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31 )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 军 联系人 : 胡月 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3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7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3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 圳)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4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5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 中旅大 厦 18 楼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8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3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 www.citicssd.com (3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8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9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39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4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1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0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42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43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 蔡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44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1 (4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 、16 、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7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4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2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9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办 公地 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 林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 :021-20515589





传 真:021-20515593





客 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50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服热 线: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5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3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52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层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3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4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4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5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56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57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5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5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9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 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60 )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6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61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62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3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4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注册资 本:16 亿元 人民 币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宛 平南 路 8 号 邮政编 码:200030 联系人 :杨 莉娟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4967202 传真电 话:021-54967293 华鑫证 券公 司网 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5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6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热 线: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8 (67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 5ifund.com


(68 ) 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9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0 ) 蚂蚁(杭州)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39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71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72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73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0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4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323830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pnr.com/ (75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 墅区登 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 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登 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 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 系人 : 来舒 岚





电 话:0571-88337888





传 真:0571-88337666





客 服热 线:400-068-0058





公 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76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邮箱 :NINGBOYU657@pinga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7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址:http://www.66zichan.com (78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 朱真 卿 电话:18616752315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热 线:021-22267943 公司网 址:http://www.dtfortune.com/ (79 ) 中经北证(北京)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 李美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2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 010-68292964 客服热 线:400-600-0030 公司网 址:http://www.bzfunds.com/ (80 )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1531148431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址:www.qianjing.com (81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 邮 编: 510308 )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邮箱 :wuyuhao@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82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3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3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宝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 伟 联系人 : 徐鹏 电话 :86-021-50583533 传真 :86-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067-6266 (84 )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怀柔 区九渡 河镇 黄坎 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万 通中 心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 宋志 强 电话:131 2013 1908





传真:010-5817 0840 客服热 线:400-818-8866 公司网 址:www.gscaifu.com (85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联系人 : 徐亚 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4 (86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路 潘园 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 线:021-65370077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87 ) 一路财富(北京)信 息科 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86(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885 客服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址:http://www.yilucaifu.com/ (88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热 线:400-619-9059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zone.cn (89 )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5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热 线:0571-86655920 公司网 址:www.codi121.com (90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775615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91 )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 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热 线: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3.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和 基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6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联系人 :钱巍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 街 18 号 东宇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 街 18 号 东宇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24 号文) 批准 ,于 2009 年11 月12 日起 向社 会公 开募集 。截 止 到 2009 年12 月 25 日 ,基 金募 集工 作 已顺利 结束 。


经江苏 公证 天业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 本 次 募集的 净认 购金 额 为800 ,643 ,534.52 元人民 币,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211, 594.64 元人 民币 。 上 述资金 已 于 2009 年12 月29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8, 445 户 , 按 照每 份 基金 份 额初始 发售 面值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本息合 计募 集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800 ,855 ,129.16 份 基金份 额 , 已 全部 计入 投 资者账 户 , 归 投资 者所有 。 其中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从 业人 员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为5 ,630 ,530.65 份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7 (含募 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为 0.70%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本 基金 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 得到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金合 同 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或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 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 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 售代理人,并予 以 公告。 销售 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式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 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 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 等业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 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90 天 开始 办理申 购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90 天 开始 办理赎 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8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保留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 次全部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人可在T+2 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49 功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 人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由 申购 人 承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各项 费用 。 2、具 体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万 元以 下 1.5%


100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 元以下 1.2%


2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以下 0.8%


500万 元以 上( 含)


1000 元/笔 3、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含 1 年)


0.5%


1 年- 2 年(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0 4. 本基 金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其中 , 须依 法扣除 所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 资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费 、销 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用 。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 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 益归 入基金 资 产 。


