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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海外债A(人民币)(001061)

华夏海外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华 夏 海外 收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经中 国 证监 会2012 年10月8 日证 监 许可[2012]1323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2 年12 月7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投 资于 全球 证券 市场的 债券 基金 ,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所投 资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
产生波 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全球 市场投 资面 临的 汇率 风险 、 国 别风 险、 新兴 市场 风 险等特 别投 资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的债 券 、 衍生品 等各 种投 资工 具的 相关风 险 ; 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 管理风 险等 。 本
基金是 债券 基金 , 其 长期 平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基金 、 混合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属 于较 低风 险 、 较低 收益的 品种 。 
本基金 A 类 份额 同时 以人 民币和 美元 销售 , 美 元申 购赎回 价格 为按 照相 应基 金份额 净
值除以 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价 计算 的美 元折 算净 值, 由于 存在 汇
率波动 ,可 能导 致以 美元 计算的 收益 率和 以人 民币 计算的 收益 率有 所差 异。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6 月7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3 年3月31 日。 (本 招募 说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 险揭 示 ................................................................................................................................... 6 
四、基 金的 投资 ............................................................................................................................... 9 
五、基 金的 业绩 ............................................................................................................................. 17 
六、基 金管 理人 ............................................................................................................................. 17 
七、基 金的 募集 ............................................................................................................................. 25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5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6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3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7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1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53 
十八、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56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5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8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海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 (以 下简称 “《试 行办法 》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以 及 《 华夏 海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成 为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海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 基金 签订 之 《 华夏 海外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试行 办法 》: 指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及 发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体,包 括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华 夏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算业 务的 机构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 负责 本基 金
境外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机 构;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由基 金托 管
人选择 、更 换和 撤 销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由该登 记结 算
机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
金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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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境外主 要投 资场 所: 指本基 金主 要投 资的 国家 和地区 ,包 括美 国、 中国 香港、 英国 、
新加坡 、 日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证 券市 场环 境、 基金投 资组 合
构成情 况等 的变 化, 调整 对境外 主要 投资 场所 的解 释, 并 在招 募
说明书 更新 中列 示。 
工作日 : 指同时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以 及境 外主要 投资 场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有效申 请的 工作 日。 
T+n 日: 指 T 日后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规 则: 指 《华 夏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业务 方面 的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人、 销售 机构 和投 资者 共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的 行为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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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汇兑 损 益、 银 行存 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估值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 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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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 将主 要面 临以 下风 险,其 中部 分或 全部 风险 因素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 、
和/或 实现 投资 目标 的能 力造成 影响 。 
1 、全 球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市 场以多 种外 币计 价的 金融 工具 。 外 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变 化
可能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价 值,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本基金 A 类 份额 采用 人民 币和美 元销 售。 美元 申购 赎回价 格为 按照 相应 基金 份额净 值
除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计 算的 美 元 折算 净值 , 由于存 在汇 率
波动, 可能 导致 以美 元计 算的收 益率 和以 人民 币计 算的收 益率 有所 差异 。 
此外, 由于 汇率 取自 汇率 发布机 构, 如果 汇率 发布 机构出 现汇 率发 布时 间延 迟或是 汇率
数据错 误等 情况 ,可 能会 对基金 运作 或者 投资 者的 决策产 生不 利影 响。 
(2) 国家/ 地 区市 场风 险 
全球投 资受到各个国 家/ 地区宏观 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以 及
交易规 则 、 结 算、 托管 以 及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上 述因素 的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 此外, 全球 投资 的成 本、 全 球市场 的波 动性 也可 能高 于境 内 市场 ,
存在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 
(3)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于各 个国家/ 地区适 用不同法律 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 基金的某些投 资行为在部 分
国家/ 地 区受 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正 常执 行, 从而 使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 性。 
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 地 区因政治局 势变化 (如罢 工、暴动、 战争等 )或法 令的变动, 可
能导致 市场 的较 大波 动, 从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造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此外 , 基 金所 投
资的国 家/ 地 区可 能会 不时 采取某 些管 制措 施, 如资 本或外 汇管 制、 对公 司或 行业的 国有 化、
没收资 产以 及征 收高 额税 收等,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以 及基金 资产 带来 不利 影响 。 
(4)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于各 个 国家/ 地区对 上市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的 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 等会计核算 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导 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能 力 、 投 资价值 的判 断产生 偏差 , 从
而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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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税务 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 地 区 在 税 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当 投 资 某 个 国 家/ 地 区 市 场
时,该国 家/ 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 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
为会使基 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各个国家/ 地区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
具有追溯 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 向该国家/ 地区缴纳在基金 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 当日
并 未预 计的 额外 税项 。 
2 、投 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1) 债券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①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②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③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 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④ 信用 风险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风险 。 
⑤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 衍生 品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
导致投 资亏 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额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带来不 利影 响。 衍生 品的 交易可 能不 够活
