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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货币B(000700)

泰达货币:托管协议(2014年8月4日修订)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2 三、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 3 四、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 5 五、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7 六、交 易安 排 ................................................................................................................................... 9 七、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基 金转 换的 资金 清算 ................................................................. 12 八、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13 九、投 资组 合比 例监 控 ................................................................................................................. 14 十、基 金收 益分 配 ......................................................................................................................... 15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6 十二、 信息 披露 ............................................................................................................................. 17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 18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 18 十五、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更 换 ..................................................................................... 19 十六、 基金 费用 ............................................................................................................................. 21 十七、 禁止 行为 ............................................................................................................................. 22 十八、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23 十九、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 27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和 文本 ..................................................................................................... 27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止 ................................................................................................. 27 二十二 、其 他事 项 ......................................................................................................................... 28 二十三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盖章及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签 字、 签订 地、 签订 日 ................. 28 1 泰达宏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 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 原则和 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 称 “ 《 基 金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托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 《运作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 (以下称 “ 《暂行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与 《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称“ 《基金合同》 ” ) 。 (二)目的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资产的保管、 基金资 产的管 理和运作、 基金的申购、 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 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 订本协议。 (四) 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和有关 证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试点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等 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本托管 协议赋 予、给予 、规定 的基金 托管人的任 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 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 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 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 进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 《暂行规定》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四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 基金法》 、 《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 基金资产。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 括硬件和 软件) ,并对 设备和设 施进行 维修、 维护和更 换,以 保持设 备和设施的 正常运行。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 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 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 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 资产 与 自有 资产 严格 分 开, 将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 管 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 信 托法 》 、 《运 作办 法》 、 《暂 行规 定》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 基金 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 金宣 布 停止 募集 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6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银 行 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 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 、 本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 法》 、 《银 行账户 运 作 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 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理 可以 根 据当 时 市场 的通 行做 法 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在本 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7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管 理人 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 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五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 通知”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以 下称“指 令发送 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 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 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 、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 盖公 章 并由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 3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授 权通 知及 其更 改 负有 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 不 得向指 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8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 指令 由 “授 权通 知” 确 定的 指 令发 送人 员代 表 基金 管 理人 用加 密传 真 的 方式或其它甲乙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人依照 “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 授权, 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暂行规定》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并依据相关业务规 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复核, 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 误。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 违规的, 不予执行, 并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同 业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及 时 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时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 ,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 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 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9 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五)其它事项 1 、 基金 托 管人 在接 受指 令 时, 应 对投 资指 令的 要 素是 否 齐全 、印 鉴与 被 授 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并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暂行规定》 、 《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 内容合规性进行检 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 、 除因 故 意或 过失 致使 基 金的 利 益受 到损 害而 负 赔偿 责 任外 ,基 金托 管 人 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 、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下 达 指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 款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六 、交 易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 )财 务 状况 良好 ,经 营 行为 规 范, 最近 一年 未 因重 大 违规 行为 而受 到 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 部 管理 规范 、严 格 ,具 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 能 满足 本基 金运 作 高 度保密的要求。 (4 )具 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 高效 、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 ,交 易 设施 符合 代理 基 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 究 实力 较强 ,有 固 定的 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研 究人 员 ,能 及时 、定 期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0 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 佣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1 )基 金 管理 人的 资金 划 拨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核 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 限 内执行, 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 违规的, 基金托管人 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 行,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拨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 行资金划拨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 划款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兑、 汇票、 支票、 本票等 ( 限本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 。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 )因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发生 的 所有 场内 、场 外 交易 的 清算 交割 ,全 部 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 )本 基 金证 券投 资的 清 算交 割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 关登 记结 算公 司 的 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尽力确保在 T+1 日上午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本基金资金结算的正常运作。