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货币:基金合同(2014年8月4日修订)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7
第四节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8
第五节 基 金 备 案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10
第六节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 11
第 七节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18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25
第 九节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32
第十节 基 金 的 托 管 ................................................................................................................ 34
第十一节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 35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三节 基 金 的 财 产 ........................................................................................................... 42
第十四节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43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47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49
第十七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51
第十八节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52
第十九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56
第二十节 违 约 责 任 ................................................................................................................ 60
第二十 一节 争 议的 处理 ............................................................................................................... 60
第二十 二节 基 金合 同的 效 力 ....................................................................................................... 61
第二十 三节 基 金合 同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62
第二十 四节 其 他事 项 ................................................................................................................... 62
第二十 五节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盖章 及法 定代 表人 签字 、 签订 地、 签订 日 ............................... 62
第一节 前言
为 保 护 基 金投 资 者 合法权 益 , 明 确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规范 基 金 运 作 ,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合同法》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 在 平等 自 愿 、诚 实 信用 、 充分 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 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 基 础
上,订立《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货 币 市 场 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 基 金 ”) 由 泰达宏利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暂 行规 定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 核 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 募集的 核 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依 照恪尽 职 守 、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本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 本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 律 文件 。 本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 本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阅读本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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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节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依法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托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暂行规定》 :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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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法 并 依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合 法 取得 并 持 有 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
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 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的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 基金 交
易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代销机构: 指符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条 件 并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基金 合同的生效 :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 符 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指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或 者 本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基 金 终 止 事
由出现时,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 本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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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期限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相 关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 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间
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本基金份
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 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转
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份额) 扣除 本基金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
转换为本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 指 本 基 金 支 付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佣 金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营 销 广
告费、 促销活动费、 持 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 。 本基金对各 类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 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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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类别 :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的份额等级, 对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因此形成的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各 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
各类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某 类 基 金 份 额 之 和 达 到 上
一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 资 者 在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上 一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之 和 不 能 满
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 资 者 在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下 一
类基金份额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及转换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 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财产总值减去本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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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
基金收益: 指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 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 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生的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 免的, 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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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 的名称: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 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性和 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
者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2 亿份
(六)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七) 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 基金份额分级: 根据投资者持有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形成不
