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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中小盘(570006)

诺德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月)查看PDF公告

诺德 中小 盘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2 0 1 7 年 2 月 )
基金 管理人: 诺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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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
监会 2010 年 3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0】270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关于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各相关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协 商相 关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 “ 诺 德中 小盘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变 更为 “ 诺 德中 小盘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
金类别事宜,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合同 》 和 《托管协议》 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
修改。 此次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重大
实质影响, 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重大权利义务变化,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
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及各项信息披露工作。
详见诺 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8 日披露 的《关于诺 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旗下股票型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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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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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 一 ) 基 本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八 、 基 金 的 转 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九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 解 冻 及 质 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一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二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 八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6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1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3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7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8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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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诺德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 诺 德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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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 指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五 次会 议 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反洗钱法》 指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二 十四 次 会 议通 过 ,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 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 于 201 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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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为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诺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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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 赎回的工作日, 最长不
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 + 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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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来的成本节约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
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 战争、 疫情 、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
电 脑 系 统 或 数 据 传 输 系 统 非 正 常 停 止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 ] 8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募集、 发起设立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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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 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德中 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诺德优 选 30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诺德双 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诺 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和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 董事长 , 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
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
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业 务 经 理 , 亚 洲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麟先生, 董事, 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 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 现任
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任朗讯科技 (中国) 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级
研究员, 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 司咨询服务总监、 副总裁、 总裁, 北京通软联合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 启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 , 董事,美国 T h e U n i ve r s i t y of t h e S out h 经济学学士。现任宜信惠
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总经理, 华创资本 ( C G C ) 董事长, 宜
信 (香港 ) 控股董事长, 富安易达 (北京)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喆颢资产
管理 (上海 ) 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美国 D L J 投资银行部 ( D L J I n ve s t m e nt B a nk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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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分析师,亚信( A s i a I n f o )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女士, 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 r a nk F uxi ng W a n g( 王福星) 先生,董事,清华 大学学士学位、加利福尼亚大
学 硕士 学 位 和加 利 福尼 亚 大 学伯 克 利( U C B e r ke l e y ) 分校 H a a s 商 学院 的 M B A
学位。 现任普信恒业科技发展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先后任职于百诚
集 团 ( P a r s o n s B r i nc ke r h o f f ) 、 美 国 运 通 ( A m e r i c a n E x pr e s s ) 、 U B S 瑞 士 银 行 、
花旗北 美公司 ( C i t i c o r p N o r t h A m e r i c a I n c ) 、 N a pi e r P a r k G l o b a l C a pi t a l 和花旗 集
团( C i t i g r oup ) 。
陈达飞先生 , 独立董事 , 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学士 , U n i ve r s i t y of M i nne s o t a L a w
S c h o ol 硕士。 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法国巴黎商学院 ( P a r i s S c h o ol of
B us i ne s s ) 及 美 国 华 盛顿 大 学 ( U ni ve r s i t y of W a s hi ng t on ) 访 问 学 者。 现 任 北 京 德
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 生,独立董事 ,清华大学 文学和经济学 双学士,哈 佛商学院 M B A 。
现任合一资本创始管理合伙人、 光影工场董事长, 兼任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
会长, 科技部产业化促进会理事, 哈佛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 清华企业家协会
( T E E C ) 北 京分会副主席 , 曾任永新视博早期共同创始人, 英特尔 ( 中国 ) 公司高级
财务分析师、 战略项目经理, 鼎晖投资从事风险投资工作, 永新视博公司执行副
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 监事, 西安交通大学学士, 国防科技大学硕士, 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 (北京) 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 , 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
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宜信汇才商务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渠
道总监。
耿凯先生, 监事, 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工学学士、 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工学
硕士。 现任清控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启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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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奕先生, 监事, 北京广播学院 (现更名为: 中国传媒大学) 学士, 清华大
学经管学院硕士。 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曾任清华兴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
刘静女士, 监事, 清华大学本科毕业, 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 董事, 董事长 。 清华大学学士、 硕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
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和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
座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业 务 经 理 , 亚 洲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 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陈玮光先生, 督察长, 西安交通大学学士,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湖南大学博
士。 先后任职于永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安徽省宿松
县人民政府 (挂职) , 中国证券业 协会和中聚资产管理公司 。 2016 年 5 月加入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罗凯先生, 副总经理,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
团 投资 发展 处 。 2007 年 7 月 加入 诺德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先 后 担任 华北 区 渠道
经理、 华北区总监 、 市场总监助理、 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 市场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罗 世锋 先 生, 2008 年 6 月 起一 直 任职 于诺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在 投 资研
究部从事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历任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具有 6 年以上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的经历。罗世锋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罗世锋先生自 2015 年
