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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发货币A(000829)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天天发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易方达 天 天发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天天 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根 据 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准予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市 场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4 】959 号) , 以及 《 关 于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延 期募 集备 案的 回函 》 (机构 部函 【2016 】 2956 号) 进 行募 集。 2.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 3. 本 基金的管 理人和 注册登记 机构均为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 司” ) , 托管 人为 广发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广发 银行 ” ) 。 4. 基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 分为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 务费用 ,分 别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5. 本基金 将 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 2017 年 2 月 14 日 通过直 销机构 ( 包括 网上 交易 系统和 直销 中心 ) 公 开发 售。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认购 的情况 可适 当调 整募 集时 间, 并 及时 公告 , 但最 长 不超 过法 定募 集期 限。 6.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7. 本 基金募集 对象 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8. 认购最 低限 额 :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认购 A 类 基金份 额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首次 认购 B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 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 500 万元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万元 。 投资人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首次 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 万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首次 认购 B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 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500 万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9. 投 资者在认 购期内 可多次认 购本基金 , 对单 个投 资者 的累计认 购金额 不设上限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认购申 请一 经受 理, 即不 得撤销 。 10.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 投资 人 不得非 法利用 他人账户 或 资金进 行认 购, 也不 得违 规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 规进 行认购 。 11.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2.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 对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机 构 确实收 到 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即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在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到销 售网 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 份 额。 13. 本 公告仅对 “易方 达 天天发 货币市场 基金 ” 发售的有 关事项和 规定予 以说明。 投 资者欲 了解 “ 易方 达天天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 的详 细 情况 ,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信息披 露媒 介上 的《 易方 达 天天 发货币 市场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14.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efunds.com.cn ) 。投 资者亦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下载基 金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基金募 集相 关事 宜。 15.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818088 ) 及 直 销 中 心 专 线 电 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咨 询购买 事宜 。 16.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7. 风险提 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及债 券型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充 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的市 场风 险, 因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 动而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率 变动 的利 率风 险 , 因债券 和票 据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而可 能产生 的到 期不 能兑 付的 信用风 险 , 因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因投 资者 连续 大量 赎 回基金 份额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因 本基 金 管理现 金头 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的 风险 , 因 发生 特 定情况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用 的风险 , 因收 益分 配处 理的 业务规 则造 成持 有份 额数 较少的 投资 者 无法获 得投 资收 益的 风险 , 因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等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 流程造 成赎 回款 顺延 划出 的风险 , 因投 资人 申购 金额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上 限而被 拒绝 的 风险 , 因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 度达到 一定 程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度而导 致暂 停申 购, 或者 暂停赎 回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风险 等等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 募说明 书 》 和 《基 金合 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 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自主 并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一、本次 募集 基本 情况 1. 基金名 称 易方达 天天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份 额基 金代 码 :000829 , B 类 份额 基金 代码 :000830 ) 2. 基金 运 作方 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 货币 市场 基金 3.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 额面 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5. 基金投 资目 标 在 有 效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和 保 持 高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6.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7. 