同的基金类别, 即A 、B 两类份额。 两类份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九 )基金的认购费用:无认购费
(十 )存续期限: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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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一 ) 发售期限
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段,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二)发售方式
基金通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 四 ) 投 资 者 认 购 原 则
1、投资者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在 发售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网点的投资者首次对基金的认购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可以重复认购。
4、 发售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 费用。
(六)首次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方式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 不得动用。 募集资金在募集
期 所 产 生的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结 束 时归 入 投资 者 认 购金 额 中, 折 合成 基 金 份额 , 归 投
资者所有。
(七)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的 认购 份 数 由认购 金 额 加 上认 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 间 的利 息 后除 以基 金 份 额 面 值
确定。 有效 份 额单 位 为份 , 基 金份 额 份数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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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八) 基金募集 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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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基 金 备 案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以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基金发售 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 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1、 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达到或超过 200 人 ;
则基金管 理人 按 照 相关规 定 办 理 验资 手 续, 并向 中 国 证 监会 申 请备 案, 自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满, 如 果基金 募集不能达到以上条件中的任一款 , 或者 设立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 募集,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 募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 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 募集失败 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 承担为基金 募集产生 之一切费用及债务。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有效 份额 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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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 一) 申购、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的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
申 购 、 赎 回的 开 放 日为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日, 在开 放 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 确 定 了 基金 开 放 日申购 、 赎 回 的时 间 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最 迟 在开 放前 两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
3、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开始日及业 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基金的 赎回。
4、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在 确 定 申 购、 赎 回 和基金 间 转 换 开始 时 间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最 迟于 开始 日 前 两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和网站 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即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基金间份额转换 ”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基金
间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 再进
行 赎 回 款项 结 算; 部 分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剩 余的 基 金 份额 必 须足 以 弥补 其 当 前累 计 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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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负 时 的损 益 ,否 则 将自 动 按 部分 赎 回份 额 占投 资 者 基金 账 户总 份 额的 比 例 结转 当 前 部
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
原 则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 迟 在新 规 则实 施 日前 两日内 在 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报
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 其他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申 请时 , 账户 中 必须 有 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 的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购、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1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 申购、 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 +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
管专户划出, 通过销售 机构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赎回和基金份额转换的数额约定
(1)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决定投 资者每 次申购 、 赎回、 基金间 转换和 在 登记注 册机构
保 留 的 基金 最 小限 额 ,具 体 数 额限 制 请参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 最 新的 更 新招 募 说 明书 (以最
新公告的文件为准) 。
(2) 基金管 理人保 留 规定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 有基金 份额上 限的权 利 ,必要 时予以
实施。
(3 )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该调整生效前 两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费用和基金间转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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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均为 0。
本基金的基金间转换费率,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
(六)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基金间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份 额 为申 购 金 额除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有 效份 额 单 位 为份 , 基金 份额 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 由此 误 差产 生 的损 失 和 收益 归属基
金财产 所有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 资 者 部 分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 , 如 其未 付 收益 为正 或 该 笔 赎回 完 成后 剩余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元人 民 币为 基 准计 算 的 价值 足 以弥 补 其累 计 至 该日 的 未付 收 益负 值 时 ,赎 回 金 额
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投 资 者 部 分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 , 如 其该 笔 赎回 完成 后 剩 余 的基 金 份额 按照 一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算 的 价值 不 足以 弥 补 其累 计 至该 日 的未 付 收 益负 值 时, 则 将自 动 按 比例 结 转 当
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 资 者 在 全部 赎 回 本基金 余 额 时 ,基 金 管理 人自 动 将 投 资 者 的 未付 收益 一 并 结 算 并
与 赎 回 款一 起 支付 给 投资 者 , 赎回 金 额包 括 赎回 份 额 和未 付 收益 两 部分 , 具 体的 计 算 方
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七)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 类基金份额之和达到上一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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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上一 类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 类基金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
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 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
级为下一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 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
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
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
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
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T +1日就升级
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