跃, 在市 场变 化时 , 可 能 因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额外 损 失。 此外 ,还 可能 存在交 易对 手违 约的 风险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3) 正回 购/ 逆回 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 他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
而对基 金资 产价 值造 成不 利影响 。 
(4)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3 、基 金投 资的 一般 风险 
(1) 积极 管理 风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主动 性操作 导致 的风 险 。 在 实际 操作中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素而 影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其精选 出的 投 资
品种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于 其他 品种 。 
(2)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者 个券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所导 致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此外,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全 球市场 ,境 外市 场的 交易 日及交 易时 间与 境内 市场 会有不 同 ,
因此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时间 与境内 基金 不同 , 在 境外 市场休 市 、 暂 停交易 或交 收 时 , 基 金还 可
能发生 延迟 支 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3)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4) 政策 变更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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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5)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四、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 求长期 稳定 的回 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含 以外币 计
价和以 人民币 计价) ,包括 政府债 券、公 司债券 、可 转换债 券、住 房按揭 支持 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房地 产 信托 凭证 、 固 定收 益类基 金、 结构 性投 资产 品、 金 融衍 生产
品 等 与 债 券 相关 或 具 有 固定 收 益 特 征 的金 融 工 具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债券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如果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境内 市场 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届时 的相 关法律 法
规,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利益 的原则 ,适 度参 与境 内市 场投资 。 
( 三) 投资 策略 
1 、国家/ 地区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全球 市场 经济发 展的 判断 , 以 及对 不同国 家和 地区 宏观 经济 、 财政 和货
币政策 、 证 券市 场走 势、 金 融市场 环境 的分 析, 确定 基 金资产 在不 同国 家和 地区 的配置 比例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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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对 经济 周期 及其变 化趋 势等 特征 的研 究和判 断 , 根 据对 政府 债券 、 信 用债 、
可转债 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 确 定不同 经济 周期 阶段 下的 债券类 属配 置
策略 , 并 根据 经济 周期 阶段 变化及 时进 行调 整 。 从 而有 效把握 经济 不同 发展 阶段 的投资 机会 ,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3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 入并 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 ,期 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 的信 用债券产
品, 获 取票 息收 益。 此 外, 本基金 还将 通过 对内 外部 评级、 利差 曲线 研究 和经 济周期 的判 断,
主动采 用信 用利 差投 资策 略,获 取利 差收 益。 
4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 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 具 有一定 安全 边际 的可 转债 进行投 资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获得稳 定收 益 。 本 基金 因可 转债转 换等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需在 其可 交
易之日 起 的 3 个 月内 卖出 。 
5 、久 期管 理策 略 
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利率 水平 的预期 , 在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 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 风 险 。 
6 、汇 率避 险策 略 
紧密跟 踪汇率动向, 通过对各国/ 地区的宏观经 济形势、货 币政策、市场 环境以及其 他
可能影 响汇 率走 势的 因素 进行深 入分 析, 并结 合相 关外汇 研究 机构 的成 果, 判研主 要汇 率走
势,并 适度 进行 外汇 远期 、期货 、期 权等 汇率 衍生 品投资 ,以 降低 外汇 风险 。 
7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基 金风险 承受 能力 许可 的范 围内, 本着
谨慎原 则, 适度 参与 衍生 品投资 ,包 括远 期、 期权 、期货 等, 以更 好 地 进行 组合风 险管 理 ,
提高组 合运 作效 率, 实现 投资目 标。 
此外,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将适 度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回 购交 易等投 资 ,
以增加 收益 。 
未来, 随着 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工 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投 资策
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告 。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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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研 究依 托公司 整体 的债 券研 究平 台, 由 海外 债券 研究 团队 负责。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宏观 基本 面和 资金技 术面 分析 、 自 下而 上的债 券信 用利 差分 析、 个券估 值分 析以
及数量 化的 相对 价值 分析 , 研究 员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和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债券类 属和 行业
配置提 出分 析意 见, 并经 讨论后 形成 结论 。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全球 经济 形势 及各国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 势, 决定 基
金资产 的分 配比 例范 围。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结合 基金
风险预 算的 要求 ,决 定基 金的具 体资 产配 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其 中重 大单 项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券投 资比 例等 。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 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能 够 随 时 了解 组 合 承 担的 风 险 水 平 以及 是 否 符 合既 定 的 投 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将跟 踪全 球及 各国经 济状 况、 证券 市场 环境和 公司 情况 的发 展变 化, 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风险 与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使 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全 球证 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 化和 投资操作需要对上述 投资 程序做 出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人民 币三 年期 定期 存款税 后利 率。 
其中 , 人 民币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是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 三年 期人 民币存 款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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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利 率。 未来 , 如 基金 变更投 资范 围, 或人 民银 行调整 基准 利率 , 或 市场 有其他 更适 合本
基金的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属 于较 低风 险、 较 低收 益的 品种 。 同 时, 本 基金 为境 外证 券投 资的基 金, 除了
需要承 担与 境内 证券 投资 基金类 似的 市场 波动 风险 之外, 本基 金还 面临 汇率 风险、 国别 风险
等海外 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特别投 资风 险。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 
(1 )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银 行应当 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信 用评 级 机 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 理层。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 资
比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
国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5)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非 流动性 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6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但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7)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9)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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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 人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
定。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 用合 理的商 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2 、禁 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 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1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3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款 前 述 1 、 2 项约
定的投 资限 制和 禁止 行为 被修改 或取 消的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和禁 止行为 规定 ,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 九) 证券 交易 管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交易 执行 能力 :能 够 公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追求 最佳交 易执 行, 并且 可靠 、诚信 、
及时, 拥有 较高 的交 易保 密性等 。 
(2) 研究 支持 服务 :能 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提 供相关 研究 报告 和服 务, 包括提 供
量化投 资策 略、 及时 沟通 市场情 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等 。 
(3) 公司 综合 实力 :经 营 状况稳 定, 信誉 良好 ,财 务指标 健康 等 。 
(4)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清算 交割 准确 顺畅 ,系 统稳定 安全 等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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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组织 框架 和业 务构 成 :能够 积极 推动 多边 业务 合作, 最大 限度 地调 动整 体资源 ,
