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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3个月理财A(000806)

信诚3个月理财: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信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信诚 3 个 月 理 财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信 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四年 十 月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8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4】86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 册 ,但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 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低、 预期收 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 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1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62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68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75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78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7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7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80 三、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4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85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87 六、争议解决方式............................................... 88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91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 3 个月理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 3 个月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指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 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首个 封闭 期以外,为 3 个月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信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的过程 50、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 三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硕士学位。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 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 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陈一松先生, 董事,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 长 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包学勤先生, 董事, 研究生。 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 南方证券 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 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 公募基金投资分析师、 南非 Norwich 公司基金 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 南非) 执行 总裁。现任瀚亚投资执行副董事长。 黄慧敏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经济学学士。 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 业务副理、 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 瀚 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营销部主管、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台湾)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 南 亚 区 域 合 规 经 理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新 加 坡)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地 区 风 险 及 合 规 总 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何德旭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科学研究 院财贸所处长、 研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究员等职。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金融研究中 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中兴会 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 原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 式更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 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为英国 保诚集团成员。 2、 监事 李莹女士, 监事会主席,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 长、 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 目经理、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 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於乐女士, 监事, 经济 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 通用电气金融财务 (中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人力资源官。 解晓然女士, 监事, 双 学 位, 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 总监、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 现任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 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 审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 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 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林军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 市场总监,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营销总监,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副总经理, 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 监、 首席市场官、 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中信信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 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 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中信信 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5、 基金经理


张倩女士, 上海交通大 学 MBA ,10 年证券 、 基金从业经验。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4 月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2008 年 11 月至 2013 年 4 月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现任信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 。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胡喆女士,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睿先生, 研究副总监; 王旭巍先生,副首席投资官; 曾丽琼女士, 固定收益总监;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法 》 、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 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未 按法律 法规、 基金管理 公司内 部制度 进 行证券 投资, 未事先 向基金 管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 目标、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 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 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 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 不得与之相抵触;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 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 督、 相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 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的 分离等 ) ,形成 权责分 明、相 互牵制的 局面,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 并随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 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等 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 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 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 工作, 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 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全 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 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 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 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 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 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是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7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3 年,中 国 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杨雁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http://www.xcfunds.com 。 (二 )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boc.cn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 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http://www.xcfunds.com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俞伟敏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经 2014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4】868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二、 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 除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首个封闭期以外, 为 3 个月。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转入、 转换转出等业务。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 本基金将进入 一个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不 超过 5 个工作日。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 放申购、 赎回 等业务, 具体开放期安排以及开放业务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剩余天数不足 15 天,则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 为该季度的下一个季度末倒数第 5 个工作日起至下二个季度初第 5 个工作日之间 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 否则, 本基金的首 个开放期为该季度末倒数第 5 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季度初第 5 个工作日之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 首个开放期 的具体开放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发售公告或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基金开始募集前或开放期开始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 发布公告,公布首个或下一封闭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赎回本基金、 其他交易方式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 作,则本基金可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等业务, 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下一 封闭期 (如有) 开始 时间相应顺延。 