(八 )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在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 或基金间转换该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自动为投资者扣除基
金转换前原持有基金的权益并办理 转换后持有基金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并
最迟于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
(1 ) 基 金资 产 规 模过大 , 使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 的投 资 品 种,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停市或其他 情形 ;
(4 ) 当 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某 笔 申 购申 请 会 影响到 其 他 基 金持 有 人 利益时 , 可 拒 绝该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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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停 或 拒 绝申购 情 形 时 ,申 购 款项 将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基 金暂 停 申 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的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 生 基 金 合同 或 招 募说明 书 中 未 予载 明 的事 项,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有正 当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申 购 ,应 当 报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经 批准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证监会的 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或 暂缓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
(3 ) 因 市场 剧 烈 波动或 其 它 原 因而 出 现 连续巨 额 赎 回 ,导 致 本 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出 现
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和基金间
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 示性公告。 以上情形消除后,暂停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日收益
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基金减少的
份 额 ) 扣除 本 基金 申 购份 额 和 其它 基 金转 换 为本 基 金 份额 后 的总 余 额超 过 上 一日 本 基 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全额赎 回和基 金 间转换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能力兑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和基金
16
间转换 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程序执行。
(2)顺 延赎 回和基 金 间转换 :巨额 赎回申 请 发生时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和 基 金间 转 换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申 请 量占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换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份 额; 赎回 未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下 一 个开 放 日办 理 , 基金 间 转换 未 受理 部 分 不做 延 迟处 理 , 但 投 资 者可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消 。 转入 下 一 开放 日 的赎 回 申请 不 享 有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将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发 生 巨额 赎 回和 基 金 间转 换 并延 期 支付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将 通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在 规 定的 时 间 内通 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信 息 披 露媒 体 上公 告 ,通 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 基金连 续两个 开 放日以 上发生 巨额赎 回 和基金 间转换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受 赎 回和 基 金 间转 换 申请 ; 已经 确 认 的赎 回 和基 金 间转 换 申 请可 以 延 期
支付赎回款项和基金间转换份额,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的公告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和 基 金 间转 换 情况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两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 及其派出机构 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为一 天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第 二 个 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
金 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过 一 天 但 少于 两 周, 暂停 结 束 ,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和
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和 基 金 间转 换 公告 , 并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 回和 基 金 间转 换 日 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两 周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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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一 次; 当 连续 暂 停时 间 超 过两 个 月时 , 可将 重 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 的频 率 调 整为 每 月 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
日 在 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体 上 连续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和 基 金间 转 换 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和 基金 间 转换 日 公告 最 近 一个 工 作日 的 基金 日 收 益和 基 金 七
日收益率 。
18
第 七节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管理人: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 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 费用;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 同 或 国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 致 使基 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产 生重 大 损 失的 ,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决定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但本 《基
金合同》规定应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间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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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 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合法的 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 订 、 修改 并 公布 有 关基 金 募 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 管 、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
(11 )在基金合同规定 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 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业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保所管理的每只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 法规 、 规 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20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价格的方法 ;
(11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 密, 不 得 向他 人 泄露 ; 但因 遵 守 和服 从 司法 机 构、 中 国 证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构 的 判决 、 裁决 、 决 定、 命 令而 做 出的 披 露 或为 了 基金 审 计的 目 的 而做 出 的 披
露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
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
证 投 资 人能 够 按照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 的 公开 资 料 ,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管 理职 责 、处 理 基金 事 务 不当 而 致使 基 金财 产 受 到损 失 的, 应 采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方
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 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 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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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 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 保证 其 托管 的 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 有资 产 相互 独 立; 对 其 托管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 分帐 管 理, 保 证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 登记 、 账 户设 置 、 资
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 法规 、 规 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 方 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和深 圳 分公 司 开立 一 个 或多 个 证 券
账 户 ; 以托 管 人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账 户 ,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 债 券和 资 金的 清 算。 严 格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令 , 认真 办 理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的