为基金 投资 赢取 机会 。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 纪商 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 务质 量,参考市场惯例合 理确 定佣金费
率。交 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复 核了 本 报告中 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存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50,599,734.97 54.03 其中: 债券 750,599,734.97 54.0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1,100,000.00 7.28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9,879,071.40 37.42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7,643,987.16 1.27 9 合计 1,389,222,793.53 100.00 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4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 名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债券信 用等 级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A+ 至 AA- 135,968,428.91 11.07 BBB+ 至 BBB- 31,130,103.62 2.53 BB+ 至 BB- 173,057,586.19 14.08 B+ 至 B- 410,443,616.25 33.41 注: 上述 债券 投资组 合主 要适用 标准 普尔 、 穆 迪等 国际权 威机 构评 级, 采用 发行主 体 评 级 的为广 州富力 地产股 份有 限公司 (鹏远 资信主 体评级 AA+ , 公允价 值为 135,968,428.91 元) 。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XS0878016673 CAIFU HOLDINGS LTD 87,764,600 87,288,915.87 7.10 2 USG21189AA66 CHINA SCE PROPERTY HOLDING 57,000,000 59,189,940.00 4.82 3 XS0876181537 FANTASIA HOLDINGS GROUP 56,420,100 56,023,466.70 4.56 4 USG3225AAA19 EVERGRANDE REAL 50,151,200 54,661,297.42 4.45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ESTATE GROUP 5 XS0620341064 BIG WILL INVESTMENTS LTD 43,882,300 48,679,513.04 3.96 注: (1 )债 券代 码 为 ISIN 码。 (2) 数量 列示 债券 面值 , 外币按 照期 末估 值汇 率折 为人民 币。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 资决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要 求, 未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401,553.75 5 应收申 购款 2,242,433.4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643,987.1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华夏收 益债 券(QDII )A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0% 0.03% 0.29% 0.00% -0.09% 0.03%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10% 0.09% 1.05% 0.00% 0.05% 0.09% 华夏收 益债 券(QDII )C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10% 0.02% 0.29% 0.00% -0.19%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10% 0.09% 1.05% 0.00% 0.05% 0.09% 六、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无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执 行董 事兼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中信 控股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 中 信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信 证券 国际 有限 公司非 执行 董事 。 曾 任职 于加拿 大丰 业银 行证券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曾任华 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董 事, 中 信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非执 行董 事 。 华伟荣 先生 : 董 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 现 任无 锡市 国联发 展 ( 集团 ) 有 限公 司 副总裁 、 国联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无 锡市财 政局 预算管 理科 科员 、 综 合计 划科科 员 、 综 合 计划科 副科 长, 无锡 市信 托投资 公司 部门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国 联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董 事、 总裁 ,国 联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中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 经 纪业 务发展 与管 理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研究 部行政 负责 人 。 曾任 中国 地质机 械仪 器 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 曾任 职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 资 产管理 部 、 金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 融组 、 研 究部、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 担 任 经 理、 高级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 部门 总经 理、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部门行 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 计划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上市部 副主 任 、 风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部 (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务 部)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董事 、 总经 理, 硕 士。 曾 任机构 理财 部总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公司 副 总经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系副主 任, 兼 任北 京燕京 啤酒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京 建设 ( 控 股) 有限 公司、 歌 尔声 学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副 处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团 投资 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 国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 董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上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兼 任北 京超图 软 件 股份有 限公 司 、 同方 环境 股份有 限公 司 、 北京 双杰 电气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会 计研 究》 编委, 中国 会计学 会财 务成 本分 会第 七届理 事会 副 会长, 国家 自然 科学 基金 和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 评审专 家, 教育 部科 技发 展中心 科研 基金 和科技 奖励 评审 专家 、 学 位与研 究生 教育 发展 中心 专家。 曾任 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会 计学 讲师、 副教 授。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吴志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学 士。 曾 任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市 场总 监、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会 召集 人,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中 国北方 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司 教育 局职 员、 主 任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巡 视员 兼副 主任 。 于少明 先生 : 监 事, 大 学本 科, 高 级会 计师。 现任 山东 省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 山东高 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山东 高速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西藏 地质 局驻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西安疗 养院 、 探 矿十 二队 职员, 山东 省交 通厅 黄河 航运局 副科 长, 山东 省交 通厅主 任、 副处 长,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刘义先 生: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 中国 人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综 合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党 办主任 、养老 金部总 经理 等。 查尔斯 ? 西 姆斯 先生: 监事 , 学士, 注 册会 计师。 现 任万信 基金 公司 总裁 兼首 席执行 官, IGM 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职于加 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 任富 勤谭 普顿 投资 公司在 加拿 大多 伦多 分支 机构的 首席 财务 官和 销售 与营销 主管 , 富 勤谭普 顿投 资公 司加 利福 尼亚州 国际 总部 副总 裁、 公 司行政 总裁 , 另 外, 曾 任职 于FundSERV 公司董 事会 ,并 曾担 任加 拿大投 资基 金协 会(IFIC )董事 会 成 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 监 事, 法学 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法 律监 察部 总经 理。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法律 部、 证券 监管 部门 主任科 员,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都分 公司总 经理 。 刘文灿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曾 任原 北京市 二商 局干 部,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办公室 主任 、稽 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NTT DATA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助理 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鲁旦 先生 : 美国 波士 顿 学院金 融学 专业 博士 ,CFA 。 曾 任美 国摩 根士 丹利 资 产管理 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投 资经 理、 副总 裁 , 美 国SAC 资 本 管理公 司高 级分 析师 , 德 意志银 行美 国 公司新兴 市场 研究员 等。2009 年5月 加入 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固 定收 益部投资 经理 等,现任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 ,华 夏海 外收益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12月7 日起任 职)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固定 收益 )成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张后奇 先生 :华 夏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韩会永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华 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夏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唐俊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刘鲁旦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理 , 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乔巍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助理 ,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经 理、 华夏 安康 信用优 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 证基 金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以 下行为 : (1)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2)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3)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职 业道德的 培养 ,制定 和颁 布了《 员 工合规 行为 守则 》 , 并进 行 持续教 育。