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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现金A(750006)

安信现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1 
 
基金 合同附件 
 
安信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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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 费用; 
(4)销售 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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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选择、 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并依据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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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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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基金合同约 定 收取基金托 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 费用;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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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0)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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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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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 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变更基金的收费方式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管理 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代销 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
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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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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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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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 
5) 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其 代表进行 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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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50%以上 (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 一票表决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 效;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书面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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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由大会 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 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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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 月支付” 。本 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将 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正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小于零时,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 集中支付一次 ,每月累计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全部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金 余额时,基金管理 人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 并 与 赎回 款 一 起 支 付 给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部分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 收益为正时, 未付 收益
不进行支付; 未付 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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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 未付收益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 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具体做
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 户的当前累计收 益结转为 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 本基金份额,
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 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
再另行公告。 
 
四、 基金的税收与 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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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17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 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按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 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本章 第 (一) 款 第4 至 第10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18 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组合, 力 求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 券; 6、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 产支持证券;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 期票据;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9、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券 、 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19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 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存 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资券的 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20 除上述第(9)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 市场变化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 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 具有评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 评级应不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 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更,基金管 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21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进行 交易,不得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 为降低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22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 ,2……7)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 位, 如不足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指定报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首个出 报日。下同)公布该 交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货币市场工 具主要交易 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23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24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25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