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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众赢货币(001234)

国金众赢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国金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七年 二月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I 国金 众赢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于 2015 年 4 月 7 日 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5 〕580 号文 准 予募集 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 本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当 投资 者 赎回 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 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 属于 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 购) 基金份 额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 者 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II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的业绩 ...................................................................................................... 46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8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53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58 十七、风险揭示 ...................................................................................................... 65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76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968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85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10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6105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国金 众赢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国金 众赢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国金 众赢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指《国金 众赢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金 众赢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国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或因素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 董事长, 硕士 EMBA 。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 金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研究中 心总经 理、 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总经 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上海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 员。2011 年 11 月至今 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 “国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 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赵煜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助理。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 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2012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信贷局 科员、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行 总行 信贷 部副主 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 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张宝全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会计师。 历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 本会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 国巨电子 (中国) 有限公司内审专 员,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2015 年 9 月至今 任苏州工业 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 刘兴旺先生, 监事,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投 资经 理, 香江投 资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香江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聂武鹏 先生 ,职工 代表 监事, 硕士 。历任 天虹 商场股 份有 限公司 培训 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招 聘 及 培 训 经理 、 深圳 迅 雷 网 络 技 术有 限 公司 高 级招聘 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筹备 组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助 理兼 人力 资本经 理、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运 营支持部总经理 、 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今任 北京千石 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 徐炜瑜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通过国家 统一司法考试。 历任联想 (北 京)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等职。2012 年 11 月 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 历任综合管理部高管秘书、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至今任 职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 总经理助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 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 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 起更名 为“国 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筹 备组 监察稽 核部法 律顾 问、 国金通 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4 年 7 月 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硕士 ,CFA 。 历任香港皓天财经公关公司咨询师、 英大泰和财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2012 年 6 月加盟国金通用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历任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 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 2016 年4 月起任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 。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徐艳芳女士兼任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 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索峰先生 ,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 基金经理宫雪女士 , 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 基金经理滕祖光先生, 基金经理李安 心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 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8) 除按 基金管 理人 制度进 行基 金运作 投资 外,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独立 的合规 风控 部 , 合规风控 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 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 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 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 风控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 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并 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投 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 措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作 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负 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 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 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集团总 资产 55,639.90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16%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3%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 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托 管(QFII ) 、 全 国 社 会 保障 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托 管 、企 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 托管 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 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 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 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 基 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 小非 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 ,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规 模快 速 壮大。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大 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至 11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80 只, 新增首 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566.49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 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40.54 亿元, 同比增长 29.28% , 托管资产余额 9.62 万亿元, 同比增长 52.89% 。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 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 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 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 奖; 四度蝉 联获 《财资》 “中国最 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 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 , 成 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该 行“托 管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 金融创 新“ 十佳金 融产 品创新 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 长。英 国东伦 敦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 经济管 理专业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 箱(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 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 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 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 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长, 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 2008 年 4 月起 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31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9.62 万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 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和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 性原则 。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任 何人不 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原则 。内 部 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的需 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原则 。