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开立结算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述账户作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资金结算的指定账 户。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由 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 (T+1 日)15:00 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 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 的证券 。如 果该基 金证券账 户内 所有证 券 价值不足 透支 金额的 120% ,则扣 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 否则,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自 T+3 日开始卖出暂 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约金, 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弥 补后有剩余,余额转入基金资产。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透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 计收的违约金, 卖出或买入证券的费用、 损失、 基金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和其 他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扣 收或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 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该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 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 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 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业务安排 1、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从基 金合同生效日后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当 按照《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在基 金 申购 、 赎回与基金间转换的时间、 场 所、 方式、 程序 、 价格、 费用、 收款或 付款等各方 面相互配合, 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证基金的申购、 赎回基金间转换工作能够 顺利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 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并由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资金清算和 过户登记。 七 、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基金转 换的 资金清 算 (一)认购 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聘 请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该 基 金 验 资 专 户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并向存放认购资金的银行下达划款指令, 将认购款项全额划向该基金托管账 户 (即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认购款项后应立即将资金到账 凭证加密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 1、T 日, 投资者进 行 基金申购、 赎回和转 换 申请,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并进行核对; 基金管理人 将 双 方 盖 章 确 认 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用 的 基 金 日 收 益 和 七 日 收 益 率 以 公 告 的 形式传真至 相关媒体, 注册登记机构同时根据基金日收益对投资者的份额进行相 应的调增和调 减。 2、T+1 日, 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3、基金托 管账户与 “ 基金清算账 户”间的 资 金清算遵循 “全额交 收 ”的 原 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应 收额 (包括净申购资金 及基金转换净转入款) 从 “基金 清 算账户” 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净赎回资金、 应付赎回费、 基 金转换净转出款及应付转换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 4、T+2 日 12:00 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不含申购费)划到“基金清算 账户”, 由基金清算账户汇总。基金管理人将托管账户应收额在 T+2 日16:00 前 从 “基金清算账户” 划 到基金的托管账户, 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3 管理人, 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托管行按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在 T+2 日12:00 前划到代理行“基金清算账户”,托 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管理。 八 、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资 产净 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暂行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日收益和最近 一日的七日收益率,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该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 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相应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在本 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 后,应按 照 双方 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 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 全。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 每日核对 账 目,如发现 双方的账 目 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 务报表由 相 应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 编 制。 月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4 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季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季终了后 15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 更新 并公告一次,20 日内编制完毕,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 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在月 度 报表完成当 日,将报 表 盖章后提供 相应的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 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 表存在不符 时,该基 金 的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九 、投 资组合 比例 监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180 天;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2、货币市 场基金不 得 与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 进 行交易,不 得通过交 易 上的 安 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投资于 一家公司 发 行的短期企 业债券的 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 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 巨额赎回 的 情形下,债 券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 日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以 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基 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 益分配, 是 指将该基金 的净收益 根 据持有该基 金份额的 数 量按 比 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同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 “每日分 配、按月 支 付” 。本基金 收益根据 每日基金收益 公告,以 每万份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单位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投资 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 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 每日收益 计 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 币 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 计 收益 支 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 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 则 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单位时, 其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 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 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 享 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 当 日赎 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本基金 收益每月 中 旬集中结转 一次,合 同 生效不满一 个月不结 转 。每 月 结转时, 若投资人帐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 则该投资人帐户的本基金份额 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帐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 6、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 可 酌情调 整 本基 金 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 定。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 相关 约 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 目的,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7 十 二、 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1 、 除按 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暂行 规定 》 、 《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 证 监 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 息,不得 在其公 开披露 之前,先 行对双 方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 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 密信 息 被披 露、 泄露 或 公 开; (2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信息披露职责。 2 、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 文件 , 包括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 规定 的定 期 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 3 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的公告, 必须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和 《证 券时报》 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8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和档 案的 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本基金业务活动的原 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 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 为15 年。 (二) 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 , 应 及 时 将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 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暂行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 (半)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 况, 是基金 (半) 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9 十 五、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的;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 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 (3) 核准: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 (4)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两日 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和网站上公告 ;


(5)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 (6) 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 应 相关权利人要求, 变更 基金名 称中 “ 泰达宏利” 的字样 。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 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3) 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 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 ;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