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 金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 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定,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 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 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过 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七、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证监 许可[2012]1323 号文 核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 金 A 类份 额采 用人 民 币和美 元发 售,C 类份 额 采用人 民币 发售 。人 民币 发售价 格 为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美 元发 售价 格为 1.00 元除以 募集 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最 新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四 位 。 本基金 自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5 日 进 行发售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共募 集 1,977,718,869.48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11,987 户。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及销 售币种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其中, A 类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收 取 前端 申 购费 , 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C 类 不收 取前后端 申购 费,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4% 。在 每一份 额类 别内 ,根据 申 购、赎 回计 价币 种的 不同 ,分为 人民 币 销售和 美元 销售 。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目前 暂不 开通 美 元销售 ,将 来若 开 通 C 类 份额的 美元 销 售,基 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 告。 各份额 类别 及销 售币 种分 别设 置 代码 和简 称 。 美 元销 售可以 使用 现钞 账户 或现 汇账户 进 行,为 了以 示区 别 采 用不 同的代 码和 简称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 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或者调 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 或者 增加 新的 销售币 种 、 或 者调整 现有 基金销 售币 种设 置、 或者 停止现 有币 种的 销售 等, 调整前 基金 管 理 人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合 同生 效条件 ,基 金合同于2012 年12 月7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中 心以 及电 子交 易平 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 层(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 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 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十 九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2、 代销 机构 ”的 相关 描 述。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以网 上等指 定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 办法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以及境 外主 要投 资场 所的 共同交 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 持有 人要 求或 实 际情 况需要,调 整申购 、 赎回 的开放 日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还可 视情 况对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3 年 2 月 6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人 民币申购 、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对 应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美 元申 购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对 应份 额的 美元 折算 净值为 基准 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本 基金 份额 分为 多个 类 别,适 用不 同的 申购 费率 或销售 服务 费率 ,A 类 份 额采用 人 民币和 美元 销售 , C 类 份 额目前 仅采 用人 民币 销售 。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可 自行 选择基 金份 额类 别及申 购币 种。 赎回 币种 与其对 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相 同 。 4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按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人 民币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定期 定额 不受 此限 ) , 美元每 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200.00 美 元(含 申购 费 , 定期 定额 不受此 限 )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0 份 的,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以上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相 应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并 在 T+2 日内 对该 申 请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 投 资者 应 在 T+3 日起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由于 美元 资金的 划款 时间 较长 , 投 资者选择 美 元申 购时, 其申 购申 请的 提交 日和申 购申 请受 理日 可能 有所不 同。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者。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T+10 日(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若遇 特殊情 况 , 如 基金 投资 主 要市场 暂停 交易 、 交易 清 算规则 发生 较大 变化 等 , 赎回款 项支 付的 时间可 相应 调整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业 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并 公告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对于A 类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在 申购 时需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 A 类份 额各 币种 申 购费率 如 下: (1) 人民 币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0.8% 50 万 元以 上 ( 含 5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0.6% 200 万 元以 上 ( 含 2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0.4%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 每笔 1,000.00 元 (2) 美元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在 开 放申 购之 后的1 年内对 美元 申购 实行 费率 优惠, 美元 申购 费率 为0 。 2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 3 、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 用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4 、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 份额均 收取 赎回 费 , 赎 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时 份额 持有不 满60 天的 , 收 取0.1% 的赎 回费, 持有 满60 天 以上 ( 含60 天) 的, 赎回 费为0 。 其 中 , 所 收取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金 资产 ,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记 结算 费、 销售手 续费 等各 项费 用。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有 关规定收 取短 期交易 赎回 费,具体 费率 在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短 期交 易赎回 费全 部归 入基 金资 产。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于 新的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人民 币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 人 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率 )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人 民币 前 端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在开 放申 购之 后的1 年内,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A 类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值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的 美 元折算 净 值=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最新 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 计 算结 果 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四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资产 。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 )基 金份额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一 : 假 定T 日基 金的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30 元 , 若三笔 人民 币申 购金 额分 别为1,000 元、50 万元 和200 万 元, 则 申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0.8% 0.6% 0.4%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 购费 (d=a-c )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c/e )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人民 币申 购金 额为500 万 元, 则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4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d) 1.230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例 二: 假定T 日 基金的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00 元, 人民币 申购 金额为10 万 元 ,则申 购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例 三 : 假 定T 日A 类份 额美 元折算 净值 为0.1671 美元 , 投资者 以美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 份额 5000.00 美 元, 则申 购获 得 的A 类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 申购份 额=5000.00/0.1671=29,922.2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 人民 币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② 美元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 当 投资 者赎 回C 类基 金份额 时 ,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 金额 = 赎回份 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四 : 假定 某 投资 者 在T日赎回10,000 份人 民 币申购 的A 类 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限10 天, 该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1 %=12.50 元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净赎回 金额=12,500.00-12.50 =12,487.50 元 例 五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80 天, 该日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25 元, 则其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25=12,250.00 元 例 六: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5,000 份美 元申 购的A 类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20 天, 该 日 A 类 美元 折算 净值 为0.1971 美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5,000.00× 0.1971=985.50 美元 赎回费 用=985.50× 0.1 %=0.99 美元 净赎回 金额=985.50-0.99=984.51 美元 (3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T+1 日内计 算,并在T+2 日内公告。 