清算交割及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及本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
件规定;
(13)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23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在定期报告内
出 具 托 管人 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应 当 说明 基 金托 管 人 是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违约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 理人违约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购 买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基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金 合 同发 行 的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 签字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24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5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授 权 的 代表共
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 下同 ) 就涉 及 本基 金 的 同一 事 项以 书 面方 式 提 议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行
修改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 变更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基金 间 转 换 费率 或
收费方式;
26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 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召集,开会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自 行 召集 并 确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 %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60日内召开。
4 、 代 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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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
报刊和网站上 公告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
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代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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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以 在 会议 通 知发 出 后 向大 会 召集 人 提交 临 时 提案 , 临时 提 案最 迟 应 当在 大 会 召
开日前 10 日提交召集人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集 现场 会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有 审议 事 项 的 修 改
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 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 不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29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上 进 行解 释 和 说
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
如 将 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 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 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就 同一 提 案 再次 提 请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 次 提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 ,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 后形 成 大 会
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讯 方 式开 会 的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在 开会 通 知 中公 告 审议 事 项、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 意 见寄 交 的截 止 时间 和 收 取方 式 等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0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都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 人 、 提前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为 特 别 决
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 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31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情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 并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
(九)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表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 自 通 过之 日 起五 日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自 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之日 起 生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之 日 起两 日 内 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32
第九节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的;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3) 核准: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4)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 后两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和网站上公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接收 ;
(6)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7)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 应 相关权利人要求,变更 基金名称中“ 泰
达宏利 ” 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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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 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3) 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
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形成决议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3) 核准: 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 公告: 基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核准
后 两日内 在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 信息 披 露报 刊 和网 站 上 公告 。 新任 基 金托 管 人 与原 基 金 托
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备案。
( 三)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决议通过,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两 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34
第十节 基 金 的 托 管
基金的财 产由 基 金托 管人 持 有 并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订 立《 泰 达 宏利 货 币市 场 基金 托 管 协议 》 ,以 明
确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登 记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和 运 作及 相 互监 督 、 基金 资 料的 保 管等 相 关 事宜 中 的权 利 和义 务 , 确保 基 金 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5
第 十 一节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 管理 、 基金 份 额 注册 登 记、 清 算及 基 金 交易 确 认、 代 理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 。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其他 机 构 办理 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 业 务的 , 应与 代 理机 构 签 订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以明 确 基金 管 理人 和 代 理机 构 在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管 理 、基 金 份额 注 册 登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易 确 认、 代 理发 放 红 利、 建 立并 保 管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等事 宜 中 的权 利 和 义
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基金间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按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6
第 十 二节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 本 金安 全 性 和基金 财 产 流 动性 的 基础 上 , 力 争 为 投资 者 获取 超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的收益。
(二)投资 对象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主要包括现 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
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行 票 据、 债 券回 购 、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 中 国 人民 银 行认 可 的其 他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 策略
为了达到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 实施稳健的
投 资 风 格和 谨 慎的 交 易操 作 。 以价 值 分析 为 基础 , 数 量分 析 为支 持 ,采 用 自 上而 下 确 定
投 资 策 略和 自 下而 上 个券 选 择 的程 序 ,运 用 供求 分 析 、 久 期 偏离 、 收益 率 曲 线配 置 和 类