销售机构 与 销售 地点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广州市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 行大厦 40 楼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直销 中 心 ; 北京市西 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中 心 ; 上海市 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 大厦 2706-2708 室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直 销中心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 址 http://www.efunds.com.cn 。 8. 本基金 分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用 , 分 别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9. 募集时 间安 排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2) 本基 金 将 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 至 2017 年 2 月 14 日公 开发 售。 在认 购期 内 , 本基 金向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同 时发 售。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认购 的情 况可 适当 调整 募 集时 间 , 并及时 公告 ,但 最长 不超 过法定 募集 期 限 。 (3)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 起三个 月内 , 如 果本 基金 的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认 购户 数不 少 于 200 人,则 该基 金合 同满 足生 效条件 。 (4)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当存 入专门 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者 所有 。


(5) 若三 个月 的募 集期 满 , 本 基金 合同 未达 到法 定 生效条 件 , 则 本基 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 并 将所 募集 的资 金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天内 退还 给基 金认 购 人。 二 、认 购 方式 与相 关规定 1. 认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2. 认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3.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 计 算公 式如下 :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本 基金 A 类份 额 10,000 元 ,假 定 该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5.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 +5.50 )/1.00 =10,005.50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可 得到 10,005.5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其中,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 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4. 募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的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5. 认购的 确认


投资者 在当日 (T 日) 规定 时间内 提交 的认购 申 请 , 通常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 T+2 日) 到基金 销售 网点 查询 交易 确认情 况 。 销 售机 构对 投资 者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成功确 认 , 而 仅代 表确 实 收到了 认购 申请 。 申请 是 否有效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6. 按 有关规定 ,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律师 费、会 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在基 金认购费 中 列支。 7. 投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 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缴 款 。 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请一旦 被受 理, 即不 得撤 销。 三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机构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 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 人 违规进 行认 购 。 2. 投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 式认购 。 3. 在本公司 直销 中心开户的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 一个 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唯 一 结算账 户 , 今 后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及无 效认 (申 ) 购 的资金 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 只能通 过此 账 户进行 。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业务 办理 时间 : 基金发 售日 的 9 :00 至 16 :00( 周六 、 周 日及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2.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投资者填写 并加盖机 构公 章和法定代 表人章的 《开 放式基金账 户业务申 请表 》 一式两 份; (2) 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颁 发的 有效法人营 业执照, 或民 政部门或其 他主管部 门颁 发 的注册 登记 证书 , 以及 组 织机构 代码 证和 税务 登记 证 ( 如提 供的 营业 执照 为 统一社 会信 用代 码,则 该两 项无 需提 供) , 上述文 件应 同时 提供 复印 件(加 盖机 构公 章) ; (3)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加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 人签章 ) ; (4) 经办人 身份 证件 及其 正反 面 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5) 法定代 表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加盖 机构 公章 ) ; (6) 《印鉴 卡》 ; (7) 指定银行账 户的银行 《开 户许可证》 或《开立 银行 账户申请表 》复印件 (加 盖 机构公 章 ) , 或 指定 银行 出 具的开 户证 明 原 件; (8) 提供有 授权 经办 人签 字并 加盖单 位公 章或 预留 印鉴 的《风 险承 受力 调查 问卷 》 ; (9)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要求 提供 的其他 有关 材料 。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 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 写必须真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实、准 确, 否则 由此 引起 的错误 和损 失 , 由投 资者 自己承 担。 3.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认 购应 提 交以 下 资 料: 加盖预 留印 鉴和 授权经 办 人签字 的《 开放 式基金 认/ 申购、 赎回 、转 换 交易 等 业务申 请 表》 。 尚未办 理开 户手 续的 投资 者可提 供规 定的 资料 将开 户与认 购一 起办 理。 4.投资 者提 示 请机构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索取 账 户和 交易 申请 表。投 资者 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的 网 站 (www.efunds.com.cn ) 上下 载 直销业 务 申 请 表 格 ,但 必须 在办 理 业 务时 保 证提交 的材 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要 求的 格式 一致 。 5.直销 网点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二) 缴款方 式 1.通 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或网上交 易系统 认购的机 构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 缴款的方 式 缴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 (1)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之 前,将 足额 认购 资金 划至 本公司 在 中国工 商银 行或 中国 银行 的直 销 专户 。 a. 户 名: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 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 者若未按 上述 办法 划付认 购款项 , 造成认购 无效的 ,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及 直销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机构 投资 者在 银 行 填 写划款 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 可选 择当 日有 效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不选 则默认 为当日 有效) ,对 于选择当 日有效 的申请, 资金晚于 截止时 间到账的 ,则 视为无 效申 请 ; 对 于选 择 3 天内 有效 的申 请, 以资 金 实际到 账之 日作 为有 效申 请受理 日 , 资 金晚于 当日 截止 时间 到账 的,则 次日 为有 效申 请受 理日。 