各个基金 份额 类别单独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 计 算公 式为估 值日 该类 别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估值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 入。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未 来, 若市 场情 况发 生变化 , 或 实际 情况需 要,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基金净 值计 算 和 公告 时间 或频率 并提 前公 告。 3 、T 日的 美元 折算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T+1 日 内计 算,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在 T+2 日 内公告 。 T 日各 类别 的美 元 折算净 值计 算公 式 为 T 日 相应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除 以中国 人民 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 美元 折算 净值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如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基 金也 可根据 实际 情 况 调整美 元折 算净 值计 算和 公告时 间或 频率 并提 前公 告。 将 来, 若 出现 中国 人民 银行停 止发 布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等情况 , 则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对美 元折 算汇 率 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不 可 控因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2 、基金 投资的 重要市 场正 常或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准确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基 金资 产规 模接 近或 达 到规模 上限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 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7 、基金 的资产 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 件, 继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8 、个别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基 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 现成本 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9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不 可 控因素 导致 基金 无法 支付 赎回款 项。 2 、基金 投资的 重要市 场正 常或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准确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基金 的资产 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事 件, 继续接 受赎 回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 美元 折 算净值 )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予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或美 元折算 净值 )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2 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 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10 个工 作日 , 暂停结 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1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10 个工作 日, 暂停期 间, 基金管理 人应 每10 个 工作 日至少 刊 登暂停 公告1 次; 当 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两 个月时 ,可 对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因 继承 、 捐 赠、 执行 司法 判 决和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 况而 发生 的基金 份额 的转 移。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交 易账 户 间的 转托 管手续,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者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额,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及 登记结 算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收益 按照 有关 规定 来决 定是否 冻结 。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用 ) 。 (3) 销售 服务 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8)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 手 续费 、 券 商佣 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 融资融 券费 、 证 券账 户相 关费用 及其 他类 似性质 的费 用等 )。 (9)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 (10)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顾 问费等 。 (11 )其 他为 基金 的利 益 而产生 的费 用 。 (12) 基金 合同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7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其中 ,A 类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4%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划出 , 经登 记结 算机构 分别 支 付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4)除 管理费 、托管 费、 销售服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中的 “ (六 ) 申 购费与 赎回 费 ” 与“ (七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 相关规 定。 ( 三)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资产 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可 以 以基金 名义 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证 券账 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及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的财 产独 立,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及境 外资 产托 管人的 其他 托管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 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衍生 品等有 价证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他 投 资等 资 产 。 ( 二) 估值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个 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 三) 估值 方法 1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 照主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若 债券价 格无 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得 , 参照 最近 一个 交易 日可取 得的 主要 做市 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 提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2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公允价 值; 若衍 生品 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参照最 近一 个交 易日 可取 得的主 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 3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4 、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 (3)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 参照 最近 一个交易 日可 取得的 主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 5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 汇率 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 民币汇率 中间价 为准 。 7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会 计处理 。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 基 金管理 人可 聘请 税收 顾问 对相关 投资 市场 的税 收情 况给予 意 见和建 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7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7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9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差 错类 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关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者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 责 任 。 (2)差 错的责 任方仅 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责任 方拒 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5)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6)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发现 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做 追溯处 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 ( 五)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的下 一工 作日内 计算 估值 日基 金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 入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各 自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不改 变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各 自应 承担 的责 任。 ( 六)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上述 估值 方法进 行估 值时,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全球 投资涉 及不同 市场 及时区 , 由于 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 可控 的客观 原因 ,在本 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时间 点前 无法 确认的 交易 ,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4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各家 数据 服务机 构提 供的数据 错误 ,或数 据来 源受到 限 制等,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 七)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重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2 、 基 金收 益分 配币 种与 其 对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权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折算为 相应 的美 元金 额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对 A 类、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 同的分 红方 式,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一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该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相应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美元认购/ 申购份额的 红利 再投资按所对应的美元折 算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应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时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可将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该类 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或 美元 折算 净值 ) 转 为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并 可参 考国 际会计 准则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收 到 中国 证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的 2 个工 作 日内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工作 日后 的 2 个 工作 日内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4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开 放 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披 露开 放日 的美元 折 算净值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在公 开披露的 第二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6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 、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5 、基 金增 减销 售币 种 。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但出 现 基金 合同 第八 条第 ( 二) 款第 2 项 规定 的 情况 之一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执 行 , 并 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无异议 文件 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发布 相关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 1954 年 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之一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 继了原 中国 建 设银行的 商业 银行业 务及 相关的资 产 和 负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 票代码 :939 )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 是 中国 四大 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晋 升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已发 行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股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 截至2012 年12月3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13.77% 。 2012 年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1,936.02 亿 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4.26% 。 年 化资产 回报 率 为1.47% ,年 化加 权净 资产 收益率 为21.98% 。利 息净 收入3532.02 亿 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 15.97% 。 净利 差为2.58%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75% , 均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 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7.51% 。 中国 建设银行 在中国内 地设有1.4万余个 分支机构 ,并在 香港、新 加坡、法 兰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 悉 尼、 墨尔本 设有 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设 有代 表处,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 本完成 在全 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网 络布 局 , 24 小 时 不 间 断服 务 能 力 和基 本 服 务 架 构已 初 步 形 成。 中 国 建 设 银行 筹 建 、 设立 村 镇 银 行26 家,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 建 信基 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强 。 2012年 , 本集 团各方 面良 好表现 , 得到 市场与 社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 先后 荣获 国内外 知 名 机构授 予的30多 个重 要奖 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 杂 志 联合Brand Finance 发布 的 “ 世界 银行 品 牌500 强” 以及Interbrand 发 布的 “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 品牌 ” 中, 位列 中国 银行 业首位 ; 在 美 国《财富 》杂 志 “世界500 强排名” 中列 第77位 ,较 上年上升31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荣 获了 国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司 治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私 人银 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投 行 、 投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督 稽核 处、 涉 外资 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 现 有员 工210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 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85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 2005 年及 自 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杂 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 管银行 ”奖, 并获和 讯 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 奖, 和境 内权 威经济 媒体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 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 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 人 (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摩根 大通 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注册地 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 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成立时 间:1799 年 实收资 本 (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1,785 百万 美 元 托管资 产规 模 (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18.8 万 亿 美元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 级 Aa3 (长期 发行 人评 级)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 、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应 得 收入。 3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联系人 :张 作伟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1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2)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13)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4)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寇 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5)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16)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17)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1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1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2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5 、18、19、36 、38 、39 、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2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2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2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27)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2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2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3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3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33)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34)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35)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3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3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3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39)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40)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4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 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4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45)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4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47)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4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49)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5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51)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52)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 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5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5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5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 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6)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57)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58)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 