7 月 11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任诺德价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20 日至今担任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3 月 5 日至今担任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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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赟女 士 , 2007 年 9 月 起一 直 任职 于诺 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在 投 资研 究
部从事投资研究相关工作, 历任助理研究员、 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王赟
女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王赟女士自 2015 年 8 月 19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向朝勇先生, 2010 年 6 月 28 日至 2012 年 6 月 14 日担任诺德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勇先生, 2012 年 6 月 14 日至 2015 年 7 月 11 日担任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胡志伟先生、 固定 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 投资副总监朱红先生、
研究副总监罗世锋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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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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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 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 金法》及 其他法律法 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 6 )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9)以基 金财产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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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 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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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利 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 理人、代 表人、受雇 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 5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 1)保证 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 经营管理 效益,确保 经营业务的 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包括公司 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 方法,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 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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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 1 )合法 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和各
项规定。
( 2 )全面 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 应当涵盖 公司经营管 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 性原则。制 定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 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 当随着有关 法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 、 相互牵制、 完备严密的系统。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并定期向中国证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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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负责建立、 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管业 务部设立 于 1998 年,现 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 F I I 、 R Q F I I 、 Q D I I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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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 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中 国银行已 托管 502 只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 内
基金 471 只 , Q D I I 基金 31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 起,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 外 部会 计 会计 师事 务 所开 展 托管 业 务内 部 控
制审阅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 “ S A S 70 ” 、 “ A A F 01/ 06 ” “ I S A E 3402 ” 和 “ S S A E 16 ”
等 国际 主流 内 控审 阅准 则 的无 保留 意 见的 审阅 报 告。 2016 年 ,中 国银 行 继续 获
得了基于“ I S A E 3402 ”和“ S S A E 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报告。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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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21- 68604888
传真: 021- 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 w w . n uo de f und . c 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 t t p: / / w w w . b o c . c 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 w w . c c b. c 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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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 021 ) 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 w w . b a nkc o m m . c o 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 t t p: / / b a nk. e c i t i c . c o 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2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 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 18 、 19 、 36 、 38 、 39 、 41 、
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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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 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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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 w w . g t j a . c o m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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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姜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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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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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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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 w w . n e w o n e . c om . c n
( 1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888
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 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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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 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 h t t p: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 w w . c s c 108. c o m
(1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李飞
公司网址:w w w . gy z q. c o m . c 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公司网址:w w w . h t s e c . c o m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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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 6768763
客服电话:400- 8866- 567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1)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 w w . ql z q. c o m . c 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 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 96251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 w w . 962518. c 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14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邮编: 100140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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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 66045678
传真: 010- 66045500
天相投顾网- 网址: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 w w . t x j i j i n. c o m
联系人:潘鸿
联系电话:010- 66045446
(2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 5161642
客服电话: 0592- 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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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 0551- 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 400809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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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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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 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91- 87383610
公司网址:w w w . h f z q. c o m . c n
(2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2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100005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业务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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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www.ecitic.com
(3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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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3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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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许方迪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金元证券客服电话:4008-888-228
金元证券网址:www.jyzq.cn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址:h t t p : /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3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 t t p: / / w w w . gh z q. c o m . c n
