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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海外债A(人民币)(001061)

华夏海外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 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 夏 海 外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2 年10 月8 日证监许可[2012]1323 号
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的债券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 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全球市场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 国别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投资风
险; 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 本
基金是债券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 A 类 份额 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发售价格 为 1.00 元除 以募集期最后一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四位 。 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以美元发售价格计算 , 投资者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
波动的风险。 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 相应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 由于存在汇率波动, 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
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 6 
四、基金的投资 ............................................................................................................................... 9 
五、基金管理人 ............................................................................................................................. 14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3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3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十六、基金托管人 ......................................................................................................................... 51 
十七、境外资产托管人 ................................................................................................................. 54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5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8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5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基
金合同当事 人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试行办法》: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发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 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中国香 港、英国、
新加坡、 日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境、 基金投资组合
构成情况等的变化, 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解释, 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工作日: 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
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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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公 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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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风 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 、全球投资 的特殊风险 
(1 )汇率风 险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
可能 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 A 类 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 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 元除以募 集期最后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
金份额, 投资者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 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 相应基金
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 由于
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此外, 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
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 )国家/ 地 区市场风险 
全 球 投 资 受 到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交易规则、 结算、 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
使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 全 球投资的成本、 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 内市场,
存在一定的 市场风险。 
(3 )法律和 政治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适 用 不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原 因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在 部 分
国家/ 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国 家/ 地 区 因 政 治 局 势 变 化 ( 如 罢 工 、 暴 动 、 战 争 等 ) 或 法 令 的 变 动 , 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此外, 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 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 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会计制 度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对 上 市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会 计 处 理 、 财 务 报 表 披 露 等 会 计 核 算 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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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 )税务风 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在 税 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当 投 资 某 个 国 家/ 地 区 市 场
时,该国家/ 地 区 可 能 会 要 求 基 金 就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构 缴 纳 税 金 , 该 行
为 会 使 基 金 收 益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此 外 ,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的 税 收 规 定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实 施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向 该 国 家/ 地 区 缴 纳 在 基 金 销 售 、 估 值 或 者 出 售 投 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 、投资工具 的相关风险 
(1 )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 
②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 中、 短期 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③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④信用 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⑤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 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
购买力下降。 
(2 )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较为剧烈, 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 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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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 在市场变化时, 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 导致基金资 产的
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3 )正回购/ 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 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4 )证券借 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 (即证券借入方 ) 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 、基金投资 的一般风险 
(1 )积极管 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投资
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2 )流动性 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市场,境外市场的交易日及交易时间与境内市场会有不同,
因此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与境内基金不同, 在境外市场休市、 暂停交易 或交收时, 基金还可
能发 生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 )操作或 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等。 
(4 )政策变 更风险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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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 )不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 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过 代销机构销 售,但是, 本 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 、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含以外币计
价和以人民 币计价) ,包 括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 揭 支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还可投 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 固定收益类基金、 结构性投资产品、 金融衍生 产
品 等 与 债 券 相 关 或 具 有 固 定 收 益 特 征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境内市场的,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相关法律法
规,依据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适度参与境内市场投资。 
(三 )投资策略 
1 、国家/ 地区 配置策略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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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 以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 财政和货
币政策、 证券市场走势、 金融市场环境的分析, 确定基金 资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 
2 、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经济周期及其变化趋势等特征的研究和判断, 根据对政府债券、 信用债、
可转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确定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下的债券类属配置
策略, 并根据经济周期阶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把握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机会,
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3 、信用债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通 过 买 入 并 持 有 信 用 风 险 可 承 担 , 期 限 与 收 益 率 相 对 合 理 的 信 用 债 券 产
品, 获取票息收益。 此外, 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
主动采用信用利 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4 、可转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选择基本面良好、 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本基金因可转债转换等原因持有的股票需在 其可交
易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卖出 。 
5 、久期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
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6 、汇率避险 策略 
紧 密 跟 踪 汇 率 动 向 , 通 过 对 各 国/ 地 区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环 境 以 及 其 他
可能影响汇 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成果, 判研主要汇率走
势,并适度进行外汇远期、期货、期权等汇率衍生品投资,以降低外汇风险。 
7 、衍生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 本着
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包括远期、期权、期货等,以更好 地进行组合风险管理,
提高组合运作效率,实现投资目标。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
以增加收益。 
未来,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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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 由海外债券研究团队负责。 通过
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 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 个券估值分析以
及数量化的相对价值分析, 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债券类属和行业
配置提出分析意见,并经讨论后形成结论。 