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5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6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1)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62)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6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6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6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6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67)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6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69)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7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7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72)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73)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74)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75)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6)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112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7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7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79)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8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8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8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83)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 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8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85)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86)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87)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88)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销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办 理人 民币、 美元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情 况请 参见 本基 金管 理 人相 关 公告 , 各 销售 机构业 务办 理的规 则 、 流 程和网 点等 事项请 遵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 基金 管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及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 及时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张 金锋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立华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 王立 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222 号30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德 勤大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卢 伯卿 联系电 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 : 郭 新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郭 新华 、黄闽 强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海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收 益分配 、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有关规 定,选 择、 更换或撤 消境 外投资 顾问 、证券经 纪代 理商以 及证 券登记 机 构,并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 7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8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2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基 于 谨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 金资产 正常 运作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委托 境外投 资顾问 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 的,境 外投 资顾问应 符合 《试行 办法 》规定 的 有关条 件。 6 、承 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 投资 顾问 过程 中, 履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7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8 、确保 基金投 资于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金 融产品 或工 具;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试行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有 关投资 范围和 比例 限制的 规定, 确定清 晰、 可执行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并 在规 定时间 内, 对超 范围 、超 比例的 投资 进行 调整 。 9 、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数据 符合 《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并 保证该 数据 的真实 、准确 和完整 ,因 数据原 因造成 基金财 产或 其他 当事 人损 失的,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10 、 委托 境外 证券服 务机 构代理 买卖 证券 的, 应当 严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关 规 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1 、 与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行办 法》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2 、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3 、 如 需在 托管 人选 择的 机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 财产, 应严 格审 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4 、除依 据《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15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6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7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8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1 、及 时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的 公司 行为 信息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22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23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试行 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2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5 、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27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30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31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32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33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5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6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因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损 失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相 关赔 偿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履行上 述职 责的 ,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变 更后的 相关 规定 履行 职责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选 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8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资 料。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4 、保护 持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监 督,如 发 现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报 告。 5 、安全 保护基 金财产 ,准 时将公司 行为 信息通 知基 金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所 有 应得收 入。 6 、按照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确保 基金 按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 7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执行基 金管 理人、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指 令,及 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 、确 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申购 、认 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10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1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委托的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承担 安全 保管 责任 。 12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管理 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3 、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按规定 开设 或委 托开 设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14 、办 理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5 、 保 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 金往 来、 委 托及 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 20 年。 16 、保 管由 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法 规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2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22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3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24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5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26 、选 择的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应 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九 条的 规定 。 27 、 对基 金的 境外财 产 , 可授权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代 为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外 资 产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托管 人应 当 承担相 应责 任。 2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3 、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34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根 据审 慎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相 关赔 偿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履行上 述职 责的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变 更后的 相关 规定 履行 职责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业 务规 则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2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登记 结算机构 关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 关规则 及规 定。 