(3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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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网址: h t t p: / / w w w . z l f u nd. c n 及 h t t p : /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 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 w w . e ho w b uy . c o m
客服电话: 400- 700- 9665
( 4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 0571- 28829790 , 021- 60897869
传真:0571- 26698533
网站: w w w . f und123. c n
客户服务电话:4000- 766- 123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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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 58788678- 8201
传真: 021 —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 089- 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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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网站: w w w . i j i j i n. c n
客服电话:95105885
(4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电话: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联系人:刘芳
公司网址: w w w . b s b. c om . c n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 96016
北京地区: 010- 96016
宁波地区:0574- 967210
深圳地区: 0755- 967210
成都地区:028- 65558555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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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传真:0431- 85096795
客服电话: 4006- 000686
公司网址:w w w . n e s c . c n
(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 38602377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服电话: 400- 821- 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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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 w w . s w s c . c om . c n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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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1 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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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 666- 1618 、95573
网址: w w w . i 618. c o m . c n
( 5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 59393923
传真: 010 - 59393074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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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晓芳
客服电话:400- 808- 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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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 021- 54509998
传真:021- 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w w w . 1234567. c om . c n
客服电话: 400- 1818- 188
( 5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 678- 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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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传真:021- 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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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 O H 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 52855713
客服电话: 400- 6099-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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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 022-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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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 921- 7755
传真: 021- 5058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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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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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028- 8613599 1
传真: 028- 8615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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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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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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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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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
(6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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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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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95162-2
网址:www.cifcofund.com
(6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网址:www.xds.com.cn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0
(66)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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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一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109-1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服电话:400-6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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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1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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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第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7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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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73)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A栋11层1101-02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2
(7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7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76)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7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115 室 , 1116 室 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7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_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7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80)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8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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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http://www.dtsbc.com.cn
(83)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表人:刘磊
客服电话:400-920-6677
公司网站:www.szfyfund.com
(8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8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8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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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8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88)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站:www.jshbank.com
(89)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9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 466- 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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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站:http://www.dayouf.com
(92)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www.pytz.cn
(93)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站:www.fengfd.com
(9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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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站:www.shhxzq.com
(96)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站:www.cd121.com
(9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8)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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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21- 68604888
传真:021- 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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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六、 基金的 募集 及基金 合同的生效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诺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0】270 号) , 自 2010 年 5 月 24 日起向全社会公
开募集,截至 2010 年 6 月 23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0,419 户 , 本 次 募 集 扣 除 认 购 费 用 后 的 募 集 资 本 金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363,552,185.17 元, 认购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 18,193.36 元, 上述金额已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全额划 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诺德 中
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根据每份基金份额的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折合为 363,570,378.53 基金份额,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生效。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七、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0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开
始 办 理 时 间 最 迟 于 申 购 或 赎 回 开 始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公 告 中 规 定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时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公