例二:假定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1.100元 ,四笔 申购 金额分别 为5,000 元、150 万元、350万 元和1,000 万元 ,则 各笔 申 购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0% 1.20% 0.80% 固定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1,000.00 申购份 额(=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9,090,000.00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在先进 先出 的原 则下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0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 三 : (1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 持 有 本 基 金 不 超 过 一 年 时 间 内 的T 日赎回20,000.00 份, 其赎回费率 为0.5%,现假定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250 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 下 : 赎回金 额=20,000.00×1.250=25,000.00 元 赎回费 用=25,000.00×0.5%=125.00 元 净赎回 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 元 (2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持 有本基 金的 超过 一年 、 但 不超过 两年 时间 内 的 T 日 赎回 20,000.00 份, 其赎 回费 率为 0.25% , 现假定 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550 元 , 则 其获 得的 净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20,000.00×1.550=31,000.00 元 赎回费 用=31,000.00×0.25%=775.00 元 净赎回 金额=31,000.00-775.00=30,225.00 元 (3)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持 有 本基金 的超 过一 年、 但不 超过两 年时 间内 的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其赎 回费 率为 0 % , 现 假定 该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其获 得的净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1.300=13,000.00 元 赎回费 用=13,0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000.00-0=13,0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6.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8.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1.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的 0.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 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 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 额。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2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人 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 暂停 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3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1.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适 用范 围 本基金 已开 通与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 东吴嘉 禾 优势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580001 ) 、 东吴 价 值成长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2 ) 、 东 吴行 业轮 动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代码:580003 ) 、东 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 580005 ) 、 东 吴新经 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580006 ) 、 东吴新 创业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580007 ) 、 东吴 新产 业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8)、 东 吴中证新 兴产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585001 ) 、东吴优 信稳健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A( 基 金代 码:582001 ) 、 东 吴优信 稳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基金 代码 :582201 ) 、 东吴 增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 金 代码: 582002 ) 、 东 吴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C( 基 金 代码 : 582202)、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 代码 :583001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B( 基 金代 码: 583101 ) 、 东吴 配置 优化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2003 ) 、 东 吴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 580009 ) 、 东 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0531 ) 、 东 吴移动互联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A( 基金代 码:001323 ) 、东吴 新趋势 价值线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001322 ) 、东 吴安 盈 量化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2270 ) 、 东吴 鼎元 双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基金代 码:000958 ) 、 东 吴 鼎元双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C( 基金 代码 :000959)、 东 吴安 鑫量 化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002561 ) 、 东吴 智慧 医疗 量 化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2919 ) 、 东 吴增 鑫 宝货币 市场 型基 金 A (003588 ) 、 东吴 增鑫 宝货 币市 场型基 金 C (003589 ) 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开 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 业务,并将另 行公告 。 2.开 通转 换的 销售 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以上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 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 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平 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诺亚 正行 (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蚂蚁(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浙 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一路 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中经北证 (北京)资产管 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4 有限公司、杭州科地瑞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动 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 货有限公司、国 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渤海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 山东 )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吴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财 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金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航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 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金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国瑞 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 根 据业务 需要 ,本 基金 管理 人还将 会选 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办 此业 务并 将按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5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 过投资于引领经济发展未 来方向的新兴行业的上市 公司,享受新 经济发展带来的高成长和 高收益。重点投资其中具 有成长优势和竞争优势的 上市公司股票, 追 求超额 收益 。 新经济 的概 念最 早是 在 1996 提 出来 的, 不 同的 学者 和组织 对新 经济 的定 义有 所不同 。 随 着 大家对“新经济”的研究 逐渐加深,对其实质逐渐 取得了共识:即新经济的 增长方式实际上 就 是一种依靠技术创新和组 织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本 基金将新经济理 解 为技术-经 济范 式, 如 下图 。 可见 新技 术是 新经 济理 论中最 关键 的因 素, 本基 金的投 资逻 辑也 是 围绕新 技术 展开 的。



































图10-1: 技术 经济 范式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将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 理。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投 资组合中股票 类资产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60%-95%, 其 中属 于新 经济范 畴的 股票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类 资产 的 80%, 固定 收 益 类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0-35% ,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本 基金 投资 于 权证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投 资比例 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根据自上而下对宏观经 济、政策和证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6 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 在遵循前述本基金资产配 置总体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基金资产在 股 票、债券、现金和其他金 融工具上的具体投资比例 。根据科学技术和产业的 发展趋势对与新 经 济相关创新技术、典型产 业进行识别。随后自下而 上地精选代表新经济的典 型上市公司和与 新 经济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 ,针对两类公司的 不同特 征,充分考虑公司的成长 性,运用 东吴基 金 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 进 行评价,构建股票池。投 资其中具有成长优势和竞 争优势的上市公 司 股票, 追求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 现在资产配置策略 、 选股 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权 证投资策略 等 几方面 。 1.资产 配置 策略 对于大类资产的配置,本 基金主要由投资研究团队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 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 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 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 券市场的发展趋 势 和风险收益水平;在各大 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前提 下,根据大类资产风险收 益分析结果,并 结 合本基 金风 险收 益 目 标, 最终确 定、 调整 基金 资产 中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的配 置比例 。 2.选股 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首先通过对代表新经济 的创新技术进 行识别,推导出代表新经 济的典型产业,然后自下 而上的寻找与典型产业相 关的上市公司, 精 选其中 具有 成长 优势 和竞 争优势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作 为投资 对象 。