属配置 等积极投资策略,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 合 理 的 市场 化 利 率基准 推 出 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投资 目标 , 投 资 方 向
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证 券 投 资基金 中 高 流 动性 、 低风 险的 品 种 , 其预 期 收益 率和 预 期 风 险 均
低于股票、混合和债券型基金 。
(六 )投资程序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流程。
37
首先采用MVS 模型对包括宏观市场、 价值、 市 场气氛等进行分析, 确定投资组合的
久 期 并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之 后 在 收 益 率 和 定 价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从 而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建 立 在 金 融 工 程 的 组 合 测 试 基 础 上 , 并 通 过 完 善 的 风 险 控 制
和投资限制保证组合的收益:
1 、资产配置
本组合的资产配置分为两层,即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
置 由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 主要 指 组合 久期 的配 置 范围 ,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 一般 每 年/ 半
年 确 定 , 每 月 进 行 跟 踪 , 特 殊 情 况 发 生 时 也 可 以 临 时 调 整 。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范 围 内 , 确 定 具 体 的 久 期 并 根 据 对 各 资 产 类 别 相 对 价 值 和 价 格 变 化 的 判 断 进
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波段操作。
2 、个券选择
(1 )收益率曲线分析法
我们认为对于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
的 拟 合 。 在 正 确 拟 合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我 们 可 以 及 时 发 现 偏 离 市 场 收 益 率 的 债
券 , 并 帮 助 我 们 找 出 这 些 债 券 价 格 偏 离 的 原 因 , 同 时 ,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我 们 可 以 判 断
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2 )优先选择流动性好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债券进行投资。并且,在
关 注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的 同 时 , 关 注 债 券 市 场 其 他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的 变 化 , 并 适 时 地
进 行 流 动 性 换 券 。 例 如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优 先 考 虑 新 发 行 的 债 券 , 因 为 新 券 的 流 动 性
相对较好。
3 、组合构建
(1 )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及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类属配置将基于对各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和走势预测,在基准资产分布的基础上增
持 能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高 回 报 的 类 属 , 减 持 给 组 合 带 来 相 对 较 低 回 报 的 类 属 。 各 类 属
的相对价值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资产类属的信用风险比较
从信用风险的角度考虑,国债的信用风险最小,金融债次之,企业债的信用风险最
38
高 。 金 融 债 则 属 于 政 策 性 质 , 由 国 家 担 保 , 因 此 金 融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也 很 小 。 在企业债
投资中,本基金将只投资AAA 级以上及政策允 许投资 的品种。
2 )资产类属的流动性风险比较
不同类属的债券流动性风险差别较大,国债是目前国内最为活跃的交易 品种。债券
现 券 存 量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交 易 量 的 绝 对 数 都 比 较 大 , 也 可 以 使 得 其 保 持 较 好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3 )各类属收益的预期
a. 历史收益分析及未来收益预期
历史收益主要分析各类属指数收益率,未来收益主要分析到期收益率和未来利率变
化。
b. 预测利差变化
利差是对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补偿,利差的变化反映各类属相对价值的变化。
利 差 的 变 化 有 其 时 间 性 , 利 差 变 化 将 与 该 期 间 因 收 益 率 曲 线 平 移 效 应 导 致 的 类 属 固定
收益一起考虑,组合将超额持有利差变化和固定收益导致的总回报较大的类属。
利差分析主要集中于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的变化。对债券类属供需的变化也将引起利
差 的 变 化 , 本 组 合 将 重 视 分 析 影 响 各 债 券 类 属 供 需 的 因 素 , 包 括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行 为 分
析 、 税 收 、 交 易 制 度 、 其 它 投 资 机 会 的 影 响 等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采 用 类 属 配 置 和 个 券 选
择的管理模式来运作债券组合。
(2 )收益率曲线配置
即在不同期限债券间进行的配置。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集中
于 决 定 期 限 利 差 变 化 的 因 素 , 以 在 不 增 加 总 体 利 率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从 不 同 期 限 的 债券
的 相 对 价 值 变 化 中 实 现 超 额 收 益 。 首 先 根 据 利 率 水 平 预 期 决 定 久 期 偏 离 度 , 然 后 根 据
对 收 益 率 的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的 预 测 , 决 定 集 中 、 两 端 、 梯 形 策 略 的 应 用 。 在 该 策 略 的 使
用 中 , 将 重 视 运 用 利 率 的 期 限 结 构 理 论 , 包 括 利 率 预 期 理 论 、 流 动 性 偏 好 理 论 及 市 场
分 割 理 论 的 具 体 运 用 , 结 合 考 虑 利 率 的 期 限 结 构 及 其 它 影 响 各期限 债 券 价 格 变 化 的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分 析 和 预 测 , 并 决 定 各 期 限 品 种 债 券 的 配 置 及 调
整。
(3 )组合优化
根据我们自行开发设计的组合优化模型,在满足拟定组合收益和久期要求,整个类
39
属债券组合久期相等、个券集中度、组合分散度等的条件下,得出最优资产 配置方案,
使得组合在未来期望收益一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
(4 )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回购策略 进行套利。
回购在债券投资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一方面逆回购可以代替短期债券,另一方面,
通 过 回 购 可 以 进 行 放 大 , 在 市 场 上 升 的 时 候 增 加 获 取 收 益 的 能 力 。 我 们 将 精 确 计 算 回
购操作的风险和收益,积极利用回购操作进行套利,获取收益。
(5 )组合调整
1) 市场短期失衡
当由于资金供给等原因导致市场发生短期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对收益率水平
短 期 波 动 的 预 期 进 行 波 段 性 操 作 。 另 外 , 由 于 市 场 的 短 期 波 动 也 可 能 会 造 成 不 同 类 属
资产之间的利差波动, 使我们可以有机会在不同类属之间进行波段性类属配置操作。
2) 品种置换
由于新券上市之后, 其流动性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因此未来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需 要 对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个 券 进 行 调 整 。 而 同 时 随 着 我 国 金 融 深 化 程 度 的 不 断 提 高 和 加 入
WTO 以 后 我国 金 融市场 与 国 际市 场 的逐 步 接轨 , 我 国的 债 券的 投 资品 种 也 不断 增 加 ,
新 的 投 资 品 种 也 会 带 来 新 的 投 资 机 会 , 我 们 也 将 相 应 在 价 值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组 合 的
调整,参与新品种的投资。
4 、 投资执行
设置独立的 交易部 ,基金经理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向 交易部递交投资计划书或发
出 交 易 指 令 。 交易部 经理 收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或 投 资 计 划 书 后 , 将 交 易 计 划 分 配
给 具 体 交 易 员 执 行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应 及 时 反 馈 市 场 信 息 , 与 基 金 经 理 保 持
联 系 和 沟 通 。 交 易 完 成 后 , 交 易 员 以 电 子 文 档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经 理 汇 报 交 易 执 行 情
况。
5 、风险与绩效评估
进行债券回报评估与归因分析,首先将债券组合在某一阶段的资本损益和息票收入
进行计算,然后将总回报分解,找出市场上的关键因子变化而带来的相应损益。
(1) 衡量债券投资组合业绩,首先要考虑资金进入、流出后,连同债券价值及累积
利 息 , 计 算 组 合 的 每 日 回 报 率 。 其 次 , 采 用 税 后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作 为 债 券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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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组合的基准,与组合每日回报率相减,得到组合的超额回报率。
(2) 在对业绩进行衡量之 后,对债券投资组合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七)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东 进 行 交 易 , 不 得 通 过 交 易 上 的 安 排 人 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 、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5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下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因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 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使 基金投资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上 述 比 例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八 ) 基金的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
41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所投资证券产生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2
第 十 三节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值 是 指 运用基金募 集 资金 购买 的 各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代 表 本 基金, 以 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开立 证 券账 户,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托 管银 行 开立 银 行存 款 账 户,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基 金托 管 人以 自 身 法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 ,用 于 办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在 内 的 全 部 基金 在 证 券交 易 场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所 涉 及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 本基金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 代理 人 、 注册 登 记人 自 有资 产 账 户以 及 其 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除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3