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4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 采用金额申 购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
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 / 申 购确 认日
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 所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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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 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 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 、 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
册 登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对基 金 投 资者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有 效性 进 行确 认 。 投资 者
可在 T +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 1)对 于本 基金 同一 费用 类别 ,投 资人 申购 的单 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 含申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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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 )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购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每个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不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 或赎 回 后将 导 致 在销 售 机构 ( 网 点 ) 保 留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不 足 10 份 的, 需 一次
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
导致的 账户余额少 于 10 份之情 况,不受此 限,但再次 赎回时必须 一次性全部 赎
回。
( 3 )基金 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
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 金 额 ( 万 元 ) 申 购 费 率
A < 5 0 1 . 5 %
5 0 ≤ A < 5 0 0 1 . 2 %
A ≥ 5 0 0 每 笔 1 0 0 0 元
注:上表中,A 为投资者申 购金额。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期 限 赎 回 费 率
小 于 1 年 0 . 5 %
大 于 等 于 1 年 , 小 于 2 年 0 . 2 5 %
大 于 等 于 2 年 0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 25%
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当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一 , 假 定 某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10, 000 元 , T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2 00 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 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 000/ [ 1+ 1. 5% ] =9, 852. 22 元
申购费用= 10, 000- 9852. 22 = 147. 78 元
申购份额=9, 852. 22/ 1. 20 0= 8, 210. 18 份
2 )当申 购金额(含 申购费)适 用于固定 金额费用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 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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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例二,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 000 份, 持有期不到 1
年,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 2 00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 000 × 1. 2 00=1 2, 000 元
赎回费用=12, 000 × 0. 5% =60 元
赎回金额=12, 000- 60 =11, 94 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次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 , 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 基金销 售机 构同意 ,基 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基金 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 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 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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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 提 下 ,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办理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 4 )暂 停接受 和延 缓支付 : 本基 金连续 2 个 或 2 个以 上 开放 日以上 发生 连
续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 )证 券交易 场所 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 资 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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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 券交易 场所 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 3 )基 金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 ,根 据基金 合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的情况;
(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 、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期间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 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少 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2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两周至 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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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 的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 基金管理
人 最 迟 应 于 转 换 业 务 开 始 前 2 天 至 少 在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基金 的非交易过 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 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 、 “ 继 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 “ 捐 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 的社会团体。
3 、 “ 强 制执 行 ” 是 指国 家有 权 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 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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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投资 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十、基 金份额的冻 结、解冻及 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二)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 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 和公告为准。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行业生命周 期中处于成长期的公司, 主要投资于具备核心竞
争力的高成长型中小市值上市公 司, 同时也投资于具有估值优势的非成长型中小
市值公司和大市值上市公司, 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成果。 基于对
世界和中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 变迁、 全球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演化、 上市公司
争夺和把握成长机遇能力等因素 的深入分析,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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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债券、 债券回购、
银 行 存 款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的 5% - 4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将 不低于 80% 的股 票资产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本基金投资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资产的 3%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 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体 ,中国的投资和内需增长都比较高。相对而言,
小公司较大公司有更大的成长潜 力。 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市值公司, 面临着巨
大的发展机遇, 更是有可能实现跳跃式的增长。 本基金将深入挖掘具有高成长性
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带来的投资 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在宏观、 行业、 公司不同层次上的深入研究, 寻找具有核
心竞争力的成长型中小市值企业 的股票进行投资, 同时, 鉴于股票市场与生俱来
的波动性和周期性, 本基金也会选择具有估值优势的非成长型中小市值股票和大
市值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基础上, 构建投资组
合。
1、大类 资产配置策 略
(1)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基本原则
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配置比重是投资过程中主要考察的对象, 尤其是股票
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基本面的基本分析, 建立系统的分析框架, 对影响股票和
债券资产定价的主要因素进行打分。 最后, 根据打分的最终结果并结合情景模拟
的方法,来判定合理的资产配置。
现金资产主要是为了应对日常基金的赎回,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0
( 2 )影响资产配置的主要因素
本基金在使用 M V P S 模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决策过程中, 本基金将考察四大基本因素, 第一大类是宏观经济
因素(M ),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 第二大类是市场估值水平( V ),包括
横向和纵向比较; 第三大类是政策层面 ( P ) , 包括宏观政策 (货币和财政政策) 、
区域经济扶持政策、 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和行业政策 ; 第四大类是市场情绪 (S ) 。
每一大类设置不同的权重,该权重是本基金对影响因子的重要性所作出的判断,
在不同的市场阶段可能影响因子的重要性是各不一样的。 本基金还将会根据市场
的变化,对各因子的权重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四方面的情况, 并对每一方面的情况进行打分。 在不
同的约束条件下,对于每一方面的具体情况,本基金的研究重点也将有所不同。
资产配置策略是本基金的战术性投资策略, 该策略一般运用于最长不超过二十四
个月的战术性配置。一般而言,越有利于提高股票配置比例的情况,得分越高。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投研人员不断重复以上过程,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
更新和改善打分方法, 对情景模拟的具体参数进行优化。 根据优化后的评分适时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2、股票 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长期而言,公司未来盈利的增长是股价上涨的主要驱动因素,
而核心竞争力又是企业能维持盈利高成长性的前提条件。 因此本基金的长期择股
目标是主要寻找到具有高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长期持有, 分
享公司成长、从而战胜周期、战胜市场基准。
但是, 鉴于股票市场与生俱来的波动性和周期性, 本基金也会选择具有估值
优势的非成长型中小市值股票和大市值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和规避股票市场熊市周期中成长股跌幅可能大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基金认为, 中小市值股票的投资更多地是精选个股并控制风险的过程。 在
股票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将更多地依赖于“ 自下而上” 的精选个股的研究方法挖
掘具有核心竞争力 (从而公司的高成长具可持续性) 的中小市值公司, 同时通过
构建相对分散的投资组合、对行业和公司进行密切跟踪的方法来控制个股风险。
(1)中小盘股票的界定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1
基 金管 理 人 每半 年 末将 对 中 国 A 股 市场 中 的 股票 按 流通 市 值 从小 到 大排 序
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总流通市值 2/ 3 的这部分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
一般 情况下 , 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的 流 通 股 本 乘 以 收 盘 价 。 如 果排 序 时 股 票 暂 停 交 易 或 停 牌 等 原 因 造 成 计 算 修 正