2 、资产配置 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全球经济形势及各国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 决定基
金资产的分配比例范围。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 结合基金
风险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 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 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 、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
置、个券投资比例等。 
5 、风险与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风险报告使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能 够 随 时 了 解 组 合 承 担 的 风 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策
略。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跟踪全球及各国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环境和公司情况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
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投 资 操 作 需 要 对 上 述 投 资 程 序 做 出
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其中, 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三年期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 未来, 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 或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 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 本
基金的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品种。 同时, 本基 金为境外证券投资 的基金, 除了
需要承担与 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国别风险
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 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 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基金不 得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 上 具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 其 中 , 此 项 投 资
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 行使转换。 
(5 )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7 ) 为应付 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9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 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 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不公平 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 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 )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1 、 2 项约
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 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证券交易管理 
1 、经纪商选 择标准 
(1 )交易执 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 追求最佳交易执行,并且可靠、诚信、
及时, 拥有较高的交易保密性 等。 
(2 )研究支 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 相关研究报告和服务,包括提供
量化投资策略 、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 等。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3 )公司综 合 实力: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财务指标健康等 。 
(4 )后台便 利性和可靠性: 清算交割准确顺畅 ,系统稳定安全等。 
(5 )组织框 架和业务构成: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
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 
(6 )其他有 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 业合作考虑。 
2 、交易量分 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 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
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 、佣金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经 纪 商 提 供 的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质 量 , 参考 市 场 惯 例 合理 确 定 佣 金 费
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五 、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 股 占 总股本 比 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 岛 海 鹏 科技 投 资 有 限公 司 ( 原 名 山东
海丰国际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10%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 董事长, 硕 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
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
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
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 曾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部总经理,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 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 
范勇宏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 北
京市人大代表, 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 兼任北京市金融街商会监事长。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干部, 华夏证券有 限公司北京 东四营业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华 北区总监( 副总裁)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四届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 。 
华伟荣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无锡市国联发展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无锡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 综合计划科科员、 综合
计划科副科长, 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联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董事、总裁,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祖六先生: 董事, 博士 , 教授。 现任 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 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 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 合伙人、 董事总经
理。 
徐刚先生: 董事, 博士, 经济师。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总
经理、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研究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
业总公司干部,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 资产管理部、 金融产品开发小
组、 金融组、 研究部、 股票销售交易部, 担任经理、 高级经理、 部门副总经理、 部门总经理、
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
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系副主任, 兼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设 (控股) 有限公司、 歌尔声学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 现已退休。 曾任 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
口公司、美 国纽约中国 物产有限公 司(外派工 作) ,曾担任 中国银行信 托咨询公司 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银集团投资管理
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上市办公室总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兼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中国会计学会 《会计研究》 编委, 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 第七届理事会副
会长,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
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 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
讲师、副教授。 
滕天鸣先生: 总经理, 硕 士。 曾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 公司总经理助理、 公司副总经理
等。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文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吴志军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 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 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李红源先生: 监事会召集人, 硕士,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
员、 主任科员、 规划处副处长、 计划处处长,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 经
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生: 监事,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西藏地质局驻
西安疗养院、 探矿十二队职员, 山 东省交通厅黄河航运局副科长, 山东省交通厅主任、 副 处
长,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翔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刘义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养老金业务 总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监。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
电脑部信息 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 作)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会主 席、党办主 任、养老
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 ? 西姆 斯先生 : 监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IGM 基 金 公 司 联 席 总 裁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曾 任 职 于 加 拿 大 多 伦 多 市 的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任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 富
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 公司行政总裁, 另外, 曾任职于FundSERV
公司董事会,并曾担任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 )董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 监事, 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
员、 法律监察部总经理。 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 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鲁旦先生: 美国波士顿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CFA 。 曾任 美国摩根士丹利资产管理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投资经理、 副总裁, 美国SAC 资本管理公司高级分析师 , 德意志银行美国
公司新兴市 场研究 员等 。2009 年5 月加入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 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
等,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 
3 、本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成员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后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会永 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 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唐俊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 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 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以下行为: 
(1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 )除法律 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 自己、被代 理人、被代 表人、受雇 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谋 取 不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 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火墙原则 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等 要 素 。 公 司 已 经 通 过 了ISAE3402 ( 《 鉴 证 业 务 国 际 准 则 第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 )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
酬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 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 分工,既互 相合作,又 互相核对和 制衡,形成 了 合
理的组织结构。 
(3 )公司坚 持稳健经营 和规范运作 ,重视员工 的职业道德 的培养,制 定和颁布了 《 员
工合规行为守则》 ,并进 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记录、 保存和严格 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1 )投资控 制制度 
①投 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 ;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 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 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 ,对上述禁止 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 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2 )会计控 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 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 管理、 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