第 十 四节 基金 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 估值 的 目 的是客 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 资 产价值。 依 据 经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出 基 金 份额 收 益。 本 基金 采 用 固定 份 额净 值 ,基 金 账 面份 额 净 值
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正 常 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实际 利率并考虑其
买 入 时 的溢 价 与折 价 ,在 其 剩 余期 限 内摊 销 ,每 日 计 提收 益 或损 失 。本 基 金 不采 用 市 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 (封闭式回购) 以成本列示, 按 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3).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 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
间 对 涉 及 的 金 融 资 产 根 据 其 资 产 的 性 质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 回 购 期 满 时 , 若 双 方
都 能 履 约 , 则 按 协 议 进 行 交 割 。 若 融 资 业 务 到 期 无 法 履 约 , 则 继 续 持 有 现 金 资
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 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 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期债券。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重 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产 生稀 释 和不 公 平 的结 果 , 基
44
金 管 理 人于 每 一估 值 日, 采 用 市场 利 率和 交 易价 格 ,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值 对 象 进行 重 新 评
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偏离 度的 绝 对值 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 金管理 人 进 行 。用 于 公开 披露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结 果 以书 面 形 式报 告 给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本 基 金 合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的 估 值方 法 、时 间 与 程序 进 行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签 字 返 回给 基 金 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基金七日收益率保
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差错类型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 或注 册 登记 人、 或 代 理 销 售
45
机 构 、 或投 资 者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 错 等; 对 于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若 系同 行 业 现有 技 术 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造成投 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理 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 的当 事 人 不对 其 他当 事 人承 担 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6、 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错 误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因共 同 行 为给 基 金资 产 或者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承担 连 带 赔偿 责 任。 没 有过 错 的 一方 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 的 , 有权根据
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正 差 错发 生 的 费用 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责 任 方承 担 ; 若差 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责 任 。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错 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46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除 基 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成 基 金资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本 《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 其赔 偿 或 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7、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由 于 证 券 交易 场 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7
第 十 五节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33% 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底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 月 前 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底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 月 前 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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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为 A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应自其 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 各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 R÷ 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 售 服务 费 每 日计算 , 逐 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底 ,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 支 付 给各 代 销 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不得超过 0.25%。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 之前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上述(一)4 至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 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
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支 出或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涉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 依据 国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49
第 十 六节 基金 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2、 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 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 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为 基 金 收益扣 除 按 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 基 金收 益 中扣 除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同一基金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份
额 收 益 为基 准 ,为 投 资者 每 日 计算 当 日收 益 并分 配 , 每月 集 中支 付 收益 , 使 基金 帐 面 份
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投资者当日分配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因 去 尾 形成 的 余额 归 入基 金 资 产, 参 与第 二 个工 作 日 的分 配 。 若 当 日净 收 益 大于 零 时 ,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当日投资者不记 收益。
3、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
采 用 红 利再 投 资( 即 红利 转 基 金份 额 )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通 过赎 回 基 金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若 投资 者 在每 月 累 计收 益 支付 时 ,其 累 计 收益 为 负值 , 则将 缩 减 投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若投 资 者全 部 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 ,其 收 益将 立 即 结清 , 若收 益 为负 值 , 则将 从 投 资
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 月结转时,
50
若 投 资 人账 户 的当 前 累计 收 益 为正 收 益, 则 该投 资 人 账户 的 本基 金 份额 体 现 为增 加 ; 反
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6、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
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 公告
本 基 金 每 工作 日 公 告截至 日 前 一 工作 日 (含 节假 日 ) 的 基金 日 每万 份基 金 净 收益和
基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 金 收 益公 告 由基 金 管理 人 编 制,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公 告 。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日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 总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7
1
( ) 365 10000 100%
7
i
i
R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 (i=1,2 …..7)的 每 万份基金净 收益, 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
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与实施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 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核实 后 确定 ,在 分配方案实