3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4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结 算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十一 ) 若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上述各 项权 利义 务与 不时 修订或 新颁 布实 施的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冲 突的 ,以 修订后 或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为 准。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份额类 别设 置或调 整各 类别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收益 分配 等 业务的 规则 。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增 加、 减 少 或调整 基金 销售 币种 。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基 金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时间 或频 率 。 (8)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9)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10)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1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效 力。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 同)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并 按规 定进行 公告 。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 召集 人按 规定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并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 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有效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多 数 (不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发布 相关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 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四)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网 站查 询。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海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成立日 期 :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业务。 四、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全 球证券市场 中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 具 (含以外 币 计价和 以人民 币计价 ) ,包 括政府 债券、 公司债 券、 可转换 债券、 住房按 揭支 持证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还可 投资 于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固定 收益类 基金 、 结 构性 投资 产品、 金融 衍生 产 品 等 与 债 券相 关 或 具 有固 定 收 益 特 征的 金 融 工 具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债券 类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80% 。 (二)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持 有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银行应 当是 中资商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非流动性 资 产是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6 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后30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 十 七 条第九 款的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五)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六)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七)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八)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五、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六、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 2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4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 、 基 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 清算时 ,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 于存 入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等额债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销 或清 盘程 序明文 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算 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算 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试行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的2名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供 境内资 金划 拨 使用。 基金托 管人可 委托 境外资 产托管 人开立 资金 账户( 境外) , 境外 资产托 管人根 据基金 托管人 的指 令办 理境 外资 金收付 。 2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委托境外 资产托管人 根据投资所在 国家或地区 市场法律法规 规定,开立 和 管理证 券账 户。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委托 机构 负责 开立 。 2 、 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办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境外 有关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 定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或 其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存放 于其 保管库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资 产托 管人以 外机 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上述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十、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公式 为计 算 日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2 、复 核程 序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的 下一 工作日 内计 算估 值日 基金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十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保 存期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除非 法 律、法 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 十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 具 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 行借 记卡 、 招 商银 行 储蓄卡、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 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 卡/ 活 期账户 一本 通、 广发 银行 借记卡 、 上 海银 行借 记卡 、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等 银行 卡的 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 财 付通理 财账 户 、 支付 宝基 金专户 的个 人投 资 者 , 以 及 在 华 夏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开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 即 可办 理基 金账户 开立 、 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 资 料变更 、 分红 方 式变 更 、 信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 体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 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 网站 订制电子 邮件服 务 , 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 务 。 (七)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 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 更改 个人 信息 、 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或留言 。 周 一至 周五 的 在 线客服 人工 服 务 时 间为8 :30~21 :00, 周 六 至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人 工 服 务时 间 为8 :30~17 :00 (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2 年 12 月 8 日 发布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2012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三)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设立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的公告 。 (四)2013 年 2 月 4 日发 布华夏 海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五)2013 年 2 月 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新 增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六 ) 2013 年 2 月 25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财 付通 理财 账户 基金网 上 交易的 公告 。 (七 ) 2013 年 3 月 12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与 通联 支付 网络 服务 股份有 限 公司合 作开 通上 海银 行、 平安银 行、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借 记卡 电子 交易 业务 的公告 。 (八)2013 年 3 月 26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赎 回 、 定期定 额等 业务 的公 告。 (九)2013 年 4 月 1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 工商银 行个 人电 子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十 ) 2013 年 4 月 16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烟 台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一 )2013 年 4 月 19 日发布 华夏 海外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十二 ) 2013 年 4 月 22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市场 上出 现冒 用本 公司名 义 进行证 券活 动的 澄清 公告 。 (十三) 2013 年 5 月 14 日 发布关 于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赎回 、 定期定 额等 业务 的公 告。 (十四 ) 2013 年 5 月 23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支付 宝基 金专 户基金 电 子 交易 的公 告。 (十五 )2013 年 5 月 25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 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二十五、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海 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 2 、 《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海 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三 年 七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