制度。 
(4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 培训制度、 考核制度、 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 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 制度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 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 公司还制定了 《反洗钱工作 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确保 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 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 效运行。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本 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8 日 证监许可[2012]1323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债券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四 )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A 类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不收取前
后端 认购/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在每一份 额类别内, 根据认购、 申购、 赎回
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 。本基金 C 类份额目前暂不开通美元销售,
将来若开通 C 类份额的 美元销售,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各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分别设置代码和简称。 美元销售可以使用现钞账户或现汇账户进
行,为了以示区别将采用不同的代码和简称。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 或者 增加新的
销售币种、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 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 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发售价格 
本基金 A 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发售,C 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发售。 人民币发售价格
为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1.00 元;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 
(六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 个月,自 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5 日进 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条第 (一) 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 )募集规模 
本 基 金 可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核 准 的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额度设 定 基 金 募 集 规
模上限。 
(九 )募集场所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代
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募集币种 
人民币 、美元。 
A 类份额可用人民币或美元认购,C 类份额目前仅可用人民币认购。 
( 十一 )认购安排 
1 、 认购时间: 2012 年11 月15日至2012 年12月5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2 、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 首次认购本 基金时,需 按销售机构 的规定,提 出开立华夏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 账户的申请。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 额申请。投 资者认购基 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人 民 币 认 购 每 次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00 元 (含认购费) , 美元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200.00 美元。 认购 申请受理完成后,
投资者不得撤销。 
以美元认购的投资者可选择使用美元现汇账户或美元现钞账户办理认购业务 。 由于美元
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 投资者 选择美元认购时, 其认购申请的提交日 和认购申请受理日可能
有所不同。 
4 、认购申请 的确认:销 售网点受理 认购申请并 不表示对该 申请是否成 功的确认, 而 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 成功 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应
主动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美元认购的投资者需注意, 本基金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 元 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 价 , 并 以 此 计 算 投 资 者 最 终 以 美 元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由于美元发售价格会受美元汇率影响, 投资者需自行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风险。 
5 、认购款项 的退还 :若 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被部 分确认为无 效,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 无 效
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
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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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认购费用 
1 、投资者在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A 类份额各币种认购费率如下: 
(1 )人民币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 前 端 认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以上 (含50 万元 )-200万元以 下 0.4% 
200 万元以上 (含200 万元 )-500万元以 下 0.2% 
500 万元以上 ( 含500 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美元认 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美元认购费率为 0 。 
2 、投资者如 认购 C 类基 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 
3 、本基金认 购费由认购 人承担,认 购费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 广 、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投资者重 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 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确认成功的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 选择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人民币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人民币前端认购费率 ) 
人民币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 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人民币 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 金利息 )/1.00 元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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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元认 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美元发售价格 
美 元 发 售 价 格=1.00 元/ 募 集 期 最 后 一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最 新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汇 率 中
间价,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 、当投资者 选择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按照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 由 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 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假设这1000 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 )=994.0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 (994.04+0.46 )/1.00=994.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994.5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 美元 (美 元现汇或美元现钞, 下同) 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假设这50,000.00 美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74 美元, 募集期最后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3002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美元发售价格=1.00/6.3002=0.1587 美元 
认购份额= (50,000.00+2.74 )/0.1587=315,077.1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 美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315,077.1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三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 人民 币 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
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 (1,000.00+0.46 )/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 1,000.46 份 C 类基金 份额。 
(十 五)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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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美元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
为人民币 ) ,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
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 期届满,未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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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 共同交易
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 持有人要求或实际情况需要,调
整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始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人民币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对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美 元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对 应 份 额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本基金份 额分为多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A 类份额采用人
民币和美元销售, C 类份额目前仅采用人民币销售。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及申购币种。 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 申购币种相同 。 
4 、投资者办 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 则 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5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人民币每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 元 (含申购 费 ) , 美元每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200.00
美元(含申购费) 。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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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以 上限制。基 金 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 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相应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2 日内对该 申请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3 日起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
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由于美元资金的划款时间较长, 投资者 选择美元申
购时,其申购申请的提交日和申购申请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10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若遇
特殊情况, 如 基金投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 交易清算规则发 生较大变化等, 赎回款项支付的
时间可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 进 行
调整并公告。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 对于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 类份额各币种申购费率如
下: 
(1 )人民币 申购费率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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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 端 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以上 (含 5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0.6% 
200 万元以上 (含 200 万元 )-500 万 元以下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元 ) 每笔 1,000.00 元 
(2 )美元申 购费率 
本基金在开放申购之后的1 年内对美 元申购实行费率优惠,美元申购费率为0 。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 、申购费由 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4 、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60 天的, 收取0.1% 的 赎回 费, 持有满60 天以上 (含60天)
