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鑫元安鑫宝A(001526)

鑫元安鑫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鑫 元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鑫 元 安 鑫 宝货 币 市 场 基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鑫 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恒 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七年 二月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重 要提 示 本基 金 的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6月15日证 监许 可[2015]1246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险、 政策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 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 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融 机构 , 本 基 金管 理人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12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 件 ........................................................................................ 114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鑫 元安鑫 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鑫 元安鑫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该 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鑫元安 鑫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鑫元安鑫 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鑫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层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设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束行农先生 , 董事长。 中央党校经济管理学士,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副行长。 历任南京信联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处副处 长、资 金交易 部副总经 理、资 金运营 中心总经 理、 金 融市场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现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徐益民先 生, 董事。 南 京大学商 学院 EMBA , 现任南京 高科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 。历任 国营第七 七二厂 财务处 会计、企 管处干 事、四 分厂会计、 劳资处干事、 十八分厂副厂长、 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处长, 南京 (新港)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 南 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 董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 保本型、 货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陆国庆先 生,独 立董事 。南京大 学企业 管理博 士、南京 大学经 济学博 士后, 现任湖南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所长。 历任湖南省岳阳市国土管理局地产管理副主任 科员,湖 南省国 土管理 局地产管 理主任 科员,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研究、 投资银行部门副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 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 独立董事。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 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 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 监事长。 硕士研究生, 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总经理。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 科员, 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 总监。 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张明凯先生, 职工监事。 河海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信用研究员。 马一飞女士, 职工监事。 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 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 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束行农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李晓燕女士, 督察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李雁女士, 副总经理。 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 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 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 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张丽洁女 士,副 总经理 。南京大 学经济 学硕士 ,历任南 京银行 债券交 易员, 海富通基金多个固定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 东方证券资管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鑫 元基金首席投资官,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辉先生, 副总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 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 世纪证券上海 营 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少杰先生, 总经理助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乌鲁木齐 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 招商银行金融巿场部, 先后负责管理人民币投资团队、 人 民币资产管理团队、 债券交易团队。 现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监、 鑫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陈宇先生,总经理助理。上海交通大学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 工程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部高级项目经理, 中 银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工会委员。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颜昕女士, 学历: 国际审计专业, 学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从业 资格。从业经历:2009 年 8 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3 年 9 月加入鑫元 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 年 2 月至 8 月,担任 鑫元基金交易 室主管,2014 年9 月起担任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6 月26 日起担任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7 月15 日起担任鑫元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13 日起担任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鑫元合 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现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理,2016 年 3 月 9 日 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17 日起担任鑫 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 鑫元聚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明凯先 生, 学历: 数量经济学专业, 经济学硕士。 相关业务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8 年7 月至 2013 年8 月, 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担任资深信用研究员, 精通信用债的行情与风险 研判, 参与创立了南 京银行内 部债券 信用风 险控制体 系,对 债券市 场行情具 有较为 精准的 研判能力。 2013 年 8 月加入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信用研究员。2013 年12 月30 日至 2016 年3 月2 日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17 日 至今任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 12 日至今 任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6 月26 日至今任鑫元鸿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5 日至今任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12 月2 日至今任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16 日 至今任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现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26 日 至今任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5 日至今 任鑫元 鑫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21 日起任鑫 元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 范性文件 、基金 合同与 公司相关 管理制 度对各 项重大投 资活动 进行管 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史少杰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监 丁玥女士: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 王美芹女士: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张明凯先生: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 鸿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鑫 元合享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现 鑫元合丰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鑫元安 鑫宝货币 市场基 金、鑫 元鑫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合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现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鑫 元兴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鑫元汇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鑫 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汇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 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现鑫元合丰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鑫元鑫 新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招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办理 与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9、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 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 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 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 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 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管理 人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独立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 部署风险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 目标和方法, 促进风险管理环境、 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 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 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 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 流程和限额, 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 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及时、 准确、 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 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 一级制度: 包括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 经 营 管 理 纲 领 性 制 度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2) 二级制度: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 三级制度: 包括公 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 四级制度: 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 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 、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 包括风 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 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 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 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 资产分离、 岗位分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 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 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落 实,并 评价内部 控制的 有效性 ,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 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 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成立时间:2003 年2 月2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6.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征用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与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恒丰银行于 2003 年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过整体股份制改造,成为一家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山东省烟台市。 恒丰银行 力于创建中国最佳管理、 最高回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建立 以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 构独立运 作、有 效制衡 的制度, 以及建 立科学 、高效的 决策、 激励和 约束机制。 确立以 “ 不求最大、 但求最好, 努力打造一流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 ” 为经营管理 境界, 坚持 “以卓越的服务创卓越的品牌 ”, 按照现代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要 求, 不断提升 全行的整体素质; 按照市场发展需求, 不断推出新的金融服务产品; 按照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 充分借鉴先进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 进行有效的业务 重组, 再造银行的业务流程和运作方式, 进一步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 提高市场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竞争力,实现银行的永恒发展。 3、主要人员情况 恒丰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市场营销中心、 营销管理与产品 研发中心、 业务管理中心、 风险监督中心、 托管运营中心、 养老金产品研发与营 销中心、账户管理中心、综合管理中心。部门现有员工 29 人,100% 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 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2 月10 日,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恒丰银行秉承 "恒久发 展、安 心托付" 的宗旨, 致力于 打造资 产托管业 务品牌 ,强化 受托责任, 集中技术和人才优势, 安全保管受托资产。 恒丰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网络、 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 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托管运作团 队,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托管服务。 目前已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银行理 财托管、 基金公 司专户 产品托管 、基金 子公司 专户/专 项产品 托管、 证券公司定 向/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托管、信托计划托管、私募基金托管等多项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 评价中心, 组 织督促各相关中心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并对各项业务及其操作提出内部控制建议。 中心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制度, 对内部控制独立 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 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业务中心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 任何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决策或操作应当有案可查; (2 ) 重要性原则。 资产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 )制衡性原则。内部业务中心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 互制衡,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风险监督中心作为内部控 制的监督和评价部门, 应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负责内部控制监督 与评价的内控稽核岗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得兼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4 )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体 系应同 资产托 管业务规 模、业 务范围 、竞争 状况和风 险水平 及业务 其他环境 相适应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制订 应当具 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 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 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风险管 理必须 以防范 风险、审 慎经营 、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部制度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6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实施 成本与预 期效益 ,以合 理的成 本实现既定的内控目标; (7 )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人 ,并按 规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制度建设: 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 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 ) 人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 值的计 算、收 益分配、 申购赎 回以及 其他有关 基金投 资和运 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在认/申购期内,本基金仅发售 B 类基金份额。 1、 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 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 销售机构 (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96400 (江苏) 4008896400 (全国) 网站:www.njcb.com.cn (2 ) 长春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人: 马铁刚