的,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 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如果 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流通市值计算方式, 本
基金将予以相应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变更后具体的计算方法。
(2)中小盘个股投资策略
中小盘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 本基金认为对于中小盘个股全面深入的研究和
密切的跟踪是把握投资机会的前提, 在此基础上, 作为可持续成长性选股策略的
应用,我们更看重公司的成长性和可持续性。
1)中小盘股票的选股标准
本基金寻找两大类中小市值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Ⅰ. 成长型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具体又细分为两类
( ⅰ ) 发展 空 间大 、增 速 快的 高 成长 型行 业 中的 领 先企 业 ,他 们最 有 能力
把握行业的成长机遇(成长型ⅰ)
( ⅱ ) 在非 成 长型 行业 中 具备 竞 争优 势、 不 断提 升 市场 份 额、 增速 高 于行
业平均水平的优势企业(成长型ⅱ)
Ⅱ. 价值被低估的非成长型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价值型)
其中前两类 (成长型ⅰ、 成长型ⅱ) 属于成长型投资 , 第三类( 价值型) 属于
价值型投资。 如前所述, 本基金的长期择股目标是寻找到具有高成长性和核心竞
争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长期 战略配置, 分享公司成长、 从而战胜周期、 战胜
市场基准; 而会将具备价值型公司特征、 但成长性欠缺的公司作为投资的次要的、
战术性配置的选择。
本 基金 在 综合 考虑 预 期收 益 率和 风险 因 素的 基 础上 , 构建 投资 组 合并 进 行
动态管理。
图 1:潜在投资公司的成长性和估值特性示意图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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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股基本框架
在个股研究方面, 本基金重视 “ 自下而上 ” 研究方法, 通过建立一套良好的定
量和定性的筛选体系, 力图选出成长性好、 又可持续的成长型中小市值公司, 以
及成长性较一般但价值低估的中小市值公司。 本基金期望这两类公司都具有坚实
的商业基础、 出色的管理水平、 独特的盈利模式; 并且, 前者 (成长型中小市值
公司) 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可持续性, 是本基金投资的重点, 后者 (价值型公司)
应该经营和业绩具有优良的稳定性、 同时价值被低估, 是本基金战术配置的选择。
3)股票池建立
本基金将依据一定的管理流程筛选三级股票池: 初选股票池、 优选股票池、
核心股票池。 具体方法就是通过构建量化的指标体系, 在选定的成长行业中对上
市公司进行对比,发现优势公司。
本 基金 总 体上 采取 自 下而 上 的选 股策 略 ,重 点 挖掘 具 有核 心竞 争 力( 从 而
公司的高成长具可持续性) 的中小市值公司, 同时关注成长性较一般但价值低估
的中小市值公司和大市值公司, 通过构建相对分散的投资组合、 对行业和公司进
行密切跟踪的方法来控制个股风险。
第一步:剔除问题和限制性公司,形成初级股票池
? 剔除 S T 股票
? 剔除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股票
? 剔除基本面严重恶化的股票
? 剔除关联方股票
第二步:通过定量分析形成优选股票池
在定量分析过程中, 我们主要采用行业排序的方法, 即将公司各指标按照其
在行业内排序的位置, 赋予不同分值, 最后加总得到该公司的总分, 选取总分排
名前 2/ 3 的股票作为进入优选股票池条件之一。 在打分的规则中, 我们强化了对
于个股的成长性要求, 而对于中小市值公司 (尤其是成长型企业) 通常会面临的
负债率较高、 现金流不够理想、 静态估值较高等问题采取了相对宽容的态度, 这
体现在打分指标中成长性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较多 (权重较大) 而估值指标和偿
债能力指标较少(权重较小)上。
定 量指 标筛 选 指标 主要 考 虑收 入增 长 、盈 利增 长 、盈 利能 力 等几 个方 面 , 选
取 多个 财务 指标 进 行筛 选。 筛选 过程 中 的目 标 , 是 选取 全市 场( 或 者说 全部 初选
股票池)中成长性靠前的公司。
第三步:通过定性分析形成核心股票池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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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定性分析优选股票池中的公司, 根据评估等分择优形成核心股票池。 在
调研过程中通过研究员、 基金经理的联合打分, 只有最终得分最前列的公司才能
进入核心股票池。
定性分析包含两个评估环节:诺德行业成长潜力评估和公司竞争力评估。
行业评估主要是判断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具有成长潜力。 “诺德行业成长潜力
评估模型” 是在波特五力模型的基础上, 通过对相关指标的判断、 自上而下地评
估行业的可持续成长潜力, 这个模型的主要目的对行业的高成长性是否可持续做
出评估。 在所有的影响因素中, 我们最为关心的是下游需求增长、 供需缺口、 行
业壁垒和竞争格局。
公司竞争力评估主要是判断公司本身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 借以判断公司的
成长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主要关注六个方面的指标 : 一是公司的行业地位, 公
司市场份额是否领先; 二是公司的增长来源, 包括内生增长和外生增长潜力; 三
是管理层的工作能力和稳定性; 四是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 五是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 包括技术优势、 品牌忠诚度和盈利模式; 六是公司的融资能力, 包括股权融
资和银行的授信额度。
根据行业评估和公司竞争力分析的结果, 本基金最偏好高成长行业中最具核
心竞争力的企业, 对高成长行业中的竞争力一般的企业和非成长行业中的具有核
心竞争力的企业也会考虑配置。 低成长行业竞争力一般的公司基本不会被选进核
心股票池。
(3)大市值个股投资策略
大市值个股配置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的 20% , 是本基金战术配置
的选择。 保留部分大市值股票的主要原因是避免高成长的中小市值股票大幅上涨
之后本基金面临的估值压力, 战术性配置具备估值优势、 但成长性一般的大市值
公司,避免市场出现风格转换时本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大市值个股主要关注其估值优势。 本基金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业务模式
等特征,筛选出的具有行业优势和公司优势的大市值公司 中,采用 P E G 和 P S G
等相对估值指标与股利折现模型、 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 精选出
具有估值优势的大市值股票。
3、债券 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 并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使其保
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
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 其次, 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
时, 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债券市场政策趋势、 物价水平变
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通过久期管理, 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 控制债券
投资风险。 尤其是在预期利率上升的时候, 严格控制, 保持债券投资组合较短的
久期,降低债券投资风险。
4、衍生 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
用衍生工具, 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并帮助基金实现保值和锁定收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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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目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 “天相中盘指数× 40%
+ 天相 小 盘 指数 × 40%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 20% ” 变 更为 “ 中 证 700 指 数 ×80% + 上
证国债指数×20%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 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
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中小盘混合型基金 , 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 构建流程
以 及市 场 上 各个 股 票 指数 的 编 制方 法 和 历史 情 况 后, 我 们 决 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 由天相中盘指数和天相小盘指数变更为中证 700
指数;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 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 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 照法律 、行 政法规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 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总和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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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限制。
3、若 将来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致使本 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增值;
3、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 独立行 使股东 及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投资
人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节选自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 (2016
年第 3 季度) 》 ,报告截至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4,775,773.28 69.67
其中:股票 34,775,773.28 69.6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6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600,000.00 19.2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12,082.33 11.04
7 其他各项资产 26,043.43 0.05
8 合计 49,913,899.04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608,000.00 7.5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912,323.28 37.32
D
电 力 、 热 力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2,596,700.00 5.4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02,500.00 1.4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4,004,450.00 8.3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752,300.00 5.7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82,000.00 0.8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17,500.00 5.87
S 综合
- -
合计
34,775,773.28 72.45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144 宋城演艺 115,000 2,817,500.00 5.87
2 600266 北京城建 170,000 2,323,900.00 4.84
3 603766 隆鑫通用 110,000 2,194,500.00 4.57
4 600820 隧道股份 220,000 2,136,200.00 4.45
5 300302 同有科技 70,000 2,076,200.00 4.33
6 002491 通鼎互联 110,000 2,048,200.00 4.27
7 002196 方正电机 70,000 2,034,900.00 4.24
8 300145 中金环境 70,000 1,857,100.00 3.87
9 002200 云投生态 80,000 1,836,000.00 3.82
10 300267 尔康制药 130,000 1,797,900.00 3.75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9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9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 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 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 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 1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行 主 体不 存在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 基金 本报 告 期内 投资 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 不存 在 投资 于超 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
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 1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038.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86.82
5 应收申购款 4,718.02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043.43
1 1 .4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 1 .5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491 通鼎互联 2,048,200.00 4.27 重大事项
1 1 .6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无。
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年1月1日 - 2 2 . 1 5 % 2 . 1 6 % - 1 2 . 7 0 % 1 . 6 4 % - 9 . 4 5 % 0 . 5 2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0
至2016年9月30
日
2015年1月1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
63.36% 3.19% 28.04% 2.23% 35.32% 0.96%
2014年1月1日
至2014年12月
31日
2 7 . 5 4 % 1 . 2 9 % 3 1 . 2 2 % 0 . 9 5 % - 3 . 6 8 % 0 . 3 4 %
2013年1月1日
至2013年12月
31日
1 7 . 6 5 % 1 . 2 5 % 9 . 0 0 % 1 . 1 3 % 8 . 6 5 % 0 . 1 2 %
2012年1月1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日
9 . 6 8 % 1 . 2 0 % 1 . 8 2 % 1 . 1 9 % 7 . 8 6 % 0 . 0 1 %