2.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的指定 资金 结算 账户 : (1)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 已 缴款 ,但 未 办理认 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3) 投资 者 缴 款金 额 少 于 其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投资 者缴 款时 间晚 于 基金认 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间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5)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 情况。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程 序 ( 一) 注意事 项 1. 投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为 开户。 2. 个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方式 申请 认购 。 3.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心 办理 基金 业务 ,必 须事先 开立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户 , 今后投 资者 认 ( 申 ) 购 、 赎回 、 分 红及无 效认 ( 申 ) 购 的资 金退款 等资 金结 算均只 能通 过此 账户进 行。 ( 二)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发 售日 的 9:00 至 16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 日除 外) 。 2. 开立基 金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业 务 申 请表 》 一 式两 份; (2 ) 出示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 原件并 提供 正反 面 复 印件 ; (3 ) 出示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 户 并提 供复 印件 ; (4 ) 填妥 的《 风险 承受 力 调查问 卷》 ; (5 )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要 求 提供的 其他 有关 材料 。 3. 提出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 填妥的 《 开 放式 基金 认/ 申 购、赎 回、 转换 等交 易业 务 申请 表》 一式 两份 ; (2 ) 出示身 份证 原件 并提 供 正 反面 复 印件 。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4. 投资者 提示 (1)请有意 认购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尽 早向直 销 中心 索取 账户和 交易 申 请表。 个人投资 者也可 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网站 (www.efunds.com.cn ) 上下 载有 关 直 销业务 表格 , 但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 网点 咨询 电话 :020-85102506 、010-63213377 、021-50476668 ( 三) 缴款方 式 1.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认 购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其 在 本 公 司 网上交 易系 统指 定的 资金 结算账 户, 在提 交认 购申 请时通 过实 时支 付的 方式 缴款。 2.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认 购的个 人投 资者 , 则需 通 过全额 缴款 的方 式缴 款 , 具体方 式如 下: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1)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 认购申 请当 日 17 :00 之 前 ,将足额 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 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或中 国银 行的直 销专 户。 a.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州市 东城 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b. 户名: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专户 开户银 行 :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法 划付 认购 款项 , 造成 认购 无 效的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及 直 销专户 的开 户 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投资 者在 银行 填写 划 款凭证 时, 请写 明用 途。 (3)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提交 认购 申请 时,可 选择 当日 有效 或 3 天内有 效 (如果 不选 则默 认为 当日 有效 ) , 对于 选择 当日 有效 的申请 ,资 金晚 于截 止时 间到账 的, 则 视为无效申 请;对 于选 择 3 天内有效 的申请 ,以资 金实际到账 之日作 为有效 申请受理日 , 资金晚 于当 日截 止时 间到 账的, 则次 日为 有效 申请 受理日 。 3.以下 情况 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指定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1 )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开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 (2 ) 投资者 已缴 款 , 但未 办理 认购 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 确认的; (3 ) 投资 者 缴款 金额 少于 其申 请的认 购金 额的 ; (4 ) 投资者 缴款 时间 晚于 基金 认购结 束日 本公 司截 止时 间的; (5 ) 其它导 致认 购无 效的 情况 。 五 、过 户登记 与退 款 1.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在 募集 结束 后 对 基金 权益 进行过 户 登记 。 2.在发 售期 内被 确认 无效 的认购 资金 ,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认 无效 之日 起 三 个工 作日内 向 投资者 的 结 算账 户划出 , 在发售 结束 后被 确认 无效 的认购 资金 , 将于 验资 完 成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向 投资 者的 结算 账户 划出。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同 生效 1.募集 截止 后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的 数据 , 将 有效 认购 资 金 ( 不含认 购 费) 及 有 效认 购申 请资 金 产生的 利息 一并 划入 在托 管行的 专用 账户 , 基金 管 理人委 托具 有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资产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报告 ,注册 登记 机构 出具 认购 户数证 明 。 2.若基 金合 同达 到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 按照 规定 办理了 基金 验资 和备 案手 续后公 告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 3.若本 基金 合同 未能 生效, 则基金 管理 人 应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并将 已募 集资 金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七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珠 江东路 30 号 广州 银 行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 881 8088 (免 长途 话费 ) 传真: (020 )38799488 联系人 :贺晋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注册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人民 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联系人 :张 悦盈 联系电 话:010-65169563 传真:010-65169555


(三)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 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募集期 间 , 客 户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4008818088 ) 进 行募 集 相关事 宜的 问询 、 开 放式 基金 的投 资 咨询及 投诉 等 。 直 销中 心 客户还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电话 查询 汇入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晓 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徐 建军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的 审计 机构 为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