(1)新 经济 中创 新技 术的 识 别 科学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 展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 技术和产业出现,也不时 会有某些技术 和产业被淘汰。为了紧跟 时代的潮流,本基金必须 不断对新技术和新产业进 行跟踪,动态更 新 新经济 创新 技术 和典 型产 业的范 围。 通过参考《中国共产党第 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 十一 个五 年规 划纲 要》 、2009 年温 家宝 同志 的 《政 府工 作报 告》 中的 相 关部署 和借 鉴 《 国 家中长 期科 学和 技术 发展 规划纲 要(2006- 2020 年 )》中 对前 沿技 术选 择的 主要原 则, 本基 金 对新经 济创 新技 术识 别标 准有以 下几 点: 1)代表 世界 高新 技术 前沿 的发展 方向 ,具 有较 大的 技术创 新程 度。 2)对国 家未 来新 兴产 业的 形成和 发展 具有 引领 作用 。 3)有利 于产 业技 术的 更新 换代, 实现 跨越 发展 。 4)具备 较好 的人 才队 伍和 研究开 发基 础。 在 2006 年国 务院 发布 的 《国家 中长 期科 学和 技术 发展规 划纲 要(2006- 2020 年) 》中 明 确指出,生物技术、信息 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 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 、海洋技术、激 光 技术、空天技术是引领未 来经济发展的前沿技术, 这些创新技术是新经济未 来增长动力,将 很 大程度 上改 变传 统经 济的 运行机 制和 经济 结构 。 (2)代 表新 经济 典型 产业 的 识别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7





代表新经济的 典型产业与创新技术 密切相关 ,是一个跨行业 、跨地区、跨板块的概念 ,它 具有强大生命力, 受到创 新技术的带动 ,市场前景 广阔,代表未来 经济发展 的趋势,一定条 件 下可演变为主导 产业甚至 支柱产业 。识别代表新经 济的典型产业是一个动态 的过程,随着经 济 与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 新兴的产业会被纳入新经 济的概念,也有一些产业 可能逐渐进入衰 退 期,被 剔除 出去 。 本基金在对新经济创新技 术进行识别的基础之上, 对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业 进行不断跟踪 和更新 ,对 典型 产业 的识 别标准 是: 1)与创 新技 术密 切相 关。 2)符合 国家 政策 支持 或受 国家制 度创 新变 革的 积极 推动。 3)具有 较好 的盈 利前 景和 投资价 值。 4)已经 具有 一定 的产 业基 础,国 内资 本市 场已 经出 现相关 的上 市公 司。 2006 年 国务 院发 布的 《国 家中长 期科 学和 技术 发展 规 划纲 要(2006- 2020 年 )》中 指出 , 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 国防安全中重点发展、亟 待科技提供支撑的产业和 行业有能源、水 和 矿产资源、环境、农业、 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 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人 口与健康、城镇 化 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 国防。本基金将以此作为 代表新经济典型产业的基 础,随着时间的 推 移,还 将根 据以 上所 述标 准对新 经济 的创 新技 术和 典型产 业进 行动 态更 新。 (3) 个股 选择 在对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 业进行识别之后,我们采 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筛选与 新经济相关的 上 市 公司 。根 据上 市公 司与 新 经济 产业 之间 的关 系, 属 于新 经济 范畴 的上 市公 司 分为 两类 :a. 代表新 经济 的典 型上 市公 司;b. 与新 经济 密切 相关 的上市 公司 。 1)代 表新 经济 的典 型上 市 公司 所谓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上 市公司是指直接从事新经 济创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 和生产,受益 于新经济带来的高收益, 属于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 业的上市公司。对该类上 市公司筛选的标 准 有以下 几点 : a.主营业务中具有或未来即将具有直接从事与新经济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b.公司 具有 较为 明确 的盈 利前景 ,受 益于 新经 济带 来的高 回报 。 c. 公司 无重 大经 营风 险, 如 负债、 诉讼 、破 产清 算等 。 2)与 新经 济密 切相 关的 上 市公司 此类上 市公 司虽 属于 传统 产业 、 但 与新 经济 密切 相 关。 例如 : 应用 新技 术为 企 业带来 效益 , 或对新技术发展具有重要 积极影响的上市公司;对 新经济相关产业进行投资 ,或提供人力、 技 术、资金上的支持;公司 使用清洁能源,对生产过 程中的废渣、废水、废气 、余热等进行回 收 和合理 利用 , 提 高经 营效 益; 更 新环 保设 备、 减 少环 境污染 、 节 约资 源能 源, 企 业从中 获益 等。 这类公 司我 们关 注的 是其 受益于 新经 济的 程度 以及 公司 的 价值 和成 长性 。 受益于新经济的程度我们 主要采用定性和定量研究 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的 行业研究员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8 从以下 几个 方面 综合 判断 : a. 上 市公 司所 属行 业与 新 经济的 相关 程度 。 b. 公司 原 有业务 与新 经济 相关部 分的 比例 。c. 上市 公 司受益 于新 经济 的形 式与 性质。 得到以上两类上市公司后 ,我们根据成长性指标对 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筛选 形成基金备选 股票池,再根据“东吴基 金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 ”计算备选股票池中上市 公司的竞争优势 综 合分值 ,评 价新 经济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价值 ,剔 除掉 分值较 低的 上市 公司 ,得 到基金 股票 池。