2011年1月1日
至2011年12月
31日
- 2 4 . 7 2 % 1 . 1 6 % - 2 5 . 5 7 % 1 . 1 5 % 0 . 8 5 % 0 . 0 1 %
2010 年 6 月 28 日
至2010年12月
31 日
1 1 . 4 4 % 1 . 4 1 % 1 7 . 4 1 % 1 . 3 4 % - 5 . 9 7 % 0 . 0 7 %
注: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 本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 由原来 的 “天相中 盘指数
× 40% + 天相小盘指数 × 40% + 上证国债指数× 20% ”变更为 “中证 700 指数×80% +
上证国债指数×20%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 6 月 28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1
注:本基金成立于2010年6月28日,图示时间段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6年9月30
日。
本基金建仓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0年12月27日。报告期结束资产配置比例符
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自 201 1 年 7 月 1 日 起,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 准 由 原来 的 “天 相中 盘指 数 ×40% +
天相小盘指数 × 40% + 上证国债指数 × 20% ” 变更为 “中证 700 指数× 80% + 上证
国债指数×20% ” 。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 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
(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 息;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2
(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 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 5 )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10)其他资产等。
2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营 业 机 构
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 以“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系 统中 开立二 级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 诺德 中小
盘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证 券
账户、 以 “ 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 分
1、本 基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2、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3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 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4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2 、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未实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息 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 估值当日的利息 ) 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 易所以 大宗 交易方 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 一债券 同时 在两个 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 2 )认沽 /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有 确 认 日起 到 卖出 日 或 行权 日 止, 上 市交 易 的 认沽 / 认 购权 证 按 估值 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5
未 上市 交 易的 认 沽 / 认 购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本 基金持 有的 回购以 成本 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 回购期 间内逐 日计提 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 基金持 有的 银行存 款和 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利 率逐日 计提
利息。
6、 在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 上述 1- 5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 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 例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值 出 现重 大转 变 时, 基金 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6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 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 基金资 产的 估值导 致基 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 位( 含第 三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
2、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 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 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按 本条第 (五 ) 款有关 估值方 法规 定的第 6 项条 款进行 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7
十六、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的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益 分配 采用现 金方 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 择红利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 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
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和分 红 再 投资 形 成 的基 金 份 额均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8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为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红 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七、 基金的费用 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 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 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9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1. 5% 年费率计提。
在 通常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 5% 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1.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 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3 、 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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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八、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成 立少
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 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 管理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留完 整的 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 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行审计;
2、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理 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九、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 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1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发售 公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上。
3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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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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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 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 0. 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 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六)澄清公告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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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 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 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 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5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 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 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 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 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 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 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 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 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 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股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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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 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中小盘混合型基金 ,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首先, 在选股策
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 两个方面: 一是对中小盘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
是否准确、 深入, 二是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 合理。 基本面研究及估值过
程 中 存 在 的 缺 陷 及 错 误 均 可 能 导 致 所 选 择 的 证 券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目
标。 其次, 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 : 中小盘上市公司的热点
转换较快, 本基金相对侧重于中长期持有的投资策略可能使基金表现在特定时期
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票基金。
(八)其他风险
1 、因 基金业 务快 速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 管理和 内控制 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 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 因素的 出现, 可能 严重影 响证券 市场运 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 、基金合同 的终止和基 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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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 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 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 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告;
(6)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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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未 按前款 ( 1)、 ( 2)、 (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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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 本合同 的有 效期内 , 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托 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 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选 择适 当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代 销协议 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理 机构, 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 集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0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7)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1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 ,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以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