(3) 核准: 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 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4) 公告: 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批准后 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和网站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 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 (5) 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 (6) 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备案。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1 ( 三)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 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两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 六、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33%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 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五个 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 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已 确认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 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 降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年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适 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 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级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 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 付给各代销机构, 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四)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之 外的其 他基金 费用,应 当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对 于任何 《基金合同》 中没有载明、 未经公告的基金费用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不得从任何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 七、 禁止行 为 (一) 除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 其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3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 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 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四)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任何基金资产; (五)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 财务上互相独立, 其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 《基金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 八、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违约, 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 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双方违约, 造成本协议不 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 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 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投资者 造成实际损害的, 该方当事人应 当赔偿基金投资者的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或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 在没 有 欺诈 或过 失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 按照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违约行为给任何基金资产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4 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赔偿了该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的损失,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 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 方由此发 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 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为明确责任, 在 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七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明确 如下: 1 、 由于 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 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 有关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 相应的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 该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尽监 督义务的责任; 2 、 指令 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 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 达的 指 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 由有关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该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 权(例如该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相应的基金托管 人) ;但 如果相 应的基 金托管人 明知或 应当知 道指令下 达人员 所下达 的指令未获 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3 、 基金 托 管人 未能 正确 识 别指 令 上签 名和 印鉴 与 预留 签 字样 本和 预留 印 鉴 是否一致,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担; 4 、 基金 托 管人 拒绝 执行 或 延误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 法、 合 规的 指令 ,由 此 产 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 、 任何 基 金资 产( 包括 实 物证 券 )在 相应 的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包 括委 托 他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5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 人承担; 6 、 基金 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或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 理销 售 机构 未能 将其 收 取 的相应基金份额认购款项全额、 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基金 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或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 理销 售 机构 未能 将其 收 取 的相应基金份额申购款项全额、 及时汇至本基金开设的银行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8 、 基金 管 理人 制定 错误 的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应 按下 面 情 况确定: 如果相应的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 则不承担责任, 由相 应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 同意该分配方案, 则双方按过 错程度分担责任; 9 、 基金 管 理人 对其 应收 取 的管 理 费数 额计 算错 误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按 下 面情况确定: 如果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该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11、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资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相应的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一致,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 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 且造成了该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损失, 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该基金资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13、 在资金交收日, 各 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6 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 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 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4、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 基金管理人同意 由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 日)10:00 之前 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 扣券申请书,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 的证券 。如 果该基 金证券账 户内 所有证 券 价值不足 透支 金额的 120% ,则扣 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上述“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故意或过失,基金管理人交易系统的技术问题。 15、 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 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 否则,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自 T+3 日开始卖出 暂扣证券, 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 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约金, 差额 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弥 补后有剩余,余额转入基金资产。 16、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其管理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 押债券而 导致债 券卖空 行为,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公司 T+1 日将暂 扣 卖空证券价 款,基金管理人须以自有资产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债券。补足卖空债券后, 卖空款解除暂扣, 以卖空价和管理人买入价中较低价返回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未补足卖空债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以暂扣卖空价款买入与卖空等量的 债券。 暂扣卖空款不足买入与卖空等量的债券, 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 基金 承担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7、 上述情况下,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计收的违约金, 卖出 或买入证券的费用、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和其他法律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扣收或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8、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 应确保有足额质押债券, 如 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量超过标准券数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在T+1 日暂不交付超额融资回购款项, 直至该基金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券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7 要求,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归还暂扣的回购款项, 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并 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 九、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 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方当事人 仍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他 规定。争 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基金 托管人 职责,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十、 托管协 议的 效力和 文本 (一)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 日起至下列第二十条第 2 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二) 本协议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份, 上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8 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暂 行 规定》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终 止 事项。 二 十二 、其他 事项 本 协 议未 尽 事宜 ,当 事人 依 据《 基 金合 同》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规 定协 商 办 理。 二十三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盖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签 订 地 、 签 订日 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