3.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利率变化的 大周期、市场运行的小周 期和中国债券市场的扩张 特征,制定相 应的债 券投 资策 略, 以获 取利息 收益 为主 、资 本利 得为辅 。 (1)积 极的 流动 性管 理。 本 基金会 紧密 关注 央行 对于 流动性 的调 节以 及市 场的 资金松 紧, 本 基金的 申购/赎 回现 金流 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 、 日 历效应 等 , 建 立组 合流 动 性管理 框架 , 实现 对基金 资产 的结 构化 管理 ,以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变现能 力。 (2)基于收益率预期的期限 配置和类别配置。在预期 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 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 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 益 , 同 时获 得比 较高的 利息 收入 ; 在预 期基 准利率 上升 时 , 缩 短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3)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形 的 调整策 略。 在确 定组 合久 期的情 况下 , 预 期收 益曲 线的变 形调 整 债券组合的基本配置。当 我们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 时,我们将可能采用子弹 策略;而当预期 收 益率曲 线变 平时 , 我们 将 可能采 用杠 铃策 略 , 总 体 而言 , 就 是在 仔细 评估 收 益曲线 变形 情况 下, 分别在 子弹 组合 、梯 式组 合和杠 铃组 合中 弹性 选择 。 (4)基 于相 对利 差分 析调 整 信用产 品配 置。 观察 金融 债/国 债, 短 期融 资券/央 票的相 对利 差 调整组合的信用产品,在 稳定的信用产品风险情况 下,可在利差扩大时,适 当增加信用产品 比 重;在 利差 缩小 时, 适当 减持信 用产 品。 4.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 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 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把握 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 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 收益。具体投资 方 法如下 : (1) 考量 标的 股票 合理 价 值、 标 的股 票价 格、 行权 价格、 行权 时间 、 行 权方 式、 股 价历 史 与预期 波动 率和 无风 险收 益率等 要素 ,估 计权 证合 理价值 。 (2) 根 据权 证合 理价 值与 其市场 价格 间的 差幅 以及 权证合 理价 值对 定价 参数 的敏感 性, 结 合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 买入 、持 有或 沽出 权证。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见 图10-2 。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策 基金总 体战 略、 资产 配置 、 审议 股票 池、 对基 金经 理提出 的仓 位 与组合 预案 进行 审议 与决 策,就 风险 事项 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沟 通; 2. 基 金经 理: 参 与构 建股 票池、 提出 资产 配置 方案 、 实施 具体 投资 计划 。 基 金经理 必须 严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59 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 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以《资产 配 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 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 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 分管领导、投资 管 理部总 经理 及风 险控 制部 门备案 ,以 便监 控。 3. 集中 交易 室 : 执行 基金 经理的 交易 指令 、 反馈 交 易指令 的执 行情 况 、 监 督 交易指 令的 合 规合法 性; 4. 研究 平台 : 构 建股 票池 、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 投资决 策咨 询支 持 、 为 基 金经理 投资 提 供支持 ; 5. 金融 工程 小组 : 通 过对 投资组 合的 跟踪 与评 估,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 实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 优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风险控制部门(右边方 框内): 风险控制部门: 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 风控部构成。 合规风控部对投资决策及 实际投资进行稽查并定期 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 会提供相关报告 ,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 收益水平并向风险管理委 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 估报告 。风险管 理 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 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 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 控投资决策流程 和 各级决 策权 限的 行使 是否 合法合 规及 科学 合理 。 图 10-2