在不改变本基金 运作机制 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 封闭 期的确定方法以及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 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设置或不设置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 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申购 、 赎回方式, 或开 通集中申购及其他服务功能, 调整 所涉及的基金合同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6、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7、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8、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9、 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 无需经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分类及分类规则 、 变更收费方式、 调 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相关 费率或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 基金的终止及暂停运作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期 内,出 现以下 两种情况 的,本 基金可 以暂停 基金 的运作 ,且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每 个 封闭 期到期 前,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决定本 基金进 入下一 封闭 期或暂停下一 封闭 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出现前述暂停下一 封闭期运作情况时, 本基金将在该 封闭期终止日日终, 将 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在该封闭期 结 束 后 本 基 金 将 不 开 放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2) 截至 某个开 放期最 后一日日 终,如 果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净 值加上 本基金 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 扣除赎回确 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1 亿元, 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 封闭 期运作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 投资 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 已缴纳申购 款项 将全部退回; 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2 )基 金暂停 运作以 后,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实际情况 ,决定 下一封闭 期的 安排, 在提前公告后进行 该封闭期开始前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下一 封 闭 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 )基 金暂停 运作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募集期限及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六、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 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二)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三) 认购原则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得撤 销 。 4、 若投 资人的 认购申 请被部分 确认为 无效,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将无效 申请部 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5、 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七、 认购的金额限制 (一)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 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 没有限制。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的 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 实施前 2 日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 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率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三)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这 1,000 元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46 )/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 份基金份额。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不受最低份额限制。 十、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 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 除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首个 封闭 期以外, 为 3 个月。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 转换转入、 转换转出等业务。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 本基金将进入 一个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 放申购、 赎回 等业务, 具体开放期安排以及开放业务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剩余天数不足 15 天,则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 为该季度的下一个季度末倒数第5 个工作日起至下二个季度初第5 个工作日之间 不超过5 个工作日的期间; 否则, 本基金的首 个开放期为该季度末倒数第 5 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季度初第 5 个工作日之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 首个开放期 的具体开放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发售公告或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基金开始募集前或开放期开始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 发布公告,公布首个或下一封闭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赎回本基金、 其他交易方式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 作,则本基金可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等业务, 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下一 封闭期 (如有) 开始 时间相应顺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时间。 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 则本基金可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 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等,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 每份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持有 的本基 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在 结算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6、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 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 支付赎回款项。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各 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投资人通 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追 加认购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每笔最低金额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 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 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 元 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则其可获得的基金份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 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 项。 本基金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假设某投资者 在 T 日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为49.65 元,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49.65=10,049.65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相关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的, 本基金将公告不 接受申购的具体安排。 开放期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 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超过基金管理人设置的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或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开放期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且不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 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 并提前公告, 无需另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基金 份额的 约定赎 回 业务: 基金份 额的约 定赎回是 指投资 人在 本 基金募 集期或开放 期提交认购或 申购申请同时, 约定在指定 封闭期结束后的约定赎回日 赎回基金份额, 由基金管理人于约定赎回日自动发起赎回申请的 一种基金投资方 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约定赎回业务, 无需另行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届时发布的 公告或招募说明书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约定赎 回业务时, 即为同意在约定 封闭期结束后的约定赎回日 自动赎回其指定的基金份 额 。 十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 场 所上市 交易规则 或转让规则安排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或转让 事宜。 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或 转 让 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决定, 具体上市交易 或转让安排,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并履行相关程序,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第 九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具体包括现 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 府债、 次级 债、 中期票据等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 投资股票或权证。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 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 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基金投资 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 ,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 三、投资策略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 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 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 投资于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流动性管理策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 市场流动性、 信用风险利差、 经济情况等因素, 在债 券、银行存款、回购等工具之间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主要持有剩余期限 (或回售 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 同时, 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完成 组 合构建, 并在封闭期内保持组合的稳定, 因此, 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 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 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 投资分析技术, 进行个券精选 。 (1 )利率预期策略 主要是指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取向, 同时考虑 金融市场中市场短期利率水平和其他经济指标的走势, 预测未来利率走势。 利率 的未来走势将对债券市场整体行情产生最重要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在利率预期 的基础上对债券市场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 态变化, 从中总结归纳出 债券市场波动特征, 寻求在一段时间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 价格变化所产生的收益。 (3 )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一般是指除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除上述投资策略以外, 本基金还将结合基于市场信用利差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曲线的策略、 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等投资策略分析信用债投资比例和 进行信用债投资。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通过债券回购, 放大杠杆进行投资 操作。 4、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流动性管理策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保障基金运作安排,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 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8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9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当是 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 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0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 的最后一日; (11)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本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限制;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 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 10 个 工作日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 十一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的估值 方法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机 构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 十二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益情 况,以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在每个 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日终集中支付。 