业 务营运 、稽 核监察 等相 关室, 应当 在制度 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要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础 上, 关注重 要托 管业务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构 设置及 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 效益原 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的 实施 成本与 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制度 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了 《招 商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 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 理、档 案管 理、 保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学 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 中心, 各种 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 中心进 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 风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 信息风 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用 加密 方式传 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料风 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业 务办 理过程 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 技术系 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实 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 资源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立 良好 的企业 文化 和员工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 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 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 约定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 ://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工行卡、天天盈、联通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3、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联系电话:010-88005874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吕红 联系人: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汤骏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5 年 4 月 7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5〕58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自 2015 年 6 月 5 日到 2015 年 8 月 31 日,本 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进行发售 ( 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 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 开 放 式 基 金 账户。 投资者 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 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 (4) 若认 购申请 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将 投资 者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 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 集期内 , 投 资者 可 多次 认购, 对单 一 投资 者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3) 认购 最低限 额: 在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或 直销 机构网 上直销 系统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0.0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满足 基 金备 案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八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5、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时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处理 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6、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全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其账户 内待 结转的 基金 收益将 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 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 他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的情 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1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 通过 其他 销售机 构或 直销机 构网 上直销 系统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投资 者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投资 者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笔 赎回不 得少于 0.01 份。 (4)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 上限。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规定本 基金 的总规 模 及 投资人 单笔 申购的 最高 金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等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1 日开 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T+1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 T+1 日起不再享 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 赎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如 发生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投资者 以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 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 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该等 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0 元,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则 投资者可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0=100,010.00 元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将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停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③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基金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 投资人 创造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 的中期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债券回 购,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 对短期货币市场利率 的走势进 行 预测 和判断 ,采 取积 极 主动 的投资 策略 ,综合 利用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方 法, 力争 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 给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 优先考虑安全性 和流动性 因素,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的基础上, 通过比较或合 理预期不同的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 类别和配置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础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 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 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 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信用债发行主体差异较大, 需要 自下而上研究 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险, 通过比较市场信用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利差和个券信用利差以发现被错误定价的个券。 本基金将通过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进行分散化投资, 同时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和主体的前提下, 适度提高组合收益 并控制投资风险。 3、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 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债券回购策略 首先, 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 在组合进 行杠杆 操作时 ,若 判断 资金面 趋于宽 松, 则在 运作初 期进行 短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反之, 则进行长期限正 回购操作, 锁定融资成 本。 若期初资产配置有 逆回购比例 ,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 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 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 根据资金头寸, 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 类工具, 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 根据对 持有 人申购赎回情况的 动态预测, 主动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重, 通过债券品 种的期限结构搭配, 合理分配基金的 未来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 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资产支持票据 (ABN)、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品种。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 产支持 证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并 辅助 采用 蒙特卡 洛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模 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标 的品种 的基 本面 研究, 结合衍 生工 具定 价模型 预估衍 生工 具价 值或风 险, 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七天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提前七天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 和金额即可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 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 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 票据;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 存款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变 化后 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公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 、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比 例限制; 5)本 基金 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除 发生 巨额赎 回情 形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6)、 12)、 13)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 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 易保证 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 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有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短期 融资券 到期 日所剩 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173,117,463.77 61.56 其中: 债券 5,173,117,463.77 61.5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350.00 1.1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12,954,515.33 37.04 4 其他资 产 17,218,347.48 0.20 5 合计 8,403,290,676.5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5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9,999,730.00 1.2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注: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1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所述的“报告期”指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末” 指 2016 年 9 月 30 日。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3、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7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6.95


1.2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4.9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9.5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19.2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 含) 10.3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1.03 1.2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9,951,913.81 4.8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9,951,913.81 4.82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89,905,850.03 5.90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4,283,259,699.93 51.60 8 其他 - - 9 合计 5,173,117,463.77 62.3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60414 16 农发 14 3,300,000 329,955,295.24 3.98 2 111696906 16 宁 波银 行CD183 3,000,000 298,628,974.53 3.60 3 111697114 16 台 州银 行CD013 3,000,000 298,434,160.75 3.60 4 111695255 16 中 原银 行CD071 2,000,000 199,814,654.53 2.41 5 111695529 16 长 沙银 行CD079 2,000,000 199,697,527.36 2.41 6 111695588 16 广 州农 村商业 银 行CD109 2,000,000 199,672,223.51 2.41 7 111696111 16 攀 枝花 商行CD091 2,000,000 199,406,682.36 2.40 8 111696563 16 重 庆农 村商行 CD092 2,000,000 199,222,899.54 2.40 9 111696493 16 江 苏太 仓农村 商 业银行 CD010 2,000,000 199,217,805.65 2.40 10 111697025 16 威 海商 行CD029 2,000,000 198,978,160.60 2.40 6、“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81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75%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594%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 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 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2)本报告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7,213,082.58 4 应收申 购款 5,002.49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262.41 7 其他 - 8 合计 17,218,347.48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十 、基 金的 业绩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一) 主要 财务 指标



























