的, 赎回费为0 。 其中, 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销售手续费等各项 费用。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收 取短期交易 赎回费,具 体费率在招 募说明书更 新 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短期交易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于新的费率 或 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 移动客户端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人民币 前端申购费率 ) 
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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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 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人民币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美元申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开放申购之后的1 年内,美 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T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美元折算净值=T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 
(2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份额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四 : 假定T 日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 元 , 若三笔 人民币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
元、50 万元 和200 万元, 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 0.8% 0.6% 0.4% 
净申购金额(c=a/ (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购费(d=a-c )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人民币 申购金额为500万元, 则 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 1.230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申购份额(e=c/d ) 4,064,227.64


例五 :假定T 日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00 元, 人民币申 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 购 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例六 : 假定T 日A 类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0.1671 美元 , 投资者以美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5000.00 美元 ,则申购获得的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1671=29,922.20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1 )当投资 者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2 ) 当投资者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 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七 : 假 定 某 投 资 者 在T 日赎回10,000 份 人 民 币 申 购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10 天,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1 %=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 =12,487.50 元 例八 :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80 天, 该日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1.225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225=12,250.00 元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例九: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5,000 份美元申购的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20 天, 该 日 A 类 美元折算净值为0.1971 美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0 ×0.1971=985.50美元 赎回费用=985.50 ×0.1 %=0.99 美元 净赎回金额=985.50-0.99=984.51 美元 (3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T+1 日内 计算, 并在T+2 日内公告 。各个 基金 份额类 别单 独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估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 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 或实 际 情况需要 ,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 或频率并提前公 告。 3 、T 日的美 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 内计算,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T+2 日 内公告。 T 日 各类别的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 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调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将来, 若 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等情况,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对美元折算汇 率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基金投资 的重要 市场 正常或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准确 计算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基金资产 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因基金收 益分配、或 基金投资组 合内某个或 某些证券进 行权益分派 等原因,使 基 金 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 、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 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 能 会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个别投资 者的申购、 赎回过于频 繁,导致基 金的交易费 用和变现成 本增加,或 使 得 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 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损害。 9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10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时,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基金投资 的重要市场 正常或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准确 计算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基金的资 产组合中的 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 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 能 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美元折 算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美元折算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2 个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10 个工作 日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 过10个工作日 ,暂停期 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10个工作日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2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因继承、 捐赠、 执行司法判决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而发生的基金份额的转移。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 交易账户 间的转托管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收益 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 冻结。 九 、 基 金的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运作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 (3 )销售服 务费 。 (4 )基金财 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8 )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 融资融券费 、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 及其他 类 似性质的费用等 )。 (9 )外汇兑 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 (10)与基 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 (11 )其他 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 (12)基金 合同、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 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 律 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2%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 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 。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 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 )除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基 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 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 和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 )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六、 基金的募集”中“ (十二 )认购费用”以及“ (十 四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中的 “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与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 、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 )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可以 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保证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 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试行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品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他投资等资产。 (二 )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方法 1 、债券估值 方法 (1 )对于上 市流通的债 券,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其所在 证 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 )对于非 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 权威价格提 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 若 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 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 2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衍生品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 衍生品按成 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 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 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3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 )其他基 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 )若基金 价格无法通 过公开信息 取得, 参照 最近一个交 易日可取得 的主要做市 商 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 5 、非流动性 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汇率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间价为准。 7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 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 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 缴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8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 -7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 -7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9 、其他资产 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0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差错类型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按 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 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差错的 责任方仅对 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5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 合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6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 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 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 (五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 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上述 估值方法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金 与基金按照 权责发生制 进 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全球投资 涉及不同市 场及 时区 , 由于时差、 通讯或其他 非可控的客 观原因,在 本 基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各家 数据服务机 构提供的数 据错误,或 数据来源受 到 限 制等,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涉及的重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 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 或 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十 二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额 在收益分配 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 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 2 、 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 申购币种相同 。 