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 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 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每个 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日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 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对应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 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每个 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日终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五、 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的 “基金的 信息披露”部分。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等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 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第 十四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 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 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2、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 可公布下一封闭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 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其他交易方式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24、 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 可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 排; 25、进入开放期; 26、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基金管理人可于 每个封闭期建仓完毕后公布组合构建情况。 (九)基金管理人可于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公布该封闭期收益支付公告。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 十六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债券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 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 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 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 从而可 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二是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带来的风险。 四、 特有风险 1、本基 金按期 限匹配 投资策略 进行投 资,当 货币市场 供求出 现变化 导致 基 金无法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2、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不开放赎 回,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每个封 闭期面 临不能 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 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 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3、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信用 债券, 且本基 金采取买 入并持 有策略 ,如果 投资的信用债券出现违约,则对本基金的影响较大。 五、 其它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第 十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 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 特殊终止事由: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2、一般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 合同由于特殊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1 )基 金管理 人应就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的 相关事宜 ,依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公告,明确实施安排。 (2 )本 基金合同 由于 特殊终止 事由终 止 的, 应按照本 基金合 同约定 具体实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施,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2、本基金 合同由于一般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在基 金财产 移交前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保 管。保管 期间, 任何当 事人均 不得运用该基金财产。 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 基金财产承担。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转移的,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协 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可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 金不涉 及二次 清算的情 况下, 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若因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资产在 变现期 内不能 顺利变现 且基金 需要进 行二次 清算 的, 二次清算原则 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 或 能够变现 的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 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基金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 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 求 或能够变现 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对于在变 现期出现基金资产无法完全变现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管理费率,在 基金资产完全变现后以变现后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管理费。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清算小组应在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后, 开始基金财产的 支付工作。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第 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 基金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等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基 金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规则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 (4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未来系统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在 会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 特殊终止事由: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2、一般终止事由: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 合同由于特殊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1 )基 金管理 人应就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的 相关事宜 ,依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公告,明确实施安排。 (2 )本 基金合同 由于 特殊终止 事由终 止 的, 应按照本 基金合 同约定 具体实 施,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2、本基金 合同由于一般终止事由终止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在基 金财产 移交前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保 管。保管 期间, 任何当 事人均 不得运用该基金财产。 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发生的保管费用由 基金财产承担。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转移的,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可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 金不涉 及二次 清算的情 况下, 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若因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资产在 变现期 内不能 顺利变现 且基金 需要进 行二次 清算 的, 二次清算原则上需待所涉及二次清算资产 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求 或 能够变现 的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变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 其他方法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方法或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基金涉及二次清算的情况下, 当二次清算资产恢复交易或流动性满足要 求 或能够变现 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将未变现资产全部变现,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已变现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对于在变现期出现基金资产无法完全 变现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管理费率,在 基金资产完全变现后以变现后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管理费。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组进行公告。 (七 ) 清算小组应在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后, 开始基金财产 的支付工作。 (八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四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十九部分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具体包括现 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券 、 企业债、 公司债、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 府债、 次级 债、 中期票据等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 投资股票或权证。 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 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 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基金投资 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80% ,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9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应当是 具有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 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0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封闭期 的最后一日; (11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 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限制;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 10 个 工作日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基金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 二十部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 销售网点,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 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 单: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管理人每年 (1 月份) 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一次对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撤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汇付天下和支付宝合作, 面 向中国银行龙卡持卡人、 农业银行金穗卡 (借记卡、 准贷记卡) 持卡人和招商银 行一卡通持卡人、 汇付天下天天盈三方支付账户客户和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开通支 付宝基金投资账户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有以上银 行卡的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登陆网上交易, 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 熟的时 候,本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 网上交易 业务的 发展状 况,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 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 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为基金投资人 提供网 上查询、网上资讯、 网上留言 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 二十一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第 二十二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 二十三部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二) 《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