施前 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 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51
第 十 七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 具有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 基 金年 度 财务 报 表进 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在 2 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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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节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暂行规定》 、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互 联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开 披 露 的
信息资料 。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 新后 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的 十 五日 前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 提供 书 面 说
明。
(三)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开 始办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当 日 ,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截
止 前 一 日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 前一 日 期 间的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 益 、前 一 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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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日收益率。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于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在 指定 报 刊 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 净收 益 和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 应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二 个 自然 日 ,披 露 节 假日 期 间的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 益 、节 假 日 最
后一日的 七 日 年化 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 日后 首 个开 放 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3、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 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4、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不 足 两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在公开 披 露 的 第二 个 工作 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在 两 日 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4
(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
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 )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 )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 )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7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五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 基 金 合 同期 限 内 , 任何 公 共 传 播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55
金 份 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 引起 较 大 波动 时, 相 关 的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
2、 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 信 息 进 行 复核 、审查 ,并就此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应 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 基 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6
第 十 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 等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 下同 ) 就涉 及 本基 金 的 同一 事 项以 书 面方 式 提 议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情 况 时 ,可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 变更 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 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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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 基 金 合 同 变更 后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在 变更后 两日内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 管理 人 、 新基 金 托 管
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及 相 关 的中 介 服务 机 构组 成 。 自基 金 合同 终 止之 日 起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交 易 应立 即 停止 。 在 基金 清 算小 组 组成 并 接 管基 金 财产 之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律 师 事务 所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 合同 终止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
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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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 职责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的接管
(2 )基金财产的清理
(3 )基金财产的确认
(4 )基金财产的 评估
(5 )基金财产的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清 算 小组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 由 清
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分别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 ,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 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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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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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 节 违 约 责 任
(一)由 于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一 方 不履 行 合同 义务 或 履 行 合同 义 务不 符合 约 定 的 , 应
当 承 担 违约 责 任; 如 属基 金 合 同双 方 或多 方 当事 人 原 因造 成 违约 的 ,根 据 实 际情 况 , 由
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 三 ) 在 发生 一 方 或多方 违 约 的 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 度 保 护持 有 人利 益的 前 提 下 , 基
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四 ) 本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一 方 违 约后 , 其他 当事 方 应 当 采取 适 当措 施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采 取 适当 措 施致 使 损 失扩 大 的, 不 得就 扩 大 的损 失 要求 赔 偿。 守 约 方因 防 止 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 二十一节 争 议 的 处理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
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在 北 京, 按 照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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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 一 ) 基 金合 同 在 募集结 束 后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盖 章 以及 法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字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 书 面确 认 后生 效 。基 金 合 同的 有 效期 自 生效 之 日 起至 本 基 金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 基 金合 同 正 本一式 六 份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各 持 有两 份, 报 送 中 国 证
监会两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人 和 注 册登 记 人办 公 场所 查 阅 ;投 资 者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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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 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 登记中心、 基金销售
机 构 处 ,投 资 者可 在 营业 时 间 免费 查 阅。 基 金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基 金合 同 的复 印 件。 对 投 资者 按 上述 方 式所 获 得 的文 件 及其 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 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四节 其 他 事 项
本 基 金 合 同如 有 未 尽事宜 , 由 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各 方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程 序 及
有关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节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盖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签 订 地 、
签订日
( 后附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