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 金额。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3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 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 5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红资金将 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 为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美元认购/ 申 购 份 额 的 红 利 再 投 资 按 所 对 应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为基准计算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 7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8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 用应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美元折算净值) 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十 三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 编 制 基金会计报表 。 7 、 基 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四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 日内,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开放日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折 算净值。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的 第二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2 、终止基金 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 人股 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基金变 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 20 、基金更 换登记结算机构 。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基金份 额 的拆分。 27 、基金增 减销售币种 。 28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 五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 基金合同第八 条第 (二) 款第 2 项规定 的 情况之一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 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并自 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5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6 )制作清 算报告 。 (7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8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9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10)公布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1 )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 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 六 、 基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2006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升 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 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1 年9 月30日,中 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8.90% 。截 至2011 年9 月30日止九个 月 ,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25.82% 。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为1.64% ,年化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为24.82% 。利息 净收入2,230.1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 。净利 差为2.56% , 净利息收益率为2.68% , 分别较上年同期 提高0.21 和0.23 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 万 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 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 在 莫斯科、 台北 设有代表处, 海 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 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 24 小时不 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33 家, 拥有建 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 、 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 储蓄银行 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 2011 年上 半年, 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 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多 个重要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 国《银行家》2011 年“ 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 位列第10, 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 》 世界500 强中 排名第108 位 ,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 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 治理》 杂志颁发的 “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 , 先后摘得 《亚洲金融》 、 《财资》 、 《 欧洲货币》 等颁发的“中 国最佳银行” 、 “中国 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资 产 托 管 处 、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 能处室 、 团队 , 现有 员 工130 余人。 自2008 年 以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通 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 资托管服务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 行江苏省分 行 、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 运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一 。截 至2011 年12 月31日,中 国建设 银行 已托管224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1 年, 中 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2011 年度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并获 和讯网2011 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 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子 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例 行 监 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及交易 对 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 资 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 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七 、 境外资 产 托 管人 (一 )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实收资本 (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 ) :1,785 百万美 元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托管资产规模 (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 :18.3 万 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 (高级信用 债券 ) (二 )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 、安全保管 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 、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 八 、 相关服 务 机 构 (一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5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7 )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吴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8 )青岛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克 网址:www.qdccb.com (9 )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 银行大厦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10)洛阳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王军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11 )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 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12)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13)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14)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5)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16)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17)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18)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19)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10 楼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 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0)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21)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 弄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22)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23)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24)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婷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25)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 大厦主楼19 、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 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26)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27)万联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 广场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 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28)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29)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 号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30)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1)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 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32)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 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33)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34)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35)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36)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37)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38)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39)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95525 (40)广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 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 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41)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0431-8509653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王京京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42)南京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43)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4)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45)大同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46)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 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47)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48)华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润安大厦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49)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50)财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51)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52)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53)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54)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 