投资决策流程示 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证全 债指 数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 票投资比例为 60%-95%, 其中属于新经济范畴的股 票类资产投资 金融工程小组 投资组合 基金经 理 研究部 股票池 构建 与调整 审 议 与 决 策 仓 位 与 组 合 预 案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基金经理 研究平台 集中交易室 执 行 稽察 监控与评估 决 策 支 持 决策支持 合规风控部 选 股 参与 构建 资产配置 决策支持 提供 评估 报告 跟踪与评估 交易指令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0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类资 产 的80% , 债 券投资 比 例为0-35%,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长期 来看 , 本 基金 的股 票 平均仓 位 在75% 左右 , 债 券 平均仓 位 在 25% 左右,因此本基金总体业 绩比较基准中,股票资产 业绩比较基准给予了 75% 的权重,而债券资 产业绩 比较 基准 给予 了 25% 的权 重。 本基 金选 择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股票 资产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 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涵盖 沪 深两市 ,是 由沪 深两 市流 通市值 最大 并且 流动 性好 、业绩 良好 的股 票 组成,代表性强;并且该 指数采用流通股本分级靠 档加权方式编制,能够真 实反映沪深两市 市 场走势。本基金以新经济 相关股票作为投资标的, 目标是超越市场,获取超 额收益,因此, 本 基金选 择最 具市 场代 表性 的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股 票 资产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的债 券资 产业 绩 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 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 行间债券市场和 沪 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 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市场的国债 、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 组成 ,能够 反应 本基 金对 债券 配 置的 业绩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 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 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 的程序后,可变 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 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风险较 高、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基金 产品 。 (七)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6)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 类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属于新经济范畴的股票类 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 类资产的 80%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 的0-35%,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10%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1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3)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2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东吴新 经济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 不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8,399,414.73 65.99 其中: 股票


48,399,414.73 65.9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858,974.68 33.89 8 其他资 产


