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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现金C(000832)

天弘现金: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 同 
 
 
 
天弘 现金 管 家 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合 同 
目





录 第 一部 分 前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3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 10 第 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 六部 分 基 金备案 ................................................ 13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14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22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3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 序 ................... 3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托管 ............................................ 4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4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5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0 第 二十 部分 业务规 则 .............................................. 66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第 二十 二部分 违约 责任 ............................................ 70 第 二十 三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71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72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他 事项 ............................................ 73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4 基金合 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 《 天弘 现 金管家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合 同 ”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二)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管 理暂行 规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 投资者合法 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基 金合同 有冲 突,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核准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合 同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 基金 合同为 准。 基金合 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天弘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 基金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天弘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 A、B、C、D 四级基金份额 ,四级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用计提费率不同 , 并单独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级 和D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C 级基金份 额和D 级基金份额 不进行基金份额升级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注册基金合 同 4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C 级基金份 额和D 级基金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降级 招募说明书














《 天弘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 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金的募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 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天弘 现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天弘现金管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 《基金合 同》中 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基金合 同 5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基金合 同 6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 同 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 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 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基金合 同 8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合 同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称 天弘 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 金的类 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六 、基 金份额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七、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八、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基金合 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一、 基 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 (申) 购的金额等级 或其他条件,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 将设 A 级、B 级、C 级 和 D 级四级基金份额, 四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级 情况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 金份 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 级别, 不同基金份额级别 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 《基金合同》 约定因申购、 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各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在履 行相关程 序后, 调整认 (申) 购 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 基 金份 额的自 动升 降级 本基金 各级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C 级基金 份额和D 级基金份额 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合 同 11 第 五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发 售对象 (一)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二)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者 。 二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一)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二)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四)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 同 12 (五)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三 、 基 金份额 认购 金额的 限制 (一)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二)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每 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单笔 最 低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限制 见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募 集 期间的 单个 投 资者 的 累 计认购 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13 第 六部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户数不少于200 户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 同 14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 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合 同 1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五)对于所属销售机构可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在全部赎回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时, 其收益将以份额增加或减少的形式全部结转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 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 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将由投资者继续持有。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 付的投资者, 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 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满足最低 持有限制, 如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则不 兑付账户未付收益, 否则将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未付收益, 并进行赎回款项 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 即为有效。 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基金合 同 16 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 账户划出,销售机构 在 T+2 日(包括该日 ) 内划往投资 者账户, 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 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 见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三)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为: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合 同 17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一)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 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二)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 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八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 (二 ) 、 (三) 、 (五) 、 (七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基金合 同 18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五)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作 。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 四)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基金合 同 19 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四)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 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五)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基金合 同 20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并不享有 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基金合 同 21 额的 投资者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七 、 基金的 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 同 22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设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5 )销售基金份额; (6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 同 23 (9 )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机 构,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 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基金合 同 24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基金合 同 25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本外币 储蓄存款 ;办理 汇兑; 从事银行 卡(借 记卡) 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基金合 同 26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 国有 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对公 存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于2012 年 1 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合 同 27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合 同 28 (18)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合 同 29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 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 同 30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基金合 同 31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二)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三)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四)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五)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 同 3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二)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三)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一)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基金合 同 33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二)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合 同 34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合 同 35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二)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 票 (一)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基金合 同 36 4、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二)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应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由相 关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在 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合 同 37 第 十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 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基金合 同 38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基金合 同 39 合公告。 基金合 同 4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循 《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规定的监督 流程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进行 基金财 产的管理 和运作 ,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合 同 41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 、基 金的份 额 注 册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 、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办 理机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权利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享有以下权利: (一)取得登记费; (二)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三)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注册登记业务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义务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注册 登记业务 ; 基金合 同 42 (三)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认 购 、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5 年以上; (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五)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六)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 同 43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 投 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 、投 资范围 (一)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基金合 同 44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 流动性特 征,本 基金选 取同期七 天通知 存款利 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 投 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 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 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 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二)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央票、 短 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 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 (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 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 评估其投资价值, 进行再 次筛选; 最后, 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 (流通量、 日均成交 量与冲击成本估算) ,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基金合 同 45 (三)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 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四)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率较低时,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机会。 如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 导 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 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五)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 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 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率。 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 (六)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七 、建 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3 个月。 基金合 同 46 八 、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一)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 议 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三十;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基金合 同 47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5、12、13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基金合 同 48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 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 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 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 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计 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基金合 同 49 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 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 含一年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期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 同 5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 同 5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 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二)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投 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 影子定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基金合 同 52 其中,对 于偏离 度的绝 对值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 (三)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四)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一)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 日结转 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二)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 果签章后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发送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估值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基金合 同 53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者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三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 同 54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 同 55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级 降级为A 级 的基金份额, 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 金份额, 应自其 升级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 C 级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 C 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 D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D 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 级 。各级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四) - (九 )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 同 56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合 同 57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一)本基金中同级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费用 ; (三)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 付,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不论何种支付方式, 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四)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五)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日支付一次,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 红利转 基金份 额方式) ,投资 者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若 投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为正值,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其收益为 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 次,每月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方式 ) ,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基金合 同 58 益为正值,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 额; 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 其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六)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拟订、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基金按 日 计算 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分 配。每开放日公告前 一 个开放日各 级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 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 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支 持 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 者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 上 日实 现的收益 进行收 益结转 (如遇节 假日顺 延) , 对于所属 销售机 构不支 持收益按日 支付的投资者,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 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 延) , 每日及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基金合 同 59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 同 6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合 同 61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 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媒 体 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 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基金合 同 62 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 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 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 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 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 计算 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1+ R i 10000 7 i=1 365 7 ?1 ×100%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 计算。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 假 日 指定媒体 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 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级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货币市 场工具 主要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基金合 同 63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合 同 64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5、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6、当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子定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 同 65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 同 66 第 二十 部分