事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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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审查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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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 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4)不 从事任 何有 损基金 、 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合 法的
代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9)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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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 2 )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 1 )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2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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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于 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 达时间和地点;
(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5)权益登记日;
( 6 )如 采用通 讯表 决方式 , 还应 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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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 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 本条前 述第 ( 二)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审核:
a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
系, 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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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8、表决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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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 1 )现场开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为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担 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担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 果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 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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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后无故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
计票效力。
10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按 照《基 金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表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 1 )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2 )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3 ) 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
(2)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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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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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 ,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 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但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 议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 同的其 他部分 应当 由基金 合同当 事人继 续
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二十三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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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时间: 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6] 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募集、 发起设立基金 ;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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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 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 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 4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其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 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
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
( 5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 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间回购交易, 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 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 )如 遇特殊 情况 无法按 照以 上 方式执 行交易 ,基 金经理 需报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总监批准。
( 6 ) 基金 如投资 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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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
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5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 的验资和入账
( 1 )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管 理人宣 布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6
( 2 )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 3 ) 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 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本 基金,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托管人 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 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 4 )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 后,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7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 正本的 原件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 核
( 1 ) 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 并 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资
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8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 5 ) 当基 金资产 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6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 何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
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 7 )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 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0 9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 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0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 下几类:
(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之间 因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关 的争议 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1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应当终止:
(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发生《基金法》、《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四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电子 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 服务形式为
账单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 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 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 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 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 、 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 0 转人工坐席, 告知客服专员选择
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 、 通过本公司网站 ( 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 “客户服务” 页面, 输入开户证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 (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 进入 “服务定制” 栏目
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 s e r v i c e @ nuo de f und. c om ) , 在邮 件中注明开 户证件号码 、 姓名、 持有基金名称 、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2
手机号码或 E - m a i 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的 留 言 板 和 客 户 服 务 信 箱 , 投 资 人 可 以 实 现 在 线 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 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 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 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 等服务。
公司网址:h t t p: / / w w w . n uo de f und. c o 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客户 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 E - M A I 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查询、 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
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 、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 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 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0009 ,021- 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 021- 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 公司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等形式,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3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诺德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 五、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6-28
2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 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
务 和转换业务以及参与费率优惠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6-30
3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资产净