89,239.79 0.12 9 合计





73,347,629.2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业 - - C 制造业 38,833,658.83 53.39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3 D 电力、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3,718,518.90 5.1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54,909.00 0.9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491,178.00 2.0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701,150.00 5.0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399,414.73 66.54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07 欣旺达 190,806 2,947,952.70 4.05 2 300136 信维通 信 109,414 2,793,339.42 3.84 3 603010 万盛股 份 89,100 2,290,761.00 3.15 4 300012 华测检 测 167,500 2,261,250.00 3.11 5 002358 森源电 气 118,602 2,119,417.74 2.91 6 000157 中联重 科 449,000 2,078,870.00 2.86 7 000911 南宁糖 业 89,677 2,002,487.41 2.75 8 600517 置信电 气 181,400 1,953,678.00 2.69 9 300203 聚光科 技 55,500 1,825,395.00 2.51 10 002454 松芝股 份 109,545 1,727,524.65 2.3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4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之 一森 源电 气(002358 )的 发行 主体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 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下达的《关于 对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实施责令改 正 措施的 决定 》 ([2015]34 号) 。 本 基金管 理人 长期 跟 踪研究 该股 票 , 我 们认 为 , 该 处罚 事项 未对 森源电气 的长期企业经营 和投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 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 严格执行内部投 资 决策流 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公司制 度的 规定 。 报 告期 内,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其 他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0,154.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5 4 应收利 息 5,232.22 5 应收申 购款 3,852.8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9,239.7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未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 基金 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1)东 吴 新经 济基 金历 史 时间段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时间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01.01-2010.12.31 14.99% 1.35% -8.88% 1.19% 23.87% 0.16% 2011.01.01-2011.12.31 -17.72% 1.22% -17.81% 0.98% 0.09% 0.24% 2012.01.01-2012.12.31 1.90% 1.22% 6.67% 0.96% -4.77% 0.26% 2013.01.01-2013.12.31 -4.77% 1.64% -5.29% 1.05% 0.52% 0.59% 2014.01.01-2014.12.31 33.95% 1.21% 41.10% 0.92% -7.15% 0.29% 2015.01.01-2015.12.31 38.42% 2.61% 6.10% 1.87% 32.32% 0.74% 2016.01.01-2016.09.30 -17.94% 1.77% -8.64% 1.17% -9.30% 0.60% 2009.12.30-2016.09.30 39.82% 1.64% 3.23% 1.20% 36.59% 0.44% 注: 比较基准=75%* 沪深 300 指数+25%* 中证全债指数 ,数 据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30 日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图 (2009 年12 月30 日至2016 年9 月30日)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6 注:东吴新经济基金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成立。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基金申购款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基 金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7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 三 )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8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 四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转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 股确认 日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 于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69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五) 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0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 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直接 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1 3. 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资 人的 利益 ,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布 。 (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八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2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 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3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前 所发生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 )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 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等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4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 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 表 ; 7.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5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 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6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7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 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 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 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将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 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 风险较 高、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基金 产品 。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 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 膨胀 风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 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 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利率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8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少 的 收益率 。 6.法律 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 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 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 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 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2.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 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 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在精 选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 识、 技术 、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其 精选 出的 个股 的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 于其他 股票 。 (五)其它风险 1.技术 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 的申购赎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 产 生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 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受 损。 (六)本基金特有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高 科技企 业, 这类 公司 在风 险管理 方面 主要 有两 个特 点: 1.高科技带来的高风险。 高科技伴随着高风险和高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许多高科技 公司盈利前景不明 确,仅 仅依靠概念受到追 捧,淘 汰率很高。这类上 市公司 股票基本面变动快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79 价格波动较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相关上市公司,自然要承受这类风险。 2.股票的流动性风险。许 多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规模 较小,总股本和流通股本 也较少,对于 基金来 说, 这类 股票 存在 较高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十分重视这些特有的风险,从产品设计到投资运作均精心设计,力求减小风险: 1. 为 了降 低新 技术 带来 的 不确定 性, 本基 金十 分重 视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的 研究 , 在选 股策 略 和股票池构建过程中,专 门设计了多道程序对上市 公司的基本面进行筛选, 第一,如果上市 公 司的新技术相关业务短期 内无法给公司带来盈利, 将无法被列为代表新经济 典型上市公司, 也 就无法进入股票池。第二 ,股票池构建过程的定量 筛选阶段,本基金专门设 计了未来两年净 利 润增长 率指 标对 股票 进行 筛选 , 如 果在 未来 两年 公司 没有明 确的 盈利 前景 , 将被 筛选出 股票 池 。 第三,本基金还将使用“ 东吴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 系”对股票进行筛选,该 体系可以全面考 查 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竞争力 ,其中许多指标,如财务 管理能力、成本控制能力 等指标对上市公 司 的基本 面都 有明 确 要 求。 2. 对 于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 金将在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 ( 股票 、 债 券及 现金 ) 与战 术性资 产配 置 (股票的不同行业与板块 、债券的期限结构与品种 结构等)时专门评估不同 配置方式的流动 性 风险,并作为资产配置决 策过程中进行风险与收益 分析的一个重要依据。在 投资过程中,本 基 金对组合交易流动性风 险 进行动态管理:1) 运用“ 东吴流动性分析系统 ” , 根 据流动性指标, 每日对组合、组合内所 有 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进行 动 态跟踪计算,考察证券 流 动性变化态势。2 ) 本基金将设立时间周期和 幅度标准,对持续时间达 到周期期限及幅度达到规 定标准的流动性 风 险证券 进 行 调整 ,并 根据 组合配 置需 要调 入流 动性 较好的 替代 品种 或直 接减 少组合 配置 比例 。 (七 )声明