客服电话:96888 网站:www.cccb.cn 二 、登 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傅琛慧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傅琛慧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分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设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526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1527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规 则进 行调整 并在 调整实 施之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5 日 证监许可[2015]1246 号文注册。自 2015 年 6 月 23 日起向社会 公开募集,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结束 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363,082.18 元 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 、基 金类型 与 运 作方式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存续 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6 月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3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投资 人通过 销售机 构或鑫元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网上 申购本 基金的 单笔最 低金额为0.01 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通过直销中 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投资 者账户的保留 份额余额 进行限制, 但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不进行限制 。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某笔 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转出等) 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 持 有的 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 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 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本基 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 金申购 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为: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10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3: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所以: 赎回金额= 50,000×1.00 =50,000(元)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 开放日 的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以基金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为先, 并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 融资券 (包括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 ,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 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 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 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 在此基础之上, 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 资产配置比例; 在此框架之下, 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 行品种选择。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 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 金融债、 短期融 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税收 政策、 信用等级、 收益 率水平、 资金供求、 流 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采用相对 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 价值, 合理配置并灵 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 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对影响个别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市场供求、 票息及付 息频率、 税 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 有限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等级债券品种以规避违 约风险, 在此基础上通过拟合收益率曲线寻找定价低估、 收益率偏高的券种进行 重点关注。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指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 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本 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选择和投资。 定量分析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 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 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4、回购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 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 回购, 在利用回购 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 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 回购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也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 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 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 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 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 构建优化组合, 获取合 理收益。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 以及对 申购赎 回变 化的 动态预 测,基 金管 理人 通过对 市场结 构、 市场 冲击情 况、 主要资产流动性变化跟踪分析等多种方式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在兼顾基 金收益的前提下合理地控制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 和收益 性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通过 现金 留存 、持有 高流动 性券 种、 正向回 购、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 四、 投 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和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的,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 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 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中保留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1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 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11)、(12)和(13) 项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义 务。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相关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产品, 其 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计 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 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生 的负 债+ 债券正回 购 其中: 本基金投资对象 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短期融 资券( 包括 超级 短期融 资券)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票 据以 及中 国证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 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银 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的 剩余期 限以 存款 协议中 约定 的通知期限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 : 允许 投资的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 资产支 持证 券、中 期票 据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基金托管人中国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10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6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215,457,603.94 32.61 其中:债券 215,457,603.94 32.6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30,740,155.88 34.9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78,336,471.35 26.99 4 其他资产 36,205,880.81 5.48 5 合计 660,740,111.98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 告 期 内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15.6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 告 期 末 债 券 回 购 融 资 余额 77,415,683.88 13.2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 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序 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16 年7 月12 23.20 巨额赎回 2016-07-13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日 2 2016 年7 月26 日 22.94 巨额赎回 2016-07-28 3 2016 年7 月27 日 21.65 巨额赎回 2016-07-28 4 2016 年8 月 9 日 23.17 巨额赎回 2016-08-10 5 2016 年8 月16 日 25.30 巨额赎回 2016-08-17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高值 10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低值 4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49.96