值 与份额净值公告 20160630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7-01
4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
圳 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
定 投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7-09
5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厦
门 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7-12
6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和
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7-15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4
7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
丰 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旗
下 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
务 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7-20
8
诺 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016 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7-21
9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代 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 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02
10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京 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代 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 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更正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04
11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
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 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05
12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
海 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
务 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09
13
诺 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更新)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09
14
诺 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09
15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转
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13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5
16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大
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代 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16
17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尚
智 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16
18
诺 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29
19
诺 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016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8-29
20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一
路 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 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
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9-20
21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9-20
22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
京 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9-23
23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
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
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转换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9-29
24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鼎
信 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 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
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09-29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6
25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
圳 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 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
优 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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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26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 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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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27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晋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 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
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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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28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京 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
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
投 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
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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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2
29
诺 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016 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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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30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
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
务 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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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31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 部分基金最低申购、赎回、定期
定 额投资、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
额 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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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2
32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大
有 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 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换
业 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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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6
33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
海 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旗
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转
换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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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6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1 7
34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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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35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凤
凰 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 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
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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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36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
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 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转换业务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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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2
37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
海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
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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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38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杭
州 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
投 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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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7
39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华
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 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
转 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
司网站
2016-12-21
40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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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41
诺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财
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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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4
二十 六、招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诺 德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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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
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七、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 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证监许
可【2010】270 号);
(二)《诺德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诺德中小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五)《诺德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 批件、营业执照;
(九)《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 他文件。
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七年二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