1.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等代 销机 构 代 理销 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 款或负 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担 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3.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0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及 赎回 费率 。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 规定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 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于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义 务; 3.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1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终 止,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2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 金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决 定 和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及赎 回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3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 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4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5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7.本基金 合同 当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不因基 金财 产账户 名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开 事由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6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及 赎回 费率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7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票 和 表决结 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8 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 权委托代理 手续完备,到 会者出具的 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交 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89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 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定 。 如将 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 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 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0%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效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通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0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 方式、 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 以公告 。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 未出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 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 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1 9.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于本章第 2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 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2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及 赎回 费率。 但根 据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2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费 用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4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对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将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进 行投 资管 理。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资 组合中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60%-95%, 其中 属于新 经济 范畴 的股 票类 资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类资产 的 80% ,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投资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5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本 基金 投资 于权 证 以及其 它金 融工 具投 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规定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4) 本 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投资组 合中 股票 类资 产 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60%-95%, 其中属 于新 经济 范畴 的股 票类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类 资产 的 80% ,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期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 (5)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1)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其 他重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6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 并 负 责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对 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 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 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须 为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 非 公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本 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7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 工作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 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受 限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 会 批准 。 风 险处 置预 案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制 失调 、 基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算 , 并承 担 所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 资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 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 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有 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 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及 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披 露所 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 及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 立与 完 善情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8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应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9.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0.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99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基金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 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 (2)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00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 件下,基 金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 产的 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 用,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 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 的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等 的 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01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金 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意见 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02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登 记服 务 。 基 金注 册 登记人 配备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准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账户 、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 管 理、 托管 与转托 管 , 股 东名 册的 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登 记、 派发 ,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或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客 户服务 部 门 将 向 所 有 选 择 此 项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送 达 该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或 最 近 一 年 度 电子对 账单 , 记录 该持 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最近 一年 度内所 有申 购 、 赎 回、 非 交易过 户等 交易发 生的 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将 向 本年度 有交 易的 且选 择此 项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送达该 持有 人最近 一年 度纸 质对 账单 。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代理销 售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03 基金份 额, 具体 方法 另行 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 基金 交易 情 况、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服中 心人 工坐 席在 每个 工作日 提供 不少 于 8 小时 的坐席 服务 ,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拨 打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 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 投诉/ 意见/ 建 议处理 、信 函补 寄、 基金 信息的 定制 等专 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六) 网络服务





公 司网 站可 为为 客户 提供下 列服 务: 信息 定制 、 在线 账户 查询、 信息 下 载、 专 家在 线咨询 、举 办网 上活 动等 。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6 年7 月1 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证券 日报 、 公 司 网站、 深交所 (巨 潮资 讯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管 理的 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资 产净 值公 告》 ; (2)2016 年 7 月 20 日 ,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新经 济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2 季度报 告》 ; (3 )2016 年8 月 10 日 , 在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公司网 站、 深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等 媒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新增 北京 晟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4)2016 年 8 月 12 日 ,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新经 济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以 及摘 要》 ; (5)2016 年 8 月 18 日 ,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2016 年 度东 吴新 经 济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告》 ; (6)2016 年 8 月 25 日 ,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公 司网 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吴 新经 济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 度报告 以及 摘要 》 ; (7)2016 年9 月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推 出定 期定 额业 务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04 (8)2016 年9 月14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9)2016 年9 月19 日,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证 券日 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体 上公 告了 《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更正 公告 》 ; (10)2016 年 9 月20 日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11)2016 年 9 月23 日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2)2016 年 9 月28 日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 (13)2016 年 9 月28 日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14)2016 年 10 月 14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新增 一路财 富 (北 京 )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 告 》 ; (15)2016 年 10 月 14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16)2016 年 10 月 24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17 )2016 年 10 月26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新 经济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18)2016 年 10 月 28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北京 钱景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05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19)2016 年 11 月 14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新增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推出 定期 定额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2016 年 11 月 14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北京 汇成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21)2016 年 11 月 21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 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公司 网上 交易 开展 转换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22)2016 年 11 月 29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的公告 》 ; (23)2016 年 12 月 7 日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新增 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 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 告》 ; (24)2016 年 12 月 7 日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杭州 科地 瑞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25)2016 年 12 月 7 日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 券日 报、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新增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 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 业 务的 公 告》 ; (26 )2016 年 12 月14 日 , 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公司 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了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 ; (27)2016 年 12 月 16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新增 北京 微动 利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推 出定期 定额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8)2016 年 12 月 16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 加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06 (29)2016 年 12 月 22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手 续 费 率 优 惠 的公告 》 ; (30)2016 年 12 月 28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 深 交所 ( 巨潮 资讯 网 ) 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31)2016 年 12 月 28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 苏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32)2016 年 12 月 30 日 ,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 日 报、 公 司网 站等媒 体上 公告 了 《东 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 烟台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机 银行 渠道 基金 申 购 投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销 售代 理人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按 支付 工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 人也 可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新 经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吴 新经 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东吴 新经 济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107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二零 一 七 年 二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