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55)恒泰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56)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57)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58)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23层2316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59)世纪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60)第一 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 民时代广场B 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61)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62)华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5 、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6 层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63)德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64)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65)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66)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67)财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 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68)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黄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69)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366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70)中国 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71)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 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 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72)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 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73)日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74)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75)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 新盛大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76)厦门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 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77)爱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78)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79)天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 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80)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028-8669132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金喆、张耘钒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 (四川地区 ) 、400-660-0109(全国)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人民币、 美元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情况请参见本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的规则、 流程和网点等事项请遵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及时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张金锋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经办律师:吴冠雄 、王立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30楼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 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德勤大楼8 层 法定代表人: 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 郭新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新华、黄闽强 十 九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 十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 发送 1 、基金交易 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持 有 人 账 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 新客户 资料 (含姓名 、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编码 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送出的除外。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指随 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 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 、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 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 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 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及公司网站 的公告。 (五) 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 储蓄卡 、 交 通 银 行 太 平 洋 借 记 卡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 浦 发 银 行 东 方 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 广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 , 开通天天盈账户的个人投资者, 以 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 , 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 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时 如 预 留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订 制 电 子 邮件服务 , 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 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 、自动语音 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电话 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 :30~21 :00,周 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 录本公司网 站“基金账 户查询” , 查 询基金账户 情况 、更改 个人信息、 订 制 个性化服务。 2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 击本公司网 站“在线客 服” ,进行咨 询或留言。 周一至周五 的 在线客服 人 工 服务时间为8 :30~21 :00 , 周 六 至 周 日 的 在 线 客 服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 法 定 节 假日除外) 。 3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在线客服、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十 二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二 十 三 、备查 文 件 (一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华夏海 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 《华夏海 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附 件 一 :基金 合 同 摘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 金 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 份额 。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 、 收 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6 、根据有关 规定,选择 、更换或撤 消境外投资 顾问、证券 经纪代理商 以 及证券登 记 机 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 7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8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9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0 、 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结算 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 、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 12 、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3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 产, 基 于 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委托境外 投资顾问进 行境外证券 投资的,境 外投资顾问 应符合《试 行办法》规 定 的 有关条件 。 6 、承担受信 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 7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8 、确保基金 投资于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金融产品 或工具;严 格按照《基 金法》 、 《试行 办 法》 、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法规有关 投资范围和 比例限制的 规定,确定 清晰、可执 行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 9 、 确保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完 整,因数据 原因造成 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 10 、 委托境 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 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 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 11 、与境外 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 12 、进行境 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 、 如需在 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基金财产 的 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 14 、除依据《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 15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16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7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8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2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21 、及时复 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 22 、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试行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23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试行办 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 泄露 。 24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25 、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27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30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31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32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 33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3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35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36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变 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选择、更 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资产托管人 。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 5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 7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2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3 、 除依据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 4 、保护持有 人利益,按 照规定对基 金日常投资 行为和资金 汇出入情况 实施监督, 如 发 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 5 、安全保护 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息通 知基金管理 人,确保基 金及时收取 所 有 应得收入 。 6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确保 基金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执行基 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 问的指令, 及 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8 、确保基金 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 9 、确保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 10 、确保基 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 11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 资产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 管责任。 