单位: 人民 币 元 主要财 务指 标 报告期 ( 2016 年 7 月 1 日 - 2016 年9 月 30 日 ) 1. 本期已 实现 收益 59,009,647.98 2 .本 期利 润 59,009,647.98


3 .期 末基 金资 产净 值 8,300,173,221.38 注:1、 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 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 因此,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为零,本期已实现收益和本期利润的金额相等。 2、本基金收益分配为按日结转份额。 (二)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 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0.7156% 0.0022% 0.3403% 0.0000% 0.3753% 0.0022%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 收益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2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基金的业绩 ”部分所述的“报告期”指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末”指 2016 年 9 月 30 日。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5 年6 月 25 日, 图示日 期 为 2015 年6 月25 日至2016 年 9 月 30 日。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 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 离程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到 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两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估值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当基 金 资产 估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资产 估值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 金 估值结果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估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基金 资产估 值结果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 重 大转变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按约 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损益 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 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 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 每 日例 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 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 券账 户开户 费用 :证券 账户 开户费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无 误后, 自 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 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 余额 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 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365/7 7 1 7 (%)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 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 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 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 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3)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以及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 方式 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 基金合 同 》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合 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5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二十、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时间: 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 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风格、 投资 限制 、关联 方交易 等 , 进行 严格监 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或定 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债券回 购,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 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 票据;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 定期 存款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变 化后 另有规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公司发 行的 短期企 业债 券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比 例限制; 5)本 基金 存款银 行仅 限于有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除 发生 巨额赎 回情 形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 金持 有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6)、 12)、 13)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 ,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以及合格境外基金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 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控制信 用风 险。信 用风 险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控制流 动性 风险, 并承 担因控 制不 力而造 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 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 管理人 须加 强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建设。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银行存 款时 ,应就 相关 事宜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 ) ,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 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 构”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 》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 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帐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 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 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 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还是基金管理人原因)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 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 书复印件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 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特 快 专 递 将 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 或 其 他 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 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 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 书》执 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金 资金存 入存 款银行 当日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开具 存款证 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 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 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效 存款 凭证原 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 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 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务 进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中 期票 据 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中期票据投 资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制 度》 ) ,以规 范对 中期票 据的投 资决策 流 程、风 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 票据属 于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规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 的相关比例;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业 发 行的单期 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该期证券 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3、如 因市 场变化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的中 期票 据超过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及时 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4、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 托管人 对因 为基金 管理 人投资 产生 的存放 或存 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委托财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 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 账户” ) ,保 管基 金的银 行存款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资金收 付。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托管账 户名称 应为 “ 国金 众赢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预 留印 鉴为 基金托 管人 印章。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 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 间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 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 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 的清算。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 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 基金 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 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 准。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等服 务,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 (4000-2000-18) , 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 在每个交易日 (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五)网络在线服务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fund.com), 投资者可享有基金交易、 账户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合 同等 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 直销业务表单 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 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邮件 、 邮寄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 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 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6 年 6 月 25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25 日 ,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登载于《中 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本公司 官网。 序号 公告名称 披露 日期 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1 日 2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6 年 7 月 20 日 3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6 年 8 月 9 日 4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2016 年 8 月 9 日 5 《关于开通国金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系统作为国金众赢 货币市场基金直销通道的公告》 2016 年 8 月 11 日 6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2016 年 8 月 27 日 7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2016 年 8 月 27 日 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基金间的 基金转换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 年 9 月 9 日 9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6 年10 月24 日 10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系统维护期间影响 微众“活期+”及新浪“金生宝”业务的公告》 2016 年12 月2 日 1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 年12 月14 日 12 《关于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大额申购 业务的公告》 2016 年12 月15 日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众 赢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 二月九八日