13.29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60 天 16.8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90 天 13.7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120 天 20.5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6.1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18 13.29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注:无。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5,995,607.53 7.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5,995,607.53 7.8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062,571.37 17.1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9,399,425.04 11.91 8 其他 - - 9 合计 215,457,603.94 36.9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1699660 16 中国中 信SCP002 400,000 40,026,808.10 6.87 2 160204 16 国开 04 400,000 39,959,249.49 6.86 3 011699336 16 华能 SCP001 300,000 30,032,198.48 5.15 4 111696936 16 宁波银 行CD185 300,000 29,858,135.50 5.12 5 011699609 16 东航股 SCP006 200,000 20,007,577.80 3.43 6 111695137 16 哈尔滨 银行 CD013 200,000 19,837,199.99 3.40 7 111697960 16 桂林银 行CD076 200,000 19,704,089.55 3.38 8 011698139 16 陆家嘴 100,000 9,995,986.99 1.72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SCP001 9 150417 15 农发 17 60,000 6,036,358.04 1.04


7 “ 影子 定价 ” 与“ 摊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90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9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1148%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注:无。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注:无。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基 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或商 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 9.2 声 明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是 否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 情形。 如 是, 还应 对 相 关证 券的投 资决 策程序 做出 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3 应收利息 2,810,277.15 4 应收申购款 33,395,603.6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6,205,880.81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 史时 间段本 基金 份额净 值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截止时间2016 年 9 月30 日) 鑫元安鑫宝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6 月30 日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2016 年7 月1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鑫元安鑫宝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 6 月30 日 1.3527% 0.0035% 0.1740% 0.0000% 1.1787% 0.0035% 2016 年7 月1 日至2016 年9 月30 日 0.6971% 0.0076% 0.0880% 0.0000% 0.6091% 0.0076%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到 或超 过 0.5%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3 位) 以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 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可调整本 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对 当天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第十七 部 分。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 当年天数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 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的调 整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日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已实 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 ×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 近7 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 10000 1 365/7 7 1 i 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 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8、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 公 司 债 券 总额、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证券公 司短期 公司债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证券公 司短 期 公司 债券 总额、 证券公司短期 公 司 债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资产价值时; 3、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 势呈反向变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 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 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等。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5、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6、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等风险。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 、声 明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证 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 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股 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本 基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机 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 证。 除基 金管 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 金的 销售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 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 机构担保收益,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 户及投 资所 需 其他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换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 低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以及 在不 损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 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 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基金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为先, 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 融资券 (包括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 ,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和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的,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 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 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中保留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 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 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11)、(12)和(13) 项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义 务。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到 或超 过 0.5%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 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 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时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第二十 一部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成立时间: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3]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 区南大街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成立时间:2003 年2 月2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6.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征用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与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 外汇买卖;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 融资券 (包括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 ,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大 额存 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 票据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但如果 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 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 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中保留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 (1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 不得展期。


(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11)、(12)和(13) 项外,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本基金不得投 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和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的,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 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应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 金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申请 开通 本基金 银行 账户的 企业 网上银 行业 务进行 资金 支付, 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 业务。 5、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使 用并管 理 ;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及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要 调整 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 程度达 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 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3 位) 以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收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7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8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该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9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直销、 电话、 传 真、 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安全、 高效、 方便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以 电子形 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 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 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 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每 月结 束后, 基金 管理人 向所 有订阅 电子 邮件对 账单 及短信 对账 单的投 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 、定 期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 上理 财服务 通过 本公 司网站 ,投 资人可 获得 如下服 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认购期内不适用) 2、 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 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 动态、热点问题等。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0 四、 短 信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向订 制短信 服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 服 务。 五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金 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或登陆鑫元基金网站订制相关信息服务,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 的信息。 七、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服务 投 资 人 拨 打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021-68619600 或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 工电 话服务 :客 服代表 可以 为投资 人提 供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 、投 资人投 诉与 建议 如果您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 过短信、 信函、 客服热线、 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 将您的投诉或建议及时 向我们 提出, 对 于工 作日受 理的投 诉, 原则 上采取 是及时 当日 回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3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400-606-6188(免长途) 021-68619600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1 客服电子邮件: service@xyamc.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 服务中心(收) 邮政编码:200070


网上留言: 请浏览我们公司的网站 www.xyamc.com,在 “客户留言 ”栏目里, 提交您的投诉与建议信息。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2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2016/7/8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行业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公 告 2016/7/19 公募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6/7/21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及 领薪 情 况变更 的公 告 2016/8/10 鑫元安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及摘 要 (2016 年第 2 号) 2016/8/25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 2016 年 半年 度报 告及 摘 要 2016/9/9 关于鑫 元安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中 秋 ” 假 期前暂 停 大额申 购(转换 转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6/9/27 关于鑫 元安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 庆 ” 假 期前暂 停 大额申 购(转换 转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6/10/18 鑫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方 案的 公 告 2016/10/25 公募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6/12/16 鑫元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 直销 中心柜 台交 易 的公告 2016/12/26 关于鑫 元安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元 旦 ” 假 期前暂 停 大额申 购(转换 转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3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 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4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 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三)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鑫元 安鑫宝货币市场 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到存放地点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