业 务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制订的、 可适用于本基金的各项交易规则 。 基金合 同 67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8、终止《基金合同》 ;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二)当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日内起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基金合 同 6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四)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五)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用 基金合 同 6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 同 70 第 二十 二部分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 于直 接损失 。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前提下 ,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行 。 非 违约方 当事 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 资 者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 成的 影响。 基金合 同 71 第 二十 三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 同 72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一、 《 基金 合同 》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二、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 批准 并公告 之日 止。 三、 《 基金 合同 》 自生 效之日 起对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 方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束 力。 四、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五、 《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 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准 。 基金合 同 73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 同 74 第 二十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基金合 同 75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5 )销售基金份额; (6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机 构,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 理; (10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基金合 同 76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基金合 同 77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基金合 同 78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 同 79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 同 80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基金合 同 81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合 同 8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合 同 83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基金合 同 8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基金合 同 85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基金合 同 86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应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由相 关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在 指定媒体公告。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中同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 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通常情况下, 本 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付,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 不 论何种支付方式, 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 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 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 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基金合 同 87 5、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收益 每日支付一次,每日收 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 投 资(即红 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 , 投资者 可通过 赎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金 收益;若投 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收益为正值,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其收益为负 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对于所属销售机构不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 次,每月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方式 ) ,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 益为正值, 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 额; 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 其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拟订、基金 托 管人复核。本基金按 日 计算 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 分 配。每开放日公告前 一 个开放日 各级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级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 所属销售机构支持收益按日支付的投资者, 本基金每日例行 对上日实现 的收益进 行收益 结转( 如遇节假 日顺延 ) , 对 于所属销 售机构 不支持 收益按日支 付的投资者,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 及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 同 88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基金合 同 89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级降级 为 A 级 的基金份额, 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 金份额, 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C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 C 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 D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D 级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 级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1、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基金合 同 90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 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 于 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 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 分之三 十;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基金合 同 91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 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 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5)、( 12)、( 13 )项外,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92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 股 东进行交易,不得通 过 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基金合 同 93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合 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一)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个自 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当日, 披露截止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 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 定媒体 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 同 94 七、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8)终止《基金合同》 ;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日内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合 同 95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基金合 同 96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基金合 同 97 (本页为《 天弘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