12 、 每月结束 后 7 个工作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13 、安全保 管基金资产,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14 、办理基 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 15 、 保存基 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8 、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20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21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22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23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24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6 、选择的 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 27 、 对基金 的境外财产, 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资 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托管人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28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9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30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3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32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33 、保存与 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4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 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基金托管人按照变 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 诉 讼。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遵守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 构关于开放 式基金业务 的 相 关规则及规定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3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4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7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基 金 托 管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十一 ) 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 金类别 。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要求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 需 召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或 调整各类别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5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 人、登记结 算机构、代 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 的 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 币种。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 或频率。 (8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9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10)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11 )按照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 式 。 (4 )议事程 序 。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 式 。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 式 ,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 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 场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 人 ”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③召集人按规定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并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有 效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 )议事内 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 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 (不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多 数 (不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 以 公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 合 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 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大 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 员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 金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1 、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额 在收益分配 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 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 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 申购币种相同 。 3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 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 5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 分红资金将 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相应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美 元 认 购/ 申 购 份 额 的 红 利 再 投 资 按 所 对 应 的 美 元 折 算 净 值为基准计算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7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8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 用 应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按 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美元折算净值) 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 后,基金管 理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 定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 、基金 的费 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 3 、销售服务 费 。 4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8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 结算而产生 的 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 经手费、印 花税、证管 费 、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 融资融券费 、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 及其他 类 似性质的费用等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9 、外汇兑换 交易的相关费用 。 10 、与基金 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 11 、其他为 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 12 、基金合 同、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 各类别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 R÷ 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 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结算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售机构。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 法 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资 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含以外币计 价和以人民 币计价) ,包 括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还可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 固定收益类基金、 结构性投资产品、 金融衍生 产 品 等 与 债 券 相 关 或 具 有 固 定 收 益 特 征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如果将来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境内市场的,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相关法律法 规,依据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适度参与境内市场投资。 (二) 投资限制 1 、组合投资 比例 限制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1 )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 持有同一机 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 织除外 )发 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 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基金不 得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该 证券的机构 或其管理层 。 本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 上 具有 投 票 权 的 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 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 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但 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 此限制。 (7 ) 为应付 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途 , 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 的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9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不公平 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 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 )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1 、 2 项约 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 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和 公 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 )后的价值。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 日内,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开放日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折 算净值。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5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6 )制作清 算报告 。 (7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8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9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10)公布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 5 个工作日内 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网站查询。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附 件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成立日期 :1998年4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 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 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业务 。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含 以 外 币 计价和以人 民币计价) , 包括政府债 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 债券、住房 按揭支持证 券、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还可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 、 固定收益类基金、 结构性投资产品、 金融衍 生 产 品 等 与 债 券 相 关 或 具 有 固 定 收 益 特 征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银行应 当是中 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 本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 际金融组织除外 )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3 、 本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 、 本基 金 持有 非 流 动 性资 产 市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10% 。非 流 动性 资 产 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 本基 金 持有 境 外 基 金的 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 但持 有 货 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七 条第九款的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七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基 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 基金托管 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 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 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 管协议的规定。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 使用。基金 托管人可委 托境外资产 托管人开立 资金账户 ( 境外) ,境外 资产托管人 根据基金 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开 立 和 管理证券账户。 (五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 投资所在 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 投 资 的 境 外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外资产托管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上述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和 复 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 )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 (二 )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 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 、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法 律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和终 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